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书香墨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

情况报告的撰写可以借鉴过往经验和行业标准,以提高报告表达的质量和效果。以下是小编精心挑选的一些优秀情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一

1、道路交通安全。由于近期弥碳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启动,乡安办加强主干道及村道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路基塌陷、警示标牌不清、道路桥梁防护栏进行排查并整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对我乡辖区内机动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严禁酒后驾驶、“三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突击检查,确保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企业生产大安全。乡安办、乡水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明礼乡黎明电站、天宇电站、银厂沟电站安全工作,检查过程中对各企业汛期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安全制度上墙进行督促检查,乡安办强调汛期将至各企业完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预警预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我乡安办对企业安全实行隐患整治闭环管理登记,督促安全制度上墙,严格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企业运转过程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卫生安全。对乡辖区内食品卫生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各餐馆、商店严格按照县食药品相关部门要求严格储存、加工食品;并要求各村安全员各村红、白事要提前做好登记,并要求填写完善相关登记台账,确保食品安全问题。

4、森林防火安全。随着汛期的结束进入防火期,乡党委召开乡、村、组三级干部大会专题宣传森林防火安全,要求野外用火必须按要求到乡林指站办理用火证,严禁非法用火;护林员要加大林区巡查力度,避免发生山火;各村加大防火安全宣传,并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及留守老人、儿童房屋线路安全问题进行摸排,避免线路老化发生安全事故。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二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三

为贯彻落实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确保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布署和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扬尘治理。

1.管控道路遗撒:我局联合交通、交警、水务等部门,。

开展了11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夜间整治7次,同时加强了日常巡逻力度,共查处未遮盖车辆76辆,现场处罚21宗,行政处罚20宗,自行整改教育35宗,加大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控制车辆遗撒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整治扬尘污染源:今年以来,我局在国省道整治行动。

中共计拆除修理铺35处,治理废品收购站5处,有力的打击了国道323线扬尘污染源.同时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石灰油厂、汽车修理铺、砂石堆放场、废品收购站等扬尘污染源进行了摸排统计,其中石灰油厂7家、汽车修理铺29家、砂石堆放场6家、废品收购站27家,已登记造册,其中,石灰油厂已拆除5家,拆除面积1200余平方米,仅剩一家将于9月30日前拆除.于20xx年8月16日开始开展废品收购站专项整治行动,截止20xx年9月4日,已拆除废品收购站1家,搬迁3家,收缴磅秤5台,清理乱堆乱放物品10宗,并拆除废品收购站广告6家.

3.加强工地污染管理:截至目前,全县建筑工地大部分。

已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部分已按要求配备降尘雾炮机,在建工地围挡达100%,大部分在建项目已按要求进行裸露土方覆盖.多数在建工地如始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建项目、人民医院新建项目、碧桂园煌宫豪庭、始兴县体育中心(一期)项目已基本落实扬尘治理“6个100%”目标,少数项目部分措施已落实.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5次,下发扬尘治理整改通知19份.已按照计划于9月16日开始开展第三季度暨国庆节前质量安全、施工扬尘检查.同时,我局加强了对工地路段以及县城外围路段的巡查工作,查处了工地道路污染86宗,教育整改86宗,其中行政处罚2宗.

4.打击露天焚烧现象:为打击露天焚烧垃圾、杂草、桔梗现象,我局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南镇344县道两侧、国道323线两侧等露天焚烧高发区域的巡查,截止20xx年9月18日,共查处露天焚烧现象42宗,教育当事人27宗,自行扑灭13宗,行政处罚2宗.

(二)建筑垃圾管控。

为更好地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与倾倒,我局加大了巡查力度,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打击,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截止20xx年9月18日,发放调查通知书5份,共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48宗,其中,行政处罚3宗,督促当事人清理现场48宗,有效打击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环境卫生保洁情况。

2.垃圾中转站:各收集点垃圾由环卫工人使用电动三轮车装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后或由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至垃圾填埋场.

3.县城垃圾填埋场:目前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工程已全面完工,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整改后可从根本上改变垃圾填埋场的现状,具备规范填埋的条件.

(四)始兴县ppp项目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目前,司前镇、隘子镇、罗坝镇等5。

个乡镇现已完成地质勘测、施工设计、土地征收及三通一平,其中深渡水乡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厂站调节组合池和反应池基础施工,综合用房主体已经完成,厂区内道路硬化已经完成总进度的80%,澄江镇、罗坝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始开挖基础,其他乡镇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近期将全面入场施工.

2.镇级管网改造:马市、顿岗、罗坝、澄江、深渡水、司前、隘子等7个乡镇现已入场施工,其中马市镇污水管网现已完成70%主管网,支管完成30%及完成部分入户管;顿岗镇污水管网现完成主管网1200米左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罗坝镇主管网完成约800米,支管网已开始施工;澄江镇、司前镇污水管网正在进行主管网施工;隘子镇已安排施工单位进场做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根据初步调查摸底,全县10个乡镇需要建设约158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不含29个省定贫困村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站,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在建、已建、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已完成农村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农村站点的测量及地勘.

(一)扬尘治理方面:夜间扬尘、建筑垃圾、露天焚烧管控难度大,存在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部分项目如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未按要求对堆放土方进行覆盖,新建始兴附城烟叶工作点项目、红福花园二期等个别项目尚未完成场地硬化,喷淋设施配备数量不足,洗车槽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私人建房工地基础设施薄弱,除尘降尘设备缺失,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监管难度大.

(二)建筑垃圾管控方面: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建筑垃圾消纳场,存在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现状,导致违规倾倒现象层出不穷.

(三)环境卫生保洁方面:小贩摊档乱摆卖,造成摆摊场地形成大量垃圾;殡仪车辆经过城区区域沿路乱抛撒纸钱、燃鞭炮,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使得保洁难度增大;泥斗车因密封性能不好,再加上大多数的工地没有洗车槽,以致装运的沙石、泥土等遗漏及散落在大街污染街道(包括过境的装运沙石、泥土等的车辆),对环卫作业造成一定的困难.

(一)做好日常巡查巡视,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完善扬尘治理“6个100%”,加强对在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好季度质量安全、扬尘治理专项检查,(目前第三季度检查正在进行中);积极联合交通、交警、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夜间扬尘整治行动,打击夜间偷运、偷倒、偷烧问题,加强对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力度,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继续和乡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深入沟通,重新选择适合的消纳场场址,确保尽快完成县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工作.

(三)加强对县城环卫服务方—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加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整洁度,把始兴打造成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管理精细的美丽城市;由于始兴县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设备过于陈旧、老化,且工艺落后,建议新增一套污水处理设备.

(四)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在9月底完成村级站点和管网的初步设计,并开始进入建设阶段;加快镇级污水处理厂的施工进度,在20xx年底,镇级污水厂必须全面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四

全市上下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党组织均能较好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市各级党组织根据市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市委组织部在全国率先开展以x为主要内容的x所建设,已在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成讲习所x个,参与党员群众超过了x万人次,使广大党员受教育,让党的声音进万家。市委宣传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的创新理论万场宣讲进基层”活动,组织召开活动动员暨基层宣讲骨干培训会议,聚焦农村、企业、机关、社区、校园、网站等重点渠道,准确、全面、深入传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内容。

市直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市直机关走基层集中宣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活动的通知》,指导市直单位采取“理论+文艺”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x余场次。市x局成立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团分赴六个党建例会组为市直学校全体党员进行宣讲,共宣讲x场,培训市直学校x余名党员。……等单位采取多种学习形式,围绕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打牢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x县成立x个督导组,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习宣传工作进行全面督导。x区先后x次召开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传达学习、集中研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相关内容。

二是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全市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以尊崇党章、遵守党纪为主题的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各领域延伸。市委办、市政府办集中组织观看《……》等警示教育片,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严守纪律、遵守规矩。……等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省廉政教育馆、x党建馆、x家风家训馆、x廉政教育馆等,让广大党员牢记初心、不忘使命。x县注重案例警示教育,组织涉农、建设、交通、执法等重点领域人员x人次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以现场感受引发党员干部深刻思考。x区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观看廉政戏剧《……》,要求全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弦。

三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市各级党组织积极倡导培育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省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报评选工作,并在全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在……期间,市直机关广泛开展文明助交通、关爱弱势群体、清洁家园等志愿服务活动,x个市直单位x多名志愿者,为来洛赏花的游客提供咨询、解说和安全出行等帮助,展示了形象,扩大了影响。x月x日,市直机关党员“关爱生命”志愿分队,在市文物局一楼开展无偿献血活动,x多人报名,x余人成功献血,献血量达x万毫升,有力缓解了血站夏季血液供应的紧张状况。x县开展“最美x人”“第x届美德少年”评选活动,以星级文明户、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好婆媳等评选表彰为载体,深入挖掘各行各业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风尚。x区投入万余元在xx周边制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千余平方,营造“迎面价值观,处处正能量”的浓厚氛围。在x广场不定期开展“x欢歌”“x大鼓敲响永远跟党走”和红色文艺轻骑兵宣传慰问活动,将从严治党融入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月6日,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后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条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不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落实“先照后证”要求,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此次条例修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诉权、申辩权,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契机,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粮油保管、粮油质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3月29日。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六

1、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回头看”“回头帮”工作的有效实施,近一步促进脱贫攻坚工作完美推进。在整个工作推进过程中,再一次审视、梳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工作开展期间每一次督查中查摆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一户一册”档案资料,调整脱贫人口2020年子系统数据动态管理工作;二是对于收入存在短板问题的贫困户,进行各项政策性帮扶,如:申请公益岗位、产业发展帮扶等,有效确保贫困户稳固脱贫;三是进行贫困户13户26人拟退出脱贫验收工作,目前已向县移民局提交退出脱贫验收申请。

2、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乡内产业发展致富能手通过土地租赁,向农户租赁土地进行有机蔬菜和藤椒种植,蔬菜主要以生菜、包菜为主,种植面积约40余亩,藤椒种植约100余亩;旭禾公司将继续租赁土地进行羊肚菌种植,除了原有的种植基地外,还发动农户进行农户进行分散种植,菌种由公司统一提供,并承诺回收,目前发展分散种植约60余亩;10月底对山桐子种植产业进行了验收,全乡共4369.37亩验收合格,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向农户兑付产业发展扶持补贴资金,鼓励农户产业发展。几项产业的发展有效带动了贫困户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入,有效带动了农户的发展积极性,为脱贫攻坚提供有效保障。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七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2月14日,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学习有关领导讲话和上级文件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2020年xx县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先后召开了9次专题学习,其中2次是对我局上半年和下半年党风廉政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上下合力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增强了局各股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机制。

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财政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带头改进作风,坚持不懈反对“四风”,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模范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以上带下,身体力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已首先不做。

经过不懈努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局呈现稳定和谐的局面,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敬业精神进一步增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二是行业作风得到改善。通过抓干部、抓党员、抓骨干,认真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全单位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三是干部职工的廉洁自津意识明显增强。我局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能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形成了率先垂范、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

尽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我局能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去做,但尚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优势,克服不足,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始终把强化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中之重,切实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对今年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作出了“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的明确指示要求。xx县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将防疫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针对防疫期间,产品销售难、外出务工难、项目推进难、企业开工难等实际难题,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实际和贫困户实际需求,推行“十优先”举措,即对贫困户及贫困群众优先提供农资到户、优先实施帮耕助耕、优先保障产品销售、优先组织有序返岗、优先对接就近就业、优先安排公益岗位、优先推进扶贫项目、优先开展金融信贷、优先支持复工复产、优先开放绿色通道,切实解决防疫期间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将防疫对贫困户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降低最低值,为如期高质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目前全县确诊病例中暂无贫困人口,无一人因疫情返贫、致贫,确保平稳有序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一、全过程帮扶春耕,推动农时农事“不误一刻”。按照“优先提供农资到户、优先实施帮耕助耕、优先保障产品销售”原则,通过直接送农资到户、协助指导春耕生产、联系对接农产品销售的“一条龙”“无缝隙”帮扶方式,在防控疫情的同时,让群众在家门口开展春耕春播,抓好农事、不误农时。一是多形式送农资。通过“打一个关心电话,讲一次防控知识,送一些防护用品,摸一次需求调查,定一个增收计划,扫一次房前屋后”的“六个一”工作法和“菜坝网”线上专用平台开辟农资订购专用通道,结合开通“手机订农资”app业务,统一收集掌握春耕物资需求。由xx个街镇组建农资配送队伍,安排派送物资运输车,将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农资运送各户田间地头,确保村民足不出户也能收到优质农资。目前已派送水稻、玉米等种子xx万斤,化肥、农膜等生产物资xxxx吨。二是建队伍助春耕。紧盯贫困对象缺劳力、无技术等难点环节,集聚用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干部、挂钩联系的农口干部等x支力量、xxx余人,作为春耕生产帮扶责任人,真正将力量沉下去,“一对一”帮扶各村各户开展春耕生产。其中,组织xxx名帮扶责任人和产业指导员以电话、微信、农事通等方式,帮助贫困户制定产业发展计划,组织xxx名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手把手”开展指导,制定发放油菜、辣椒等作物种植技术规范xxxx份。三是广对接开销路。开展扶贫订单认购、采购、签订活动,强化质量保证、生鲜配送标准化,建立滞销农产品、保供企业台账,在各大超市设立消费扶贫专柜(专县),举办线上菜坝网消费扶贫爱心购活动,销售农产品xxx余万元,贫困村与各企业签订“扶贫爱心购”订单近xxxx万元。发挥网络新媒体作用,人大代表为乡亲推介本地优质农货、土货,与“饭遭殃”企业对接实施“订单农业”收购辣椒x万吨,规划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基地xxxx亩,收运农户出售畜禽万只、蔬菜xxxx吨、鸡蛋xx万斤、加工农产品xx吨,中峰镇成功创建全国中蜂成熟蜜示范基地,赶水草蔸萝卜基地获批市级现代产业园。

二、全覆盖保障就业,推动稳定增收“不漏一人”。按照“优先安排公益岗位、优先组织有序返岗、优先对接就近就业”原则,针对贫困群众需外出务工、就近就业创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就业现状,抓好分类施策、对接服务,让贫困群众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一是提供外出务工服务。按照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包村领导、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先后入户对有外出务工意向涉贫人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清各网格意向数量、外出务工目的地、出行办法,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村务公开栏、巡逻宣传队、广播、大美xxapp等线上线下方式宣传用工企业招聘信息、外出务工手续办理流程等,在各街镇统一设立外出务工手续办理点,并落实包车专车、联系购买车票、协调用工企业、补贴交通费用等“一人一案”返岗措施。经摸排,目前已精准掌握万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其中有外出务工需求xxxx人,已帮助xxxx余人办理健康证明等务工手续、返岗复工。二是联系就近企业入职。第一时间对接工业园县xx余家企业,永辉、重客隆、新世纪超市,询问收集、动态掌握用工数量、类型等。同时,摸清贫困户就近就业意向,综合利用重庆xx网、大美xxapp、xx在线等线上平台和各村村务栏、广播电视、报纸等线下载体重点向贫困村、贫困户发布、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推送县内企业用工需求,引导xx家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发布招聘岗位xxxx多个;县内x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扶贫车间、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主体吸纳xxx名贫困对象就近就业。三是公益岗位激发动力。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设置为期x个月的临时公益性岗位xxx个,聘请xxx名贫困对象到等岗就业,人均每月增收xxxx元。计划新增交通排查、饮水安全、道路清理等公益性岗位xxx个,且明确原则上均用于安置贫困对象,确保贫困劳动力占比常年保持在xx%以上。

三、全方位对接服务,推动政策支持“不落一户”。按照“优先推进扶贫项目、优先开展金融信贷、优先支持复工复产、优先开放绿色通道”原则,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将涉贫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政策跟进服务作为重点研究推进内容,为贫困群众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加快项目复工进度。组织达到开工复工企业积极备工备料,为危旧房改造、水利设施、农村生产生活便道等涉贫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备物资,目前涉及的xxx个扶贫项目中,已有xx余个送达相关原材料,送达率达xx%以上。同时,对尚未立项的抓紧开展规划、立项、招投标等施工前期工作,引导项目建设方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应开工扶贫项目xx个,涉及资金万元,实际开工率达xxx%,实际支出进度超%。二是强化金融信贷力度。通过宣传稳定提高获贷率、监管确保使用精准度、跟踪切实防范风险点,为涉贫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制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安排资金xxxx余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减免租金以及水电气等要素保障。落实小额信贷对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保障力度,共新增小额贷款xxx户,放贷万元。三是纾解企业复产难度。结合农业加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用工环境、生产条件等不同因素,分类指导,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对xxx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指导,为涉农涉贫企业防控物资,协调解决涉农涉贫企业亿元融资贷款,xxx吨以上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目前,x个扶贫车间因x个属季节性生产未复工外均已复工,xx家涉贫参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的新型经营主体全部复工。四是拓展绿色通道宽度。坚持“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原则,开辟银行信贷绿色服务通道,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通过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等措施,降低涉贫企业复工复产难度。在园县、街镇、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分类分片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交通、物流、原辅料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目前,已为复工和即将复工的企业配送口罩xx万个、消毒液x吨,解决企业用工、原材料运输、产品输出等实际困难xxx余个。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九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信访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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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

按照《关于报送基层减负工作自查情况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并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涉及我局2020年我局整治形式主义减负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及成效。

1、精简文件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文件印发流程,文件传送以政务协同平台报送为主,控制纸质文件印发,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果断精简,2020年共计精简类文件25个,实现了精简文件10%的目标。

2、精简会议方面。结合会议提前计划,会前做好充分调查,对参会人员相同、内容相仿的会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合并召开,统筹安排会议时间和内容,对需要研究的议题集中安排,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杜绝止议而不决,反复开会现象。部分信息或简单的事项,均通过微信群或qq群发布,达到工作传达目的,尽量不召集开会。今年共召开局党组会20次,局务会15次,会议次数较去年减少15%。

二、存在的问题。

1、纸质公文文件的印发还比较多,需进一步精简,特别是还存在各类业务工作函来函往的问题。

2、会议议事的统筹性和计划性还不够,还存在随时、随行、随意开会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严格控制纸质文件,文件传送以电子公文为主;对能通过传真、函件等文字形式解决问题的,不予发文;能单独发文的不联合发文;能以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的,严格控制升格发文,引导减负工作走深走实。

2、加强会议的统筹整合,减少或合并召开部署单项工作任务的会议,能以开小会、开短会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开大会,解决实际问题;能以电话、传真、函件、网络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或能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建议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三

无论我们的理论知识多么丰富,我们最终还是应该回到实践上来,因为工作本身就是实践的。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上半年,xxx根据市委《xxx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深入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xxx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强调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责任,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调意识形态领导、舆论推进和精神激励,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对xx半年来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作,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1)坚持理论学习,科学武装头脑。

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大调查活动,重点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半年我中心利用党员大会、学习讲堂以领导讲义、网络学习、集体学习和自学结合等形式组织了22次政治理论学习,全体党员和教职员积极分子参加了学习党支部会议、全体党员会议和教职员大会、谈话等有利时机,强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重要性。

(二)方向好,管理导向。

前进的方向盘是xx党支部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配置,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保护中央权威,始终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确保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切实实践两个维护。领导班子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对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不含糊,特制《廉政风险点和预防措施一览表》,从意识形态领域控制潜在廉政风险。

(3)扩大主流思想文化,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紧紧围绕xxx这一根本任务,全面推进xxx,我中心以团结稳定的鼓励、积极的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积极的能量,坚定地确立四个意识,坚定地确立四个自信,在实践中心宣传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中央决策。

政府的声音传播好,把实践活动的主流展示好。守住思想防线,不允许搞“舆论飞地”。高度重视宣传信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新闻外宣对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素质高、理论强、业务精的宣传队伍。严格执行新闻媒体重点稿件审核制度,通过“xxx”微信公众号传播正能量信息,确保主流思想舆论占领意识形态阵地,截至目前,共发送46篇稿件。对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无人监管的微信群进行了清理解散,建立“xxx文明传播联络群”,并对群成员群内言论进行严格规范,有效推动工作开展,传播正能量,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切实履行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之责。

为全面落实“xxx”,加强组织领导,守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田”。毫不放松地加强各类阵地管理,拉起“高压线”,把好“准入关”,决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xxx利用会议室,xxx、xxx等场所增设了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系列宣传展板,切实把xxx思想阵地、校园文化建设阵地等管好管到位。

xx将群策群力、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任务,找准宣传思想工作的立足点,发挥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深入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一是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支部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干部考核中去,将xxx提档升级。

二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宣传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宣传思想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中国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成就的展示宣传,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落实。

三是加强短板意识和创新意识。将先进单位的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标杆作为参照物,补齐短板,做好创新工作,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融入到xxx中去,提升课程含金量,引导xxx中意识形态领域也得到升华。为引领xxx,打造全国xxx不懈奋斗。

意识形态的本意是对事物的理解、认知,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咋一听,意识形态虚无缥缈,普通人很难理解和把握,其实说白了,意识形态工作就是我们平时对事物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依人认知不同而不同,“盲人摸象”、“瞎子点灯”说的就是这个理。意识形态工作对于我们党来说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系着党的荣辱兴衰、生死存亡。是广大党员武装头脑的工具,可以说意识形态有多深入,党员党性就有多强,意识形态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也不是天马行空、飘忽不定,它是以广大党员为抓手,以宣传思想工作为载体,是有骨有肉,有血有气的。意识形态的骨就是广大党员,肉就是宣传思想工作。

武装党员头脑,锻造铮铮铁骨,坚定理想信念。闽南方言有“靠自己的骨头长肉”,可以看出,骨头是根本,广大党员是意识形态的接受者,只有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真学习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才能锻铁骨,强头脑,坚信念。歌德曾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任何意识形态都要经历实践的检验,而我党提出的理论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实践提出的,具有强大的合理性和适应性。把握好党员这具骨头,意识形态才能落地生根,用好广大党员,意识形态才能传播久远。

创新宣传工作,长出结实肌肉,凝聚正能量。宣传思想工作是意识形态的载体,承载着宣传先进事迹,揭露违法乱纪的行为的作用,意识形态如果比作人,那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肉体,在广大党员“主心骨”的支撑下,宣传思想工作让“人”充满活力,同时也让“人”和蔼可亲。那么如何才算“长了肉”,一方面需要宣传思想工作的创新。“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应根据社会发展,人思想变动而“随波逐流”,赋予宣传思想工作活的灵魂,这样,意识形态内容才丰富,跟得上社会节奏。另一方面,宣传思想工作不但承担着引导人们认识当代中国,看待世界的任务,更重要的是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意识形态工作的出色发展离不开广大党员的支持,也离不开宣传思想工作的努力,两者结合起来,才是有骨有肉,有血有气的真男儿。一言以蔽之,要做到“既长骨头又长肉”不仅需要党员的努力学习党的先进思想而且要保证“肉”长得结实可靠。

有些工作与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仍不相适应,在复杂形势下引导舆论的本领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新的领域、新兴媒体特别是网上舆论的管理亟待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大力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有待增强,文化事业、产业的发展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宣传文化干部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在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断改进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

1、确保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运用马克思主义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去引领和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理论和重要思想得到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得到坚持和巩固。哲学社会科学取得新的发展,理论研究和创新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2、进一步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主流舆论。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不断提高,主旋律影响更加突出。新闻宣传工作方法得到改进,内容进一步创新,“三贴近”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大大增强。宣传舆论阵地进一步巩固和拓展,特别是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和运用能力大大提高。

3、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的文化改革观和文化发展观,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文化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文化生产力进一步解放,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新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不断涌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得以满足。

4、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再上新台阶。

思想道德教育和宣传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新进展,干部群众理想信念进一步升华,全市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双建设、双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成效明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落后的、封建的、陈旧的思想观念、行为意识得到转变,先进的、科学的、文明的思想观念、行为意识得以形成。“学习型社会”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全社会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更加浓厚。“提高市民素质,塑造城市精神”活动深入开展,市民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一)积极推进理论武装和理论建设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理论和重要思想。

坚持用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教育人民群众。重点抓好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进一步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制度,完善和落实个人自学、学习记录、总结考核、课题调研等制度。加强基层党校阵地建设和基层党员培训教育工作,积极抓好非公企业、社区、村居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抓好各级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抓好高校重要思想“三进”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基层党(政)校、党员活动室、市民(村民)学校以及宣传栏(窗)、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运用座谈会、宣讲团、大型标语等形式,宣传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理论宣传工作,努力办好温州日报理论版、温州电视台“求是论坛”等理论栏目。

2、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创新。

我市理论、社科界要结合我市“和谐社会”构建、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和政府部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课题,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理论和”重要思想理论主题和重点专题研究,组织实施“科学发展观在温州的实践”、“提高执政能力在温州的实践”等系列研究工程,加深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学习研究。进一步办好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学报以及温州论坛、温州学刊等学术刊物,积极运用学术刊物这一研究平台开展理论研究和创新。

3、大力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积极提炼温州人精神和温州城市精神,进一步挖掘温州人文历史,加强温州的先进文化建设。统筹高校、党校、社科院、党政部门调研机构、社科学术社团以及民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力量,建立理论工作例会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性,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使理论工作者积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真正成为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二)努力改进、创新新闻宣传工作。

1、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

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宣传好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取得的新成效,凝聚群众,激励群众,形成共识,统一行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中心任务,全力宣传好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广泛深入地宣传好市委提出的坚持“富民与强市相统一、活力与实力相协调、先富与共富相统筹、‘金杯’与口碑相一致”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解决“三大难题”、打好“三场硬仗”、“平安温州”建设、“生态市”建设、轻博会、招商引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大主题报道。以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温州经济文化为重点,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切实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

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改进新闻报道文风,让广大群众爱读爱听爱看。继续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注重新闻价值,讲求实际效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舆论。以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为出发点,以有助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目的,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引导和管理。

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强互联网等新兴舆论阵地建设。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力度,改进宣传内容和方式,努力掌握网络宣传的主动权。加强温州新闻网和县(市、区)网页建设,不断丰富网页内容,使温州新闻网真正成为我市新闻门户网站。坚持“健康发展、导向正确、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清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网上监管工作,健上舆情分析制度,建立网上评论员队伍,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广泛开展文明上网活动,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文明论坛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三)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1、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建立调控适度、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导向正确、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新组建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温州广播电视总台和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及报业、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市委批准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逐步推开干部、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确保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改革方案,并确定试点单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管导向、管原则、管体制、管政策、管班子、管队伍,确保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积极推动文化事业、产业的新发展。

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加大对农村乡镇、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问题,重点抓好温州图书馆、温州体育俱乐部等三大类7个试点单位的改革。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培育3-5家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民营文化企业。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民营文化产业政策、文化市场分类准入政策,鼓励重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引导民营文化企业依法经营。

3、大力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服务。

积极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创作、出版一批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群众喜欢的优秀文艺、文学作品。鼓励文化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抓好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服务,组织好新年“文化演出季”、“希望之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艺汇演、文化下乡、戏剧节、文学周等大型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文化阵地宣传教育娱乐功能,促进和带动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积极发掘、保护永昆、瓯剧、**鼓词等各类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1、扎实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和宣传。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敢为人先,特别能创业”的温州人精神,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丰富和发展温州人精神。二是以“五大工程”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

动。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教育。坚持不懈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净化银幕荧屏,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三是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化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温州市民守则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良好风尚。四是扎实抓好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德育教育硬软件设施、各类基层教育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2、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以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文明县(市)城和城区创建力度,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力度。开展温州市百佳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社会治安、城市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加大对城市“脏乱差”、违章建筑等问题的整治力度。以“双建设、双整治”活动为重点,深入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群众中积极培育科学生活观念,反对封建迷信,革除请客送礼、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不断增强讲科学、讲卫生、讲文明的行为意识。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载体,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大力提高市民素质。

继续深入开展“提高市民素质、塑造城市精神”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十大系列活动”。以市民(村民)学校为阵地,强化教育功能,在学生、青年、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居民等各类对象中广泛开展健康活泼的各项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外出温州人中,广泛开展“爱家乡、树形象”主题教育,树立在外温州人诚信经商、文明生活的良好形象。以创建“学习型社会”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同时,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家庭)评选活动,通过宣传表彰典型,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情况汇报,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理论武装、新闻舆论、党员教育、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文化建设、文化体制改革以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对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宣传业务的终审权、对宣传文化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和对新闻媒体等国有文化资产的控制权。各县(市、区)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市里成立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包哲东任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曹国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完善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要抓紧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我约束、主体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构建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管理格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宣传文化系统、信息产业、工商管理、教育、海关、民政以及高校、社科研究机构、党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对于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地方和部门单位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地方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和信息协调制度,及时向理论、新闻、出版、文艺界通报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奖优惩劣、新闻阅评、新闻例会、理论例会等制度。

3、加强阵地建设。

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关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精品创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领导和管理。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重要媒体的新闻宏观管理和节目播出管理,健全互联网管理、新闻例会和新闻阅评等制度,对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改(扩)版、时政栏目设置、合办栏目、好新闻评选和重大活动的新闻采访要实施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抓紧研究制订对社会生活类报刊、演艺市场、民办社科机构、民办文化工作室、图书影视制作机构以及各类讲座、论坛、研讨会的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抢占新的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当前,要抓紧对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管理和运用。

4、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单位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注重培养年轻干部,把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政治觉悟,较好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继续深化新闻出版界、文艺界和社科理论界“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各级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和意识形态工作者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抓紧实施理论、文艺、新闻、出版和文化经营管理“五个一批”人才工程,要特别注重培养熟悉意识形态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为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努力做到“四个紧密结合”,即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通过深入学习理解领导人系列讲话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思想内涵,更全面理解、更深刻认识、更准确把握十八大精神,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要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领导人讲话精神为遵循,把握讲话中蕴涵的群众立场、群众观点,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不断加深对讲话精神的理解领会,推动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要与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按照领导人系列讲话中对改进党风政风作出的部署要求,不断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转作风、重规范、求创新、提效能,真正树立新风正气。要与指导推进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运用讲话精神指导新的实践,使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过程成为完善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提升工作水平的过程,使讲话精神真正转化成做好工作、推进发展的强大思想动力。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通过系统学习、专题研究、专家报告、深入宣讲等形式,努力推动学习由党政机关向基层一线延伸,由领导干部向广大群众延伸,不断掀起学习活动新高潮、增强学习活动新成效。

今年以来,我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区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着力营造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为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现就今年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学习教育,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推动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分局党组坚持把加强党的最新理论教育学习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从两个方面抓好教育学习活动。

一方面,着重抓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今年以来,党组中心组开展集中学习15次,其中交流研讨8次,形成调研报告3篇,学习了省委市委区委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重要论述、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等。学习中注重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班子成员进行讨论,加深对党的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把党组和机关的思想有机的统一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年初在系统召开年度大会前,党组专门从履职尽职、作风效能、党风廉政三个方面,分别查找了12个方面问题,作为今年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向。

另一方面,常态抓好党员干部教育学习工作。坚持以支部为单位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思想教育,采取每月下发《党建工作月度提示》的形式,规范落实了各支部“三会一课”,尤其是党员干部学习的主要内容。有机结合各支部的职能工作特点,开展好主题党日“3+x”活动,在提升党员党性修养的同时,增强了主题党日活动的效果。今年来,系统12个支部先后开展了有特色的主题党日活动,内容丰富、方式多样,党员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结合工作任务,采取集体会谈、个别谈心等方式,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和解决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惑,有效防止了人员的思想失控。在抓好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学习强国”平台,鼓励和督促个人开展学习,专门明确了“学习强国”平台应用要求,从8月份开始,每月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一次统计、公布,保证了在职党员干部登陆率、参学率。

(二)广泛宣传发动,不断浓厚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是夯实自然资源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社会基础的重要措施。今年以来,分局党组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一是利用各种平台开展常规宣传。充分发挥好“先锋泰州”“先锋**”“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微信公众号,以及《中国自然资源报》《江苏法制报》《泰州日报》《**日报》、**电视台等报刊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分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疫情防控、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利用各类节日开展专项宣传。先后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全国爱鸟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广泛宣传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社会上营造健康向上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氛围。今年6月25日,分局开展的“爱我自然·点靓**”系列宣传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为加大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分局党组专门邀请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葛爱芹处长,为**区委中心组学习活动进行专题讲解,全区各镇区领导参加学习,有力推进了新《土地管理法》在**落地落实。

三是利用先进事迹开展系列宣传。结合纪念建党99周年,分局党组大力开展宣传身边人、身边事活动。开展了微党课宣讲活动,通过13名选手撰写的微党课课件,对系统内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了广泛的挖掘和宣传。开展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支部,共有3名同志被市局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3名同志被市局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个支部被市局表彰为先进基层党支部。积极响应泰州市委“争当奋斗实干先锋”党员培训活动,组织系统党员赴泰兴市杨根思烈士纪念馆参观学习,学习革命前辈的“三个不相信”精神。近期,结合**区委开展的“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发、发展再攀升”主题大讨论活动,分局党组书记亲自上“担当尽责有作为、自然资源走在前”专题党课,同时,组织系统党员围绕服务发展开展大讨论活动,积极撰写主题征文,进一步浓厚扎实奋斗、争先进位的创业氛围。

(三)加强阵地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自然资源领域社情民意。

及时了解和处置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自然资源领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关键。

一是及时做好各类网络平台民情的答复工作。充分利用12345、区长信箱等网络平台,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截至目前,共处理12345热线问题523起、区长信箱来信19起。

二是及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出台了《信访办理操作办法》,提高了工作实效。今年来,共办理信访件92件,其中阳光信访系统12件,部系统22件,厅长信箱7件,其他(包括上级交办、来访、来信等)51件,做到了程序规范、办结及时。

三是加强对系统网宣员、通讯员的管理教育。从规范网络宣传、媒体宣传活动要求出发,组织系统网宣员、通讯员进行宣传要求培训,明确凡是对外宣传稿件在发稿前,必须经分局办公室统一把关,报经分局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宣传稿件,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话语权。

(四)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有机融入自然资源业务。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今年年初,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及时调整了分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局党组对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舆情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结合日常自然资源工作开展,制定《2020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意识形态工作细化、量化、具体化,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合拍、措施配套,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和解决薄弱环节,有效推动了各项任务落实。

三是建立考核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分局领导班子、基层支部、党员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凡是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年底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分局意识形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方法还不够完善。比如,在意识形态工作中,还存在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新媒体的应用和引导管理创新方式不够,主要表现在意识形态社会宣传中,主要是依靠传统媒体,对于网络、手机等自媒体工具的运用不多。

二是开展社会舆论宣传的效果还不够强。在新形势下,如何针对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依法用地的意识没有落实到全区社会各界人士的思想中,违法用地问题仍时有发生。

三是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水平还不快。虽然分局安排了不少学习教育活动,但从学习的效果来看,仍然有少数干部职工学习满足于参加了、阅读了、观看了,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教育与自身成长进步联系起来。

一是明确责任抓落实。自觉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深刻领会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制度,切实担当起工作职责。

二是细化任务抓落实。及时把握中央省市区委要求,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强化舆论管理,加强信息规范、加强舆情管控、强化阵地管理,切实掌控好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着力健全统筹协调、督促考核、追责问责等意识形态工作机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为全面提高自然资源履行“两统一”职能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党校作为党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校园,历来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党校姓党”,牢固树立看齐意识,坚持一切教学活动、一切科研活动、一切办学活动都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现将我校上半年工作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一是管好宣传阵地。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办好党校网站、《决策参考》和《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学报》。明确专门单位和人员,实时掌控党校网站主页资料意识形态动向,确保各类媒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党校网站后台,新增“不要发送涉密信息”警示功能,并加强对宣传员的保密意识培训。

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打造“党校教师讲党课,百场党课进基层”这一党建新品牌,以更好“服务中心、服务基层、服务党员”。制定实施《市委党校“送理论到基层”义务宣讲活动实施方案》,选拔骨干教师,开展宣讲活动。同事,将宣讲活动与访贫问苦送温暖相结合,既送去党的政策温暖,也送去党的感情温暖。

二是管好课堂阵地。严把“一校三院”课堂教学资料关,坚持党校课堂讲纪律,无“杂音”。始终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作为党校理论教育的主体,基础理论教育资料占到主体班总课时的50%以上。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和法治宣传教育中心的阵地作用,强化对学员和教职工的党性教育,增强党性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送理论到基层”义务宣讲队深入基层宣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同时期望透过义务宣讲活动,引导党员教师牢记党员身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完善并印发了《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规定》。

三是管好科研阵地。严格要求教研人员抓住“主业”,干好本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充实我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室教研人员力量,校委领导主动赴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对接,上半年共安排3名教研人员培训进修,同时安排5名教研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开展社会实践,促进党校理论教育更接地气。6月21日-24日,邀请省内外各级党校精品课教师、专家来我校举办的全市党校师资培训班授课,全市党校系统近百名教师参加了培训。选拔14名教师参加7月24日-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专题师资班。

一是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职责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党支部,由机关党委负责每月督查一次。校委中心组学习也将理论学习作为首要学习资料来统一安排,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校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月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党建工作和理论教育工作。建立“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周例会制”,“学习清单制”,“任务清单制”。

三是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校委会主体职责,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校委会落实党建工作职责的重要工作资料和有效载体,校园主要领导亲自抓,率先垂范、一线指挥、严格把关。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各处室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构成了校委统一领导,机关党委组织协调,监察审计室监督检查,教研部门抓好落实的工作机制。牢牢抓住“党校姓党”这根主线,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党校各项工作之中,常抓不懈。

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纳入党建工作职责制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采取专题督查、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检查考核校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职责、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的状况。

三是加强职责追究机制。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明确校委主要领导为第一职责人,分管领导负主要职责,各项工作职责人负直接职责。修改完善了《意识形态工作职责追究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室会同机关党委负责抓落实。

党校是党的校园,也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党校将始终努力走在我市意识形态工作的前列,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上毫不动摇,在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上有大的作为。

为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通知》,现将本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我单位成立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本人作为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为保障工作落地落细落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分管科室,人人分担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大家一起坚守“主阵地”、种好“责任田”,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开展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本人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通过参加班子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领读领学等形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指示和重要讲话,学习中央、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同时,通过召开科室工作会等形式,及时向分管科室传达意识形态工作学习内容,传递中央和上级指示精神。通过学习,大家对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工作责任感不断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

三是开展作风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作风建设,重点解决作风散漫、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四是重视阵地建设,传播***精神。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注重先进典型培树,通过学习强国、今日头条和微信工作群等媒体,广泛宣传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一是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理论学习方面存在不深不透不实的问题。表现为:学习上满足于被动式完成任务,缺乏自觉性、主动性;系统性学习不够,对其精神内涵理解不深不透,缺乏融会贯通;学习的针对性不强,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习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在学习形式上偏重于自学和跟学,对分管部门领学不够。根本原因是思想上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定程度存在“重业务轻学习”的思想。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存在不到位的问题。表现为:对新形势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对国内外腐朽思想和敌对势力对我国科技工作特别是青年人员的侵蚀和渗透警惕性不高;意识形态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度不高,一定程度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对青年人员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不到位,平时与分管科室人员谈心不多,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掌握不全面、不及时,没有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三是在培树先进典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待于强化工作落实。对各部门各领域的涌现的先进典型,培养、挖掘、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对青年人员的正向引导不够,在培育领军人才、提高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方面,尚需下大力气。

一是强化理论学习,进一步提升学习质量。通过线下阅读意识形态工作理论学习教材,线上阅览“学习强国”等app学习近平台,撰写学习笔记,进一步提高学习质量。在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对分管部门理论学习的指导,定期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理论学习,联系实际领学主讲,提升学习的实效性。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提高思想站位,摆正意识形态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努力实现意识形态工作和分管科室业务等其他分管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召开部门会议、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青年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拿出更多时间与分管部门人员谈心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采取针对性教育帮助措施,促进他们健康快速成才。

三是强化典型培树,进一步提高示范引领效果。深入挖掘本单位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在中央、省、市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大力***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为青年人员树立对标学习的标杆。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四

今年以来,我街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和省、市关于“基层减负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聚焦文件数量精简、会议活动精简、督查检查规范三个重点,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逐项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改进“文风”方面。一是提高办文效率。收文做到随收随登记,及时拟注转办,从班子成员做起,加快公文阅处速度。二把减少发文数量。对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普发性文件,采用复印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布置,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搬不再发文;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沟通传递的,尽量不制发纸质文件。确需发文的,严格履行文件签发相关程序,保证文件质量。三是提高文稿质量。各类公文,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把关;发文要求任务明确目标清晰,短小精悍内容实在,不发照抄照搬的文件,不发脱离实际的文件,文件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改进“会风”方面。一是减少会议数量。我街道坚持每周二例会制度,把相关会议本着几会合一的形式召开,着力提高会议质量、注重成效,真正做到为基层减负。二是控制会议规模,开小会。尽量少开大会,多开小会,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三是提高会议效率,开短会。召开会议要求主题明确、准备充分,议程具体、规范,领导讲话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

三、在减少“责任状”签订方面。街道坚决防止通过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转嫁责任的做法,通过进一步改进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方法手段,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街道没有与下级社区、部门签订过责任状。

四、在减少督查检查考核方面。街道严格履行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不求实效、过度留痕问题,没有对下级社区、部门督查检查过。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五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情况报告总结(实用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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