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HT书生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一

20xx年上半年,劳动保障xxxx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打造“无欠薪”城市这一工作主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强化自身”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我市劳动关系持续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上半年,我大队共受理各类劳资案件180件(网上投诉案件30件、信访案件5件、浙江在线和省长信箱转办案件各1件),涉及劳动者1448人,涉案工资金额1378余万元。其中10人以下案件166件,10人以上集体案件24件(恶意欠薪逃逸案件4件),涉及劳动者1277人,涉案工资金额1293万元。劳资案件总数与去年基本持平,但涉及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250%,涉案工资金额同比增加760%,10人以上集体案件同比增加380%;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1件,开展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活动12次,出动执法检查412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73家,涉及劳动者15739人,立行政处罚案件49起,办结32起,立案数同比去年增加123%。其中违法使用童工案件33起,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案件13起,骗取社保基金案件2起,其他案件1起。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7起。

(一)抓队内部管理,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力。一是调整大队工作机制。根据当前我市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调整了大队内部工作运行机制。把原来的分块管理调整为分业务线管理,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中队主抓各类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办案工作;二中队主抓各类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三中队主抓社保基金的稽查稽核和违法违规骗取、冒领社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工作。通过机制调整,大队内部职责更加明确。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今年以来,大队新出台了月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月报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新制度的出台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大队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平时,大队利用月例会机会对一个月来大队所办的案件进行梳理,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和交流,在5月份大队还邀请市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到大队进行专门法制业务培训,更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多形式的业务素质培训,监察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抓专项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大队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用工情况调查专项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月活动和非法用工专项整治等活动。每个活动做到事先有计划,工作有重点,活动有成效。各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262家,涉及劳动者8050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48份,立案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4件,会同人民法院集中执法案件件,执行罚款万元,司法拘留人。通过抓专项活动,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抓基层平台建设,提升网格管理水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今年以来,大队把抓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特别是业务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实网格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网格式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大队在年初就明确了各中队工作任务,编发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简讯,通报各中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半年来向用人单位和责任镇街(部门)下发建议书3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上半年向市监察局移送效能责任追究建议书4份。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通过集中交流培训和单独有针对性的指导,今年以来各基层中队的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部分镇乡(街道)以往出现纠纷和违法用工问题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扭转,特别是在处理今年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中,重点镇街能按照大队要求事先做好基础性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劳动者情绪的安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半年来,尽管劳资纠纷发生数有增无减,但各基层中队上报的案件数同比有所下降。有9个镇街主动上报各类违法用工信息46条次,有5个镇街主动要求大队协助开展非法用工专项整治活动,基层劳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完善清薪应急预案,提升清薪维稳能力。去年以来,做好清薪维稳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群体性劳资案件频发,业主欠薪逃逸等情况,大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清薪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制订出台清薪维稳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大队根据排查出来的信息做好事先分析和进一步掌控,并及时和所在镇乡(街道)、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力争把工资清欠把握在可控的范围内。二是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案件工作预案。重新编制印发了《诸暨市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从原来的10个增加到现在的17个,重新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该预案使我市在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中的四项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重新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当前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达1.1亿元。文件对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出资使用、启用审批、清偿核销都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坚持“追偿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向欠薪企业积极追偿,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半年来,尽管清薪维稳的形势严峻,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半年来,劳动保障xxxx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队所有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我们应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仍不明朗,一些企业涉及民间借贷和银行互保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难以为继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处在半停产状态,难以兑现招工时承诺的工资报酬,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肯定会有所增多,业主欠薪逃逸案件也将不可避免。同时,从大队半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我市的非法用工现象仍不能忽视,依然是我们监察的重点工作。下半年,我们将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调处各类劳资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工问题,快速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确保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持续稳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二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总结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的`观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咨询接待,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郑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20xx年上半年共计检查户

2、摸排建筑工地22家。

3、上访案件共计13起,解决农民工上访案件9起,解决农民工工资共计203万元。

4、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万元

5、建立了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xx年初在我区出现了,多起农民工上访案件,其中以南郡天下满晓光项目经理部和富凯隆达马枫项目经理部,情况极为严重。也为我对农民工欠薪的案件敲起了警钟。在快速的解决这两起案件后,我重新布置监察局对太和区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了摸排,目前,太和区共有6个在建项目,12家建筑企业,22个项目经理部,已经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近93万元,其他在建工程也在追缴过程中。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我将现有人员分为南北两组,同时进行日常检查,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截止到目前为止,日常检查共计x户。

两网化建设已经开始,但从目前来看,三级网格以划分完成、网格化建设登记400户和兼职监察员协管员人员名单已完成,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已建成,正在运行之中。下面对车辆的配备,日常监察的装备的配备和网络平台中心的建设是两网化建设的重点。

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布上墙,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根据十一、和年末元旦是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时期,且这一时期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大都带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适时地提出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我们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区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基本方式,利用每次的专项检查把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依然十分繁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给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接下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自身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二,把握一条主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职工*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做到每月必报。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合同台账制度。

第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性。

第五,协调好与市支队的工作。

第六,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做到无疏忽,无差错。

第七,依托局新启用的网站,做好宣传工作,并合理利用网站资源进行普法教育,管理好网站。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四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3)20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4)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着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6)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20xx年的各种告诉我们,不去努力,劳动保障检查工作根本做不好!所以在xx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以来要求做好的事情,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前进的方向中,我们还有着很多的事情要做。相信这些才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根本目的!xx年,我们的劳动保证检查工作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五

20xx年度企业(内资、私营)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我市各级登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业务处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使200x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圆满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20xx年度我市内资企业应检企业6684户,其中法人2342户,营业4342户,截止200x年5月25日,实检企业3593户,其中法人1512户,营业20xx户,注销企业163户,参检率56%,合格率100%,实检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98%,年检中被定为b级企业26户。

2、20xx年度应验照个体工商户48896户,截止5月25日,实际验照30171户,验照率61.7%;个人独资企业应检1518户,实检986户,参检率65%;合伙企业应检770户,实检539户,参检率61.7%;私营有限公司应检2680户,实检1853,参检率63.8%实检企业,注册资本429365万元,实收资本6887592万元,注册资本到位率122%。

1、周密部署,充分做好年检前各项准备工作,针对去年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年年检工作的实际问题,市局注册科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做好200x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企业处和个私处的年检通知文件,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并对今年年检可能遇到新的问题部署周密对策,制定了全市年检工作意见和措施,转发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县(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年检工作,召开不同会议,周密部署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验照工作,福鼎、霞浦等县分管领导召集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研究企业年检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详细安排了年检方案,并主持召开有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人及企业登记人员参加年检工件会议,共同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并对年检工作做了分工负责,使参训人员从思想认识到业务水平上得到提高。

2、深入广泛宣传,培强企业参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意识。市局在省《闽东日报》发布年检公告,对年检内容、提交材料、年检时间进行公告,并将打印大量的年检通知放置登记窗口与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同发给企业,对本年度新设立企业逐户信件通知。福鼎市局为更好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注册股同志们以创建青年文明为契机,以“四个一流”为标准,积极开展宣发动工作,采取张贴通告、悬挂条副、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统一印制年检通告20多张,张贴在市局、工商所(分局)办公楼,市区、大街和乡镇主要场所宣传栏,提高企业的参检意识,印发了《200x年度企业年检须知》连同年检报告书等,由各分局(所)工作人员直接送到企业手中,并指导企业填写报告书,开展上门服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年检工作中重点加大以下几点方面的审查力度:

三是采取以书式审查为主,书式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市局委托辖区工商分局——蕉北工商分局对市局所登记所有企业(辖区内)进行实地检查,并由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强化基层监管力度。

四是结合年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网吧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行为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工商所(分局),专项整治初显成效,提高工商监管力度。

五是加快ca证书发放进程。截止20xx年5月31日,全市共有企业12903户,已办理ca证书的有6768户,总制证率为52.5%。其中今年共办理ca证书2535户,收取ca证书服务费1529户。市局窗口人员结合年检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传,ca证书发放的意义和作用,取得理解、赢得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ca证书的申请、录入、协调、督办工作,市局今年发放证书821户,收取服务费493户累计已制证1451户,占企业数82.3%。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六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三)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为你介绍到这里,感谢你的关注!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七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

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

(四)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九

20xx年,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同时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劳动监察队全年共对全市xxx家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完成局下达任务的xxx,主动监察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近xxx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xxx,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xxx起,立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起,结案率达到xxx%,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xxx起,涉及金额xxx万元,涉及农民工xxx人。

劳动保障监察队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xx多万元,督促xxxx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制定和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造成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在宣传教育方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并且要在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一些企业单位诚信度较差,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不够,存在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爆光。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劳动监察经费空缺,设备不齐全,致使劳动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4、学习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常抓不懈。需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工作,改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劳动用工关系逐渐复杂,对此我们提出了“抓学习、提素质、严管理。创一流”执法队伍,强基础、搭平台、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2、做好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执行。

3、认真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创建网上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数据库,不断拓宽群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实现对用人单位“无缝隙、全覆盖”适时监管。

4、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同时,着重培育劳动用工规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我市整体劳动用工行为的不断规范。

5、继续深入探索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进一步将工资支付制度扩展到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从而实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下文是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一

第一段:

劳动保障监察是一个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大计,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针对性上,均是极为重要的。我参与了这样一个组织,心中也有很多感悟。

首先,我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我们国家,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工人、农民工奔赴工地,开展着艰苦卓绝的工作。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血脉,也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驱动力。在这个过程中,尊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责任。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宗旨,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高度关注这些问题,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和解决。

第二段:

其次,我在参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逐渐体会到了这个领域所涉及到的众多问题。比如,很多企业或个人屡次违反了相关法规,没有为工人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等,有的还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延时工作、不给工人办理正式工作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工人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益,更让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三段:

另外,我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都生存难,为了盈利而对工人的权益进行压缩和削减。这种把工人视为赚钱的“工具”、将利润视为至上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我们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问题的排查、加强对企业宣传和教育等多种途径,努力为全国的劳动者谋得更大的权益。

第四段:

最后,我也深刻体味到了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随着国家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日益加强,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监察,比如企业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商家取巧搭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作必须做到严密、有力,时刻保持对于监管范围内各个环节的把控。

第五段:

总之,在我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感觉到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意义重大的领域。我学到了很多,更加认识到了我们保障劳动者和维护他们权利的重要性困难。未来,在我们继续努力的道路上,希望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强化工作意识,也希望大家从保护工人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力所能及,为此付出我们的一份努力!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时,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三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等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核技能鉴定、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个人遵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公安、工商、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工会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加强领导]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监察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的;。

(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手续的。

第八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三)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未依法执行工作时间规定的;。

(五)未依法执行休息、休假规定的。

第九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一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遵守职业中介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

(四)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五)违法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用的。

第十二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擅自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的;。

(二)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第十三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十四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十五条[监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第十六条[管辖权划分]对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前款规定之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

第十七条[专属管辖]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核发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级别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指定管辖]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条[监察方式]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日常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书面审查,应当事先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举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十六条[投诉形式]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提供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受理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不予受理]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经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

(三)投诉请求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九条[执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按要求制作笔录。

第三十条[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调查处理时期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第三十二条[送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不计算为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和记载相关内容的物品进行封存。

第三十四条[案件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

(一)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导致案件调查处理无法进行的;。

(二)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需要投诉人配合的,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配合的;。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应当以正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调查取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撤销立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案件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结案: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已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予以终结执行的;。

(四)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的;。

(六)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监察分支机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分支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或者履行法律责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或者履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八条[监察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字号的,应在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第三十九条[监察无照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四十条[单位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第四十一条[诚信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分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表或者提供的工资支付表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务派遣工作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决定后,未按照要求划拨相应的存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的;。

(二)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擅自组织参加外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邀请外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到本市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存续期间达不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定设立标准的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年审的;。

(四)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长期不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法处理案件,谋取私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其他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不依法受理案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泄露案情或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检查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由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1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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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08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08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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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前提,依法按程序办事为核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为宗旨”,在上级主管部门正确指导下,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积极主动稳妥化解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我县2011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3、2011年以来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设立咨询宣传台5起,为县经济开发区、源牌集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深受企业好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2、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截止2012年6月前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6起,涉及农民工2250余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20万余元;积极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以上,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4、完成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案件8起。全年共对存在违法行为的19家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从制度上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定4个乡镇作为开展“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但目前由于存在缺少人员、技术设备、办公经费等困难,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出台了《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案规程及流程图》、《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部股室职责制度》、《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察权,履行职责,防止监察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上级布置的执法检查文件实施执法检查,并提前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及有关依据报县经保办备案。制定周会学习制度,组织大队全体人员每周五下午半天时间深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能力。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为规范执法的打下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完成省、市布置的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按“三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素质,讲求执法艺术,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4、进一步做好“两网化”管理工作。

2012年6月5日。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六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机遇和挑战,劳动保障监察的社会认知度、公信力还比较低,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下文是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劳动合同。

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获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

应急预案。

对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以下称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管辖。

第二十六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驻穗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驻穗的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三)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十条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指定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的,按照举报处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七)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八)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前款规定的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实地调查、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进行审计;。

(七)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撤销立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属于投诉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投诉事项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

(二)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

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四)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按照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在受送达人办公场所或者住所张贴,并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但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告期为三日。

投诉人指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邮政机构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6、劳动保障实体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规和规章。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七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5)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6)为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信守信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xx]16号)和《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印发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实施细则。xx年年建立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并在xx各新闻媒体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和连续一个月公告,20xx年度等级评价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三)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一)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们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为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实施工作联运机制,情况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推动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向前发展。

(四)加强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清册的;。

(五)未依法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

(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执行工作时间规定的;。

(二)未依法执行休息、休假规定的;。

(三)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的;。

(三)违法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用的;。

(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五)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的;。

(六)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用人单位交纳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十九

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门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工作思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建立了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后,于2008年纳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经几年建设,现有专职监察人员5人,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37岁,实现了机构稳定化,队伍年轻化,素质标准化。

2.建设了高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平台。为保障劳动监察工作需要,我们统一了工作着装,落实了办公场所,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配备了办案所需的执法车辆以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监察业务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现代化办公,高效率服务,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健全了提素质增能力的学习机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我们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目标,创新学习方法,不断提高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是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学习,进一步增强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坚定性,使大队人员在思想上设防、政治上过硬、行为上自检,强化了服务观念。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知识的学习,坚持每月开展集中业务学习讨论,及时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参加省人社厅和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有效提高了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务实型、廉洁型、高效型的工作队伍。

(二)强化制度建设,公正廉洁履职。1.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案程序。

我们紧紧围绕以依据定职责、以职责定标准、以标准定定流程、以岗位定素质的主线,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了监察程序,落实了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制、错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监察员管理、劳动保障诚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制订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等环节的责任、权力、时限,做到监察行为法制化、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方式文明化、监察服务社会化、监察文书标准化。

2.完善监督机制,狠抓廉政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大队以社会监督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执法责任追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公布了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举报箱,实行履行职责透明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避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部门形象。多年以来,我们的监察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从未发生吃拿卡要违法违纪事件。同志们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运转。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解,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方式加强宣传,促使用人单位树立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意识和劳动者主动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既兼顾主次工作的相互协调,统筹兼顾,还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执法、标本兼治、查防并举”的工作思路,坚持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近两年共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71件,为农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资达1088万元。

速清理案情,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

2.注重监察协调。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预防、重在调解”的方针,积极提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养老保险费,132名劳动者集中县信访局讨“说法”,监察人员主动接案,为争议双方寻找政策依据,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给予劳动者共补偿资金31.5万元。仅2011年,协调死亡赔偿案件调解6起,落实赔偿资金342.5万元,协调工伤及社保补偿纠纷16起,落实补偿金额154.27万元。

3.坚持主动巡查,强化专项检查。切实抓好“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证上岗、社保险费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监察。2010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参建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巴东境内)工程的各用工单位开展“服务重点工程,规范用工管理”为主题的专项巡查活动。2011年年底,联合检查宜巴高速巴东境内八个标段,清欠农民工工资1300多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400余万元。近两年以来,我们清欠工资30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

4.加强年度审查,注重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开展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在全县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出台了《巴东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5.加强两网化建设,通畅信息渠道。我们在全县建立了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模式,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和服务,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谐劳资双方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三、做好基础工作,探索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外部环境。

(一)摸清企业动态。一是面上普查。结合我县劳动用工实际,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对单位性质、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用工情况掌握清楚。二是重点监控。对在普查中较大隐患的单位,实现专人负责,重点监督,限期整改。三是动态跟踪。在面上普查和重点监控的同时,坚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资料,动态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集中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基层职能。积极指导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和基础平台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重视程度。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协调参与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协调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门协调。协调法院、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全方位监察网络和良好外部环境。通过网络建设,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县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化解各种矛盾,形成强大的维权外部环境。

几年来,我们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倡导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推进了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标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勤奋工作,努力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优质劳动保障监察申请书(模板20篇)篇二十

2015年在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分工作负责制的基础上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宣传工作,规范劳动关系。在面临全球、全国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全县各类工程项目资金明显出现紧张,很多工程项目面临停工,因此建设领域劳资纠纷突出,各类劳务纠纷层出不穷,为能从根本上规范我县劳动市场,把纠纷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认真宣传《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云南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加强宣传。对在劳务关系中心存疑虑人员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向社会公布了劳动举报投诉电话,使广大用工企业和务工农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约束了彼此的劳务关系。

(二)严把执法年审关,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审验,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劳动保障年审完成803户,纠正用人单位规章5件。

-1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查处非法用工、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等。充分发挥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职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人员和车辆配备不足。目前劳动监察股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公务员4人:3人50岁以上,有2人有监察证;工人3人:只有1人有监察证;公益性岗位1人),固定性给予专用车辆1辆,整个部门没有配备制服,工作中不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震慑性,不能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二是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不足。加大执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势在必行,但相关上级部门不了解基层实际,无法满足基层工作人员的集体培训,从而制约了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6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劳动合同订立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我们将继续加大劳动合同订立监察力度,切实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宣传、早检查,要深入到用人单位,特别外事施工企业,采取边宣传边监察的形式,让用人单位熟悉法律法规,对不按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招录过程中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有效证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大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要主动与建设行政部门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在工程招投标、施工企业开工、工程竣工验收上实行全程监控,每个月深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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