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灵魂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

学校是一个以培养学生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它承载着教育的使命和责任。以下是一些学生们在学校生活中的感悟和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一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特制定我校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长主任,教师代表,法制副校长组成。小组长期研究安全工作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教案,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学校的安全。

二、实行责任目标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的机制,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员,全责学生按班由各班主任负责的机制,课间及放学后由本天值班校长负责的方法。

三、各班主任教师及各科任教师随时随地的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运动安全,劳动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治安安全,治安安全等教育。

四、如发生师生伤害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第一时间上报校长,并及时由教师护送医院治疗救治,决不允许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因报案不及时而延误抢救时机,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学校安全随时了解,定期检查,全面掌握学校实行,每周五安全汇报制度,期末有总结。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二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校风、学风,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师生员工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所有人员举行集会(指非学校、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组织的正常的学生或学术活动,下同)、游行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校园内禁止书写、张贴大小字报。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外国留学生如需在圣诞节等带宗教色彩的节日举行活动,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批准,且只能在外国留学生范围内举行。

第五条: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校外人士的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申请中应写明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场地的安全措施情况。学校主管部门应至迟在举行时间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的活动,安全问题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并应就活动安全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全校师生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破坏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其它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对组织者、策划者和不听劝阻的参加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部门可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学生一律不准佩带和私藏管制刀具。

第十条:所有师生员工应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校园内禁止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者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偷盗公私财产者,除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外,是本校临时工的,还要追究临时工的`负责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国内新闻记者人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在校采访。

第十四条: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及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进入学校采访或进行其他活动,必须持省、市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征得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方能按指定对象进行采访。

第十五条: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不得采用违反安全措施的方法进行操作和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内禁止乱接电源、私拉电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用电用火。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擅自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

违反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治安处罚。

第十八条:所有人员应爱护校内公共设施,禁止践踏草坪、攀摘花枝、在校园内遛狗等行为;人人都有义务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在校内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虚假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车辆驶人学校,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并遵守学校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需在校园内从事宣传活动、摆摊设点,须经学校办公室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保卫处指定地点.,方可进行。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从事宣传活动、摆摊设点,一经发现,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取缔。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三

学校校园安全目标:保持学校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实现全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无重大治安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

保持政治稳定,反对邪教,防止和杜绝集体上访、罢工、罢课、失泄密等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定的重大事件发生。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防止和杜绝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健全完善各项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完善校园安全防范机制。使校园“五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暴、防意外伤害事故)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按照《校园治安安全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校园治安安全任务的完成。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该部门安全工作的全部责任。

层层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校园治安安全目标的要求与下属教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校园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制定教育计划,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法制、纪律、消防、安全常识、安全防范等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加强对本部门物品和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部门内部的集体活动,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要可靠的安全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组织无安全措施的集体活动。

做好外来聘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临时工)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本部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进行核查登记,办理各种使用、暂住手续。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教育外来聘用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发生各种不轨行为。

建立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工作情况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本部门不能整改的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写出报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园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整改。

建立校园安全工作档案,逐步使校园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校园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要落实防范责任人和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执行。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底进行一次大检查。

根据《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校园安全责任书》考核合格的部门,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合格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出现责任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对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和当事人予以通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学校校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xxx责任部门负责人:xxx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五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0职责。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0内容。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六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四周道路畅通。泵房的管理应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二、在泵房临近操作的明显位置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操作流程图醒目、直观,操作程序简洁、准确、实用。低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分钟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三、消防泵房机泵、备用泵、仪表、电器、罐等应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振动符合规定,压力、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消防泵房应设报警电话。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有专人负责,对于消防泵房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机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润滑、维护和保养,每周试运行1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认真填写运行和润滑记录。内燃机的优良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匀转6小时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七、使用后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立即清洗,吹扫干净,防止锈蚀,泡沫罐及时填加灭火剂。

八、泡沫液贮存到期前,必须取样送到专业部门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025-89620xx9鉴定书复印件送到质量安全环保处部门备案。化验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九、更换泡沫液前,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灭火试验,查看系统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检查修复。

十、每年应利用消防演练等时机对消防水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部测试,通过水泵控制柜现场启动、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等方式来启动消防水泵进行测试。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八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九

根据教育局要求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细则》的相关内容,我们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学校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了安全责任,层层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安全管理无死角。学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生爱教育面达100%。

开学初我们组织教育科、学校、幼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设施、线路、水电、监控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做到了安全工作零时间处理,需要进一步解决,确定了具体的整改时间,保证学校安全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一)消防安全。学校、幼儿园消防逃生系统、防火系统、灭火系统完好,各项管理制度都已经落实。学校究全总管理人副校长许福昌,安全设施检查管理负责人罗汉明,中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周秀伟,小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安百环。

(二)化学品安全。学校严格执行省化学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使用过程的管理,各项记录详实,药品室安装防盗门、窗子加装护网,实行双人双锁。

(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学校教学楼、运动场等各室管理人员、制度、紧急疏散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部落实。各室全部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了安全工作的层级管理,分点落实。

(四)各校要扎实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每学期开学,学校都要以班会的形式上好“安全第一课”,每学期学校都集中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文明出行、安全用电、预防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放假时学校还用《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抓好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学校真完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全部师生开展以防火灾、防地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避险应急演练,并现场给学生讲解安全常识及危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增强学生“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已落实,4月10日全部完成。

二龙山农场学校。

20xx年3月28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

1.食堂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了解各种原辅材料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

3.采购各种食品、食品原辅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4.执行食品卫生制度,拒绝采购有害物质污染、霉变、变质、过期、腐败的物品。

5.采购物质要求定点购买,并认真做好购货记录,经食管员验收后方可入库。

6.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的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7.各类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8.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9.定期检验库存食品,掌握所贮存食品的保持期。

10.不使用腐败变质、生虫及污染不洁的食品。

(二)食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炊具、用具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2.落实餐具及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对小餐具实行一去残渣、二碱洗、三清水冲、四蒸汽消毒、五保洁。大餐具和用具实行碱洗、清水冲、再消毒保洁。

1、每天对空气、工作台面、刀砧进行消毒,在无人工作时应用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或用消毒液擦洗台面。

2、班前、班后要做好各部位的清洁、洗涤工作,保持厨房内外包括操作台、灶台、地面和水沟等处的清洁消毒工作。

3、定期打扫贮存室,做好室内清洁消毒工作。

4、食堂应确保一天三小扫二保洁,一周一次大扫除。

保持操作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应有专人负责,分工包干,及时清扫;场所内设施布局应符合要求,垃圾和废弃物应有密闭容器存放。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滋生条件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三无:无鼠、无蝇、无尘。

(四)食品的卫生安全要求。

1、供给的食品要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

2、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

3、洗菜工要落实一洗、二浸(浸泡1小时)、三洗工作;生熟菜切配用具要分开,并有标记。

4、彻底加热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必须达到70℃以上。

5、加工后的可食食品应放在备餐间,严格防止污染。立即食用做熟的食品。

6、妥善贮存熟食品:食品贮存在60℃以上或10℃以下的条件下。

7、彻底再加热熟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

8、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

9、反复洗手,加工前和每次间歇之后,必须把手洗净,尤其是去厕所后。

10、必须精心保持厨房所有表面的清洁。

11、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

12、使用净水,若供水不保险的话,须在加入食品或制冰或饮用前,将水煮沸。

13、餐具保管要定人定位,餐具存放应整洁有条理,专用机械要加纱布套。

(五)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每天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并进行晨检记录。若发现当天有发烧发热或其它不适症状的从业人员应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要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仪器的工作。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搞好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能佩戴首饰,不随地吐痰,不在操作时闲谈、抽烟,不带闲人进配餐间,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

4、发现传染病者,立即调离岗位。

(六)检查及惩罚。

卫生教师每天到食堂检查、做好晨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食堂负责人。

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各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于认真执行者予以奖励。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一

1.学校购买物品严格领导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及时进入物资账,保管人员的账册务必和会计室的账吻合。

2.保管人员按学校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不出差错。

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散失,严格领用审批制。

4.各组室的物资均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由专人保存,领用、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设施配齐,不使物资受损失。

5.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务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1.配电、水房是学校师生教学、生活用电、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务必具有高度的职责心,认真管理好二房。

2.严格实行值班、定期检查制度,常年保证机械运行性能良好,确保学校供水、供电正常,预防停电、停水事故的发生。

3.非工作人员不准带入该两房内,不准他人随便摆弄供电、供水设备,注意保养、爱护公物。

4.房内持续整洁有序,门窗防护设施完好,专人负责关锁门窗。

5.配电房按规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性能,学会使用,妥善保管。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持续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务必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持续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职责。

7.持续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务必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务必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理解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职责追究。

1.小卖部务必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

2.经营的食品务必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贴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

4.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务必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7.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将小卖部、烧饭处、住宿混用。

1.电工务必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务必征得管电人员的同意。

2.电工务必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务必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务必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1.医务人员要有高度的职责心、事业心,对每一个病人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发生错诊、误诊事故。

2.病员如实向医务人员反映病情,医务人员应对症下药,对一些急病员、病情难断定的应及时转院治疗,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3.医务室进药渠道要规范,不得将过期、变质的药物用于师生,预防发生药物事故。

4.医务人员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防疫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

5.医务人员督促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卫生、食堂卫生,严防群众中毒事故的发生。

1.学生骑自行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单车证”。

2.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务必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务必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3.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个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务必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校内部门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负责太阳能热水器工作人员应持上岗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随便请他人代班操作。

3、太阳能热水器应实行定期检测和定时检修制度,检验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禁止使用。

4、负责太阳能热水器工作要落实职责制,任何状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注意水压状况、进水状况,严防发生爆炸事故。

1.凡进出教工宿舍的人员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员及门卫的管理。

2.外来人员来访,须在门卫处登记,所携带的各类物资能自觉理解盘查。进入车辆按指定地点存放。

3.各住户应礼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邻里礼貌礼貌,严禁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加强计生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严防被盗、火灾等人为灾害出现,如遇突发状况,应及时向公安或学校及管理人员汇报,加强安全保护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及潜力。

4.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职责心、严守有关规章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潜力,管理人员负有第一职责人职责。管理工作实行职责制和职责事故追究制。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二

为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审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辖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督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专项督查;协调有关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重要事项;筹备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专项工作。

(二)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为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管中的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要上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上述两种会议均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认真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及时做好组织和查处工作。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的管理,由安全管理小组检查落实,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当进行,特殊制定以下措施。

1、遵守大路、铁路交通规章,横行车行道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不准在公路上或铁道线上追赶玩耍,不准穿越车行道和护栏,不准爬车、追车、拦车或抛物击车。

3、不满12周岁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1、无大人伴随不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玩耍。

2、禁止同学玩烟花、爆竹、火柴、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准任凭按动学校或公共场所的`电线、开关、插座。

4、郊游时不准携带火种。

5、学校后勤部门定期检查、修理、形成制度。

1、禁止同学在校内及走廊上追赶打闹。

2、禁止推拉、及打架行为。

3、上、下楼梯靠右走、严禁攀越扶手、护栏。

4、到功能室上课、下课均排好队。

5、低班级学校生没有老师带领时不能到跑道边的沙地、单杠、双杠及有危急性的地方活动。

1、同学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要听从老师的指挥,按规定完成体育动作或活动课内容。

2、同学上体育课、活动课时衣服要宽松,不准佩带小刀、徽章或其它金属品、要穿运动服。

3、体育、活动课老师上课前要检查设施场地是否安全,老师要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爱护工作。

1、合理支配同学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但不要让体弱多病的同学参与过重的体力劳动。

2、不让同学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留意不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开关、电线。

3、劳动时应当心细致、搬放物品时应抬稳放牢。

4、在擦拭门、窗、风扇、光管时要留意安全。

5、要让同学留意肯定不能从高空抛物。

6、劳技课、老师应在上专业课前叙述与有关专业相关的安全学问教育。

7、劳技课场全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如保健箱等。

1、组织同学集体参与校外活动,肯定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要做到周密方案、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2、活动时,同学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要私自离队或到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活动。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公司内部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治安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逐级负责,归口把关,建立健全治保会、义务消-防-队、交通安全委员会、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各级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做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以下简称五同)。使治安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对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应当给予内部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规定"适用物资部内部各个单位、外分包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外包队)。第三产业、商业网点、除按工商、税务特别要求外,也应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物资部所属各单位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或其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本企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配备或指定治安保卫工作干部,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治安工作档案,负责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岗位责任落实到人,把治安保卫与本单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五同。

第八条各单位要主动搞好同当地公安部门,综合治理委员会等组织的协作配合,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组织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关于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1.凡经管钱财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府及物资部有关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单据、印签章等财务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止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发生。

2.财会部门的办公室、门窗要安全牢固。安装防盗门、防撬锁,窗户、亮子要有防护栏。存放现金票证,必须使用具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不得为私人代存钱财,贵重物品。保险柜钥匙要专人负责随身携带。

3.取送数额较大现金必须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和有防卫能力的人员随行,中途不准携带现金办理其他事情,要直去直回。

4.严格执行现金存放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两人以上看守。

5.加强对支票、有价证券、票据的检验复核制度,严格领用手续。

6.经手钱财票据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与维护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

7.财务部门要对安全防范做到经常检查,发现漏洞及时堵塞。

第十条关于门卫、护场队、经济民-警职责。

1.根据93年市政府第9号令规定的精神,要定期对门卫、经警护场队进行培训,提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本单位的安全尽职尽责。

2.熟知火警、匪警、急救电话,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须及时准确无误地报告公安机关以及上级保卫部门。

3.门卫、警卫人员上岗须配带明显标志,工作严肃认真,负责。

4.门卫、护厂警卫应熟悉现场情况,经常巡逻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抓获,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及时处理,解决好职责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5.热情做好外来单位联系工作及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问明事由,验看证件,办理会客登记后方可放入,严禁放入商贩和无关人员。

6.对携物外出人员、车辆,要进行认真检查,验证核实后,方可放行。

7.门卫、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睡岗,上岗时严禁酗酒,女同志禁止上夜班。

8.对重点部位,要勤查勤看,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情况介绍。

9.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处理、解答问题要态度和蔼、耐心、细心,讲究方式。

关于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建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执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物资部有关单位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装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承担,也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和治保会,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前将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建委和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须设防护围墙(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警卫室,实行出入证制度,施工现场开工后,应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落实逐级治安责任制。

第十五条建立专职警卫队伍,按施工面积大小,配备足够的护场人员,并负责昼夜的警卫任务。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要按照平面图布置码放整齐,远离围墙不低于1.5米。施工现场进出材料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门手续,经警卫检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贵重仪器,小型器具等不用时,必须设专用铁箱(柜)由专人妥善保管,箱(柜)须加防撬锁,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品的保护,建立成品保护队伍,要有明确分工,防止破坏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一切临时设施应尽快拆除,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故常住。

第二十条重点工程,必须建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对进入重点工程的施工人员,要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严禁外部及闲杂人员进入现场。重点工程要组织值班巡逻,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维护重点工程的治安秩序。第二十一条凡有引进贵重成套设备或装饰材料的现场,保卫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把好接运验收,保管领用或安装等重要环节,明确责任制。健全和完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无损。

关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库区料场须与办公、生活区域隔开,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及留宿。

第二十三条凡储备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一、二类仓库,库区必须要设有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物品码放距围墙1.5米以上。库房要安装铁门,窗户有护栏,有报警设施。一般仓库要设防护栏及防撬锁。

第二十四条安全防范制度要健全,有防哄抢及突发事件的预案。各项规章制度和预案要上墙。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以外其它地点,设置的半固定性或临时仓库(统称三类仓库),必须报经保卫部门批准,经验收符合防范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原料、材料、产品、商品、五金工具、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物资的经营,储运存放,生产要有专人管理和明确的责任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严格仓库、货场、料场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要有清单,写明品种、名称、规格,要单物相符,车辆人员携物出入要手续齐全,检验登记。

第二十八条稀有贵重金属材料、成品、贵重高档商品、工艺品、文物、贵重仪器、设备、珍贵资料等,要在有防范设备的安全仓库(室)、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计量、交接、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加强值班巡逻。

关于档案室、微机室、机密文件、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除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不能进入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第三十条配备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事先进行审查征得保卫部门同意,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安全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有技术防范措施和足够的值班警卫人员。

第三十二条档案室、微机室、加油站、较大油库等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选派有一定思想觉悟、工作严肃认真的同志担任。并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岗位责任制。秘密文件微机软盘,保密资料,档案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有防范设备的室柜内存放,经常检查。

第三十四条借阅、复印、复制机密文件、资料,微机软盘及处理、销毁、废旧机密文件,包括底稿,保密图纸、腊纸、复写纸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造册。不得利用机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取送机密文件、资料,重要会议入场券等,应直去直回,严禁把文件资料装在衣袋或夹在自行车上以及带回家中。第三十六条物资部各公司(厂)应成立重点要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防范检查。

更-衣室、工具房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班组的更-衣室、工具房应设专人管理,防止室内材料丢失被盗。

第三十八条更-衣室、工具房仅供更-衣和存放工具、材料之用,严禁留宿及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更-衣室、工具房的门窗要牢固、要设防护栏及防撬锁,妥善保管,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条价值较高的工具、材料要设铁箱(柜),并加防撬锁,妥善保管,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一条超过千元以上的工具房,均按仓库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物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凡购买、使用、贮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制定严密的可行的管理制度。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库、专柜。库区应设在远离建筑群和居民区的下风向地下。电器须安装使用密封、防爆式的.,不准在不利于安全、防火的地方存放上述物品。

第四十四条严格库区、库房出入制度,和领用、清退、销毁的申批登记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剧毒、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第四十五条库区、库房周围要设有防火规定,危险信号的明显标志。

关于枪支、弹药、刀具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造、持有、保存公安部门实行管制的枪支、弹药、刀具。

第四十七条持有气枪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发货票或单位介绍信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如有转让或异动须向当地派出所声明注销,同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四十八条任何人不准在机关大院,施工现场、宿舍区、库区、料场等,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使用气枪。

第四十九条要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市人大会1993年10月12日通过公布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觉地遵守法规。

第五十条生产用三棱刮刀要严格购买,领退、使用、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废旧的三棱刮刀、要由管理部门统一回收,造册,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销毁,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关于外包队管理

第五十二条凡在物资部所属单位参加建设施工的各类农村包工队均属外地建筑队伍(统称外包队)。

第五十三条凡在物资部参加建筑施工的外包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物资部内及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手续完备、合法,"四证"齐全,凭工作证或出入证进出现场。

第五十四条凡有外包队的单位要加强管理,要负责对外包队人员入厂前的审查和法纪、防火、治安、交通安全教育,检查、考核。外包队要与使用单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检查、考核。外包队应逐月向使用单位提供准确的人员花名册及人员情况,不准随意乱招收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外包队工作,一经查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五十五条外包队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对本队人员和钱物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盗窃、治安案件。

关于有关部位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集体宿舍(含外包队宿舍)管理

1.集体宿舍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职工(正式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队及家属),需经批准,方可进住,行政部门对住宿人员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2.住宿舍人员必须遵守宿舍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3.宿舍内严禁赌博、传播淫秽录相,书刊等违法犯罪活动。

4.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现金、物、票证要妥善保管。

5.爱护一切公共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宿舍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7.集体宿舍需配备门卫或值班人员,严格会客制度。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8.职工宿舍管理制度应当张贴在每个宿舍房内,每个住宿的职工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关于食堂、浴室的管理

1.食堂应健全治安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2.管理人员对现金、票证要加强管理,操作间、库房门窗要牢固,防止发生意外。

3.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伙房、库房和管理室。

4.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食物中毒。保障就餐人员的生命安全。

5.浴室要设专人管理,定时开放。洗浴人员要遵守管理规定,不要把现金,贵重物品带入浴室内,要爱护公共设施,要节约用水。

6.泵房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认具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应为经济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落实到党政主管领导及工程项目经理、施工队(车间)生产班组以至每个职工身上。要建立各级检查责任制。要把经常性的检查同节假日检查结合起来,把普遍检查同有目的、有重点的检查结合起来,把自查和互查结合起来,把群众性检查同专业人员检查结合起来。安全检查要避免形式,走过场,要讲求实效,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第五十九条开展治安防范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漏洞,要立即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在限期内解决。

第六十条遇有首长视察,内外宾参观等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日,要健全统一的接待组织和手续。主管领导要亲自参加治安防范检查。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对有外资的工程,各单位有关部门应会同当地主要机关及外事部门,做好外资工程人员的安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守则,对职工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第六十二条检查可由保卫部门单独进行,也可由分管治安的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应做记录,填写治安检查登记表,归档留用,逐级上报,以备考核。

第三章奖惩与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列入企业管理条例,并做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职工及奖励条件之一。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治安防范负责人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对责任制严重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至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六十五条对认真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工作秩序,有下列功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通报表彰,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特别嘉奖。

第六十六条对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

1.治安保卫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范工作落实,全年治安保卫工作不超指标的。

2.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会的活动经常,成绩突出的。

3.发生刑事案件后,保卫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破,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4.治安防范成绩显著,创造的经验、作法在物资部范围内有推广和应用价值的。

5.在同治安灾害事故和同犯罪行为斗争中成绩显著的。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被评为治安先进单位或集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二、惩罚

1.严重违反本规定或下发隐患通知书后,整改不利,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批评,对单位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理,对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按罚款总数的20%进行处罚。

2.责任制严重不落实,防范有明显漏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后果严重或内部治安秩序不好,连续发生治安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按照责任制给予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按对单位罚款的20%进行处罚。

3.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不按规定上报,信息网络堵塞,一经发现,给予主管领导和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卫科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处罚手续一定要健全,罚款要有通知书,罚款金额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存入。用于保卫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专用款。

第六十八条对个人的奖惩

一、奖励

1.认真执行治安责任制及防范规定,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

2.同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保护公共财产和他人安全功绩显著者。

3.能够主动向公安保卫部门提供重要线萦,对预防重大犯罪或查破重大案件有功者。

二、惩罚

1.人员携物、车辆载货出门、拒不接受门卫检查,经劝解不听,无理取闹的。

2.门卫、值班员擅离职守或不负责任的,以至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

3.工作失职、失误以至使企业经济受到轻微损失的。

4.私存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5.私自制造、保存和倒卖管制刀具的。

6.在单位内部私留客人住宿,非婚男女同居的。

7.寻衅滋事,打架斗欧的。

8.欧打、辱骂、诽谤他人的。

9.抄拿少量公私财务的。

10.破坏工程、施工现场防护设施以及公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1.毁坏他人财产,损失轻微的。

12.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的,抽利的。

13.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成品上随意刻画,造成不良影响的。

14.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转借驾驶执照,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15.造遥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保存、播放、复制、扩散淫秽物品的。

17.散布迷信思想,影响较坏的。

18.私刻公章伪造公函证明的。

19.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情节轻微的。

20.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1.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22.酗酒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3.破坏作案事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4.包庇、放纵坏人,施行报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5.对揭发检举人施行报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7.弄虚作假,隐瞒案情,事故不及时上报。

28.拒绝、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29.毁坏、移动勘测座标和测量标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0.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和明显标志的。

31.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奖罚的实施

1.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保卫部门提出建议,上级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2.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保卫科裁决。

3.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一律填写《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除保卫部门执一份留查外,财务部门、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对单位的罚款由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单》,当月从财务中扣除,对个人的罚款,在限期内由被罚款人交纳。

4.所扣款项,财务部门要单独立户,由保卫部门用于治安工作奖励。

第四章逐级治安责任制

第七十条物资部经理、主管副经理责任制。

1.经理、主管副经理对物资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市政府9号令《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住总集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将治安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与生产经营做到五同。

2.确定各三级单位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部安委会成员,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3.布置治安防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宣传教育,进行防范检查,主持研究整改治安防范隐患。4.组织制定重点要害部门保卫方案,防范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5.负责组织对刑事案件和较大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总公司。

6.各单位建立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7.主动搞好同当地公安部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协作配合,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七十一条保卫科责任制

1.保卫组织是企业治安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党政领导下,对治安保卫工作行使督促,检查,考核职能,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

2.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参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与重大质量、安全、交通、治安灾害事故的追查和处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内部发生的案件进行侦破-处理。

3.对重点工程、要害部位、设备及易发案部位等,加强指导,保证重点部位绝对安全。

4.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全心全意为生产安全服务,为企业职工和财产安全服务的观点。

5.组织领导经警、护厂队及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多层治安保卫工作网络,充分依靠逐级责任制和治安网络,共同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管理目标。

6.根据上级保卫组织、公安机关的布置与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单位治安保卫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治安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执行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2.在职工中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防范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开展群众性安全竞赛活动,表彰好人好事。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与犯罪,处理不安全因素。3.组织建立治保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4.组织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治安工作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限期改正,并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告指出单位。

5.确定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建立重点工程,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并经常检查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6.发生刑事案件和较大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破,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7.建立本单位实施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9.加强对分包单位,挂靠单位管理,签定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10.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古墓、文物等要组织力量看守、保护,防止破坏,任何人不准私吞、哄抢,同时上报保卫部门或有关文物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各公司经理(厂长)责任制

公司经理(厂长)对本厂治安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领导并保证公司(厂)的治安安全,贯彻物资部和上级有关治安工作文件、政策、法令,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本单位治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计划和制度,把治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经营作到五同。

3.负责按有关规定和企业需要设置保卫部门或干部,审批治安工作计划,制度等并作出重要决策。

4.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上报物资部有关部门。

5.奖优罚劣,从奖励基金中提取必要的比例作为治安工作专项奖金,并提供其他必要的物质保证。

6.加强对全体职工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并履行对上级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状,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分管保卫工作副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公安、上级主管部门和经理关于治安工作规定,指示,接受上级检查。

2.主持本单位日常保卫工作,组织治安专项工作,计划方案的制订,组织"月度"以上联合检查,消除隐患,督促各级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3.保证将治安工作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布置,同检查落实,同总结评比。

4.组织本单位治安法制宣传、防范预案的演练,重大隐患的整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五条安保办公室主任责任

1.传达经理(厂长)和上级部门关于治安防火工作的指示,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治安工作实施具体领导检查,督促安保人员工作。

2.同部保卫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治安工作计划、措施,保证计划措施的贯彻落实。

3.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专兼职保卫干部责任

1.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按经理(厂长)的要求开展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单位治安计划文件,当好领导的参谋。

2.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治安制度,发现一般隐患,限期解决,重大隐患,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解决意见,并存档备案。

3.开展治安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负责对所属单位提供教育资料,组织防哄抢预案的实施和警卫人员的培训管理。

5.参加对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车间、站长、重点库主要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治安工作制度,指示,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防范措施。

2.经常对职工进行治安和法制教育,对不安全因素及治安隐患及时处理整改,并及时上报本单位有关领导。

3.发生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人员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对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给予人、财、物的保证,并选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

5.履行与本公司(厂)签订年度安保责任状。

第七十八条各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物资部及上级有关治安制度,对本部门治安防范负责。

2.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保证本室不发生失盗等案件。

3.如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工长、队长责任制

1.贯彻落实上级治安制度,要求,将生产与保卫工作紧密结合落实五同,每一项工作安排都要将治安防范工作考虑到计划之中。

2.对所属职工的思想倾向要心中有数,对存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对工作中的重点部位要有制度,有落实,有措施。

3.要做好班前班后的治安检查,并经常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

4.对各班组价值较高的工具用具要建帐,建卡,做到胸中有数,并对贵重物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八十条班组长治安责任

1.保证执行各项治安制度的实施和落实。经常对全班、全组人员进行防范意识教育。

2.带领全班搞好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制度要上墙。

3.带领全班管理好企业财产,对贵重财产、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4.如发生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做好处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要害部位工人(库管员)治安责任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治安工作的规定、制度,保证重点部位物资存放合乎治安防范规定。

2.努力学习治安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

3.搞好日检查、日清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

4.敢于纠正违章,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如发生刑事案件要及时上报,保护现场,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治安责任

1.未经批准不带车在外过夜,经批准带车在外过夜的要将车辆停在有安全措施的地方,收车时,锁车锁门。

2.禁止将车交与他人驾驶。

3.会使用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妥善保管随车携带的灭火器。

4.在修车或加油时不吸烟,加油时先灭火。

5.涮车时先断电,禁止用汽油涮车洗件。

6.禁止用"沟油"方法发动车辆。

7.行车中禁止司机、乘车人吸烟。

8.停放汽车时要避开油库、变电室及其它严禁烟火的地方。

9.认真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其它安全、保卫、消防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发文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住宅建设设备物资公司综合管理部。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五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扎实做好学生军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各种意外事故,根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4〕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承担学生军训任务部队官兵教育管理的通知》(政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下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各级主管学生军训部门及帮训部队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工作,训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校要建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军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军训安全管理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2.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安全工作办公室,高级中学分管校长或高校学生军训工作部门、保卫部门负责人和承训部队带队干部任主任、副主任,具体落实军训安全工作。

3.高校各院(系)及高级中学年级组成立相应的学生军训工作组,履行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职责。特别要加强学生军训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4.高校和高级中学要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组织上、制度上、程序上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二、科学施训

5.高校和高级中学在学生军训期间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方法。

6.帮训部队要选派素质全面、经验丰富的干部带队,认真组织好帮训人员和带训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训练大纲》要求,明确任务,统一训练内容,统一训练标准,统一训练方法,统一训练要求。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严明帮训纪律,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学生军训安全工作。

7.学校和帮训部队应共同研究,合理制定军训计划,科学施训,循序渐进,劳逸结合,强弱得当,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决杜绝打骂现象。在时间安排上,要确保学生晚间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8.军训前必须对参训学生进行体检或由家长提供学生相关健康体检证明材料,对患有心血管等疾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应及时反馈给军训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9.学生军训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军训期间,要根据天气状况及时调整训练时间,如遇到  高温黄色预警天气(24小时内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室外训练可安排在上午11点半前和下午3点后进行。如遇高温红色预警天气(24小时内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9℃)或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室外训练。

三、有关保障

10.学校要统筹安排好教学工作,保证军训期间学生训练用场地。在部队营区(含民兵训练基地)军训或实施实弹射击的,学校要提前与部队商定有关事宜,双方共同制定相关计划,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11.严格执行射击场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加强射击用枪-支-弹-药管理,严禁私藏弹药。严格按军事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武器库的建设和管理。

12.落实医生值班和巡诊制度,做好训练场地防暑降温物品和急救药品、器材的配备工作。联系落实当地医院,建立“军训医疗急救通道”,公布当地医院和校内应急电话,确保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实施紧急救护。

13.因实弹射击等原因需运送学生,必须选用有客运资质单位的车辆或军事部门的车辆,驾驶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行军、宿营、野外生存等综合训练的学校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学生安全。

14.按照《学生集体用餐与食堂卫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四、报告制度

15.军训期间,学校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须应急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报告。

1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情况(发生经过、伤亡人数及名单、擅自离校出走人员等)、处理办法、结果等。

五、责任追究

17.坚决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校和部队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予以通报。

18.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军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国防和军队建设高素质后备力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通过军训,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精神,为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第四条 军训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两部分。军事技能训练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按照,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或120学时);军事理论课教学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及《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少于36学时,军训成绩纳入学生学分管理,存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五条 学生军训是学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学校教学、管理、后勤工作。校属有关部门要从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制定军训工作计划,严密组织,主动协调,搞好保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军训机构及各级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做好军训协调工作,保证军训任务完成,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生军训团等组织。

第七条 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范围

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统筹安排学校年度学生军训工作,审定军事训练、理论教学、经费使用、军训团编制计划,任命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训团主要组成人员,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军训工作,下达军训任务,研究军训成果汇报、军训总结表彰以及军训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生军训办公室组成和职责范围

学生军训办公室接受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学生军训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军训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系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军训办公室负责策划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拟定学生军训计划、联系军训教官,组织军训动员、军训成果汇报及军训总结表彰工作,负责军训期间学生常规管理和训练中学员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军训期间的军事教学、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处理军训日常事务,管理军训工作台帐。

第九条 学生军训团编制及岗位职责

为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在学生军训期间,学校按军队编制临时组建学生军训团,系部组建学生军训营,班级组建学生军训连;分设团长、政委、营长、教导员、连长、指导员等职务,其职责如下:

第十条 团长职责

团长在学院军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团长由军训教官组负责人担任,团长与政委共同负责军训团工作,团长对全团的军事训练负主要责任。

六、负责军训成果汇报的具体组织工作;

七、完成学校军训领导小组安排和军训办公室协调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团政治委员职责

团政治委员受学校军训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与团长共同负责全团工作,团政委由学校指派军训领导小组成员担任,主要负责领导全团的政治工作。

四、协调军事教官、学校有关部门工作,关心军训学生,注意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五、完成军训领导小组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营长职责

营长受团长、政委的直接领导,与政治教导员共同负责全营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训练负主要责任。

四、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接受团政委工作指导,与营长共同负责全营工作,主要负责全营思想政治工作。

二、深入训练场地,及时解决学生中出现的各种思想和实际问题,调动学生训练热情;

三、组织全营开展练兵竞赛和文化体育活动;

四、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连长职责

连长与政治指导员是学生军训的基层组织者、指挥者,是学校联系军训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连长、指导员共同负责全连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训练负主要责任。

四、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学生训练积极性;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与连长一起共同负责全连工作,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做好连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一般应由辅导员担任。

三、加强管理,细致工作,强调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四、组织安排学生完成公差勤务,积极做好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健康有益文体活动,活跃连队文化生活;

六、组织学生优秀学员评比,做好连队军训小结,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战士(参训学生)职责

二、服从命令听指挥,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断提高军事技能; 

四、军容严整,仪表端正,讲文明、讲礼貌;

五、尊重教官,团结同学,积极参加连队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公差、勤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军训制度

第十七条 军容风纪规定

一、着装

1、军训期间一律着军服、戴帽子、扎腰带;

2、保持军服整洁,不在军服外罩便衣,不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领扣;

3、操课时必须统一着装,非操课时不准军便服混穿,不准在宿舍以外穿拖鞋。

二、仪表

头发应当整洁,男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准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举止

1、举止端正,精神振奋,姿态良好。不袖手,不背手,不在路上边走边吃东西;

3、不吸烟、不喝酒、不起哄、不打架斗殴。

第十八条 请、销假制度

二、因事临时请假者,须经辅导员同意并报军训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的,要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听到广播后,全体参训学生应立即起床,根据出操内容,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出操,时间为50分钟;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1、早操结束后,班长迅速组织全班人员抓紧时间整理内务,打扫卫生,进行洗漱;

2、个人物品放置要整齐、统一、有序,地面要清洁卫生;

4、定期对参训学员宿舍进行内务卫生检查,表扬先进,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

四、就餐:

按规定时间就餐。就餐前以连为单位排队前往餐厅,解散后排队购买饭菜,严禁插队。用餐时保持肃静,注意节约,反对浪费。饭后送餐具后自行离开。

五、训练(或上课)

2、各级值班员负责集合队伍,清点人数并带队;

4、对训练中因事、因故缺课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课;

5、训练应按规定着装,保持着装整洁,严禁穿皮鞋、高跟鞋。

六、就寝: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就寝。就寝时,服装及其他物品放置有序,熄灯后,不得相互讲话,影响他人休息,不得在宿舍点蜡看书。

第二十条 安全规定

安全是学生军训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一、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教育,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每个训练课目都要做到开始有要求,中间有检查,结束有讲评,努力营造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评比制度

一、评比的项目和数量:

1、先进集体:“军训先进连”占20%;

2、先进个人:“优秀教官”,占20%;“军训优秀学员”占15%。

二、评比条件:

1、军训先进连评比条件:

(1)全连学生团队意识强,各项活动开展得好,政治文化气氛浓;

(2)宿舍内务卫生整洁、统一、规范且保持好;

(3)学员遵守纪律好,参训率高;

(4)学员军训中能严格执行计划,吃苦耐劳,军训会操成绩好;

(5)能出色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优秀教官”评比条件(略)

3、“军训优秀学员”评比条件:

(1)组织纪律性强,对自己要求高,出勤率高;

(2)积极配合连长、指导员开展工作,工作积极主动,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干劲大;

(3)在班级能够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4)讲究个人内务卫生、军训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

三、奖励

被评为上述各项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在军训总结大会上表彰。“军训先进连”颁发奖状和奖品;“军训优秀学员”填写《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档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优秀教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军训领导小组会议

由学校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一般在军训开始前一周举行一次,听取军训准备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军训重大事项,下达军训任务。军训结束前再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军训各类先进评比、军训成果汇报、总结表彰等有关工作。

二、军训团会议

由学校军训团长主持,传达学校军训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学校领导指示,明确军训任务,提出军训工作要求;军训团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二次。

三、营务会、连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营、连长临时决定。

第四章 军训保障、经费

第二十三条 训练场地、器材

1、为保证军事技能训练顺利进行,军训期间,校内操场、篮球场及主干道主要供军训使用,学生体育课、学生户外的第二课堂活动应调整时间和内容,以避免同军训在场地上发生冲突,或相互干扰、影响。

2、学校图书馆应购置能满足学生阅读的军事书籍,军训主管部门应购置能满足军训教学、研究的书籍、声像资料和训练设备,提供宽敞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

为保证军训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军训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2、发放学生的军训服装,划定军训学生就餐窗口,安排军训学生训练期间的饮用水,安排军训医护人员现场值班和医疗救护专车,做好军训期间学生体检等工作。

3、有关部门要主动深入学生宿舍,积极做好学生宿舍生活设备检修、维修及跟踪服务工作,注意解决新生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军训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军训经费

学生军训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建立军训经费专项科目予以保障,根据学校实际,还要提供必要的军训设备、教材、教研、活动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附件为《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大纲》、《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军训计划》,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有待在实际工作中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六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学习制度

(一)坚持定期学习制度。采取自学、辅学、集中学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以适应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需要。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决定、决议、文件精神。

2、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新近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

3、业务知识:主要包括财经方面的新制度、新办法和电算化培训等。

4、其他方面知识: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

(三)集中学习由分管机关的所长负责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力求多样化,讲求实效。

(四)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分管机关的所长请假,并到办公室登记。

(五)遵守学习纪律,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六)坚持做到集中学习有笔记,讨论有结果。

(七)鼓励干部职工进行学历、职称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取得相关成绩的,按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二、机关考勤与值班制度

(一)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所内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二)严格工作考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应请示批准,说明事由、去向、时限。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

(三)严格请假制度。因病需要休息的,须凭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的,一律以旷工处理,视情节扣发一定的责任制奖金。

(四)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制和年休假制。特殊情况必须服从统一安排,随叫随到,无条件上岗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值班安排

1、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2、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2、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3、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4、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七)值班纪律

1、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一楼。

2、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八)法定节假日期间,统一安排的'岗位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婚、产、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纪守法,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打牌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办公室和宿舍要做好防抢、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走锁门、关电、关水,有价证券、票证和现金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司机必须保障行车安全,经常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车容整洁,做到按时出车,按时返回。

(四)门面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工作,对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及时排除。

(五)处罚

1、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2、凡公共场合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财政所同时申请镇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责任制给予相应的扣分。当年的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3、办公室、宿舍发生火灾,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其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办公室、宿舍被盗,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使用管理

1、单位内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个人负责,多人使用的计算机,应明确专人负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应定期打扫清洁卫生,严防烟灰、纸屑、茶水等进入计算机,确保安全运行。

2、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系统和关闭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下班后应当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网线,如遇雷雨天气,应切断交换机的总电源,保护好电脑。

3、严禁在上班时间聊天、玩游戏、看影碟等;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与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避免计算机、打印机的疲劳使用,降低机器损耗。

4、严禁任何人私自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特殊需要,须经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5、为保证网络系统安全工作,软盘、u盘、光盘等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6、计算机正常损耗的维护工作,应委派专人负责。

(二)信息系统管理

1、与区财政联网的计算机,由区财政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非计算机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2、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人身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3、应正确使用电源(含ups),计算机设备使用的电源和其他超负荷设备使用的电源应分开,电源在接地方面要符合要求,避免因电压不稳或接地不良而损坏计算机设备。

4、遇到雷雨天气或长时间不用计算机设备,应关闭计算机设备电源。

5、网络设备的调试、安装完成以后,计算机管-理-员应该及时修改口令,删除不必要的用户。

6、针对系统应用的不同用户,应当设置口令和权限,各用户对操作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经常修改。

7、每台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出现故障或发现病毒,应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网络维护员应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好记录。除网络维护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任意安装和删除软件,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器和交换机上的各项系统设置。

8、单位需向外网提供数据信息,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可用性、严谨性与真实性,重要上网内容需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杜绝泄密情况的发生,确保信息安全。

9、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借出本单位电脑,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

10、可查找与工作相关信息;严禁浏览反动、色情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严禁从网上下载游戏、电影等内容。

(三)事故责任追究

1、私自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的,或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护费用。

2、因操作人员使用未经杀毒的软盘、光盘等导致办公系统感染病毒、出现瘫痪现象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未经同意,私自从互联网下载有关内容而致使黑客或病毒侵袭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事故违规的处理按组织程序办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各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

(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与现金需存放于保险箱内。

8、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明细记载。

9、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应交印鉴保管人核对。

10、会计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发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会计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1、本单位稽核为兼职,由会计主管负责对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和计划预算的审核。

2、稽核岗位直接由会计主管负责。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4、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

6、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

7、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六、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进行;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半年内还没有收到的,必须发函、发信、支电或组织专人催收,防止发生坏账。

(三)固定资产清查每年6月进行一次,并与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相核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保证账物相等,同时,要配合纪检室对在职干部内审时进行资产核对。

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三)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开支,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部门预算。

(四)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七

学校师生饮水安全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必要保障,对老师的健康、同学的成长具有现实意义。为此,特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师生要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饮水卫生工作,详细负责后勤的老师应加强对饮水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存水室要讲好卫生,桶摆放整齐,水的存放时间不能超过15日。

三、每学期要对饮水机进行清洗和检修,搞好饮水机的`卫生,确保饮水安全。

四、班级要加强对饮水机的爱护,要有专人负责,如有损坏准时送交管理员检修,是人为损坏的,损坏者要包赔损失,并扣班级考核1——3分。

五、要建立索证制度,每一期送水都要索要饮水质量合格证。

六、要建立饮水机检修记录,要具体记录饮水机检修记录。

七、学校要加大对饮水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管理员每年要进行体检。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八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削减因校舍发生的担心全事故,经讨论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觉和发生准时作好逐级上报,排解和乐观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常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修理,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常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家长、同学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仔细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十九

1、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2、针对学校食堂小吃店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堂小吃店进行管理。

2、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4、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1、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2、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1、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1、食品销售场所应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2、销售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3、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4、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应设专人负责食品容器、餐用具等清洗消毒工作,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一条为强化北京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专门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

二、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学校安全工作要抓住两条主线:一是由校长负责学校设施及物资设备的安全保障;二是由老师充分利用思品课、活动课、社会课、班队会准时组织对师生安全学问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

四、实行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为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定。

六、严格执行同学校外活动审批制度,班级组织同学进行校外活动须经校长亲自审批,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必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且外出活动必需排查担心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由大队部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七、学校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同学参与没有教育意义或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课堂安全责任制,同学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课老师全权负责,重点加强体育教学安全管理。

九、加强信息进入学校渠道的安全管理,严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网络媒介的信息质量关,防止反动、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进入学校。

十、教职工要依法施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十一、老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延长教学时间。放学后不得随便留同学。

十二、加强对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十三、班主任除负责对本班同学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节假日、休息日前和学期初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准时上报,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快速妥当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一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二

1、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到处把爱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各活动室的布置均要考虑幼儿的安全,危急物品及消毒洗涤用品要远离幼儿,电源插座要高出地面1.7米以上。主班老师要每天检查安全设施,准时排解担心全因素。

3、严格每日晨检、午检,确保幼儿不携带利器等易损害幼儿的.物品;幼儿自带的药品要由主班老师管理,并按家长的要求给幼儿服用。

4、严把幼儿离园关,不将幼儿交给生疏人,防止坏人冒领幼儿。

5、户外活动时,要有秩序地组织幼儿进出教室门口,防止幼儿因拥挤或其它缘由摔伤。

6、食品、开水要适当降温后方可端给幼儿。员工在打开水、端热饭时要避开幼儿,保温桶要有爱护措施。

7、各种器材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8、要实行防范措施,不得让幼儿进入食堂、锅炉房等担心全地方。

9、禁止包括本园员工在内的任何人在园内骑自行车、摩托车。

10、各位老师要看好门户,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爱护公共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综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1、保卫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2、行政主管领导、法人代表对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各室主要负责人对各室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3、各室常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

4、各室须明确一名同志帮助负责保卫消防方面的工作。

5、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验,并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6、对各室的降温、取暖用电、照明用电、设备用电等电器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7、不乱拉、乱接电源,严格掌握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源设备由专人负责。

8、在走道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下班前要检查办公室门、窗是否关牢、电源是否切断。

1、为使我园安全工作的基础更加坚固、安全事故得到遏制,最大限度的爱护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准时传达省、市、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指示,支配、布置和协调全园安全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增加全园安全意识。特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2、每月初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争论月安全工作方案,讨论解决安全教育和治安工作的重大问题,分析园内安全工作形势,布置本月安全工作任务,争论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3、定期每周一召开全体老师安全工作会议,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分析争论典型事故案例,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布置安全工作要求,力求做到有安全隐患准时排解、安全措施及早落实、安全工作警钟长鸣。

4、定期邀请消防、公安部门来园作讲座,强化全园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业务素养。

5、每年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上年工作,提出下年安全工作要点,并表彰在上年工作中涌现出的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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