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碧墨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所做事情的回顾,对未来的规划提供指导。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一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健全现代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我参加了一次不动产登记的见习,与此同时,我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不动产权证书的作用。

参加不动产登记见习使我了解到不动产权证书是现代房地产市场的关键。它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正式文件,其发行和使用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包含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面积、使用权、产权性质、抵押和保险等信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时,人们可通过该证书确立不动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熟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流程。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经登记机构确认后,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颁发相应的证明内容。该证明内容可与环保、财税、用地等部门联合证明不动产的合法性,使不动产在市场交易中更具有可靠性。在登记流程中,人们需要先办理权利人产权证明,由权证中心审核后,确定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随后,依据材料的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和印制后颁发给产权人。

不动产登记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规范市场交易,提升市场资产价值和社会发展水平。通过不动产登记,人们可在交易中了解不动产的基本信息,避免被虚假信息引导。同时,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权利保护及担保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

第五段:结语。

参加不动产登记见习,让我切身地感受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并了解到了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流程,更深刻地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在建设和发展现代房地产市场中的不可替代性。我相信,在不动产登记的引导和推动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将越来越健康、规范,为全社会带来更加丰富、良性的发展。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二

1、【放心,旧本依旧有效】新证启用,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2、【“小产权房”不会“洗白”】不动产登记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3、【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四

不动产登记是指以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登记对象,使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完成登记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不动产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更是让银行、房地产企业、政府等各方受益的一个制度。在我的职业发展中,我参加了不动产登记的见习,通过这次见习,我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感悟,下面就和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具体经历。

在我的见习中,我参加了多次不动产登记的实践,并且有幸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在这个制度下,每一块不动产都被统一归档,每一笔交易都能在档案中记录下来,为各种金融、房地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来源。

第三段:提高自我认知。

在我见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比如,我的专业技能还不够纯熟,不同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我还掌握不够广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也还需要加强。这些都是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的。我的目标是成为一名优秀的不动产登记员,我会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同时增强自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四段:加强团队合作。

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是多么重要。我们在实践中,各自有着自己不同的优势和经验,在处理完整个登记案件时,我们各自负责的部分能够协同工作,共同完成整个项目,最终取得了圆满的成果。团队合作是成功的重要保障,我也认识到只有加强团队协作和交流,才能更加顺利地完成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段:总结。

总之,这次不动产登记的见习体验让我在实践中加深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和应用,提高了自身专业知识技能以及交际能力,感受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这不仅是对我的一种锻炼,同时也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现今经济社会中,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意义。我会努力学习,加强自身的能力,争取在这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就。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五

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以往,由于登记流程繁琐,不动产权的确权状况难以明确,给房地产市场和公众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学习,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作用,而且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于社会公平、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影响。下面,我将以五段式的方式,分享我在学习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权。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到,不动产登记的关键目的是为了确权。房地产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而他的权利归属的明确程度直接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没有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的状况是无法得知的,这容易导致房地产纠纷的产生。因此,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关系记录在案,使其具有清晰的归属,进而为社会公平提供保障。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作用是保护权益。在接触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登记的目的不仅是确权,更是为了保护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将房地产的权益关系记录下来,形成不可争议的证据,从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在不动产登记中记录了房地产的抵押权,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依靠登记的抵押权得以实现其合法权益。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权益人的利益,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借贷风险控制能力,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三,不动产登记的流程需要进一步简化。尽管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作用被广泛认可,但是目前登记的流程依然过于繁琐。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流程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导致办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给市民和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因此,我认为要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可以通过优化登记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设,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四,不动产登记应加强数据的统一性。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不动产登记体系的效力主要依据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来自于不同登记机构,存在数据信息不同步、重复和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我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加强数据的统一性,通过建立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和统一,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提供坚实的基础。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推进需要加强宣传。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不动产登记尽管是为了社会公平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市民而言,他们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和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因此,我认为不同登记机构应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了解,让人们更加清楚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增强市民对不动产登记的信心。

总之,在学习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动产登记确权明确,保护权益,但也需要不断完善登记流程和加强数据的统一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对于社会公平、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作用。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六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七

我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金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郑州分会场收听收看。

会议传达了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精神,通报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会议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八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名不动产登记的见习人员,我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在这个职业中所需要具备的态度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态度决定一切。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一个人的态度是尤为重要的,因为这项工作需要耐心、细心和专业的水平。对于一名初入职场的新员工而言,态度可以决定是否能够完成这项工作。因此,我意识到,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我学会了细致认真地对待每一份资料,用心细致地解决每一个问题。此外,我还注重与客户进行沟通,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问,以确保所有需要登记的信息得到准确记录。

第三段:技能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良好的态度,作为一名不动产登记的见习人员,技能也是必不可少的。登记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在我进入实践阶段后,我意识到我还需要掌握如何使用各种工具来记录信息,例如如何预处理资料以及如何归档。我也必须掌握如何使用不动产登记系统等专业软件,以达到快速且准确地完成工作的目的。在我的不断探索和学习中,我能够接受更多的挑战,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

第四段:相互协作。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不能决定一切。因为这项工作关系到多个部门,需要通过相互协作来完成。在与其他同事和部门的合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相互协作的重要性,并学会了如何合理分配工作并协同配合。在我的这段经历中,我认识到一个团队的成功需要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单独完成这项工作。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段时间的见习工作,我学到了很多。这项工作需要耐心,细心和专业的水平,需要我们具有良好的态度,正确地掌握各种技能和知识。而在相互协作中,我们需要努力实现团队的协调和配合。这些经验和教训将对我未来的人生和事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我期待着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继续成长和发展。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九

不动产登记是指通过规范的程序记录和确认不动产权利、权益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登记。它在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通过学习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到其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学习中收获的几个方面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它需要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准确登记以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程序和具体操作。我了解了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如权属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同时,我也了解到,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区域规划、土地规划等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三段: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往往需要与不动产权利人、相关机构和各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通过学习,我积极参与模拟案例,提高了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在与不动产权利人交流时,我学会了倾听和理解他们的需求,并尽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在与相关机构和各部门协作时,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学会了有效沟通和协调各方的意见。这些经验不仅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用,也对我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有所帮助。

第四段:注重细节与精确性。

在不动产登记中,准确无误地记录和确认各项信息是非常关键的。通过学习,我意识到细节和精确性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注重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每一步都准确无误。同时,我也学会了进行信息搜集和整理,保证每一份材料都齐全、清晰、统一。这些细致的工作习惯和准确的操作方式,能够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段:持续学习与提升。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工作。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积极寻求进步。我经常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最新政策和规定,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我也活跃在不动产登记交流平台上,与他人分享心得体会,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方法。这样的学习和提升能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总结:

通过学习不动产登记,我深刻意识到其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沟通与协调能力、注重细节与精确性,并持续学习与提升,我在这一专业领域的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我相信,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

不动产登记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市场交易稳定等方方面面。作为普通公民,学习不动产登记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并重。

学习不动产登记,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理论方面,我系统学习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知识,包括其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等。这让我对不动产登记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而在实践方面,我通过实地参观,亲自操作登记系统以及参与模拟案例分析等活动,加深了对不动产登记流程和办理细节的认识。理论与实践的相辅相成,使我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了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

第三段:审慎的态度与精准的操作。

不动产登记需要一种审慎的态度和精准的操作。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理解到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流程,更是一项重大责任。因此,在办理登记业务时,我时刻保持着审慎的态度,从细节入手,仔细核查和审查每一份登记材料。同时,我也锻炼出了精准的操作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和相应的法律条文办理登记手续,确保了登记业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全面的信息获取与及时的更新。

不动产登记需要全面的信息获取和及时的更新。作为一名学习者,我始终保持对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法规的关注,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跟上时代的发展。通过参加学术讲座、阅读专业书籍、互联网资料的查找等多种途径,我努力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以更好地应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需求。

第五段: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

在学习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还学会了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合作。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合作,而不同的角色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我积极与同学、老师以及业界专家进行交流和讨论,分享自己的心得和收获,从中获取更多的经验和启示。通过与他人的积极合作,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学习经验,还培养了团队合作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结尾:

通过不动产登记的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的重要性。我将秉持审慎的态度,精准的操作,全面的获取信息和及时的更新,同时注重与他人交流与合作,努力将学习到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为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一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二

彭山区作为全国第二轮34个深化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工作中积极结合彭山实际,三举措积极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责任感和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群众了解确权颁证的重要意义,为开展好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使群众积极主动参与。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三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稳妥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推动职工安置与去产能任务确定、奖补资金安排等工作同考虑、同部署。

今年以来,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去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各项成果的基础上,注重便民、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履职尽责。坚持“群众为先,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做到热情接访、耐心解疑、有惑必解、务实清廉;坚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做到职责明晰,细心履职,协调配合,服务到底;坚持“遵守规则,遵守底线”的规矩思路,严禁索、卡、要,杜绝脸难看,严禁吃、拖、慢,杜绝事难办。

二是抓好窗口建设,做到便民利民。加强一站式办证制度的建设,杜绝多次交件办理的情况发生;继续加大对电脑设备、内部网络等不动产发证信息平台的设施投入,加强岗位培训,完善咨询台、流程引导等相关便民设施建设。

三是加快资料整合,避免法律风险。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的电子资料交接,实现数据整合,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漏登、误登,规避法律风险。

四是主动宣传公关,做到家喻户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有序开展。将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政策、规定,对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及时把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地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登记类型及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等告知企业和群众;减少办理环节,不增加群众负担,把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成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工程。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四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五

第三十一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地名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房屋现状资料等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房屋等方式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受让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四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六节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第六十一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

第六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第六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不动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六十四条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受理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七十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七条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天津(楼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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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六

今年我市不动产登记将加快“提速”,目前我市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已经从原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4月上旬起二手房买卖抵押登记也将从原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

自去年6月底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以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累计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13万余本、不动产登记证明7万余份、开具购房证明5万余份、出具一二套房查询结果6万余份。今年来,该中心力推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速”,开展房产、土地数据清理融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现已全面完成我市300万户房产与土地数据关联对应、164万户商品房数据、8万户房产抵押数据整理工作。

自今年3月13日起,南京市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正式从原1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3月13日受理的首批60个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案件,已于3月20日全部办结、出件。待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二手房买卖抵押登记也将于4月上旬同步实现从原1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今年下半年更是有望实现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立等可取,二手房买卖登记、抵押登记将缩短到3个工作日左右。

今年,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将陆续推出其他便民举措,如在服务大厅专设预约服务窗口,提供预约取号、在线排队、人流量提醒服务;提供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自助领证、自助缴费服务等。

优秀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七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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