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精选10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雨中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精选10篇)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一

20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区计生委年终目标考核做了以下工作:

5、2月下旬准备、筹划、举办了东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大型活动,各街道选拔流动人口协管员一名、社区分管计划生育的主任一名、街道辖区内流动人口一名,组成参赛队,参加竞赛,200余名流动人口群众组成拉拉队。

6、三月上旬,对街道流动人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了流动人口工作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将区、街道、社区三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有关资料予以了统一规范,明确了三级应具备的有关表格、制度等资料。

7、三月中旬对全区农贸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宣传进行了布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和社区主任,与市场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指导日常性工作,并提供资料(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一封信、应知应会),以及配合安装了大型宣传标语和宣传版画。

8、三月下旬,圆满的完成了全区流动人口报表的上报工作,对流动人口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9、4月份,圆满的迎接了市计生委对我区流动人口工作的年中检查。

10、五月份对年中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分析,及布置下一步工作重点。

11、“六一”儿童节期间在东湖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针对外来人口的《六一宝宝智能体格发育测评》活动,现场邀请了儿童专家,儿童医生对32名宝宝进行免费检查、营养咨询、家长培训等活动,受到外来育龄群众一致好评。

12、配合区政府于20xx年七月一日下发了《东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细则》,明确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体育、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流动人口维权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并且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流动人口计生维权服务活动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也将提出新要求。

13、8月份组织区流动人口协管队对全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开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摸底工作。并深入社区就流动人口资料建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生殖健康检查做专项督导工作。

14、9月份组织街道分管领导、街道计生专干、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封闭式培训班,培训班上邀请市计生委相关科室的主任对流动人口管理、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录入、生殖保健的优质服务内容做了全面讲解和工作布置,委领导并对8月份的督导情况做了相应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布置。

在20xx年,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继续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认真贯执行“国家一法三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省、市计生委的精神,围绕履行职责、综合治理开展工作、面向外来人员做好优质服务。我们准备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四、重点对六个村的村委会的计生专干加大法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在全区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查证、验证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二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协议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地有关法规,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县(乡、镇)应在共同负责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主要职责

4.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

5.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二、乙方的.主要职责

2.与甲方建立联系制度,将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提供给流入地,在收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后,于10日内反馈回执。

3.积极配合落实甲方的有关查询,处理好甲方的来信、来电;

4.按规定落实有关的奖励政策和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5.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

三、拟在甲方居住需要分娩的流动育龄妇女需凭乙方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由甲方所属街道(乡、镇)查看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甲方流入乙方的流动人口,乙方也按以上协议履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三

xx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我社区用心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用心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职责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四

2016年度上半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省、市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方案》和《**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2016年度上半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日,全县流动人口总量21336人,其中:流入人口1183人,流出人口20153人。跨省流入238人,主要来自重庆、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率98%以上。省内流入育龄妇女458人,已婚育龄妇女346人,综合避孕率为100%,计生“三查”率达到98%。育妇跨省流出3913人,主要流往北京、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育妇省内流出3238人,主要流向成都、乐山、眉山等地。

二、我县scpip平台信息处理情况

通过近半年县乡两级的共同努力,我县scpip平台信息数据清理、核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2016年6月3日,全县的省际协查共计接收352条,已反馈352条,反馈率为100%,无一条过期信息;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51条,已反馈151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接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43条,已反馈43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全县的省内协查共计接收207条,已反馈207条,反馈率为100%:接收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75条,已反馈75条,反馈率、及时率为100%;无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条数。另外,我县在省际和省内的协查发送情况都还欠缺,其中省际协查发送为5条,省内协查发送为183条。全县数据表明,我县的信息协查反馈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虽有所提高,但还存在差异较大的现象。

三、均等化服务开展、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及时制定了《**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股室任务分工方案》、《**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工作方案》及《**县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良好成绩。

免费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及时妥善处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了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关心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解除了流动人口后顾之忧。

四、区域协作情况

为加强区域间的双向协作,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卫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积极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直至2016年5月底,县卫计局先后与**省**市**区、**省**县、**省**县、**省**市**区、**省**市**县等28个卫生计生委(局)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协作内容和责任,逐步形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

五、流动人口协会建设情况

针对我县民营企业较多,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中的特点,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扩大计生协会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协会参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据最近统计,全县共建立民营企业计生协会共48个,纳入协会服务管理范围的育妇超过1。7千人。多年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都能坚持以人为本,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创造各种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满足流动人口的各种需求。

在下半年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我县将继续加强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贯彻,按照“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暨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清理清查和联动互动机制,探索跟踪联系和交流协作方式,创新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人文关怀工作载体,将我县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计划生育年度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年度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五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全县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认真分析形势,提升认识,加强基层基础,突出重点难点、狠抓落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1、跨省、省内流出人口总数为16387人,其中:男性8837人,女性7550人。

2、跨省、省内流入总人数75人,其中;男性31人,女性44人。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1、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制。我县建立及调整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37个,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了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

2、建立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主要方式有: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治理等工作。

3、相关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宣传服务等活动。

4、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投入。一是落实了1名工作人员,负责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县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实有人口总数,并按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财政保障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三是启动流动人口一孩子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平台。为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统一采购了37台高拍仪,现已投入使用。

5、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日常工作之中。

6、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领导、乡镇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服务站人员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新条例》学习培训会。印发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3万余份。

(二)为流入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1、免费服务。

三是为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七是开展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网络管理登记,在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已办理一例。

2、证件的办理。20xx年度,省内、省外流出育龄妇女总数7550人,累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420份,办正率89%,流入人口验证率95%。

(三)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十项措施。

全县计生部门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公布咨询电话、计划生育政策、生殖健康知识、技术服务等信息。保持了流动育龄群众诉求畅通。县乡计生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及时解决流动育龄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几年来全县无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无流动人口信访、投诉案件。

三、创新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

在示范点组织召开房东及流动人口会议,明确十二户联勤工作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按照公平对待,全面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提高流动人口的认识,引导大家积极参于,营造创建活动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细化摸底调查

在城郊社区北井坝组开展了入户登记,建立了流入人口的信息档案,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做到四个清楚,楼房出售及入住情况清楚,已住户的家庭结构清楚,已入住户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和计生个案信息清楚,小区及街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清楚。

(三)完善“十二户联勤”工作制度

大力推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工作机制,由相邻的十二户组成一个联勤小组,每一个联勤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该小组的日常联络和监督管理,督促每月值班户履行职责。同时要求与十二户联洁,十二户联防相互衔接,搞好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四)加强查验办证、规范制度上墙

在入户登记过程中,对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未办理者要求15日内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同时与流入地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了服务协议。对每一个联勤小组实行了名单和制度上墙,确保小组和户每月能按制度办事。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分散,具体情况难以掌握;

二是流入地查验《婚育证》不严,造成流出地办证不及时;

四是流动人口中非婚生育人数也逐渐增多,造成生育漏统。

五、下年打算

20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我们将以政策宣传、优质服务作为经常性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流入人口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使流入人口在我县范围内能够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六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市区计生委要求,10月19日计生委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自查活动。为了切实完成好此次自查活动,我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回顾、总结过去几年来的流动人口工作情况,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截止到10月份,我镇共有流动人口3200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500人。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婚育证明1488本。发证率达99.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避孕节育1430人,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95.33%。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镇计生办及各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政策推动、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培训班等活动的基础上,我镇计生办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自《条例》颁布以来,全镇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6场,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使流动人口对《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我镇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据统计,落实率为100%。截止到9月底,我镇充分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00条,协查反馈1200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基本健全了全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库。从201-8月份padis报表来看,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90%,重点信息通报率、接收率均达80%。padis平台的有效应用极大的方便和简化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明办理等事宜的办理手续,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旗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流动频繁,服务和管理有难度。我镇是农业重镇,外出务工人口流动相对频繁,镇村两级计生管理员服务和管理的难度较大,行政成本较高。

2.流动人口主观配合不力,增加了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虽然我镇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但是由于流出人口多,返乡时节少,造成宣传覆盖面窄,部分流动人口还是缺乏对《条例》和其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了解,流出时不能主动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到当地计生部门时也不主动提交自己的婚育证明情况,无形中脱离了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从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办理服务证,既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又增加了计生部门的工作难度。

3.共管部门协作力度较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条例》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沟通较少,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各部门掌握的婚育信息少,不能充分发挥共管部门的“共管”作用。从信息化协作来看,婚姻登记、分娩、学生入学、户籍管理登记等都没有实现全旗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互享。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在之前的宣传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大部分流动人口转变观念,主动与计生部门联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其切实从主观上意识到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实现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要和共管部门加强信息协作,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各部门间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七

20xx街道计生工作在甬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上级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要求,用心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夯实工作基础,注重服务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职责

甬江街道地处城乡结合部,共有外来育龄人员5、2万人,其中育龄妇女21495人,是我街道常住育龄妇女的5倍多,这给我街道的计生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针对这一问题街道一向十分重视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流动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之中。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经常开展由各部门组成了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初组织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20xx年工作目标与任务,与各行政村、梅堰社区、湖西社区、居委会及重点企业等30家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书实施目标管理与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二、服务与管理并重,营造满足育龄群体需求的优质服务

(一)完善甬江街道计生服务中心,为流动人口带给更为贴心的服务。甬江计生服务中心于去年成立,今年专门配备b超医生,每星期一、三、五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检查,并出具《浙江避孕节育报告单》,家门口的服务为育龄妇女带来了方便。

(二)关注女性生殖健康,用心开展“三查一治”活动。我街道共有外来育龄妇女21495名,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7295名,街道经常性开展流动人口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今年孕环情检查15800例,外来育龄妇女“三查”普查率到达85%以上,受到了广大育龄妇女的认可及好评。

(三)开展避孕药具绿色通道村村行活动。全街道共建避孕药具发放点40个,实行持证服务。今年用心推进避孕药具进工地活动。新建朱家安置房工地、湾头安置房工地、包家安置房工地避孕药具发放点,使流动人口得到更方便、更温馨的服务。个性是812公交终点站避孕药具点,使育龄群众一下车就能得到避孕药具,打破避孕药具发放点的固有的模式,开创了药具发放的新格局。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双向协作联合执法潜力

(一)全面启用《浙江省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做好所有外来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工作,对现怀孕对象、未办理婚育证明对象、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做好状况反馈并跟踪管理,全员流动人口入库61121人。

(二)提高流动人口双向协作联合执法潜力。加强与安徽、河南、浙江台州等流动人口流出地的区域协作,利用平台互通信息,实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共同管理。今年开展全街道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生执法活动2次,在此基础上,各村还每月自行组织人员开展排摸。透过联合执法,使我们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的明确和清晰。透过多次宣传服务,为外来育龄妇女查环查孕15800例,放取环92例,结扎4例,落实补救措施104例,通报户籍地170人。此外,帮忙贵州毕节地区做好育龄妇女摸底工作,还用心配合协助安徽六安、浙江台州、临海等4批次的外地计生人员来我街道执法,做好违法生育的补救措施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三)开展流动人口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梅堰社区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集聚地,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例日渐增加,且平均年龄正趋于年轻化。在激烈的竞争中容易产生偏激等不良情绪且抗挫潜力较差,容易引发心理问题。针对他们存在的各种不良心理进行分析,寻找方法缓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问题。

一是透过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深入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现状,找出其中的共性问题加以分析,构成调研报告,为下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建立心理辅导队伍。成立由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开通咨询热线等为他们带给心理辅导,解决心理烦恼,强化城市适应潜力。

三是带给针对性强的心理辅导,针对不同类型进行分层次辅导。对个别的进行一对一个案管理,专家跟踪辅导。透过建立档案、制订计划,全程的跟踪、沟通和反馈,带给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四是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拓宽释放心理压力的渠道,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四)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体制。引入村民代表管理职责体制。在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结合村民代表联户制度,细化村民代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明确村民代表联系村民(房东),个性是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责。以河东村为试点,村民代表。

一是对联户村民出租房中的流动人口进行定期的走访,摸清底子,协助建立档案。

二是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三是协助村计生服务员、计生专管员动员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做好“三查一治”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违法生育。

四是计划生育职责落实的优劣作为村民代表年终评优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督查机制。

组织计生专管员进行了《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宁波市人口家庭12356平台》、流动人口政策法规,避孕药具等培训,透过计生工作人员系统的学习,提升了业务潜力,给育龄群众带给更为完善的服务。

今年出台《20xx年度甬江街道流动人口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和《20xx年度甬江街道计划生育“一盘棋”评估标准》。

个性加强纪律考核,采取双百分制,纪律考核占40%,业务考核占60%,采用年底考核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综合排行第1位、第2位的,奖金分别上浮20%、10%;排行最后第1位、第2位的奖金分别下浮20%、10%,连续二年排行末位的,实行劝退。考核办法的出台,大大改变了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力地调动了其用心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九

山东省对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是怎么管理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

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其补办。

第十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篇十

汕头市龙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乙方雇用、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查

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对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敦促她们在被招用当月底前到所属辖区的乡镇、街道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不办理者及时予以解雇或劝离。如违反规定,乙方愿意接受相关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乙方每半年组织所雇用的流动已婚妇女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她们落实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三、定期如实填报《项目部雇用流动育龄名册》,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甲方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甲方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

甲方:汕头市龙光建设有限公司(章) 乙方:汕头市龙光建设有限公司

责任人: 海滨路中段综合改造工程(章)责任人:

20xx年 月 日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