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文锋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个体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计划生育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夫妻们明确自己的计划生育目标和规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一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全县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认真分析形势,提升认识,加强基层基础,突出重点难点、狠抓落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跨省、省内流动情况。

1、跨省、省内流出人口总数为16387人,其中:男性8837人,女性7550人。

2、跨省、省内流入总人数75人,其中;男性31人,女性44人。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1、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制。我县建立及调整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37个,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了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

2、建立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主要方式有: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治理等工作。

3、相关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宣传服务等活动。

4、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投入。一是落实了1名工作人员,负责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县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实有人口总数,并按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财政保障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三是启动流动人口一孩子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平台。为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统一采购了37台高拍仪,现已投入使用。

5、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日常工作之中。

6、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领导、乡镇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服务站人员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新条例》学习培训会。印发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3万余份。

(二)为流入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1、免费服务。一是跨省、省内流入育龄妇女34人,已婚育龄妇女33人。在本省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手术2人,在本省查环查孕10人,在我县参加查环查孕10人;二是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三是为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四是向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五是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设立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点;六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还将避孕药具打包发放到社区,由社区直接为有需求的流动已婚育龄群众提供免费送药具上门服务;七是为避免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的麻烦,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信息反馈率达到9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达到90%;八是每年为流入本县的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二次免费“三查”服务活动,实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和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九是免费为流动人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36次;十是开展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网络管理登记,在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已办理一例。

2、证件办理。一是20xx年度,省内、省外流出育龄妇女总数7550人,累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420份,办正率89%,流入人口验证率95%。

(三)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十项措施。全县计生部门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公布咨询电话、计划生育政策、生殖健康知识、技术服务等信息。保持了流动育龄群众诉求畅通。县乡计生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及时解决流动育龄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几年来全县无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无流动人口信访、投诉案件。

三、创新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

在示范点组织召开房东及流动人口会议,明确十二户联勤工作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按照公平对待,全面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提高流动人口的认识,引导大家积极参于,营造创建活动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细化摸底调查。

在城郊社区北井坝组开展了入户登记,建立了流入人口的信息档案,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做到四个清楚,楼房出售及入住情况清楚,已住户的家庭结构清楚,已入住户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和计生个案信息清楚,小区及街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清楚。

(三)完善“十二户联勤”工作制度。

大力推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工作机制,由相邻的十二户组成一个联勤小组,每一个联勤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该小组的日常联络和监督管理,督促每月值班户履行职责。同时要求与十二户联洁,十二户联防相互衔接,搞好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四)加强查验办证、规范制度上墙。

在入户登记过程中,对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未办理者要求15日内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同时与流入地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了服务协议。对每一个联勤小组实行了名单和制度上墙,确保小组和户每月能按制度办事。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分散,具体情况难以掌握;二是流入地查验《婚育证》不严,造成流出地办证不及时;三是流动人口在逐年增多,流出、回流变动频繁,不能及时完善平台数据,计生干部管理难度增大;四是流动人口中非婚生育人数也逐渐增多,造成生育漏统。

五、下年打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我们将以政策宣传、优质服务作为经常性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流入人口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使流入人口在我县范围内能够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二

20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我社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社区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20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社区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三

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心得体会当前,如何以学习领会党的xx大精神为动力,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为指针,在计生工作上出谋划策、真抓实干,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新跨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一名街道分管计生工作者,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xx大和《决定》的精神实质,带头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崇高的政治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力度。

一个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重视程度。因此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把责任担负起来,对计划生育工作要经常关心过问,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一条一条定措施,一项一项抓落实。要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工作量化考核,特别要落实好各单位一把手责任,完善计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计生工作质量指标下滑,对工作不积极、不配合,影响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大局的村、单位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对在年终考核时位居全街道后进的单位列入重点管理。

二、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的工作力度。

一方面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发生,建立政策外生育逆向追查制度,凡出现政策外生育的,都要逐人分析、查清原因,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都要件件立案,件件查处,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到执行一例成功一例,以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实施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积极落实政府出台的一切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以“三结合”、“五关爱”等活动为载体,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更好地为育龄人群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将改革发展的成果反哺给计生家庭,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感受到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

四、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联度大、牵涉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依靠计生部门单枪匹马抓,力量单薄,不可能抓好,必须各相关部门携手联合,统一行动,才能形成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协调联系制度、责任目标管理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要针对自己工作实际,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突出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要建立奖励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工作支持配合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的力度。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们必须建设一支过硬的计生干部队伍。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队伍,不仅是新形势下新任务的需要,更是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关键。不断提高计生队伍的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克服麻木厌倦思想情绪,强化服务意识,培养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要脚踏实地,深入群众,务实事,求实效,保证把工作落到实处,适时给这支队伍增加造血功能,培育后备人才,同时,提高她们的工作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四

一年来,xx街道计生协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计生协会的关心指导下,以邓--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和能力为主线,以“三联创”活动为载体,以“生育关怀”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走好群众路线,拓宽服务领域,推进街道计生协会工作上新水平。

一、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一是健全支部机构。以协会“三联创”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计生协会支部建设。根据街道计生协会状况,紧跟形势,在去年3月份及时调整了街道计生协会理事,与此同时也抓好村级计生协会的整建,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协会领导班子。通过健全支部机构,完善了基层协会支部建设,理顺了协会工作渠道,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二是加强培训。今年8月份支部全街道计生协会理事、协会小组长进行培训,共培训协会工作人员267名;各村也对协会小组长、会员骨干进行协会知识、预防艾滋病知识等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强化协会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计生工作的首位工程,更是协会工作的重点。街道计生协会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母亲节、“5.29”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1”艾滋病日等纪念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带动广大会员、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与此同时,不忘继续加强“防治艾滋病”科普知识宣传,提高会员的知晓率。

(三)拓宽协会服务领域。

服务是人口计生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基层计生协会工作的生命线。街道计生协会想方设法为广大会员、群众提供咨询与服务,使实行计划生育的会员群众收获实惠,从而自觉地、一如既往地遵守国策。一是尽心尽职抓好“三大工程”。“安居工程”第八期“二女”户安居工程对象杏莲村杨良、赵宝英夫妇在实施工程中与邻居发生矛盾,协会及时与村级干部一起为他们协调处理,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现如今第八期“二女”户安居工程二座(另一座下都村张容及陈玉英夫妇)已全部盖板,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成才工程”:落实好今年参加高考“二女”户女儿情况摸底表,有2名参加高考并被录取,一个是露江村6组杨惠玲,被录取在三明学院中文系(本二批),协助她申请领取助学金3000元;一个是施坪村12组杨百花,被录取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协助她申请领取助学金1000元。“保障工程”:调查摸底核实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下计划生育户情况,计55户,其中二女扎户20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19户,其他计生户16户,兑现计生低保金30480元。二是继续跟踪服务“幸福工程”项目。5月9日“母亲节”来临之际,与市计生协会陈启香副会长一起带领“幸福工程”项目受助母亲陈京姑等10名参加泉州市支部的“幸福母亲泉州一日游”活动,从华侨大厦出发,观闽台缘游美丽的西湖,饱览刚刚合拢的壮观的晋江大桥,驻足海峡体育中心(这里是5月12日奥运会火炬传递的终点),由于天气原因(下了很大的雨),刚建不久的大坪山公园未能畅游,但对于幸福母亲而言,这一天的收获已是不少。不仅听到其他幸福母亲脱贫致富的经验和感受,而且领略了泉州这座文化古城的美景,开拓了视野,也开阔了心胸,更增加了自信。“幸福工程”项目贷款期限一到,街道计生协会即着手通知并追还贷款,已追还贷款137000元(尚欠13000元),将继续追缴。与此同时也做好了“幸福工程”图片的整理与归档。

(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生育关怀行动”是计生协会拓展服务活动的重点,是一项聚焦生育行为,造福于计生困难家庭的社会公益性活动。街道计生协会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在春节、“三八节”、“母亲节”、“5.19”计生协会活动日期间开展宣传服务活动。1月25日慰问计生“二女”户4户计1200元;“三八节”期间慰问单亲母亲2人计400元,两件丝被、两件毛衣;5月26日真情慰问计生“二女”困难户下都村吴回、袁洪芬夫妇,吴回因订模板摔下不能打工,妻袁洪芬系云南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去年刚刚给建了“安居工程”,手领500元慰问金,吴回夫妇连声道谢。

(五)深入开展“三联创”活动。

认真贯彻省、泉州市《关于开展基层计生协会“三联创”活动的意见》通知精神,有的放矢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三联创”一线指挥部的作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年初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年中进行自查,年终进行评估。为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坚持典型道路,街道以象山村作为“三联创”示范点以点带面,推进“三联创”活动深入开展。5月16日,各乡镇计生协会会长在市计生协会的带领下到街道参观指导“三联创”工作,并参加了在象山村委会召开的南安市计划生育协会“三联创”工作现场会。6月12日,泉州市计生协会副会长吴天赐带队到街道计生协会检查指导工作,以“领导重视,支部健全,活动经常,真诚服务,宣传到位”20个字肯定街道计生协会开展“三联创”的情况。通过开现场会和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推进了街道计生协会“三联创”工作的开展。

(六)组建企业计生协会。

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便于支部、方便活动”的原则,建立企业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今年8月份,街道计生协会运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和工作方法,发挥五大职能,在流动人口较密集的企业又新成立了14个企业计生协会,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和服务,力争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虽然协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观念不适应,少数同志对新时期计生协会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存在着重行政管理,轻群众工作的思想;二是协会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村协会工作人员开拓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协会活动经费较少,宣传服务水平不高;四是“三联创”活动质量不高;五是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活动流于形式。

(一)加强领导,切实解决问题。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计划生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努力做到“有人干、有钱干、有事干”,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整建成果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计生协会抓住有利的发展机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计生协会支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加强学习,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协会工作队伍。

村级协会要按照协会章程搞好协会建设,继续抓好协会整建工作。一是各级协会会员要认真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通过学习,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到懂法、守法、护法,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二是对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副会长有针对性地培训,使其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乐于服务的思想。三是不断改进协会工作方法,努力造就一支“能服务、会服务、服好务”的工作队伍,从而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与强化。

(三)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学习宣传好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计生协会支部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通过会议或举办培训班或利用媒体,坚持集中和经常宣传相结合,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消除误解,把工作落到实处;坚持“5.29”会员活动日制度,坚持社会舆论宣传与群众性宣传和服务相结合,坚持协会宣传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活动”、“生育关怀行动”人口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宣传等相结合,做到活动生动,丰富多彩,规模大、效果好,以促进计生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二是以协会“三联创”活动为契机,抓典型的培养和推广,掀起学习先进的高潮。各村协会都要有典型,包括协会的支部整建、宣传活动、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村民自治、项目实施等各个方面的典型,以点带面,真抓实干,坚持经常性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采取多种形式,把协会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以小组碰头会为突破口,把协会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活动落到实处,使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和协会活动网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以培训为抓手,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户,特别是每季度支部对理事、会员小组长进行一次学习培训,每次培训要突出重点;村培训后,会员小组再支部会员学习,然后会员再到联系户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帮扶活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育龄群众做好事、办好事,搞好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支部协会中致富能手和生产骨干与计生贫困户结对子,努力争取或创造条件做到项目、资金、技术、信息、销路帮扶“五到位”,切实做到少生快富。四是继续深入开展“我为协会尽责任,我为国策做贡献”活动,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增强广大理事、会员为计划生育事业无私奉献的光荣感、使命感。

(五)拓宽服务领域,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服务是人口计生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基层计生协会工作的生命线。要千方百计地为广大会员、群众提供咨询与服务,使实行计划生育的会员群众收获实惠,从而自觉地、一如既往地遵守国策。一要继续参与实施“五大工程”。“安居工程”:要继续做好第8期2户“二女”户安居工程,选准对象,跟踪服务,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成才工程”: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帮助“二女”困难户女儿上学,落实“二女”户女儿升学高中照顾分数和入学率百分百;“致富工程”:要继续配合农业海洋局做好科技帮扶工作,协调并帮助落实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每个科技人员挂钩帮扶1-2户种养殖业中的计生专业示范户,及时传递科技信息,帮助选准项目,引导计生户走上科技致富的快车道;“亲情工程”:要想方设法地帮助计生“二女”困难户和计生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保障工程”:要切实做好帮助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召开理事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评议,发动会员群众帮助落实,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的准确性。同时,要把具体工作融入“六大绿色通道”,力所能及地帮助计生户排忧解难。二要继续实施“幸福工程”。要跟踪服务“幸福工程”项目,送信息,送技术,协助解决具体问题,力求取得实效。三要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要认真进行“生育关怀”对象的基线调查,通过协调其他部门和向领导、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为计生困难户排忧解难。

(六)多联系,多沟通,积极争取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计生协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办事处搞好计生工作的群众团体。党委、办事处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是做好计生协会工作的根本保证。计生协会要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党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注重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请示汇报,扎实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取得党委、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使协会工作真正纳入计生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三纳入、四同时”(即:把协会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的范围,纳入人口与计生工作考核的内容,协会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表彰)。要加强横向联系,经常与各部门、单位联系,沟通信息,尤其要与计生部门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共同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而密切配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五

我是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在组织的安排下,近日去参观省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我十分珍惜这次参观机会,做到严于律己,谦虚谨慎,认真听讲,仔细观察,努力学习。虽然参观只有短短的一天,但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的发展理念、成功做法与先进经验深深地留在我的脑海里,深感受益匪浅,收获不少。

我参观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的印象主要有二个。一是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工作人员素质高,他们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树立服务意识,热情为妇女服务,获得群众的真诚满意。二是设备仪器先进,他们化验室开展的项目多是执信三分类血球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能够全面、高质量完成全院的优生查体、流引产、放取环检查前的查体。

参观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回来后,我感触很深,觉得要做好化验室工作,为广大妇女服务,促进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发展,就我们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来说,要做到以下二点:

我要树立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工作人员那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树立热情为广大妇女服务的宗旨,加强政治思想与业务工作技能的学习,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立足本职,认真做好各项化验工作。

相比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设备仪器,我们县太落后了,肝功只能查转氨酶。化验室承担着全院的优生查体,流引产、放取环检查前的查体,免费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没有先进的设备是做不好工作的。为此,希望上级领导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尽快提高和改善化验室的设备仪器,能够切实为广大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参观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化验室回来后,我要把这次参观所学到知识与经验切实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更加认真努力工作,切实为服务好县广大妇女,促进县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发展,作出自己不懈的努力与奋斗。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六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积极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政策,近年来更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作为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在参加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后,我深刻感受到计划生育对个人和社会的积极影响,更加坚定了我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计划生育的决心。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控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讲座中,我了解到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如果不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将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高强度的人口增长会加重社会供给不足、资源短缺等矛盾,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深刻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计划生育,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家庭规划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是通过控制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实施的,它对个人和家庭有着重要的影响。讲座中,我了解到通过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可以调整家庭的经济负担、教育压力和养育能力。合理规划家庭,使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家庭支出更加平衡,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在家庭规划的基础上,也可关注每个孩子的教育品质,培养更好的人才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要实施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通过讲座,了解到我国在推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注重科学宣传、政策激励和舆论引导三大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旨在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参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我认为,群众的参与是计划生育的关键,只有所有人都认识到计划生育对社会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计划生育的合力。

4.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就和挑战。

学习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成果,我为我国在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感到自豪。近年来,我国的人口总量得以控制,出生率逐渐降低。这些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然而,我也清楚地意识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适应新的人口变化趋势,保持人口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受益者和推动者,我愿意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首先,我将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为他人送去科学、全面的生育知识。同时,我也将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家庭规划好自己的生育计划。此外,我还将关注社会的人口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调查,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总之,经过这次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的学习,我更加深刻认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作为年轻人,我将发挥自己的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七

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已有近四十年的时间,对于众多家庭进行生育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职工计划生育是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了我国的整个政策宣传和执行过程。作为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我参加的职工计划生育培训课程中,我们首先了解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法,以及这些政策背后的理论基础。通过学习,我意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它对我们国家未来的意义。同时,培训还给我们提供了正确的计划生育知识,使我们了解了通过科学合理的生育行为来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家庭幸福和国家发展。

第三段:参与计划生育宣传与咨询工作。

作为一个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我也参与到了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咨询工作中。在每次培训之后,我们会以各样的形式,如张贴宣传海报等,向同事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计划生育政策。而我也会热情回答同事们提出的计划生育相关的疑问,帮助员工消除疑虑,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这些宣传和咨询的工作虽然不算是复杂的任务,但需要我们加强意识,做到逐步细化,不停努力,让信息传达得更清晰更到位。

对于职工来说,参与计划生育执行工作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配合政策的实施了。现在职工普遍面对着家庭、工作和生育三个因素,生育计划的安排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都很关键。我也意识到这个现状,并一直积极地为我们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配合登记和健康检查等工作,及时反馈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帮助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他们的工作。

第五段:结语。

总体来说,参与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很有意义的事情,它要求我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学习配合政策实施的操作常识,提高我们的意识,遵守规定,文明生育。我们每个人都肩负着责任,通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践行理性、负责任的家庭观念,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八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九

20xx年12月,我被分到马峡镇,组织安排我当一名计生专干,当时我对计生的具体工作一无所知,认为做一名合格的计生工作者大概要经得起时间考验,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吧?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引导下,我对计生工作有了初步了解。站长说:工作要讲奉献,人生要讲感恩。现在才理解这是计生工作精神的浓缩。

马峡镇地处关山脚下,没有优越的条件,群众生活条件差,经济落后,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致使计生工作很难开展,我们的服务对象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处事的方式难免冲动、莽撞。有时候不可能完全接受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这就要通过细致、耐心的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讲解政策,才能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工作中,我们只有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急他们之所急,多同他们进行沟通,尽量帮他们办好每一件份内的事,这样一来才能博得他们的认可,工作才能有序地进行。在工作中我学会了承担,懂得了责任。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这对于每一位计生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压力,但更重要的也是一种督促。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每每选择加班加点,将未核对清楚的数据核对清楚,没写完的记录补充完整生怕工作中出现一点点的差错。工作中从未有过怨言,只有默默的奉献。

一年多的计生工作经历让我从工作生活中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使我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也体会到了计生工作的复杂和艰辛。同时,我也深刻地认识到在工作经验、业务知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掌握计划生育专业知识,以高度地热情和责任感,积极地开展工作,为马峡计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平凡的计生岗位上,做一名合格的计生工作者!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一

20bb路街道办事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计生委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强队伍、促业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目标,以“双创”等争优创先活动和“一改”、“三优”工作为契机,狠抓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年处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切实把“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三项工作落到了实处,在计生日常工作中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综合治理,推进优质服务,认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发挥计生基层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法四规”也深入民心。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指标:

bb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有x5295人,其中常住人口x529人,流动人口有x8766人;已婚育龄妇女x088人,其中本处已婚育龄妇女x310人,流动人口x778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x717人,综合节育率为x2.7%,晚婚率为94.8%,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人数为x96人,优惠政策兑现率为x7.8%。截止目前我处人口出生为x17人,其中本处常住x4人,流动人口为x53人,出生率为12.53‰,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100%。

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年初与各村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将中共中央决定和“一法四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机关干部学习日程中去,今年7月11日之前,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一法四规”并进行了试卷测试,成绩较好。

3、办事处党工委积极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计划生育事业办好事、办实事,如:1、领导召开两次会议为计生办调配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实际情况,调配懂信息化管理人员到计生办工作。2、解决各村委会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根据各村情况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并协调计生经费7万余元,在办公室紧缺的情况下,为计生办配了二间办公室,并配齐了办公用品。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aa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要求,我处结合本处实际,制订了纠风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及纠风工作责任书,并在辖区各村及单位聘请了5位纠风义务监督员,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我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及学习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宣传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我处在年初对各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了计划生育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闭卷考试,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三月初组织全处计生干部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三天业务培训,本处又举办了为期二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宣传员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通过培训,计生宣传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3、对当年需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时将《生育服务证》送上门,并为她们送一份生殖保健宣传袋,在农牧民享受四项节育手术时,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并送“三联单”上门及送避孕节育知识上门,一年工作中能严格按《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农牧民四项手术免费服务中也没有1例违反规定开单的事件发生。(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及“关爱女孩”试点工作。

1、今年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研究制定了《bb路街道办事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将创建活动与“三学三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确定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一组、二组为试点村,从试点村入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活动内容为:“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办事处形成一种学习高潮。二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办事处统一规范了一批以“综合改革”、“婚育新风进万家”协会等宣传标语,并在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建立了优质服务及婚育文化一条路及一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给我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我处有一条路4条、一面墙2个,大型喷绘板面8块,灯箱牌105块,布标48幅。三是利用各大节日及科技之冬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活动,在科技之冬安排中,将科普知识、计生知识送到农户手中,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700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5000余份,播放电教片8场,举办咨询活动12次,参加人数达4800人次。四是改变过去宣传和服务只针对育龄妇女而忽视了老年人及男性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今年我处将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活动延伸到男性和老年人群中去,向他们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并举办了一期男性生殖健康讲座,参加人数达78人,通过男性生殖健康专家的精彩讲课,参加培训的男性反映说,平日里也不知道男性还需保健,经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以后应多办此类培训班,对老年人除了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外,村计生协组织老年人跳健美操,扭秧歌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使老年人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到各类有益身心的健康的活动中。

3、积极推进“关爱女孩活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积极为辖区生育一个女孩领证家庭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各方面政策倾斜:(1)领证家庭每月享受保健费10元,对生育一个女孩领证的每月发15元保健费。(2)对辖区市场内做生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一个女孩领证户每月15元的儿童保健费,双女户每月10元补助。(3)对辖区贫困家庭的女孩在入学有困难的办事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4)对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对怀孕妇女不得安排夜班及重体力劳动。如:我处辖区cc二村又结合本村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辖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每月发120元的生活补助,对主动放弃二、三孩生育指标,除每月发10元保健费外,奖励100元物品,对领证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奖励(研究生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中专生及技工专业200元),目前已有13个家庭的孩子享受了此奖励,其中本科6个、大专1个、中专6个,共计奖励8000元,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4、我处在辖区开展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活动,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下发了通知,优惠政策为凡婚丧事简办的,办事处为其免费拍照、摄像,送一份宣传袋,送一束献花,办事处在民族较集中的六工庙村召开清真寺阿訇和理事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就民族中的个别要高额财礼、父母包办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将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宗教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宣传,此项活动深受广大村民好评。

四、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我们根据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办事处要求,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使工作“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四送”即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2、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我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内容送到家家户户。一是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开展读书竞赛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印制了知情选择宣传单5千份发到每家每户家中,制作高规格宣传牌块进行宣传;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通过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知情选择”宣传,我处长效节育及时率较往年有所上升,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对使用各种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两月孕检一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检查率达98%以上,对当年上环和历年上环,皮埋人员每年查环一次至2次,全年共计查环、查孕1200人次。通过查环、查孕活动的开展,人流、引产率有所下降,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巩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1、今年年初我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村上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吸纳了一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基层群众发展到协会中来,村级协会会员承包村上清扫积雪工作,每年5千元的承包费用作协会活动经费,通过活动的开展真正把协会建设成为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日常工作开展顺利的群众团体,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协会活动,解决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及场所。

2、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首先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结合各村情况进行了补充,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其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生育部门仅限于管理的局面,通过改革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服务中通过利益驱动,政策推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现我处8个村有7个村委会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民自治,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强,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我处近年没有发生计划外孕育。

1、加强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切实纳入到常住人口一样管理轨道。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辖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做生意的90%都是流动人口,针对市场内情况,我处在市场内开展“双创”进市场及“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在市场内制作了各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板面,并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中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女孩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每月享受15元的儿童保健费,生育一个男孩领证的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对双女户家庭每月可享受10元补助,并可享受年底的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在市场内开展种种活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充分调动了广大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流动人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3、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重要职责之中,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村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800-1000元补助。

七、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处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辖区8个村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了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及建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处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2、为做好各类统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我处每月及时对人口出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并在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之前,组织人员对辖区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并对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并实现了与市计生委联网资源共享。一年工作中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处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以新的思路谋求发展,以新的突破促进改革,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创建活动做一份贡献,也为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6.2016年元旦全面放开二胎产假延长。

9.全面两孩政策拟2016年元旦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三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一文由搜集整理,,请注明出处!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四

通过公司学习公司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的文件的学习,使我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以下是我对计划生育学习的心得体会。

现阶段,国家还是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最近一段时间,各种关于“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传言和论调不断,人们的猜测和疑问也由此而生。我认为,如果全面实施普遍的“二胎”政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我国人口基数本来就大,一旦放开,其经济、资源、环境等根本无力承受。也有人忧虑:中国将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一胎政策”造成了“民工荒”、“用工难”、老龄化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出生人口性比比例失衡问题,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其实这些问题都是暂时的,我们应该从国家的大方向上着眼。在我国,人口还是处于饱和状态,且依然众多。咱们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一直不能放弃?就是因为人太多,需要太多的劳动岗位。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工作会逐渐被机器所替代,太多的人口让中国难以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甚至难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现在国家的的惠民也越来越好,在逐步推进和实现“全民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只要父母活着就有医疗和生活的保障,维持生活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而且只有控制“生二胎”或“多胎”,才能确保因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所节省的经费用到改善老龄化人口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等方面。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和性别比例失衡等现象,应通过其他行之有效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而不应急于迈出多生之步。

敢问,想不想50年或1后国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接近、达到或赶超发达国家?如果想,而且还要圆这个百年梦,那么,现在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坚持,就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国策不能动摇。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五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一孩、二孩都可获延长生育假。

通过此次修法,中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未写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六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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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人口与计划生育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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