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优秀8篇)

时间:2024-01-21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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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一

4月6日,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在桂林市召开2021年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现场工作会,总结交流各地基金监管工作经验,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何璇在会上作交流发言。2020年,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率先在全区范围内探索卫健、市场监督联动监管、第三方配合联查、纪委监委介入的“共管联办”机制,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085家,处理违规违约546家,拒付、追回医保基金5197.7万元,全市医保支出不合理增长有效控制。据悉,2020年百色脱贫攻坚顺利通过国检,百色市基本医疗保障无整改反馈问题,医保扶贫、基金监管工作获得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肯定,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分别获得2020年全区医疗保障系统脱贫攻坚成效突出单位、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基金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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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二

委托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金监管人:

注册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一、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经批准在某地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 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某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某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四)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资金的情况,包括资产核算、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2)、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3、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1)、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2)、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某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委托人将自己监管的合伙企业相关合同在未经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做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由委托人负责。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三

我是幼儿园教师

20xx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通过多视角、多形式宣传活动,呈现幼儿园教师工作、学习的真实情景和具体案例,帮助社会和家长认识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的特点,理解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了解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历程,塑造新时代幼儿园教师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营造重视关心幼儿园教师成长、支持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1、准备阶段。5月20日—25日,各幼儿园制定活动方案,编制宣传材料。

2、实施阶段。5月26日—6月17日,各幼儿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将宣传月活动作为宣传学前教育科学理念、典型经验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精神的重要机遇,结合各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富有特色的实施方案和系列宣传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四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资金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批准在 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 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 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 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 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 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 有限合伙企业在 银行______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 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指监管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在监管人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的管理费、监管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企业委托授权代表其对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机构;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或员名单及其签名印鉴交付给监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变化,委托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________年。

监管年度:指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交付资金之日起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的各个年度。

我国、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日:指工作日。

第四章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一、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一、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监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存款利率(年 %)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第七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委托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一)委托人应当事先向监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委托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通知并应说明委托人向监管人发送指令时监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委托人应向监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委托人向监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单位授权书。监管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单位指定财务人员交付的授权通知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予以确认。委托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监管人确认;监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委托人和监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委托人在管理运作监管资产时向保管人发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划拨、付款指令、其他款项的支付、收款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指令一式两联,委托人和监管人各持一联。委托人发给监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并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财务专 用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一)委托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委托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监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委托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委托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保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指令 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管人应予以赔偿。

(二)监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 后,对有效的指令应在该指令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委托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委托人的指令出现如下情况的: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 称或账号错误、划款日期错误等,视为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应暂缓执行在24 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对指令予以更正。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但在事后 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五、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委托人发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的指令时,监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暂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委托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监管人仍然拒绝执行该指令的,监管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委托人则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六、监管人未按照委托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监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委托人发出的正确指令,监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管人未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委托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管人;修改授仅通知的文件应由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的授权书。委托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监管人,同时电话通知监管人,并得到监管人电话确认。委托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监管人之时起生效。委托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书面文件原件送交监管人。

第八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估值以及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本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按每半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估值,估值日为每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

(三)估值对象:估值对象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依法拥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对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直接投资。

(四)估值原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责任方为委托人。对于无法直接取得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由委托人及时向监管人提供相关计价依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人不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质核查。

(五)估值方法:

(1)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直接投资,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

10 投资企业的当日每股净资产进行估值。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当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

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人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款未到账时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 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人合伙企业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做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人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4)银行理财产品,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当日价值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估值由委托人和监管人共同配合进行。委托人将本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资产的计价依据等资料及时传真给监管人,监管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核对后,与委托人一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估值。估值完成后,委托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保管人,监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委托人。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日常账簿管理与会计档案保管

(一)日常账簿管理:委托人与监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按照资金实际的划拨情况,监管人向委托人出具资金调节表,委托人负责编制资金划拨等会计凭证,并与监管人进行核对。

(二)会计档案保管:委托人和监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三、报表制作与复核 委托人负责制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报表,应完整、真实地反映本合伙企业的资产运作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表、资产余额表、资产投资组合表、资产负债表、资产经营业绩表等。 监管人在收到委托人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后,进行复核。核对后发现委托|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监管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与其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第九章 有限合伙企业监管费等费用

一、监管人的监管费 监管人的监管费按会计年度每半年计提一次并支付,不足半年的按相应比例计提。监管人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划款指令,于会计年度每半年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 万元,并支付监管人。

二、其他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经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发出指令后,监管人应向收款方付款。监管人付款后,相应款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第十章 利润分配

(一)更换监管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更换监管人:

(1)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监管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合伙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3)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监管人符合委托人的各合伙人的利益的。

(二)监管人更换的,原监管人在新监管人接任前仍应履行监管合伙企业资产的职责。

(三)监管人更换的,在其职责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新监管人接管受托事务。

(四)监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当事人,并向新的监管人办理合伙企业资产和保管事务的移交手续。监管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监管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五)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解除本协议。监管人主动解除本协议时,应事前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有限合伙企业办理资产转交新监管人。监管人擅自解除 本协议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 人的损失。

第十二章监管人的禁止行为

(一)监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监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监管人对委托人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委托人对监管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监管人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监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委托人资产。

(六)监管人在行政、财务方面应与资产管理人互相独立,保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资产管理人的人员兼职,监管人的工作人员亦不得在资产管理人单位兼职。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一)委托人、监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会对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贡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伙企业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本协议的订立、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问,委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通知

(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权、指示或其他通信(以下统称书面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当面送达、加密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发送。书面文件发送方在文件发送后应以电话方式向接收方确认,接收方收到文件后应签字确认并以回执和电话方式通知发送方。

(二)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一切书面文件均应发送至下列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变更地址为止。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二)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但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订都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

(三)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委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2)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保管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监管人各持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五

在医保局工作了一段时间,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也有一定了熟练度,对于这段时间的基金监督工作做了一些总结,以及对未来工作的一些计划。

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省医保局基金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在新冠疫情常态下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以基金监管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加大“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力度,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医保基金监管情况总结如下: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全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合理合规使用,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二〇二〇年度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议》、《二〇二〇年度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议》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

为切实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运行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自疫情防控以来,组成多个检查组,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情况、“一退两抗”药销售登记情况以及对进店人员是否扫吉祥码、是否佩戴口罩的管理情况进行高频次综合检查。对28家不按要求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停网整顿。

今年4月,组织了覆盖全市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一是组织24个督导小组深入到24个乡镇(街)村屯,向农村干部群众宣讲医保扶贫和医保基金监管政策。二是以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村卫生室为宣传主阵地,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三是有效利用医保窗口、定点医药机构的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案例以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四是充分发挥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传播功能,采取集体转发等形式,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政策解读内容,以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一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出台《2020年市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明确了领导组织、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二是自查自纠、取得实效。组织并督促各定点单位深刻认识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梳理医疗行为、经办服务行为和履约情况,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主动自觉整改到位。三是真抓实干、全面督导。5-6月份,组织20余名业务骨干组成5个专项督导检查组利用一月余的时间,对3家医保经办机构、52家定点医院和105家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以强化外部监管,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医疗保障法规文件、医保目录管理及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为检查依据;以现场检查和抽调病历集中审核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共抽查门诊处方6583份,慢性病手册3893份,住院病历5022份,电话回访713人次,现场查房420人次。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开展联合抽查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下发了《2020年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按照文件要求,与市卫生健康局抽调20余名业务专干和医疗专家分5组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履约情况开展抽查复查工作,本次联合检查共抽取门诊处方100余份,病历9657份。五是积极配合飞检,认真核查移交数据,9月份配合省局圆满完成对我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飞行检查任务,同时组织专业骨干10名完成对省局交办的对其他地区的飞检任务;对于省局飞行检查组移交给的定点医院的疑点数据,高度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基金监管科、经办机构业务骨干及医院医保专家、财务科长等18人的专项检查组,现场核对疑似违规病历,并对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市医疗服务价格使用手册》逐一对涉及的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调取医院财务数据、医保相关政策文件等,查看医保政策落实情况等。

(一)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二)做好飞行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国家以及省局完成医保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市内飞行检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四)完善诚信体系,加强社会监督。

(五)强化宣传曝光力度。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根据《_社会保险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自医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总体较为平稳,但在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群众医疗需求呈刚性增长趋势的背景下,医保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问题不容忽视。当前,仍有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过度医疗、收费不规范甚至提供虚假医疗服务等欺诈骗保行为,必须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这既是重要的民生保障问题,更是重要的政治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遏制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行。

(一)规范协议管理,增强履约意识。

1.加强协议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谈判,细化协议管理内容,积极推进协议管理记分制,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协议内容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记分,并按照所记分值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分析,发现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费用管控的权利义务。

2.充分发挥检查考核的导向作用。经办机构应结合协议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要求,并按自然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强化年度检查考核的奖惩激励机制,将日常协议管理记分换算成年度考核扣分;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约定不再续签协议,对连续两年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协议。

3.建立医保年度检查考核评定机制。将定点医药机构申拨金额、预拨比例、预算额度指标与医保年度检查考核评定相结合,对医保年度检查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按照年度检查考核规定对其当年度医疗费按月未拨付金额部分不予支付或全部不予支付,同时按规定调整次年度医疗费按月预拨比例、次年度预算额度指标和次年度年终考核清算的超支分担比例。将医保年度检查考核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4.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点数法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drgs点数法付费;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逐步推行按床日付费;对门诊医疗服务,探索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按人头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5.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进一步明确医保医师的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医保医师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医保医师,按规定进行扣分并给予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医保医师,医保部门与其解除医保医师协议,相关行业协会可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其退出行业协会。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

1.强化药品支付管理,坚决遏制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规定,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积极推进药品耗材招标改革,加强非招标药品和中药饮片的支付管理,参照同类招标药品中标价或市场公允价格,可以协议的形式约定非招标药品的支付限额。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优先推荐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超量用药、不合理使用高价药的情形按规定予以查处,追回医保基金。对价格秩序混乱的中成药、部分西药、耗材等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有组织的串联抬价、回扣及减免自理自付费用等违规行为。

2.加强规定病种门诊和慢性病管理。完善规定病种门诊备案信息管理,及时更新病情等信息,建立健全退出管理标准。加强规定病种门诊结算管理,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承担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的医疗服务,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保障用药需求。经办机构要根据患者数量,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条件开通规定病种门诊结算功能,对定点医疗机构查实有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取消规定病种门诊结算功能。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服务、引导和管理,规范其就医购药行为,引导其就近就医购药;对以不正当利益诱导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配取大量辅助性药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规范医养结合机构,坚决打击以医代养行为。严格区分医和养的界限,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发展,严格把握住院人员出入院指征;严格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的收费管理,不得将养老费用串换成医疗费用;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不得减免应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费用或按定额包干形式收费。严格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医养结合机构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得利用中途结算政策在办理出入院手续后进行重复检查,不得不顾病情诊断直接开具套餐式的检查或康复项目。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查欺诈骗保。

1.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针对不同监管对象,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等行为;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对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过度医疗等行为;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空刷盗刷医保卡、串换药品、虚假小额结算等行为;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等行为;对经办机构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2.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查实有骗保行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医保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医保违规行为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查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有关部门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3.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商业保险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监管的专业性和精确性。

4.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继续聘用医保监督员,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地财政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相关人员、组织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后由各地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智慧监管,推进实时监控。

1.不断完善智能审核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系统,对医疗服务进行实时全过程监管,多维度分析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情况,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前提醒、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重点加强对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大额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管。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七

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不断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尤其在今年,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有力结合,强化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针对性与全面性;并与_、国家卫健委联合部署开展全国依法打击欺诈骗保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各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效斐然: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规定点医药机构73万家,解除医保协议万家、移送司法770家,追回医保资金亿元;2021年1至8月份,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万家,查处万家,其中行政处罚3297家,暂停医保协议9777家,取消医保协议2398家,追回医保基金亿元。

然而,持续打击欺诈骗保只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的方式之一,如何在取得的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基础上,构建起多方协同、管用高效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是当前和未来的工作重点。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致力于立足日常监管,着力构建医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重点工作包括: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体制机制;建立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一程序和标准,为地方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指导;构建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化支撑;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具体包括:

1.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推进法制制度建设。一是推动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提出到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改革重点任务和制度保障,为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推动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有力推进医保领域依法行政、提升医保综合治理水平。

2.统一工作程序和标准,为地方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国家医保局在行政处罚、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等方面集中研究制定了一批规范化管理文件,确保各地依法履职。行政处罚方面,印发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法权限方面,印发了《医疗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法文书方面,印发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执法程序方面,《医保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也已印发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推动了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

3.建立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督和管理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加强部门协作,协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积极参与,探索协同执法、联防联动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构筑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高压态势;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制度化、长期化的监管合作机制,在医药价格监管、医疗领域反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药品垄断、医药信用监管等领域,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动和信息交流、联合执法检查。

4.借助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医保管理精准性。加快部署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中医保智能监控子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应用,完善智能监控体制。主要工作包括: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知识库和规则库规范化建设,实现全国标准统一,线上线下一致,并动态更新。推动医保费用结算从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从事后监管向事前提示、事中监控转变。

基金监管工作发言材料篇八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家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对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提高医保现代化治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和安全,xx县医保局结合党史的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守护好老百姓的“救命钱”,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党史的学习教育自选动作之一,营造了“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启动仪式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政策展板、发放宣传手册、政策咨询、广场大屏幕播放宣传政策、医疗机构义诊等形式,重点对群众关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的行为进行解读,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各医药机构积极签订《xx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诚信服务承诺书》、《xx县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诚信服务承诺书》,承诺将积极配合医保监督执法和经办管理,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做知法、守法的医保服务机构。

二是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环境。xx县医疗保障局通过举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系统宣传解读《条例》,邀请银川市社保中心医保监控科科长马同林、社保稽核科副科长盛珍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现场及钉钉线上直播的形式举办《医保基金监管暨智能监控系统业务培训班》,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的管理原则、主体职责、管理机制、惩罚力度进行了解读,同时对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审核原则及医保基金监管的工作流程作了详细介绍。公开一批近两年全区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提高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浅出的普法解读,让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准确理解每项条款的具体释义,自觉对标,遵纪守法。

利用电视台、医疗机构、魅力xxapp、零售药店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各医疗机构通过钉钉视频直播的方式共享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举一反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提高履约意识和守法意识,强化参保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自宣传月活动启动以来,设置并摆放宣传展板10个,悬挂标语横幅400余条,发放宣传海报10000余张、宣传折页60000余份、倡议书20000余份,签订承诺书257份,义诊咨询200余人,通过xx电视台综合频道播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暨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动漫专题片1个月,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2个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和魅力xxapp投放医保政策解读文章3篇。全县61家协议医疗机构、196家协议零售药店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标语,8个乡镇场、街道悬挂标语条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等各种形式开展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暨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活动。

下一步,xx县医疗保障局将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督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全县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监管,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避免盲目执法、随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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