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GZ才子2023年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汇总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篇一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4.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篇二

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合同订立时必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违背基本原则订立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比如可撤销或是无效。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示与服从的关系;在合同订立时,一方不得利用职权或企业资金优势而享受任何特权,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上一切平等。

比如,工商局日常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现工商局因办公用品紧缺决定采购一批新的用具,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工商局与甲公司是平等地位,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工商局不得利用其管理职权要求甲公司以低价买卖办公用品。

假设,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威胁甲公司说,如果不按市场价的'一半出售这批办公用品,就将这些用品按照伪劣产品处理。迫于无奈,甲公司与工商局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在甲公司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甲公司作为受害人享有撤销权。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属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合同自由。在市场经济下,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合同自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当事人享有缔约自由——订立合同自愿;相对人自由——自愿与谁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方式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但合同自由也有局限性,《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下的自由。在这种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所涵盖的所有意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条款公平、履约公平、违约责任公平。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发展,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愈加广泛。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的分担及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合同赋予的权利。

合同法公平原则限制了合同中霸王条款的适用,如一些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应承担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明显失去公正,显失公平,应确认其无效。如商场常见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就属于这种无效的条款。

显示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利益明显失衡;2.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的情形。比如,甲是古玩界的资深行家,从古董市场入手一件可以假乱真的元清瓷器,入手价1000元。有天,甲听说刚入行的乙想买几件古董练练手,遂带着这件瓷器找到了乙,以10万元优惠价将瓷器出售给乙。甲、乙双方的瓷器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就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甲利用乙对古玩知识的缺乏,对市场缺少经验促成这笔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应有之意1.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自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不得反复;2.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商业道德,尽到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合同主要是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儿童玩具,以国内玩具为样品,伪称是某国进口玩具。乙公司听后信以为真,向甲公司采购了一批玩具。后来乙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篇三

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工作内容;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劳动报酬;第五,劳动纪律;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可备条款包括:

第一,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一般还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依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篇四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本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原则有哪些篇五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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