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大全10篇)

时间:2024-01-18 作者:储xy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概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各群众机关关心与注意的热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做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所审理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实,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单位和朋友,如离婚后碰到生活上的问题,以及与朋友的债权债务问题等。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一般。

第一,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适当,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第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法院要运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解决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能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能最大程度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比判决通常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二、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因此,在调解活动中必须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调解方法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离开了客观公正调解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二)平等原则。就是要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贫富等等差别,这些差别只能作为调解技巧加以选用,而不能作为评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加以引用。离开了平等就会有失公正。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就是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充分予以考虑。意愿是双方而不是单方。单方的意愿只有征得相对方同意后才能视为双方意愿。调解的最佳效果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自愿、合法原则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则不应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而且真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回想不愉快的过去,揭视对方的不足、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大了,更不利于调解。再者,根据私权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绝对的处分权,只要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事实不清、是非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离婚案件的处理作出其意思表示,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调解人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三、调解离婚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一)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把握好该环节,将案件分为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庭前准备阶段,我们要本着“模糊”原则,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积极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可使当事人减少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同时亦为双方今后生活中和睦相处,精诚合作奠定了基础,诉讼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时,我们要及时,全面的为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的无谓的争执,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下权衡利弊下进行调解,当然此时法院已可依法下判,但较之判决当事人如能达成协议,便更能接受结果,可从根本上杜绝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庭审结束后,在未下判前亦可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如当事人能达互让则可省去执行程序,极大缓解执行的压力,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总之,在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上,我们要坚持在调解中查明案情,并随着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的逐步明确化,而提高和解的机率,奠定裁判的基础,从而使调解与判决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做好个案调解工作的基本思路

针对个案如何入手,怎样去作调解工作,可以按以下思路去进行:

1、审查。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应认真对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查看相关的法律资料,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2、倾听。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把他们想说、要说、该说的话让他们说完,不要怕麻烦,从而使法官在他们的诉说中找到问题症结,以便对症下药。

3、纷争。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张及其所提举的证据确定其争议的焦点,找准其在诉讼中产生矛盾心理的根源所在,通过审理摸清其诉讼实质,挖掘和理顺他们心中的困惑。

4、讲法。通过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说,是我们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亦根据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自觉分清是非所在。

5、揭示。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摆出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面对面的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及其诉讼心理,使其抛弃非客观的诉讼杂念,端正其诉讼的目的。

6、化解。就是通过摆事实、明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来帮助他们化解内心的矛盾、辩明是非曲直,解开他们的心里疙瘩,达成双方言合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方法的技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和好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一个法官,适当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处理法。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过于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

2、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情感影响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可以鼓励当事人把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4、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利用当事人亲友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得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四)调解离婚的方法的技巧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好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的话,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好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不离方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让不离方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c、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让不离方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谁也无须依靠谁生活;d、让不离方认识到,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e、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当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法官首先应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要权有争议的话,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三、离婚案件中运用调解方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四)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五)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是一项很有学问的工作,是一门艺术,调解离婚案件虽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来司法所或社区调委会,是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法律的支持,作为调委会主任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作法。毕竟我们的工作室有法可依以法为准的,因此我们的职责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必须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针对性进行调解。

调解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民事调解工作锁遵循的原则谈几点体会。

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现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司法调解、民事调解,法院判决和仲裁这些都有对调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坚持合法性原则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立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调解人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调解人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如果调解人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各种方法和稀泥。

2、坚持自愿原则。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调委会主任的主持下,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调解中,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存在强迫。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1、多方联动调解法。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调解员应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商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区)的村(社区)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另外在(社区)调委会调解时,村干部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2、责任划分调解法。一般说来,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不远接受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因此在这宗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成功调解当时达成协议。

3、单独谈心调解法。在很多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我成遇到过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被告谈时,可以谈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甚至要被强制执行,既丢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谈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4、人情感化调解法。有些家庭矛盾(父母和孩子之间)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5、冷却处理调解法。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成本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

6、多人互换调解法。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甚至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调解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社区工作人员、调委会主任等,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所可以亲自做调解,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昂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八条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三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 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民事调解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中,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民事调解工作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次参加全省法院民事调解技能培训班,学习了讲课人员的调解经验,颇有收获,结合审判实务和本次培训的具体内容,我就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写一点心得体会。

必须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避免因为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而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细致的调解工作。其实民事调解工作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解结案也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调解自由度大,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可以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当前,民事法官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和三项重点工作,提高调解积极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对于第一个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既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但调解对事实的要求远不如判决那样严格,有些纠纷事实查得越清楚,是非分得越明确,当事人的矛盾就越深反而使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只要在程序和实体上不违法,对于该原则,法官不必过于追究。对于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但不得强迫或者威胁当事人接受或者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调解方案,法官只能引导或者提出参考方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中具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培训班讲课人员介绍了“四部曲”、“望闻问切”、“五心”等调解方法,很有借鉴作用。民事调解工作要坚持能动司法,全程调解,可以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开庭审理和庭后、宣判等阶段,都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尽最大的努力促进调解。调解前,调解人员应准确把握好案情焦点,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把握调解方向,根据个案差异拟定调解方案,如应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和性格特点等;调解时,要缓解当事人的情绪,营造良好的调解气氛,建立调解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催化调解意愿,然后因势利导,辨析法理、情理相融,让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是非以及面临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衡平利益冲突,促进调解协议的形成,调解后应适时安抚当事人,消除当事人反悔的“隐患”。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一、心理调解法

二、赢得当事人信任调解法

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调解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在交流中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为进一步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会使调解员分析的各种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所相信,而调解员不失时机地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当事人会接受。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具体而言可以在几处方面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一是身体状况的关心。;二是家庭状况的关心,如在家庭纠纷中,多询问纠纷的起因,家庭成员相处的感情等,使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对其纠纷的真正关心;三是生活处境的关心,如在交通事故中,多了解其医疗过程,家庭经常善,被扶养人生活条件等,不但可以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为判决提供信息,也使这些当事人感到温暖;四是经营状况的判决,对一些公司之间的诉讼,询问公司的经营现状,因案件受到的不良影响等问题,会增加公司与调解员的沟通对话机会,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信任;五是纠纷产生影响的关心,优秀作品诉讼都会影响参与诉讼人的生活,牵扯当事人的一定精力,当事人对此一定有许多话要说,调解员对此进行关心,不仅加强了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可以通过这种纠纷产生影响,进一步讲述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好处。

三、过错剖析法

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还是认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四、分头调解法的运用

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这种方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由调解员先找一方当事人谈话,再找另一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了解两方的情况,找准调解的突破口。然后再由调解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讲本案对其不利的情况,叫他们作出让步。比如我们经常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还贷困难的情况下,给原告做工作时,我们往往要讲被告的困难和借贷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问题。对被告讲时,我们可以说,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将会判决你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原告本息,如再不自觉履行,还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低架子,但到时候损失可能会更大一点,不如订个还款计划,以后就按计划履行。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五、亲情融化法的运用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低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帮他们找个台阶下。如赡养纠纷,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有的是兄弟姐妹间对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把他们拉扯长大成人的艰辛。你们也在养儿育女,鸦且有反哺之情、羊还报跪乳之恩,何况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过合情入理的教育,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因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六、冷处理法的运用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宜早不宜迟。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纠纷,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院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还可能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的办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此时再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起,调解成功20xx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五天的全省人民调解能力及实用技巧培训班,五天的业务培训很快就结束了,可五天来的收获却非常之大,通过培训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此次培训首先由付卫东同志对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的操作进行了培训。其次夏雅丽教授讲解了婚姻家庭调解技巧、常见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技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调解技巧。王雅琴教授讲授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内容。最后由刘革新教授专题讲授了《医疗纠纷调解技巧及法律法规适用》。此次培训针对性强,专门针对常见纠纷类型进行专门性、针对性、精准性培训。

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由刘革新教授讲授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刘教授结合生动的事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我们讲解了调解的方法和技巧,通俗易懂,她做人民调解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真的让我很敬佩。夏雅丽老师讲授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总结出了温馨调解与“双赢工作法”,根据纠纷的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情”、“理”、“法”三结合,从这三个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道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通过老师的讲述,让我重新认识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人民群众倾注满腔热情。在调解工作中,要用微笑迎来激愤和忧愁的当事人,然后用法律和真情解开他们的心结,让他们一个个带着笑容和宽慰离去,做到“调纠纷,暖民心”。接待那些情绪冲动,激愤填胸的当事人时,要耐心地从情理上给他们讲人和,从法律上讲抑恶,告知他们互相争斗的严重后果,讲触犯法律必将给自己的人生前途带来的危害。通过苦口婆心的讲法论情反复解劝,使双方当事人把冲动的情绪缓和下来,然后本着合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解决纠纷,使一件件已经发生并可能趋向恶化的民间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知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我认为调解工作是一种责任,调解工作是一种能力,调解工作是一种境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积极介入到每个村、居的难点、热点问题、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 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 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 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 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 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 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 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 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 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 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 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 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 一定会更加有效。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欢迎大家就此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探讨,有好的方法,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推广。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九

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解群众之困,排群众之忧,这也是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群众基础,培养良好的群众感情,这是我们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前提,只有把握住这一点,我们的工作才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基层工作纷繁复杂,做好民间纠纷调解要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处理纠纷矛盾,明辩事非是目标,讲究方法。

当我们面对怒发冲冠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悲伤欲绝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受伤流血的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听”。要真心实意地去听,在听的过程中,让当事人通过诉说宣泄情感、调整心态;在听的过程中,了解案情、听出艺术,听出感情的共鸣、心与心的沟通,要注意听的位置、姿态,更要注意当事人的眼光方向。要运用自己的肢体语言,配合人性化的动作,如扶一下老、弱、病、伤、残者,或者给当事人搬一把椅子、递上一杯水等等。总之,要尽可能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民调解员对他的足够重视与尊重。

然而,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纠纷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也丰富多样,各有不同。“公平、公正”又无偏袒的调处结果,才能令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才能让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会出现“反复”或“变卦”的情形。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忌听片面之词。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在陈述纠纷时,大都刻意强调或者大肆渲染其有理的一面,而对自己的过错则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对另一方正确的做法或有理的细节,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刻意地歪曲,而对他人的过错,更多的则是夸大其词的指责。因此调解员要注意“兼听则明”的警示,否则就容易陷入一方陈述者设的“套子”中,而使调解陷入僵局。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调解中要善于通过循循劝导,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其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寻找自己的过错,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才能使其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争取主动权,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抓住矛盾争执的焦点,有针对性地采取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面前加强人民调解员自身业务素质建设,通过不断的学习、解剖、改造、修养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更要在干中学、学中干,认真向书本学习,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学习做好调解工作的决巧和方法。还要特别注意搜集整理各种村规民约和社会习俗,认真探索依法调解和利用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解决矛盾的结合点,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懂各方面的知识,如天气、水文、地理、农业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各方面的一些常识,婚丧嫁娶拆迁搬家乔迁新居等的一些基本习俗,才能使调解工作做起来得心应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如果不在创新两字上下功夫,就很难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难满足百姓的要求。只有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基层人民调解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才能做到时时有创新,处处有亮点。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值得借鉴和推崇。

调解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

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方法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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