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LZ文人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

行政需要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下是一些行政管理中的典型错误,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警示。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h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电话。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h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__________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被告发h政土字(__)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二

行政起诉状原告:××(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职业,住址等)。

被告:××(需为明确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经过及其起诉的原因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月日附:

证据××份(列明证据清单)。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三

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x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xx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x年__月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四

住址:_______。

被告:_______。

住址: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债务人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五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七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八

乙方:________。

为_____私有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本房款一次性付清,。

二、由于现实缘由,本小区房产临时无两证,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将来可以办证时,由甲方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关心乙方办理,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如因甲方缘由使乙方无法准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使乙方受到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全部损失。办证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担当,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全部由方担当。产权证办好后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须供应该房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及本人与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壹份,并帮助乙方落户。

四、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方上述房产正式交付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后,其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使用,如由于国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行抗拒的缘由,造成的各损失或受益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享受或担当。

五、甲方必需保证对该转让房屋有完全的全部权,无任何家庭纠纷,转让前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出租、被查封等他项权项,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债权债务或家庭纠纷,一概由甲方解决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除上述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元。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或瑕疵,并保证在交接前未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行凶致死等大事,如交接后发觉上述大事发生,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由甲方担当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赐予乙方万元的赔偿。

七、甲方在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时,甲方保证将与该房产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已结清,并将相关缴费证件交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交易胜利,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若乙方进住后,甲方反悔,甲方除返还乙方所付全部购房款外,另付违约金____元,乙方反悔,则无条件搬出,另付违约金____元。

九、本房产因暂无两证,其平方面积按套计算,将来办证过程中如有测量误差,甲乙双方商定,互不追究,其成交价不变。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附: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九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被告: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给患者______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______,并由_______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______注射青霉素,导致_____,____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______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_____月_____日,_____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_____月_____日,被告______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

(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________元;

(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x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李___答:“我们按x%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一

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工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xx]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二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市。

被告:公安局*派出所地址:南道。

被告:公安局地址:

第三人:

第三人: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任丘市公安局*派出所201*年7月*日作出的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派出所重新对做出相应处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是该事件的受害人。而公安局*派出所未对作出处罚,号处罚决定书陈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违背法律规定。

x年5月*日16时许,与申请人的朋友因交通纠纷产生间隙。申请人上前劝说、理论。不想二人不但不讲道理,甚至口出狂言挑衅,几句未和其心意。便上前共同抓挠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x年8月*日,原告不服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任丘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做出任公复决字(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书。

综上,原告作为本案受害者,对派出所做出的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上级单位的复议结果不服,认为其认定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三

原告:文,男,汉族,系第三人王辩护律师,通讯地址:xx市中路二段号xx大厦十五楼x座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局长。

被告:xx市河西区政府(以下简称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区x道x号。

法定代表人:苑区长。

第三人:王,女,汉族,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确认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办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辩护律师和另一位辩护律师李昱函曾多次要求会见,要求了解王案相关情况,同时对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羁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复不能透露、不能会见。

x年8月12日,塘沽地区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担心第三人王安全,于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邮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文对原告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属于搪塞拒绝公开,但并没有说明不存在、不属于的理由和依据,且该回复明显违背常识,该局既然承认是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王人身安全及相关信息则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该局不是王侦查办案机关,但即使如此,该局也应该回复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应该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纠正被告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三人王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认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期间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11月13日收到该决定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则应当是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复意见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明确的:1、起诉受理阶段并不涉及对公安机关行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实体判断;2、对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界定的,而是应当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即使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该行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为,而可能是行政行为;3、对于是否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侦查办案部门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责任不能够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证明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河西分局作为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羁押地点,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响,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该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预警措施,但该局统统以不存在、不属于作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及第十条第(十)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辩护人的知情权,其实质是对申请人作为律师的辩护权的严重践踏,依法应予纠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被告河西分局在处置紧急事态中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为,无论第三人王涉嫌何种犯罪,她都有权利在紧急状态下获得被告河西分局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而被告河西分局为保护王xx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实质是河西分局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开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关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复议决定书中也承认,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所采取的这种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动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告河西分局在侦查阶段的刑事司法职能便是侦查权利,但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显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侦查职能无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区法院。

附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4、xx市河西区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四

原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区工商局。

住址:区东门路1-2-1-。

电话:

被告:

名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区国税局门前“执法”,“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起诉状(实用15篇)篇十五

原告方,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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