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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
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三节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____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
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
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
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三章 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
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
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节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中老年人买保险会经常遇到两个问题。
1、贵。
特别是重疾险,年龄越大,保费越高。
50岁以后,保费可能比保额还要高。
比如,我们来看网红产品平安福。
30万的保额,每年保费在两万五左右,二十年交,总保费几乎是50万。比保额还要高很多。
2、身体有问题,通不过核保。
重疾险是对身体健康状况有要求的。50岁以上的年龄多多少少身体会有点小毛病,比如说三高,糖尿病,冠心病,心脑血管病等等,一般很难通过重疾险的健康告知,无法投保。这个时候,重疾险就买不了了。
针对不同的身体状况和预算,我们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01身体健康,预算充足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预算充足的人,优先考虑重疾险。
瑞泰瑞盈对中老年人很友好。
在同等的保额下,是极少的可以做到保费不到挂的一款重疾险。
保障责任包括一次重疾和一次轻症。
轻症可以豁免。
保障很全面,囊括了100种重疾以及50种轻症。
作为一款纯消费型的重疾险,如果没有发生过重疾的理赔就身故,还可以退还现金价值。
重点是,真的很便宜。
买30万的保额,缴费期限选择交到70岁共计20年,男性保障到终身,年交保费是8703元,20年共计16万左右。比起平安福的50多万保费来说,已经是很良心的产品了。
我们也可以选择保障到七十岁,这样每年的保费就降到了4764元。女性会更低,一年的保费也就2919元。
只购买重疾险,显然是不够的。
因为一旦得了大病,花费必然是庞大的。这些大额的医疗费用中,只有少的一部分能通过医保报销回来,这个时候,就需要利用商业医疗险来补充了。
大家一直都对大公司的产品有一种蜜汁的好感。虽然老师一直跟大家说,大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不一定高。但人家也是有一些性价比比较高的险种的,比如平安最近升级后的e生保。
6年内保证连续续保,不涨价。
首次确诊癌症后,后续的保费全部豁免。
除此之外,还有一万元的癌症津贴。这个一万元不是报销型的,是确诊后就给的。
我们要注意一个事情,如果我们有医保,但是在报销的时候没有先用医保报销,那么平安公司只会赔付你花掉钱的百分之六十。
所以,如果我们有医保的话,一定要先用医保报销。
02身体略差,预算不太充足
如果身体状况略差,首选防癌险。
老年人高发重大疾病中,癌症占到了80%-90%,所以防癌险很有必要。
保障责任:赔付一次恶性肿瘤以及一次轻症的赔付。
带有轻症豁免。
防癌险核保宽松,三高人群可购买。
重点是,真的很便宜。
爱康保这款产品跟其他的防癌险有点不一样,从名字来看一点都看不出来这是一款防癌险。
普通的老年防癌险一般最高保额只能买到10万,这款产品可以买到30万。
基本上,癌症治疗的一个疗程也就在30万左右,10万确实有点不够用
03预算实在是不足
如果一年3000多块保费支出仍然有压力,并且身体状况还不太好的话,那么就买一份防癌医疗险来做兜底吧。
一年也就四五百块钱。
不限社保用药。
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都可以报销。
综上所述,可以安享晚年的年纪,虽然能够选择的保险产品很少,但是还是可以给自己以及爸妈做一个最基础的保障的。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了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传统的养老观念逐渐上升至政府和社会的议事日程,对应的,现代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完善。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商业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了养老保险市场中的重要利器。
第二段:养老商业保险的特点
养老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个人和单位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涉及养老方面进行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可以分为养老年金保险、年金保障保险、养老医疗相结合保险三类。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运作,主要依靠精准的资产管理和投资运营提供给缴费人和参保人需要的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品牌影响力、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领先性等方面,在养老保险市场中,都具有很大优势。
第三段:养老商业保险心得
个人认为,养老商业保险的关键在于精准度,保障期限和服务质量。首先,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仔细甄别和评估,对自己未来的养老需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更要着重关注保障期限,因为养老保险的高成本性特点,保障期限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我们的养老计划。最后,在保险服务方面,保监会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规则与承保要求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对难以解决和处理的纠纷提供了较为权威的仲裁渠道。
第四段:养老商业保险的未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变得更加重要,养老保险业也越发繁荣兴旺。未来,养老保险市场会呈现出更多的细分化和差异化。同时,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推升供需关系,扩大市场份额,提供更加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更加完善的服务,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市场潜力。我们也期待,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会在不断适应市场,保持灵活性和弹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提高,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和精准的养老保障。
第五段:结语
在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上,既有政府权益层面制订的政策法规,也有日益成熟的市场基础与发展成果。个人认为,养老商业保险的发展,是未来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也是国家与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承诺。在养老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期待需要考虑市场趋势、理性消费、法律约束、个人规划等方面的因素,共同努力构建“国家保障+f特色商业”的养老保障新格局。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养老问题也日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养老需求,养老商业保险逐渐崭露头角。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我对养老商业保险有了些许心得体会,感触颇多。以下将从保障效果、费用支出、服务质量、政策优势和推广力度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给更多关注养老商业保险的人一些借鉴和思考。
首先,保障效果是评价一份养老商业保险的的重要指标之一。针对不同的保险产品,其保障对象和保险金额都有所不同,但作为购买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产品在将来是否能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在我个人使用的保险产品中,养老商业保险能够为我提供一定时期的养老金收益,使我在老年时期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减轻了养老负担,并且可以自由支配养老金的使用方式。因此,可以说养老商业保险在保障效果方面是非常不错的。
其次,费用支出也是我们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养老保险的费用也逐渐趋于合理。相比起传统养老保险方案,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一般更为灵活,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保费的支出。我在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时,选择了一个价格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虽然养老金金额相对较低,但也满足了我一定的养老需求,并且在经济上不会造成过大的负担。因此,费用支出也是一个我对养老商业保险比较满意的方面。
第三,服务质量对于养老商业保险来说尤为重要。一份好的养老商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养老金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能够给予我们良好的服务。大多数养老商业保险公司都会提供在线咨询和客服热线,方便购买人咨询和解决问题。我曾经遇到过一次在养老保险理赔方面的困扰,在与客服沟通之后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让我对该公司的服务质量刮目相看。因此,服务质量是我对养老商业保险最为满意的方面之一。
第四,养老商业保险在政策优势上也有其独特之处。随着国家对养老问题的重视和政策的支持,购买养老商业保险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我所购买的养老商业保险产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到一定的减免,这无疑让我对养老商业保险的购买更有信心。政策优势也使得养老商业保险在各个社会群体中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和推崇,也使得更多的人选择了养老商业保险。
最后,养老商业保险的推广力度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随着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商业保险的推广力度也相应加大。在媒体宣传、政府倡导等方面,养老商业保险都得到了一定的宣传和推广。从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养老商业保险,这也说明养老商业保险的推广力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不论从市场推广还是从用户角度来看,养老商业保险的推广力度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综上所述,通过使用养老商业保险,我对其保障效果、费用支出、服务质量、政策优势和推广力度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体会。养老商业保险不仅能为购买人提供一定时期的经济来源,减轻养老负担,还能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因此,养老商业保险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也值得更多的人去了解和购买。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养老是人生的最后一阶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养老保障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事情,而养老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中也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我最近购买了一份养老商业保险,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养老商业保险具备灵活性。与传统的养老保险相比,商业保险在养老金的支付时间、金额等方面更加灵活。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这种灵活性大大增加了保险的适应性,使得养老保险更贴合个人的实际需求。
其次,养老商业保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仅包括养老金的支付,还包括了一定程度上的医疗保障和意外伤害保障。这些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在养老时所面临的风险,使人们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资金支持。全面的保障使得养老商业保险成为了一种更为可靠的养老保障方式。
再次,养老商业保险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相比于传统的养老保险形式,商业保险更注重资金运营和投资收益。购买商业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将所收取的保费进行运营和投资,通过各种投资工具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在商业保险中,养老金的支付金额通常更高,收益率也更好。这使得商业保险对于那些追求高回报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此外,养老商业保险还具有较好的继承性。在传统的养老保险中,未领取的养老金往往会随个人的去世而作废。但在商业保险中,未领取的养老金可以成为遗产留给家人后代。这种继承性使得商业保险更加具有吸引力,因为人们可以在养老之外,为自己的家人提供一份额外的财富。
综上所述,养老商业保险是一种具备灵活性、全面保障、较高收益率和较好继承性的保障方式。购买商业保险能够为个人的养老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同时也能够减轻家庭的负担。在未来,随着我国养老需求的不断增加,养老商业保险将会有更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因此,我鼓励更多人购买养老商业保险,为自己的养老生活保驾护航。
商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 商业保险合同
- 商业保险合同范本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