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力的论文初二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通用5篇)

时间:2024-09-22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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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论文初二篇一

五、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苏办了一个受贿案,是同邓斌非法集资案相关联的.邓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吗?其中第三号人物(被判死缓)是此案的行贿人黄某,我的被告是受贿人,是当地的一个领导干部,也姓黄.被告托黄某买了一处房子,价值12万元,他没有给黄钱.被告供称,因为他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将9万元作为集资款交给黄,待集资返利后就会远远超过12万元(因集资利率很高),再用这钱补齐房款.后来黄将房子手续办了,钥匙交给了被告.这时被告感到房子比较贵,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住进去,房子一动没动,同时,他又找好目标,打算把这房子转卖给别人,他另买的一处房子也联系好了,后来就把房子钥匙还给了黄某.但是,在此期间该房的钥匙已经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诉书认定他受贿了这套房子(12万元),主要理由是:第一,买房没有交钱,集资款和房款是两码事.第二,钥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还钥匙是在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 “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了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时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其他的共同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他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题,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于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

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作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书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污辱诽谤,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身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确是个要害,一旦抓住,对方是无法解脱的.因为他无法作出解释.你说人家构成那么多犯罪,你为什么不起诉?这样一来一下子扭转了整个局面,法庭上一片骚动.休庭后,十几名旁听的记者找公诉人要公诉词,但公诉人就是不给.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没有见到这份公诉词.

我对这个例子的体会是,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这件事在开始时我就不够冷静,只是感到气愤加紧张,而且是越气愤,越紧张,真是有点发懵的感觉.如果继续懵下去,肯定会十分被动,幸好我终于冷静下来了.反过来,一旦你找到了反击的对策,对方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蠢引火烧身,自找麻烦.

又如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那个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都很清楚,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我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确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加思索,自以为抓住了我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有严重的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的呢?”大家想一想,这句话纯粹是自找麻烦.这句话本来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讲,他只是想找个漏洞攻我一下,结果反把自己绕进去了.当然,我也可以不作回击,但作为律师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该放过反击的机会.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话音刚落,听众席上立刻反应过来,我听见前排有人说:“掉进去了,掉进去了!”意思是说,公诉人掉进自己的圈套了.很明显,错误与犯罪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可见,在关键的时候,一句话被抓住了,就显得特别被动,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当然,这种例子中的失误并不会涉及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纯粹是一些技巧.但有时在不失体统的情况下,利用某些技巧来取胜,还是可以收到一些辩论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这一点我是很不赞同的.作为律师,应当看重自己的身份,也应当尊重别人.

我也时常遇到在法庭上恶意攻击的现象.有一次我在江苏某地办案,我们四个教授出庭,办一个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诉人在法庭上拍着桌子说我们四个教授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语言十分尖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都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体的语言予以回击.这个案子辩论的焦点是概念,因为它涉及到次数.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了很多女孩,确实是一起恶性案件,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出入很大.这些被告年龄都不大,多数是20岁左右,有的还不满18岁,大多数是汽车司机.他们开着车领着一些女中学生出去玩,玩的当中,有的没有发生关系,有的是自愿发生两性关系,有的确实是.但是起诉书认定,凡是一起去玩并发生关系的都是,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也是共犯.公诉人坚持说,在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所以认定人数和次数很多.这种认定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在辩论的时候语言十分尖刻.针对这种情况,我与人民大学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决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开辩论.我们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轮番论证了“玩”与本质区别,当然也时常点出对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识性错误,指出了究竟什么问题才属于常识.这场辩论的确使对方显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击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我认为,对于律师来讲,一个很好的素质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质、语言素质、心理素质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觉得你没有层次,没有涵养,没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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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论文初二篇二

立论是一辩最主要的任务,我觉得立论稿最低的要求是要做到论点清晰,并且有论证,但遗憾的是,大多数比赛并没有完成这个底线性的要求,而其实立论中陈述论点也是有方法可依据的,今天为大家介绍一种方法:

有一种好的讲述论点的方法是分四步走;

1提出主张,2解释理由,3提出论据,4做出结论。

1.提出主张

2.解释理由

3.提出论据

有时候米的论点乍一听是自圆其说的,但为了使你的论点更具有可信度,你需要摆出一些证据向我们证明现实世界真的如你所陈述例如:数据显示,从1973年起,美国已经有140人最后从死囚室里被无罪释放了,这说明我们的陪审团只是凭感觉就判处了无罪之人。

4.做出结论

你需要对你的陈述做一个小结,再次强化你的观点,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例如:因此,鉴于如此多的误判案例,死刑合法化会使得许多过错无法弥补,我们会剥夺无辜人的生命全,这是我们无法允许的。

力的论文初二篇三

要想赢得一场官司的胜利的胜利就要看律师在法庭辩论上的技巧如何,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上谋略运用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臵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

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力的论文初二篇四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希望能帮到你!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 “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

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 “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 “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

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

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下,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有一个代理人还是有些论辩水平的,准备很充分,口才也不错.他们精心策划后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说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公安局对李强立案的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会儿我又问,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是什么?他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第三个问题我又问他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x x的供述,说韩x x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全问完了之后,真相就已大白.因为韩x x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明显发生了时间倒置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转移赃款在后,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对方在李强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我及时抓住了.后来, 《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 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一把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中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 “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是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人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别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顿,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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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论文初二篇五

一个好的口才对于律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助力,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好的口才的,这跟后天的练习有很大的关系。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律师如何运用法庭辩论技巧致胜,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亦称“庭辩艺术”。

(一)文字表达技巧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5.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3.善于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善于控制情绪。

(一)先声夺势法

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二)避实就虚法

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关键是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五)示假隐真法

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七)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一、博深的知识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过程。法律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与否、知识功底厚实与否,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得以体现;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法律工作人员对其专业知识造诣的深浅直接决定着咨询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咨询工作的成功与失败,以至决定着咨询者对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成功和失败。

因此,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涉猎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博览各行各业的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口才,是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关键,是法律工作人员承揽法律业务、取得咨询者信任、做好咨询者心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素养的高低,是法律工作人员面临的第一堂课,锻造这方面的才能,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一是依靠自己在长期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丰富经验的积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化外在知识为内在知识,丰厚的基础才能得以建立、取胜的诀窍才能得以把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知的真理。

二、敏捷的思维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所积累的心理学经验,揣度咨询者的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分析咨询者言谈举止中的真伪虚实,把握充实证据材料、寻找问题焦点、攻克问题难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方面的知识,沟通对话者双方的心理,取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咨询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发生变化,解决其在法律问题中产生的各种不正常或不良心理问题,以便以一种健康、合理、合法的观点去认识和思考其所处的法律逆境,帮助其以健康、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三、流畅的言辞

法律咨询过程也是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表现其知识和理论蕴涵、说服别人和教育别人的过程,因此,良好的口才也是致胜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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