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年终总结 社会保险窗口年终总结(实用9篇)

时间:2023-09-05 作者:笔舞社会保险年终总结 社会保险窗口年终总结(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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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一

20xx年,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区人社局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锐意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亮点、有成效,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总体目标任务。

一、坚持人本理念,社保新政惠民利民。

(一)全民养老基本实现。结合我区城市化水平高的实际,创造性地设计了“新居保”制度,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按照分两步走的要求,于20xx年将全区农村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7.8%,名列全市第一。在此基础上,从20xx年1月起,率先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将区城镇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全区4900多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直接享受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我区真正进入了全民养老时代,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社保待遇显著提高。与上一年度相比,各项社保待遇均有大幅提升。2月,调整我区20xx年底前已按月领取和20xx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为1523元/月,增幅11%。3月,提高我区8.1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153元,人均达到1432元/月。3月,提高我区近6000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人均月增144元,人均达到880元/月。

(三)历史问题妥善解决。深入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保问题,严格政策把关,继续做好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档案审核、确认、缴费、待遇审批等一站式服务。特别是针对早期离开镇属企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补缴办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截止至11月30日止,全区累计办理20xx名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保补缴业务(其中1091人申领了养老保险待遇),补缴社保费20xx万元,有效解决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四)社保覆盖不断扩大。延期执行“3545”人员社保费补缴政策,精心组织我区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截止至11月底,共办理了3109名“3545”人员的社保费补缴手续,为2819名城乡居民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与此同时,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社保扩面工作,督促企业为未参保的员工补缴社保费,共办理2520名企业员工社保费追溯补缴业务,追缴社保费2140万元,切实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

(五)社保转移有序开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规定,按规定流程和时限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强化跟踪服务,确保参保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顺畅。1至11月,全区共办理社会保险转出2124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303人,受到参保人的高度评价。

(六)工伤预防成效显著。按照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时新增、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基金支付标准,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增加了近20万元/人,提高一次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增加工伤人员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基金支付项目等等,表彰了一批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加大保障力度,医保制度更加完善。

(一)提高医保待遇。从7月份开始,将区居民住院医保年度缴费标准由原来330元/人/年提高到490元/人/年,财政补贴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居民住院医保的年度支付额由10万元/人提高到16万元/人,政策范围内的平均报销比例也达到63.3%,还新增3类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居民医保政策更加惠民。

(二)健全结算机制。在全市首次探索建立了多元化的居民住院医保费用结算管理体系,将居民住院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量控制”的结算方式调整为“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主、单病种付费为辅”。居民住院医保在区内定点医院实现了实时结算等,各项医保新举措更加便民。

(三)强化监管手段。在全市首创“医保义务监督员制度”。在全区各行业熟悉医保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了20名医保义务监督员,参与我区医保政策宣传、医保监督管理、收集和反映医保意见等工作,从而建立了社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社会保险员驻医院进行全程跟踪、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有效监督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管体系。

(四)实施医药新政。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发放药品补偿。20xx年,共预付各项药品补偿金额247.87万元,使参保人及时享受零差价的药品,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等问题。

三、创新稽核手段,基金监管实时有效。

(一)社保稽核不断强化。一是拟定并通过区政府实施了《禅城区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与公安户籍、计生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对碰、开展实地稽核、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取证、处理举报投诉等办法,及时查处骗领、冒领社保待遇的案件,截止至10月31日,共追回被骗领的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4万元,有效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三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依靠法律手段规范追缴程序,完善因违法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追缴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能效,加大社保稽核力度。

(二)内控内审日益优化。一是拟定《业务经办风险防范制度》,落实层级审核职责,积极维护基金安全,力争在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方面做全市的表率。二是拟定《财务、信息、待遇发放部门三方对帐制度》,严格控制社保业务风险点,确保基金的完整。三是深入开展各项经办业务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送监督检查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资格认证全面完成。借助与公安户籍数据对碰、实地调查、邮寄信函等手段,通过电话、短信、报刊等办法,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顺利完成。截止至11月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率达到99.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率达到100%。

(四)专项检查效果良好。今年,我们分阶段对禅城区17间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门诊医保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个别医务人员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等滥用居民医保基金的问题,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12份,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四、完善服务体系,经办工作夯实有效。

(一)硬件设施更加完善。按省社保局统一的服务大厅建设标准和形象标识,先后完成了祖庙分局、石湾镇分局的装修和搬迁工作。搬迁后的祖庙和石湾镇分局的办公环境舒适,窗口设置规范,服务设施完善,成为我市社保经办服务窗口的典范,省人大、市、区等领导多次莅临检查指导,我区社保经办服务形象得到全面提升。

(二)咨询服务更加专业。安排专职人员、落实专门场所、开通专门服务热线,首创社保统一咨询服务工作平台,及时接听群众来电、处理12345行政服务热线工单、回复网上留言等,有效减轻了业务科室和分局的咨询工作压力,也解决了群众咨询难等问题。截止至11月底,局咨询服务工作平台共接听群众来电60164个(月均达到5469个),处理12345行政服务热线工单2234宗,回复网上留言853条,答复率100%,在提高社保服务质量的同时,实现了咨询服务工作零投诉。

(三)数据清理及时有效。主动争取市社保局的工作支持,积极处理由于市社保及地税全责征收信息系统衔接不畅,导致在信息系统中间库堆积的大量不规范数据,共完成63562条参保人的参保历史数据清理,及时解决了因数据传输延迟导致参保人无法享受待遇等问题,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普法宣传更加到位。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开展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普法宣传活动。上半年,共印制各类宣传资料近10万份、悬挂标语120条、邮寄《社会保险法》手册7500多份。与此同时,开展《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2场次,参加专题培训班8期,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经办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信访维稳务实有为。制定了处置信访工作流程和预案,关注群众聚焦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工作预案和要情上报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了普立华公司、欧司朗公司员工医保卡个人帐户未能及时到帐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至11月底,共办结各类信访件159宗,处理业务举报、投诉63宗,办结率达到100%。

五、建立长效机制,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一是廉政建设不断加强。根据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学习市社保局廉政专栏的内容,组织观看《机关作风建设暗访专题片》,切实抓好队伍的廉洁建设和警示教育,筑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

二是业务培训及时开展。制定了全年业务培训工作方案,针对社保经办业务的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共组织全员业务培训4期,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5期,组织养老保险、保险关系、医疗保险等专项业务培训9期,有效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各项社保业务经办能力。

三是效能管理规范有效。认真执行《区人社局机关效能建设监察考核(试行)方案》,定期开展绩效考评,编制《禅城社保效能简报》,查摆效能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公开办事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行政投诉,确保与群众沟通渠道畅通无阻,机关作风建设全面加强。

四是党建团建有新成效。成立了区社保局党总支委员会,下设3个党支部,党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积极开展与清新县龙颈镇石东村、禅城区鄱阳村、同济社区的结对帮扶活动,慰问困难党员、群众和学生。局团支部荣获“区五四红旗团支部”,1名党员荣获“区先进共产党”称号,1名青年荣获“区青年建功立业先进个人”称号,队伍活力有效激发。

20xx年工作安排

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并对社保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xx年,我局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基金监管、做好民生实事、提升社保服务水平等方面,抓重点、攻难点,以超前的工作思维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再创禅城社保经办工作新成效。

一、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及时调整社保业务制度、规程和信息系统,配合开展现行法规政策的清理、修改和完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办好各项民生实事。一是实现居民医保跨区结算。力争在明年1月1日将区居民医保上线市社保信息大系统,实现我区居民医保跨区结算,方便参保人看病就医。二是积极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的给我区的发卡任务,提高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制定并严格执行《业务经办风险防范制度》、《财务、信息、待遇发放部门三方对帐》等安全防范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制度,落实层级审核职责,全力维护基金安全。

四、强化社保稽核力度。以《禅城区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积极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居民住院医保方面:争取市有关部门考虑我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我区居民住院医保在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面:争取市人社局将历年应执行未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总结归纳后,报省政府进行补调,并且在今后制定养老金调整方案时继续向待遇偏低人群倾斜,提高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充分调研,拟定完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供区政府参考执行,并建议在区财力能够承受的条件下,逐年提高待遇标准。

六、切实抓好队伍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开展基金管理安全教育,通过正面、反面的典型事例,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基金安全管理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二

xx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xx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三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其由是由政府举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不同险种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例如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参保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现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制定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福利。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当事人、社会保险结构、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等。一般企业社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而居民社会保险则由居民承担,政府补助。

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但并非人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例如例如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四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5348人(在职3712人,退休1636人),基金收入2850万元,占任务2162万元的132%;基金支出4254万元,占支出控制计划3695万元的115%。

2、失业保险:参保5702人,基金收入315万元,占任务280万元的113%。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1034人,基金收入3063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1900万元),占任务2185万元的140%;基金支出2174万元,占支出控制计划2088万元的104%。

4、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参保11034人,基金收入179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100万元。基金支出110万元。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9097人,基金收入31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9.1万元),占任务的100%。基金支出444万元。

6、工伤保险:参保6038人,基金收入152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60万元),占任务128万元的119%。

7、生育保险:参保7856人,基金收入77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50万元),占任务59万元的131%。基金支出21万元,占支出控制计划31万元的68%。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13.1万人,征缴基金5119.23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135万元,中央财政配套2655万元、省级财政配套971.79万元、县级财政配套357.44万元。参保率97%。发放3.1万人,基金支出3435.12万元,发放率100%。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582人,基金收入407.12万元,其中:县级财政配套246.72万元。发放423人,支付基金272.15万元。

二、抓主保重,重点工作稳步推进

1、社会保险核定工作全面完成。年初,我们紧紧围绕“扩大参保面、提高覆盖率”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五统一”(统一核定、统一基数、统一步调、统一口径、统一时限)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对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逐一核定,做到了核定工作全面统一、准确无误,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系统。今年重点对参保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采取系统核算,专帐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各个股室按照系统设置的核算标准、核算比例,进行系统自动化核算,杜绝了人为因素,保证了待遇核算的公正、公平、透明。取得了参保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推动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3、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全面完成。今年我们重点对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进行认定,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由县局指定专人进行资格认证,要求待遇享受本人持退休证、身份证填表认证,目前认证完成98%;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由各乡镇负责,填写统一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并采集领取人指纹信息,认证工作已按期完成。

4、网络信息建设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今年,我局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升级建设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险网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社区)建立了社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发应用了城镇职工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报销,个人账户管理等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网络,达到了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基本信息校验和社保待遇享受资格认证,纵向形成了县、乡联网管理,横向达到了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网络结算,有效防止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了社保基金支出的合理、公正、公平。

5、全面提高落实社保待遇水平政策。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今年3月,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8号)精神,为符合享受待养老保险遇的城乡居民从20--年7月1日起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中央财政承担),20--年1月1日起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省级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由20--年的70元增加到90元。二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号)的文件精神,从20--年1月1日起,我县为符合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的1581人,人均每月增加217元,调整后,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水平达到2098元。三是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799元调整到每月879元,增幅达到10%。

6、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我们坚持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内强素质、外强形象,不断提高窗口单位的整体水平,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和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切实树立起了社保部门诚实守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机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双联”帮扶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绩,已累计下村入户调研8次,举办法律知识、社保政策和果树修剪、实用技术培训班2次,全面建立贫困户电子档案67户,信息内容达到40多项,直观反映了贫困户的家庭实际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67份,撰写帮扶日记100多篇,修通水泥村道3条、6.8公里,通过落实一系列帮扶政策措施,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开拓创新,亮点工作成效显著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直接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满足广大城镇职工医疗需求,今年我们在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三家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同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和市老年病医院积极衔接,开通了住院医保费直报业务,缩短了医保费报销周期。目前,共直接结算564人(次),报销284.5万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实施。今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县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进行前期摸底调查、数据测算和人员分类等大量工作。近期集中举办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业务工作培训会,对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人员分别采集基本信息,此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标志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

3、开通业务股室外线电话方便群众查询。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保业务量持续增长,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第一时间咨询到社保政策,我们在主要业务股室开通了外线咨询电话四部,为业务人员和参保人员互动交流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服务平台。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社保征缴难度加大。我县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仍然较低,征缴任务难度大。一是企业参保思想消极。少数企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扩面认识有偏差,责任意识不强,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互相攀比,心存侥幸,参保缴费思想消极。二是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远观念,强调客观因素多,对企业员工参保的责任感少。

2、业务经费严重不足。随着社保体系不断健全,各种业务量剧增,市、县两级配套的办公经费难以维持正常工作的运转,尤其是开展一些新的工作缺少经费支持,致使部分工作进展缓慢。

3、宣传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受宣传经费的制约,大型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还停留在点上,全面、深入的宣传工作开展较少,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难度。

五、明年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方针,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重心,继续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和基金监管等工作,不断提高我县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发挥好我们社保部门的积极作用。

1、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保意识。要通过各种易于群众接受的方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社保惠民政策,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对社会保险政策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就是对健康的投资,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主动作为,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围绕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参保对象,扩面工作将提早动手,提前谋划,找准突破口,主动出击,坚持边宣传,边扩面,边参保,边建档,确保宣传一户,参保一户,缴费一户,实实在在扩大和培养社保基金费源,保证基金征缴不断加强,基金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3、全力以赴,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化建设以全市社会保险卡发放为契机,以全面推行五险合一为目标,对现有采集到的信息,按照“整合资源、通力合作”的原则,对参保不全面,缴费不及时的参保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参保,坚决杜绝选择性参保和断保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快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直报系统的覆盖面,重点是抓好市级医院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报系统建设,建立省内外医院的协查通报机制,确保住院患者信息正确,费用合理,坚决禁止虚假冒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4、整合资源,全面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功能。以全面推行五险合一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保卡“一卡通”功能。开通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个人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查询系统,实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刷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联网结算业务,开通社保卡银行卡功能,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社保卡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五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共包含五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参保人员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企事业单位人员缴纳五险,每个月由单位的人事专员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人员增减与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够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由个人直接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缴费,可按月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当统筹地区人社局所定的最低缴费基数,青岛地区截至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946元。

1、养老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8%;个人:8%(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山东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为:男累计交满25年,女累计交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4)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5.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5.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当前青岛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8.8%;个人:2%

3、生育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3.1)生育的医疗费用;

(3.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4.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4.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青岛市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生产次月起1-10号,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具体材料及数量参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9)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职工在产前携带本人申请(都有模板)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等级证明》等),到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1)经异地备案生产后,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携带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接诊医院盖章的《转本级统筹外生育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发票、在本市指定银行开具的银行卡办理报销手续。

4、工伤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0.2%。

(3)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5.9)劳动能力鉴定费。

(6.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8)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9)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1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11.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11.3)拒绝治疗的。

5、失业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8.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六

(一)医疗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保险对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性,但是通过对医疗保险覆盖率下对人力资本存量所产生的影响分析,其所产生影响的效果并不十分的明显,一般情况下,医保的覆盖率每提高百分之一,人力资本存量所提高的比率不足0.03%,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首先,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以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健康得到了保障,身体素质大幅度提升,而在此种情况下所实施的医保,即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但是效果也并不明显。其次,基于我国社会当前贫富差距的严重性,医保在高低收入人群中所产生的作用被分化,进而无法对人力资本存量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高收入人群能够意识到身体素质对于劳动效率的积极促进作用,进而关系到了自身经济收入水平,所以不论有没有医保,这类高收入人群都会注重自身的医疗与保健;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讲,即使医保在增加,也无法满足其医疗的实际需求,所以这一保险对其影响效果也不明显。

(二)养老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保险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较大,当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每提升百分之一,人力资本存量将提升接近0.7%,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会影响到生育率。当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持续增大时,生育率就会随之降低,进而使人均资本量投资随之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也就随之提高。第二,养老保险下人们在退休后所获得的保险补助是基于其工作期间所缴纳的比例,比例越高,退休后的工资就越高,因此,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能够为实现延迟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基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存在缺口,国家同样需要通过延迟退休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加。而这一政策下就会使人力资本存量随之提升。第三,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升会对教育资金的投入产生影响,当老年人能够实现老有所依,其就会增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进而实现人力资本存量的持续增长。

(三)工伤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工伤保险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较弱,所以其覆盖率提升与否所产生的效果也就不明显,原因如下:第一,基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比较小,所以对整体劳动力的影响并不大,基于此,人力资本存量整体并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第二,基于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较大,所以不论是否有工伤保险,劳动者都能够通过医疗保险来实现医疗费用的支出,其工伤保险是由企业负责的,所以需要实现对工伤的认定,进而对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就会变弱。

(四)失业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险种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性,且影响的效果十分显著,每当这一险种的覆盖率提升百分之一,那么相应的人力资本存量将随之提升近0.4%。这一影响产生的原因在于:第一,基于失业保险下,劳动者不仅能够获得正常的生活补助,同时还能够通过再就业培训来掌握再就业的技能,进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也就直接增加了人力资本的存量。第二,失业保险的一大作用之一便是能够实现对经济的预警,通过这一反馈信息政府能够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进而根据社会失业人数的比例实现对经济发展方向的宏观调控,这就为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奠定了基础。第三,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人群能够通过失业再就业培训获得就业的技能,再投入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就实现了就业行业的流动,进而实现了人力资本存量的最大化。

(五)生育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险种对于人力资本存量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也就是说当前生育保险覆盖率每提升百分之一,那么人力资本的存量就会随之下降近0.3%,之所以会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人力资本本身是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因此,生育率就直接对人力资本存量产生了影响。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会促使生育率的不断提高,而生育率的提高就会致使因人口的不断增长而导致个体人力资本投入加大,进而降低了人力资本总存量。第二,生育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女性群体,在生育保险政策下,女性可以带薪休产假,且不用担心自己岗位的问题。但是这对于相应的企业来讲会导致个体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女性再回到工作岗位后必定会需要一段时间来重新适应工作岗位,这一期间就会导致人力资本存量受损。

要想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来实现人力资本存量的不断增长,并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解,确保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做到:第一,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支出力度,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基于社会保险gdp对人力资本存量积极影响,就需要加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加大对社会保险支出的比例,进而逐渐缩小与发达国家所存在的差距,以最终为人力资本存量的增长奠定基础。第二,要以财政补贴的进一步提升来实现对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降低。基于当前国家对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支出较少的现状,需要为人力资本的形成以及发展来实现投资额度的不断增加,以间接实现对人力资本积累提升的促进作用。第三,进一步缩短区域间社会保险所存在的差距,进而促进人力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基于人力资源跨区域流动能够实现对事业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同时还能够通过对贫富差距的调控来实现人力资本积累的进一步提升。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以来卫生事业体制改革的进程,进而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以实现对劳动力资源身体素质的提高,最终提升人力资本的质量,提高人力资本存量。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上看,其对社会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也就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通过自身作用的发挥来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积累,进而在拉动内需增长的同时,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稳健前行。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通过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来逐步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就需要不断的增加社会保险的投入力度,政府要加大补贴,同时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大医保的投入力度,进而为人力资本积累的不断提升奠定基础,最终按部就班的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额目标。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七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国家或者是地区可以按照相应的保险原则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分配与筹集,进而解决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出现的一些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健事业一种有效的筹资机制,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构成社会保险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范围内应用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促进,为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在提高人们的自身体索质上也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医疗设施的不断完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涵盖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以及卫生人员的医疗卫生网。发展至今,我国医治疾病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样可以医治发达国家能够医治的疾病。

(一)欠费数额日益增加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医院主要以公费作为应收款或者是特约记账等形式,这些欠款基本上都能得到全部的回收,同时应收款数额较小,通常以收人现金的形式为主。但是在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以后,医保应收款替代了以往的公费应收款,成为了主要的应收医疗款,在每年公立医院都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超定额医疗保险费用,甚至医院在每年都会有多达数千万儿的超定额扣款,应收医疗款数额日趋变得庞大,而且其中超出定额部分的扣款是无法实现回收的部分,进而导致应收款回收质量难以提升。

(二)资金使用压力增加

由于大量的基金都被应收款占用了,而医保的结算资金又无法及时到位,同时医保部门又需要对医院扣留一定数额的考核费用,且暂扣的考核费用会随着医保收人的增多而增高,就算年终考核通过以后全部返还;但也依然损失了资金具有的时间价值。从而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会因为资金的不足而受到很大的影响,造成医院在经营上的大资金压力。

(三)运行效率与效益受到的影响逐渐增强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导致医院内医保病越来越多,这是公立医院在医保制度改革下受到的一个显著的影响,同时又因为公立医院主要以医保支出作为经济补偿方面的主要来源,这就导致了公立医院在提供服务上被制约于医保的支付机制,所以,公立医院必须要加强重视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不仅每年的超定额扣款会对医院造成很大的影响,医保方面还存在很多种类的检查扣款,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服务行为,医院在扣款上也承受了严重的损失。

(一)在公立医院投入社会功能

我国的公立医院在社会职能上的行为主要包括慢性疾病的监测、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采供血等一些公共卫生服务性质的职能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医疗科研等一些由医学技术加以支持的职能;为医疗急救提供绿色通道、为无主病人人群的医疗提供的救助职能。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以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功能成本数据与基本情况为依据,对医疗机构的总支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补助,且将重点放在绩效5核评估上,将绩效评估的结果联系到经费的补助。

(二)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亏报补助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包工资”,所以可以有较低的医疗服务收费。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新项目收人补贴与药品收人的医疗服务收费相对较低,“以药补医”政策取消以后,理应由政府来补助这部分的万损,大致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将药品加成取消,直接对医疗服务进行补助;一是根据药品在利润上的下降比例,逐年逐步的增加财政上的投人,将“以药补医”政策消化掉。其中前者属于一步到位的做法,在新的年度预算内财政支出的结构需要做出较大的调整;而后者属于逐步到位的做法,可以逐年的将财政支出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公立医院在临床行为上也可以建立一个逐步调整的适应过程。

(三)购置投入基本建设与设备

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以及所有者,政府应当将合理的政策方向放在加强区域的卫生计划上,将区域的医疗需求作为主要的导向,统筹规划公立医院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基本其基本建设内容。首先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备的购置情况以及年度的基本建设情况,将社会监督机制引人进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公立医院一半以上的总收支结余上收至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起医疗发展基金专户,同时地方财务也可以等比例的向专户提供资金的注人。在区域内设备的购置以及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可以使用这此基金统筹。医院可以用未上交的总收支结余为职工提供福利。

综上所诉,国家为了保证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会对相对数量的公立医院承担大部分的筹资,帮助其完善监管政策,使其社会责任的落实得到促进。虽然面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是相信,只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投人社会功能、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购置投人一些基本的建设与设备,相信公立医院一定会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八

阐述了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探讨了生育保险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指出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深刻意义。并通过对xxx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的调查情况,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实施的困难,最后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趋势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妇女又承担着生育的社会责任和重担。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就需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障体系,这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生育保障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应该包含生育保险制度、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从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入手,分析探讨生育保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人类文明的社会实践无数次雄辩地证明,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只有妇女与男子并驾齐驱,才能推动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建立和谐的两性关系对于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健全保护妇女生育权利的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妇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妇女占人口的一半,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要构建和谐社会,妇女的力量不可忽视,妇女的作用不可替代,妇女的发展十分关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结构呈多元化发展,妇女就业、再就业的观念日益更新,就业和再就业的岗位和机会增多。如果广大妇女不能实现经济上的全面发展,必将拖全社会的后腿,导致发展的不和谐、不平衡。妇女素质提高与否、妇女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为妇女参与发展和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更有力的支持、更强大的动力。而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更能够体现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妇女为社会承担了生育的义务,社会也应该为妇女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天然使命,在家庭稳定、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人类出现始,妇女便承担了生育这个光荣而又沉重的任务。现代妇女更是承担着工作和生育的双重责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女工的权益方面也作了很多的规定,如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首先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部分损失,那种认为招女工吃亏、企业负担重的观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其次生育保险制度缓解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未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前,女职工集中的纺织、商业系统,生育费用最重;负担最轻的是女职工较少的航运、建筑和电力系统。实行社会统筹后,大大减轻了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的压力。再次由于实行了生育保险,就避免了生育待遇受企业经营风险影响而不能保证落实的状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在职职工领不到工资,但由于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都能按时领到应有的生育保险。过去,有许多企业把怀孕、生育的女职工当成包袱,当成优化组合下岗的对象,实行生育保险后,通过宣传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转变了观念,能够正确对待并妥善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涌现出一大批女工程师、女能手、女企业家。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项制度肩负着及时恢复生育女职工自身劳动能力和提高中华民族后代人口素质的双重使命,既要为保险主体提供经济保障,又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条件;既要为孕产女职工提供基本保障待遇,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生育费用负担。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成本社会化的一剂良方,不仅有效解决了不同单位之间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均衡,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必将为彻底解决就业领域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从人权意义上讲,生育成本社会化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政府善治的必然逻辑。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更是事关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社会安定,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女职工生育保险贯彻落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有些单位在招工时明确不要女职工。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比较(图一)

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

从图一可以明显体现,xx市现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数只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30左右,绝大多数企业都未给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20xx年5月1日起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办法》规定,凡是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不分性别都办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只有少数企业为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从xx市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可见,用人单位更加青睐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能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职工要求参保的呼声较强烈,而且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人才。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却基本上不予以重视,表现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不均衡。目前参与生育保险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为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以女职工居多的服装类、纺织类、餐饮类等企业为主。如我们xx市的情况是波导公司、罗蒙都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一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很少参保生育保险。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这种筹资机制表现为生育保险费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面对市场现实的用人单位,利益驱动机制使它们更关心伸手可得的经济利益。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蒙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所以很多不是必须由女职工完成的岗位,用人单位都喜欢招收男性。在以男性为主的用人单位,也不会考虑为少数女职工的利益而为全体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制度已经从企业保险走向了社会保险。当前各种经济制度并存,在用人单位自觉性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需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xx以下罚款。”政府是大力支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从组织上加以保证,用政策进行推动。但在实际贯彻落实当中,职能部门并没有明确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基本上以用人单位自愿参保为主,并没有监督保障机制。

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会统筹予以报销。由于女职工缺乏参与保险的意识,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生育保险提供了机会,从而使女职工特殊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妇女就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更是构建妇女参与发展和为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女性的生育价值形成共识,改变那种把生育问题看成仅仅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形成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识。宣传工作应深入一线开展,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使广大职工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经营、保护职工权益的意识。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要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特别关注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职工,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执法、维权方面的优势,把维权与协调、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可以通过编印、发送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材料,举办现场法规咨询活动,公布三个部门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通过互联网发布女职工维权状况的专项检查信息等多种方式,增强女职工主动参与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从健全社会劳动保障新机制入手,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书,将生育保险工作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妇儿工委应将生育保险参保率列入“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之中。只有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才能推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率的提高。

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广大妇女将与男子一样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社会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解决了女性生育这个社会责任的难题,从法律手段制止了招工、用工中的性别歧视,为女性就业,再就业创造了有保障的平等的社会环境。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广大女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必将为引领妇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社会保险年终总结篇九

近几年,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运用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频发,其中以上海社保弊案和广州社保基金挪用案最为“著名”。一系列社保弊案不仅发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而且发生在上海这类公认的管理水平较高、社保基金较为充裕的大都市,这折射出社保基金监管之忧。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隐患:

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许多地方政府将其视作地方性资金,进行基金挪用和违规投资。这是因为部分领导认为社保基金作用不大,就拿养老保险基金来说吧,许多领导都认为这是很多年之后的事情,现在挪用到以后填补就可以了,这种观点就是大错特错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必会有风险,到时候挪用社保基金就回不来了。上海社保基金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二是社保法律不够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实施,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部法律多少有点模棱两可,许多概念、责任不够明确,许多需要地方政府地方处理。

三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社保监管体系有点自己监管自己的味道。缺乏公正、透明。并且专业人员缺乏。全国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有100人左右,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多数都是与其他处室合设。

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为了避免再发生重大案件,我国需要对社保基金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监督。

首先是要提高全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程度。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社保资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民众要发挥自己的权利,加强对基金应用的监督,毕竟这是一笔相当重要的资金。其次是国家要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拥有较大权力,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基金增值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其他部门也要发挥作用。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争取做到全方位的监督。

还有就是社保基金进入市场要更加认真管理。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首先要确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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