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念青松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

运输是指将货物、旅客等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运输行业的挑战和机遇并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最新报道,一起来看看吧。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一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工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区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工区财务科,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处派员重点护卫。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二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三

1、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经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产品拒绝使用淘汰设备及不符合规定的劳护用品(有措施或上级批文除外)。

3、有权在安全管理中对科所辖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对组长及以上人员进行任免。

4、当作业点(场所)发生设备故障,安全保护失控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查找故障原因,进行处理。

5、有权要求矿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6、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业务工作受公司职能部门指导,对本科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洪防雷、劳动保护、员工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执行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负责传达上级和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议及会议精神,由于贯彻不到位,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3、负责地组织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三违”帮教工作,定期召开周二.五安全学习会和开好进班安全会,督促员工自学遵章守纪,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执行作业标准,熟悉各种机械、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避灾路线与防突水撤人信号,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个人档案,做好各种安全记录。由于教育不到位,检查督促不力而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4、定期组织召开科安全办公会,分析、研究安全动态,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督促执行。

5、深入现场管理,做到靠前指挥,随时掌握各种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对事故要有预见性。每天应督促对主提升绞车的8大保护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齐全、灵敏、可靠,有检查测试记录备查,对井下提升运输系统督促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信号必须良好,按规定使用,督促搞好道床整治,检查整个运输线设备必须完好,各种设施齐全,有足够的照明,不出现设备带病运行,由于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时对主要机房硐室(水泵、风机、锅炉、矿灯)进行巡查,保证其安全运行,不带病工作,矿灯不失爆,值班岗位不脱岗,发现问题及时落实处理,对维修岗位随时检查其操作行为,达到规范操作。若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6、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组织定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令整改,并追踪复查,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主提升系统由于保护失效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7、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到现场(救护人员保护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8、安排好值班人员(井下、地面、星期日),保证不出现空班,有人处理,若因未安排人员上班,未制定值班管理制度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9、强行安排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四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5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1.3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4.2.1.4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3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五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我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每月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做到持证上岗,证件合法有效,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安全科每月组织开展两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车安全常识,紧急情况处理,危化品基本知识和消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行车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严格要求驾驶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同车主签订了车辆委托检查责任书,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对车辆转向、制动系统、灯光、轮胎等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同时我公司还安排专人负责,提前30日通知车辆按期审验和二维,严防超期,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并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有效减少了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运输和“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交通安全日”、“百日安全竞赛”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等活动,以印发传单、悬挂条幅,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同时,我公司还利用短信平台每月向驾驶人员编发2条以上安全信息,特别是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发布预警,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省内外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等信息也及时进行发布,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我公司针对不同危化品车辆编制多套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预案演练,既锻炼了队伍,教育了员工,又提高了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为公司的平安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六

一、机械设备在运输前,负责指挥的人员要了解被搬运机械的重量,机械的易损部位等,必要时拆除电路和附属设备,锁紧各运动部件,拆去地脚螺丝,准备好适当的工具,并修整铺平道路。

二、运输时要根据设备的构造,保证捆绑牢固、不超限、不超重,重心稳妥,制动可靠确保行驶安全。撬、顶、拖、拉、推等作业要选择适当的部位进行,以防损坏机械。

三、使用滚杠滚动机械时,应指定专人替换滚杠,推拉人员和替换滚杠的人员要有联系信号,使动作协调一致。

四、使用拖拉机或其他机械牵引时要有专人注意观察被拖拉机械四周有无障碍物,一旦发现及时停车。牵引钢丝绳应挂在适当部位,必要时应在钢丝。汽车、火车运输时,应放在车厢中间,使车厢受力均匀,盖好蓬布,捆绑牢固,防止移动。

七、机械卸车时要稳妥轻放,禁止从车上往下丢甩。八、不得在松软地段,危岩塌方、边坡或可能受洪水、飞石、车辆冲击的处所安装机械。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后才能安装。

九、机房布置要参照机械说明书和实际需要修建。机房要保证机械防风、防雨、防冻等要求,面积要适当,便于操作维修,必须留有适当的通道,制配车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m,通道宽度不得少于2m。应有足够的照明,良好的通风条件,对临时使用的机械亦应有必要的.停机防护设施。

十、机械设备一般采用斜位排列、以防工件、铁屑、刀具飞出伤人。

十一、机械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应参照机械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底座必须稳固,纵横水平度要符合要求,精密机床应有适当的防震设施。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并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七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八

6、抓好机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

8、组织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使职工熟练岗位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杜绝违章操作;

11、负责使用和保管好运输设备和设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修理。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九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

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

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

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

第十四条、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十五条、雷雨期间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能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暴灯具。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远离车辆,要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条、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改装不用油品应按规定进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要求进行,以防中毒和气体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停车期间,油罐汽车应与高压线,高大建筑物,树木,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驾驶员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纤类服饰。

第二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实行定点停放,满车避免高温暴晒。

第二十二条、车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油罐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即使上报主管部门。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二

第1条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实行建帐、建档的微机管理制度。

第2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员,负责本设备的领用、交接、验收等,确保设备状态明,完好率高。

第3条设备的交接、领用,必须由领用或交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运部办理相关手续,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合格证。

第4条设备转移或互相调配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调拨移交手续。

第5条机电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第6条各单位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的备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放于安全地点摆放整齐。

第7条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机运部组织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据设备价值和损坏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考核。

第8条对机电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

(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员的培训;。

(九)通知机长的信息;。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三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三十五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二节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

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

第四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五十七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装载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其与其他货物分开。

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精选15篇)篇十五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卸时防止货物混杂、撤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核对货物,清楚后,签收货物后返回。

1、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2、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路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4、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5、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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