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文锋

岗位职责是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任何职位都需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随后是一些关于岗位职责的实际案例,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公司特与你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其责任指标与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要求。

1、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全公司的安全保卫、治安和消防工作。

2、负责公司内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3、负责处理全公司员工内部或与外部的纠纷;

4、组织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做到使用合理,安全无误。

5、强对要害部门和重点地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6、强化治安管理,做好重点职工违法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

7、负责外来人员入厂前的安全告知,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8、负责办理机动车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手续。

二、考核目标:

1、外来人员安全告知率100%。

2、机动车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手续执行率100%。

3、消防、治安隐患整改率100%。

4、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监督、检查执行率100%。,

5、厂内交通规则执行率100%。

三、奖惩办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按公司《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未发生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事故;可评为安全工作先进集体。

3、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二

为了切实落实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便于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办法。

1、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办法,以得分高低作为兑现依据。

2、6月底以前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代表县政府对各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政府。12月底以前各部门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格式将自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考核评分依据《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场、区)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和《县人民政府对县直单位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

4、年度考核评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

二、责任奖惩。

20__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根据得分情况实行以下责任奖惩:

1、对年终考评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县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对年终考评得分低于75分的,县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2、对辖区内或管辖领域内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的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3、发生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监发〔〕2号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三

为全面贯彻落实《__区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全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确保“”环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分局决定对各股、所、队下达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内容、目标。

范围内禁止设立采矿企业;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河区内矿山类的建设项目;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等比例达15%以上;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和其他环保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分局各股、所、队。

责任人:各股、所、队第一责任人。

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于20x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矿股。

本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的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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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__区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全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确保“”环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分局决定对各股、所、队下达20__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内容、目标。

范围内禁止设立采矿企业;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河区内矿山类的建设项目;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责任制,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山年检指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等比例达15%以上;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和其他环保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分局各股、所、队。

责任人:各股、所、队第一责任人。

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于20x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矿股。

本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的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公司特与你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其责任指标与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责任目标。

1、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零事故。

2、按计划参加培训率达90%。

3、按计划参加班组活动率达90%。

4、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100%。

5、日常巡护、安全检查有效率100%。

6、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率100%。

二、考核要求。

5、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废渣达标排放;

7、加强对员工劳保用品的配戴情况检查督促,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防护意识;

三、考核与奖惩。

1、本责任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竞赛、三级危险点检查等考核奖惩兑现。

2、年度完成本责任书的各项考核指标,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管理达标,给考核人员进行奖励。

3、年度内发生事故,完不成本责任书的各项考核指标,公司按《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对责任考核人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实行安全否决。

__。

20__年__月__日。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六

为认真做好20__年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我部与部门电工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3、电气事故发生为零。

二、责任内容。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应识应会。熟识安全知识,按规定组装电器设备,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拒绝违章指挥。

3、要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度,对漏电掉闸装置、电器设备,尤其是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灯、拖地电缆线,定时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

4、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上岗前戴好安全安全帽,防护眼镜、危险处操作系好安全带。穿好绝缘鞋。

6、对各级检查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7、实行文明作业,不得从高处往地面抛掷物品,将流动电线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并锁好闸箱。

8、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立即向当班领导及安环部汇报,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责任考核。

本着奖罚并行的原则,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跟据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奖罚。

班组长签字:电工操作人员签字:

日期:日期: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七

为创建一个健康文明,整洁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生读书、学习的良好氛围,为使学校卫生工作做到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常抓不懈,从根本上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和各班、各办公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落实责任,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卫生区域进行统一要求,责任包干到各班主任和各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班主任负责本班教室和公区的清洁卫生。

二、卫生具体要求。

(一)、教室卫生要求:

1、教室门窗玻璃干净。

2、地面干净无纸屑及其它赃物。

3、墙壁干净,张贴整齐。

4、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摆放整齐,过道干净无污物。

5、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

6、教室前后走廊范围内,无垃圾纸屑。

7、教室空气保持通风。

8、个人课桌内要整洁,无剩食品烂纸等赃物。

(二)、环境公区卫生要求:

1、卫生公区无杂物纸屑,垃圾每天清理干净。

2、花坛内无杂物、塑料袋。

3、每天清扫及时,班与班交界处清扫干净。

4、每周星期一第二节课后大清扫。

(三)、办公室卫生要求:

1、办公桌和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2、其它地方物品(扫帚、拖把、垃圾桶等卫生器具等)摆放整齐。

3、地面打扫干净,无明显垃圾。

4、墙壁、门窗干净,无乱贴乱挂现象。

三、奖惩。

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卫生量化细则,在班级量化、师德等方面予以体现,并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______中心小学校(盖章)责任人: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八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县环境质量,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目标,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民权县人民政府与金锣集团民权肉联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如下:

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负责人主抓环保工作。环保规章制度健全。

持排污许可证排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三同时"执行率100%。

加强对治污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治污工程正常稳定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量。

20__年6月底前完成cod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足额按时缴纳排污费。

及时上报污染物控制计划和环境统计报表。

无污染事故发生。

要求你单位务必于12月1日前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环保局。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奖惩。本"责任书"一式贰份,民权县人民政府和金锣集团民权肉联厂各保存壹份。

民权县人民政府金锣集团民权肉联厂。

(法人代表):

20__年4月日20__年4月日。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九

所谓的超低排放,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多污染物高效协同控制技术,使燃煤机组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是烟尘、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根据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7月联合发布的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表:

浙能集团在满足现行国家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我加压,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燃煤机组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即烟尘5mg/nm3,二氧化硫35mg/nm3,氮氧化物50mg/nm3。

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对电厂的环保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地环保公司采用多污染物高效协同控制技术,对浙能集团现有的脱硝设备、脱硫设备和除尘设备进行提效,并引入新的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对汞和三氧化硫进行进一步脱除,使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三氧化硫达到清洁排放的要求。

针对二氧化硫,主要是对fgd脱硫装置进行改进,采用增加均流提效板、提高液气比、脱硫增效环和脱硫添加剂等方式,实现脱硫提效。

针对氮氧化物,通过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scr脱硝装置增设新型催化剂等技术措施实现脱硝提效。

针对烟尘、三氧化硫和汞,采用scr脱硝装置、低低温除尘、fgd脱硫装置、湿式电除尘等协同脱除实现高效脱除和超低排放。

技术路线图如下:

锅炉排出的烟气经过scr高效脱硝后,经过空预器出口的烟气通过新增的管式换热器(降温段)后降温至90℃左右,然后进入改造后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经过除尘后通过引风机、增压风机后进入吸收塔进行湿法高效脱硫,吸收塔出口的烟气进入新增的湿式静电除尘器作进一步除尘,再进入新增的管式换热器(升温段)升温至80℃以上后通过烟囱排放。

浙能集团超低排放项目实施的总体部署。

国务院在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区域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0%、并明“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煤炭的清洁燃烧和清洁排放技术成了燃煤电厂未来发展的新空间、新蓝海,谁在这一技术上能突破,必然能给整个燃煤火力发电行业带来发展新机遇。

浙能集团走在了政策前面,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建设,并首先在已投产的嘉电三期7、8号两台百万燃煤机组,由天地环保公司负责改造实施。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二电厂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也随机组同步建造。

目前,浙能集团已经着手开展3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将从2014年下半年陆续开展此项改造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改造工作。预计仅600mw机组改造总投资将达近40亿元。

在面对节能减排压力与雾霾威胁的背景下,超低排放技术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的清洁化水平,而且也为煤电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超低排放实施的社会效益。

超低排放是浙能集团切实履行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随着超低排放技术向浙江省内电厂甚至全国电厂的推广,将产生十分巨大的社会效益。

以六横电厂超低排放系统为参考,按年发电5500小时计,项目实施后每台机组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硫270吨、氮氧化物820吨、烟尘540吨。

经测算,如向全浙江省燃煤电厂推广,该超低排放技术每年可为浙江省减排二氧化硫近3万吨、粉尘近5万吨、氮氧化物7万多吨;如向全国燃煤电厂推广,每年可为全国减排二氧化硫近24万吨、粉尘近47万吨、氮氧化物近70万吨。

浙能集团率先实现火电厂超低排放。

锅炉排出的烟气经过scr高效脱硝后,经过空预器出口的烟气通过新增的管式换热器(降温段)后降温至90℃左右,然后进入改造后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经过除尘后通过引风机、增压风机后进入吸收塔进行湿法高效脱硫,吸收塔出口的烟气进入新增的湿式静电除尘器作进一步除尘,再进入新增的管式换热器(升温段)升温至80℃以上后通过烟囱排放。

浙能集团超低排放项目实施的总体部署。

国务院在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区域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0%、并明“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煤炭的清洁燃烧和清洁排放技术成了燃煤电厂未来发展的新空间、新蓝海,谁在这一技术上能突破,必然能给整个燃煤火力发电行业带来发展新机遇。

浙能集团走在了政策前面,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建设,并首先在已投产的嘉电三期7、8号两台百万燃煤机组,由天地环保公司负责改造实施。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二电厂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也随机组同步建造。

目前,浙能集团已经着手开展3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将从2014年下半年陆续开展此项改造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改造工作。预计仅600mw机组改造总投资将达近40亿元。

在面对节能减排压力与雾霾威胁的背景下,超低排放技术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的清洁化水平,而且也为煤电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超低排放实施的社会效益。

超低排放是浙能集团切实履行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随着超低排放技术向浙江省内电厂甚至全国电厂的推广,将产生十分巨大的社会效益。

以六横电厂超低排放系统为参考,按年发电5500小时计,项目实施后每台机组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硫270吨、氮氧化物820吨、烟尘540吨。

据介绍,浙能嘉兴发电厂百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是全国发电行业最早实施的超低排放示范改造项目,于2013年8月13日开工建设?熏首批改造工程先后在嘉电8号和7号机组实施,总投资达3.95亿元。今年5月30日,国内首套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在嘉电8号机组率先投入满负荷运行。改造示范项目的第二台机组7号机也于6月8日并网投运。

与此同时,浙能集团对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万千瓦)、温州电厂四期(2×66万千瓦)等新建燃煤机组从设计阶段就按超低排放要求同步实施。其中六横电厂1号机组超低排放示范项目已于今年4月24日进入整套启动阶段。

6月20日,浙江省省长李强就专报信息《国内首套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在浙能嘉兴发电厂投运》作出批示:“这是一件大好事。请省环保厅组织力量评估,要大力推广。”

7月2日,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虞选凌赴嘉兴电厂实地考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之后表示,浙能集团这项工作是对减排工作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的良好典范,设备自投运以来是稳定可靠的,对我国在少油、少气的能源结构下进一步保障能源安全、持续推进减排工作意义重大。

浙能集团董事长吴国潮告诉记者,浙能集团目前共有控股燃煤机组装机容量1749万千瓦,占浙江省燃煤机组总量的“半壁江山”。2014年,集团还将对现役的嘉兴电厂4号、5号机组、乐清电厂1号机组、北仑二期3号机组等4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2011年开始,浙能集团就把超低排放技术改造提上了议事日程,计划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所属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机组改造工作,基本实现集团机组全覆盖。预计总投资达近50亿元。

记者了解到,在浙能集团率先垂范的推动之下,2013年12月底颁布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要求2017年年底前,该省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自主创新根治燃煤之“疾”

据浙能集团总经理童亚辉介绍,近年来,空气雾霾、pm2.5、酸雨等大气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社会各界的“心头之痛”,而各行各业的燃煤锅炉、燃煤机组一度也成为“众矢之的”。为此,浙能集团在投入70亿元对全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脱硫、脱硝改造的基础上,从2012年就开始着手广泛调研国内外燃煤机组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在充分消化吸收及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浙能集团于2013年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利用高效协同脱除技术实现“燃煤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的目标:即燃煤电厂的烟气排放标准优于天然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尤其是pm2.5脱除率可达70%以上。

浙能集团总工程师朱松强告诉记者,在嘉兴电厂率先实施的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技术”,对现有脱硝设备、脱硫设备和除尘设备进行提效,并引入新的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对汞和三氧化硫进行进一步脱除,使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三氧化硫达到清洁排放的要求。

据负责浙能集团烟气超低排放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的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达清介绍,按照集成设计要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后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完全可以达到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标准,即烟尘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比最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重点地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下降75%、30%和50%。

事实上,浙能集团的实际减排效果比设计要求还要好。今年5月底以来,西安热工院、浙能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对浙能嘉兴电厂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连续检测。测试结果表明:机组满负荷时烟囱总排口主要烟气污染物为:烟尘2.6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5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大大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二氧化硫28.8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35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明显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氮氧化物22.7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明显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10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

嘉电7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投运以来,正在进行后期调试和测试工作。部分检测表明,其烟气排放主要指标也优于燃气机组标准。这也表明该项技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

为保证烟气污染物排放测试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和南京环境科学院对该项目两台机组的烟气排放主要指标(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其它烟气排放指标(三氧化硫、pm2.5、液滴)正在进行连续监测。在此基础上,国家环保部火电评估中心将根据检测工作结论对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记者了解到,浙能集团自主创新的“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技术”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院长沈又幸表示,浙能集团这一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在烟气排放清洁技术上赶上日本、德国等先进国家水平。

“可以看出,浙能集团的超低排放标准已远超规定的‘燃煤锅炉’标准,达到天然气等气体为燃料的排放标准。”浙江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副所长高翔教授说,“这一项目在现有重点区域排放标准下,还将大幅降低烟气中pm2.5、三氧化硫和汞的排放水平。”

另据了解,浙能集团该项自主创新技术具有广阔的产业应用前景:据测算,仅浙江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就达3512万千瓦,如果全部实施改造,需投入100亿元。而全国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7.86亿千瓦,全部改造可衍生出2000亿元以上的新兴环保产业规模。

性价比高化解燃煤之“忧”

对此,浙能集团安全生产与技术管理部副主任滕卫明分析称,要在不增加现有环境负担的前提下满足用电增长需求,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大力发展狭义的“清洁能源”,如风电、天然气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其二是建设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经测算,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增加的发电成本约为0.02元/千瓦时,即每度电成本为0.477元,远低于天然气发电的0.904元、风电的0.8元、太阳能发电的1元。因此相比较而言,通过超低排放实现火力发电的清洁化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

此外,中国一次能源资源构成决定了煤炭是最主要能源,而且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煤炭的主导地位仍将不会有太大变化,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科技进步,加快实现煤炭的安全、高效、清洁利用,尤其是加快突破燃煤发电发展的环境容量制约。我国电力行业耗煤量占全国煤炭消耗量的52.8%,远低于美国的93.3%、德国的83.9%、韩国的61.7%。从长远来看,实施煤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能有效解决煤炭资源利用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突破煤电机组发展的环境容量制约,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大幅削减煤炭污染的排放,进一步提高清洁煤电在能源供应的比重,从而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的战略安全性。

“这是我们国企的社会责任,也是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我们必须排除万难交出满意答卷!”浙能集团总经理童亚辉铿锵有力地说道。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

1.1、还天空一片蔚蓝,建我和谐家园。

2.让大气清新,让蓝天蔚蓝,让夏都碧绿。

4.保持大气不污染,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向空中排毒气,就是自己杀自己。

5.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坚战。

6.蓝天不是垃圾站,废气莫向空中排。

7.让绿水更绿,让蓝天更蓝,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8.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积极投身治理大气污染行动中来。

9.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10.千方百计治理大气污染,齐心协力保护城市环境。

11.创蓝天碧水城市福泽你我他,建文明和谐人居环境惠及千家万户。

12.祖国要和谐,蓝天要净洁。

14.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15.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16.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7.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18.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19.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20.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21.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22.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23.治理环境污染重现丽日蓝天。

24.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25.蓝天不是垃圾站,废气莫向空中排。

26.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27.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28.向空中排毒气,就是自己杀自己。

29.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30.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31.让绿水更绿,让蓝天更蓝,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32.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33.治理环境污染重现丽日蓝天。

34.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35.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36.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7.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38.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xxxx。

39.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40.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41.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42.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4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45.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46.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47.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48.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50.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51.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52.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53.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54.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xxxx。

55.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56.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57.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58.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59.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60.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一

4月5日上午,新密市召开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会议通报了近期省、郑州市有关会议主要精神及全市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了下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新密副市长姬贤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新密市环保局负责人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市第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就重点区域工作推进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姬贤杰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随着气象条件的'好转,措施的到位,各项指标逐步回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通过近期市环境攻坚办督导和发现问题来看,我市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工作一抓到底的力度不够,任务落实还不到位。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姬贤杰要求,全市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省、市确定的攻坚总目标,在全面推进大气治理措施的同时,克难攻坚,迎难而上,针对季节特点和薄弱环节,盯紧突出问题和短板,特别要做好重点区域内站点周围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和任务,确保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二

防治大气污染既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治大气污染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校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师生人人行动”活动,尽己所能,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

1、要高度重视防治大气污染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科学防治,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2、成立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本校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3、遇到污染天气时,学校相关领导通讯设备要24小时畅通,学校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要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要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任何人在遇重污染天气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发生的情况。

二、加强宣传。

一是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师生对重污染天气的知晓度,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防治能力。二是统一召开“防治大气污染,从我做起”主题班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升旗仪式、黑板报、手抄报、班会等不同宣传途径,动员师生关心、支持、参与中小学校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的环保责任感。

三、强化落实。

2、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硬化、亮化”工程。

以“绿色学校”创建为抓手,开展“美丽校园我有责”、“环保在行动”等主题活动,彻底整治校内影响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努力做到“四净三无”(路面净、墙面净、绿地净、设施净,无垃圾乱堆、无污水横流、无砖头瓦块)。

4、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广泛开展低碳环保宣传工作,在学生中倡导采用步行、骑车等绿色环保交通方式上下学,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尽量不用私家车接送孩子;鼓励教师低碳出行,减少开私家车上下班。

在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可减少学生户外活动。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可等待天气转好后再补上体育课。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三

4月11日,记者从xx市召开的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广播电视大会上了解到,今年,保定市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全面综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京津冀区域和全市空气质量。

据了解,此次保定市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包括:环主城区禁煤区建设工程、保北京津冀禁煤区建设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程、主城区消灭裸土工程、城市保洁提升工程、工业企业治污减排工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工程、机动车污染整治工程及数字化立体监控监管工程等。

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包括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企业污染、山区生态修复、加强机动车管理、推进农村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等9项若干措施。

据悉,20xx年,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以治污减排为主线,以工程项目为支撑,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实施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市县联动,标本兼治,城乡同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集中力量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和“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努力寻求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突破。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四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xx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xx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

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五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习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符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

童卫东说,“修法重点解决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全文如下: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实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对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治污目标的实现。

(一)20xx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4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目标。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参考指标)入河量在20xx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0%和10%(cod年入河量控制在24、3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6万吨)。《计划》确定的80个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的不低于60%。

(二)20xx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33条主要支流和4个省界断面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xx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5%和15%(cod年入河量控制在22、8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5万吨)。《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90%以上建成投运,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40%。

(三)20xx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入河量控制在19、1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3万吨。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55%。

具体治污目标见附表1,水质监测目标考核断面名单见附表2,分年度国家考核目标见附表3,具体治污工程详见《计划》。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1、20xx年底前,完成《计划》要求的17个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项目。

2、20xx年底前,对现有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20xx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公布名单,并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自20xx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4、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xx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或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xx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xx年底前,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20xx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同时配套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20xx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同步建设除磷设施。已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xx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

3、20xx年底前,江苏省应将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吨0、8元以上,出台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4、自20xx年起,对超标排放氨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

20xx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销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20xx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先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20xx年底前,要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

20xx年底前,完成《计划》安排的本行政区5个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项目,确保实施效果。(具体名单见附表4)。

20xx年底前,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行政区6项环保能力建设工程,保证正常运转。(具体名单见附表5)。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计划》要求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做好水质和排污量(入河量)监测工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统一组建并完善省辖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入河排污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四、自20xx年起,江苏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政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自20xx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保存两份。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大全(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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