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优秀5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FS文字使者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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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篇一

经^v^批准召开的全国中等专业教育工作会议,于xx年xx月xx日至x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总结了中等专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了中等专业教育在新时期的任务;讨论了如何贯彻“八字”(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会议期间,^v^同志到会讲话。会议明确了中等教育的地位、作用、任务,讨论和确定了一批重点中专学校。解决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与会代表认为会议是开得好的,对办好中专教育增强了信心。

会议认为,建国以来中专教育培养了3多万毕业生(加上中师,为5万),他们中的大多数已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在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全国技术管理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路线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取得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会议讨论了新时期中专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中专教育必须与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四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高级专业人才,也需要更多的中等专业人才,以提高职工队伍中技术、管理人才的比重,使中等和高级专业人才保持合理的比例。

认真贯彻“八字”方针,当前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定中专学制

中等专业学校是在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技术教育,中专的高年级与大学低年级交叉,是介乎高中与大学之间的一种学校,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和中等专业门类多、要求不一的情况,中专学制可以多样化:招收初中毕业生,一般为四年,个别五年,有的专业仍保持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一般为二年,医科和工科等有些专业可为二年半或三年。

(二)全面规划,搞好调整

培养人才,必须全面规划,搞好综合平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订中专教育发展计划,把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规划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稳步地发展,避免大起大落。要使中专学校与高等学校的招生有适当的比例。对需要量大的专业,各部门和各地方可自已培养解决,需要量小而许多部门都要一点的专业,可由有关部委或地方统筹规划或相互之间协作代培解决。

(三)切实办好重点学校

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学校,是办好中专学校的一项重要措施。会议讨论并确定了全国重点中专学校339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壮大和提高师资队伍,是当前需要大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各有关领导部门和学校都要拟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今后普通课和政治课教师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提请计划、人事部门从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中分配。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配备。

(五)稳定教学秩序,搞好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六)增加学校经费,切实改善办学条件。

(七)加强领导,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篇二

11月4日,受花建慧副省长委托,韩军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协调会议,听取省有关部门、海航集团对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的意见,就加快推进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战略合作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省有关部门及海航集团合肥营业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航空市场需求空间加大,拓展与国际国内航空公司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拥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特别是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对推进双方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合作备忘录,当务之急是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合作领域,细化合作内容,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快合作战略的落地。

会议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原则同意省有关部门及海航集团对落实合作备忘录的意见和建议。省有关部门、海航集团要充分挖掘双方合作资源和潜力,进一步开拓思路,丰富合作内容,拓宽合作领域。

二、请海航集团结合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快把合作备忘录签订的重点合作领域明确化、具体化、项目化,以方便操作,达成更多实质合作。

三、成立战略合作先期对接小组,由海航集团与安徽机场集团公司、合肥市政府、安庆市政府具体组成。先期对接小组要尽快提出省政府与海航集团战略层面合作机制,明确任务和责任,报省政府审定。

四、请海航集团尽快提出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战略合作协议草案,并与省有关部门通气后,报省政府审定,争取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尽早签署。

五、请海航集团每半月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参会单位、人员:合肥市政府杨增权,安庆市政府金力力,省财政厅李友兰,省交通运输厅江宗法,省旅游局胡学凡、吴浩,安徽机场集团汤斌,省政府金融办谢珍,海航集团张新。

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篇三

20xx年11月6日,街道召开信访、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会议。街道综治委及“三个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居(村)负责人、部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纪要如下:

检查组由党工委副书记陈潘柱带队,对4个社区和2个村的信访、矛盾工作进行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社区(村)都恩那个按照区及街道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在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工作活动中,工作做得比较扎实,实现了信访总量及非正常访下降,其它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提高的较好成绩。但从检查情况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切入点,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上还存在着工作不够细致的问题。

二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排查治理方面还须进一步深入细化、

三是在整合基础综治、维稳、调解、司法、信访、民宗等方面的社会资源方面,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充分。

四是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还需要认真加强。

五是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记录整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篇四

某市因申办重要运动会的需要,市政府召集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部门进行专题会议,讨论迎接运动会配套事宜。

会上,^v^门介绍了当地某小吃街“脏、乱、差”的情况,建议对相关饭店进行停业整顿,经讨论,会议同意了该项建议。市政府办公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各参会单位,其中明确“某小吃街要进行停业整顿,改善卫生条件”,并要求“各部门分工负责,抓紧落实会议精神”。

会后,市^v^门将该《会议纪要》印发小吃街各饭店,要求其遵照执行并表示不再另外行文。甲饭店不服该《会议纪要》,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是否应当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标的受理该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内部、抽象、不公开的行为,对外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事项作出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业已外化使相对人知晓并得以执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v^中央、^v^《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罚种类与依据、履行方式与期限、救济渠道、处罚机关与决定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有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行为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会议纪要”的立法定位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规定,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等,是根据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的实际方式进行的划分。

而会议纪要是一种公文形式,是基于对国家机关公文外部表现形式和行文规则的区分,且其定位在于记载事实与结论,确实具有内部、原则、不公开的“应然”特征。虽然会议纪要约束参会行政机关,但不对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通过参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会议纪要既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也不应当承载具体行政行为。

2.“会议纪要”的立法定位不能当然豁免司法审查的触角

虽然会议纪要具有内部、原则、不公开的“应然”特征,但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基于行政机关行为的种种不规范,包括懒惰、避责、疏忽等原因,其既可能包括直接确定针对特定个体权利义务的事项,也可能因告知相对人而外部化且得以执行,从而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法治原则要求“有权利当有救济”。因此,不能因为会议纪要的“应然”特征,而否定其“实然”状态,不能当然豁免司法审查的触角。

与之相对的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即行政法规及规章因其形式定位而豁免司法审查,即使其某条规定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六条明确赋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对此,其他公民法人不得以侵犯公平竞争权为由,就^v^赋予该公司专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证据而非标的进入司法审查视野

笔者注意到,不少人有混淆行政行为载体、证据,和行政行为本身的倾向,认为会议纪要就是被诉标的,制作会议纪要的机关就是被告。

在法定职能部门和纪要制作机关合一的情况下,这种意见的问题尚不明显,但在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制作,其“某小吃街要进行停业整顿,改善卫生条件”的表述指向的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该种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机关应当是政府的^v^门,且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各部门分工负责,抓紧落实会议精神”,已经表明需要^v^门予以落实。

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v^门应当依法告知相关饭店,听取其意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v^门直接将会议纪要印发各饭店,其行政处罚程序与形式均属违法。

因此,本案标的应当是市政府^v^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应当作为^v^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形式是否合法的证据。不能因为职能部门的懒惰、避责、疏忽、违法而牵连政府成为被告。

退一步而言,如果纪要制作机关、外化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同一主体,纪要本身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虽然一般不应当作为载体),法院需要审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是纪要承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纪要本身。会议纪要作为一种对会议情况的记载,可以在事实上予以肉体销毁,但不能在逻辑上予以法律撤销。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行政机关与相关主体开会商议行政协议事项,会议纪要会直接承载行政承诺或者行政合同的内容,但能够诉讼的仍不是会议纪要本身。

当然,笔者也知道直接将会议纪要作为诉讼标的,除逻辑认知不清楚、不到位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实便宜性。一是易于辨识、查证,原告举证容易,法院立案、审查也容易;二是能“彻底解决争议”,如本案中,市政府会议纪要约束^v^门,大家会觉得只有干掉政府的纪要,才不会担心^v^门找茬。

但如果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进步了,大家都有了行政行为主体、程序、形式均需合法的意识,这种担心就不必要了,^v^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依法告知听证,发现依法不需要停业整顿的,可以反馈市政府停止执行会议纪要,毕竟法律的制约力应当大于上下级的制约力。

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律微构造往往是因迁就现实而扭曲逻辑,虽在实效上有收获,但使逻辑庞杂化了,其中是非对错留于各位看官们评说吧。

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格式篇五

xxx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 [1993] 2号

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造和羊种改良工作。(略)

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略)

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略)

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协调,并督促落实。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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