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

时间:2023-12-17 作者:GZ才子

自查报告可以激发个人对自身能力和发展的思考,提升自我认知。下面是一些成功的自查报告案例,可以让你了解如何写出一份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一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构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如何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完善我县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立新型城。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xx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03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1995年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规定,从1995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995〕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1995〕21号),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1995〕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1998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1999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xx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1995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1995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1998年1月下调至6.8%,1998年7月下调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xx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xx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xx〕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xx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xx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20xx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20xx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按照上面的具体设想,如果我县在20xx年开始实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测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97.3元和1025元;按政府补贴5%测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得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85.8元和640.65元;经过20xx年,也就是到20xx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的月养老金分别为90.2元和311元。据统计,全县未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有3000多人,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有6.3万人,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约有1.2万余人。按以上标准,要让全县所有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障,今后5年县政府约需支出9300多万元的配套补贴资金,约年均投入1860万元;。如果将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到10%,则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的月养老金分别为114.8元和395.9元,今后5年县政府约需支出1.86亿元的配套资金,即年均需投入3600万元;如果将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到15%,则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的月养老金分别为139.4元和480.7元,今后5年县政府约需支出2.79亿元的配套资金,即年均需投入5580万元。到底以何种方案为妥,需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二

根据《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险发(20xx)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基金管理,我局对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我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居保科、工伤生育科、财务审计科(信息科)和办公室,对每个科室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科室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针对每项业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制订了一系列的组织决策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对重大的问题由主要领导审批决策或者集体研究。在岗位设置上,会计出纳分设,业务与财务分离,基金征收实行计划与征收分离。在业务经办中,实行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批的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目前,上述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2.强化授权管理。对各项业务办理均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我局对机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退付转移等17项业务全部进行了授权管理,明确规定哪些业务由科室人员直接办理,哪些需要业务需要送主要领导审核,哪些业务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授权。在授权管理中,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强化人事管理。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在人员招录中,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招录人员条件,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在人员管理中,我局制发了云社险发〔20xx〕26号文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职工集中学习一次。

1.完善业务规程。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账户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操作之间都形成了内在的制约关系。

2.加强参保登记管理。建立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程序和审核、审批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涉及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审批作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所办养老保险登记、申报业务,符合《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要求。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帐户继承情况等方面都符合规定。

3.严格经办程序,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对各业务环节的`经办范围、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例如,统筹科定期将企业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等,送财务审计科复核,并根据财务传递的到帐信息及时登记各种台帐,确定专人保管。

强化个人账户管理,按规定利率记息,终止缴费者除建立标识外封存其个人账户。

4.办理退休审核业务时,坚持实行退休人员档案“两审制”,即档案先由业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复审,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明确了岗位职责,退休审核岗位与待遇计算岗位相分离,计算退休待遇时,坚持专人办理,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确保退休信息录入数据与退休审核审批资料一致。

5.养老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每月养老待遇的月结算形成的各类支付计划,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离退休人员及两类人员的死亡待遇办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

6.做好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已完全到位,我局组织了业务培训,将认证工作下伸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由各社保所进行生存认定,填好表册,报我局处理。

7.在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包括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的个人帐户档案符合要求;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时,能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业务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管。

1.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2.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资金存入规定银行。养老、工伤、生育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更正会计错误有依有据。

3.加强社保基金财务对账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对账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对账行为。指定由出纳负责核对支出户银行账户,由会计负责核对财政专户银行帐户、核对税务征缴数额、核对业务实收实拨及业务计划数,使银行存款账户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符,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4.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使不相容的工作岗位相分离。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出纳负责转账支票的填开、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出纳不得登记涉及收支、债权债务等会计业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财务人员私章由本人各自分别保管,领导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杜绝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1.已按照国家及xx市有关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立了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我局已明确了系统管理员、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业务人员的权限。

3.我局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的录入、修改、访问、数据维护等都是按照xx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进行的。

4.我局已建立了计算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已与外部互联网进行了完全物理隔离。坚持按时备份制度,我们是坚持每天对业务数据加以备份的,市局已建立远程备份机制,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以确保数据安全。

1.我们根据劳动部及xx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xx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已设立了内审稽核部门,并配备了内审稽核人员。

2.内控制度以通知的方式发我局各科室,由财务审计科牵头执行,制定了工作计划,开展了内审及内控工作,工作笔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我局对各项业务进行了定期检查,如财务审计科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审,现发问题及时向业务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4.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我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责任追究,规范了业务行为,提高了数据信息质量,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完整,杜绝了养老基金被贪腐、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但经过自查还存在以下不足:如信息系统控制方面感到技术力量跟不上,人才严重不足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推动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三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20xx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四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20xx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五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首先是组建领导班子,由沈锡根同志为组长,华根洪为副组长,其中班子成员和会计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2、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3、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和进取*。

二、层层发动,做好宣传通过上面三种关系,及时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对这次社会养老保险做法,进行作动员,造声势,把镇、村二级会议精神,及时进行贯彻和传达。

2、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3、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三、分片包干,落实到户三个小组,每个组包干7个小组。

2、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

3、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四、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每个小组,根据小组大小,分配一定人数参加保险。

2、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3、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做好后续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六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top100范文排行维护参保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截止xx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xx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xx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至20xx年xx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xx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xxxx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热门思想汇报,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七

县市区经办机构争取于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对于暂停发放的参保人员,必须在年内进行全面的核实处理,根据核实情况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继续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目前已经制好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障卡,因没有发放到人而导致滞后发放新增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调金融机构尽快组织发卡工作,并将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对应回写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保证年内将待遇发放到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八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技术部门要负责本市州省、市、县、乡镇业务网络四级联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了解,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监管职责。省厅从9月15日起至年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进行重点督办。业务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城乡居保中心反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九

在数据迁移前,通过调整原信息系统政策参数,启动今年参保人选高档缴费工作;对今年已按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数据迁移前统一调整缴费补贴。推行二次缴费,满足今年已缴费人员再次选择高档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十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名单应于9月30日以前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授权。今后,各地增减或变更工作人员必须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并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申报查询平台,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操作权限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赋予。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可利用此平台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十一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__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__府发[201_]_号)及《__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__府发[201_]_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二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

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_年7月1日启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阶段目标任务是:201_年底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201_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_年对全县城乡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全额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缴费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3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对选择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和调整。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今后,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在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同时,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4、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累计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制度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再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每月增加55元基础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但必须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的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5、参保人参保后如户口性质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户口性质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参保。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1、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服务网络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商业银行来代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为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2、加强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对象落实等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落实至少1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委会协管员要协助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201_.2.1--201_.5.31)。

1、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人保、财政、农工部、宣传部、发改委、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公安、国土、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

总结。

推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各行政村、各社区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平台,指定专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方便参保群众。

每村(居)配备1名协管员。县、乡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安排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动员、业务培训、资料印制等开展实施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政策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上报__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_.6.1--201_.7.31)。

1、召开动员大会。6月初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动员大会,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乡镇、各村(居)委会相应召开动员大会。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单,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3、开展业务培训。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举办业务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为乡镇领导、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会计及经办人员,使其熟悉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和职责,同时发放各类表格、宣传册,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扎实基础。

4、入户调查摸底。各乡镇要以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的入户调查工作,认真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阶段:全面铺开阶段(201_.8.1--201_.11.30)。

1、开展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填写《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资料,及时为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发放《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将参保资料建档归存。

2、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实行村(居)委会集中收缴与金融机构代收代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初期,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集中收缴,村(居)委会收齐后缴交乡镇劳动保障所,再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缴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代缴时,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到金融机构代办网点将当年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指定帐户,由金融机构每年的11月1日足额划转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通知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统一收缴。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的集体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缴纳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预算,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收缴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为参保缴费人建立和记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核定和支付待遇。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村(居)委会协管员通知本人办理申请手续,村(居)委会、社区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复核后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填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领取证》,金融部门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提供的人员、发放金额等信息,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和补贴拨付到位。本制度实施前,已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其基础养老金力争在10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全面覆盖阶段(201_.12.1--201_.12.31)。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资料及相关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和流程,适时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总结会,不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201_年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惠民政策。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将实施工作列入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将其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

县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人口数据和家庭基本信息数据;

县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县残联要做好城乡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到位,影响省、市对我县考核的乡镇,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七、本方案自201_年7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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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气。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优秀13篇)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根据x人社发[20xx]51号文件精神,我镇认真查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抓好整改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工作正常开展,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横幅、标语等。

1、历年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备。主要包括:《参保登记表》(各级签章完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参保账号复印件等。

2、所有业务经办资料齐备,签章完善。主要包括:征收业务资料(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终止注销、一次性和中断补缴申报、零星缴费申报),发放业务资料(待遇申请、待遇暂停、待遇终止、待遇追回、发放账户变更、待遇资格认证、月度零报表),转移业务资料(城乡居保转移企保),其他特殊业务资料等。

3、所有城乡居保资料按照档案资料要求进行分类、归集、存放及规范管理。能实现及时、准确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1、按季度与村(社区)核对保费收缴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单及银行划账凭证。

2、按月与当地银行核对缴费上账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上报到银行的参保人员名单、银行划账凭证以及银行返回的上账结果。

1、每月将参保人员当月的.缴费代扣成功与否名单和待遇申请成功名单进行分村公示。

2、每月将当月的待遇暂停人员名单及原因进行公示。

3、每年度将参保人员当年度的缴费情况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分村公示。

1、制定待遇领资格认证工作方案。

2、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相关业务资料完善,信息系统操作是否及时、一致。

3、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及时暂停及注销。

4、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发现的多发养老金人员及时、如实进行追回处理。

1、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购买、保管由专人负责。

2、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按规定办理。

3、收据和银行票据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设置领取、使用登记簿。

1、按规定建立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业务系统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专网计算机不能连接互联网,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

3、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巡检、杀毒及数据备份。

1、及时更改系统登录账号的初始密码。

2、妥善保管自己的系统登录账号,做到人离开时及时退出登录,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越权操作。

1、妥善保存各类业务及参保电子数据,防止外泄。

2、按规定权限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的导入和导出。

1、清楚自身岗位存在的风险点。

2、针对自身岗位风险点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理措施。

1、在公示缴费金额后未发现有漏报,但各村都存在上报参保人信息错误,未及时更正信息,造成参保人参保不成功,有个别村上缴保费不及时,造成当年参保中断。

2、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村上报死亡信息不及时,造成已经死亡人员继续领取待遇,现已对发现情况的人员养老金进行停放,并对多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追回处理。

3、系统内还存在很多暂停发放待遇人员,基本都为死亡人员,因种种原因导致群众不愿意来注销户口,现已重新让村上进行宣传,通知。

4、每月都有领取待遇人员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发放失败,已及时跟相关机构衔接,对有错误信息人员进行信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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