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通用5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梦幻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与弊(通用5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篇一

饭店员工持股方案

当前的餐饮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政务餐饮日趋萎缩,高端餐饮转向大众餐饮,面向普通百姓的大众餐饮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竞争不仅仅是菜品的质量,分量,价格,口味和上菜速度的竞争,也是就餐环境和服务水平的竞争,更是各种宣传手段和营销方案的竞争,这些竞争归根结底是每个饭店员工素质的比拼。餐饮行业进入的门槛低,是很多人的创业首选,但是每年都有很多轰轰烈烈的开张,支撑不了多少时间就倒闭关门转让,能生存下来的很少,能够发展壮大的更少,说明这个行业因为竞争太过于激烈,靠一个人单打独斗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要靠一个团队整体作战,团队的成员把自己的长处发挥到最大。

正是这些原因,***饭店为了稳定员工队伍,不断提高员工的收入,分享饭店成长壮大的成果,让员工用不大的投入,最小的风险实现做老板的梦想,饭店决定出让一部分股份给那些脚踏实地的,不断学习进步的,处处为饭店着想的员工。

1、现在都好山珍宝饭店截至底,总投入x万,其中张清松和汪朝芳夫妇x万,汪朝军x万,汪朝蓉x万。

2、出让的股份多少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岗位、工龄和对饭店的。贡献综合考虑,给每个员工一个上限,实际入股多少根据员工自己的情况,采取员工自愿,最少5千元,以现金的形式付给张清松和汪朝芳夫妇。每位入股员工再赠送5千到1万,不入股不赠送。股份不能转让。每个员工的股份每年根据饭店的经营情况酌情增加。

3、饭店分红每年一次,以农历计算,每年农历年底分红。

4、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提前一个月申请,股金按实际投入的现金原数退回,股权自动终止。如果中途离职,当年的分红取消,如果年底离职,分红照常计算。

5、股东张清松的工资1000元/月,汪朝芳的工资1500元/月,不考勤。汪朝军和汪朝蓉没有工资。装修折旧按每个月5000元计算。

6、举例说明:饭店给员工甲的入股上限为5万,但是甲本人因为其他原因,只能投入3万,3万付给张清松和汪朝芳之后股份开始生效,加上赠送的1万,股份分红按照4万计算。假如本年度饭店所有的收入减去工资,房租,水电,装修折旧费,员工外出学习等等所有费用,净利润是x万,按照总股份x万计算,每一万元的分红是x千元,那么员工甲的本年收入除了工资之外的4万股份分红是x元。

7、本方案从农历正月开始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篇二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制定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证监会 20xx年08月0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篇三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第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条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第六条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第十七条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第三十六条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篇四

摘要:美国联邦教育部近期发布的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是为了防止中小学生暑期阅读能力下降,巩固提高其阅读能力,达到《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所提出的确保每个儿童到三年级都能阅读的目标而制定的。

关键词:美国;暑期阅读计划;中小学

2004年4月8日,美国联邦教育部长罗德·佩奇(rodpaige)宣布,教育部将选择11个实验区,在当年暑期开展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确保对每一个孩子来说,不会因为暑期的到来而出现阅读能力的下降,而且逐渐使孩子们感到阅读是一种乐趣,是生活的一部分,是暑期的一个固定活动。

一、暑期阅读计划提出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优质教育一直是贯穿美国教育改革始终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90年代以来,这一指导思想表现得更加明确和突出,并且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实效。美国政府试图保留其原有自由、灵活、开放的教育体系,在培养和发展学生创造力方面的长处的同时,逐步加强其基础知识教学,进一步完善美国中小学教育体系,维持和巩固其世界第一强国的地位。从自称“教育总统”的老布什执政,到被称为“好战分子”的小布什,美国历届总统对教育都极为关注,虽然这一方面是政治行为,同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教育的现实以及民众对教改的呼声。福特基金会1998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根据对中小学四至八年级学生阅读、科学和数学成绩的研究,美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倒数第一,然而,就基础教育阶段公私立中小学的生均投入经费作比较,美国在这些国家中排名第三。”这份研究报告用了一个十分具有反讽意味的标题:“学得越少,花得越多。”2001年1月23日,布什政府正式颁布了《不让一个孩子落后》(nochildleftbehind)的教育改革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到2004/2005学年,美国公私立中小学所有三年级到八年级学生都必须接受各州政府的阅读和数学统考,并且各学区都要对每所学校的考试成绩提出报告。法案要求所有学校都必须在12年内使阅读与数学达标的学生达到100%,同时强调要缩小富人和穷人、少数族裔和白人学生的学业差距。该法案提出了一个阅读先行计划,该计划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创设一套综合性的、州政府范围内的阅读计划,以确保每一个儿童到三年级都能够阅读;二是建立公平起点的家庭读写计划;三是通过儿童早期阅读行动来辅助阅读先行计划,在学前计划和开端计划(headstartprogram)中资助阅读学习。阅读先行计划是根据全国阅读专门小组(thenationalreadingpanel)200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的,该报告广泛地对儿童必须掌握的阅读基本技能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较为科学的诊断与结论。布什政府对阅读先行计划给予了积极的财政支持,2005年财政预算中,1.3亿用于阅读资金,其中1.1亿用于阅读先行计划。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是推进阅读先行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暑期阅读计划的目的与内容

国家阅读专门小组的研究表明,儿童阅读能力的提高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障。每年暑期放假,儿童的阅读能力都有所下降,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家庭的学生。暑期阅读计划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阅读动机,鼓励k—8阶段的儿童在暑期积极阅读,以弥补暑期可能引发的阅读能力下降,保证学生重返学校时做好学习的准备。2003年暑期,阅读计划已经在亚特兰大的公立学校进行了实验,有18000名学生参与了该计划,11000学生达到了计划的要求,90000本新书免费发放给了该市的学生,20多个地区和全国性组织积极参加支持了这个计划。亚特兰大的实验为今年该计划的更大范围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今年要进一步完善这个计划,检验其在不同地区的`有效性及全面铺开的可能性。暑期阅读计划的内容是要求参加该项目的学生在暑假期间至少阅读10本与年龄相适合的课外书籍,并写出每本书的读后感,对于成功完成此项目的学生由学校和学区颁发奖励和证书,对于学生参与率高的学校,学区授予特别组织奖。教育部不仅承担此计划的宣传与证书印制费用,而且指导地区实验,协调各参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每个学区将任命一个高素质的教育人员进行沟通与联络,促进此计划的开展,并深入企业和社区组织争取财政上的支持。

三、2004年暑期阅读计划实验区

2004年教育部在去年亚特兰大市实验的基础上,扩大实验区范围,包括了10个城市和一个州。它们分别是马萨诸塞州的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新罕布什尔的波特毛斯(potsmouth)、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新泽西州的卡姆登(camden)、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佛罗里达州的盖思斯雅尔(gainesville)、堪萨斯州的堪萨斯市、明尼苏达州的明尼阿波利斯、新墨西哥州的阿尔伯克基(albuquerque)、加利佛尼亚州的圣迪亚哥、南达科他州。之所以选择这些地区主要参考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该地区商业组织参与该项目的积极性;二是社区组织是否支持该项目;三是学区领导是否致力于减少学生间的成就差异。

四、暑期阅读计划的执行步骤

联邦教育部为了使暑期阅读计划真正落实,并取得良好的成果,特制定丁详细的计划执行步骤。

1.2004年4月,各州向参与此计划的所有公立和特许中小学发送由州监督委员会签署的信件,详细解释该计划的目的、内容、实施方法等。教育部派专家举办阅读计划培训班,培训中小学校长和图书馆人员,讲解该计划的具体执行细节。

2.通过学区向所有k—8学校、地区图书馆和协作组织发放计划的宣传手册。5月份,校长要深入学生家庭,鼓励学生参与此计划。

3.各中小学校长预计参与此项目的学生人数,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学生人数准备相应的证书。

4.要求参与项目的学生暑期阅读至少10本与本年龄相关的书,并通过填写特定的阅读卡片,描述所阅读书的内容。

5.学区将及时把证书邮寄给学校,证书由州监督委员会签署,授予学生“阅读成就奖”。参与该项目的商业组织将提供其他形式的奖励(如赠予图书等)。

五、参与暑期阅读计划的协作组织

为使暑期阅读计划的实施有充足的财力和物力保证,联邦教育部积极动员一些社会组织参与该项目。一些商业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已明确表态,将给予资金和物质支持。

第一本书(firstbook)出版社承诺向11个实验区无偿提供25万本儿童图书;目标百货(targetstores)公司向所服务的社区提供200万美元资助,并向完成此项目的学生提供奖励;学术(scholastic)注册公司作为世界最大的儿童图书出版商和发行商,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图书和阅读材料;美国家长和教师联合会鼓励各州分支机构参与阅读计划,与家长协同合作,帮助学生达到阅读目标;美国男女生俱乐部、美国足球协会和各学区内社区组织也将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与中小学一起致力于暑期阅读计划的完成。

六、学生阅读成果的评价

联邦教育部将和亚特兰大公立学校紧密合作,在总结阅读计划实施过程及结果的基础上,设计一个较为科学的阅读评价体系,以便对学生的阅读成果进行评价,为项目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教育部鼓励参与该计划的11个学区根据学区学生特点,设计评价指标,监测暑期阅读计划的有效性。

七、对暑期阅读计划的评价

暑期阅读计划是布什政府《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教育法案实施中的一个具体举措,是美国教育回归基础、重视学生基本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表现。暑期阅读计划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联邦教育部设计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动员了一定数量社会组织的参与,颁布了奖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鼓励学生阅读,提高学生阅读能力的功效。但暑期阅读计划缺乏对具体实施细节的解释与说明,如学校、家长、社区组织如何指导学生阅读;贫困家庭、少数种族家庭学生如何提高阅读能力;如何选择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图书;如何设计科学有效的阅读评价体系等。暑期阅读计划要想取得成效,必须解决好以上问题。

参考文献:

员工持股计划协议书篇五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下以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 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标准,并经董事会、监事会确认。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概述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第五条 参加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0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其中:

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超过83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为27.67%。

2、其他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21700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为72.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认缴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认缴份额(万份)合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比例1 董监高认购份额合计(陈奇、高前文、 8300 27.67%张兵、陈夕林、许沭华、廉健、陈伟达、朱立祥、潘治、廖斌、何晏兵、郑建军、邹蓁)

合计 30000.00 100%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资金缴纳期

参加对象应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约定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第九条 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第十一条 持有人权利

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 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持有人义务

持有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四)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并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案。

(4)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7) 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8)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或者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公司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或者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

(3) 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5.会议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1元出资额认购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2) 每项提案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及审议后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可以决定逐项表决议案,也可以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经主持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主持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表决的方式、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以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通过(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管理委员会任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2、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1)候选人征集。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情况。持有人所持每1计划份额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推选二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全体持有人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得益;

(6) 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行一人一票制。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

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金托管等相关账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只能由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公司及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由如下资产构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长信科技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长信科技股票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三) 资产构成

1、长信科技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之间(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2、在锁定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当日净值或者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孰低者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或者: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离职时,必须先办理持股转让,再办理离职手续。

(5)持有人未经公司或子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动终止,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同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在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后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代表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形下将自行终止: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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