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QJ墨客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客观地评价自己在这个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态度。如果你正为写月工作总结而苦恼,不妨去阅读以下的范文,或许会有一些收获。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一

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修订的?内容有什么?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xx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登记。

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二

自从确定专门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以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和完善,我办的资产处置审查工作基本上达到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审查、批复项目_个,其中审查上报总公司项目x个。

为使处置审查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我们在审查程序上严格做到规范化,即按照办事处制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的内容,从审查经营部门上报方案内容、格式、时间,反馈初审意见,到安排例会时间、通知上会、准备例会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内容、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文件、上报处置方案等等,力求处置审查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上半年共组织召开了评审会_次。

为及时掌握已批复项目的处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每季度对已批复的处置项目进行一次后续跟踪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及时了解处置项目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针对以往终结项目中存在的没有项目终结报告或报告不规范,该阐述的问题在报告中没有,有些业务人员甚至把处置方案下载一份作为项目终结报告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项目终结报告是对该项目处置全过程客观、具体、真实、全面的一个反映和总结,尤其对于有些项目,在处置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变数,一定要在报告中认真总结和反映出来,于是我们制定了“关于项目终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范了项目终结报告,并要求经营部门定期报送项目终结报告,移交档案材料。加强了终结项目的管理,使我们的终结项目真正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作好中介机构数据库动态管理。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聘中介机构,是有效规避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一项主要手段,也是审查办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为切实履行好此项工作,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认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我们对数据库中选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行了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三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委编办的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上城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促改革、求创新、抓规范、强基础、提能力,高水平推进上城区法治政府建设,为高质量推进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加强队伍、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力地推进了事业单位登记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和健康发展。

一、强化权力规范运作,推进法治机制健全。

(一)夯实行政执法基础。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定了专人受理核准,落实责任到人,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行总指导,形成了上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良好格局。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大法治宣传,加强宪法学习和法治专业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治机构队伍综合素质能力。目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均持有执法证,持证率达到100%。

(二)开展权力清单梳理。

根据省市、区编办的相关要求,实行最多跑一次工作。系统梳理事业单位登记各项权力事项,积极开展与浙江政务网建设的对接,努力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受理部门、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审批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好事业单位登记权力事项库事项认领和“跑零次、即办率”等核心指标优化,完善操作指南内容,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窗口审批效率。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流程,落实备案审查环节,提高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质量,拓宽征求意见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并按规定向司法局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健全“三统一”制度,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目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积极完善执法文书格式,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内容、流程、责任。

三、创新依法普法工作抓手,扩大法制宣教影响。

(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结合“七五普法”,通过制作发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宣传材料、举办登记文化活动等方式,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法治宣传,提升居民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注重普法宣传,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宣传图板、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电子显示屏,组织知识讲座、流动办公室、座谈会、居民走访以及微博、微信传播等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传效果。

(二)发挥新型载体作用。

围绕局各项工作重点,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落实做好事业单位登记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普法知识。深入开展面向社区群众的普法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权益问题和热点问题,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四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五

(19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六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学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半年来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学院部署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要求,我处全体工作人员做了大量、扎实、有效而又具体的工作。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学院党政工作安排,组织全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学习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由于学院的发展与进步,办公设备、内部机构的调整和重组,使得各部门的资产在不断变动。因此我们的记录和管理工作也在随着机构的调整而不断调整变动。我们经常不定期的.到各部门去清点核查。核对部门、核对设备名称、核对规格型号、核对配置数量,确保帐实相符。

摸清家底,努力做到资产配置的最大化、最优化。除了做好新购入资产的合理配置外.努力提高旧设施设备的利用率。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利用节假日对教室的课桌椅进行了维修和配置,确保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认真做好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于进入新校区,各系部新购入设备较多,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逐一检查对照,对不符合约定的坚决不予验收。

1、己完工程的维保工作。

本学期我们最主要针对已完工程存在的部分屋面漏水、吊顶脱落等现象维护整改。目前己基本结束,部分扫尾工作正在进行。

在建工程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加紧施工,景观大道已进入扫尾阶段。

3、积极办理规划、用电增容,消防审图及消防验收事宜。规划已报到市规划局,等待高职园区五所院校统一办理。用电增容也将我院的申请报送呼和浩特市供电局,有望本学期完成工作。消防审图在规划批文未下来之前是不接受图纸的,我们通过做工作,同意先对图纸进行审核,待规划批复后再出审查报告。消防验收工作正在准备中。

由于我处人员少、工作量大,再加之新校区刚投入使用,监督检查还不够及时,这些有待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今后,我们将在学院党委正确领导和坚定支持下,在各部门的理解和配台下,有信心、有能力继续做好节约型、服务型、创新型、效能型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学院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新的页献!

xxxx年6月15日。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下文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一)登记。

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间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20xx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另一个是1999年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无论如何定位,事业单位的实质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都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尽管不同时期的法规对它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实质差别。”方流芳说。

因此,许多人认为“事业单位”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

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有三大类: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

“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是公立机构,两者有时需要为特定目的而适度区分,有时应当合二为一。”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八

根据《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20xx〕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20xx〕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成立于xx年xx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xx,法定代表人是xx,法定地址为xxxx市xx,人员编制xx人,在编干部职工xx人,实有人员(含临工)xx人。单位主要职能为xx。

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xx个,分别为xx。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xx个,分别为xx。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时间安排:3月xx日至xx月xx日;(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xx月xx日至xx月xx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xx月xx日至xx月xx日;(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

通过对本单位20xx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x元,清查值为xx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xx元,清查值为xx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x元,清查值为xx元。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x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x元,差额xx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具体情况为:xx。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损失xx元,占资产账面值的xx%。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xx元、固定资产损失x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xx元、无形资产损失x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xx元;具体损失原因分别为xx。

(二)资产盘盈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xx元,占资产账面值的xx%。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盘盈xx元、固定资产盘盈xx元、无形资产盘盈xx元、其他资产盘盈等xx元;具体盘盈原因及入账、计价情况分别为xx。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资产损失xx元,申报处理的损失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xx%。其中流动资产损失xx元,固定资产损失xx元,对外投资损失xx元,无形资产损失xx元,其他资产损失xx元。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资产盘盈xx元,申报处理的盘盈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xx%。其中流动资产盘盈xx元,固定资产盘盈xx元,对外投资盘盈xx元,无形资产盘盈xx元,其他资产盘盈xx元。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20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资产损益证据。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

3、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九

一年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关于人事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立足全年工作需要,认真总结年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不断深入。现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考核、奖惩、统计等工作。今年以来,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人次,发出商调函及行政公资介绍信份(次);承办辞职手续人次。

月,根据自治《关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农牧民高级技师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号)和《关于开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号)要求,按照基层推荐、县市审核研究和公示的要求,坚持注重业绩、社会公认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将初步确定的人选报自治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全州向自治区推荐了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育系统名,卫生系统名,工程系列名,农业系统名),名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农牧民高级技师(生产能手名,能工巧匠名,经营能人名,农村技术人员名)。

首页尾页。

月中旬,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号)要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州范围内,按照选拔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了选拔推荐。一是确定选拔范围。选拔范围主要包括在岗自治州第九批拔尖人才及各县市管理的拔尖人才,在自治州及县(市)事业单位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二是设定选拔标准。农艺专业要求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至少获得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项或自治区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近五年来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篇以上;近五年来主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次或参予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次以上;近五年来受行业或部门表彰为“先进”次以上。卫生专业要求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五年来学术论文要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篇以上;参予过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防控和救治;近五年来受行业或部门表彰为“先进”次以上。中学教师专业要求至少获地州级奖项次以上;近六年所带学生至少有人被国家重点大学录取;近五年来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篇以上。此次共选拔推荐了名人选参加自治区的选拔,其中农艺专业人,卫生专业人,中学教师专业人。

(三)职称工作方面、做好年度自治州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审核推荐工作。

办理发放各类证书本,高级职称证书人,中级人,初级人,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事业单位人事干事轮岗较为频繁,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职称管理等方面政策不熟悉,使得人事政策在基层无法正常落实到位。今后需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加大职称管理政策的培训力度。

(二)由于实行评聘分开,各事业单位有职称无岗位的矛盾日渐凸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尚未全面推开的大环境下,很多单位对通过实行竞争上岗解决矛盾的积极性不高,反而寄希望于人社部门能够增加专业技术岗位。这给人社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自治区职称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地(州)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标准,降低了县市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如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卫生厅不能及时确定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合格分数线,导致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证书不能及时办理和发放,虽然我们对我州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但部分人员意见较大。(共人。其中士人,师人,中级人)。

(四)上半年,由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能划入本科室,加之科室人员进行了调整,短时间内对各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的程序及相关政策不熟,无法很好的进行统筹,导致科室出现忙乱现象。

三、年的工作思路。

(一)认真做好自治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严格控制全州事业单位岗位比例。

(二)积极会同人事考试中心,协调做好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系统的开发工作,同时抓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三)认真抓好自治州中、初级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和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申报系统升级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方便。

(四)认真做好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审核推荐工作。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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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68家,根据省编办安排完成了事业单位预分类工作,分类管理工作将根据省编办安排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设立登记审查和事业单位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手段及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2)、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7)、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维护;

(8)、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以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我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不断规范登记管理行为,如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程序,并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核准的权限分级进行操作,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为了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办针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法对一些未参加年检单位多次电话督促其尽快年检,对发生变更的单位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等。

3、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我们认为,目前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职能太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能太弱,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制约,缺乏监督管理的自主性、强制性和决定性作用。有的举办单位缺少配合意识,在开展年检等工作时不够配合等。

证书,收回其印章,建议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建议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等。但实际监管工作中执行起来困难较多。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附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密切,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处罚,难度较大。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强。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偏低,在执法过程中比较难以体现其权威性。

(3)、机构队伍建设太薄弱。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及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工作。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摆在登记管理机关面前的责任尤为重大。但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还不到位,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名工作人员,并且还兼顾其它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由于人员力量不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只停留在对事业单位日常登记、变更、年检工作上,没有更多精力去开展业务调研,从而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关情况

亥乡蔬菜种植协会、虫草经济协会。这些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社会组织规模小、组织能力弱等问题。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金问题,这些社会组织既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也难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融资也比较困难,难以发展壮大;二是在现行政策下,职称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与事业单位相比,资源少、缺乏竞争力;三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社会监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公信度低,社会贡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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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二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三

第一条 本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均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所属事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所填报的项目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材料前进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绑定。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审查后的材料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填入相应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回复信息。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在网上申报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修改,对于审核通过的通知事业单位携带相关纸制材料在5个工作日前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申请书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纸质材料审查后盖章,并由事业单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与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手续,并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第七条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遵守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有关制度,牢记本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用户名,并严防外泄。如忘记用户名,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告知。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事业单位须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待登记管理机关将该单位光盘删除后,事业单位再另行购买光盘。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务求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须严守本机关系统各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坚决杜绝用户名和密码外泄情况的发生。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酝酿、提出和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同步。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酝酿提出阶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个通则,第一次提出了“事业法人”的概念。这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988年国务院机构编制部门就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证书制度的设想。原国家编委办公室在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批工作之后,针对怎样巩固并进一步发展清理审批的成果,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问题,开始酝酿并提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二是起草、修改《条例》,进行登记试点阶段。

自1991年,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并先后在沈阳、烟台、太原、北京召开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和论证会。1992年,中编办12号文件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同年,中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党政机构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4年,中编办正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与此同时,还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最先进行试点的是安徽省,随后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在1995年的郑州会议上,中编办负责同志适时提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范围。1996年,中办发[1996]17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到《条例》颁布前,有1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市,也就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三是《条例》颁布后的实施阶段。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已成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1999年4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四

20xx年,围绕全区中心,积极实施人才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全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区的提供了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现将全年工作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围绕实施人才战略,推进整体性人才开发进程。

1、注重农村实用人才开发使用。建立了市乡镇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全区登记入库乡土人才88xx-xx惠迪家居官网,其中生产能手80xx-xx人,经营能人4xx-xx,能工巧匠1xx-xx。支持乡镇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目前,南城镇已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聘请了两乡一镇1xx-xx行政村的主要领导为农村劳务输出经纪人,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为3xx-xx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

要由咨询服务、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指导、就业培训、档案、就业备案、就业援助等服务窗口构成,面积20xx-xx米。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8月25日上午,在xx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xx区首次人才招聘会。突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公益性特征,邀请了鹰游集团、太阳雨集团、苏宁电器、久和置业、三吉利化工等3xx-xx强势企业加盟,提供了近50xx-xx岗位,岗位涵盖了用人单位的每个层面---中高层管理、一线操作、后勤服务等数十个工种。二是逐步扩大人事代理工作的服务范围,从单纯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退伍士兵、新考公务员、政府雇员等,代理服务项目从保管档案、年度考核、开具相关证明扩展到代办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称等,切实解决了代理人员的许多后顾之忧。今年共新办理人事代理手续3xx-xx。

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惠迪家居官网。职称工作在整个专业技术队伍和人才资源开发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认真做好职称评聘,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人事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今年我们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由每年一次,更改为每个月办理一次,方便了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的职称评定。同时做好各类职称报名工作。2xx-xx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和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资格报名工作,发放全国外语职称准考证30份,为9xx-xx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技术职务的初定手续,上报中高级评审材料19xx-xx。通过职称评定有效地提高了我区科技干部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

报名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审核资料和档案,严格把关。据,全区共组织8xx-xx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升级考核,其中初级工xx-xx,中级工3xx-xx,高级工3xx-xx人,报考种类达1xx-xx工种惠迪家居官网。达9xx-xx以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xx-xx,有xx-xx通过省级考核。通过考试及技师考评,我区的工人等级结构已由初、中级居多,逐渐发展为以高级工占多数,中级初级次之的等级结构,工人技能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网上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务员公共管理知识及能力,从4月20日起全区公务员开始网上注册报名学习,全区共有57xx-xx参加培训。12月份,将对45岁以下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数共63xx-xx,目前材料已经过市人事局初审,登记工作将在11月30日全部完成。

4、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我们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坚持“规范考核行为、严格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质量、注重考核结果”的原则,认真组织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工资级别晋升的重要依据。全区参加考核36xx-xx,优秀3xx-xx,称职31xx-xx,未定等次1xx-xx。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行政机关按规定对称职以上人员发放了年度考核奖金,为6xx-xx连续三年优秀人员调整了工资,发挥了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完善机制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程。

1、积极稳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政策性强,不仅是一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一件关系社会稳定的敏感之事。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入手,着力把好改制单位的改革方案制定关,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区二招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

作对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设置的原则性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对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严格按文件要求确定考核等次,对于优秀等次比例超过1xx-xx的单位要求其纠正。据统计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为369xx-xx,优秀等次41xx-xx,合格324xx-xx,基本合格xx-xx,不定等次27人。三是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录工作。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上半年我们拿出xx-xx事业单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经过在报纸和市人才网上公布招聘简章,共有1xx-xx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程序,有xx-xx被聘用。招考工作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同时我们也通过组织和参与,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提高人事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深化勤政廉政意识,努力做好我区的人事人才工作。我们结合行风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项日常工作开展较好。

1、做好系统教师核编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精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今年6月份,我们会同区教育局对我区的27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摸底,在准确掌握每所学校的在校学生数、班级数的基础上,对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

2、加强金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为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信。

息化进程,提高编制管理水平。我们根据市编办的要求,完成了全区机构编制的历史沿革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入库工作,并成功将所以信息导入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数据库,目前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

3、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今年完成事业单位年检10xx-xx,网上年检率10xx-xx,设立登记xx-xx,变更登记2xx-xx,注销登记xx-xx。全部登记材料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整理归档。

2xx-xx。今年以来,针对企业军转干部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待遇问题,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主管部门落实文件精神进行指导和督促。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精神,较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五)围绕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按照区委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活动,认真传达贯彻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学习新党章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紧抓内部管理,力求管理工作规范化。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增订和修订,出台了《2014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进行了重新调整,增强了按制度管人、办事的自觉性,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效能建设需要,相继出台了加强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较好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推进。

3、强化监督,注重考核。加强社会监督,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加强政务公开,主要事项通过公开栏、政务网等形式实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开展内部监督,每两月召开局务工作例会,建立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季度考核制,有效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开展。

1、整合人力资源市场。7月份我们将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

市场合并,成立xx区人力资源市场。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建立了市乡镇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聘请了两乡一镇1xx-xx行政村的主要领导为农村劳务输出经纪人,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为3xx-xx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从报名到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4、建立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将新东办事处、新海办事处、路南办事处、花果山乡作为首批四个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基地将承担全市新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基层锻炼任务。10月20日下午,连云港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在新东办事处举行揭(授)牌仪式。

5、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本区各类机关人员,进行了分类登记。

6、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区二招改制已进入职工安置阶段,11月初可完成改制的各项工作;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审计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区房开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由于改制不涉及产权,暂未进行评估工作;云台房开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7、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今年以来,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为抓手,以强化平时考核为切入点,采取三项措施狠抓机关效能建设。一是健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首问责任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ab岗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下发了《2014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治事;二是强化监督,实行阳光行政。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投诉电话,从社会各界服务对象中聘请监督员1xx-xx,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监督;三是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采取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和群众座谈等方式,先后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多次督查,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难点工作。

1、公务员登记操作难度大。我区公务员队伍结构较复杂惠迪家居官网,人员存在转任、调任、混岗、混编问题,一些因职务、岗位的变动或竞岗等原因的特殊人员是否列入登记对象范围尚需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确认。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难度大。有的改制单位固定资产老化,没有产权证明,变现困难,有的可变资产少,远远满足不了改制成本支付。教育系统所属改制单位受上级条条文件精神约束,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四、明年工作。

(一)突出人才战略主线,抓人才队伍建设。

1、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首先,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开发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其次,要确立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鼓励人人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多做贡献,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再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最广泛、最充分地把各类人才聚集到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大业上来。

2、研究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措施。根据当前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借鉴省、市及先进地区在引才留才方面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引进人才及人才管理的政策文件。完善事业单位凡进必考制度,以进一步优化人才的使用环境。

3、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根据我区人才需求信息,做好面向外省市招聘人才工作。采取人才交流会、组团到外地招聘、网上招聘等活动,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办法,加大对各类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完成市局下达的人才引进目标。

(二)突出改革创新,抓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

1、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是对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是继续在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内进行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在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未聘人员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办法,确保改革的稳定。

2、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利用金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推广编制远程办公系统,举办编制管理人员培训班,规范编制管理流程。

3、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提高事业单位法人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公务员法实施,抓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工资套改工作。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在全区公务员登记审批后,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2、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的部署,做好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等相关工作。

3、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根据省公务员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我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细化、量化,通过年度考核充分反映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四)突出求真务实,抓人事人才业务工作。

1、努力做好工资、退休审批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资福利文件精神,规范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全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事业单位分配。

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促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

3、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同时,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

4、认真做好人事各项日常工作。要认真做好及完善目标考核、来信来访、电话承办、人事宣传与调研等工作,推动人才人事工作全面发展。

20xx年,我局的人事人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事局的精心指导下,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积极实施人才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全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一、工作情况。

(一)围绕实施人才战略,推进整体性人才开发进程。

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2、健全和完善人事代理工作。一是整合人力资源市场。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我区人才就业工作的需要,7月份我们将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合并,成立xx区人力资源市场,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服务工作,实现了全区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市场由交流大厅和服务功能区组成,交流大厅面积29xx-xx米,可同时容纳1xx-xx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交流洽谈。服务功能区主要由咨询服务、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就业备案、就业援助等服务窗口构成,面积20xx-xx米。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8月25日上午,在xx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xx区首次人才招聘会。突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公益性特征,邀请了鹰游集团、太阳雨集团、苏宁电器、久和置业、三吉利化工等3xx-xx强势企业加盟,提供了近50xx-xx岗位,岗位涵盖了用人单位的每个层面---中高层管理、一线操作、后勤服务等数十个工种。二是逐步扩大人事代理工作的服务范围,从单纯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退伍士兵、新考公务员、政府雇员等,代理服务项目从保管档案、年度考核、开具相关证明扩展到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称等,切实解决了代理人员的许多后顾之忧。今年共新办理人事代理手续3xx-xx。

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职称工作在整个专业技术。

队伍和人才资源开发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认真做好职称评聘,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人事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今年我们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由每年一次,更改为每个月办理一次,方便了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的职称评定。同时做好各类职称考试报名工作。组织2xx-xx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和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资格报名工作,发放全国外语职称准考证30份,为9xx-xx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技术职务的初定手续,上报中高级评审材料19xx-xx。通过职称评定有效地提高了我区科技干部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

4、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考工定级工作。我们对工人考工定级报名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审核资料和档案,严格把关。据统计,全区共组织8xx-xx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升级考核,其中初级工xx-xx,中级工3xx-xx,高级工3xx-xx人,报考种类达1xx-xx工种。达9xx-xx以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xx-xx,有xx-xx通过省级考核。通过考试及技师考评,我区的工人等级结构已由初、中级居多,逐渐发展为以高级工占多数,中级初级次之的等级结构,工人技能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网上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务员公共管理知识及能力,从4月20日起全区公务员开始网上注册报名学习,全区共有57xx-xx参加培训。12月份,将对45岁以下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2、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今年我区共设报考职位xx-xx,招考人数xx-xx,报考我区共30xx-xx,经笔试进入面试1xx-xx,经面试进入体检xx-xx,体检全部合格,在8月底前已全部报到上班。

3、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上半年,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本区各类机关人员状况,认真进行了调查摸底。9月份,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连人[20xx]130号)文件精神,我们于9月20日召开了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布置了全区的公务员登记工作。全区共有行政编制(含含参依照、政法编制)77xx-xx,各单位上报人数共63xx-xx,目前材料已经过市人事局初审,登记工作将在11月30日全部完成。

4、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我们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坚持“规范考核行为、严格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质量、注重考核结果应用”的原则,认真组织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工资级别晋升的重要依据。全区参加考核36xx-xx,优秀3xx-xx,称职31xx-xx,未定等次1xx-xx。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行政机关按规定对称职以上人员发放了年度考核奖金,为6xx-xx连续三年优秀人员调整了工资,发挥了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完善机制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程。

是一件关系社会稳定的敏感之事。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入手,着力把好改制单位的改革方案制定关,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区二招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审计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

2、完善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一是探索建立岗位(职位)管理的制度。上半年我们重点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对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设置的原则性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对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严格按文件要求确定考核等次,对于优秀等次比例超过1xx-xx的单位要求其纠正。据统计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为369xx-xx,优秀等次41xx-xx,合格324xx-xx,基本合格xx-xx,不定等次27人。三是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录工作。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上半年我们拿出xx-xx事业单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经过在报纸和市人才网上公布招聘简章,共有1xx-xx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程序,有xx-xx被聘用。招考工作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同时我们也通过组织和参与,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提高人事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深化勤政廉政意识,努力做好我区的人事人才工作。我们结合行风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项日常工作开展较好。

1、做好教育系统教师核编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13号)精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今年6月份,我们会同区教育局对我区的27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摸底,在准确掌握每所学校的在校学生数、班级数的基础上,对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

2、加强金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为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进程,提高编制管理水平。我们根据市编办的要求,完成了全区机构编制的历史沿革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入库工作,并成功将所以信息导入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数据库,目前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

3、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今年完成事业单位年检10xx-xx,网上年检率10xx-xx,设立登记xx-xx,变更登记2xx-xx,注销登记xx-xx。全部登记材料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整理归档。

关任命文件,对4xx-xx名因干部调整、晋升级别人员、35xx-xx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7xx-xx工人等级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另外还对xx-xx新进人员、1xx-xx调动人员、2xx-xx晋升学历人员进行工资变动。确保全区干部职工调整后工资福利待遇的及时到位。三是认真审核审批退休手续,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全年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6xx-xx,企业退休人员15xx-xx,保证了工改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的平稳进行。

5、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解困工作。我区现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1xx-xx,均属团职以下职级。其中区属企业1xx-xx,市属企业辖区管理xx-xx,还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辖区管理2xx-xx。今年以来,针对企业军转干部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待遇问题,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主管部门落实文件精神进行指导和督促。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精神,较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五)围绕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按照区委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活动,认真传达贯彻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学习新党章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

订和修订,出台了《20xx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进行了重新调整,增强了按制度管人、办事的自觉性,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效能建设需要,相继出台了加强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较好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推进。

3、强化监督,注重考核。加强社会监督,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加强政务公开,主要事项通过公开栏、政务网等形式实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开展内部监督,每两月召开局务工作例会,建立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季度考核制,有效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开展。

1、整合人力资源市场。7月份我们将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合并,成立xx区人力资源市场。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建立了市乡镇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聘请了两乡一镇1xx-xx行政村的主要领导为农村劳务输出经纪人,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为3xx-xx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从报名到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4、建立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将新东办事处、新海办。

事处、路南办事处、花果山乡作为首批四个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基地将承担全市新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基层锻炼任务。10月20日下午,连云港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在新东办事处举行揭(授)牌仪式。

5、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本区各类机关人员,进行了分类登记。

6、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区二招改制已进入职工安置阶段,11月初可完成改制的各项工作;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审计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区房开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由于改制不涉及产权转让,暂未进行评估工作;云台房开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7、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今年以来,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为抓手,以强化平时考核为切入点,采取三项措施狠抓机关效能建设。一是健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首问责任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ab岗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下发了《20xx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治事;二是强化监督,实行阳光行政。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投诉电话,从社会各界服务对象中聘请监督员1xx-xx,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监督;三是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采取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和群众座谈等方式,先后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多次督查,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难点工作。

1、公务员登记操作难度大。我区公务员队伍结构较复杂,人员存在转任、调任、混岗、混编问题,一些因职务、岗位的变动或竞岗等原因的特殊人员是否列入登记对象范围尚需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确认。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难度大。有的改制单位固定资产老化,没有产权证明,变现困难,有的可变资产少,远远满足不了改制成本支付。教育系统所属改制单位受上级条条文件精神约束,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四、明年工作。

(一)突出人才战略主线,抓人才队伍建设。

1、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首先,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开发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其次,要确立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鼓励人人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多做贡献,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再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最广泛、最充分地把各类人才聚集到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大业上来。

2、研究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措施。根据当前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借鉴省、市及先进地区在引才留才方面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引进人才及人才管理的政策文件。完善事业单位凡进必考制度,以进一步优化人才的使用环境。

3、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根据我区人才需求信息,做好面向外省市招聘人才工作。采取人才交流会、组团到外地招聘、网上招聘等活动,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办法,加大对各类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完成市局下达的人才引进目标。

(二)突出改革创新,抓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

1、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是对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是继续在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内进行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在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未聘人员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办法,确保改革的稳定。

2、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利用金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推广编制远程办公系统,举办编制管理人员培训班,规范编制管理流程。

3、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提高事业单位法人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公务员法实施,抓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工资套改工作。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在全区公务员登记审批后,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2、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的部署,做好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等相关工作。

3、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根据省公务员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我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细化、量化,通过年度考核充分反映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四)突出求真务实,抓人事人才业务工作。

1、努力做好工资、退休审批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资福利文件精神,规范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全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促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

3、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同时,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

4、认真做好人事各项日常工作。要认真做好及完善目标考核、来信来访、电话承办、人事宣传与调研等工作,推动人才人事工作全面发展。

(五)突出和-谐高效,抓人事部门自身建设。

积极创建诚信型、服务型、创新型、学习型机关,把人事编制队伍打造成为掌握公务员“五种本领”的表率队伍。增强效能意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明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人事人才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最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5篇)篇十五

利用举办入门培训班、召开会议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处分规定和申诉规定。

二、进一步改进和全面规范公开招聘工作。

1、会同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郴组11号),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2、全年共核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52个,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52次(其中市直招聘7次)。共聘用人员2554人。

3、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中,面试评委均从郴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统一派遣、集中培训、统一抽签、全员异地交流、封闭管理,全市共抽派面试评委52批,共1155人次。

三、岗位管理制度全面运行。

1、全年对市直17家事业单位进行了首次岗位设置核准工作,并对市直11家因分立、合并、结构比例调整或增减编制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岗位重新设置或变更。

2、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事业单位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全年共完成市直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2232余人次。

3、按时完成本年度县市区、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年度备案工作。

4、积极探索和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信息化管理办法,开展岗位动态管理数据采集、审核工作,共有150余家市直事业单位完成了数据录入工作。

5、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进行调整。积极争取省人社厅对我市罗霄山片区所辖四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政策倾斜,完成对全市608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审核,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6、根据《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郴政办发〔〕52号)、《关于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工作。有26名同志被确认为郴州市事业单位20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

四、聘用制度全面规范推行。

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全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目前,全市95%以上的事业单位与98%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了聘用制。2016年已办理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备案聘用合同423人。

五、考核奖惩有序开展。

1、认真开展了年度考核工作。市直行政序列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及市直行政序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共有4184名以上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与奖励,其中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617人,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4.75%,合格3544人,基本合格3人,不合格9人,不定等次11人。评定优秀等次人员有596人给予了嘉奖以上的奖励,其中嘉奖583人,记功13人。年度考核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2、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积极配合换届选举工作,10月下旬提供了市直部分拟选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五年来年度考核结果。

六、新进人员入门培训如期完成。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门培训工作的通知》(郴人社发〔〕142号)精神,全市共举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门培训班23期,培训3272人。其中,市直事业单位举办2期培训班,培训210人。

七、处分复核申诉工作按要求开展。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精神,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全市共处分190人,分别为:警告62人,记过21人,降级(撤职)86人,开除21人。

2、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处分情况排查清理的通知》要求,对1月至2012月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情况集中开展排查清理。共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5个管理人员,全部被开除了党籍、公职;两个工勤人员被开除了公职。

3、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积极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已办理申诉案件、再申诉案件各1起。

八、其他工作按要求完成。

1、参与全市乡镇区划调整、国有林场改革的相关调研工作。

2、及时办理市级建议、提案18件,其中主办件7件,协办件11件,办理态度、办理结果均达到双满意。处理市长热线、信访回复等若干件。

3、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余篇,其中《中国组织人事报》1篇、《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5篇、《郴州日报》5篇。根据《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网郴州市人力资源网内容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20号)文件要求,全年在局网站发布内容490篇,其中门户网站271篇、考试网219篇。

4、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人员划转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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