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纸韵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协议是双方共同达成的权益保障机制,它能够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合同协议中常见的争议和风险点在下面的范文中得到了充分的解释和论述。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一

本周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突出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陷阱”条款发布了点评意见,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讲解,帮助购房者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了详尽剖析。

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二

在家居装修施工前,大多数业主已经比过去更为精明,为了防止事后麻烦,一般都会主动与装修企业签订合同。

一份装修合同,如果不仔细阅读,它也可能成为一个圈套,将所有责任推向消费者,而装修企业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避免对方设下的圈套,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小心。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付款只有时间约定,没有付款的前提约定。因为家居装修工程基本上是业主先付款,后施工,而且是按施工进度支付,即然是按进度支付,那就是在前一工序完成合格后才能支付下一工序的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

2、合同中很多只有验收办法却没有验收标准。

3、对施工方的违约约定很少或者不清等。

二、材料上虚高报价。

在装修过程中,一些装修公司在开工前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工程预算清单。而这些预算项目往往是装修方单方面的,消费者心中没有数。像这种看似详细的报价单,如在计算施工面积时有意加大面积数,该剔除的不剔除,或不规则处按最大尺寸计算面积。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或损耗之后加大工程量。有的还采用套餐报价法蒙骗消费者,看似科学,实际含糊,工程造价变相增高。

三、偷工减料暗牟利。

由于消费者对家庭装饰装修行情的不断了解,一些家装企业尤其是家装“游击队”明来不行,暗中牟利。在招揽生意时故意低价签约,承揽业务。有的做得了则做,做不了拿钱一走了之。而有的则采取减少施工程序、降低材料等级等方式以伪充好,混等混级达到降低装修成本的目的。如本该刷6道漆的只刷3道,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不仅降低了房屋装修质量,同时也抬高了装修造价。

四、买小零碎儿花不少银子。

许多消费者都抱着“一步到位”的心理,部分装修公司便利用这一心理,采用“低开高走”的手段,暗射陷阱迫使消费者“就犯”。一些公司通常先开出较为低廉的报价,吸引装修户“掉进陷阱”,然后再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项目。这时候人们往往会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些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装修费用自然水涨船高。

五、条款不详细设置文字陷阱。

一些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陷阱”。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

最常见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文字陷阱另消费者蒙受损失。此外,装修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制造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六、明知故“漏”

建设部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进入小区承接家庭装修的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现在小区内的一些施工队伍是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下的,也就是公司并不对施工队伍的施工质量和服务负责。

而在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项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栏。有些装修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漏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一旦装修期间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另外,一些不正规的装修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方案时,仅仅是口头介绍,这很容易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消费者又无据可依。通常装修公司应提供一张平面户型图;两张效果图(一般为主卧室和客厅);如果有吊顶这一项,还应提供顶面图;一张水电路改造图;有木工制作的还应提供具体项目的`施工图,复杂工程的应该有节点图。在施工图纸中应该标明所使用的材料,以便和报价相对应。

七、故意埋伏笔。

一些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不内行,特别拟制了一些不具体或可做多种解释的条款。如很多装修合同上都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家装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材料。

但实际上,这种“相同材料”却可有多种解释:是同质量的、同品牌的,还是同价格的均没有写明,弄假空间非常大。

八、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既然装修合同中也存在这些隐含的问题,那么业主们在签订装修合同之前就要对合同的内容做详细的了解,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装修中还隐藏了其他一些陷阱,大家也要做充分的了解!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三

(一)感情陷阱。

有人会打着同乡、同学、战友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签合同、不办手续,稍有不慎,就将你一脚“踢”出。

(二)抵押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要求你出资抵押、缴纳报名费和培训费,或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收去,给你带上“紧箍咒”。

(三)高薪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具体工作,一旦应聘就让你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甚至“”等违法工作。

(四)合伙陷阱有人“热心”与你办厂、经商、跑运输,从中取巧,或趁你不备携款外逃。

(五)试用陷阱。

(六)介绍陷阱。

有人专门以为国外、外地企业介绍招聘人员为“业”,从中收取服务费后就逃之夭夭。因此,对私人办的职业介绍所应特别小心。

(七)地点陷阱。

很多大企业在全国许多地方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

(一)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二)格式合同。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四

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

关于另交款项的,开发商一般放在第六条或者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陷阱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提示:一般实行按揭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要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揭迟延一定时间(具体以能否超过自己承受限度为准)不能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经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如果不这样约定,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那么必然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你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追究别人违约,首先要自己没违约。

同时在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要注意数据与第十条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这样才对等。买房人既然准备买房,一般就不怕在付款期限上违约,那么就大胆把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约定高一些。建议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陷阱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提示: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四·交房期限和条件。

提示: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提示: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最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六·关于争议的解决。

律师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许多,而仲裁收费相对较高。其次,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旦“黑哨出现,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再次,开发商搞定一名仲裁员的成本比搞定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几级法院的成本要低的多。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五

如今的武汉装修市场可说,真的是一片狼藉,乌烟瘴气,某些装修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利用客户的善良和信任在装修合同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一般非行业人是无法识别的,甚至还有打碎了牙,还要硬着往自己的肚子吞。下面武汉万家队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陷阱一: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包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教训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教训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教训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教训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教训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叫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陷阱十三: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发生额结算。很多装修公司就是用这种方式降低报价先吸引客户签合同,等施工开始后再进行增项,这些增项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大部分价格会高于正常报价。

教训十三:签合同前多询问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专业的'家装监理,与尽可能多的公司洽谈,综合对比。列出一份自己需要做的工程项目,确定没有漏项,并且在定好工程量后不再轻易听从公司的意见添加不必要的增项。总工程项目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亲自和装修公司一同到现场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面积以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将其逐条落实到合同中。

陷阱十四:装修材料混淆视听。装饰公司基本都提供主材,其宣传资料中经常出现“高级瓷砖”、“名牌橱柜”等字眼,列举一些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或者是提供一些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公司的宣传资料或是合同中只列举主材的品牌而不注明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范围等细节。我们都知道,同一种品牌也会有不同档次的产品线。一般装饰公司提供的都是该品牌中档次比较低的,而其号称的同档次品牌是根本没听过的,是公司采购的档次低、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但是价格很低,有些标榜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只是贴牌而已,具体的“身份”无从考察。

教训十四:事无巨细,要求装饰公司将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其所称的同档次品牌产品写进合同,到市场上核实该产品价格。为了避免公司以次充好,在最初约定付款方式时就应该做足文章,一定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中期款,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场。

陷阱十五:大部分初次装修的业主会让设计师或装修工长充当参谋。“精明”的设计师会耐心地陪业主一家一家地仔细挑选,向业主介绍每种品牌的“内幕”,最后走进一家店告诉业主,这里的产品最合适,而且一向“信誉良好”。设计师都有几家“关系好”的材料商,他们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相当可观的一笔回扣。教训十五:最踏实的办法就是付费给专业的设计师,让其出具一张真正高水平的设计图纸,然后让装修公司包清工,主材自己选购。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对设计师介绍的产品进行核实,通过询问有装修经验的人或是到专业的网站论坛中与网友交流一下,确定产品质量和价格合适后再去购买。还要将主材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色泽、价格等明确落实到合同中,以免材料进场后被调包。

陷阱十六:装潢企业“玩失踪”。业主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施工人员却突然神秘失踪,卷走了工程款不说,业主也多方联系不上,按合同上留下的公司地址找上门去,却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据反映,一些“蒸发”公司看上去都具备施工资质和荣誉证书,但大多是伪造的。

陷阱十七: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

陷阱十八: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六

合同。

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虽为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是密切联系的。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的十大陷阱。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

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购房.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2、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分摊面积的计算应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xx)第369号文件执行。双方应约定,出卖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4、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br〉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5、附件五是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有鉴于此,建议购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约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七

1、试用陷阱:以新招人员替代试用期满人员。

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

3、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

5、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

7、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

8、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9、劳务陷阱: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

10、推销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实为推销、工作。

对此,笔者精选了读者在求职中普遍遇到的3大陷阱,结合在职场中出现的一些案例,采访了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副主任丁峰、以及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萱,以期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培训陷阱警示]。

日前一项有关培训陷阱的调查显示,曾遭遇不同程度的'培训陷阱的人群中,普遍反映培训市场上存在着以下4大陷阱:

陷阱1: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

调查显示,约有34.8%的人认为培训效果有夸张成分,故意扩大培训的效果,比如保证考试通过、保证找到工作等,结果学员去培训的时候才发现,实际的效果与宣传相差甚远。

陷阱2:培训老师名不副实。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八

据了解,哈尔滨市部分家装公司利用人们对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点,预先埋下陷阱。

一、价格陷阱。

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等等,最后的装修费用会高于当初的报价。例如,王先生在国土资源局的家属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选择了一个报价最低的公司来装修,结果边干边加项,结算工钱时比原先高报价公司的价格还要多出3000元。后来,他回忆说,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钱,当初这些都没有写进合同里。本来请装修公司是为了省心,没想到在我们还要为厨房多加两块隔板争论不休,真憋气!

二、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对于装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规定通知消费者验收其品质,或是以次充好。装修公司在开始报价时,其中材料这部分的费用他都按照较好的材料价格来定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使用低价材料代替。这些水分比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电线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费者对看见的材料比较注意,对隐蔽工程和细节都忽略了。

四、合同“缩水”。

签订家装合同,首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费者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变更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专家提醒:装修之前应与装潢企业签订合同时,看报价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标准的情况下比较,不要只看价格,不看细节。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

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九

一位业主近日用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格式合同和装饰公司签约。

相关数据显示,由家装合同欺诈引发的纠纷占家装纠纷的八成以上。装修合同虽然对业主和装饰公司做了约束,但从对合同的了解程度来看,非专业的业主们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不少“圈里人”仍然利用消费者对合同文本和行业的不熟、不懂,在个别条款上钻空子,为消费者装修时“埋雷”。因此,如何让业主利用装修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一个好消息是,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近期推出了统一格式的装修合同,按照这一格式合同签约,可大大减少和避免装修纠纷。

【投诉】匆忙签下合同,发现不合理想反悔难。

市民邱女士和刘女士是很要好的朋友,去年11月,两人在联发尚筑小区各有一套即将交付的房子。两人的房子即将装修,但都对装修知识几乎是一无所知。11月11日,邱女士和刘女士一起到某装饰公司,本想先咨询装修事宜,但到了装饰公司后,公司的设计师及众多客服人员围拢过来,在几人左一言右一语的攻势下,邱女士和刘女士匆忙签下了装修合同,并每人交了6000元的首付款。

当晚回家后,家人看了合同,发现装修合同上不合理的条款太多,存在太多的陷阱,她们当晚就打电话跟装饰公司说要终止合同并拿回首付款,但遭到装饰公司拒绝。此后,多次找装饰公司协商也不肯退款。目前,邱女士二人的合同纠纷依然未能得到解决。邱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到了本报。

日前,记者将邱女士的合同拿到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请协会专业人士分析。专家分析合同发现,消费者对合同表明的相关信息不全或不清楚的情况下,被有意引诱、盲目签下合同,房屋装修的设计方案尚未形成并确认,仅凭预算单就确定装修首付款,实属违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尚未收房,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都没有确定,急匆匆签下合同,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值得质疑。另外还发现,其中一份合同上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虽然被协会专业人士指出有诸多“埋雷”之处,但某装饰公司依然对邱女士两人的协商要求没有给出回应,至今依然没有任何结果。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南宁市目前在装修过程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价格、质量、款式等方面,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家装知识的匮乏,不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中私设陷阱。一般来说,装修合同常见的陷阱有下面这几种:

陷阱一:工艺说明模糊不清。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有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如果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材料蒙骗过关。

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时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料,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专家提醒,现在很多装修纠纷都是源于一开始的装修图纸、预算和合同没有约定好。所以,如果业主没有把握,可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提醒】南宁市装修合同有了统一的格式。

记者从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在南宁工商注册的装饰公司有近家,但是取得资质的装饰企业却不多。南宁家装市场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的装饰公司和野马装修队在市场上各自为战,近年来因为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消费者期待能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格式合同,以避免陷入纠缠不清的合同纠纷。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今年3月份起开始在其会员单位中推行统一的合同格式,此举一经推出,立刻受到消费者和装饰公司的欢迎。

记者翻看这份版的格式合同发现,格式合同共分九大项,包括工程概况和造价、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和验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程价款及结算、施工配合、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和纠纷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八条款“其他约定”是双方协商填写外,其余条款明文规定了装饰公司和业主之间违约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业主承担责任,装饰公司就能免单。

合同签订前,正式合同前的“使用说明”上也体现了这份合同的规范化:提醒消费者装修的时候要查看装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份合同为三方签订,除了业主和装饰公司签约外,合同上加入了第三方鉴证,协会也要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协会对合同内容进行把关监督,从合同签订开始,就对该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合同不规范引发了不少矛盾,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增减项目等都是矛盾的焦点。很多装饰公司在预算上面打埋伏,很多项目故意不进入预算,然后中途增项,所以格式合同提醒消费者要验看预算的材料名称、价格、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合同价,防止“打闷包”。同时约定了增项不能超过报价的8%,否则视为装饰公司的设计缺陷。

对于消费者而言,统一格式合同有行业协会在背后撑腰,让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心里有了底,不必提心吊胆总担心被坑。

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总坦言,格式合同的出台给他们戴上了一顶“紧箍咒”,短期看好似对公司发展有所束缚,但从长远看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大家都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格式,提高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相信只要诚信踏实做事,会渐渐赢得更多的客户,因此很赞成推广统一的格式合同。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

合同中的文字陷阱,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读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1、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2、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该案中,房产公司却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张,将资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房产公司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3、放弃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业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抽到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何某心想,汽车买有保险,万一出现汽车失窃、损害等情况,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3个月后,何某的汽车在小区车位失窃,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先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可免责为由,拒绝何某的赔偿请求。何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也遭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汽车失窃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何某已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物业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停车位里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提供保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该物业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4、开具“送书”收据买卖变成赠与,损失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6年12月14日,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该校支付书款,但该校表示收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是刘某赠与该校的,不需要支付书款。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刘某声称将该书送到被告处时,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所以刘某要求学校支付书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据,以证明他与某学校存在买卖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刘某要求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刘某在交给被告书籍的同时,接收了被告书写的“今收到李某送书”的收据,这可以证明刘某已将书赠与被告,所以涉案书籍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赠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债主姓名写错一字7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

广东惠州市民徐鑫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疏忽大意,没能发现借款人将他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万元钱打了水漂。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币种和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认真审核上述内容,查阅是否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的那么诱人。

(二)、色情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有一些招聘广告上称招聘男女公关人员,月薪上千或上万,令一些涉世不深的毕业生调入陷阱。所谓“男女公关”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所谓“高薪”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时客人所给的小费。面对这样的问题或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随便跳入这种陷阱。

(三)、陷阱。

所谓,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现在的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活动。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要么交3000-4000元入门费,要么花3000-4000元购买产品作为入门条件。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讯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四)、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常见的毕业生签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五)、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决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

我们这里所说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

一般来说,单位用人有试用期是正常的,试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转正之后,薪水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这样的.公司不断地炒人,毕业生永远不会成为正式员工。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一些单位可能规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开出了一些诱人的条件。比如说,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决这些大中城市的户口问题。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学生很容易被这样的条件迷惑。双方谈得差不多了,单位又表示,为了增加双方的信任,学生在工作之前必须交押金。等学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的有关人员就表示,聘用之初说定的工作岗位要有些调整,可能把你派到偏僻地区或冷僻部门,而这些地方是学生肯定不愿意去的:单位算准了学生不愿意去,就说学生不服从单位安排,也是主动毁约放弃这个岗位,这样,学生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来。

(七)薪酬陷阱。

所谓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毕业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时,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兑现”。

(八)智力陷阱。

有些单位按程序假装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再进行笔试。在面试、笔试时,把本单位遇到的问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待毕业生利用专业优势完成其承担的项目后,再找出各种理由推辞,结果无一人被录用,用人单位却将应聘者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使毕业生陷入智力陷阱。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二

日前正值求职高峰期,很多大学毕业生纷纷开始寻找工作,对于刚刚出道或者工作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严峻考验,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很大负面影响。据调查,有6—7成求职者曾落入过“求职陷阱”。初涉职场,一定要多加注意。

陷阱名称:试用陷阱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危害: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如何规避: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陷阱名称:短信招聘陷阱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如何规避: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回个短信或者交点不明不白的钱就可以获得好的职位是不可能的。

陷阱名称: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

危害: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

如何规避:求职者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者策划不得随意使用。

文档为doc格式。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三

陷阱名称:短信招聘陷阱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如何规避: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回个短信或者交点不明不白的钱就可以获得好的职位是不可能的。

陷阱名称: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

危害: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

如何规避:求职者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者策划不得随意使用。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四

经理人第一次创业期间,对于业务的选择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为创业初期,人手不够,创业者过于劳心劳力,而将公司核心业务让团队其他成员分享。原国企出身的张伟就是因为截取了原企业的核心客户资源而自己创业,现在在与客户的关系维护中,张伟偏偏将几个团队开拓人员组成客户关系维护小组,恰恰忽视了团队成员模仿他原来的做法的危险性。

创业者为了鼓励创业团队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信心,给团队成员的股权份额偏大。赵祥第一次创业的失败就是因为股权结构过于理想化,给创业团队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四个骨干平均股权,各占1/4,结果造成提意见的一堆,做事情的'没多少。

这也是创业者最经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创业初期,当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户和市场,只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卖出去了,才能产生收益,而此时,大客户的出现自然让创业者喜上眉梢。不过很容易的,大客户就会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电信公司,由于创业者以前的人脉资源,很轻松地掌握住了一个大客户,依靠大客户的订单,存活了一年半。然而当客户突然有一天要终止与这家电信公司的合作时,老板才发现,失去了这个客户,公司将很难存活下去。

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创业者还经常以假设为前提,假设公司可以占到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多少,假设几年可以盈利,假设每个团队成员都很努力,假设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经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维来思考公司前景问题。当初怀着一腔热血,不满于在原来企业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赵益,就是因为在建设企业之初,先假设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而导致战略和执行无法具体而细微的落地,让企业在第一年中艰苦行走。

经理人出来创业之前,都有不错的地位和收入,但是创业是拿着自己积累的资本在闯市场,创业的实际艰难未必是之前创业者和团队成员所想到的。因此,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即使一切事情做对,但最后也不一定就能成功,因为创业是需要一定机遇的。当碰到问题,看不到投入的成本转化为利益时,创业者包括创业团队就会开始怀疑自己,丧失信心,很容易就放弃。佟静在创业之前,有很好的收入,但是对于创业困难,他和当时的几个朋友都估计不足,普遍认为创业太难了,大家开始退缩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怪话。

创业的时候,因为大家普遍热情高涨,激动兴奋,因此,创业者头脑一发热,往往会随便给别人承诺一些东西,或者,即使自己不认为是承诺,但被别人当成了承诺,造成后期沟通和信息交流的困惑。张明熹的创业初期,一路走来都较为顺利,因此他也给团队成员开出了良好的承诺,但是当后来企业遭遇问题,而又到了要兑现承诺的时候,却因资金和政治问题,无法实现,造成大量的骨干流失。

经理人第一次创业期间,对于业务的选择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为创业初期,人手不够,创业者过于劳心劳力,而将公司核心业务让团队其他成员分享。原国企出身的张伟就是因为截取了原企业的核心客户资源而自己创业,现在在与客户的关系维护中,张伟偏偏将几个团队开拓人员组成客户关系维护小组,恰恰忽视了团队成员模仿他原来的做法的危险性。

公司的核心业务同企业的生死存亡紧密相关,核心业务包括核心技术、客户资源、资金等方面,创业者切不可在创业初期因为人手不够而轻易让团队其他成员掌握。

创业者为了鼓励创业团队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信心,给团队成员的股权份额偏大。赵祥第一次创业的失败就是因为股权结构过于理想化,给创业团队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四个骨干平均股权,各占1/4,结果造成提意见的一堆,做事情的没多少。

创业期的公司,起最大作用和关键因素的就是创业者个人,明明是创业者一个人在起着主要支撑作用,但却仅仅为了加强员工的信心,平均股权,等有了收益,会让创业者感到严重不公平,本来就是不想给别人打工才出来创业,结果自己的投入最辛苦,而且是拿自己的命和未来的幸福以及健康在交换,结果有了收益才占1/4,自然会让创业者不甘心。因此,切不可为了激励员工,就拿着公司股权和最终权力去激励别人。

这也是创业者最经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创业初期,当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户和市场,只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卖出去了,才能产生收益,而此时,大客户的出现自然让创业者喜上眉梢。不过很容易的,大客户就会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电信公司,由于创业者以前的人脉资源,很轻松地掌握住了一个大客户,依靠大客户的订单,存活了一年半。然而当客户突然有一天要终止与这家电信公司的合作时,老板才发现,失去了这个客户,公司将很难存活下去。

创业初期碰到一个大客户尤其是可以支撑公司发展的大客户非常不容易,但千万不要只守着这一个客户,却忘了开发新客户。创业者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

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创业者还经常以假设为前提,假设公司可以占到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多少,假设几年可以盈利,假设每个团队成员都很努力,假设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经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维来思考公司前景问题。当初怀着一腔热血,不满于在原来企业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赵益,就是因为在建设企业之初,先假设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而导致战略和执行无法具体而细微的落地,让企业在第一年中艰苦行走。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五

高新区奥韵路有一排洗车店和轮胎店,最尽头的一家汽车服务店只具备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在工商、行业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上,写明了经营范围:车身清洁维护、车辆装潢。但该公司门外竖立着很大一块招牌,写着“专业做漆”,超出了经营许可范围我们借来的宝马x5越野车,车身后有4个倒车雷达探头,其中从左往右数第2个探头,曾经被一辆长安车撞凹进去1厘米,但从车内屏幕还是能清楚看到车后情况,并不影响驾驶。

把车开到店门口,两个修车的酗子迎上来。

“倒车雷达撞凹进去一个了,你们修不修?”两个人站在车屁股后看了一会,摇摇头,“都已经撞凹进去卡住了,这个取不出来,只有换新的。”

“换新的多少钱?”

“昨天我们给一辆汉兰达换的倒车雷达,1800元一个,你们这车估计在2800元左右。”

还没等我们说要换,他们又补充了一句:“不是只换一个,是要4个全部一起换。”

酗子解释说,他们提供的是原厂配件,针对每款车的型号来的,不能单换,他们又补充了一句:“不过,你们换下来,把剩下的3个留着,以后作为备用嘛。”

我们在心里盘算了下,4个探头一共要花1.12万元。

车主告诉我们,这辆宝马x5越野车曾到正规的4s店进行过检查,4s店工作人员说,倒车雷达探头并没有损坏,没有必要更换,只不过凹进去一点,仔细看有点影响美观,不仔细看也没有大碍。

交巡警举例:奔驰车做漆被骗。

高新区交巡警支队民警说,这样的汽车服务店,虽然危害性较小,但扰乱了维修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就拿做漆来说,去年11月,住在二郎的市民王先生,驾驶一辆奔驰c200k轿车,在出车库时与墙相剐蹭,4s店维修做漆价格相对较高,而且距离王先生家远。于是他就在家附近找了一家洗车美容店做漆,但做漆后不到一个月,漆面开始快速老化,不光出现了色差,还出现裂纹。他立即到洗车美容店,却发现这家店已经转让,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再掏腰包去4s店重新做漆。

交巡警支招:

很多汽车服务店补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间稍长漆面发黄、变色,甚至着漆面维修不平整,影响车辆美观。车主可到4s店或具备资质的店面,看他们补漆的工艺,并观察他们的客源,跟不具备资质的店面比较后再作决定。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六

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提醒:在应聘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职业顾问认为凡是简单聊两句,草草应付面试后就说你被录用的招聘企业,往往重视的是你的“财”而不是“才”。求职者应聘时要掌握好一个原则,即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大胆地提出拒绝,不要相信单位给出的适时退款的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如果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细思量:认清蛊惑不上当。

表现:每次搜索招聘网站,总能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启事,不知道是因为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还是这个社会真的缺乏他们需要的人才,他们似乎永远都招不到理想的员工,疑惑中却不知企业如此行为,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传,此时惊呼: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提醒: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因为招聘广告有隐性宣传的作用,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个企业很有发展潜力,因为当一个企业需要招聘很多人时,在求职者心目中,该企业一定处在蒸蒸日上的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公司通过招聘储备人才,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诸如此类的招聘广告实质都是在为自己的企业打响知名度。遇到此类情况,求职者要有充分的辨别力,首先,在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张贴招聘启事或终年招聘的单位要尽量避而远之,因为他们的目的可能并不是招人,而是让你知道公司的存在;其次,此类的招聘广告往往对所需人才的必备条件简而化之,却对能给予的福利、薪酬夸夸其谈,以此来吸引足够的眼球,面对这样的诱惑,求职者完全没必要蠢蠢欲动,因为不合理所以不真实。

且留心:免受蒙骗坏心情。

表现:说明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却变“劳务工”;明明是招聘销售经理,进去后却被告知实际就是推销员甚至者……应聘时说好的工作在录取后全然变了个模样,用人单位总能用各种歪理、借口解释实际与招聘广告不相符合的原因,而应聘者有了工作却坏了心情,吃了哑巴亏也只能说:门外的人想进来,门内的人想出去。

提醒:仔细分析之下,此类移花接木的假招聘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由于实际情况和招聘张贴出的情况不相吻和,招聘信息一般都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没有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其次面试过程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拖拉着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知道了它们的共性,就能从形形色色的招聘中辨别出真伪,分析招聘信息的详略、观察面试官的专业性、经常回顾、体味一下自己从应聘到被录取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环节,不要被得到工作的激动冲昏了头脑,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备份:“知识产权”拒盗用。

表现:应聘单位在笔试、面试后没了消息,而自己曾经提出的策划方案却在该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出现,求职者纳闷,不曾成为公司的员工,何时曾为他们打工,到那时,方才醒悟,招聘是幌子,“召集”创意是实质,不得不感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招聘单位的心思我猜不透。

提醒:在现在“智力产品”高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被人重视起来,尤其是在创意领域,应聘者的成果被盗用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法律专家建议应聘者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应该长个心眼,可以准备好两份,一份用于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并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的归属。除此之外,应聘者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在提交策划案时最好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声明可以是:“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七

本文目录。

商品购销合同陷阱。

租房合同须提防文本陷阱。

装修合同陷阱。

当下,装修市场可谓生气勃勃,但各种装修过程中欺诈现象也随之愈演愈烈,特别是在房屋。

装修合同。

中,许多商家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以下为这一问题汇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签订标准的家家装合同时,由于条款既多且杂,其中不仅有很多有关装修的专业内容,而且还包含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稍不注意,就会掉入陷阱,所以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这些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这里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公司名称的章,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饰公司名称,是否与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饰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起诉备用,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人。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部设计、施工图纸,均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装修户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会给以后进行装修带来隐患。装修户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上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承重结构的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房屋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装修户部分使用的,装修户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装修户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很多装修户在装修前,对于装修旨意已做出一个预算,并按此费用去选择装饰公司。目前在装饰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饰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形式后逐步增加,让装修户无法再找另外的装饰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装修户在合同签订时,最好经过多方了解,弄清自己所支出的费用与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所需的费用是否相当。对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时,不考虑造价总是不补签合同,装饰公司工程做完后,趁机问天要价。因此,如果在减或其他因素,需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装修户与装饰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确认。

位于装修材料品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饰公司都建议装修户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提供材料,并请装饰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换装修户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采取更换、替代等补救措施,避免以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装饰公司以装修户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借口,拒绝修理或赔偿。而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装修户应进行检验,一旦装饰公司有隐瞒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施工的装修户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

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发包及施工管理的规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当地制定的一些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规定,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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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

》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

3.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因此,在这些小纸片上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上面的每一个条款,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如果难以接受,就要坚决拒绝,以免为自己增添麻烦。对于那些拿不准的条款,最好能够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模糊的约定最终可能导致购房者的权益受损。比如,房地产商的广告中表示卧室将采用中空玻璃。购房者咨询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回答“卧室的整个窗户的玻璃都是中空的”,但是购房者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商将之写人合同条款。等到了交房时,购房者很可能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一小部分是中空的,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这时候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就很有可能以“约定不明”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因为合同并没有约定整个玻璃窗都是中空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有一位销售人员作出过承诺。

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尽力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的含义都约定清楚,避免模糊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太多了,想要把任何问题都约定清楚谈何容易。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例如开发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有权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了这五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无效,您完全可以不必履行,即使对方要求您履行,法院也不会支持对方的请求。

6.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通常,遇上了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发出通知,询问开发商是否愿意为此事负责,如果开发商在1个月内不予理睬或明确表示拒绝,您只能起诉代理人要求赔偿;如果开发商表示愿意为此事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开发商就要按照约定把房屋交付给您。不过,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好处,开发商是不会选择后一种做法的。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也就是说,如果您买了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这表明房屋最终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只要是在起诉前,开发商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您的要求一定会得到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开发商(第b种情况下应为销售人员)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可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果遇到了以上情况,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您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这种撤销权必须在您知道存在上述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撤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损失(包括因此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一)约定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约定的结果,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对方已经违约,合同继续履行对于守约一方“百害而无一利”,守约一方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法律列举了守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些情况: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行使解除权,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行使解除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后果。

(六)别忘记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购房者往往同时还会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如果您已经通知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不要忘记同时通知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或支付不必要的保费。

(一)最彻底的办法:退房。

“退房”是一种最为彻底的办法,从此以后,与开发商再无关联。在法律上,购房者要求退房,关键之处在于断绝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提出这样几种请求:

1.宣布《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条件、行使方法和法律后果等,详见前面的两个问题。

(二)最坚决的办法:继续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只要不被当事人取消,就一定要“进行到底”。因此如果您对房子实在是满意,而开发商却没有兑现,那您可以坚决地要求开发商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的时候可以诉诸法律。

这个时候请您注意,首先要向开发商作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最保险的办法是直接把拟好的通知交给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然后请他签,表明已经收到了通知。记得要同时记录这位工作人员的头衔,最好找级别比较高的经理、销售部主管等,因为他们不像销售人员那样流动频繁。

如果对方坚决不签收,还有一个办法:查找开发商的所在地址,给他发一封挂号信,记得保留好回执。

通知中最好给开发商的继续履行限定一个最后时限,到了这个最后时限,如果开发商还没有履行,您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判决开发商来履行合同。

(三)最无奈的办法:修理、改进。

如果是一些小毛病,您又不想退房,那就只能采取这种无奈的办法了。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要求对方修理或改进,但是如果口头方式不管用,还可以借用上面介绍的发书面通知的方式。

由于开发商可能会将楼盘委托给物业公司打理,因此在提出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咬住一方不放松”,以免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

(四)最万用的办法:索赔。

无论您选择采用上面的哪一种方法,只要对方违约了,您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因此这种方法是最万用的。

根据您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同,索赔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向购房人赔偿x元违约金(或是已经交付房款的%)”。这种情况下,只要开发商违约,您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给,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赔偿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是这种情况,您首先要准备一些材料,就是证明自己存在损失的证据,比如发票之类的。

(五)不能追究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

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大家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地震或是战争,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就是想履行也是有心无力,如果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未免有些不太公平。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法律上的名词叫做“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是,开发商也可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无限扩大,借此来逃避责任。比如说约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出现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可以免除责任等。而这些问题是开发商开发楼盘之初就应当解决的,不能算作不可抗力。遇到这样的约定,请争取删除。

此外,开发商还可能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也应当争取删除。

但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删除有时候是无法做到的,那就要请您三思,是否还要签订这份合同,毕竟开发商还是有所顾虑才会在合同中增加这类条款的,日后难保会发生这些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面,往往会附加很多文件,请不要因为是“附件”而忽视这些文件。因为合同条款大多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一些细节往往无法描述,而恰恰这些细节关系到购房者最终的舒适和方便。合同附件则可以补充这种不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附件应该是越详尽越具体越好。

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附件中的每一句话。

合同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3.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4.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5.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6.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如果您认为还有其他文件应该写人合同,也可以要求把这些文件作为附件,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就存在一个谁先签的问题。通常情况,售楼人员会要求购房人先签,然后说要拿走让领导签盖章,这种做法可能会令您处于不利的境地。

合同必须在双方签之后才生效,但是,合同签订之后,并非全都即时生效。合同何时生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将使先签的一方处于不利境地,因为后签的一方可以借故不签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购房人要特别注意避免自己先签,保留主动权。最公平的做法还是双方在现场同时签。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生效”,那么谁先签的后果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应保证的是及时去办理合同备案,这个问题在下一个部分介绍。

为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网上签约制度,房屋交易将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

在北京,从xx年1月1日起,市民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并在网上签约。签约后,购房人可凭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联网打印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也成为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文件。明年起,购房者可在网上查询现房楼盘、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价等,实行现房网上签约,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

1.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2.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3.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xx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4.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的状态进行标示。

5.退房情况。

为防止房屋炒作,现房买卖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因此,购房者一定要事先考虑好在合同上签谁的名。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原则上,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如果房地产商有任何违规行为,还将被管理平台的信用系统公示,严重的还会停止该开发企业网上签约系统的运行。

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购买现房的特殊性,购房者可按以下流程执行,避免上当受骗。

1.看房。

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大产权证原件,尤其注意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一栏是否有记载。

2.查询。

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

3.验收。

拿着开发商提供的《质量分户验收表》,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去房屋现场验收。

4.签约前。

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买房人名称,因为为防止房屋炒作,规定在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

5.注册。

现房销售方在网上签约前须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补录销售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后方可签约。

6.签约。

签订现房合同,仔细斟酌每一条款,避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陷入开发商设计的圈套,可请有关律师参与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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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的《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非常有针对性,如果能够推广使用,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事例,大多是由于经营者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租赁市场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不法经营者却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做为托辞,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违约等。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很强,所以不签合同的现象不多,大多是被不法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看房费上有猫腻。

关于看房费的问题,有的租赁中介大多在合同中约定:看房后支付看房费。消费者一般理解为只有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后才能付款,但是在实际看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一处房收一次看房费,满意不满意都收费,甚至到了看房的现场发现房主不在也收费,还有的是雇佣其他人员冒充房主做“托”来坑害消费者,提出一些消费者无法接受的条件甚至苛刻的要求来导致消费者无法租赁成功,其实是根本就没有确实的房屋提供给消费者。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中介为消费者寻找的房屋不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消费者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中介费说法很模糊。

某些中介在和消费者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收取的是何种费用,只是笼统地称为中介费。消费者签定了这样的条款以后,中介会以各种名目来要钱。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中介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

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中介一般总是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事先拟订填好本应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制作成格式条款。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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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业主与装修公司的纠纷频发,装修陷阱让许多业主吃了闷亏,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下面是由整理的一些常见装修合同陷阱,希望对您有帮助,仅供参考!

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装修公司提供详细的报价单,需要注意的是,应该要求装修公司尽量详细的在报价单中标明每个项目的具体工程量,特别是在水电路改造这样的项目中,特别要避免装修公司使用“按实际发生算”这样模糊的描述,因为,同样实现你所要求的水电改造项目,不同公司的工程量可能是不一样的,让装修公司给出具体的工程量,这样更方便你在不同公司的报价中比较,你可能会发现,同样的电路改造项目,有的公司出的工程量是80米,而有的却是100米,因为合理的设计可以让你以更少的改造量实现一样的结果。

所以不但应要求装修公司给出具体的工程量,而且应该约定报价单中预算工程量应该和最终结算工程量的误差值在10%之内,否则差价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这条约定在很多专业水电改造公司的合同中都有)。

现在的装修公司有很多家装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故意增加一些装修项目,如,不需要做梁的地方增加一个梁,不需要的地方非要吊顶。这样一下来整个房屋的装修报价就高出了很多,相对来说装修的报价也就高出了很多。设计师这样做的目的是如果提高了装修报价,那么设计师所获取的提成也就高了很多。

我们业主在装修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居住需求。如果在装修设计的中发现造价较高,有没有很大的实际价值的项目,在装修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要求。

现在很多建材商家都和设计师是私下约定好了的吗,只要是装修设计中使用了建材商家的材料,那么建材商家就会给设计师一定的回扣。很多设计师在设计装修的时候就会故意使用这些有回扣的材料。即便有其他价格比较便宜、装饰效果更好的装饰材料,设计师在设计中也不会采用,结果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一,在装修设计费上大做文章,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很多装修公司会有意的增加一些装修的项目,在测量家居面积时会多报,在装修事项上会多报甚至谎报,以此来增加工程量,使装修的费用更加的高。所以在找装修公司前,我们不妨先对自己的房子进行大体的测量,比如看一下哪里需要改动的,房子套内面积一共有多少,并且对装修中的一些建材做一些价格上的市场了解,这样才能够有底气与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具体事项上讨价还价。同时我们也可以多参考一些装修的图片和式样,同时参考已经设计好的房子,做的有效的成本控制。

二,将不必要的装修条目细化,以此来增加收钱的名目,达到敛财的效果。有时候装修公司会把一个项目化分成多个单项来报价,比如墙面,他会分成底漆、面漆、磨平等小项,虽然每项的价格不高,但是加起来却是一笔不扉的费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装修合同中的每一个小项,不可让装修公司钻了空子。

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作为发包方,为预防欺诈,应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况:

1、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2、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3、了解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社会信誉等以确定其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去参观发包方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

在合同中关于材料应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可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标准,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

在合同中,应对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承包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但如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方,应注意对承包事项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施工。

1、对于产品质量标准应进行明确约定,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避免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发生争议。

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发包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质量。

为保障发包方的合理利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时间验收。若发包方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要求承包方赔偿或返工。

为了保障发包方的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保修期在验收合格后起算,双方可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为了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在装修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分期支付制。

2、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0%的工程款;完成50%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支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

因此,订立合同时,建议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概况、违约责任、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

1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3一般装修公司会对减项有约定,即如果业主要求对合同[2]约定的工程项目减项也需要支付该项目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这样很多时候在装修中如果业主修改装修方案就会成为减项,而需要额外支付装修公司费用,建议把此条款改为对装修总款额的的约定,比如约定业主不能减项以使整个工程费用低于多少钱。

4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5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眼。

6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7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8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10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11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12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

我们在装修的时候要对目前的装饰建材市场有个大致的了解。那种材料合适我们的房屋,这些材料的零售价等等,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消费者在设计中坚持自己的想法,删去了多余的设计,而且选择的材料又比较便宜,设计师仍有办法来增加预算。即在测量时,有意多报、谎报,加大工程量。例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将墙面长宽增加,都会导致装修预算的增加。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以实际发生金额来计算,多退少补,这样您在工程验收时,可以将工程实际发生面积再仔细丈量一次,并依据这个数据来付工程款。

(1)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书;。

(2)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

(3)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行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注意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清楚(如图1),且在盖章的时候特别要求:不仅要盖公司名称的章,还要把装修公司的名一并写上,不能一个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与所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相符合,不能有半的差错。(如图2)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说完合同盖章、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讲一下装修合同中具体事项应该注意的问题:装修公司一般喜欢装修的总体报价,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签合同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比如:只说五金件总价多少钱,并没有说明五金件具体用什么品牌,业主在此忽略了,装饰公司从其中以不同的材质赚取差价。此外,还会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来糊弄业主。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候特别要注意这一项,要明确材料,注意仔细询问清楚,并且明确标明。

特别提醒: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详尽,书面文件一定要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业主一定要与装饰公司签订好并且保护好,不要丢失了,另外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的保证书。因此,签订家装合同时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场价的基础上,对于装修流程、所需建材、详细价格、基本工艺等都要有一个大致了解,对协商到的设计和施工都要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做到细致入微,才能将装饰公司挖的“陷阱”彻底铲除。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情况,切不可疏忽大意,可以多问问有经验的人和装修过来人,确保合同签订万无一失。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八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和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大学生的就业焦虑也越来越高,求职心情非常迫切。许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遍投简历,广搜信息,只要是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信息,就积极行动,绝不放过,但这也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巧设名目,设置的求职陷阱,给大学生再次求职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公安部门统计,这种案件在近两年内呈急剧上升趋势。面对这些问题,除了学校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外,大学生自身在求职过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强安全自我防范意识。以下列出两种常见的陷阱,望各位同学提高警惕。

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现在这种骗术十分流行,有的人无意间被骗子探听到家中的电话号码,就出现了类似的骗局。有的人在手机丢失后,没来得急挂失,骗子就利用手机里存储的电话号码,一一打过去。由于亲友众多,难免有上当受骗的,提醒大家都要对这种骗术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案例一:大学毕业后,小吴在一家职业中介交了10元注册费,成为会员又交了150元的信息费后,中介将为他联系5个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没想到,小吴5次面试均碰壁,对方要么称“已招到人”,要么称“不合适”。小吴发现,其他在该中介注册的大学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样的情况,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职介”。

“黑职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费后提供虚假信息,找几家用人单位来回“忽悠”学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费后便人间蒸发,让学生投诉无门。

案例二:大学毕业生小刘在郑州北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面试通过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装费,然后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她同该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还特别注明:如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退还,服装费由自己承担。上班后,小刘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辞职并退还服装费,被对方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收取所谓的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培训费等费用后,却迟迟不给安排工作,迫使求职者自动辞职。

温馨提示:凡应聘时,招聘单位提出收取服装费、押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收钱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个骗局,求职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另外,遭遇诈骗后要及时报案,否则不仅本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还会让更多人上当。

2023年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9篇)篇十九

我们又开车到奥体五支路一家专门维修宝马、奔驰等高档车的店面,修车店装修得比较气派,还专门设立了客人休息室。门店里,两辆宝马轿车正在维修,我们借来的宝马x5方向盘有点问题,在打方向盘倒车时,偶尔会听到"咕咕“的异响,但并不影响驾驶。

找到一个修车工咨询。酗子穿一件印有bmw标志的t恤,他简单查看了一下车的情况,然后说,是车的方向机有问题。

“方向机坏了不能修,只能换新的,我们这里换一个价格在1.4万到1.5万之间,绝对原厂配件。”酗子看我们有点犹豫,最后补充了一句:“你们觉得没什么影响,也可以不换。”

交巡警举例:小病当成大病医。

交巡警说,只换不修是汽车维修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维修工人一般是能小修的一定大修,能修修就好的非得换零件,只修一个零件就好的非要整体修。而事实上,有很多项目其实是不必维修的。

很多汽修厂都是把小病当成大病医,故意夸大车子存在的问题,一些不懂汽修的车主,出于爱车心切,往往心甘情愿地掏了腰包。

交巡警支招:

汽车上的每样东西都是独立存在的,都能进行维修,方向机上有个调节螺母,拆下来后,弄点轴承油,再把调节块塞进去,螺栓拧紧后回1/4圈,锁紧螺母就可以了,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异响就会消失,如果还是存在,再考虑更换新的都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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