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07 作者:笔砚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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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篇一

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殡葬改革目标任务,以问题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殡葬治理体系为抓手,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时间任务,在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高火化率、公墓集中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等方面有新突破,推进全县殡葬管理法治化、殡葬服务标准化,实现殡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逐步提高火化率。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类分区推进火化,提升火化率。2020年9月30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含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武装部队和中央、省州驻巍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包含对象下同)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开始100%火化,100%进公墓集中安葬,积极地、分步骤、分区分类推进火化区内居民死亡后火化工作。到2021年9月1日零时起,火化区内死亡人员火化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

(二)加强统筹谋划,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项目争取,积极整合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分批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覆盖城乡的殡葬基础服务设施,建立比较完善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到2020年末,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实现非火化区死亡人员在遗体公墓内规范安葬,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全的殡葬基础设施。

(三)强化依法行政,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殡葬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县乡镇综合执法、挂村包组责任制、村(社区)殡葬信息员等制度,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殡葬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清理整治“三沿六区、两地两山”范围内乱埋乱葬、超标准建设坟墓等行为,实现无新的乱埋乱葬、无新的豪华大墓、无违规建造公墓、无违规出售墓穴墓地的目标。积极推行殡葬社会化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殡葬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

(一)遗体火化对象。巍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省、州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军队干部职工、火化区内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全部实行火化(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

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含夫妻一方属该少数民族的)允许土葬,按少数民族葬式葬法土葬后,需要办理遗属补助事宜的,各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统一由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允许土葬证明”。自愿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火化区范围。巍山县第一批划定火化区5个,包括4镇1乡40个村(社区),具体是:南诏镇火化区:日升、北街、东外、群力社区,系马庄、鸡碧、开南、南山、文笔、河西、和平、自由、新村村委会。全镇共涉及4个社区,9个行政村。

庙街镇火化区:润泽、添泽、新华、古城、六合、盟石、北桥、慧明、碧清、云鹤、营盘、新云村委会。全镇共涉及12个行政村。

大仓镇火化区:团结、甸中、永福、幸福、小河、同兴、大仓。全镇共涉及7个行政村。

永建镇火化区:永瑞、永平、永和、西山、永乐(新村除外)、永利(飞立坪除外)、小围埂村委会。全镇共涉及7个行政村。

巍宝山乡火化区:建设村委会。全乡共涉及1个行政村。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级要求逐步将火化区覆盖到巍山县所有辖区。

(三)公墓集中安葬。火化对象火化后骨灰必须进公墓集中安葬。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骨灰必须集中安葬于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原籍在县外的,回原籍安葬必须在当地公墓安葬;火化区范围内已故居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居民)骨灰集中安葬于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引导鼓励非火化区内死亡人员进行火化,并在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中安葬;对因县城规划用地、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原因需搬迁的坟墓,原则上进入公墓内安葬。夫妻一方在2020年9月30日(火化正式开始)前已去世安葬,按备案要求提前向各乡镇报告,并报县民政局备案的,另一方去世后遗体必须进行火化,骨灰可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可与已去世方分别按照火化区或非火化区安葬方式及标准要求进行安葬。

(四)安葬要求。骨灰安葬单双人墓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按骨灰进入公墓先后顺序安葬,不得挑选墓位、不得跳穴安葬。夫妻一方进入骨灰公墓安葬后,另一方去世火化后可与先安葬一方同穴安葬,也可申请相邻墓位预留另一方使用;在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安葬的按公墓管理规范及管理要求入墓安葬;积极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安置骨灰;非火化区和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遗体要相对集中安葬,遗体安葬严格执行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平方米,碑高不超过80厘米,碑宽不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和其他装饰物。禁止骨灰二次装棺安葬或修建衣冠冢。

(一)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把遗体接运、遗体72小时内冷藏暂存、火化、骨灰免费寄存1年等纳入基本殡葬服务清单,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费用包含在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中,补助费用支付方式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制定。

(二)明确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政策。一是除财政供养人员外,死亡后实行火化并进入县、乡镇公墓安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二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抚恤费补助人员(不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外,使用国家规定的可降解容器或不用容器装放骨灰,且深埋不留坟头或采取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是鼓励自愿火化。支持和鼓励非火化区城乡居民及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化,同等享受火化补助政策(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四是困难救助对象。死亡时属巍山县户籍的特困分散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享受其他补助外再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1000元。五是全免费对象。_门认定的无名遗体、尚未登记我县户口的婴儿或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儿童以及在我县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全免。

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和自愿火化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兑现。困难救助对象所涉费用分别由县民政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资金按规定支付;全免费对象所涉费用由县民政局支付,凭资金拨付申请和火化遗体名册按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县殡仪馆。

(三)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县民政局要加快推进殡仪馆建设,完善殡仪馆内停车场、路灯、休息亭、绿化等附属工程。加快推进经营性公墓建设,完善管理服务,确保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时限要求完成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规划、选址、报批、建设,完善附属设施,实现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覆盖到乡镇,确保群众的安葬需求。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四)开展殡葬环境专项整治。各乡镇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对建成的“活人墓”,“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内的大墓、“豪华墓”等(含原已登记过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活人墓”必须全面拆除,并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活人墓”。二是对“三沿六区、两地两山”可视范围内已安葬的坟墓,采取植树遮蔽一批、搬迁一批、改造一批等方式进行治理,能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的,按照现行迁坟方案给予补助。不能搬迁的,缩小硬化面积,覆土植树绿化遮蔽。三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火化区内生产经营棺木和坟头石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进行清理整治。四是对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办丧扰民、沿街游丧、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进行教育整治,引导群众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

(五)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挂村包组制度。把殡葬改革与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结合,采取县处级领导挂包乡镇、单位部门挂包村(社区)制度,在脱贫攻坚中挂包乡镇的县处级领导同时挂包相应乡镇殡葬改革工作。挂包村(社区)的单位部门组建工作小分队,指导配合村(社区)认真落实殡葬改革,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工作推进、信息收集等工作。各乡镇领导辖区内各行政村进行全面包保。二是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由乡镇在每个村民小组选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小组的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和政策宣传工作。本小组发生人员死亡后信息员及时向村委会主任报告,督促死亡家属做好按政策火化和规范安葬等工作。对督促非火化区家属按遗体规范安葬要求安葬的以及对在丧葬全过程中协助丧属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并督促丧属将骨灰按规定要求安葬的,按规范安葬一具遗体200元标准对信息员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县级成立由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卫生健康、住建、文化旅游、人社、应急、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殡葬联合执法队伍,每个部门固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参与联合执法,乡镇参照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生产、加工、销售殡葬用品、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违法土葬等行为。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的殡葬联合执法制度,对殡葬服务市场、殡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维护健康有序、规范优质的殡葬服务市场。

(六)强化政策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干部职工会、群众会议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方针政策以及专项治理典型事例,曝光顶风违纪违规行为,努力营造“殡葬改革势在必行,殡葬改革利国利民”的良好舆论氛围。县委宣传部要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并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的殡葬改革宣传。县民政局要制作政策宣传手册发放到乡镇。乡镇及挂包单位要通过召开群众会、户代表会、动员会、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把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实现户户知晓,人人兼知。县融媒体中心要开设殡葬改革宣传专栏,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殡葬法律法规政策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3月1日-2020年9月29日)。重点做好方案制定、《殡葬管理办法》、殡葬改革相关公告发布、殡葬政策宣传、完善殡葬基础设施、殡葬环境专项整治等工作。各乡镇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村(社区)负责人、殡葬信息员,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扎实推进。同时把握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建设、殡葬环境专项整治、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入户等工作。县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二)火化实施阶段(2020年9月30日起)。2020年9月30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开始100%火化,积极推进火化区内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2021年9月1日起,火化区内死亡人员火化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火化区内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鼓励实行火化。一是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骨灰安葬或其他不需火化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二是强化殡葬信息系统录入,建立遗体火化后骨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确保每具骨灰去向清楚,符合安葬政策。三是特殊需要遗体外运的,须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方可放行。四是各乡镇信息员在辖区内人员死亡后及时报告村委会负责人,火化区范围内同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医院在人员死亡后1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除特殊情况外火化区遗体必须在72小时内火化。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9月1日以后)。对遗体火化和集中公墓安葬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防止反弹。加快村、组公益性骨灰公墓和骨灰寄存设施建设,完善乡镇、村、组公益性骨灰公墓管理办法和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制定第二批火化区划定方案,逐步实现全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公墓集中安葬。

(一)高度重视。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提高认识、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把殡葬改革列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成立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立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遗体火化和公墓集中安葬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亡故人员由生前主管单位协同丧属负责落实。特困集中供养的亡故人员,由民政部门协同供养机构负责落实。其他农村、城镇居民的亡故人员,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协同丧属落实。人员亡故后,亲属应及时向村(社区)和主管单位报告。

(三)依法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_《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依法推进实施殡葬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火化,需延期遗体火化的,应经民政或公安、司法等机关批准。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责令限期火化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力量依法强制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严肃奖惩。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和公墓集中安葬目标未实现、造成乱埋乱葬现象的,对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本部门人员死亡后遗体逃避火化和乱埋乱葬构成事实的,除责令单位追回遗体依法强制火化进公墓集中安葬外,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丧葬活动中唆使、纵容、包庇、策划抵制遗体火化和进公墓集中安葬的,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人说情、打击报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聚众闹事、阻碍殡葬执法工作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

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篇二

过去的一年对我来说很不平凡。这一年工程部的分管领导与总监数次更换,曾经并肩的战友也相继调离;少了领导的指导与关怀,少了朋友的帮助与眷注。即使这样,我对工作仍然不敢怠慢,坚持小心谨慎,脚踏实地。在工作中我不断的学习,努力探索工程管理方面的新思路。关于项目管理的一些思考,有的已经在过去的项目中进行了实践,有的由于各种限制与思考的不成熟故未与领导沟通;学习中我也达到了去年给自己订的目标,完成坚持了九年的广告学自考本科学业。

总的来说,过去的一年,我在公司领导及部门总监、经理的正确领导与部门内各同事的帮助、支持下,在完成个人既定工作的同时又积极的配合了公司的中心工作。

当然,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下面我将根据个人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自已过去一年的工作做一个总结,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提高工作效率。

1、凤凰栖6,9,10,11,12楼的室内公区装饰工作;

2、 7,9楼各领导的室内精装管理工作;

3、云漫湖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外装饰管理工作;

1、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估计不足。前三个项目之所以抢工,这个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材料的供应、人员的筹备、计划的编排等,施工单位都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预估,更不能根据此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后我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调配,超出权限的请相关领导给与指导与帮助,这才使工程按时完工。

2、抢工过程中未充分促使监理单位现场督促、检查。由于监理单位现场驻派的人员素质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而我又没有与监理人员做经常性的检查工作,从而导致了抢工过程中质量不理想这一事件的发生。

3、在抢工过程中,由于本身能力的原因,所以在组织协调、成本控制、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我也及时做出了一些相关动作,但是由于控制的方法与措施不够详尽,管理的力度也不够,所以最后仍然是留下了些许遗憾。

4、沟通协调方面对我现场施工工作影响较大,其间有几次因与其它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问题而导致现场管理发生偏差。最后在领导的帮助下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与其它部门及施工单位保持了良好的关系,才能顺利促使项目按时完工。

另外,xx年我还基于以下各点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能够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自己。

2、能够根据公司与领导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公司的组织与安排。

3、能够与本部门及其它部门的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4、能够积极参加公司与部门内部的培训,认真学习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

5、不怕苦,哪个项目需要就能够到哪里去。

6、可以自我督促,努力进步。

1、学习力度不够,未能够全方面参与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去。

2、在工程管理方面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力度需加强。

3、对公司提出的精细化管理的理解还不够透彻。

4、主观能动性需加强。

5、还不足够沉稳。

一、工作计划

1、根据公司安排到需要我的项目现场去。

2、按公司节点计划按时保质的完成项目现场的工作。

3、向同事学习其它专业的知识。

4、参与到其它专业的项目管理中去,让自己懂的多一点。

5、更多的看向别人的闪光点。

6、注重细节。

二、个人发展规划

1、一年的书籍阅读量至少达到十二本。

2、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3、力争在明年12月拿到个人设计专利证书。

4、完成领导、公司交与的其它工作。

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篇三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 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 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 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 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 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蒙自市殡葬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蒙部队等,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殡葬工作实施目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民政、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卫生、环保、林业、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体和广电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全市殡葬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化和土葬管理

第七条我市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市住建局规划的区域为标准)为强制火化区。规划区以外的文澜镇、新安所镇、雨过铺镇、草坝镇所辖范围均为火化区。其他乡镇逐步推行火化。

第八条凡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公民和在市辖区域内死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遗体(除国家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骨灰应放于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树葬等新式葬法。树葬区划定在公墓管理区域内。禁止将火化区遗体运到非火化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九条火化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在市以上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现役军人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墓穴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一条死者的遗体应在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的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车运送至目的地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机动车及其他有利条件。禁止为遗体土葬提供丧葬服务。

第十四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10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经市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尊重,但应在指定的地点实行土葬(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死亡的出殡时间必须在上午 6 点以前和晚上10点以后);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骨灰、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墓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在以上禁止区域建造的坟墓,应在接到民政部门发出通告后 2 个月内迁移至指定墓地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禁止为活人立碑建墓。

第三章丧事活动管理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十九条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办理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和沿街吹拉弹跳、燃放鞭炮、抬送铜钱、金山银山、纸人纸马及抛撒纸钱、冥币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出售棺木、墓碑等丧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在部分乡镇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强制火化区将遗体土葬或遗体在10日内未火化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可以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在强制火化地区将骨灰装入棺木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移入骨灰公墓进行管理,逾期不移入的可以强行移入,迁移、丧葬费由丧属或责任人承担,并对丧属或责任人处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强行拆除。对沿街游丧,招摇过市,妨碍公共秩序,制造事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火化区内生产、制造、销售棺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拒绝、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殡葬机构服务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之后,拒不实行火化的(含火化后又将骨灰装棺土葬)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定期补助费。

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篇四

一、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师傅们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多看殡葬专业书籍,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技能,通过瓮安殡仪馆领导和师傅们的耐心指导,我基本能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通过对职业道德学习使我懂得了作为一个优秀的火化师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有具有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种火化遗体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才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火化服务,令死者安息,使生者慰藉,要求做到礼貌待客、文明操作、善待故人、善待客户、善待设备,遵守一个火化工应有的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从11月开始在火化工岗位上,我主要向师傅们学习整个殡仪馆的业务流程和掌握遗体接运、穿衣、化妆整容、入棺,做好遗体冷藏管理,并做好各项记录,我掌握了遗体火化基本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通过师傅的指导和自身努力,我从一无所知到先后掌握平板火化机和拣灰炉的操作技能,如进尸、点火、喷油、调压、出炉等程序,对遗体出灰、筛灰、发灰等,并学习了火化登记,操作和卫生保养等。

1、遗体接运:殡仪馆前台服务人员接到来人或来电的死亡报告,

2、遗体存放:殡仪馆的运尸车接回遗体或社会车辆自送遗体到馆后,将遗体置于冰柜冷藏或停尸房存放的工作。该过程要做好登记和查验看护工作。

登记:将详细记载遗体姓名、性别、年龄、遗体状况、亲属签名、入柜时间、存放时间、接运工签名、保管人员签名的卡片挂在冰柜相应位置上或系在置于存尸房的遗体身上。查验看护:停尸房门窗是否关闭、有无食肉动物(狗、猫、老鼠等)出没、遗体状况、冰柜是否正常制冷,确保遗体完好。

3、悼念:是指殡仪馆按照丧属的意愿,按排遗体置于悼念厅,供死者亲属、同事、友人举行遗体告别、追悼的工作,该过程最能体现殡仪服务水平,因此要特别注意做好服务工作。服务内容:遗体的整容、化妆、悼念厅清洁,冰棺的清洁、摆放、鲜花、横幅、挽联、花圈摆放、悬挂,灯光、音响正常等等,要使悼念厅既庄严肃穆,又使参加悼念的人员不觉沉闷压抑。

4、火化:火化师在接到经馆领导批示的火化通知单后,要与丧属共同到存放遗体的地方,对即将火化的遗体进行确认,尤其是对自送到馆,已包扎好的遗体要打开,进行再次确认,确认无误、无异的遗体才能入炉火化,遗体在炉内焚烧时,也要进行观察,注意遗体有无异常情况,在火化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火化设备是否正常;?工器具是否齐全;?在遗体火化前做好设备的调试工作。入炉前必须做到三查三对:?查看核对遗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查看遗体的火化时间与炉型;?查看遗体的服务是否完备,在经过确认无误后方可入炉进行火化,遗体在炉内焚烧时,也要进行观察燃烧情况,注意遗体在燃烧时有无异常情况,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5、出灰:是指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完,从火化炉内或尸车上的骨灰骨装盒过程,遗体在火化过程结束后,须认真收集,清理骨灰,严格做到不漏灰,不混灰,绝对禁止错灰,整个过程必须做到文明,认真,细致,准确,骨灰必须降温到35℃以下才可以进行骨灰整理,在接到骨灰领取单后,将骨灰交与丧属的工作,该过程应及时将骨灰盒交与丧属,并请家属细写骨灰领取登记表。

二、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1、设备的正常使用,靠的是日常的保养和巡查;

2、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靠的是操作人员的果断分析故障点及原因,并及时给予排除,这就要靠大家平时多摸,多学,不断积累经验,现目前这是我们四个学习人员里最薄弱的环节,遇到不能及时处理的故障问题必须及时报上级领导。

三、现目前我们福泉殡仪馆的人员配备、设备及场地配套设施还未完全到位,这将严重影响我公司在三月份开馆的目标。

四、现在我基本适应了岗位的要求,我在学习和工作中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操作水平不高、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帮助和指导:1、自觉加强理论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殡葬业务技能; 2、克服思想障碍,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不断培养自己爱岗敬业的精神,将在瓮安学到好的方面带回我们福泉殡仪馆,现目前我们殡仪馆在前期建设时设备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优化我们的设备,再结合我们福泉当地风俗实际情况,强化丧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福泉殡葬职工。

殡葬工作计划 企业殡葬改革工作计划篇五

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殡葬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政为民服务宗旨,经过全市殡葬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市殡葬改革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火化工作,我们民政局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火化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但也存在不足,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发扬成绩,做好殡葬工作,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20__上半年,殡仪馆火化遗体2319具,比去年同期多192具。改葬6具,平坟1045座。强化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清明节期间,和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没收销毁烧纸600多捆,使我们新民的殡葬市场健康发展。下半年,我们工作重点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葬问题、强化管理,促进丧葬用品市场健康发展。

20__上半年工作回顾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部分乡镇土葬依然存在,我们积极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处理解决土葬问题。

目前土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除一些周边乡镇人死亡后到外地殡仪馆火化外,还有部分尸体土葬。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有:东蛇山子乡、陶家屯乡、大柳屯乡、三道岗子、新农乡等几个乡镇。影响了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直接影响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葬问题:

(一)旧的殡葬习俗影响根深蒂固,几千年的“入土为安”思想严重影响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也是土葬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殡葬改革意识淡薄,对土葬问题不够重视,造成了我市土葬回潮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的措施。争取领导重视,得到有关部门支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力度。

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改造殡葬观念的工作。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此我们主动及时把我们的工作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向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并组装宣传车到各乡镇宣传殡葬改革重大意义及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营造殡葬改革工作氛围,促进殡葬工作开展。

今年初,我们重点放在公主屯、大柳屯乡镇解决土葬问题,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支持,在当地组装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民政局和公主屯政府联合下发殡葬改革通告。殡葬管理所会同公主屯政府有效制止10多起土葬,经过努力,今年第二季度火化61具,去年同期火化31具,比去年同期增加100%,现在公主屯火化率基本接近100%。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所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公主屯丧葬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销毁花圈、纸扎100多件。大小棺木320多口。对大柳采取紧盯死守,今年上半年火化117具,比去年同期增加50%。现在火化工作基本走上正轨。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制止土葬行为。殡葬管理所切实当好民政局领导的参谋助手,争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实践证明,殡葬改革工作只要主要领导重视,各部门配合,就能形成良性发展。

平坟工作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沈阳市殡葬管理处《关于开展对平(迁)坟和相关殡葬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民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平坟工作领导小组,分组负责各乡镇,街道的平坟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积极组织,做好今年的平坟工作。

强化丧葬市场管理,促进丧葬市场健康发展

殡葬管理所根据《沈阳祭祀工作管理办法》和沈阳《关于进一步做好“告别陋习,文明祭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文明祭祀宣传,对经营业户进行检查、监督。

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所所负责寿衣店的管理,对其宣传“告别陋习,文明祭祀”活动意义。并实施检查。殡仪馆、公墓对前来祭祀的群众劝阻烧纸,提倡使用鲜花祭奠亲人。

殡葬管理所,经常对市内寿衣店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日杂店、食杂店经营烧纸的进行劝阻,令其停止烧纸的经营,对违规经营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于没收销毁。今年在我市主要街道实行禁止烧纸,对主要街道路口看守。今年我市主要街道、路口烧纸明显减少,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对殡仪车辆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农村殡仪车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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