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政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推荐)(三篇)

时间:2023-02-03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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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党政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推荐)一

1、履行“一岗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集体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经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分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党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严格执行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抓住机遇,不断促进党校事业的科学发展。

2、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问题上,一是一,二是二,丁是丁,卯是卯,不容置疑、不容挑战,没有商量的余地。任何情况下,对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都不讲“放开”、“搞活”、“松绑”、“特殊”。不耍滑头、不打擦边球、不走偏门的想法和做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党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问题必须经校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表决时坚决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表态制。维护班子团结,尊重科室中层,尊重教职员工,在“和谐机关”建设中做好表率。

3、落实《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防微杜渐。在“八个方面”52个不准上,不涉足,不插手,不操作。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做到用权不谋私利,行职不徇私情。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不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绝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顾全大局,有令则行,有禁即止,自觉执行县委、政府决定,不折不扣完成任务。在干部培训教育工作中加大党风廉政教育力度,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教学、考试各项程序规章制度,严明考试考核纪律,切实防止以“教”谋私。

4、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工作上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生活上不参与打牌赌博,不进歌舞厅以及色情场所;不公车私用,不公款吃喝,不公款旅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5、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群众公认原则。不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调整使用和违规配备党校中层干部,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结合个人分管工作实际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抓好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加强科室成员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分管工作坚持民主,尊重科室,尊重大家,努力营造团结向上、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境。

7、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加强党校财务和原址改扩建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不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和重大事项集体会审,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及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率先垂范,廉洁从政。

承诺人(签字):

最新党政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推荐)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四)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

第九章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是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州)党委领导,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三)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考察对象严格考察,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六)依章依法选举或任命。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党委审批。县(市、区)党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州)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党政干部培训心得体会(推荐)三

20xx年上半年,由于一名领导转任,局班子分工做了相应调整,我除继续主管医改、医政、合疗、镇卫生院财务核算、药品“三统一”管理与实施、价格和医疗设备管理、医改监测、卫生统计、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卫生支农、无偿献血和血液质量、医疗安全、干部保健之外,新增创佳评差、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科技、普法及依法行政、卫生志编撰等。可谓重任在肩。

对待工作安排,我从来没有任何意见,一切听从领导安排。既然答应了就尽心尽力把事情做好。今年上半年,在履职尽责方面,我所分管的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进展。

一是县医院迁建取得形象进度。全县人民翘首期待,酝酿了多年,一波三折的县医院迁建工程,终于取得看得见的成绩。住院楼已经主体竣工。二是卫生人才培养继续推进。基层万名医师培训、县级骨干医师培训正常进行。一个新的人才培养趋向已经出现,一是在岗培训有下交趋向,上半年合理用药的镇村培训项目已经给了县上;二是专科护士培训启动,上半年县医院5名护士去北京协和医院学习。三是积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按照卫生部安排,积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目的是查找突出问题,促进医疗行为规范,提高质量,保障安全。完成全县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换证与年度校验。

四是医疗责任险覆盖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面对医疗执业环境恶劣,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索赔数额巨大的现实,卫生系统在县直医疗单位和村卫生室已经实施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今年将23所镇卫生院全部纳入,至此,全系统县镇村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了医疗责任险制度。五是又一次开展了镇村全员患者安全培训。患者安全责任重大,为增强系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与处理能力,今年4月上中旬,卫生局组织进行了“患者安全与危机应对”培训。六是新农合门诊诊次总额预付全面实行。

创新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是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为避免基金支付压力,有效防止新农合基金透支,我县今年开始对门诊报销实行诊次总额预付。这一制度,是将过去“村医看病即时报销,待后合疗办审核兑付给村医”,变为“核定诊次提前预付,农民看病村医按规定报销,盈亏村医包干”,这样改革实际上就是变过去“村医请客政府买单”为“村医请客自己买单”,变过去“要我合理治疗”即“被动控费”为“我要合理治疗”即“主动控费”。七是印发《山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操作规范》。为做好系统内部的风险防控工作,卫生局在认真分析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山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操作规范》,内容涵盖收支、差旅、车辆燃油维修、单位零星修缮、财务票据管理、村卫生室财政性补助资金兑付、新农合资金拨付、工资及绩效工资考核、职工灶、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各个方面,对于规范经济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八是县级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集中结算。按照省市要求,每个县必须在卫生局下设立“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我县去年年初已经设立,去年6月开始集中支付镇村医疗机构的“三统一”药品款,今年3月实现了县级医疗机构药品款统一归集统一支付。

今年上半年,我能够按照局党委、局纪委的统一安排,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特别是狠抓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的身体力行,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比较深入的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党性修养。针对卫生行政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而且当前正值“新医改”的关键时期,矛盾错综复杂的特点,积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注重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确保各项工作不出事,有进展。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无违纪违法的现象发生。做到恪守道德,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操大办的规定》和公务员“八条禁令”。本年度,无利用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凡重大事项均按照组织程序办理,集体讨论决定,未擅自做主;民主生活会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涉及分歧问题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通过讨论形成统一,减少决策失误。能做到顾大局、讲团结、说真话、办实事,与同志们一道合作共事。严格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既无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利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违纪情况,也无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违纪现象。在公务接待中,能做到一切从简,厉行节约。

三是身体力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一开年,就积极投身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学习教育整顿活动。按照局统一安排,紧紧围绕“八查八看八解决”,开展了认真地对照检查和整改。

总之,20xx年上半年,借中央八项规定东风,我在履职尽责、清正廉洁方面进步明显,成效比较显著。为了今后工作要求,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力争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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