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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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一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相关扩展。

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

合同。

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二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05年1月日。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三

1、正本一份;。

2、副本:按被告人数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上诉状最后写:附:本诉状副本xx份。)。

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相关扩展: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四

上诉人:张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xx作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山焦煤xx矿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xxx煜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号。

上诉人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x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

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x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

上诉人xxxx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

上诉人xxxx的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xxxxx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xx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xx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五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附: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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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六

法律文书的种类很多,诉状是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启动法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经的条件。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诉状的名称和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劳动仲裁书、商事仲裁书等等,从启动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暂且将上述文书归为一类进行评价。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以及申诉、仲裁转诉讼、撤销仲裁。

申请书。

等此类文书虽然也作为启动法律程序的手段,但是作为第二次类文书,主要是针对其第一次类文书中的结果进行批判与否定,其内容在实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包括在类。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证号,住四川省xx市xx区x乡x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xx)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去支撑。

(2)上诉人赵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七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贪w犯罪于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w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八

上诉人:潘……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严重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上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委托有律师辩护,但无论是皇姑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拒绝让辩护人复制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合理的录像证据识别及论证异议时间,仅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播放并在庭审中出示录像证据;而且,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的法庭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在上诉人、一审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都无法看清录像内容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辩护人强烈抗议,但法庭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上诉人,录像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

2、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

(1)诱供:侦查卷第5卷:侦查人员8月30日对上诉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在录像证据里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打人、无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此种讯问方式属典型诱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装聋作哑。

(2)刑讯逼供:x年8月28日晚案发时,上诉人因为醉酒,对于现场细节大多忘记,但上诉人隐约记得以下情节:在孟凡龙(现役军人,另案处理)与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下称其他4名被告人)从菊餐厅门厅冲出去殴打被害人时,自己在后边曾试图阻止,失败了;他们5人冲出去后,上诉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门厅后看见他们已经打得很厉害了,雨大地湿,而且上诉人也不想掺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厅的话又觉得对不起朋友,便站在门厅东门外挨着菊餐厅北墙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凡龙)殴打被害人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参与。案发次日凌晨,上诉人接到被告人李晓东电话,李晓东在电话里说,被害人周洪敏已经死亡,要上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上诉人知道自己没有打架,但考虑到案发当时自己毕竟在现场,便和李晓东一起在x年8月29日上午8时去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情况,上诉人告诉侦查人员自己不知道事发起因,也没有参与打架。但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拳打脚踢,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承认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就要抓上诉人妻子门秀敏和侄子潘磊。上诉人在案发当晚醉酒,对大多细节本就记忆模糊,此种情况下,只好承认自己“冲出去划拉了几下。”但在羁押期间,上诉人逐渐回忆起一些细节,比如:自己出餐厅东门后,距离打架现场7、8米,比如自己挨着餐厅北墙,脚下有跟铁管(停车位挡车轮的,临地呈东西方向铺设)……因此,上诉人第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到门厅看见孟凡龙、相立冬、裴盛、赵宇航、李晓东五个人和对方的人在厮打,自己想过去拉架,就站在马路栏杆旁边站着,站在那里没有动。直至他们打完了,就过去拉着赵宇航上车走了。因为醉酒,上诉人将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错记成马路栏杆。录像证据显示:在孟凡龙和其他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始终,所有录像资料里都找不到上诉人,经辩护人现场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与餐厅北墙之间,才会在录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阐述),除此之外,无论潘去哪里,都会在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出现,而这个监控录像拍摄的死角距离打架现场最近距离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侦查人员又数次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均供述:自己没有打人,出去目的是为了拉架。直到一审开庭前,辩护人看过录像后会见上诉人并告知录像内容,上诉人才知道:录像里有全部打架现场,打架现场没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上诉人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细节,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客观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事实,专门选择对上诉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给上诉人定罪。

1、本案录像证据证明:在孟凡龙与一审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厅门厅外东北方向殴打被害人周洪敏时,上诉人不在案发现场。本案有两份关键录像证据:菊餐厅大厅内正对门厅的录像(a录像)证明,x年8月28日22时15分,孟凡龙及其他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洪敏的纠纷已经开始,22时16分潘上完洗手间与赵丽然下楼,到大厅后潘和妻子说话,22时17分过后,潘和赵丽然走向门厅,赵丽然到门厅后返回大厅,潘站在门厅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着大厅门框缓慢(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是冲出去的)往外(东)移动,直至17分08秒从a录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结束前,潘未在任何录像中出现);菊餐厅北墙东端顶部录像(b录像)证明:x年8月28日22时17分10秒(比潘在a录像消失时间晚2秒,以下时间点用分、秒计,代表x年8月28日22时x分x秒),孟凡龙与其他4名被告人冲开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周洪敏。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有5个人,即孟凡龙与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录像中,最先在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3、4米开外,除被害人外有6个人,即孟凡龙、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证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倒地,录像显示有5个人,即孟凡龙与本案一审另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直到结束。也就是说,录像显示,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始终只有5个人,即孟凡龙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发现场录像里打架始终没有上诉人的影子。辩护人在一审中当庭提出:本案是一个因口角瞬间引起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录像证据显示有5个人(包括现役军人孟凡龙)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孟凡龙移交军方处理后,只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个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公诉人明示,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予回应。

2、一审判决给上诉人据以定罪的证据不仅与录像内容相反,而且互相矛盾,选择侦查笔录内容时断章取义,甚至颠倒黑白,将上述能够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录像作为证明上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证据。

(1)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行“……潘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作为案发当晚的见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只是在刑讯逼供之下,才承认自己“划拉了几下。”

(2)一审判决书采信的第6项证据(第7页)上诉人妻子门秀敏的证言“我就在门斗内(门厅)停顿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后我就出去了,走到潘跟前(离倒地的那人有1米的距离),用手抓着潘手臂把他拉走了,然后我就和潘就上车了,赵丽然也跟着过来上了车,后赵宇航也上车了。”而门秀敏的完整证言除了上边这段话还包括“我丈夫潘在挤出门斗前,就对一个上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崔伟东)说:打仗的是你一伙儿的吗?你去劝一下吧。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到最后我走时也没过去劝架”。

如上所述,a录像显示17分08秒时上诉人潘挨着餐厅北墙,在宽1.2米的门厅(辩护人现场测量)、与被害人之间隔着8个人、距离超过1.5米(菊餐厅大厅东门门框距离门厅东门之间的混凝土墙长度经辩护人现场测量为1.5米,被害人周洪敏在东门外)的情况下缓慢向外(东)移动并从a录像里消失;b录像显示,孟凡龙与其他被告人在17分10秒(比潘从a录像里消失时间晚2秒)冲开了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被害人。17分08秒前a录像内容显示,上诉人未参与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洪敏的纠纷;17分10秒之后b录像内容显示,打架过程始终现场都没有上诉人。那么,17分08秒至17分10秒之间的2秒时间里,上诉人是否有可能打被害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7分08秒上诉人从a录像消失时,上诉人往外(东)移动非常缓慢,当时上诉人距离被害人超过1.5米,门厅宽度1.2米,在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有8个人:孟凡龙、其他4名被告人、公安厅高婷婷、公安厅处长崔伟东(当时站在东门口展开双臂隔开被害人周洪敏与其他人)及其司机王利佳。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仅挨不到周洪敏,甚至,因为上诉与被害人周洪敏之间中间隔着的8个人中有4个人身高超过1.8米,身高1.7米的上诉人在最里边甚至都看不见门外的被害人周洪敏。17分08秒时,被害人周洪敏在门厅外抡着拳头往门厅里冲,试图打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但因为崔伟东的阻拦周洪敏始终在东门外未能冲进去。在17分10秒孟凡龙与其他被告人冲开东门处崔伟东阻拦出去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后,上诉人才有可能移动到东门口,因此,上诉人移动到东门口的时间不会早于17分10秒,假定上诉人在其他人冲出去后,走到东门口用时1-2秒,崔伟东被孟凡龙和一审被告人冲到门外后返回(需要2-3秒),上诉人对崔伟东说:“对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劝劝。”(说这句话需要3-4秒),在崔伟东没有理睬上诉人的情况下,上诉人潘走出门厅东门,站在菊餐厅北墙与铁管(用于停车场拦车轮)之间(需要2-3秒),这整个过程按8秒计,上诉人潘站定的时间点应该是17分18秒,而录像显示,在17分18秒的时间点,被害人周洪敏已经被孟凡龙和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打到了距离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周洪敏分别于两个地点倒地,并被殴打(先距离餐厅北墙垂直距离最远时5-6米,后距离菊餐厅北墙垂直距离3-4米)。而潘移动的路径,始终在餐厅北墙下1米之内。辩护人两次到现场勘查,并比对侦查卷第二卷之现场卷照片,证明了以下事实:菊餐厅背墙东端顶部的摄像头(拍摄出打架现场的b录像),由于菊餐厅北外墙上部有灯箱及灯箱外凸起的“菊”字标识遮挡,加上深夜灯箱亮起后灯光的影响,致使距离菊餐厅北墙外1米之内的范围从餐厅大厅东门框起往东方向均是摄像盲区,摄像头根本拍摄不到该区域,而上诉人从门厅里a录像里消失后移动的路线始终在北墙外1米之内的摄像盲区,距离打架现场最远时7、8米,最近时3、4米,直至其他人打完架后,上诉人才上前拉被告人赵宇航离开,这时候妻子门秀敏出来,恰好看见潘距离被害人有1米左右(其实门秀敏的说法并不准确,录像显示,潘拉被告人赵宇航离开时,距离以坐姿倒地、背靠面包车的被害人周洪敏应当是2米左右,因为当时赵宇航在距离被害人周洪敏1米左右面朝被害人,而上诉人是从被告人赵宇航身后拉赵宇航走的),也就是在这个时间点,打架过程中始终没有在录像中出现的上诉人潘才和妻子门秀敏、证人赵丽然在b录像里晃动了一下人头(此次出现是上诉人从a录像消失后唯一在b录像里出现的一瞬),和被告人赵宇航4人一起离开现场。而且,打架结束后,上诉人妻子门秀敏与证人赵丽然从门厅里出来的路径与上诉人一致,因此,赵丽然、门秀敏也是从先a录像消失后,直至走到门厅东门往东7、8米时因为和上诉人一样朝外(北)拐了一下,才在b录像里晃动了一下人头,之前在b录像里也看不见门秀敏与赵丽然,这一事实完全能够印证:在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上诉人始终在b摄像头盲区、距离被害人周洪敏最远时7-8米,最近时3-4米的事实。以上录像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已详细分析,但一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

(3)一审判决采信的第6项证据(第7页)“辨认笔录:辨认人关丽分别辨认出潘……系发生在白兰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厅)门前打架事件当晚在207号包房就餐的人。”在侦查笔录里,关丽陈述:自己当晚只是在餐厅内听说外边打架了,并未看见打架;关丽能够辨认的只是就餐的客人,不可能辨认出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

(4)一审判决采信的第16项证据(第9页)“公安机关调取白兰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厅)的监控录像,并制作光盘附卷,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控辩双方予以确认”。一审的实际情况是,法庭仅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辩护人认可该录像的真实性。后来,在辩护人的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的关联性发表意见,辩护人当庭表示,对监控录像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监控录像、尤其是上述a录像、b录像显示,在打架过程的始终,并无上诉人潘参与,该监控录像不仅不能支持公诉人的指控,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但尤为无耻的是,一审判决无视录像内容之真实内容恰能证明上诉人潘无罪之事实,公然撒谎,竟然认定“该录像显示:被告人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盛、潘和孟凡龙一起对被害人周洪敏进行殴打”。

(5)一审判决采信的第20项证据为一审被告人裴盛的证言“我……潘都从门斗里冲出去,我印象中这几个人都动手打周洪敏了”侦查机关讯问过裴盛5次,前四次裴盛都说没看见上诉人潘,笔录却在第五次发生这样的变化。而且,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裴盛,裴盛回答“好像看见潘了”,辩护人问裴盛“好像是什么意思”,裴盛回答“好像的意思就是没记清楚”。退一步讲,即便是裴盛或任何人陈述“潘从门斗里冲出去,殴打了周洪敏”,完整呈现打架现场与打架经过的客观、排他的监控录像证据证明了潘没有打被害人的事实,该事实可以排除所有与录像证据矛盾的证言。

(6)一审判决采信的第21项证据是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也冲了出去,我过去用手划拉这名男子几下,打着他什么部位我记不得了。”首先,该段笔录是刑讯所得;其次,公诉人宣读笔录时明明是“挤出去”,而不是冲出去,当辩护人对公诉人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时,公诉人满脸通红说,反正是出去了;再次,潘除在刑讯之下的第一份笔录说自己出去划拉了以外,其他所有笔录都陈述,自己出去没有打,是为了拉架,也就是说,上诉人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周洪敏,而且丝毫没有主观犯意。但一审法院无视录像证据证明的上诉人无罪之事实,恶意用刑讯取得的供述给上诉人归罪。

三、一审法院对客观证据视而不见,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悖离,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错误适用法律。

1、一审法院用不实的、矛盾百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排除客观的、排他的、证明力最强的客观录像证据,不仅对证明上诉人无罪的监控录像证据视而不见,甚至颠倒黑白,将该证据认定为上诉人潘有罪的证据并认定上诉人潘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其指鹿为马的行径,荒唐至极!

四、特别说明:上诉人无罪,而且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害人周洪敏在此次故意伤害案中的责任只字不提,故意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责任,有意掩盖案件真相,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1、虽然上诉人不知道该案起因,但一审法庭调查中其他被告人均当庭陈述,在门厅里发生纠纷时,是被害人周洪敏先动手掐的第一被告人相立冬的脖子,因此,被害人周洪敏过错在先。

2、b录像显示,17分10秒前,门厅里的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被崔伟东拦在身后,被害人周洪敏在门厅东门外不顾崔伟东的阻拦,抡开拳头试图殴打崔伟东身后的其他被告人,因此,不仅周洪敏过错在先,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纠纷升级为故意伤害案。

3、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肺淤血、水肿、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而死亡”,可见,周洪敏的死亡是乙醇中毒与外力击打的双重结果,但一审判决对周洪敏的死亡成因及其他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对周洪敏死亡所产生的作用未作任何区别分析,笼统地让所有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周洪敏死亡的全部责任。

4、打架事件结束后,被害人周洪敏晕过去。周洪敏同伴崔伟东、证人王利佳等人并未立即帮助被害人周洪敏就医,而是先把其拖到车上,拉到嘉年华洗浴中心准备洗浴,到洗浴中心大厅后发现情况严重才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待医务人员到达时,被害人周洪敏已经死亡。其间耽误一个小时左右,无疑延误了抢救时机。

以上情况均表明,不仅被害人周洪敏在本案中过错在先,而且其死亡的事实也明确为多因一果。打架事件结束后,其同伴崔伟东对周洪敏延误就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审判决对这些情况只字未提,一味偏袒被害人周洪敏的态度显而易见。

综上,上诉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本应是一个不用辩护的案件,无论是皇姑区公安局还是检察院、法院,只要有一个部门具备基本的法律操守和人之良知,看到证据之后都应当即将上诉人无罪释放,但可悲的是,上诉人不仅接受了审判,而且,任凭上诉人和辩护人拼尽全力做无罪辩护,上诉人仍被一审法院归罪。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潘。

辩护人:

x年12月31日。

上诉人: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与被告人杨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书。

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殴打申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九

上诉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上诉人年月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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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二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写明上诉的时间。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三

题目: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写明上诉的时间。

上诉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原系xx市xxx区xx街道办事处主任,住xx市xxx区xx路365号2-4-3。

上诉人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对《xx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定性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该《证明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及房屋产权状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也不符。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的性质与权属的有效凭证。该《证明书》只是对房屋的物理状态进行证明,包括房屋面积,四至方位和形状。它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如仅凭此《证明书》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及性质,那就不需要当事人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之后又去领取房产证了。因此,一审对《证明书》的定性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如要强加认定《证明书》是属于权属登记的必要材料,则应当查明该《证明书》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然在整个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该《证明书》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方位,对房屋所有权性质不产生影响!它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买一部手机,说明书和充电器都是附件产品,充电器就对手机的正常使用起着重要作用,说明书只是起了一个如何操作使用的说明作用,但是对手机的买卖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买手机的时候如果没有交付说明书,并不会影响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一审判决对《证明书》的定性明显错误,导致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错的。

2、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申请了四项司法鉴定,但是最后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项笔迹鉴定,其他三项鉴定结果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没有鉴定还是鉴定了出于别的原因没有提交,上诉人不得而知。上诉人认为其他三项鉴定对本案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二审法院对此节事实重点查明。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这是明显不当的。首先,以上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们想立功检举,然而胡乱编造,争取立功减刑的合理怀疑,其次,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审理本案时,以上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质证,因此他们的证言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应当被采信。

5、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陈述,不知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诉人从第一次到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到庭审现场的陈述均是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说明,并不就代表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6、一审对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认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对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并不是上诉人的职责范围,何谈不认真履行?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字前已经向有关人员和单位当面或电话问询涉案房屋的一些情况,请详见上诉人的新证据一、证据二,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

7、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证明书》上签字,既已履行了该职权,即应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上诉人认为该节事实也是错误的。首先,有权签字不代表一定是其职责,一般情形下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配置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领导权的事项均有权签字,这仅仅是一般性的程序签字。但不能直接得出该上级机关负责人就一定对该事项有签字的职责。具体的职责当然还是以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准。如果不是其职责,其签字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次,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的审批或核实都是从基层逐级上报(从下往上)到一定级层后才算是流程完毕,而不是从上往下核实或审批。本案中关键书证的《证明书》,在上诉人签字之前,前面的证明人和丈测核实人均已签字确认,上诉人当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已经如实完成,难道还非要上诉人亲自去现场跑一趟丈测核实才算完成吗,如果是这样那还要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干什么呢?这显然不符合政府机关工作的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工作惯例。

8、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前面已经陈述,要对房屋所有权性质进行变更,就必须是权利人就变更事项提出申请,填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同时从村委会一级到县、区级逐级审核审批。这个过程才是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必经程序,纵观本案,恰恰上诉人并没有在以上程序中的任何一个审核审批环节签字确认。以上程序是导致所有权性质变更的法定必经程序,以上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失误,才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即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的签字并不实际导致结果发生,因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无罪!!

二、一审法院对《证明书》的公章使用情况并没有查明,上诉人认为这也影响到本案的关键疑点,应当予以查明,从而还原整个事实经过。上诉人已经向法庭证明,《证明书》上所盖xx市旅顺口区龙头镇规划土地所的公章在xxx年7月已经收回街道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且,如果上诉人签字也应该是加盖街道的公章,而不是盖规划土地所的公章。按照街道的规章制度规定,领导签字必须经过二次审核才能加盖公章,这里既没有二次审核也没有加盖街道公章,可见是有人故意作假,从而谋取私利,但是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但同时规定了必须严格遵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哪些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过程中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并不在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因此,我们审判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打击人员范围。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量刑范围,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房屋登记过程中失职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列举,也就是进行了限缩性的排他打击范围,显然上诉人不在之列!虽然,该法规规章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但是如果法规规章都规定了明确的打击人员范围,我们就完全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打击人员范围应当在法规规章的打击人员范围之内,而不能进行随意性扩大。否则,就有违背于罪行法定的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于支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四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五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六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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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七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八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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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与(汇总19篇)篇十九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人贿赂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人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人贿赂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人贿赂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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