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

时间:2023-11-03 作者:紫薇儿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

情况报告的写作要求严谨准确,包括事实的陈述、数据的展示和分析的逻辑。这里整理了一些情况报告的典型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启示。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一

一年来,我能够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组长的岗位职责,抓好自身学习、认真履职尽责,注重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学习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政治建设,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带头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是理想信念上清醒坚定。聚焦“两个维护”这一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持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更加坚定自觉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做到头脑清醒、信念坚定。二是学习步伐上笃定坚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等规定篇目和必读文章,坚持把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紧密结合,按时参加市xxx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注重学习研究业务知识,精读细学业务书籍,结合自身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多年的实际,将所掌握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采取传帮带的方式,传授给组内同志,每周组织大家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边学习边讨论,谈心得谈体会,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干事创业上充满信心。新的工作岗位,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并没有因为自身任职时间稍长,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坚持想事、干事、成事。围绕工作职责,精心谋篇布局、科学统筹规划,注重强化工作上的精品意识、标准意识,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真正做到了无愧于岗位职责,无愧于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督专责。通过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定期和党组“一把手”交流思想等方式,监督民主决策,提出工作建议,互通工作信息,不断强化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更好履责,班子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在审查调查和问题线索处置上,充分发挥和调动驻在部门党组的主体责任。针对不同情况,有的直接移送驻在单位党组进行调查处理,限期向我组反馈调查情况。为实现影响最大化,立案审查案件结束后,都充分征求该单位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建议统一意见后,再移送审理。全年共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议x余次,提出工作建议x余条。

(二)紧盯重点难点,持续纠治“四风”。督促驻在单位管好日常、抓住经常。特别是把群众联系密切的、十分关注的人和事作为重点,加大对驻在单位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廉洁意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市xxx、市xxx等和群众接触比较密切的单位进行抽查,及时听取办事群众对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具体反映。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在每个独立办公的驻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举报警示牌,公布纪检监察组的电话、邮箱等信息,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元旦、春节期间,对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指导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内控制度。5月下旬,对x余名子女考学干部职工集中进行廉政谈话,面对面提要求、发信号、划红线。中秋国庆期间,督促驻在单位开展纠治“四风”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采取查阅资料、调看财务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进行了重点抽查。对私车公养、出差报销、域外学习培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等隐形变异问题深挖细查。11月份,针对公车使用问题,采取倒查的方式,到市区加油站调取公车加油情况详单,和单位财务账目、公车使用登记进行数据比对。同时指导驻在单位对公车使用进行规范,实行流程化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三)注重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督。注重运用各种载体,全方位多渠道深化长期监督、日常监督。一是抓好廉政教育。要求驻在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纳入党组和党员干部必学内容。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廉政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清廉氛围。利用监督检查之机,分层次和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既注重了解各方面情况,又潜移默化渗透廉政思想。二是抓住工作重点。牢牢抓住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这一重点,既注重事前监督,又强化事中跟踪,又跟进事后落实,要求各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要提前2天以上向我组报备。分监督事项、监督关注、监督依据、问题防范四个层面,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拉出“权力清单”,有总有分,层层递进,为点对点监督提供“操作手册”。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对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通过谈话了解、问卷调查、查阅财务账目等方式,立足抓早抓小,坚持靠前监督。年初至今,共完成随机抽查x次、专项检查x次,发现问题线索x个,向驻在单位党组反馈各类意见x余条。

(四)注重科学规范,严格执纪问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纪问责,强化正风肃纪。针对党员干部和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下发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咬耳扯袖”。全年,在处理委机关转办和自办案件中,我组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某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某项工作失职失察进行谈话提醒后,同时以纪检监察组名义向其党组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限期进行整改,既教育了本人,又推动了主体责任落实。同时,针对群众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求驻在单位及时梳理廉政风险点,不断加强自我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我市机构改革结束后,我组能够及时督促市xxx局党组对其新纳入的多家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强化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进一步推动了驻在单位监督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今年,针对我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较多的实际,按照全程留痕的原则。遵循“标准化、程序化”要求,对梳理排查出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准确分类管理,集中规范处置,建立了信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会议记录,及时召开信访形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对信访举报进行集中研判,分类处置,对问题线索集体讨论,决定处置方式,对审查调查情况集体商定,推进工作进程。针对委机关转办、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每个问题线索的处置都做到慎之又慎,始终做到综合衡量、通盘考虑,每个步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形成严格问责、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的协同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鼓励担当者、保护担当者,切实保护好敢于担当者干事创业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时刻审视自己,严于律己,做到身体力行,管好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际圈”,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同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回避、保密等程序工作规程,全面排查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和内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强执纪监督问责的规范性。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派驻监督的创新思路上还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完成工作的层面上;二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2021年的各项工作,要忠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强化监督体系,着力提高履职水平,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在强化政治监督上使长劲。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把政治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二要在强化日常监督上使实劲。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好关键人、管住关键事。从点滴做起,从隐患抓起,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日常监督体系。立足抓早抓小,注重发现问题隐患苗头,将日常监督的重点放到事前,事前充分论证,找准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让监督触角无处不在,让问题苗头无处遁形。研究制定组内日常流程相关制度和流程,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

三要在强化作风建设上使强劲。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持续检查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严字当头,不懈怠不松劲,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四要强化执纪问责上使狠劲。紧盯“三重一大”事项,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五要在强化自身建设上使韧劲。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着力在强化政治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严守纪律上下功夫。内铸党的忠诚卫士之魂,外塑“纪律部队”良好形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素质能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二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三

省联社:

按照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联社、银监局文件精神,淄博办事处要求辖内各区县联社(合行)成立“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到办事处,同时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切实加强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充实“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办事处明确各区县联社(合行)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是“堵塞风险漏洞”第一责任人,对因堵塞漏洞不利,导致案件发生的,将直接追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责任。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银监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结合实际,于9月11日下发淄博市农村信用社2017年下半年“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鲁农信联办2017223号),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堵塞风险漏洞”工作职责,并上报工作时间表,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三)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

8月28日,淄博办事处召开了全市“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议,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审计科、监察保卫科、案防办公室相关人员,各区县农村信用联社(合行)理(董)事长、审计稽核部经理、案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办事处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堵塞漏洞、巩固提高和总结评价四个阶段。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组织精干人员细致、深入地做好“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强调“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自查工作覆盖面要达到100%。11月份,办事处还将组织交叉检查,对全市信用社堵塞漏洞情况进行抽查。

二、近期工作落实情况

(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组织进行本单位自查。要求前期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继续对所有营业网点和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前期排查工作比较深入、案件暴露比较充分的单位,要结合案件风险新情况、新特点,继续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目前自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二)加强督导,做好调度工作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排查走过场或不彻底,淄博办事处于9月15日向各区县联社(合行)下发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督办单8份,进一步明确排查时间、落实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将全面堵塞风险漏洞阶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为督促各区县联社(合行)扎实有序的开展“堵塞风险漏洞”工作,办事处建立了电话督导制度,每三天由案防办公室人员就各区县联社(合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电话督导,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已整改,或无法立即整改,但已制定整改计划的问题,只要未形成案件、事故的,将进行从轻处理。对以权谋私行为、新发生违规行为、屡查不改行为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在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基础上,办事处将从严掌握处理标准,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切实解决过去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问题。

(四)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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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四

201x年全年,__各级妇联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细心倾听妇女群众的诉求,耐心解答妇女群众的咨询,真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热心调解妇女群众的家庭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和妇女家庭的和谐稳定,现将全市妇女维权现状及分析如下:

2014年12月1日-201x年11月30日,全市各级妇联共接待信访660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的578件,占信访总数的87.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的人身权益类的23件,占信访总数的3.5%;人身权益类的13件,财产权益类的10件。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397件,家庭暴力113件,离婚投诉33件。

信访形式以来访为主,信访者93.8%以上为女性,信访年龄以26岁到45多岁为主,学历层次、工作收入偏低,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方面,如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

从统计情况看,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其中,家庭暴力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独立、抱有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对家庭暴力一味忍让;二是男方有、酗酒等恶习,多疑、自私、暴躁等性格缺憾;三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一些男人道德观念、家庭责任淡化,婚外情增加;四是妇联、公安等部门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加大宣传和干预力度,使妇女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敢于站出来投诉。

1、信访总量有所下降。

相比去年,今年各级妇联组织接处的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各市(区)扎实深入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平安创建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务实,努力提升创建工作实效;另一方面,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家庭工作优势,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如姜堰区在基层村创新开展“妇女义务调解团”和“巾帼调解中心户”,__区组建覆盖全区的“好大姐心灵之友”团队,其他各市(区)也建立了基层咨询员、调解员、宣讲员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队伍,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村、社区,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使很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电话咨询的比重有所增加。

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一味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电话咨询是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三是市级及__市的__融入了市政府__政风行风热线,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妇女群众寻求帮助更加方便快捷。

3、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依然突出。

全年婚姻家庭权益类的信访占信访总量87.7%,仍然是妇联信访工作的重点,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独生子女在祖辈父辈的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家庭成员过度溺爱,部分独生子女过度依赖父母,凡事皆由父母操办,缺乏家庭责任心,未能珍惜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出于关心,过多介入婚姻生活,导致婚姻双方与对方父母发生矛盾,更有甚者发展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双方家庭成员大打出手,最终产生婚姻危机。

二是部分夫妻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差。一些年轻人思想开放,通过网络认识后,仓促结婚。部分家长为子女婚姻大事着急,在双方尚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催促子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短暂接触,双方的了解毕竟有限,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出现问题,或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又不愿互相谅解,或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等,最终因没有感情等原因导致要求离婚。

三是部分配偶不履行家庭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更有甚者有部分因沾染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处罚,使对方丧失对其信心而信访要求调解或者咨询离婚事宜。当然,也有女方疏于照顾家庭引发的纠纷,部分女性存在小富即安思想,精神空虚,闲时沉溺于打麻将,不顾家庭,终日无所事事,加之家庭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

四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小部分人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引发婚外恋,导致婚姻产生危机的信访明显增多。

4、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是信访难点。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婚姻家庭类的30%,绝大部分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掌握。大多数家庭由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甚清楚,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男方因隐匿财产、捏造债务等造成的分割不公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住房分割难以兼顾。房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数夫妻的住房在男方单位或在婆家,或是男方单位不同意,或是居住婆家不便利,法院将住房判决归男方使用,妇女离婚后无安身之所,成为弱势群体。三是财产问题导致子女抚养权难以衡量。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希望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往往因为经济不如男方而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造成心灵上的痛苦。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精神家园。婚姻的稳定对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是情、理、法交织融合最为紧密的领域,人的内心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许多婚姻家庭关系维系与否就在一念之间,妇联将充分发挥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到: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把信访接待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使得处理妇女信访的过程同时也成为对妇女群众普法宣传的过程。有意识地在信访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她们通过信访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普法的受益者和传播者。

系的方法和技巧,提高面对婚姻逆境的处理能力,无论是改善夫妻关系、还是仍旧选择离婚,通过调解都能是双方更加理性和慎重。

(三)逐步普及婚恋知识。针对部分年轻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后,缺乏包容对方的能力和独自处理纠纷的能力,在婚姻中多以自我为中心,而忽略对家庭的责任,稍有不如意就动离婚念头。将信访接待与婚恋辅导紧密结合,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过辅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慎重对待婚姻,对待人生,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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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六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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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七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上,本人加强学习,把握精神,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我始终坚持“一把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就是渎职”的原则,坚持六抓。

一是抓示范带头。作为党委书记,首先树立好标杆意识,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市县相关纪律规定,在干部职工中领好头、掌好舵,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并时时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抓学习教育。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注重把理论学习同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早打“预防针”,浇注“防腐剂"。

四是抓案件查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整合部门人员形成了强大的办案合力。20_年,共收到和发现违纪线索10条,其中信访处理7起,立案调查3起,立案移送司法机关1起,正在组织移送1起,撤销党内职务1人,免职1人,做到有举必查、每案必果。

五是抓责任体系建设。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定期召开工作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了“书记抓、抓书记”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六是抓班子建设。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严要求、抓实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三重一大”原则,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构建团结、和谐型班子。

在抓好本地本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情况:

三是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四是在工作中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重大问题都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自己带头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工作顾全大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有功不揽,有过不推,真诫待人,以德服人;四是是着重加强领导职责,坚决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永纪发〔20_〕4号和东纪发〔20_〕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单位内部考勤制度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重点落实日常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上、下午签到制度、工作人员去向告知制度和检查通报制度,坚持每天一统计,每周一公示,每月一通报,并要求认真记录好《作风建设值班日志》。

二是个人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情況的规定?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査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每年向纪委和组织报告,将其作为个人廉洁从政,加强廉政自律重要内容,年度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三是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无从业、经商等情况。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探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防微杜漸,筑牢康洁从政防线,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观念,树立好動政廉政的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一是积极培养职业道德。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民主决策。积极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危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承担,主动担责。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坚持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对找上门来的群众笑脸相迎、坦然面对,办民生所盼之事,忧民生之忧而忧。

二是积极弘扬社会公德。带头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基本行为准则,遵守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没有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行为。对困难群众伸援助之手,想办法帮助度过难关。

三是积极发扬家庭美德。坚持正确的家庭观、幸福观,能正确处理家庭、亲友关系。孝敬长辈、尊重配偶、谨慎交友,严格管理和教育配偶子女。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存在长幼不睦、炫耀攀比、生活作风不健康的行为。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办事,这是我应尽的义务,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但在个人工作上,我还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加快镇域经济发展上还须下大工夫,花大精力,出硬措施;二是领导水平、工作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锻炼;三是理论学习不够,还须不断加强。

今后的工作,我将改正缺点、改进工作、严格自律,自觉用好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竭力维护党委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充分体现一名共产党干部的素质,经得起工作的考验、人民群众的评价,做一名人民相信、组织放心、百姓拥护的干部。

三是加强干部关爱。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激励机制,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基层干部待遇,激励他们改进工作作风,致力于新农村建设。

谢谢大家!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八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的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的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的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的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九

(三)强制与自愿的矛盾,使自愿原则难以实现。  。

(四)原来的法院调解制度与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互相冲突,严重阻碍了改革的进行  。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

州局储汇稽查室:

一、为增强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于2007年6月22日将省局《关于遏制邮政储蓄存款冒领案件进一步蔓延的通知》及《关于防范变造和伪造邮政储蓄存折冒领存款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所辖各储蓄网点。在各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有《特别提醒》,告之客户。

二、按照州局提供的文件和光碟,立即组织全县8个储蓄网点营业人员进行识别假存折有关知识培训,并认真做好存折(单)防伪标识的保密工作。

三、每个网点已配备“存折鉴别议”。此次对“存折鉴别议”情况进行检查,有2个网点(、)短波灯管已坏,有1个网点()长、短波灯管均坏,县局储蓄营业室3个柜员制台席仅有1只。

四、除县局储蓄营业室配备监控设施和设置“一米线”而外,其他网点均无监控设施和“一米线”设施。

五、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时,严禁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身份证件开户。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边检查、边培训、并着手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加大了防范假存折案件的力度,促进了各邮储网点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x年9月17日。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一

为了促使全市高三历史教师进一步更新教学理念,深入刻苦地钻研教材和考纲,优化教学策略、探索教学规律,提高历史课堂教学效益,我们对各校高三历史的教学情况就教学计划、课堂教学、备课作业、试卷评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与分析,从中我们可以深切地领略和感受到高三历史教师们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的热情和奋发向上的敬业爱岗的精神,同时我们针对各校高三历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2022~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三历史任课教师全市共有15位,其中省溧中、光华中学、南中、埭中、戴中均有二位历史教师,市三中有四位教师,只有竹中是一位任课教师,从总体上看,各校高三的任课教师绝大多数是新老教师搭配,形成了以老带新、以新促老较为合理的教学格局。教师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理念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大多数学校能坚持教学案一体化,课堂教学的理念、教学模式都有了较大的更新,课堂教学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

教学计划方面:

优点:

1、省中、光华、竹中、戴中教学计划中指导思想明确,教学策略具体,教学课时安排详细、能落实到每一周。其中省中有明确的高考目标,力争在常州市区的优先名次,注重非智力因素的挖掘;光华注重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与勾通,注重对学科基础较差的学生进行面对面的辅导与激励;南中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进度中分两块:一快是课堂教学的进度表,内容包含新授课的中古史和单元复习课的中国近现代史上下册,另一快是学生自主阅读教材复习的内容安排,每一周都有学生阅读复习教材的安排内容——《中国近现代史》,在此基础上进行行跟进性训练,以每单元25道选择题为题量,在安排表中请学生对照表格严格遵守。戴中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教学策略讲究实效;竹中的计划扎实有效、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

2、今年各校高三历史教学进度基本一致,一般在2022年11月的期中考试前完成《中国古代史》新授课的教学和单元复习教学,期中考试后进行中国近现代史的复习。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必须完成中古史、中近史、中现史三册书的单元复习和主要专题的复习,期末参加常州市高三统考,教学任务比较艰巨,但在与高三教师的交谈中,几乎所有的教师对完成今年的教学复习任务充满了信心。

问题:

1、省中的教学计划中措施不够具体详细,要切实进行集体备课,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有密切的合作。

2、南中计划中的指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要确定高考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三中计划中指导思想、教学思路和措施明确,教学课时安排详细,但教学设计没有明确的分工合作。

3、埭中教学内容能落实到每周、每一个知识点,但缺少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教学策略。

备课方面:

优点:

1、今年各校高三历史教学除竹中只有一位任课教师外,其它学校均有二位或四位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大多数学校能进行共同研讨集体备课、坚持实行教学案一体化。

2、省中、光华、南中能精心设计每一节的教学案,既贴近高考、又贴近学生的实际,各校教学案基本上自成系列,教学案的质量较高。省中、光中、三中、戴中注重高考精典题的解析,引导学生走近高考,了解高考的命题意图和趋向。南中教学案规范、合理、有一定的新意,尤其注重结构图示的创新和设计,化繁为简,便于学生记忆和理解。三中和竹中的教学案也在不断地提高和优化。三中的学案设计切合学生的实际,选取的课堂思考题和训练题贴近学生的基础。

问题: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二

青海大通国开村镇银行成立于2007年9月,是一家专注于服务“三农”和“小微”的特色银行,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大量工作。按照行团委统一安排,于7月10日至16日赴该村镇银行进行岗位实践活动,并就“探索惠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进行主题调研。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春耕贷款服务是村镇银行的特色工作,是多年来探索的支农新模式。村镇银行员工将这项工作向我们做了详细地介绍,让我们了解到通过“专业化、精细化、创新化”工作模式,将办公地点按时按需搬入村委会,审批放贷一体化流程,可以更好地支持当地农村发展。而这项工作的开展,更为我行扶贫开发事业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调研期间,恰逢一家农村养牛合作社向村镇银行提出贷款需求,于是我们便跟随村镇银行客户经理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尽职调查。这件事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便是“对农村合作社的贷款审核标准要因地制宜,灵活掌握”。比如,对这家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现金流进行考核,并不是问他们要财务报表,而是通过现场数牛群数量并对合作社成员的银行卡流水进行调查来进行。此外,还要在当地走访农户,对合作社成员的信用情况进行摸底。这种尽职调查方式表面上看很“粗”,但却实实在在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

村镇银行以“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己任,调研期间,我们走访了村镇银行支持的青海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这家企业2004年只是一家个体户,从事牛奶配送业务。随着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现在已经从个体户变成了伊利牛奶在青海的总代理经销商。今年开始,该企业更是朝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从单一的配送业务,转向集配送、酸奶制作、果汁饮料制作为一体的多项业务。可以说,在这家企业成长的每一个关键时刻,均有村镇银行的大力支持,让我们感受到村镇银行在服务地方小微企业确实做了大量务实工作。

柜台业务对我们来说非常陌生,调研期间,村镇银行专门安排半天时间让我们进行相关业务学习。我们首先了解了现金入库流程,查阅了交接登记簿,观摩了现金捆绑机、点钞机的使用,学习了人行大小额系统的用途。之后真正走入柜台,从填表到审核资料再到业务办理全程参与了账户开销业务、存取款业务。最后,调研组每一位成员为自己办理了一张村镇银行的存折作为学习成果并留作纪念。

调研期间,我们与村镇银行青年员工进行了一次羽毛球友谊赛,大家互相学习、深入了解、共话友谊,为此次调研活动增添了青年的朝气与活力。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三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四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就当前审理涉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论从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还是从合同履行上看,都应当严谨、合法,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双方主体资格混乱。二是从合同签订内容看:1、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四至不明;2、承包基数及承包费交款时间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仅凭少数人粗浅体会或者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基数过高影响承包者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数过低引起群众红眼病,影响社会稳定;3、违约条款约定不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三是从合同形式看不具体、不完善,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有限,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四是发包程序上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达不到法定人数,有些不召开村委会,还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众缠诉上访。五是从合同履行上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缴纳承包费;有的承包人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有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转包,而发包方也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实行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制度,未经该部门审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重大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基础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所有权人集体意志行事。近几年,从我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来看,有三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订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原则。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发包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该条“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认定为合同无效。该解释规定的“适当调整”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没有必要进行事后调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抗辩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期限较长,承包人投入较大,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可能性极大,如物价增高、通货膨胀等,审理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更能够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属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裁决。三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需要由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属于行政案件,一方对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土地权属已明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处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用益物权,该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此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法的实施,为农村多元化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面向农村,快速解决纠纷,灵活简便,是农村土地纠纷很好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建议先引导矛盾双方当事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五

现将2020年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述职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党建工作思路、成效和亮点。一是加强以新时代党的建设为根本的基层工作。认真开展“整乡推进、逐村观摩”工作。全年共组织观摩x次,发现问题x个,且已全部整改到位。不断优化干部队伍。全年储备后备干部x人,培训入党积极分子x名,接受预备党员x个。开展“党员联系户”活动。将全镇x名党员全部分包到户,开展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全年共排查问题x余起,化解矛盾纠纷x多件,捐资捐物x次,帮扶困难群众x多人次。二是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基层党组织。镇党委按照集中排查,“一村一策”,县乡验收的要求扎实开展软弱涣散村整治工作。x年共有软弱涣散村两个,现已全部整改验收完毕。三是以高质量基层党建推动完成重大任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四议两公开”等党建工作制度,突出党建在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征地拆迁、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乡村振兴。x年全镇共承办县级以上观摩和现场会x余次,其中国家级x次。四是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党建工作纳入全镇目标考核体系。以“高标准党建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制度落实、党员模范作用发挥等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全年共投入专项经费x万元。五是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召开了全体领导干部会、村两委会议部署防控工作。机关支部党员先锋队在辖区的路口、各村组户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他们带头讲政治、传理论,当疫情防控的“战斗员”“示范员”,深入村民家中发放“一号公告”“一封信”等宣传单和倡议书;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微信群等进行防控知识宣传工作,为抗击疫情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成效和亮点。一是聚焦职责,扛牢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深入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全年召开专题会议x次,签订目标责任书x份。二是知行统一,严守纪律规矩。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自觉抵制“帮圈文化”。三是明确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与x名班子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持续发力,推进从严治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在手上,确保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五是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x条意见精神,执行党的各项规定。按时向上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三)抓意识形态工作思路、成效和亮点。一是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年研究意识形态工作x次、举办意识形态培训班x次。制定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全年撰写学习笔记x余篇。二是制度建设情况。定期加强对党员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学习,增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识。健全和完善专题报告制度、分析研判制度、检查考核制度、问责制度等x项制度,不断强化机制上的创新。三是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情况。充分利用村级文化广场、农家书屋,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风文明建设等内容。持续开展“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乡贤”的评选活动,带头推进移风易俗宣传教育。镇村两级指定专人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强化队伍建设。目前全镇共有相关工作人员x名。四是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情况。实行党委书记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制度,健全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制度,由舆情监督员负责动态监测并实时上报。高度重视网络安全,严格加强微信群及公众号的监督和管理,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五是落实巡视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针对反馈问题,召开专题会议逐条逐项认真梳理,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推动问题整改。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抓基层党建工作方面。一是党建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全年党建观摩发现问题x个,其中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x个,占比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以集中学习代替主题党日活动、以日常工作会议代替党建专题会议,问题具有普遍性。二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党员的宗旨意识淡化。一方面个别村级党支部工作开展不扎实,对理论学习仅仅是抄写学习笔记,学习活动简单化、形式化。另一方面是一些农民党员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中比较被动,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三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薄弱。这集中表现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大多数为集体土地租金收入;村级产业发展缓慢,大多数村没有支柱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不规范,大多数重视数量建设,轻视质量管理。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一是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个别村组干部缺乏敬畏之心,吃拿卡要现象依然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儿,给了好处乱办事。二是监督执纪力度不够,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时有发生,影响干群关系,败坏党的形象和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廉政教育需进一步深化,“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不够深入,震慑力度不强。有些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看不到自身差距,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甚至个别干部拒腐仿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冲就破,不堪一击。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一是个别村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上还有差距,思想上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新形势下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监管的措施还不够有力,各村舆情监督员都是村干部兼职,存在舆情收集分析方面不全面、上报不够及时的问题。三是宣传思想工作的方法、形式、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宣传的影响力、渗透力、战斗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关于新媒体“两微一端”运行方面还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微信群及公众号的监督和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一是围绕第一责任,在示范引领上下功夫。切实履行好党建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标准抓好党建工作;将落实好党建工作制度作为全年党建工作的切入点,扎实推进党建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围绕宗旨意识,在服务群众上下功夫。切实做好“党员联系户”、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示范带动作用;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不断优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夯实选人用人基础。三是围绕产业兴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利用宿鸭湖清淤扩容工程和独特的区位优势,着力扶持一些带动引领能力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万亩优质果园,塑造一批致富能手和“乡贤”,培育一批村级主导产业,助推乡村振兴。

(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一是聚焦一个职责。聚焦党委主体责任,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全镇党员干部对党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补齐两个“短板”。一是补齐“以案促改”不够常态化的短板。加强对村级组织“以案促改”工作的督导,针对典型案例敢于揭丑亮短、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补齐廉政教育形式单一的短板。积极探索新方法,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政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纠正“四风”。关注新动向,紧盯老问题,使纠正“四风”问题成为常态。二是重点治理扶贫领域干部作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对扶贫领域作风和腐败问题以及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整治力度。三是重点推进巡察整改,以村居巡察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整改,严肃执纪问责。

(三)意识形态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一是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二是坚持不懈抓好理论学习。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不断完善好理论学习活动。三是切实提高舆论引导水平。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扎实推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宣传活动。四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高、具有丰富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干部队伍。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六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发生的金额在xx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xx笔、金额xx万元,其中:汇入xx笔、金额xx万元,汇出业务xx笔、金额xx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

(四)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二)强化各项。

规章制度。

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

制度。

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稳定高效的运行。纳入财会、信贷工作的考评范围,加大对财会、信贷人员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加强与武威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各部门做好与案件风险排查有关的检查工作,有效控制案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情况。

统计表。

xxx年xx月xx日。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七

(三)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

在进行刑事调解时,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

2、正确处理教育与惩诫的关系 。

3、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八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1][2]。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十九

县社冲中心小学地处xx市西北面,位于县最南端,距县城约60多公里,与柳江县洛满镇和xx_五监区相邻。学校原为县社冲初级中学校址,创办于xx年秋,秋学期社冲初级中学撤并到县凤山初级中学,社冲中心小学在原社冲中学校址实行寄宿制办学。校园总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约6673m2。学校五室齐全,各室配备拥有量均达国家级三级标准要求,普九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要求。全乡小学共有在职公办教师106人,医护人员1名。校长、教导主任岗位培训合格率为100%。社冲中心校现有教职员工61名,教师合格率100%。中心校现有在校学生455人,寄宿生328人。全乡小学入学率为100%,完成率为100%,辍学率为零,全乡小学生犯罪率为零。

(一)学校严格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成立学校财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我中心校设立一个银行基本户,一个银行专户,中心校所管辖的各学校以报帐形式来报帐,我乡目前设立有主管会计一名、会计二名,出纳一名,8所村完小设立有报帐员各一名。学校的报帐员由有财务经验的、严守职业道德的人员专任或兼职管理。我乡的财务人员队伍比较大,业务素质较好,有会计证1人,财务人员中本科学历3名,大专学历6名,中专3名。几年来,中心校财务人员共获17人次各类奖励,我校在以来连获县教育局开展的中小学校会计报表评比一等奖。每位财务人员都能兢兢业业,勤劳肯做,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强的责任心。其中韦莉萍会计能按时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财务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会计及报账员也能参加本乡有关的财务业务培训,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财务继续教育培训相对较少,今后要积极主动参与。

(二)学校财务制度建设相对完善。我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有《社冲小学财务制度》《社冲小学预算管理制度》《社冲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社冲小学内部牵制制度》《社冲小学收支审批制度》、《社冲小学收支稽核制度》、《社冲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社冲小学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学校领导、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使学校经费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预算制度。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领导小组,按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预算,并通过教代会或教师大会,预算合理后上交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我校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挤占其它费用的现象。在开支中,我校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开支,每月的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不超支每月可用资金。财政部门按时足额下拨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校舍维修费等。在公用经费管理中成立财务领导小组。开支过程中,学校先组织领导、教师代表、报帐员做好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再支出,不存在用公用经费发放教师和津贴补贴、教学奖励等人员经费的情况。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教师代表组成,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会计在办理账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领导小组成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格、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坚决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保证我校财务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各种票据手续齐备,规范合法,购买物品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可有效,确保了我校财务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增强了民主理财意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我校认真落实执行国家关于两免一补的惠民扶持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查,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核实,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并将享受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各村民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工管理,做到权责统一。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由教导处确定专人管理,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由分管领导管理,各室的公共物品由各室负责人管理。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做到学校根据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设立账卡,予以登记,使用单位或个人也要按品名登记明细账卡,以便查对。

我校建立了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并严格落实。公开栏中将学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每期的收支情况,家庭贫困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名单等在公开栏处进行公示。

(四)学校财务记帐凭证较规范,帐簿基本符合要求,每年有财务报告。学校专门设有财务档案柜,财务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财务档案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保管、使用、销毁。

按《xx市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验收评分标准》,通过学校自查自评(按中心校),分值如下:

1、管理体制:分;

2、制度建设:分;

3、财务管理:分;

4、会计核算:23分。

共:分。

1、由原来中学转下来的一笔普九欠债的应付款挂帐已有几年,由于找不到债权人核实,现无法及时清理。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不够及时。

3、由于3月主管会计韦莉萍会计借调县教育局,新接手的会计不是专业会计,所以有极少数原始凭证的填制可能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出账,对有些票据没取得正式发票也要求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加完善学校资产的管理,注重年度预算,把学校的每项支出都纳入预算,并能严格执行预算。建设县教育局加强财务人员的派出业务学习培训,让我乡财务人员多向发达地区的学校学习,使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更大提高。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20篇)篇二十

1、农村集体组织是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是,“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与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了经济实践中的混乱。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或者村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或某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对于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它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我们在调卷复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为“xx村民委员会”。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将法律规定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理解为“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3、“农民集体”能否对土地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有人认为是法律已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排除了“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但问题是“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果不能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这显然违反了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经营管理权是所有权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即使是法律也无权剥夺。法律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性的一种补充,实属无奈之举。如果“农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予以实现,法律不但不应干涉,还应充分保护。事实上,现行法律中有关承包土地调整、对外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农民集体意愿的尊重。我们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而且“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是第一位的。至于何为“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我们考虑“村农民集体”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实现意思自治较为现实可行,也便于与现行法律接轨。

4、对外发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归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承包经营”就其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应当是由发包人投资,而由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

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承包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都由集体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这时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是,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实际结果便是承包经营权是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事实上,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后,农民便开始独自拥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风险。这样,农民与集体原承包经营关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关系。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为所有权单位的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社区的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没有理由交纳地租的。我们同样可以将此界定为社区公共职能费用。例外的情况是,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对外发包。我们认为该承包项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费的性质,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村委会等发包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无权擅自处分该承包金。

5、“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村民小组发包。而在苏州农村普遍实行的是“组有村管”模式,即组有土地由村委会发包,承包金收益也归村委会所有。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未经村民小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职能弱化,不具备发包条件,由村委会代为发包较为可行,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构成事实委托关系。我们认为,“组有村管”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委托关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是不接受村民小组指示的;(2)委托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组报告承发包情况;(3)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有权自行处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关系的委托人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并不承担任何发包费用;(5)委托关系是合同关系,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既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也无其他表达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就委托关系的成立显然缺乏合意。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明知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村委会代为发包行为的默认。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的外部表达必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就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村民小组不提异议的不作为,并不能看作是对村委会发包行为的认可。

村委会擅自发包组有土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村民小组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保护其法定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为维护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问题,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村民小组知道或应当知道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时起算,如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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