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薇儿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

建筑的设计需要考虑到空间布局、材料选择、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因素,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提升生活质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建筑领域的经典范例,欢迎大家欣赏和学习。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一

为了解决建设工地、施工不围挡、出入口无冲洗设施、拆迁扬尘以及乱倒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渣土物料、夜间施工扰民等现象,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建设工地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按照“集中整治落实长效强化管理从严治法”的原则,通过为期3个月的整治,提升建设工地管理水平,加强文明工地建设,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范拉运车辆,严查建筑垃圾运输处理中乱抛撒、乱倾倒、超速超载、噪声扰民等违法违章行为,杜绝扬尘污染,解决垃圾“搬家”、“围城”现象,确保我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整治活动由区住建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大队、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区旧城办及各镇、办事处按分工组织实施。

(一)市综合执法局大队。

3、加强商砼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滴漏污染路面,对违反的商砼运输车辆进行从严处罚。

(二)区住建局。

1、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标准围挡现场,取消悬空式、软体、纱网式等不合格围挡墙;

6、所有外排、进入的建筑垃圾和物料,必须使用持有市综合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密闭车辆,按规定路线运输,倾倒在指定地点。

(三)区旧城办。

1、负责拆迁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2、加强拆迁工地管理,为防止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湿法”拆迁,对不履行湿法拆迁的工地,立即叫停。

3、因拆迁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

(四)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各镇办。

负责及时清扫、清洗道路抛撒物,确保辖区无积存垃圾。对严重抛洒现象,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市综合执法局大队积极协调市综合执法局落实清扫费用。

1、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2、健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在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协调整合力量,研究对策措施,整治活动办公室每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两次联合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落实考评机制。整治活动办公室在活动结束后,组织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突出问题媒体进行曝光,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滞后、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双创考核内容。各成员单位要在活动结束后,10月31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将整治情况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管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一2019)》《市建筑垃圾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政办发明电〔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集中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为突破口,以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抓手,全面规范施工工地、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负责、综合治理”原则,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过程监管严密、消纳处置规范、资源利用充分、执法查处严格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细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各功能区,到2021年底,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基本实现分类处置,初步建立起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运行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一)加强机制体系建设。

1.严格审批核准。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到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建筑垃圾,不得交给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未经核准的处置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录入建筑垃圾产生企业、运输企业(车辆)、消纳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能力及场所位置等基本信息,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资源化利用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备定位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加强信用管理,同步建设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违法信息(黑名单)模块,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以及处理处罚情况。(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遗撒垃圾清理机制。对建筑垃圾施工、运输过程中道路遗漏、带泥上路造成的污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工地出入口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运输车辆产生的由运输企业负责清理,责任单位不及时清理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代履行;对无法查证责任人、责任车辆的,由各镇街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狠抓工程渣土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住建、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弄清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产生量、就地利用量、外运量、处置量,录入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狠抓拆除垃圾管控。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要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拆除工程管理机制,弄清每个拆除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录入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规范装修垃圾处置。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装修垃圾分类治理实施方案。物业公司负责确保装修垃圾集中定点存放和及时清运,与业主签订《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协议》,并监督业主分类投放。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要与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装修垃圾运输处置协议,或与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业主、物业公司、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处置企业清运联单制度,弄清每个装修工地装修垃圾产生量、处置量,录入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分类处理。其中,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有害垃圾(油漆桶等)、可回收物、其他废弃物标准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砖块及混凝土弃料类为可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进入特许经营企业加工为再生产品;碎木料等可燃物类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无害化处置;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类进入危险废物处理系统规范处置;金属等可回收物类进入废旧物资资源系统回收利用;石膏板等其他无法综合利用的废弃物类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严格运输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纳入名录的运输企业名单,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严格考核并落实违规企业退出制度。(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严格运输管理。落实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回执联单制度。施工单位选择跨县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必须到当地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将运输企业、车辆信息录入当地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筑垃圾跨县区运输的,要落实转运电子联单制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扬尘防治和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工地现场管理。检查房屋建筑工地洗车台是否使用,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办理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检查超量装载的车辆,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车辆是否驶出工地;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有无牌无证、无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大力推广新型环保车辆。大力推行智能环保车和帆布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购置适合城区通行的装修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实现规范运输管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四)加快消纳处理设施建设。

1.推进消纳场所建设。加快推进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要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并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辛店街道办事处)。

2.规范建筑垃圾临时存放。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工程渣土的,要做好覆盖,临时堆放超过3个月以上的,要进行绿化。需要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往施工工地外自行临时存放的,必须到政府指定消纳场存放,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确需要在其他地方通过填坑等方式存放,改变土地现状的,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并出示书面意见。(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镇街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属地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建工地内建筑垃圾进行排查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国有储备地内建筑垃圾进行排查整治,区水利局对区管河道确权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进行排查整治,各镇街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其余区域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排查整治。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铁路及公路保护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限期清理;对规定期限内未清理的,依法处罚;对符合规划,土地产权人同意进行绿化的,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的基础上进行绿化。(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鼓励直接应用。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坑塘、填海造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利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发布供求信息。(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探索再生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政府投资的工程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率先使用再生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再生产品目录,定期发布再生产品市场指导价。划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部位和产品种类。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利用各级支持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8月1日—8月31日)。成立以区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广泛宣传动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1日—11月30日)。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治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机制体系,加强源头减量,强化运输管控,推进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

(三)验收提升阶段(2021年12月1日—12月3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对各镇街、商贸园建筑垃圾治理行动成效验收评估,并结合每季度工作情况,形成考核成绩,列入对各镇街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住建、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会商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和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全方位抓好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检查考核和城市品质提升考核。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

(三)强化督导调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狠抓过程控制,做到治理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指导贯穿治理行动全过程。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及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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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四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_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使用场地位置、面积与用途。

乙方在甲方场地投放自动售货机,甲方提供场地位于,数量台。

上款所称场地是指由乙方摆放自动售货机时使用的场地。场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乙方将所有自动售货机投入调试完毕,由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开始供货销售。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账号信息。

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自动售货机运行期间,每台机器上均明显标识有售后客服电话和赔付方式。如出现卡货未找零投钱未出货等机械故障,消费者可及时致电客服人员,经系统核查,客服人员将把卡货未找零投钱未出货的相应金额,通过支付宝全额赔付以充话费形式补偿给每位消费者。

甲方应向乙方所投放的自动售货机提供电源以及相应支持,要求为16a独立支持电源;甲方并保证所有自动售货机在正常情况下24小时通电(停电检修或其它不可抗力情形除外),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产品配送及设备售后服务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配送货物及促销活动甲方应配合协调;。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对自动售货机已投放的场地做调整;。

合同期内甲方经营计划调整需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据实结算使用费。

因售货机电源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通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五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租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一事达成如下租赁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容积______万立方米。

二、租期___年,即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付款方式。

1、乙方在租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

2、年场地租金全额合计:______元(大写:____)。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_清。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按时收取租金及费用。

2、负责提供场地的道路平整。

3、负责解决一切与该场地的纠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及法律责任,不得改变场地使用用途。

2、及时上缴场地租等费用,实行安全生产、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制度。

3、乙方负责垃圾场内的日常养护。

六、解除、续租及其他。

1、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然解除。

2、合同期满后续定下年租赁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定下年租赁合同。

3、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集体及甲方征用,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按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应向甲方承担欠缴费用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欠缴费用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破坏甲方场地、私自改变场地用途、转租或转让场地的,甲方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政府行为除外)需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甲方赔偿此合同期内未执行完的全部租金作为补偿。

八、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年月日起生效,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确认。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六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倾倒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弃土消纳,根据北碚区及重庆市北碚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土地租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用地位置。

第二条、用地面积。

总面积约平方米,其界线详见双方核定认可的规划红线,该土地为性质为重庆轻轨建设施工用地,地形为沟壑,需大量填方,目前甲方已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权属为甲方。

第三条:使用期限: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长使用期限,乙方应在前述使用期限期满之前至少壹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第四条:租用用途及收益:乙方负责筹建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轻轨六号线建设弃土消纳倾倒和城南片区建筑垃圾倾倒。收益按碚府办发3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使用期间,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土层结构及影响轻轨建设,建筑消纳场投资及设施建设由乙方自理;退租时,乙方的投资遵循“来修去丢”原则,甲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土地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在土地使用期间,水、电由乙方自行搭接,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使用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土地退还甲方。如双方同意继续使用,则续签使用协议。如协议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至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协议后,乙主遗留、村放在甲方出租土地内货物、设施,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理。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并收回土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本协议无条件终止,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三)建筑垃圾运输。

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七)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八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或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前款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地点和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处置总量、弃置地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参加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使用《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的信用考核结果,并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应当包括招标公告中的主要内容;。

(二)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三)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报市市容局审核。通过审查后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3家以下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九

第三十三条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十

第十八条 承揽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

(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

(二)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

(三)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四)车门外侧单位名称标注清晰;

(五)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

(六)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七)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中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不足2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承诺或注明由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四条 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具体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十二

139。

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管局”)是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并结合城区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区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城管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区城管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

gps。

定位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

10。

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3

日内到区城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园林、供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负责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消纳场免费接收,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没有纳入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管理的临街商业门店应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为公司式独立法人企业,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并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管,主要用于接纳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所积存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无主建筑垃圾,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清除。

第十五条。

除区城管局核准同意的回填土方外,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和出入口和建筑垃圾运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3

米,并全部苫盖严密加装围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4

1

日起施行。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十三

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问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四)20xx年2月1日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一)宣传发动。

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1.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网格责任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讲解和引导,充分宣传建筑垃圾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工作的目的、意义。

2.深入开展新闻宣传。组织集中采访和随访活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3.全面开展对口宣传。市建委、市重点局要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解政策,释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使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改装。

1.改装厂家的确定。

改装厂家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基本条件是:具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厂址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相当规模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改装步骤。

(1)登记。市市容部门对本地入户的有改装意向的车辆进行登记。

(2)改装前车辆审核。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

(3)改装。由市市容部门牵头,市质监、交管等部门参与,协调改装厂家,组织开展车辆集中改装并同步安装gps车载设备。

(4)监管。市质监部门在改装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检查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

(5)验收。车辆改装完成后,市质监部门和改装企业共同验收,出具改装合格证明。

3.运输资格审核。

依照《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运输企业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

4.鼓励措施。

(1)对在规定的三个月集中改装期内进行密闭改装的本地入户车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改装费用补贴,其中,第一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6500元;第二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4000元;第三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20xx元。

(2)gps车载设备费用及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支付,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市财政申报。

(3)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区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措施。

自20xx年2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闭或不符合密闭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自20xx年2月1日起,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建筑垃圾运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内容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20xx年2月1日起,市建委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自20xx年2月1日起,市市容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3.自20xx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由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建委、环保局参加,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的重点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承运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暂停运输,直至整改完毕。

为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工作,成立xx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审查建筑垃圾委托运输协议书密闭条款的签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二)市建委: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将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未取得运输资格单位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重点局:在重点工程招标时,要将建筑垃圾由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作为一个条件并监督实施,协助查处重点工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密闭车辆或不符合标准密闭车辆运输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对申请改装车辆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协助查处未密闭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

(五)市质监局:确定密闭运输装置安装技术标准,负责审查改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改装质量,验收改装车辆。

(六)市环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最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大全(14篇)篇十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问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四)xxxx年x月x日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通过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网格责任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讲解和引导,充分宣传建筑垃圾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工作的目的、意义。

组织集中采访和随访活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市建委、市重点局要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解政策,释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使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改装。

1.改装厂家的确定。

改装厂家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基本条件是:具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厂址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相当规模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改装步骤。

(1)登记。市市容部门对本地入户的有改装意向的车辆进行登记。

(2)改装前车辆审核。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

(3)改装。由市市容部门牵头,市质监、交管等部门参与,协调改装厂家,组织开展车辆集中改装并同步安装gps车载设备。

(4)监管。市质监部门在改装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检查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

(5)验收。车辆改装完成后,市质监部门和改装企业共同验收,出具改装合格证明。

依照《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运输企业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

4.鼓励措施。

(1)对在规定的三个月集中改装期内进行密闭改装的本地入户车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改装费用补贴,其中,第一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第二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第三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

(2)gps车载设备费用及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支付,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市财政申报。

(3)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区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措施。

自xxxx年x月x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闭或不符合密闭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内容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xxxx年x月x日起,市建委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自xxxx年x月x日起,市市容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由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建委、环保局参加,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的重点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承运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暂停运输,直至整改完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车辆的工作,成立xx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审查建筑垃圾委托运输协议书密闭条款的签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二)市建委: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将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未取得运输资格单位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重点局:在重点工程招标时,要将“建筑垃圾由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作为一个条件并监督实施,协助查处重点工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密闭车辆或不符合标准密闭车辆运输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对申请改装车辆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协助查处未密闭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

(五)市质监局:确定密闭运输装置安装技术标准,负责审查改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改装质量,验收改装车辆。

(六)市环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七)市财政局:做好改装和集中整治经费保障工作,参与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

(八)市招标办: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厂家和gps车载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九)市法制办:负责指导车辆改装和资格审查工作。

(十)各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车辆登记改装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做好纪律监督和宣传发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是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相互配合,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觉守法。加强新闻宣传,宣扬执法成果,曝光违章单位,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协作,合力攻坚。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把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四)创新方法,落实长效。要把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作为探索城市管理执法新模式、创新执法体系、提升管理效能的最佳时机和最好平台,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化管理、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提升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强力整治、强行入轨,进一步巩固成果,力求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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