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金融论文(精选10篇)

时间:2024-01-19 作者:储xy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金融论文篇一

第八十三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四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五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第八十八条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第八十九条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条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金融论文篇二

根据**省银监局办公室印发的《**省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局办发〔20xx〕157号)精神及银监分局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向广大小微企业经营业主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展示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就与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介特色服务和特色产品,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活动时间

20xx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领导

(一) 成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业务部。

(二) 领导小组根据银监机构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的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宣教的覆盖面和有效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持续了解辖内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筹备及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全行有效落实宣传方案,及时收集、编辑宣传活动信息、新闻报道和总结报告等。

四、宣传内容

(一)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和主要行动措施;

(三)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小微企业成功融资案例等。

五、活动安排

(一)5月10日至5月15日为准备阶段,制定详细方案,总行及各支行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动员和周密部署。

(二)5月15日至5月31日,通过新闻媒体、举办知识技能竞赛、银企对话、研讨会、上街服务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宣传,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专栏,开辟宣传网页,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在宣传月中,专门印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的宣传资料。在集中宣传月内,各支行网点要统一悬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横幅,摆放宣传资料;led滚放。宣传口号:

1、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

2、助小微 强服务 防风险 惠民生

3、服务小微 银企共赢

4、银企互动 相伴成长

5、立足小微 服务实体经济

(四)结合“金融服务下乡”走上街头或深入助小微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宣教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确保覆盖面和宣教效果。

(五)5月31日至6月10日,为总结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效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定银监分局监管二科。

六、活动要求

全行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在现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国家、地方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三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组织和协调好当地的政府机构、媒体等资源,充分动员,确保此次活动在当地落到实处。宣传月结束后,各支行要继续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效果。

企业金融论文篇三

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创造金融环境,加强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化的金融信息服务,将以推动区域市场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深入服务企业和打造企业融资平台为目标。

随着金融的深化,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盈利有着深远的影响,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非常强烈,中小企业将会成为一些大银行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金融服务要开发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综合服务,还可以利用银行的服务平台和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的目标市场。

如:融资难是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要加快深化金融机制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支持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信息服务需要在发展中创新,在管理中优化,不断的突破原有的发展模式,完善金融信息系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逐步推进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服务的深化改革。

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已检查过

企业金融论文篇四

1、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和转让。

2、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

3、参与研究、拟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5、办理县级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

6、归口管理和分配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补贴资金。

7、管理县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

8、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和组建企业集团,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9、拟定并贯彻落实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担保行、城市信用社、典当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财务监管。

10、掌握、分析、研究地方政府性负债情况。

11、拟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

12、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

企业金融论文篇五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 ,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 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 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 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 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 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 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 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 ,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 ,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 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2)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四)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五)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 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 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花大绑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 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 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金融论文篇六

篇一: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根据**省银监局办公室印发的《**省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局办发〔20xx〕157号)精神及**银监分局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向广大小微企业经营业主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展示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就与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介特色服务和特色产品,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活动时间

20xx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业务部。

(二)领导小组根据银监机构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的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宣教的覆盖面和有效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持续了解辖内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筹备及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全行有效落实宣传方案,及时收集、编辑宣传活动信息、新闻报道和总结报告等。

四、宣传内容

(一)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和主要行动措施;

(三)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小微企业成功融资案例等。

五、活动安排

(一)5月10日至5月15日为准备阶段,制定详细方案,总行及各支行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动员和周密部署。

(二)5月15日至5月31日,通过新闻媒体、举办知识技能竞赛、银企对话、研讨会、上街服务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宣传,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专栏,开辟宣传网页,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在宣传月中,专门印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的宣传资料。在集中宣传月内,各支行网点要统一悬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横幅,摆放宣传资料;led滚放。宣传口号:

1、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

2、助小微 强服务 防风险 惠民生

3、服务小微 银企共赢

4、银企互动 相伴成长

5、立足小微 服务实体经济

(四)结合“金融服务下乡”走上街头或深入助小微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宣教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确保覆盖面和宣教效果。

(五)5月31日至6月10日,为总结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效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定银监分局监管二科。

六、活动要求

全行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在现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国家、地方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三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组织和协调好当地的政府机构、媒体等资源,充分动员,确保此次活动在当地落到实处。宣传月结束后,各支行要继续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效果。

篇二: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和推广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和成就,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中国银监会定于20xx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月活动以“服务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同发展”为主题,重点宣传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等。

二、活动时间

20xx年4月9日至4月30日

三、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达州银监分局主办,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承办。分局成立“达州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唐盛鹏同志任组长,分局副局长戴仲成同志任副组长,辖内银行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分局办公室、统计信息处及监管一、二、三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次活动的安排部署,对活动的筹备、开展进行全程督导,就活动重大事项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对本次活动进行评价表彰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活动方案,统筹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办相关工作会议,收集活动资料开展信息报道和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

四、宣传内容

(一)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重点包含国家有关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银监会近几年出台有关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银行业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等。

(二)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可包含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小微企业贷款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创新,包括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等方面的金融创新。

(四)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案例等。

五、宣传方式

(一)新闻媒体宣传。主要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二)上街集中宣传。在达州市中心广场、通川区西外人民广场、达县南外以及宣汉、开江、万源、大竹、渠县的主城区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三)营业网点宣传。各机构在营业网点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利用电视、led显示屏进行宣传。

(四)短信宣传。各机构利用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或各银行业机构的内部短信平台错时向公众和客户发送宣传短信。

六、活动安排

(一)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安排。分局在达州电视台、达州日报、达州新闻网统一开设“达州银行业20xx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活动”专档和专栏,对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小服务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成效、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及服务模式等进行持续宣传。首播(刊)从20xx年4月9日开始,宣传延续至4月30日。各机构须于4月6日前将本机构宣传资料的电子文本统一提交至达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处,由统信息处审核后交由分局办公室负责与各媒体衔接播出和刊登事宜。各机构宣传资料的内容包含该行的信贷政策、工作成效、特色产品、服务创新、典型案例等内容,要求文字简练,通俗易懂。

(二)上街集中宣传活动安排。

1、中心广场集中宣传活动安排。本场宣传活动由达州银监分局主办,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市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达州市分行、恒丰银行达州分行、达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大竹县隆源村镇银行11家机构共同参与承办。活动时间定于20xx年4月14日上午9时至12时(如遇特殊情况变更则及时另行通知)。活动分为举办启动仪式和开展咨询宣传两个部分。

(1)启动仪式设佳宾台(主席台),布台及宣传标语、横幅联系制作等工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宣传标语及横幅的文字内容由统计信息处统一负责拟定。启动仪式上特邀市委政府、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达州中支等有关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辖内11家机构的负责人须整齐着装上台参加启动仪式。同时,分局及各机构各组成不少于20人的方队参加启动仪式。

(2)咨询宣传活动在启动仪式后进行,分局及辖内11家机构各搭建咨询宣传台一个,摆放宣传展版2幅(展版图文尺寸规格统一定为宽1792mm×高1172mm),组成不少4人的宣传队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资料除分局统一印制部分外,各家行可将上级行印制或自行印制的宣传资料一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2、各县(市、区)宣传活动安排。各县市区集中宣传活动由各县级银行业机构联合承办,其中,通川区西外宣传点、达县南外宣传点、宣汉县宣传点、开江县宣传点、万源市宣传点、大竹县宣传点、渠县宣传点的活动分别由达州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负责牵头承办,活动方式参照中心广场集中宣传活动的模式进行,时间统一定在4月15举行。各牵头行要负责制定详细方案于4月6日前报我分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同时负责活动现场布置、举办活动仪式、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出席活动仪式、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报道等。其他协办行要派人协助牵头行进行活动现场布置,并派员参加活动仪式和宣传活动。

(三)网点宣传活动安排。从4月9日开始,辖内所有银行业机构的营业网点须张贴宣传标语,拉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资料,同时打开利用电视、led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标语、横幅及电子显示屏的文字内容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服务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同发展”、“服务小微、银企共赢”、“银企互动、相伴成长”、“立足小微、服务实体经济”等字样。宣传资料由分局统一印制和银行业机构自行印制。

(四)短信宣传活动安排。短信宣传活动自4月9日开始进行。为避免短信平台拥堵,分局决定采取错时方式发送,即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蓄银行、恒丰银行、达商行、达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大竹县隆源村镇银行依次于4月9日至19日发送。短信文字分规定内容和自定内容,规定内容必须先于自定内容发送。规定内容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赢发展。——达州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宣”,不得随意变更。自定内容可以是各机构有关支持小微企业的广告作语、特色产品宣传口号等,并可同时署名“xxx银行”字样。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机构要结合本方案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指定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并于4月6日前报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信息处)。

(二)活动期间各牵头单位或各机构要联系当地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同时,各机构要对本次活动进行录像、拍照,统计参与人数、发放宣传品数量、拟写活动总结报告等,待宣传月活动结束后(4月30日前)报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宣传月活动期间或之后,我分局将联合达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部门,在各县(市、区)适时开展小微企业模范守信培植、银企业对接签约等活动,各机构须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篇三: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农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各类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好今年的农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陕西农发在“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下,在遵循“六项机制”、坚持“四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行小微企业客户结构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今年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贯彻国家支农支小政策,按照“择优扶持、分类管理、稳步创新”的原则,大力发展农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一)突出业务发展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产品关联度高、与大型优质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农业小微企业;各类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绿色农业的高成长型和具有区位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内小微企业;得到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队)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担保资源充足的农业小微企业。立足业务发展重点区域,重点支持信用环境好、财政支持力度大、小微企业资源丰富、内部管理规范的地区。

三、强化服务和业务指导

(一)我行在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下,专门下发了工作要点,并对贷款支持的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1、市场前景好、信用等级高、担保资源足、合作意愿强的高成长型农业小微企业。

2、得到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队)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的农业小微企业。

3、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与区位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内小微企业。

4、以发展各类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绿色农业和低碳经济为主线目标,对增加就业和农户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业小微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5、产品关联度高、加工能力强,与我行主体业务和大型优质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农业小微企业。并根据地域特点对陕南重点支持茶叶、中草药、农副产品等地方特色明显的农业小微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关中重点支持以苹果为主的果业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为产业化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生产的流动资金需求;陕北重点支持以苹果、红枣、小杂粮等为主的农业小微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对辖属机构的农业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个别贷款发展较为缓慢的支行进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的解决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业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行业合作。在坚持“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办贷”的基础上,对涉及占比较大的粮油、棉花以及苹果等产业,要求基层行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四)在坚持制定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贷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贷效率,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

(五)完善奖励机制。在今年全年工作计划中把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工作作为全行工作的重点来执行,并对小微企业贷款发展按照各地市实体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结构进行差别量化考核,奖先评优,对能够有效发展优质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存量贷款能有效维护的、小微企业贷款无不良的支行及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金融论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_____区______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劳动合同书电子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金融论文篇八

一、业务方案理念(适用于煤矿的物资部门和煤炭运销部门)

银行提供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把煤炭企业(煤矿)作为核心企业,配合其供应链和销售链管理策略,运用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控制技术,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增强效应,对核心企业及伴生在其周围的多个或全部供应链和销售链上的上、下游企业提供的一揽子、结构化金融服务。银行多以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为核心企业,围绕其开展包含其上游供应商、下游贸易商的金融服务,实现煤炭企业整体供应链充裕现金流,提供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业务模式

银行在煤炭行业为供应链条上的企业提供的融资方案包括:

1、针对煤炭企业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池融资、反向保理业务,盘活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改善上游供应商的现金流;让上游企业能提早获得应收账款。

四、业务优势

1、对于煤矿:缓解煤炭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物资采购款的支付压力。增加煤炭企业运销部门的销售能力,获得更多经销商预付款。扩大销售。

2、对于上、下游企业:;

a) 对于设备供应商来讲,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对于下游煤炭采购商来讲,能够获得充足的预付款资金采购煤炭,增加自己的采购量,稳定业务。从而扩大煤炭企业销售量。

企业金融论文篇九

第九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

(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 ,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三)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四)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

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

(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九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金融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条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一条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金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金融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二条金融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企业金融论文篇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起至[           ]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            ]。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 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付给乙方。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顺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更为医保)。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医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福利名称];

2. [福利名称]。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 [补充条款内容]

2. [补充条款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校园心灵心得体会及感悟 校园劳动实践心得体会感悟(大全14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

    2023年中国式教育文化心得体会(优质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

    海底两万里读书笔记初一 海底两万里读书笔记(汇总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

    2023年色彩构成心得体会(实用8篇)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

    2023年听课心得体会小学语文(优秀12篇)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帮

    2023年肃清流毒余毒影响发言提纲(6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

    2022年支部纪检委员组织生活发言稿(6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2022年幼儿园安全工作预警制度六篇心得体会(4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幼

    2023年组织生活生活会发言提纲(7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组织生活生

    树人立德心得体会 立德树人心得体会(实用12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