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心得体会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精选10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HT书生行政心得体会 公共行政学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心得体会篇一

从最初的“政治行政不分家”,到官僚制的出现,到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再到新公共行政的产生,最后到全球治理的提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经历了波澜起伏的深刻变化。而在这看似的复杂难解的范式变化背后,却一直有着四个隐形的轮子在推动着公共行政学这辆马车的前进,前轮是国家与市场,后轮是民主与效率。

《政治学》中不仅包括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思考,更隐含了丰富深刻的行政学内容。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城邦的政治运作分为三个部分:行政、议事和审判,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理论的高度将行政管理问题独立出来,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不仅成为后来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分权理论的起点与历史渊源,而且为后世的西方学者专门研究国家行政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与借鉴。其次,亚里士多德还创造性地研究了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任用等在城邦政体下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他还提出了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最初观念,为后来行政学研究的对象及方法问题提供了丰富的途径。

而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时代的不同与生产力的巨大变化,造就了亚当斯密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对于国家和市场关系、民主和效率关系的理解。

《国富论》中关于两组关系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政府只是“守夜人”,市场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在市场不起作用的地方,以不损害公民利益的方式行使极为有限的必要的管理权。斯密把政府的主要职能归为三项:

(1)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

(2)保护社会上的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

(3)建设和维护某些私人无力办或不愿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亚当斯密认为,除了这些最低限度的职能外,政府的适当角色就是尽可能地远离经济生活之外。

斯密的思想在当时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这一思想的典型写照。

亚当斯密的这一观点暗中契合了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政府思想。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中提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它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可以说洛克的这种关于自由主义政府的思想是斯密“守夜人”政府思想的源泉。

除去在个人财产保护的观点上,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有对政府立法权的精辟论述,他写道:“国家的全部权力,再由国家把它交给立法权,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超出此种限度。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否则,他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他还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下分权的思想,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而且三个权力往往是分立的,这为后来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古典行政学思想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当中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行政管理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了“随时撤换和罢免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官僚”等行政学组织理论的经典论断,更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学的内容。以上便是近几周我对于古典行政学学习以及相关内容的基本心得。

此外,结合蓝志勇、陈国权的《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言理论评述》和李文钊、刘方的《试论公共行政学理论的范式变迁》,我对于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范式变迁和范式变迁背后国家与市场、民主与效率的相互关系的综合演变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我认为成为范式的理论不具备垄断性和排他性,而是与以前的理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筑一个行政学的理论大厦。范式不是永恒的,一旦新的理论优于旧的理论就成为新的范式,即发生了范式的转移。但范式与范式之间又有着规律性的东西,从根本上操纵着范式的变迁:

3.西方行政学的发展过程是由静态到动态,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由传统的单一价值主导到后来的多元价值并存,开放并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相信公共行政学会有更新的变化。

以上就是我近几周的行政学学习心得,敬请陶老师指正教导,学生感激不尽!

行政心得体会篇二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后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教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心得体会篇三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行政心得体会篇四

旁听是一种常见的学习方法,通过旁听可以了解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作为一名学生,我有幸能够旁听行政课程,这不仅拓宽了我的学识范围,还给我带来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旁听行政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行政课程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还注重实践应用。在我旁听的课程中,教授经常将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通过讨论分析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所学内容。这种教学方式使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行政学的重要性,也加深了我对实践的认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实现真正的知行合一。

第三段:领导力的重要性

在行政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领导力的知识。行政工作需要具备出色的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团队。通过旁听行政课程,我意识到了领导力对于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并了解了如何培养和提升自己的领导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会尝试担任领导职务,锻炼自己的领导能力,并在行政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段: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

行政工作需要与各个部门和个人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通过旁听行政课程,我学到了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我了解到,沟通是理解他人需求和意见的重要途径,协调是解决问题和推动项目进行的关键手段。我会尽量与他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加强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五段:责任与担当

行政工作需要承担责任和担当。通过旁听行政课程,我明白了责任意识对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行政工作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工作结果负责,对他人负责。我会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为组织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会积极关注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责任尽一份力。

结语

通过旁听行政课程,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我深刻体会到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明白了领导力、沟通与协调以及责任与担当对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我相信这些体会和经验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会努力将所学应用于实践,不断提升自己,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学生能够通过旁听行政课程,拓宽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成为优秀的行政人员。

行政心得体会篇五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 10号文)。通知中指出: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同时要求,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云南省政府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120号文),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作为基本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迎接行政复议法在我委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中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论文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省科委科技行政处罚权。同时省科委组建了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和科技行政执法的法制督察队伍。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将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建立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经由曲靖市政府认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有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具备。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对全社会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权时,必然要与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一定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每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当事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

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四、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要从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交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国务院要求让其“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科技战线,应当让行政复议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使省科委在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省科技进步事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保护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合法本站权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写论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科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培训。要求通过对该法的学习,把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业务知识扎扎实实学好,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

行政心得体会篇六

行政公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体形式,在行政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近期的实践经验,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公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技巧。本文将从行政公文的格式要求、内容准确性、语言简练性、加强审查和自我反思等方面,分享我对行政公文写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公文的格式要求非常重要。在写行政公文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化的格式进行。公文的格式要求包括题目、标题、文号、日期、签发机构、正文、附件等等。这些要素都需要准确地填写,以确保行文的规范和统一。在实际操作中,我遵循这些要求,确保我所写的行政公文在形式上符合规范,不会因为格式问题而影响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其次,行政公文的内容准确性至关重要。行政公文通常涉及到重要的信息和指示,所以对于文本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在书写公文时,我通常会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确保我的公文内容是准确且有针对性的。我还会进行加工整理,将需要传达的信息进行逻辑清晰、简洁明了地表达,以便于对方能够快速理解和处理。

此外,行政公文的语言必须简练、准确。行政工作需要高效率的处理方式,所以在语言表达上要追求简洁明了。不要出现冗长庞杂的语句,避免使用难懂的专业术语,以免给读者造成阅读障碍。在写作时,我尽量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突出重点,节约文字,提高行文的流畅性和易读性。同时,我还会注意语言的准确性,确保语句的表达符合法律、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要求,避免产生歧义。

行政公文的审查和反思是写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完成书写后,我会进行仔细地审查和修改。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公文内容、格式和语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错误和遗漏。反思的主要目的是回顾自己写作的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自己的写作能力。通过经常性的审查和反思,我发现了一些常见的错误,比如格式上的失误、文字表述不准确、语义模糊等问题。及时地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行政公文的质量和严谨性。

总结起来,行政公文写作是一项需要特定技巧和经验的工作。在实践中,我通过对行政公文格式的要求、内容的准确性、语言的简练性、加强审查和自我反思等方面的注意,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积累经验,提高行政公文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心得体会篇七

行政出纳是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位之一,主要负责进行企业的现金收支管理,包括资金的统筹、库存、清算、预算等,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分析。除此之外,行政出纳还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员、物资的统筹协调,要做到详细、准确地记录所有的出入账目,以确保企业财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段: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作为行政出纳,需要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财务法规和政策,时刻保持警惕和谨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和依据。

第三段:注重沟通和协作的能力

行政出纳除了精通财务专业,还需要拥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与来往方进行愉快合作,要灵活处理各种财务交易,及时为企业提供各种财务报告和分析,同时了解企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段: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魔鬼常在细节中”,做行政出纳确实也需要有一颗认真细致的职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因为财务工作中的一些小事情也可能会引起重大的财务问题,所以行政出纳工作不容忽视任何小细节。同时,要真正能做到公正、诚信、勤快、敬业。

第五段:成为高效的行政出纳需要不断提升自己

成为一名优秀的行政出纳,需要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可以通过参加各种财经类的培训、课程、讲座,学习最新的财务管理理念和实践;可以参加各类行业交流活动,了解同行的管理经验和技巧,提高自己的视野和思维能力。

总的来说,行政出纳作为一个企业管理的重要职位,需要具备较高的财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只有时刻专注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细节,不断努力学习和提高,才能成为一名真正优秀、高效的行政出纳。

行政心得体会篇八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心得体会篇十

在一个行政团队中,每个成员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角色,共同通过合作与协作,推动组织的发展和实现既定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仅紧密合作,互相信任,还不断学习与成长。下面我将以五段式的文章为您分享我在行政团队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行政团队中,团队合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作为团队的一员,我经常与其他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无论是在积极分工合作时,还是在共同处理问题时,团队合作都是必不可少的。不管团队成员之间有多少分歧和冲突,只要能够以团队利益为重,相互尊重与理解,最终都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

其次,建立信任是团队取得成功的关键。一个团队的成员应该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只有信任才能够让团队的工作更加高效,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安全与尊重。在行政团队中,信任是团队凝聚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要建立起信任,并用信任来取代怀疑和猜忌。有了信任,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协作与合作,充分发挥个人的优势才能推动团队向前发展。

第三,在行政团队中,学习与成长是必不可少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不断地学习,积累新的知识和技能。只有不断学习和成长,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工作挑战。在行政团队中,每一个成员都要有持续学习的心态,不断追求进步。通过学习,我们能够为团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提高团队整体的竞争力。

第四,沟通与协调是团队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行政团队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直接影响到团队整体的工作效果。良好的沟通能够减少误解和矛盾,增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而协调能力则能够让团队的工作更加顺畅,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行政团队中,我们要注重沟通与协调,积极交流和沟通,保持信息的流通,并及时解决问题与冲突。

最后,坚持目标导向是行政团队取得成功的基石。作为一个团队,我们要明确工作的目标和方向,不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努力。只有站在整个团队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我们才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在行政团队中,我们要明确目标,并时刻以此为导向。通过不断追求和努力,我们才能取得成功。

综上所述,行政团队心得体会主要包括团队合作、建立信任、学习与成长、沟通与协调以及坚持目标导向。只有团队成员能够相互合作、相互信任、不断学习与成长,积极沟通与协调,并坚持目标导向,才能够在行政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作为一个行政团队的一员,我将持续不断地努力学习和成长,并与团队成员共同努力,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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