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的保全意思(通用6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书香墨2023年合同的保全意思(通用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一

1.1行为保全概念分析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特有的概念,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上新出现的制度。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都对行为的临时救济进行了较为健全与完善的规定。“行为保全”这个概念在我国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偏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仅限于财产保全一种类型,不能涵盖保全措施指向对象是行为时的情形,但是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需要对行为进行保全案件。现行的诉讼保全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存在着漏洞与缺陷,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理论界呼吁建立以行为为保全对象的诉讼保障制度,有学者就作为财产保全的对应概念提出了行为保全的.概念[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内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行为保全所保全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行为,命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命令相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使其利益因受到保护而变得安全,从而达到保全当事人正当权利的目的。

1.2行为保全概念分析

对于某项制度的研究来说,要想把对问题的认识深入下去,准确的定性是一项首要的基础性的工作。行为保全属于诉讼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得到切实的实现。对于这一制度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强制措施说”、“非讼程序说”、“特别诉讼程序说”、“简易程序说”、“执行程序说”、“并行说”等等。

1.3行为保全概念分析

因为行为保全事件具有紧急性,为了达到保全将来执行以及预防权利发生损害的目的,法院可仅依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人对保全的事实理由的释明,无须通过法庭辩论程序而直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这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具有紧急性、简易性、秘密性、暂定性、附属性的特点。

第二章我国应确立并完善行为保全制度

2.1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分析

2.1.1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介绍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规定体现为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先予执行制度包括对行为的先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行为保全的作用,但并没有建立起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这有特定的历史原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把诉讼保全称之为“暂先处置”,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内容,但不知为何此后关于完善诉讼保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行为保全都没有作出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诉讼保全的概念,但没有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分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民诉法(试行)》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不能满足起诉前对财产进行保全的需要,因海事诉讼中对诉前保全的需要迫切,所以1986年《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中规定在海事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扣押船舶。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时,考虑到起诉前、起诉与受理之间的7天间隔内仍有可能发生紧急、需要保全的情况,纷纷呼吁增加诉前保全的规定,为了将诉前保全纳入到诉讼保全制度中来,91年民诉法以财产保全的概念取代诉讼保全的概念,根据申请的时间,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两类。至此,我国的诉讼保障制度形成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并列的状态。这一立法中的创举,虽然纵向上把保全制度的时间维度拉长,将起诉前需要保全的情形纳入了立法,但横向上却缩小了保全制度调整的范围,把行为这一类保全客体完全排除在立法之外。因采用了财产保全这一概念,使得91年民诉法颁行十余年来都无法在财产保全中增加对行为采取保全措施找到法律依据或者作出扩大性司法解释。毕竟“财产”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包含“行为”。所以欠缺行为保全制度成为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一个结构性缺陷[2]。

2.1.2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势在必行

我们在为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客体仅限于财产的局限,及时对司法实践作出回应,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海事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行为保全的现有规定因其适用范围有限,尚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民法上将债分为财物之债和行为之债的最基本的分类,对于行为之债都存在申请行为保全的基础。并非只有海事诉讼、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诉讼需要进行行为保全,实践中其他行为之债的履行也有进行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所以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的行为保全制度。举例来说,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也都需要有关行为保全的裁定,现有规定尚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需要进行行为保全的情形。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它的秘密性,以其秘密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按资本论原理,商业秘密是个别资本家获得相对剩余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若一旦被公开,成为公众所知的知识,其价值就丧失殆尽。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有效的救济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在发现有侵权之虞时就及时进行防范,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再行救济对于保护商业秘密而言已无实际意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所调整对象是行为,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约束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所以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首先是停止侵害行为,然后才是损害赔偿,行为保全对反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具有无法挽回性的案件而言,行为保全制度对于保护权利具有独特的价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失的扩大,从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建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该解释明确将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定为“有关财产”,很明显,李某申请保全请求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旨在破坏现时法律状态的行为,若刻意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显然是对财产保全意义的扭曲。而作为旨在维护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先予执行制度,从立法精神看,其适用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仅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产生以前,案件范围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事实上,很多案件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权利义务都处于纠缠不清的状态,勉强适用先予执行,难免会造成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藐视和不尊重。更何况保全和先予执行本就是两项立法意旨不同的司法制度,若人为互相替换,无疑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践踏。

2.3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合理性

2.3.1将行为保全制度放入保全制度的宏观体系中

欲讨论行为保全,首先应将其放入保全制度的宏观体系中,从整个制度的功能、目的来探讨。进一步讲,保全程序属诉讼保障程序的一种。所谓诉讼保障程序是指在诉讼理论上,对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以及诉讼任务得以圆满完成的保全程序、先予执行和强制措施所做的概括性表述。基于此,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作出既而依法生效以后能顺利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落空。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涉诉标的各不相同,可以是财物,也可以不是财物,如人身。非财产的请求对象遭破坏时,一般都是对既存事实状态或法律状态的破坏,并且破坏后具有不可回复的潜在危险,如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判决前将子女转匿,致使取得监护权的一方无法行使其权利,又如民事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继续为侵权或违约行为,使当事人面临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危险。针对此种情况,应考虑人身遭受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侵害而可能导致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禁止相对人的侵害行为,维持现有的事实状态或法律状态,以求得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后判决的有效执行。完整意义上的保全,不仅包括财产,也包括非财产的请求对象。其实保全对象的差异并不是保全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这一立法目的的彻底实现。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因与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金额为元。

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乙方经与甲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元,担保的方式为。

二、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后五日内按诉讼财产保全金额的%向甲方一次付清财产保全担保费,甲方同意乙方交纳担保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三、甲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撤保,否则,应退回所收担保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四、甲方为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无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如何,甲方均不退所收的担保费。

乙方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或甲方为乙方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后,未及时起诉造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乙方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甲方退回一半担保费。

五、针对甲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的复印件。

2、及时反馈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取得的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冻结、扣押、查封清单复印件送给乙方备存。

3、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对方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5、如出现对方反诉的情况,及时将获取对方的反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与法院协商撤回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法院撤消财产保全措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所收担保费不再退回,并应按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三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xx担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

2、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4166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四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及方式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实现带来障碍,《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或者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单方实施的行为或其与第三人共同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3、债的保全是债对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效力,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鉴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就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典型。

(二)债的保全的方式

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权利: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财产该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债权人撤销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情况。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尽管客观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

4、代位权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

(1)由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与界限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3、代位权诉讼的有关规定

(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第三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诉讼请求的范围。

(4)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5)诉讼费。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

(2)债务人为有害于债权的无偿行为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为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当数个债权受到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及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3、撤销权诉讼的有关问题

(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2)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立案和审理

(4)费用承担

(5)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消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5月1日,则自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未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承担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五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应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申请,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就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2,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3,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与一案终结时为止。

第二条保证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如甲方申请保全错误,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2、超出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方的保证责任自甲方案件终结而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即取代被申请保全方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担保款项的%向乙方支付担保费,保费共计元,在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缴清。

第六条甲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乙方出具担保函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保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保全意思篇六

委托人(甲方):担保人(乙方):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起至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元整。

2、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3、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的担保函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上述费用。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开户行: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另行收取。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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