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陷阱处理(大全5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琉璃2023年合同陷阱处理(大全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陷阱处理篇一

近来发现不少自身能力不错、综合素质较好的求职者却经常遭遇面试不成功的窘境,其中不可忽视面试中隐藏着各种玄机,有些面试问题看似简单,却很有可能让求职者一不小心就掉入面试官精心设计的陷阱,

小心面试中的“陷阱”

上海公共招聘网在此为广大求职者支招一二:面试官与您谈论缺点时,您要学会“避重就轻”;与您谈论个人隐私时,您要懂得把握分寸;与您谈论离职原因时,您不要褒贬旧职;与您谈论期望薪资时,您尽量回答宽泛模糊。面试前应做充分准备,对企业文化、岗位需求、综合环境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加以良好的心态,相信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案例

专家建议

当然,无论是结构化面试还是非结构化面试,面试的问题总是千变万化,而且并没有标准答案。所以,面试胜出的关键在于事先对自己和应聘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有所了解,打有准备之仗。

其实,对于面试中考官的提问,有时候还是要靠“投机取巧”,充分的准备加上灵活的应变无疑能够帮助求职者在面试中战无不胜。在面试时,如果你能让考官觉得这次交流非常轻松,那么你离得到这份工作就不远了。

当然,面试中的一些难题还是需要事先有所准备。比如“陷阱”问题,几乎在所有面试中都会出现。“陷阱”问题是指“你在哪些方面最需要改进”或者“你的缺点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你真实的回答或许是你不拘小节,或者是你十分腼腆,但是无论你回答什么,都不要把你的个人缺点拿出来“分享”。相反,你要尽力找一个算不上是真正的缺点,甚至稍微接近理想化的个性特征来回答。譬如,“我喜欢把一件工作从头干到尾,而不是只做其中的一个环节,而见不到完成的结果。如果不能经历工作的整个过程,我会觉得有点沮丧。”或者,“有时我很难拒绝别人的请求,结果就承担了许多份外的工作。”如果你实在想不出什么话好回答,你可以尝试以下这句经久不衰(尽管有些过时)的回答:“我是个完美主义者。我所要改进之处是不要对自己太苛刻,并确信自己能把诸事处理妥当。”

合同陷阱处理篇二

从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个阶段:在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7月正式毕业后,毕业生凭学校的报到证再到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工作。

根据《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的说法:“就业协议书是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在这里,不是说就业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而是说“法律依据”,这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笔者请教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他们明确: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而就业协议就主动失效了。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往往处于不确定、不稳固的状况。比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要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毕业生来说是非常不安全的。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就业协议作为双方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不利于他的时候,完全可能说协议已经主动失效了)主动权更多的在用人单位手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很简单,不太会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的权益方面相当薄弱,比如工作内容的随意改动,工资报酬的缺斤短两,福利待遇上的违反承诺等等。用人单位的这种“偷工减料”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意味着你没有办理劳动管理部门的录用手续,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黑工”既没有劳动的记载,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帐号,单位不会、也不能为你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因此,毕业生报到后第一位大事,是先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要让合同留下空白

根据《劳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7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从法律的角度讲,7个必备条款是必须都写明的。但是因为我国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不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尚没有达到应当具有的了解,因此,《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关系成立。从法理的角度讲,这个规定有很大漏洞,也给一些不诚信的单位带来钻“空子”的可能。他们会有意在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主要权利上留下“空白”,而同时可能用口头给予你种种承诺保证。

中国人讲究是“白纸黑字,落笔为重”,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般都以书面文书作为履行的基础,特别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部门也都以书面的文件作为证据,口头的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况且不少玩弄这个把戏的单位,本来就心怀鬼胎,挖好了陷阱。因此,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要相信花言巧语的口头承诺,必须“落笔为安”,不要让涉及本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留下空白。

毕业生也有知情权

可能有人会说,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求职者与单位的地位根本不平等,单位会听我的吗?此话虽然不无道理,但是并不全面。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在劳动者知情权中,特别要关注“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40%左右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的。在这些争议中,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成为官司的胜败的关键。如果单位能证明规章制度合法建立,而你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规章制度的,你一定会“吃不了兜着走”。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单位可能会塞给你一本《员工手册》之类的东西,并叫你签收。如果你糊里糊涂签下自己的姓名,则意味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单位事先单方面的规定。今后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能是你失败的“克星”。因此当合同中有涉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你应当坚持先看这些规章制度,能接受的,才能签字。另外,你还必须仔细看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与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一致,如果相互矛盾,则应当要求修改,让它们一致。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应当一致

从教育、劳动部门的规定来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当主动失效,就业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就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对合同年限、服务年限的特殊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解释《条例》的文件中就有这个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这个规定虽然不是特别对毕业生的,但是如果用法律所承认的“推断法”来推断,当出现就业协议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满要走人时,就业协议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就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依据,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当出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特别是不利于毕业生的不一致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单位按已经生效的协议修改合同。比如出现上面说到的“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正式劳动合同却是1年”的情况时,你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就业协议规定的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当出现“协议约定工资是3000元”,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合同只说“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时,你也可以要求加上:“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但不得低于就业协议约定的工资”。

因此,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对比一下它与就业协议的异同,当发现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而且可能造成对你权利侵犯时,千万要坚持按协议约定修改合同。因为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单方面没有权利更改已经生效的约定。

别轻视约定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它也适用“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约定条款的定义是,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据笔者统计,在《条例》中提到约定的地方有8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到3处,可见它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

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理解“约定条款”的权威性。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另一类是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是希望放开协商的。凡是第二类条款、有个“约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约定条款的重要性、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条例》中,关于“约定条款”,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可以约定”;另一种是“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专家解释,两种提法,实际上在意思上并无特别区分。从内容上看,涉及到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

[小心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

合同陷阱处理篇三

一、审核用人单位的资质。最好是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确保用人单位是合法用工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谨慎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与用人企业签合同时,求职者要“三看”:一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合同无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三看劳动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2.要签书面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这样,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图省事不想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

3.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勿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5.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悔之晚矣。

7.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8.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在求职者正式进入单位之前,想方设法加强对企业的了解以免误入骗子设下的陷阱。比如:注意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正规单位招聘一般会将招聘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一些以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单位,要警惕。

9.发觉被骗,及时报案。求职者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局或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劳务诈骗往往涉及公安、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求职者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投诉部门,若被投诉对象为合法机构,求职者可以找劳动部门;若求职受骗情况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

走好进入社会的第一步非常关键,预祝大学毕业生们都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开启新的人生旅程。

合同陷阱处理篇四

很多人在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以老大自居,在合同条款中有我说了算的痕迹,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法律部门人士说,职工误入了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陷阱处理篇五

第五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其就业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在其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后,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一年内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审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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