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汇总9篇)

时间:2023-09-15 作者:梦幻泡最新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汇总9篇)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一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辖区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到20xx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健康档案做到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率80%。

(三)在20xx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建档登记率达60%。20xx年底前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80%。每1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一)项目范围:覆盖我院辖区内所有65岁以上老人。

(二)项目内容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4、辅助检查:每年免费检查1次以上血糖、b超、心电图。有必要时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眼底检查、肝肾功能、以及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1)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2)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要定期随访。

(3)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6、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流感疫苗接种知识、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教育。

1、由我院公卫办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我院公卫办对下属村卫生室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上级公卫办汇报,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3、原则上项目由辖区内村卫生室具体执行,院公卫办负责对其技术指导,鉴于目前村卫生室人员、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实行以我院公卫办为主导,以村卫生室为帮手,对老年人保健实行规范管理。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二

一、 工作目标

学校始终坚持服务学生为宗旨,以优质的服务和卫生可口的佳肴为工作己任,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科学测算、合理的安排作为提高学生伙食质量的途径,切实做好后勤保障,让全校学生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生活工作中。

二、认真做好开学前食堂准备工作

1、 按教育局要求提前做好员工培训。

2、检查食堂状况,做好开学准备。。

3、确定食品原料供应商。

4、做好食堂炊具餐具及其他卫生工作。

三、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

1、我校食堂实行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寻,按章办事。

2、加强对工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的监管,认真做好考评考核工作,注重过程考核,并与工资挂钩。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4、进一步加强对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加强食品留样试尝。消毒时间每次不少于半个小时。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工作。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晨检工作。

5、定点采购,建立索证制度,加强物资管理,确保食品原料安全。

6、精心策划、科学安排,保证学生膳食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和可口的佳肴,为学生提供像家一样温馨氛围。

7、着装要求:进入工作间必须按要求更衣和着装,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戴手套,并经常洗手。

8、集思广益,灵活配餐。多听老师、学生和家长的合理建议,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运转。

10、加强食堂财务监管力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学生生活费“取之于生,用之于生”。

xx小学

20xx年2月28日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爱卫生条例》,加强幼儿园卫生工作的管理,促进幼儿良好卫生习惯养成,特制定下列计划,以求全面地遵照。

一、组织

幼儿园决定建立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组长由郑玉琴担任,副组长由陈玲玲担任,组员有童爱霞、李小如。

二、职责

1、郑玉琴负责领导统筹全园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划分各处各班的卫生区域,抽查卫生工作。

2、陈玲玲负责制定全园的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督促各处各班卫生工作以及评比总结工作。

三、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让人人知道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知道卫生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均不可缺少的条件。

2、划分清洁做到卫生工作没有死角。

3、做到卫生工作层层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并落实到人。

4、把个人卫生列为个人评优,班级评优,单位评优的重要条件。

5、环境美化工作选派专人负责,并教育大家爱护幼儿园一草一木,使幼儿园一年四季保持常绿,能见到不同的花开。

6、成立幼儿常见病传染病卫生领导小组。

四、卫生制度

1、从讲卫生,要求穿戴整洁,不留长发、勤洗脸、洗脚、洗头、洗澡、早晚刷牙,喝水用自己的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仍纸屑、果皮、大小便入厕。

2、饮食必须要卫生,厨房餐具要每天消毒,炊事人员和医务人员在上班时间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保教人员包括炊事员持健康证才能上岗。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四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总体思路

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

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实施时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通知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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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五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规范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销售无醇汽油、油品掺杂掺假、利用网络工具违规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及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标识侵权、计量作弊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

二、重点任务

(一)牵头开展成品油销售企业联合检查。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成品油存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查营业执照。重点检查是否亮照经营,依法查处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其他检查内容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开展联合检查。二查质量。负责组织对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检,通过积极争取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支持,尽快提高快速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力争做到即时检测、现场查处。三查计量。重点检查在用加油机依法强制检定情况,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

(二)配合开展道路运输管控联合检查。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成品油违法运输稽查,积极参与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油品质量情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油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三、成立组织

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成员牛东兼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柴福兴兼任。

四、工作措施

分析违规成品油流通轨迹,为全面开展治理奠定基础。(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各基层分局)

(二)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与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以去年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计量问题的加油站为重点,结合市加油站的实际情况,从01月中旬开始,按计划开展经常性联合检查,坚持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线索追查常态化,保持严管态势。(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各基层分局)

(三)推动开展快速检测。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配置成品油质量快速检测车方面给予支持的同时,充分利用上级部门成品油质量快速检测资源、计量隐避罐车和我局现有计量检定资源,突出近年来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域、重点单位,对去年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加油站,进行重点筛查,采取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扩大筛查范围,为依法查处质量案件提供线索。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加油机计量问题较多的加油站,进行重点检查。(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四)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对检查、筛查中发现的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案件,要快速立案调查,会同检验机构对不合格油品立即抽样,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后,依法予以查处。对确认的不合格油品要立即查清来源和流向,及时通报所在地协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从案源登记到最后的处罚决定公示录入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法规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五)纳入信用管理记录。各部门执法办案人员要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按规定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落实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信用管理分局,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科、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18日—1月25日,组织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1年1月25日—12月10日,由市场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组织成成品油执法检查工作组,全面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加强信息共亨,协同配合,开展经常性联合检查。做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线索追查常态化,保持严管态势。

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12月底前,对各部门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进一步总结成果、完善机制。

六、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调度全局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科、所、队、分局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行业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分工明确检查标准,照单检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全市专项治理情况,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共性问题,加强工作协同,做好行政司法衔接,规范案件交接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部署下步工作。

2.积极争取经费。立即打报告,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所需经费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申请成品油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检经费,为实现“全覆盖”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要及时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要加强对合法经营企业的宣传,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4.严格督促检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都要做好“回头看”,及时解决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做好对口工作自查,督促各相关科、所、队、分局和执法检查工作组做好本部门工作落实,各相关科、所、队、分局和执法检查工作组每月25日前要按时向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情况,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按时报送给市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5.加强协同配合。要主动动与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沟通,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各方面支持,妥善应对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xx镇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方案

国庆期间成品油安全检查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总结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 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 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 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 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 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 活。

第十三条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 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 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 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 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安全制度与教育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 责任。

第十九条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 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 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 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 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 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 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 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 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 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 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 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 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 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 逐级写出报告。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 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 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 报告。

第四节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 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 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 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 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 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 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 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 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 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 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 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 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 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 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 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 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 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放 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 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 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 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 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 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 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 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 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 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 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 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 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 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 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 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 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 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 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 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 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 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 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 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 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 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 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 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 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 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 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 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 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 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 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 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 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 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 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 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 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 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 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 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 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 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 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 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 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 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 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 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 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 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 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 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 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 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 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 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 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 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 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 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 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 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

第五十八条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条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六十条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 理,降低损耗。

第六十二条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 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困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 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 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 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 才能核销。

第六十四条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

第三节油品质量

第六十五条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 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

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记载质量卡片。

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 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 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入库油品: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 化验项目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 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

四、段收油品时,按gb4756-84规定采样。

桶数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 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六十九条库存油品:

一、罐装储存:

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等, 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 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四、油罐清洗周期:

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 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

第七十条出库油品: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 户不附合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 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蓬布遮 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 否则不予灌装。

第七十一条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

第四节财会

第七十二条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设置会计帐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 准确、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 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四条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帐(卡)。定期 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帐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 (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 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 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级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 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定期提出小修、 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装、运行、使用、 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七十九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一节储、输油设备

第八十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 底板余厚小于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3一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 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厘米高度要用涂料进行防腐 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2 -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 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一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杂草杂物,排除 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老,每年要在低洼、潮湿的地方 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 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 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 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 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 灰色。

第八十二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 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 到规定要求。

第八十三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定):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2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8000-10000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4000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8000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 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 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八十四条油库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 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0区: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敞开口的量油口、铁路槽车罐口、 汽车油罐口、油舱仓口、真空管排气口、发油鹤管口、消气器等。

2.1区: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间、桶 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区:闪点高于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 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1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等级最低不得低于b2c级。1区使用的电动 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系列)。

3?2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防爆 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八十五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八十六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 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器跌落,应查明 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八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 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转。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八十九条电动机的检修:

一、在一般场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 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 于0.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

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 防爆面、接线盒等安装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正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九十条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 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趸船的线路, 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建立临时用电申请管理制度,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九十一条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 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在使用的临时接 线。

二、高压电缆检查,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低压电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节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条油桶是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 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条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年时要倒垛。新桶要 尽量入库(棚)保管。

第九十四条油桶的折旧费,重磅桶分七年,轻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摊销。

要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年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九十五条油库要有绿化规划,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特点的树种、花草,覆盖地表。油库绿化要以树景为主,绿化面积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除生产 设施、建筑物及消防、供电、市政设施等规定以外面积)。

第九十六条污水、污物处理:

一、油库要有油水分离、沉淀设施来处理含油污水。一、二级油库要有污水 净化处理装置。污水的排放,要遵守有关排污规定。

二、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主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进行其它处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处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条油库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销售公司备案。

第九十九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将所属油库每年增减情况,按附录七要求,于下年一月底以前报告销售公司。

第一百条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仅属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 

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供船舶安全靠泊的设施; 

6、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加油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3、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 

4、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送油车;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7);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七)油库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二)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水运码头平面示意图;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成品油经营设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10);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五)《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1);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二)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10);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七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了关于成品油的市场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20xx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国务院20xx放假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官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官方版】

5.国务院20xx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通知【官方】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八

我班是高一年级的六个尖子班之一,现共有61名学生。在学习方面,大部分学生比较自觉,据任课老师反映,课堂气氛较活跃,学生的胆子较大,敢于发言、质疑。但作为班主任,我更多地注意到了我班学生在活跃的背后也存在着学习不够踏实的缺点,这种不成熟的自信一旦受到考试成绩的打击,很容易变成自馁。因此,我班本学期学习工作的重点应该是让学生养成认真严谨的学习习惯,使他们不致因为一时的挫折而丧失斗志。此外,我班还有部分学生入学成绩很低,导致对学习没有兴趣和信心,有些学生已经有严重的偏科现象,都要在本学期设法解决或弥补。

高中三年,学生最后的结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一的习惯养成。因此,本学期我为班级提出的一个口号是:习惯决定一生。培养习惯,首先要从点滴小事做起。例如每天三次放学时,班级都要求学生把桌子收拾整洁,椅子放到桌面下面,要保持横平竖直;清洁区要打扫得干干净净,不留任何死角;随时抽查校卡的佩带;作业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且不得潦草,一有发现全部重做等等,总之,在一切方面都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的规定去做,天天检查。在三个月之内我要跟死这个班,发现不对的地方随时批评整改。目的只有一个,力争在高一的一年中使我班学生都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这是成绩的根本保证。

作为学生,最重要的任务是学习。对于高一新生来说,关键是要形成适合于自己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因此,本学期我给全班学生提出的另外一个口号是:做学习的主人。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学科强弱,学习特点,切实制定好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上有什么问题,要求在第一时间解决,每天都不留下不懂的问题,努力跟上老师的教学节奏和思路,行有余力的话,自己再安排时间去主动拓展课外的知识,学会自主学习。在这方面,学校已经想到了前面,开学初下发的“晚自习时间分配表”很有指导意义,有力地促进了我们的工作。在学法上,我特别强调两点:一是每天无论多么紧张,都要安排时间预习第二天的课;二是不要迷信各种各样的资料,课堂认真听讲最重要。另外我还要求学生一定要在高一把语数英三科的基础打好,这是高考成败的关键。

为了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动态,我还准备在班级建立一个“学生综合情况动态表”,它要能够全面反映每个学生不同时期的生活、学习、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让学生了解自己、从而激励自己做得更好。建立一个团结高效的班干集体是班级管理的重要环节。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考察,采用先民主后集中的方法,我已经顺利地组建了班委会和团支部并开始运作,总的情况看来还可以,以后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培养班干的独立管理能力,特别是不徇私情、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作为班主任,我既要对班干部严格要求,又要努力树立主要班干部的威信,教他们做而不代替他们做,争取尽快地把他们培养成班主任的左膀右臂,让他们真正起到班级灵魂的作用。

本学期班级工作还有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就是怎样使17位没有达到尖子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尽快适应老师的教学要求,尽快融入班集体并使他们的成绩有所进步。这一工作打算分三步进行。首先要从心理上消除他们的自卑感,我在班里明确地告诫每一个学生,入学的成绩并不能说明高中会怎么样,所有的人都是从零开始,学校和老师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这样说的目的是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以便轻装上阵;其次,针对这一批人中有好几个是“双差生”的现状,分别找他们谈话,从思想上关心他们,从学习上鼓励他们,从行动上指点他们,特别是要从纪律上严格要求他们,“逼迫”他们养成良好习惯,才有希望使他们的学习成绩赶上来。对于这些学生,要特别注意经常与他们的家长沟通,研究恰当的教育方式,追求“家校合一”的教育效果。

高一(3)班学生的总体表现是可以的,从军训到现在,短短的十多天,作为班主任,我已经深深感受到来自家长和学校的双重殷切的.希望,这种希望将鞭策我殚精竭虑,为搞好这个班的工作而努力。

成品油管理股工作计划和目标 管理工作计划篇九

为了加强废油回收工作,规范成品油领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要求相关车间严格执行。

一、建立台账

水管理车间废油回收岗位,必须建立以下三种台账,并认真按时记录。

1、废油回收台账,记清回收时间、来源、品种、数量、回收车间,双方经办人签名。

2、成品油领用台账,记清时间、品种、数量、领用车间,双方经办人签名。

3、成品油存储台账,记清时间、领用数量、结余,记录人签字。

二、成品油领用

成品油使用车间开具领用单一式三份,水管理车间、使用车间、设备科各一份,由领料人、车间领导签字,设备科审批后,由水管理车间照单发放。

三、管理考核

1、水管理车间废油回收岗位,要认真记录台账,严格执行回收、领用手续,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水管理车间及各成品油领用车间,每月26日前向设备科上报当月废油回收,成品油产量,领用等有关情况。

2、各车间要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由设备科负责监管考核,违法以上规定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2分。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气化厂设备科

2011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成品油、废油、油沾染物(如油手套、油棉纱、油泥等)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杜绝和避免油污染及油着火事故的发生,为生产现场营造一个良好的操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华塑公司各基层厂油品的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职责:

(一)基层各厂是本单位油品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利用、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做到现场清洁文明生产。其主要负责人对油品的储存、使用、废油及沾染物的回收、设备及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清洁等工作负责。

(二)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及润滑油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公司物资部负责按照国家“三废”处理相关规定对废油及时规范处理。

(四)技术中心负责废油及其沾染物规范化贮存厂房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建设工作。

(五)健康安全环保部对润滑油污染环境及着火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并对废油的及时处理工作进行督办。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成品润滑油的领用、存放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润滑油管理制度》。

(二) 严禁成品油存放在机组厂房内,更不允许露天存放;

(三) 润滑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润滑油“三级过滤”管理制度;

(六) 加油油壶要定点存放,并保持外观清洁。

第五条 废油及沾染物的管理

(二) 为了便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空油桶可以存放在现场指定场所;

(三) 严禁把回收的废机油倒入地沟内;

(五) 检修设备或设备保洁擦拭的油棉纱、油手套、油泥、油锯

末等油沾染物要集中统一存放处理,禁止随便乱扔乱放;

(八) 废油及其沾染物应于产生当天及时入库贮存;

(十二) 废油及其沾染物转移出公司前,物资部应按照要求提前3个月办理转移申请手续;(健康安全环保部协助办理)

(十三) 废油及其沾染物转移出公司前,应查验转移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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