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标准版(优秀五篇)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标准版篇一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 元整的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 元。剩余伍万元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业主): (签章)乙方: (签章)电话: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标准版篇二

一、工程依据和技术指标

1.发电机组型号:_____________;冷却方式:_____________;台数:_____________。

2.技术指标

噪声标准:白天________db(a);晚上________db(a)。

注:1.如果背景噪声级超过此治理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则以背景噪声为允许值。2.根据gb3096-93规定,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米处)。

二、噪音治理要求

1.噪音治理措施应当经济、有效、可靠,外表整齐美观。

2.噪音治理措施,不影响机组操作、维护、并应使得机房内有充足的新鲜空气进气量,以保证发电机正常运行。

三、噪音治理措施

采用机房全封闭,隔离噪声源方式。合理设计机房进风消音道和柴油机排气消音器。对机房内部作吸声处理以减小噪声扩散和减小室内混响声。具体治理项目见施工图和报价表。

四、承接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柴油发电机的噪声治理技术工程服务,承包整个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人工安装费用。

五、完成期限

在合同签定,乙方收到第一期款五天内运料进场施工,整个噪音控制工程在________天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

六、施工条件及协作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

总工程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时交付定金________;主材料进场后付________;工程完工后________天内付清余款。

八、其它

1.若甲方无故不按时按额交付工程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按工程总额_____%的滞纳金。

2.在合同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应本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使用要求及施工过度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双方未能解决则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仲裁。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标准版篇三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开元小区项目室外市政管网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经甲乙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开元小区项目室外市政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____市新城区

3、工程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若图纸变更必须经经甲方确认)。

4、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以及所有相关主管部门报批手续。

5、工程施工主要内容:钢筋砼检查井3座、直埋管道段土方工程、管道安装等设计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二、工期

1、工程工期:乙方完成报批手续后进场施工,于20____年9月10日前开工,工期65天(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验收,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供书面的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范,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2、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合同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总价款含材料费、辅材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工程施工、验收等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如何,乙方均不(包括数量以及漏项)向甲方提出,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以及补充合同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补充内容以组成部份,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后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标准版篇四

《建筑法》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涵盖的建筑范围方面缺陷,面太窄。未包括“铁公机”工程以及水利、水运、港口码头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线太短。未包括勘探、设计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历时两年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被认为是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宝典”。这部“宝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有许多回避的内容。

这些模糊和回避的内容,本可以通过修订《建筑法》来弥补,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种种局限,一部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跨行业部门的,以及包含勘探、设计和施工的全国性《建设工程法》至今没能出台。修改《建筑法》的呼声,自2005年开始达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针对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制订了一些指导意见。

随着上海工程项目规模的减缩,上海的许多施工企业走出上海,走向华东地区,走向全国各地。因此,了解各地法院指导意见的特别规定,我们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1)总包合同合法;

(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

(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4)转让方不得牟利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转让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对于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而挂靠则是指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该实际施工主体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并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二者区分主要应从合同当事人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材料、技术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等进行判断。

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评价:如果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属于挂靠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挂靠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可以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被解除与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挂靠”行为是施工行业普遍现象,责任如何承担?

14号《司法解释》不是很明确具体。该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第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述。

2.“挂靠”行为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大量的对外采购、租赁、借贷等商事责任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14号解释第25条规定明确,总包、分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北京高院规定: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是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可以追偿;合同相对人知道是挂靠的,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江苏高院和杭州中院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中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即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应区分被挂靠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授权代理行为和表现代理行为。

山东高院规定: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高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起诉被挂靠单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由被挂靠人承担,但是,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起诉挂靠人的,由挂靠人承担。

广东高院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颁布的《暂行意见》有过规定,但是,2004年出台了14号《司法解释》后,法院好像不重视这部司法解释了。

浙江高院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东高院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广东高院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深圳中院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江苏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深圳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

山东高院:如果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价格明显低于建设工程的成本价格,则违反了有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和杭州中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江苏高院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深圳中院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深圳中院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5.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和限制?

浙江高院和安徽高院: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4]2号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基础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6.广东高院的优先受偿权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于其参与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因建设工程的使用、出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行使优先权。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时需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处分的情形除外。

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该约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包人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答:虽然上述批复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从《合同法》第286条的条文本意分析,该六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

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若两年还内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的胜诉权。

山东高院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不适用《建筑法》调整,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规定。

福建高院规定: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1)细化了“挂靠”的表现形式,四个“有无”:资产产权、统一财务,人事任免、调动,社会保险。

(2)突破建设工程价款在鉴定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人民法院按照鉴定报告支持工程价款;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2.浙江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1)法院以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予主张,法院也应审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和说明。

(2)确定显示公平的幅度为30%,在审理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超过或低于市场的30%,所得的劳动报酬明显超过或低于同类劳动标准的30%,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应公平合理地对约定价款予以变更。

(3) 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损失范围,因无效合同造成损失范围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建筑材料和构建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4.福建高院: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请他人修复费用,承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结算后仍可主张违约金及垫资款利息,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双方已经结算,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垫资利息的,应予支持。

(2) 签约后又毁约,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预期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所有人与发包人不同时,应共同作为案件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d.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1)内部协议具有内部约束力,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d.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3)标的物用途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结合相对人主观以及客观事实仍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g.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

答: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从当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现状来看,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除项目经理以外的所谓现场负责人或材料员、采购员等,因其自身并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所赋予的项目部管理权力,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则应当由主张该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同理,对于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效力,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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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标准版篇五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

1、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见附表图纸,以预算单中的项目为准)

2、不含土建、防火及其它附属项目。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工期总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钢构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大写:¥: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难,如雨、雪天气,自然灾害工期延误。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条款: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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