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笔舞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石,它能够确保交易各方遵守约定,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小编为您精心挑选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一

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区域或地点为。

第四条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工种),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甲方同意,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用工单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标准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用工单位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应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乙方意愿,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月或按。乙方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婚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工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本合同期满时,甲方不得终止,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止。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以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二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如下各条款:

一、甲乙双方的确认。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其年龄为岁。

甲乙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解除。

除了本协议约定以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终结,双方不再向对方履行有关义务,同时也不再追讨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

乙方确认已经清楚了解了我国以及江苏省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双方确认,本协议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详见本协议第二点)是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工资、精神损失费、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整容费等),甲方没有承诺另行支付。

二、甲方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参照工伤伤残标准,双方仅仅核算以下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得将本协议有关内容透露给协议以外的任何人,协议双方保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四、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之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要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由于强化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已被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熟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明显提高。但同时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双倍工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处于尴尬境地。

小林今年7月他进入市区的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当车工,与他一同进单位的工友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林就是借故不签字。因小林技术不错,难以招到熟练工人的企业也就采取了一种迁就的态度。公司的人事干部认为,反正别人都签了合同,小林不愿意签,就随他去好了。

没想到,5个月后,小林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且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小林使出的这一“招”,使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明明是小林拒签劳动合同,但因不能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不得不如数向小林支付了双倍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着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利用规则套现双倍工资。这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怕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不能随意跳槽。而当离开企业后,听说不订合同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时,就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追索。

问题,带来极大的不便,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因此丧失信用,失去工作机会。

“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景下推出的,但一些劳动者却借机吃起了„规则饭‟,这是很不应该的。”这位人士强调,部分劳动者存在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导致更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必须得到纠正。

企业应扎紧“篱笆”

“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要避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必须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为了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这项规定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另一方面打消了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取双倍工资的念头。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v^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甲方招用乙方担任项目部零工。

三、乙方上岗前经甲方安排进行安全教育。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相关责任。

2、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安排的日工作量。

3、乙方不经甲方同意随意接触电、机械等。若出现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扣除一月工资外,并解除合同。

五、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食宿。

2、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到位。

六、工资待遇。

1、乙方按日工作制计,每天元。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在月日前付清。

七、乙方上岗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常用电话号。

八、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五

工程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劳务施工作业队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工程所在地。

三、承包方式:工程的劳务人工费(清工)。

四、承包范围、工作内容、计件承包单价。

1、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设计规定的北流市二环路工业大道项目砌体及抹灰工程。

2、工作内容:

3、工程量计算及费用单价:工程量计算以为准;砖砌体工程按每立方米90元(包括大小砖:240×115×53、240×240×90)结算时按实际体积结算;抹灰不分内外墙、柱按每平方米11元计。施工所用脚手架按定额规定予以结算,钢筋植筋每个2元计。12转运楼砖砌体每立方米120元,抹灰不分内外墙、柱按每平方米16元计。

五、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自年月日。

竣工日期止年月日或工程停工日。

六、结算办法。

1、构筑物36元/工日,非构筑物38元/工日,计时工45元/工日(一天)。

2、每月20日前由甲方技术人员出具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单,由甲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乙方代表签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予以结算,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交甲方财务挂帐。付款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五天内按结算进度予以支付。

3、乙方招录的人员,必须在到工地当月向甲方上报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考勤人员和用工单位的考勤员在一起,每天对劳务工进行考勤,详细记录每天工地的出勤、工种、人员及人员的流动情况。每月劳务结算时必须上报当月农工使用考勤表(甲方项目部负责人与乙方共同签字)与工资表(乙方上报、甲方项目部审核),并在农工结算清单上(详见附表二)签字;否则工程结算不予办理。

4、每月结算款由乙方合同签订代表集中领取,按照工资表及考勤表,由甲方项目部派专人监督发放(发放完毕后工资表由甲方项目部保管),乙方不能对劳务工资出具欠条(出具欠条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对无工资表、克扣劳务工及手续不全等引起的争议、诉讼聚众滋事、上访等造成甲方企业声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乙方将以结算劳务人工总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施工所租房屋的租赁费用由甲方按乙方完成劳务结算额的在每月的结算中给予结算,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6、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10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结束后,甲方除扣除代缴的总结算费用2%的个人所得税外,一次付清余款。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如不扣除保修费,则结算总额按工程总造价的95予以结算,2%的个人所得税甲方按正常支付程序予以扣除代缴,一次付清余款。

七、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90以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2、严格按照审核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安全交底、设计变更单、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过与甲方质检人员及业主或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给予一定500元以上的罚款。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果乙方对工程进行施工中,质量达不到标准必须返工达到标准,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没收保修金,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九、乙方责任: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3、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甲方损失及业主罚款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6、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7、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自检结果。

十: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认真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安全施工要求达到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组织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乙方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劳务工一律清退。如果乙方使用有健康缺陷的劳务工在工地现场出现意外及安全保护不当或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施工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任何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某种原因造成本因由乙方承担的责任而归责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施工中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及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施工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各级单位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执行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工序和操作规程操作。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治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偷盗工地任何材料及物品,一经发现,扣件每个按500元,架管每根按1000元,其他物资按照损失物资价值的5倍予以罚款,费用从总结算中扣除,相关人员立即清退出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的由相关人员自己承担。

7、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含在调高的定额单价中)。

十一、事故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发生事故后不积极主动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则甲方按事故处理费用的倍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二、奖与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如期按时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罚金1000元。

十三、其它有关事宜。

1、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进入该工程的所有人员都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必须保证该工程的所需劳动力人。其中:管理人员人;瓦工人;木人;钢筋工人;砼工人;架子工人;普工人;及其它工种人。

5、乙方劳务工必须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缴纳有关费用。

6、爱惜用人单位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承担所使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机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8、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后附:一公司农工结算清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六

为防范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承诺事项。

(一)施工企业。

1、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本企业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本企业保证按照《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并【或:向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资金或办妥相应的担保。

4、本企业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发生欠薪突发性事件,同意按有关规定动用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5、本企业保证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立期间,该账户的资金不少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当该账户中的保证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数额后,保证在10日内追加补足。如该账户的资金因非工资涉诉案件被扣划或查封、冻结的,保证及时予以补足或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保障欠薪应急支付。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

日期: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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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七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八

甲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

本保证合同由上述各方在。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建设项目业主达成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保证乙方在合同号为的施工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愿意根据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在甲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如下一项或多项反担保:。

(1)经乙方要求,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正式出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2)将该房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双方已分别订立“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的相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甲方批准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2.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处分上述抵押物,以抵消甲方追索乙方担保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当承包人按照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文件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为乙方履行保证义务向承包人付款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有绝对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或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第五条:甲方有权赔偿乙方的费用,并按赔偿金额乘以赔偿日起的实际赔偿天数向乙方收取赔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后_____天内无条件付清所有应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和赔偿金..

第6条: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保函内容时,必须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银行的书面修改批准文件。如果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增加,乙方也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担保,否则甲方将不接受乙方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担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收费通知):。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础,按年利率____%收取。

(2)担保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在出具保函时收取一次。

2.其他费用:。

甲方因出具保函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甲方因检查乙方而发生的费用等。),高于正常情况下的,由乙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

第8条: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9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承担。

(2)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条:有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方持有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九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有关情况的;。

(二)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

(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处理建议的。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十五条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确定、推荐的日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

发包方:项目部(下称甲方)。

承包方:泥工班身份证号:(下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乙方的员工能及时从乙方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乙方严格按照与其员工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按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为其员工发放工资应制作工资发放清单(格式见附表),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如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后将该笔款项中关于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需经每个领取人签字),并在申请领取下一笔付款前将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等)审查后报计划经营部门备案。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报表时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各类付款。甲方每发现一人次员工工资支出与事实不符,对乙方罚款100元,并以此类推,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当甲方在工程完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非质保金)或年终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财务部门先支付该笔工程款的%,专门用于乙方给其员工发放工资。乙方应制作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如果乙方没有按本协议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并交报发放清单,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发放清单。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五、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对甲方及其员工进行工作干扰、人身胁迫、人身伤害事件。当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时,每发生一人次,由甲方对乙方处以200--20__元的罚款;甲方认为对甲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5--50万元的处罚。上述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六、如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小时内到讨薪地点予以处理。如不来处理,甲方将从对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代乙方予以支付,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支付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 通过甲方的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代理支付。

1.2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服务(支持ssl合同)。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 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网上银行支付网关接入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商户。

维护服务年费: 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费及维护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____%,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元。

b.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______元。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将乙方前周一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本合同2.2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__________元,甲方将该部分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网上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8.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合同的,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13.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合同,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合同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 签约方保证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确定办法;。

(二)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四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酒店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付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商定工程价款: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核定乙方承包的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大写):(小写:)。

二、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11年月日付给乙方工程款,剩余欠款待甲方试营业(拟定10月1日试营业)一个月后的十日内支付(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承包的工程运行一年后的'十日内将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三、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四、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0.02%/月的利息外,并按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所承包的工程在甲方不违约的前提下,必须无其他附加条件的按甲方进度要求施工,并确保按期交工验收、试机运行。否则,由乙方原因照成工程延误(含配合其他单位施工)及不能按期验收所行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款项不属甲方违约支付工程款。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五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用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六

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方:身份证号:(下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乙方的员工能及时从乙方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乙方严格按照与其员工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按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为其员工发放工资应制作工资发放清单(格式见附表),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如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后将该笔款项中关于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需经每个领取人签字),并在申请领取下一笔付款前将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等)审查后报计划经营部门备案。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报表时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各类付款。甲方每发现一人次员工工资支出与事实不符,对乙方罚款100元,并以此类推,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当甲方在工程完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非质保金)或年终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财务部门先支付该笔工程款的%,专门用于乙方给其员工发放工资。乙方应制作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如果乙方没有按本协议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并交报发放清单,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发放清单。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五、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对甲方及其员工进行工作干扰、人身胁迫、人身伤害事件。当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时,每发生一人次,由甲方对乙方处以200--20__元的罚款;甲方认为对甲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5--50万元的处罚。上述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六、如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小时内到讨薪地点予以处理。如不来处理,甲方将从对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代乙方予以支付,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七

兹有(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款项计(大写:人民币)支付该公司账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违约责任。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委托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隐瞒事实,或在。

2、如果被委托人故意拖延追偿,损害委托人利益,其责任由被委托人承担。

三、生效时间。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撤案要求。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

代理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

日期:年月

公司被委托人(盖章): 。

被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年月日

精选支付工资合同(汇总18篇)篇十八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由于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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