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碧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

情况报告的撰写应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式,以便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情况报告的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经典范文,供参考。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一

政法队伍是一支承载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涌现出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英模人物和英雄故事。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政法系统不断有党员干部涉案被查,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充分暴露了出来,严重侵蚀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开展教育整顿迫在眉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忧患意识,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更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

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从讲政治高度搞好教育整顿,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校准方向,筑牢政治忠诚,增强忠诚核心、维护核心、看齐核心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总书记的讲话从重大意义到理念思路,从目标任务到具体举措,从基本原则到方式方法,系统全面,博大精深、内涵丰富,视野开阔、思想深邃,深刻阐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充分认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实现中国梦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书记强调,我们的责任,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只有把我们党建设好了,全党素质提高了、本领增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

深刻领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增强“四自能力”,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深刻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并紧紧抓住不放的重大工作。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清醒地认识到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啊!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同时,总书记也告诫我们,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

习总书记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一是必须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二是必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总书记反复强调,“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三是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四是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总书记高度重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反复强调,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要尽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五是必须补足理想信念之钙,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总书记语重心长告诫我们,党的干部必须清正廉洁,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近年来,县委带领全县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久久为功的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正风肃纪,持之以恒反腐惩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整体上呈现稳中向好、持续改善。当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新问题仍在不断冒出,腐败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还未健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层次还不够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矩问题。个别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成天把“两个维护”挂在嘴上,但却是行动的“矮子”。有的学习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不及时、不系统、不扎实、不深入,甚至不熟悉“两个维护”内容,更谈不上学以致用、贯彻到位。有的政治意识不强,担当作为不够,对待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整改、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领域均不同程度存在走过场、敷衍应付等问题。还有个别党员干部组织观念淡薄、置党的纪律规矩不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责任问题。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情况来看,部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履责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对管辖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闻不问、放任不管。

(三)作风问题。人心向背看作风,人们对一个政党的评价最直观的依据就是其作风的优劣。所以作风问题只有对错,没有大小。当前,在作风建设持续高压态势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而是出现了各种隐形变异。有的虚报多报误餐、交通补助变相发放津补贴,有的虚列名目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甚至还存在较严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此外,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显,已成为当前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形式。

(四)腐败问题。当前,全县腐败问题存量仍未见底,增量还需进一步遏制,从近年来查处腐败案件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警惕:一是不收手、不收敛问题。部分腐败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且延续到党的十九大后,是不知敬畏、不思悔改,不收手、不收敛的典型。二是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在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扫黑除恶、民生领域等方面啃食群众获得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其中,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占比相对较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县查处的政法队伍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将本应用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权力,异化成了谋取私利、利益输送的“私权利”,严重侵蚀政法队伍纯洁性、严重破坏执法司法的公信力。梳理剖析全县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违纪违法事实,政法队伍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一)甘于围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有的政法干警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倒在权钱交易泥淖中,默许纵容、袒护包庇违法犯罪问题,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或是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长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滥用职权,执法权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有的政法干警纪法意识淡薄,收受好处、接受请托,违规打探案情,为犯罪服刑人员传递信息、通风报信,严重影响案件侦办。部分违纪违法的辅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资待遇低、自我认同不高,容易被不法分子围猎,而且围猎成本不高,多是几千元钱或是一两条香烟。

(三)失职渎职,不正确履行肩负的职责。有的政法干警庸政懒政怠政,履行职责不力,案件侦查过程中该采取强制措施未采取,该调取证据不调取,贻误案件侦破工作。有的政法干警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作风不严不实,案件调查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力。有的落实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疏于监管,对下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问题丛生,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政法干部队伍违纪违法问题有其特殊性;但深入查找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些违纪违法问题也具备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共性特征。一是信念不牢。纵观所有违纪违法问题,无不是放松党性修养锻炼、理想信念滑坡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所致。理想信念树立不牢固,禁不住外界诱惑,政治品格不过硬,背离了党的宗旨,放松了自我要求,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不断试探纪律的底线,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也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二是作风不正。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八年多了,党的十九大召开也过去三年多了,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仍对党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不收手、不收敛,与涉黑涉恶人员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推杯换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由犯罪嫌疑人支付个人消费等问题几乎出现在每个“保护伞”案件中。正如前文所述,作风问题只有对错,没有大小。其本质就在于腐败问题往往是从几杯酒、几顿饭、几张卡等看似不起眼的作风问题开始的,作风关把不严,久而久之就会贪欲膨胀、利欲熏心,丧失党性原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为官不为。少数政法干警不作为、不担当,在其位不谋其事,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既缺乏工作的热情和激情,又没有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精神,虚度了自己的年华,贻误了党和人民的事业。这些同志有的安于现状、怕苦怕累,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有的畏首畏尾、患得患失,怕“出事”“惹事”,无原则迁就,无底线退让,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有的没有好处不愿为,“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工作得过且过,没有好处的脏活累活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四是办案不廉。“围猎”与甘于被“围猎”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是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显著特征。执法犯法与金钱交易深度勾连,滥用职权与牟取私利交互作用,有的常年收受涉黑涉恶人员“保护费”,有的利用执法权力主动索取“好处费”,有的病榻之畔收取包庇袒护的黑恶势力“慰问金”,还有的以“借”之名行“受贿”之实,无论哪种形式,都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促使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解决“老问题”,防止“新问题”,达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目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我县政法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查摆,主动整改,把自查自纠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做到有问题要正视问题,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款,给自己、给纪律、给组织,也给家属亲人一个交代。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的成效,也决定了组织对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态度。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部分违纪违法政法干警看到了组织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认清形势,丢掉幻想,回到了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与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是一脉相承的,是一以贯之的党内监督和党纪工作原则。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时,增加了党的纪律一章,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作为执行党的纪律工作原则要求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了这一原则。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组织对待大多数犯了错误的同志,始终坚持把惩治放在次要位置,治病救人才是最终目的。党员干部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讲清问题的同志,组织会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纪依法处理,做到“宽严相济”。

认错悔错态度非常重要,是组织量纪极其重要的变量,也是考验党员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犯了错误自己不主动交代,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组织调查核实后也会给予不一样处置方式。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态度是评估对其适用“四种形态”中的何种形态的重要因素,这在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认错悔错态度直接影响了“四种形态”的相互转换,而且这种转换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本来是“第四种形态”,但是态度特别好、特别配合,也可以考虑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置。反过来,本来是“第三种形态”,因为态度特别恶劣,也可以按“第四种形态”办。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支撑,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又要防止处罚从宽无边、处置从轻无度;更要防止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该转换形态的不转换形态,超越了纪法的“严尺度”和“大笼子”。正如郭声琨同志强调的那样,“自查从宽”是对那些主动自查、主动坦白、真心悔过的干警,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但“从宽”不是“关照”,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查从严”是对那些拒不主动交代问题的违纪违法干警,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但“从严”不是“草率”,不能违反程序造成冤假错案。

习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政法队伍是公职人员队伍中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县的有效实施,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最后一道保障。全县政法队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扎实开展好教育整顿工作,坚持从严管党治警,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勇于自我革命,敢于善于斗争,矢志艰苦奋斗,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队伍,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二

为深入学xxxxxx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落实好定期交流分析制度。xx、xx、xx三所党员和民警要充分利用“三会一课”、进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形式,组织支部党员集中汇报工作情况,撰写心得体会,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措施,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通过交流,做到警力联动,达到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目的。建立相关的检查、讲评、奖惩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讲评、经验交流,最终推动第x党支部向着正确、健康、丰富有效的道路前进,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三

党支部积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开展有关线上分享会,引导学生党员学习正能量,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内容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此外,党支部,加强对党支部有关学生社团的管理,保证社团的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学生观看《思想的力量——如何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宣传片,引导学生更深入理解意识形态工作,党支部专门针对部门内的学生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

党支部积极组织学生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党支部以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开展有关工作,如定期开展分享会,组织同学们观看视频,分享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邀请老师开展座谈会,通过系列活动保证同学们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领会好,做到学以致用,真正用先进思想武装头脑。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四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2014]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2014年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副科级后备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去年8月以来,我区已先后从副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3批9人到信访办挂职锻炼,他们通过接访值班,疏导群众集访,处置突发事件,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到省、进京接返上访人员。一方面磨砺了后备干部综合素质,体察了社情民意,学会真心为民。另一方面为信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信访工作力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从2014年10月起,由区司法局安排2名律师每周星期三轮流到区信访办值班,为涉法涉诉上访群众答疑释惑出主意。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以来,通过律师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疏导、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接待处置了涉法涉诉类来访220人次,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调查座谈3次,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既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依法规范上访秩序。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宗场乡民胜村村民在市重点工程新建变电站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中,占地户和未占地户从各自利益出发,在分配比例标准上产生分歧,纷纷非法阻工、上访。律师在接访村民中,在村民大会上,在田间院坝中,面对面讲政策、讲法律,最终组织村民达成了合理的分配比例,把征地费发放到村民手中,化解了矛盾,确保了这一重点工程顺利施工。

三是狠抓基层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健全了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了专职或兼职信访员,基层信访工作做到了有专人负责,使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了基层信访工作基础。此外,基层还结合自身实际,创出了一系列好的做法,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信访值班接待制度。区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信访问题首次处理责任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区法院坚持每月20日“院长接待日”,变上访为下访、由来访改约访、扩建信访大厅,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起到了亲民、便民和利民的作用。沙坪镇坚持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和党员包户的“三包干”责任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高店镇在信访工作中实行“一表三卡”即“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和信用卡、责任卡、回复卡”,成效明显,受到干部群众好评。

(一)信访群众诉求各异,有的与现行政策规定存在差异,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以制造事端来达到无理要求。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识没有完全到位,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不多,履责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还存在问题。

(一)抓住“事要解决”这个核心,认真做好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大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二)抓住信访部门建设这个关键,打牢信访工作基础。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基层,关键在信访部门。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积极为信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好信访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的问题,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物力保障和财力保障,使之能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

(三)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突破口,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提了许多新的要求,在信访工作实践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探索和积累新办法新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的办信、接访和信访事项受理、承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查制度,信访事项的通报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公示制度,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等。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五

为深入学xxxxxx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六

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为贯彻市委叧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学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学习传达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提高站位,狠抓学习教育。

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学习《条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提高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聚力主业,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的管控力度,进一步筑牢與论宣传主阵地。二是不断强化外宣工作力度。在全国两会期间,协调对市委书记进行专访,深度挖掘5名高中生勇救落水妇女、我市首位捐献人体器官王春侠、残疾姑娘海浪先进事迹,中省媒体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三是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稿件10余篇,在广播电视台定时播出《依法扫黑除恶共建美好家园》公益宣传片,创作扫黑除恶快板《扫黑除恶出重拳》等文艺节目。四是做好媒体宣传。《新华网》《人民网》《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多次聚焦创文工作,扩大了创文的影响力。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创文大家谈》《创文轶事》专题专栏40余个,刊发稿件675篇。扎实做好网站、微信管理工作,推送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的工作动态、活动信息1187篇(条),《创文简报》刊发创文动态41篇,简讯52条。召开媒体调度会12次,发挥宣传矩阵作用,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五是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市28家行业部门参加“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后节分,11家单位创建“文明部局”,161家单位创建市级先进集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校园。开展第二届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待市委文明委会审定。“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占比分别达到80%、65%、67%,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车让人、人遵规”文明出行专项行动,评选表彰文明交通示范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个。组织开展了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餐厅示范店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示范户20家、文明餐厅73家。成功举办第五届道德模范和第三届“好人”评选表彰活动。荣获“第七届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荣誉称号,5人荣登“中国好人榜”,10人(群体)荣登“陕西好人榜”,评选市级道德模范22名,好人40名。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今后一段时期,将持续不断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大宣传工作格局,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工作中心环节,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七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代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xx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采取多项措施宣传、落实“一法两条例”,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力度和服务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开展宣传学习,普法工作不断推进。

一是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平时的企业走访、安全生产月、3·15普法等活动多次开展“一法两条例”的宣传;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到各乡镇、循环经济示范园集中宣传,深入企业、车间面对面宣传,累计参与宣传的民营企业逾百家;通过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子站平台、各行业各领域政企交流互动群以及其他多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多方位开展学习培训。自“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法律、条例的内容、精神;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理解水平和业务素质;多部门联合组织企业培训班,为企业家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受训企业家达1000多人次。

(二)聚焦减负融资,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一是注重政策支持。制定《肥东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肥东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是推进减负工作。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出台了《肥东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规范涉企收费的文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围,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了10万,增值税改革继续深化。从2019年第一季度涉税数据显示,全县3099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100%,减免企业所得税额3290.08万,同比新增减免税额1634.58万,新增享受户209户;2019年第一季度全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10405户次,减免税额2302.03万,同比2018年第一季度优惠税额增长了43.03%,新增享受户1958户;2017年以来,为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39家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免收费60项次,免收资金达1251.1万元,其中:市级免收金额4.4万元,县级免收金额1246.7万元;取消、停征我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年减负额约2700万元。

三是积极破解融资难题。加大财政扶持,2019年初预算安排扶持产业资金3.5亿元、扶持企业科技创新资金1.2亿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积极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续贷过桥资金、“劝耕贷”等财政金融产品,2019年新增政银担贷款3.96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贷款余额逐年递增,2018年民营经济贷款余额约161.1亿;推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截止目前全县3家民营企业(合矿机械、久易农业、东锦园林)在“新三板”挂牌,54家民营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省股交中心科创板企业共10家,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14098万元(中南光电5800万元,超清科技4998万元,合矿机械3300万元)。

(三)围绕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推进双创基地建设。全县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12个,入驻企业406户,其中5个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1个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

二是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改造传统产业,持续推进海源机械、中原内配等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探索布局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合肥亿达智慧科技城、华夏幸福机器人小镇等项目建设;以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培育以海特精工、中南光电、希尔凯电气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制造向“智造”转型,推动制造业生产技术水平、智能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下好创新“先手棋”。三年来,全县专利申请10244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6839件;专利授权1898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4件。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家,省、市创新型企业36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点2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家,企业技术中心59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3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4家,市知识产权贯标企业16家。“三品一标”总数达147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发展到41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总量均位居全省前列。2018年我县在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排名前移十位,跃居第74位。

(四)完善服务保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成肥东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小家电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盐红四方“众销”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创业辅导等免费服务。

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中心共进驻县级部门、机构49个;努力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一网通办”,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广泛了解企业意见和建议,全面贯彻落实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工作。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型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合理流动和激励保障机制。研究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加大本土人才的培育力度,在企业选拔一批技术拔尖人才,动员企业积极申报“363”团队、庐州英才、228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努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合作,搭建人才和技术服务平台,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发展,吸引高新技术落地产业化,力争在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上创新突破。

(一)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视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构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但我县尚未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各自为战,导致有些工作无人问津、出现盲点。二是法律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以及学习培训,但是效果不明显,部分执法人员对一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对承担的法律职责比较模糊,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主动学法用法的意识也较为淡薄。

(二)管理工作粗放,监督检查机制缺失。首先,管理体系不完善、统计信息不健全。我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为经信局,具体业务由经信局下设的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作人员少,管理职能淡化、弱化,统筹协调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力度不够,对不同行业企业牵头抓总、分类指导能力不足,致使管理粗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但我县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数据较为全面外,中小企业税收、就业和非工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等方面基础性数据欠缺,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的准确把握、分析判断及制定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没有建立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虽然其中没有具体明确定期的时间间隔,但是应该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三)服务效能亟待提高,扶持措施亟需加强。首先,职能部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放管服”改革还不够彻底,重检查、轻服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和企业办事难、慢、繁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创新、市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的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工作缺乏主动性、灵活性、有效性。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方面,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获得本级政府采购合同情况不容乐观。再次,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担保、法律、审计、征信等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且分布不平衡,服务效率不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多。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总量不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不少中小企业管理方式落后,以家族式经营为主,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动力不足,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企业用地难、融资难、负担重等老问题依然突出;企业投诉维权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当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时,很少走司法程序,也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和行业组织反映、投诉或举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一法两条例”中的法定职责,细化、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发展创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一是狠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采取专家解读、专题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的主旨精神和实质内涵,使每一个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并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二是积极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面向全社会宣传“一法两条例”。开展送法律、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利用我县中小企业服务等平台为依托,将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宣传到每一个中小企业,并做到突出重点、经常更新,想方设法地调动企业学法懂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好企业及自身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研判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形势,总结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准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突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的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其他行业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落实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等制度,定期发布全县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把握企业所需所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政府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执行效果的检查和考核,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扶持,不断健全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在财政预算中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力度,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并以此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的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严把项目评审关,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实效。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宏观管理服务与精准指导支持有机结合,认真对照“一法两条例”,逐章逐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改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放管服”改革一项一项落到实处,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切实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指导,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价格收费,加强服务监管,破除服务垄断。不断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强已有的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增强平台影响力。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

(五)全力以赴出实招,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立足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进主导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扶持壮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达标升级。培育壮大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合作,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引导企业把握市场动态,增强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提升产品质量,形成一大批“专特新精”企业。

二是提升县域工业化水平。以县域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为依托,优化配置土地等生产要素,完善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和服务,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招引聚集一批配套中小企业,延长强化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对于要求转型转产或依规治污的小微企业,引导其入驻工业集中区,并提供政策、技术支持,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升企业资信度。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帮助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潜力,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强化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支撑。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鼓励贫困家庭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完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综合协调、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中对土地、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需求。为中小企业减负减压松绑,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对企业及其产品重复交叉检测、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企业采取限产压产措施,保证企业正常产能。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我县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多互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逐一对照“一法两条例”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的各项措施,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八

一是召开会议学习传达。我局先后召开了局班子专题学习会、机关全体职工会,层层传达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常委县委书记李波“抓思想、抓大事、抓干部、抓落实”的要求,号召全局上下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认真开展了讨论研究,针对当前脱贫攻坚、创立、就业、劳务等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职责大等实际情景,围绕目标任务、面临形势和下半年工作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在全局营造了“只争朝夕抓落实、创新举措抓实效”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大职责落实力度。根据全年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局属各办公室在目标管理管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对工作进行集中梳理,异常是脱贫攻坚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以及工作管理方案,再次明确了各项工作的推进时间、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班子成员挂钩、有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真正做到人人身上有任务,个个肩上有职责,构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会议精神把工作实际与整章建制结合起来,对于制度过时或不完善的,做了修改充实完善;对于空白缺失的,尽快建立健全;对于有制度但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好的,查找了原因,采取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规范机关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使我局真正构成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督查考核力度。一方面严格落实日常督查,实行周报告、月例会、季通报制度和群众评议,定期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健全年度对标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了机关干部考核实施方案,将脱贫攻坚、综治信访、工作落实、特色创新等工作,统一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资料。对局属各办公室实行综合赋分评比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职责书,夯实职责和措施,对机关干部实行将工作完成情景与干部任用、评优评先挂钩,增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职责感、紧迫感和进取性。

一是精准帮扶,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加强脱贫攻坚驻村工作,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切实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重点在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技能培训等发面精准发力,完成年度包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是严明纪律,全面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深入开展“抓党建、转作风、促脱贫”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廉政意识,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为民服务的水平和效能,推动全县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围绕中心工作,强化本事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创新途径,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多措并举,进取搞好城镇新增就业和再就业服务;规范操作,严格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工作成效;搞好服务,努力做好创业型城市创立工作;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氛围。

我局将以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为契机,继续抢抓机遇,务实开拓,奋力推进全县就业创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九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迅速学习传达。文件下发后,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文件的精神,并对文件及时向各支部进行了转发,使全局上下充分认识到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四个长效机制文件贯彻落实的重要性,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了落实四个文件的具体行动当中。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学习氛围。我局充分运用党务公开栏、专题讲座等多种载体,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四个文件的主要资料和精神实质,发放学习资料200多份,举办学习培训班61多场次,为学习和贯彻四个文件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是夯实领导职责,修订完善制度。结合今年年初全局作风集中教育活动的开展,局党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系统党委及时修订完善了《先进性长效机制》,各支部详细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党员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进行了督查。

四是坚持开拓创新,促进各项工作。把改善工作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作为有效激发党员活力的重要抓手,按照方便帮带的原则,动员党员与困难户结成联系对子,机关支部与xx-xx小学组成帮扶对子,xx公司党员和困难学生组成帮扶对子。透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党员作用的发挥搭建了新的平台,辐射带动我局党建工作进一步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我委注重总结和汲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好措施、好办法,着眼于从根本上、制度上、机制上解决问题,抓紧建立健全持续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建立常抓不懈的党员学习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各项学习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学习日制度等相关制度。围绕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增强持续先进性的潜力等方面,在教育培训的途径、方式上,用心进行创新,探索适应形势发展和党员实际的教育培训模式,采取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典型教育、集中教育等形式,重点对党员进行六个方面的教育: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梦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执政潜力教育;履行岗位职责的潜力教育。二是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我们把党员干部参加学习教育的情景和理论考核的成绩与党员评议、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提拔结合起来,透过这些措施,切实改变了一些部门和干部“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与学少一个样,学深与学浅一个样”的情景。

(二)建立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保障制度,我们着力抓好“查、整、带”三个环节,对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因地制宜,及时解决,抓好整顿工作。“查”,即派出调研组,结合机构调整,深入对全系统七个党支部逐一排队摸底;“整”,即根据每个软弱涣散党组织的具体情景,认真分析其主要原因,找准存在的突出“症结”,针对各自的问题,采取不一样的措施予以整顿。到目前,共调整基层党支部6个;“带”,即透过在全局系统党支部中开展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树立一批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带动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2009年全局共表彰优秀基层党支部5个,表彰优秀党员10多人。透过这些措施,建立起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促进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规范化。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典型激励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局高度重视选树先进典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系统树立了4名先进典型,全系统广大党员透过学习身边典型先进事迹,以实际行动体现先进性,极大激发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为此,在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进一步健全典型激励机制,做好典型引路。我们透过各单的工作位简报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将他们的先进事迹及时推荐到上级进行大力宣传。此举,为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激励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把优秀品质挖掘出来,可贵精神弘扬开来,切实把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树立起来。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唤起党员内在动力,使党员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实现自身需要,我局在各企业窗口单位中推行了“党员示范岗”,从而有效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用心性,充分激发了他们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有效地持续了党员的先进性。此举不但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

(四)建立健全领导联系点制度。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系统党委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了第一职责人职责,坚持“四个双重”和“六个带头”,即履行双重职责、明确双重身份、过好双重生活、取得双重效果,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整改,党员领导干部在活动中切实发挥了表率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联系点和包单位工作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建立了1-2个联系点,每月到联系点不少于3次,构成了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全面的联系服务机制。进一步改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了各项服务群众的工作制度,近年来,我局的联系服务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坚持,为对挂钩村带给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帮扶,仅2009年我局就为该村落实了3万元的帮扶资金,为全系统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了1。8万元的救济金。2009年,全局系统帮忙群众解决各种困难207件,解决生活困难57件。

(六)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务必注重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吐故纳新、自我纯洁的机制。一是加强入党用心分子培养,严把党员“入口”关。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入党用心分子的教育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认真把好政治审查、党员标准、入党手续、上报审批等关口。二是坚持从严党方针,疏通党员“出口”关。我们不断探索和改善方式方法,努力拓展评议途径,切实提高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在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党员的党内监督约束。强化对党员的党内外监督,个性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一是部分企业支部各项机制落实情景不好。部分企业主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各项机制坚持和落实的不够好。

二是在教育管理特殊类型党员方面缺乏长效机制。失去联系的党员,我们采取了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但这部分党员为了生计四处奔波,居无定所,不能象其他党员一样按时正常的参加组织生活,也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全局各项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离退休党员,这部分党员因身体原因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都有困难。

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有效地推了全局系统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真正到达了“党员长期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目的,为做好全县交通工作工作,建设“和-谐交通”带给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

为深入学******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措施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通过交流做到警力联动达到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目的。建立相关的检查、讲评、奖惩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讲评、经验交流最终推动第x党支部向着正确、健康、丰富有效的道路前进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一

近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契机,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方法,以开展专项学习教育为载体,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积极组织开展三项专题学习教育。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法院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法院工作重要指示重要批示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活动,开展了以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为重点的“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牢固树立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思想,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同研究、同部署。树立“守责、负责、尽责”意识,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党组每年向市委常委会报告机关党建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研究制定了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制定了《党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从严治党责任清单》,明确党建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强化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和监督执行。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党支部分别制定了“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了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任务一览表”。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决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党组成员带头交流学习心得与体会。各支部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为载体,开展集中学习研究。树立党对政法工作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规范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请示报告主体与责任、请示报告范围及事项、请示报告程序与要求、请示报告途径与方法。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市委政法委决定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形态责任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中的重大敏感案件、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

四、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组自身建设。

以市委政治巡察为契机,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党组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不足与差距,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落实。完善党组工作制度,规范党组决策程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修订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研究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则,明确党组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的程序和内容。修订完善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规则,对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五、坚决完成省委市委重点攻坚任务。

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重点工作部署,以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创新发展为目标,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与省委“重点工作攻坚年”、市委“15个攻势”、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打造“三化三型”政务服务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制定了《2020年重点攻坚任务实施方案》、《关于服务保障突破平度莱西攻势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铸造新时代政法铁军,提升攻坚克难、创新突破能力”的实施方案》,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开展系列学习教育,采取系列措施,提升全市法院干警攻坚克难的意识和胆气、提升创新突破的本领和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三

区普法办:

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1、有专项的.普法经费开支。我局在20xx年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0万元的专项经费开支,确保足额专款保障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2、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我局与消防大队联合,在全区每一个社区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橱窗,不定期更换各种消防安全、工业生产安全知识法制宣传图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局还在“盐田区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网”上开辟了“法规标准”栏目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发布了400余则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四

会议指出,《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制定颁布《条例》,是宣传思想工作坚持守正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宣传思想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守初心担使命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宣传思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体现。

会议要求,全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切实提升贯彻落实的实效性。要突出中心,紧扣根本任务,抓好宣传工作的机制保障。要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从理论、新闻舆论等8个方面着重抓好宣传思想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全面确保《条例》落地,推动宣传工作实起来、强起来。省委宣传部将对《条例》各项制度要求的落实开展调研督查,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

座谈会上,省委网信办、省旅文厅、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以及海口、儋州市委宣传部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五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六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不断让宣传工作实起来、强起来。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切实把宣传工作紧紧抓在手上,牢牢掌握领导权、主动权。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抓好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宣传工作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打通宣传工作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要提升工作水平,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重大主题宣传,加快推进文化立法,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意识形态巡视巡察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宣传工作上新台阶。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十九

要解决问题,还须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工作和研究工作,这就是分析的过程。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法院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增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在司法部门工作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细则》以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文件要求,增强理论知识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强化政法干警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xx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开展,现将该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的措施及亮点工作。

强化理论学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借助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项目创建平台,狠抓支部学习教育,将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季度学习计划,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融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固定学习日”等组织生活开展过程中,引导党员干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升政法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树牢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政为民”的思想,抓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xx法院全面开展以张坚案为典型的“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间开展检视剖析活动,重点查摆了理论学习、制度建设、履职尽责、纪律作风、司法质效及宣传教育六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逐项制定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整改措施,确保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往心里走,树牢底线思维,筑牢纪律红线,规范审判权利的正确行使,维护审判部门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聚焦“公正司法、廉洁执法”工作主线,在政法干警间全面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根治“以案谋私”等庸俗司法文化,治理权力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xx法院以20xx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院在编81名干警摸底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情况汇报表格,如实向组织汇报领导干部及政法工作人员过问、插手、干预案件情况及落实回避制度等情况,引导党员干警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对党忠诚、对组织透明,通过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内容。

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为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使“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观念深入人心,xx法院在各支部、各部门广泛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以《如何正确认识和践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主题,在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间开展讨论辨析活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辨析,强化党员政治站位。院党组书记为全体党员讲授专题党课,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开展“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牢记法院干警初心使命”主题党日活动,在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间开展谈心谈话,提升干警政治敏锐性,跳出“党大还是法大”的思维误区。

开展“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强化纪律作风整顿工作力度,及时扭转软弱涣散等不良风气苗头,建立考勤等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整治干警迟到早退等遵守纪律不严格现象,定期下发督查通报对违反纪律干警进行通报并配套相关惩戒措施。组织全院xxx余名干警检视剖析,对照12个方面查摆自身短板不足,并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整改台帐,明确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力争做到发现一例问题整改一例,净化政治生态,打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提振干警精气神,聚焦此次纪律作风整顿“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的目标要求及工作主线,强化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司法部门勇于担当、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理论学习有短板。部分干警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维误区,对党组织安排的理论知识学习不主动、不积极,学习存在走过场、走形式等应付心理,即便能够按要求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但学习过程中囫囵吞枣、不求甚解,课后缺乏思考,不能严格对照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查找自身不足,党性修养弱化、先锋意识淡化,疏于对自身理论知识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不能将个人政治站位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层次,缺乏政治敏锐性。

遵守纪律不严格。部分干警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细则的具体内容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在平时工作中不能严格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缺乏对自身行为、言行的约束,不能做到严于律己、严以修身,底线思维淡化,在工作中缺乏担当作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司法部门形象塑造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工作方式不灵活。在对相关条例规范落实的过程中,多以理论学习为主,工作落实形式方式单一,缺乏创新,多数时间只是机械性地完成上级要求,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趣味性不足,不能很好地提起干警的学习兴趣和重视程度,致使各类规范条例在向基层干警落实过程中,未能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宣传力度不到位。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未能做到全覆盖,宣传渠道略显单一,主要宣传载体为微信公众号,缺乏对其他新闻媒体的利用,宣传受众群体较小,范围有限,走出法院大门进行实地宣传的频次相对较低,未能有效扩大司法工作在社会上和群众间的影响力,舆论环境的打造工作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xx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以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对照相关细则查摆各项工作短板及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狠抓干警学习教育,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基层党组织不断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靠拢,聚焦“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主线,合理正确行使审判权利,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为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谐,“幸福xx”建设舔砖加瓦。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文章(优秀20篇)篇二十

根据县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责任清单的通知》,金洞乡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责任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自《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责任清单的通知》下发以来,我乡党委积极行动、迅速部署,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意识形态工作不断加强。目前,意识形态责任制已经建立,对意识形态工作更加重视,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更高、工作力度更大,全乡上下没有发现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人和事。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党委带头抓。乡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责任作为意识形态工作重中之重,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乡党委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形成了从党组到基层党组织、从党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内容到形式,从落实到评估的一整套抓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二)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主体责任。我们根据县委的文件精神,及时制订了《金洞乡党委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乡党委副书记具体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抓意识形态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确定乡宣传干事及村文书为各村的宣传委员,按照县委的要求,适时开展正面宣传引导。

(三)深入查找问题,仔细研究对策。坚持问题导向,逐项对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责任要求,认真从组织领导、体制机制、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了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原则,对全乡各类意识形态阵地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可管可控。

(四)扎实理论学习,加大宣传力度。抓宣传思想工作,理论学习是关键。乡党委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组织学习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组织召开了专题学习会4次,专题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要求做好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组织丰富多样的正面宣传引导,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严防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坚持执纪问责,严肃考核内容。乡纪检部门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乡组织部门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员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意识形态出现严重错误和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干部年度考核、党员民主评议、业绩考核及各类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问责。

半年来,我乡意识形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对机关干部的思想动态管理还不够;二是宣传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满足干部职工文化需求的工作有待加强;三是意识形态领域宣传方式创新不够,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应用和引导管理需要进一步探索,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连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努力克服自身不足,更加严格地贯彻落实好县委安排部署,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梳理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思路,增强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意识和主体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党委责任主体,明确下级党组织责任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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