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念青松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

山东是中国的重要农业省份之一,盛产小麦、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些山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一

曲阜孔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孔子逝世的第二年,即周敬王四十二年(鲁哀公十七年,公元前478年)。宗庙规格按照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无庙。”士与大夫的庙设定在其住宅东侧,与住宅同为一大门之内。孔子在鲁国从政时,最高任过“大司寇”,但在其周游列国回国之后,一直未重新从政,所以论其身份,仍为“布衣”。

后人为其立庙,实际上有所不同于常礼。因宅立庙,是因为故宅最能使人触景生情。最初的立庙是为了追慕悼念孔子,将孔子生前所穿过的衣物、乘过的车、用过的琴等遗物收集于孔子生前故居内,做以纪念。此时的孔庙布局尚无记载,只能按常理推测为庙屋三间。

孔庙平面呈长方形,占地14万平方米,南北长0.7公里。孔庙沿一条南北中轴线展开布置,左右对称,布局严谨,共有九进院落,前有棂星门、圣时门、弘道门、大中门、同文门、奎文阁、十三御碑亭,从大圣门起,建筑分成三路:中路为大成门、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殿及两庑,分别是祭祀孔子以及先儒、先贤的场所;东路为崇圣门、诗礼堂、故井、鲁壁、崇圣词、家庙等,多是祭祀孔子上五代祖先的地方;西路为启圣门、金丝堂、启圣王殿、寝殿等建筑,是祭祀孔子父母的地方。

全庙共有五殿、一祠、一阁、一坛、两堂、十七碑亭、五十三门坊,共计有殿庑四百六十六间,分别建于金、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孔庙内最为著名的建筑有:棂星门、二门、奎文阁、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堂、诗礼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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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二

孔庙的发展史为我们勾画了一幅中华文化的演变宏图。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出于政治因素考虑,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虽然这使道教文化和佛教文化深受其影响,但仍不能完全消除道教与佛教的地位,取得“独尊”地位。隋唐时期国家统一,儒家文化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考验后,终于被社会所广泛认同接受,儒家思想开始被大规模的传播与,全国各地的孔庙一也大规模的兴建起来。宋元以来,各朝仍沿袭“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儒家思想的文化价值被一再肯定,越来越多的尊崇谥号追封于孔子,孔庙的建筑规制也被一再提高。除曲阜的孔子本庙,全国各地的设立文庙学宫,文庙学宫的教育功能对隋唐兴起的科举制度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孔庙的庙学合一的体制使历代的文人墨客在此接受熏陶,诵读书经,输送培养出无数的学者。隋唐以来,儒学得到大力弘扬,逐渐发展成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主干。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追求理想化的礼制秩序成为国家厉行教化的根本内涵。国家为了加强政治统治与厉行教化,控制推行着孔庙的祭祀活动。遵循孔子所创,有利于国家建立有序社会,实现封建专制统治。祭祀孔子,乃推崇其所创思想学说。

各地兴建孔庙,从客观上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统一。历史上全国各地在中央的诏令下都逐渐建设有孔庙。“自唐以来,州县莫不有学,则凡学莫不有先圣之庙。”辽代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内蒙占宁城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省大同),均设有国子监。其旁所建的孔庙均有按时祭祀先圣孔子的规例。沿袭前朝,金代也在各州郡县设立庙学。元世祖至元十五年云南建立行省后,昆明立孔庙。此后人理、建水、通海、石屏等地也纷纷建介;孔庙。至清末,除了极其边远的·此地区,云南的各州县,都已建立孔庙。孔庙在边远地1火的兴建,极大地推动了当地教育的发展。

儒学的文化财富,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南北朝时期鲜卑族的北魏孝文帝推行汉化政策,是史载最早在曲阜以外的城镇修建“先圣庙”祭祀孔子的皇帝;金朝的女真族,也世世代代以祭祀孔子为礼制,建立孔庙;蒙古族的元代,在大都(北京)建立孔庙,以空前至高的谥号“大成至圣文宣王”追封孔子。清朝则在东北地区兴建孔庙,并在入主中原之就已经实行祭孔大典。由此可见,孔子是中华各民族所共奉的先圣。儒家文化在两一千多年的漫漫历史长河里,规范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观,缓和民族矛盾,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三

2.解题铺陈,明示中心:责任,就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有培养接班人的责任。工人:农民:职员:商人……人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尽职尽责的人,他们组成了一道道最美的风景--请允许我,从这道道美丽的风景画卷中撷取一幅动人的画面吧。

3.设置矛盾,引人入胜:“我就不信,你在这个班生活了两年多,对这个集体就会没有一点感情?……”这是今天早晨班主任陈老师对我说的话。我望着陈老师愤怒的目光,委屈的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心理说:“陈老师,你误会了……我怎么能不爱我们的班级体呢?”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五

材料: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开设专栏,为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在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有是削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审题:1.找关键词法。可从材料里找到有关核心事件及情感态度的关键词--“确有”“差错”,“积极回应”,“诚恳地感谢”,“表达”“谢意”。那么整个事件及当事人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我确实有错,被别人指了出来,对此表示感谢。

2.由果求因法。铁凝、莫言都表示感谢,为何?因为他们作品中有错误,被别人指了出来;由此他们和读者都有所收获。

3.多角度分析法。就本则材料而言,可从三个角度分析:杂志角度--有错就挑,不管你名气有多大;名人角度--放下了名人的架子,虚心接受别人指出的错误;从两者的角度--你有错,我指出,你进步,我发展。

从名人角度:1.放下架子更显高大;2.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知错就改是一种美德;3赞歌只会让你停止不前;4逆耳之言会让你更清醒,促使你更进步。

从两者角度:1.双赢;2进步发展之道。

注意事项:了解并分析这则材料的.含意对于高中生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但越是好分析好立意的写出的文章就越容易流于一般。就本次高考作文而言,要写出有新意的,高于其他同学的作文,就要揣摩一下高考出题人的意图了。其实材料和出题人意图之间就隔一层纸,捅破了这层纸,就会在立意上略胜一筹,这也为写下高质量的作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层纸就是材料对现实的映射,即材料的比喻意。

现实中相似的现象比比皆是:明知自己错了,也不改,如果别人再在背后或当面提出便恼羞成怒;一些明星如是,一些高官一些部门如是,即便有的普通人亦如是。而可喜的是,有些人面对这些“错”,勇敢地站了出来,就像龙应台毫不客气地说“我很生气”一样,勇敢地指出了当局的错误;而更可喜的是,被指出的一方已开始不再遮掩了,已然公开承认,已然着力改正了。一些安全生产问题,一些食品质量问题,一些百姓就医问题,等等,有关部门都在一步步改善。我们欣喜地看到大至国家,小到地方或个人都在一步步改变着,发展着,进步着。

如果从这个角度深入探究,文章就会显得有厚度、有深度,再加上一些文采,写出一篇上乘之作便不再是一件难事。(梁山现代高中张继全2013/6/7)。

张继全。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六

孔庙的是儒学崇拜的圣地,是古代祭孔活动的祭祀场所,从最初庙堂三间的孔庙家庙、京城的国庙到全国各地方孔庙。孔庙最初是由孔子的弟子为表其对恩师的敬仰而改旧居为庙。随着孔子与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逐渐被重视,成为传统,而祭祀孔子也成为了中国历来一个非常重要的世代相袭的典礼,是国家政治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而孔庙则是祭孔活动的场所。孔庙在古代礼制祭祀建筑中属于一种典型建筑,其中规划有大片的空间用以举行祭祀仪式,如大成殿之前的月台。

孔庙不但是中国古代举行祭孔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传承孔子思想、进行文化教育传播的学校。除了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子本庙以外,位于全国各地的学庙、地方孔庙也是因立学而兴。庙学合一的体制,使得孔庙与学校功能的结合,学中设庙,在学生此学习文化礼仪的同时,也传播了孔子的儒学思想。孔庙建筑包含的传统建筑文化中也蕴藏着儒家学制与古代教育留下的痕迹。《礼记》:“凡始立学者,必设奠于先圣先师”。“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被推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孔子也被推为先圣先师。到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下诏令全国各县学均祭祀孔子,至此,在学庙中祭祀孔子成为了国家礼制。后,又有唐高祖下诏国庙立周公、孔子庙各一所“四时致祭”;唐太宗时期“天下学皆特立周公、孔子庙”,再到“停祀周公,在学校专祀孔子”,孔庙与学校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封建科举制度下,孔庙与学宫结合,使得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时的学宫课程沿袭传统,设置有礼、乐、射、御、书、数六科。每逢初一和十五,老师都要带领学生去射圃训练射箭,所以那时候许多孔庙都设有射圃。封建社会推崇儒道传播儒学文化的主要场所就设在孔庙,科举制度下的仕途起点也在这里。孔庙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场所。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七

“拍死一只蜘蛛不过是一件小事罢了,别怕,你一定可以做到的!”我紧紧地握着拳头,毫无底气地给自己打气。

近了,更近了。

我只要操起手边的任何一样东西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这只是蜘蛛拍死,可是我四肢僵硬,什么也做不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向我逼近,一步又一步地向我逼近。

此时,我只觉得无比悔恨。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八

第一条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对外简称“山东学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和基层学联的联合组织,英文译名“shandongstudentsfederation”,英文缩写“sdsf”。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五)发展同各国、各省(市、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本会参加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市学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省学联委员会是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对于需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学联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通讯会议或分片召开有关会议议决。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各领域工作的开展。

当选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学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单位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省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十八条省学联实行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办公的工作制度。

省学联驻会人数每年二至四名,驻会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驻会人员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考察和选拔,经所在学校党政同意。

驻会学生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学校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均可建立学生会,有研究生一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同时可建立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青年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二十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要有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有社团联合会的要兼任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地方学联组织。

第二十五条市学生联合会是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

市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以下县(市、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省学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党和政府关于学联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七章会刊。

第二十八条省学联的会刊是《山东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山东学生工作》由省学联秘书处主办,联合各委员单位轮流编辑出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九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一

山东省共有62所大学参与了2015山东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山东大学,排名第二的是中国海洋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国石油大学,以下是山东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山东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21山东大学综合252中国海洋大学综合367中国石油大学理工4131山东师范大学师范5147山东农业大学农林6154山东科技大学理工7163青岛大学综合8173青岛科技大学理工9183济南大学综合10227曲阜师范大学师范11242青岛理工大学理工12248山东财经大学财经13266山东中医药大学医药14271烟台大学综合15275山东理工大学理工16307山东建筑大学理工17327鲁东大学综合18363聊城大学综合19369青岛农业大学农林20378临沂大学师范21396泰山医学院医药22397齐鲁工业大学理工23433山东工商学院财经24456山东交通学院理工25466潍坊医学院医药26499滨州学院综合27506济宁医学院医药28506潍坊学院综合29506滨州医学院医药30538德州学院综合31549山东政法学院政法32625泰山学院综合33632济宁学院综合34638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35643枣庄学院综合36658山东管理学院综合37658山东女子学院综合38667齐鲁师范学院师范39667菏泽学院综合40690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农林41707山东英才学院综合42714山东协和学院医药43766青岛滨海学院综合44784烟台南山学院理工4585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财经46856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理工47860青岛工学院理工48869潍坊科技学院理工4988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综合50943齐鲁理工学院理工51948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艺术52967青岛黄海学院理工5397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理工54981山东万杰医学院医药551032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综合56104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综合57106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财经581076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综合591098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综合601099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理工611100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综合621101山东华宇工学院理工。

延伸阅读: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考生应认清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规划,了解目标院校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学科实力、培养目标、学习课程和就业方向等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报,勿要一味追寻所谓的热门专业。

2.填报专业志愿的时候要拉开一定的梯度选报几个专业,不要全报热门的专业,可参考“热一下”、“稳一下”、“保一下”的原则,即第一个专业可选择热门专业,那第二个专业要选“比较热门”。具体可参考相关学校往年在各省各专业录取的最低分和平均分。

3.最好填报服从专业调剂,避免出现因专业录满而出现不得不作退档处理的遗憾。

4.避开体检结果所限专业。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二

时间: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8月1日起施行,目前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都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都属于高温。”据介绍,根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可享受高温补贴。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也可享受高温补贴。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据悉,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领取了高温补贴,无论气温多高,都必须工作吗?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是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相关规定介绍。记住了,2016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三

皇帝造屋,百工齐集。木匠、石匠暗暗竞赛。一天,木工师傅求胜心切,责备小徒弟,小徒弟为了泄愤,把师傅的木尺偷偷缩短了一分。结果,根据木尺做成的木柱都短了一分。而那些稀有木材是远方进贡来的,无法在当地补充,皇帝必然为此震怒。木工师傅知道自己死亡临头而大哭。这时,石匠想出了一个方法,他把承托长柱的石礅的平坦礅面改为微微隆起,补足了木柱短缺的部分。这样,不但宫室如期落成,木工全家得救,也改善了石礅设计,为中国建筑多增一分姿采。

这则故事寓有中国人处事的哲理:别人的短处可以彰显我们的长处,我们的长处也可以“承托”别人的短处,这样彼此都有好处。推而广之,这是一种竞争中“双赢”的智慧,而这在现代社会中尤为重要。

以“双赢的智慧”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四

第一步熟悉政策。

考生家长对于本省的高考政策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明白哪些政策非常重要,哪些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重要政策当年是否有变化。像常识、动态、公示、政策等等……例如考生家长起码要知道所在省份有几个批次志愿,每个批次需要填报几所志愿学校,可以报考几个专业等等。

第二步收集信息。

信息和渠道的来源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考生家长可以选择的权威渠道大致这么几条: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当地考试院及高校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高考高招类报纸、广播电视节目等。还可以参考一些与高考相关的博客、论坛、家长圈,相互交流获得专业知识。

第三步准确定位。

定位是填报志愿中最重要的一步。我们都知道,高考录取时是将一定范围的学生,按其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进行排位,从高到低,位次越高,被录取的机会就越大。填报志愿前考生可以根据平时成绩或模拟成绩来定位,看看自己在班、学校、区甚至整个省市所处的位置。

第四步知己知彼。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做好了定位“知己”,还要做好“知彼”的工作。“知彼”的过程就是除了政策法规之外,还有弄清各个招生院校的基本情况。如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往年在本省的提档线、专业线、师资力量、专业设置、学科特长、就业及深造情况等等。

第五步初选志愿。

“初选志愿”是结合自己的成绩定位,确定目标院校。完成第三、四两步考生和家长对高考志愿应该已有方向了。这时,考生可以大致划定一些在你省有招生计划的院校,并认真阅读招生章程,比较各院校之间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分数等数据,选择和自己兴趣、分数、批次相符合的院校。

第六步模拟填报。

“模拟填报”就是根据本省、市的志愿设置情况,将考生的高考志愿草表完整的呈现出来,做一遍真实的模拟。前高考都是在网上填报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补报。每年在志愿填报中出现的操作失误、丢失密码等问题比比皆是,再加上网络系统繁忙难免手忙脚乱,所以提前模拟有备无患。

志愿填报如何选择专业。

第一,如果把热门的专业当做好专业,那么现在的人工智能、机器人、软件工程、大数据、通信工程等计算机大类专业都是好专业;经济、金融等专业也是好专业。但这些专业的学习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你的数学、物理一团糟,分数只有50分60分,那么计算机专业很遗憾,不适合你学习,因为他对数学、物理的要求很高。而就如果你的数学、英语很差,那么绝大部分的经济、金融类专业就不能选,如果学了,最终结果就是挂科和在大学混4年。当然也有逆袭的,但那毕竟是少数。而你认为自己8年时间都没有学好,到了大学4年就能逆袭成功,那当我什么也没说。

第二,如果把工作稳定的专业当作是好专业,那么会计、师范、税收、统计、新闻学、新闻传播学等等都是好专业。但如果你是一个不安于现状,梦想到外面的世界去闯一闯、看一看,哪怕碰的头破血流也要奋勇向前的人,那么你认为稳定的工作、安逸的环境、平静的生活适合你那颗躁动的心吗?你会甘于过这种一眼就看到退休,没有激情、没有起伏的生活吗?如果不甘于,那么这些专业不适合你,对你来讲就不是好专业。

第三、如果你一心要做研究、搞学问,有一颗为潜心研究的大脑和心灵,那么那些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的差专业,诸如数学、物理、化学、材料等等一些基础专业对你来讲就是好专业,因为他们适合研究,适合理论探索,别人的垃圾对你却恰恰就是宝贝。

第四,现在是热门专业是好专业,那么5~8年之后就一定会是好就业的专业吗?不一定,不一定,不一定,重要的事说三遍。根据麦可思提供的近就业情况的统计,4年前的热门专业,诸如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和工程等等专业,现在就业就是非常困难,或者易就业,但是工资薪酬不高。所以好或不好专业不是一成不变的。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五

解析:山东卷高考作文是以材料作文的面目呈现的,自是命题作文“世界需要你”之后,12、13、14、考的都是材料作文。可见,近五年来山东卷作文在出题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该种命题形式,对考生来讲,没有丝毫的陌生感,比较好驾驭。

“我的行囊,在人生的路上,行囊里有很多东西,有些东西已经准备却没有用到,有些没准备却用到,有的马上就要用,有的一直陪你走到最后。”材料明白晓畅,考生读得顺,理解得通,在审题上没设置任何障碍。文体方面,学生写散文和议论文均可,有自己独特人生体验的考生不难写出出彩的文章。

立意方面,从材料中的关键词着手,在人生的路上,“行囊里的东西已经准备却没有用到”“有些没准备却用到”“行囊里的东西马上就要用”“行囊里的东西有的一直陪你走到最后”,这几个方面均可单独立意,写出自己的感悟和思考。当然,还可以继续延伸“有些东西已经准备当下没有用,但未来可用”……也可结合一到两点进行综合立意。

一【起来回顾1951―的山东高考作文题:】。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六

一分一段表,是将全省同科类考生的档案分从高到低排列,再按每1分一段,统计“本段人数”;从本段向上一直到最高分段的所有“本段人数”相加,则为“累计人数”。

“一分一段表”是包含了加分的,加分也会体现在“一分一段表”中,考生不必担心是否有成绩在自己后面的考生,通过加分后超越自己。

通过这个表,考生不仅知道各批次的分数线,同时还能了解自己在全省考生中的排位,更有利于考生对自己进行合理的定位。

建议考生下载一份本省的一分一段表,便于随时分析、使用。一分一段表上显示出每一个分数全省的考生有多少名,这个数据的参考价值最大。

第一志愿是顺利录取的关键:

(1)从投档规则来看,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投档。也就是说,最先投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中已经完成了招生计划的学校,一般就不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了;只有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才会录取第二志愿考生。(采用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的另当别论。)。

(2)从每年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志愿的录取率较高。如各地近几年各批次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一般占全部录取总人数的60%以上,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一志愿的录取率更高,达到了80%以上,有许多名校更是达到了100%。这些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校,完全不需要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3)从填报第一志愿的效果来看,如果一个高考成绩达到了一本线的考生,将第一志愿填好了,就能录取到一本的院校;如果第一志愿没填好,没有被第一志愿录取,就很有可能落选到二本院校。

(4)从招生院校的情况来看,98%以上的院校都希望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5)从各地划线情况来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批次线上的考生人数应大于招生计划数。这样,肯定会有部分批次线上的考生要自然落选到下一个批次。因此,第一志愿填报是否合理、恰当,往往决定考生能否被顺利录取。当然,既要慎重选择第一志愿,也不能忽视第二志愿的填报。考生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认真对待每一批次的每一个院校志愿。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七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行囊已准备好,开始一段新的旅程。路途漫漫,翻检行囊会发现,有的东西很快用到了,有的暂时用不上,有的想用而未曾准备,有的会一直伴随我们走向远方......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

山东省高考押题(实用18篇)篇十八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走你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

常问路的人不会迷失方向。(波兰谚语)。

应当耐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认真考虑指责你的人是否有理。(达・芬奇)。

相信一切人和怀疑一切人,其错误是一样的。(塞纳克)。

面对各种说法,有人想:我该相信谁的话呢?也有人想:还是相信自己最重要。请以“相信自己与听取别人的意见”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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