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温柔雨

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有约束力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维护组织的内部秩序和公平性,以下是一些范例供大家了解。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一

一、为了规范我公司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公司为保证评估工作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控制政策是指本公司为保证执业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本公司为贯彻执行质量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三、本公司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本公司评估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是对各评估项目助理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

四、本公司对所执行的独立资产评估业务,实行质量控制。

五、本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对什么单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评估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公司对非评估业务的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首席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负责制,主管企业资产评估业务。

八、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评估业务、执行评估程序、取得评估证据、形成评谷结论、出具评估报告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独立自主,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评估事项的调查、判断的意见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的左右,不允许因个人偏见,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以正直、诚实的品质,正确对待利益各方,不允许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

4、执行评估业务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现有关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在出具报告中予以指出,严禁为委托人出具假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被评估单位的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还应确保其业务助理人员,其他评估人员及本公司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为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在公平竟争的环境下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公司不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公司执业。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首先应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确定接受客户委托评估业务后,签定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派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业务人员执行评估业务。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应按指定的工作任务,在了解被评估单位基本业务情况、评估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落实到每个执业人员。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计划做必要的修改、补充,保证评估工作有组织、高效率的进行,实现预期目标。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研究和评价,据以确定相关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被评估单位的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应向被评估单位报告。

十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根据需要,可运用检查、监督、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现场勘查等方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十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将评估计划及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作出评估工作底稿。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评估证据为依据,形成评估结论,并依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十五、本公司建立法定代表人、部门经理负责的分级督导制度,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部门经理执行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中适用于评估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十六、督导人员对被分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在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在工作责任、所实施的具体评估、资产评估程序及目标、被评估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可能遇到的重大评估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指导。

十七、督导人员在评估期间应履行职责,包括监督工作进度;了解评估期间出现的重大评估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消除各执业人员之间的职业判断分岐,必要时向有关人员以至向专家咨询。

十八、督导人员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检查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是否按评估计划和评估相关要求进行;预定的评估程序和评估目标是否实现;工作过程及结果是否记录;评估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等。

十九、督导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复核:

1、具体评估计划;。

2、对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相关性测试结果对评估计划所做的修改;。

3、进行相关性测试取得的评估证据及形成的评估结论;。

4、评估报告草稿。

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施评估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运用所掌握的专门学识,技能和积累的实践经验,遵守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业务人员,都必须随着评估理论的更新、评估方法的进步,通过统一组织学习、培训以及工作实践、经验交流、自学等方式,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新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

二十一、本制度从20xx年1月起实行。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二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三条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xx〕121号)《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云财会〔20xx〕32号)、《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政办通〔20xx〕5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依法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居)民小组及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五权”不变,相关业务和资金经农村集体委托,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农业、财政、审计、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农业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承担和指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委托代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三资”委托代理财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保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下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乡村振兴、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民政、住建、档案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建、处置等行为的监管职责;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乡镇要根据代理服务的核算账户情况,在“三资”代理中心设置会计、出纳和主任(兼审核)岗位,按照至少设主任1人、出纳1人和原则上2-3个行政村配设会计1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为“三资”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十一条“三资”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管好委托单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按时向农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四)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预算,指导委托单位做好资产资源的处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做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负责监管委托单位集体备用金的使用;

(七)负责指导委托单位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八)指导委托单位财务人员(报账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九)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村级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四)听取、收集和反映村民对“三资”管理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

(五)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配合农业、财政、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也可由其所属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的“三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三资”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重点对干部报酬、误工费、差旅费的执行情况,对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兑现、结算情况,对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情况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在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对合规合法的票据应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三)代表村民查阅审核有关“三资”管理事项,向村民反馈“三资”管理情况。

(四)参与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五)参与做好集体财产物资的盘点和资产、资源清查核实等工作。

(六)听取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农经或财政等监管部门报告,对处理结果及时向村民反馈。

第十四条加强报账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配设一名报账员,组级报账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兼任,自然村报账员由自然村民主表决确定,村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班子成员兼任。村级报账员为总报账员,负责本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业务的办理工作。报账员应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处理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及资金的收、存、支付和日记账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四)负责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手续是否完备,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五)及时整理收付票据,定期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

(六)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备查账簿的登记结算。

(七)负责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定期向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收支事项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农村集体通过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管理。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报账员对各项收款应于收款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及时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存款管理。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名义在国家正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设立村(社区)、小组和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子账户进行资金核算,不得多头开户。总账户设置对子账户的查询、支付控制、账务核对等权限,并在银行开通账户通知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代管的资金属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农村集体要事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原则上每月应报账1次。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级报账员统一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

(三)实行“签审”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记账。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确定,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开支,不得付款和入账。

第二十二条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分日常小额支出和大额支出,分别处理:

(一)小额支出管理。日常2000元以下的支出(差旅费、劳务费、补贴、福利费、水电费、电话费、会议费、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代理单位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频率,与村委会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限制在组级3000元、村级10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由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报经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二)大额支出管理。当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为大额支出,原则上采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由用款单位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严格遵守财经“八不准”规定:一是不准白条抵库;二是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三是不准公款私存;四是不准“坐支”现金;五是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公款);六是不准单位间互借;七是不准非报账员经手现金;八是对公支付必须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四)严格规范支出票据。村干部报酬、补贴、福利费、差旅费、劳务费、自办伙食向个人购买生活物资等可用自制凭证外,其他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经营性支出:。

(一)干部报酬管理。村组干部除财政补贴以外补助的发放,必须有农村集体按相关程序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制度文件依据。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发放奖金、补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除此而外,村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补贴,也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组干部个人。

(二)严格交通、通讯费用管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个人交通工具,也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按实报销通讯费用。村集体开展清洁工程、道路硬化、运输、护林防火等产生的临时租车、加油、用料、用工要严格控制费用。

(三)保险费管理。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单独为个人投保养老保险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投保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会议费管理。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其他会议,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要包括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会议生活支出标准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标准。会议严禁列支香烟、水果、副食及酒水等费用,严禁发放纪念品。

(五)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严禁列支村组接待费。日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国有企业下乡工作人员在村里就餐的,村集体应向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并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入账核算;需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的阶段性工作期间,应临时组建伙食团,伙食开支由集体和就餐人员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交通差旅费管理。村组干部或村民因公出差差旅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公职人员报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公务活动一般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用的,需附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接待人姓名及电话、证明人等信息。

(七)误工报酬费管理。实行误工报酬登记簿制度,小组干部、村民及非在职在编村干部因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原则上实行登记簿制度,统一使用《农村集体误工登记簿》,注明误工事项,误工天数,误工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实行“实误实记”,经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误工清单与标准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后(附误工公示照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支付;在编村干部、小组长及支部书记履行日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特殊情况长时间参与村集体修沟修路、国家建设征占地等专项性工作,组织单位认为应当领取误工补助的,应事前提出误工补助方案并按“一事一议”相关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八)培训和考察费管理。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外出旅游或变相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上级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学习考察事项,按上级要求办理支出;由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的外出学习考察事项,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纪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办公费用管理。办公费用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要严格控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关购前议事及审批,购回验收及报销审批等程序。

(十)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村办村管完小六一节、教师节慰问除外)、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一)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管理。集体公益福利费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困难补助,农民因公伤亡医疗费、抚恤金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审批流程执行。除普惠性项目外,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乡镇把关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二是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村级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对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无论是集体资金、村民筹资,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大额工程项目,都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有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资料。原则上所有工程款需进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出,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决算超标的,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拨付款项并入账。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据以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财政奖补资金和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拨入建设单位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开展建设。如直接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财政直接拨付款项,并将项目工程移交农村集体管理使用,全部项目资料需复印(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移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移交农村集体登记入账。

(二)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实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级报账员保管;报账员、农村集体财务负责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和出纳的印鉴分别各自保管。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农村集体须将财务负责人(审批人)印章、民主理财机构专用章、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留。

使用电子银行支付方式的,要设置网银录入、复核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网银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网银业务的全过程。村级报账员负责将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手续齐全有效的付款凭证录入网银并提交复核,办理支付手续。“三资”代理中心出纳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审批复核。操作人员离岗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要将网银密钥视作财物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密码与密钥分开保管,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钥安全存放。“三资”代理中心出纳及村级报账员要通过网银随时查询当日交易明细,及时监督银行处理情况,未成功的结算业务需及时报告,查清问题并予以解决。“三资”代理中心出纳每月按时打印网银流水交由会计逐笔进行勾对、核查、确认,根据对账情况,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末或季末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主管会计将委托代理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进行复核,经报账员、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民主理财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逐项逐笔在委托代理单位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实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度要督促本集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凡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承担责任。

(二)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核销。

(三)农村集体严禁为与本集体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需要以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的发展、建设等举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向村民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及以资折劳标准,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二)农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向成员分配收益;4.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农村集体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中出现盘盈、盘亏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

(二)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股份收益部分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含农户开荒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建设用地等。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必须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要结合村情实际,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办理,不得由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

1.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按国家招投标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耕地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3.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录入“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几年一次性收取的,原则不能超过村干部届期。

(二)强化对农户开荒地的管理。农村集体应对农户自行开挖、开垦的土地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类型等据实全面进行详细地清理和登记,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开荒地块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农户开荒地,应本着“谁开垦谁受益”的原则,仍由开垦者管理使用和经营。但为平衡农户间私自开挖集体荒地面积过度悬殊的矛盾,开荒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垦经营者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村集体应与开垦经营者签订《集体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协议需载明开荒地具体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交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用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

2.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毁坏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开荒地,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对侵占集体道路、沟路、库塘的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对毁坏森林的必须自行进行退耕还林;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必须自行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十三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城镇建设等征占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性质、类型和地力好坏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一)征占使用农村集体公益田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集体库塘、集体荒山荒地等,征用单位应参照《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云自然资〔20xx〕73号)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二)征用农户宅基地、自留田地、承包地、责任山、自留山的,征用单位应在对农户合理进行补偿的同时,再按对农户补偿金额的5%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征用农户开荒地的,征用单位应在对农户合理进行补偿的同时,再按对农户补偿金额的30%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三)农村集体应建立土地征用台账,依据实际征用情况逐块逐笔进行登记,包括土地性质、类型、地块名称、位置坐落、面积、四至、征用时间、征用单位、征地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占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领购、使用、核销。

第四十六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室(柜),按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归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装柜保存,由专人按照“一村一柜”要求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抽走、调阅、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八条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上级规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时结报账、记账、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五相符”。

第四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切实履行好被代理单位的“三资”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各级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常规、专项或委托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

第五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等农村集体“三资”案件,依法依规对因制度不落实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合法利益。

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随意包租车辆或以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或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进行对外投资时,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五)工程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定执行,损害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导致集体利益损失。

(七)在集体资金使用、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九)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20xx年7月10日发布的《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宾川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四

目的: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资产的管理。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归口管理,负责资产的申请、购置、登记、维修、调配和报废等各项程序。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的账务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入销账、折旧等。

资产的定义:本规定中的资产概念既包括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xx元人民币,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物品),也包括手机、办公桌椅等价格低,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物品。具体指以下种类:

建筑物:房屋、活动办公室;

交通工具及附属品:小客车、小轿车;车载cd机、车载冰箱;

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集团电话、直线电话、车载电话。

各部门添置资产,需向行政办公室提交购买申请表,行政办公室首先考虑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如必须购置,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材料采购部按照有关规定购买。

购置资产的发票,必须附所购置资产的清单明细,财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必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并将资产的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员归档。

资产的调拨:因调配、借用等原因进行的资产转移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资产转入单位负责人需在行政办公室资产台帐上签字。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调用。

资产的使用: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使用人员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实行资产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当责任人工作调整或离职时,须将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移交,在其办理所用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废、借出、变卖等,需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部经理签字、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资产的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维修,如原因不明,则对使用部门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闲置封存的资产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闲置封存的资产由申请使用部门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启动闲置封存的资产。

对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同时遵循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行政办公室在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性清理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台帐管理。行政办公室对各类物品进行登记,大件物品进行编号管理。物品的各项特征(如名称、品牌、型号、购买日期、价格等)、转移记录(如转移时间、去向、使用单位签收等)以及报废记录(如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均在资产台帐上体现。

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资产的帐物相符,行政办公室、各部门与财务部每季末25日—30日都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以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资产,保证账物相符,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集团总裁,经批准后做报废核减资产台帐处理。

行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要每月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做出处理。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眉农函〔20xx〕47号),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存入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收入次日送存开户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银农直连系统管理制度。所有村(涉农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对公账户的村(涉农居)民小组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对公账户,未经允许不得私设账户、公款私存,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银农直连系统管理,杜绝现金收支,对转账汇款、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对账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财务管控制度,坚决杜绝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资金损失。

第十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二条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不得另开收据,隐匿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一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六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乡(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七

(一)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内部单位价值较高(一般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或价值尚未达到该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与公司日常销售业务、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有形资产。

(三)行政人事部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监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下发、使用、回收和清查等工作,并有权对公司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和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协助行政人事部门共同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每季度会同行政人事部门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彻底清查盘点。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有权不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一)购置原则。

行政人事部门作为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直接负责部门,有责任对相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提前作充分的价格调研,选取性价比最优的供货单位。

(二)购置申请。

各部门如需新增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如原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不能使用而报废以及固定资产发生丢失,需要重新购置时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丢失)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申请购买。

(三)入库和领用手续。

固定资产运到公司,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仔细验收。验收无误放入库房,并开具固定资产入库清单,验收人签字确认(黑联留底、红联行政台账、绿联交财务入账)。

固定资产分发到各部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发放,并由领用人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四)供应商结款。

行政人事部确认固定资产准确无误后,在供应商要求结款时将供应商带到财务部,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财务视情况而定)、如有相关购置合同的还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如有供应商发货清单的也一并附上,如需转账付款的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移转。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相互调拨时,需经行政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移转。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移转。如两部门协调好需移转时,口头通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签字确认后留档备案。行政人事部门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台账并通知财务部调整帐目。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及丢失处理。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据鉴定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

非正常报废或丢失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非正常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对非正常报废或丢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固定资产报废(丢失)审批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残体,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处理。

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登记并安排存放,以便资产的再利用和调配。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行政人事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处置;若出售,处理所得款项须交财务部入账。

(一)责任分工。

公司员工各自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等)由直接使用人负责该资产的正常使用与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公共场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展示厅内设备除外)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管理,展示厅内设备由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车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和保养。

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归类编号,并由使用部门配合在固定资产上粘贴标签。使用人应充分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方法和性能,平时应爱惜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公司公共场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使用性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进行维修和维护,以免导致彻底报废。

公司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给私人使用,如需出借使用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并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否则照价赔偿。

员工离职或调任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交接,确保固定资产形态完好、使用性能正常。

(一)对账。

由行政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每季度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事先对账,保证财务部总账明细账和行政人事部固定资产台账相符,发现问题并即时解决。

(二)盘点。

对账结束后,由财务部会同行政人事部进行实地清查盘点,盘点时,不仅要清查固定资产数量,还应清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对发现的问题即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各部门负责人及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八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问题集中治理”等行动成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监管,不得兼任代理会计。

(一)资产登记与交易。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每年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按每年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

3.达到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1)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2)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进行,乡镇(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应委托县级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3)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要在县级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4.达到标的额的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各地已有工程招投标额度标准的,从其规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1.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4)出借集体资金;

(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7)宅基地的分配;

(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3.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

4.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一)纪律原则。

1.村集体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和专项(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报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偏离预算的,及时督促整改。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二)账户管理。

1.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

2.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可委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的银行。

(三)财务审批。

1.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不得入账。

2.开支实行分层审批,具体金额与程序由各县(市、区,包含功能区,下同)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制定。一般对5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后联审联签,实行村级重大事项驻村干部提前审核把关制度。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员共同负担。

3.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推行“无纸化”审批、“非现金”收付,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持续扩大村级转账支付覆盖面,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实现痕迹可追溯。在原有银行转账收款基础上,鼓励引入“扫码收款”方式,通过由开户银行提供扫码支付收单产品和手机支付功能于一体的聚合二维码,推行“线上收付”。

(四)债权债务。

1.加强债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清收工作,及时清理回收农村集体账内往来、应收款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协同纪(工)委督促落实。对拖欠村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核销账务。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3.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金融机构、社会(个人)借款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入账时附借款协议和会议记录。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在同等利率下,应把非村干部的成员及社会(个人)列为优先借款对象。

(五)票据入账。

1.村集体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应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正式发票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发生支出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村集体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村集体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2.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登记和验旧领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1本。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

3.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报销、入账加强规范指导。一般村级工程的报销应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审批单、工程合同文本、工程验收审核报告、合法的正式票据。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

(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

(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一)原则要求。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标准从严,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和监督机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报刊费、会务费、通讯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文娱活动等各项费用。

(二)文娱活动费用。

1.加强老人活动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老人活动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

2.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老人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3.进一步规范农村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支出。鼓励村级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但不得举债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使用村集体资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

(三)村级办公费用。

1.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2.村集体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村集体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4.党员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包括村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员参加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除已发放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以领取误工补贴。充分发挥党员(社员、村民)代表的义务自觉性和为民奉献精神,逐步减少代表补贴发放金额。

(四)村干部报酬。

1.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合理的补贴和待遇保障。村干部报酬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和村级资金补贴,采用固定补贴或者实际误工补贴等方式发放。已领取财政固定报酬的主职干部不得再从村级领取补贴。

2.村干部报酬补贴执行总额限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方案(包括发放工作报酬补贴的对象、人数、标准),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时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严禁村级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3.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清册入账时必须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记录,按实际误工补贴发放时还需要附详细的误工事由清单。已发放年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得以实际误工补贴名目重复发放补贴。

4.市内差旅费执行限额包干,市外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执行。

5.增设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项目的开拓性、创新性和工作难易度分类确定村干部计提奖励比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报县(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提取奖励金的范围有:

(1)利用村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参与旅游开发经营而获得收入的;

(3)利用村集体新建、固有或受托的资产(资源)等进行经营管理而发生增值的;

(4)利用村级闲置资金投资物业经济、服务经济、渔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和电商电力经济等获得收入的。

当年个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各村总奖励金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含)。

(一)社员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街道)。

(二)股权管理。

1.股权可以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2.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4.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5.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可以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具体操作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分配与分红。

1.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等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成员分配实行“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中如涉及对社员的经济处罚或应收款项,可以从该社员的股份分红中扣除。社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用集体收益支付,更不能作为费用支出,但可以从股份分红中代缴。

六、民主监督与公开。

(一)民主决策。凡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社管会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二)“三资”公开。村级组织要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三资”公开,公布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加大“阳光公开”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改革把“三资”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有效运用“三资”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社监会对有疑点的票据,应要求有关人员解释;对拒报的票据,应说明拒报理由。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驻村(社)干部应督促社管会书面提请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四)责任倒查。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五)农村审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可以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一)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

(二)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村报账员,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一肩挑”报酬的1/2。村报账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三)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村报账员的任用与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村报账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报账员的交接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

(四)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对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退回,督促报账员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九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下列情况确定专项审计任务:

(一)因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村集体财务,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活动;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可以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三十五条实施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指派至少二名审计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同时应当作出审计意见书;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计结论或者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申请人。

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六)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三)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六)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一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及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其数量、功能、配置结构、技术状况决定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竞争能力。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件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入固定资产。

1、生产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管线、地下电缆、仪表、房屋、建筑物、工器具、专用设备以及非生产用设备等。

2、凡属在设备内部或外部随机安装的电机、工艺仪表,不论规格大小、价值多少,均随主机列入固定资产。

3、独立使用或备用的电机,功率在7kw以上者列入固定资产。

4、有些设备、工具、器具等专用设备,生产的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又较长、数量较多,虽然价值不足规定金额,也可列入固定资产。

5、由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由专用资金购进的;由专项贷款购进的;由外单位有偿(无偿)拨入的;经批准盘盈估价的。

6、未使用(备用或暂时不用),不需要的,封存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二)有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列入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更换又比较频繁的。如:玻璃器具、工具性质的仪表,为生产购置或自制的专用工具、模具和卡具。

2、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虽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也不能列为固定资产,可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3、机械内部和外部原装置的7kw以下电机、工艺仪表、需更新或新安装的不再增减固定资产原值,可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4、新建交付使用的设备中,包括在设备价值内的一次性使用的各种填充物。如:包括塑料填料、分子筛、树脂、木材制品、触媒、催化剂、液压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应从设备价值中扣除,作流动资金管理。

机动部、财务部和各单位应明确职责,共同管理和维护好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固定资产卡片,各存一份。

(一)机动部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统一全公司固定资产的登记、编号,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指导分厂、工段搞好基层设备管理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封存和变卖审批手续,并办理对闲置固定资产的维护、利用和处置工作。

4、监督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5、掌握和分配平衡大修费、更新费的使用。

6、每年会同财务部组织对全厂各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查定工作。

(二)财务部职责:

1、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帐目,负责折旧费核算,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封存、报废等情况。

3、按制度规定,正确、及时地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

4、参与报废、调拨、封存、变卖固定资产设备的审查工作。

5、同机动部一道,组织对全公司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年度清查、核定工作。

(三)各使用单位职责:

1、认真做好基层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准确无误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册和固定资产卡片,并由专人保管。

3、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及时办理增减固定资产手续。

(一)对于房屋建、构筑物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1、有房屋建、构筑物的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备方案、批准施工报告(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立项)、竣工图、施工费用结算书(包括单项、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材料试验报告)、施工验收证明书等。

2、施工结束,资料齐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全面验收,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全部资料(正本)。使用单位向机动部申办此项目固定资产落户。凡缺少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批准施工报告(需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立项的)、竣工图、施工费用结算(包括单项、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材料验收报告),施工验收证明书(参加验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不予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落户手续。

3、逐项填写“固定资产申报表”、“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移交证明书”,由机动部、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落户手续,使用单位相应建卡、建档。

(二)对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工业管线、电缆等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1、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表等应有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铭牌标志和试验、试车、试压记录、整体及易损件图纸,安装、设计、施工图纸。对压力容器,高、中压管道,除应具有设计、施工图外,还应有无损检测记录、试压记录以及竣工图、设备安装施工结算书、工程验收证明书。

2、安装施工完毕、资料齐全(正本),应由安装、施工单位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全面验收。使用单位向机动部申办此项项目资产落户。凡缺少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铭牌标志和试验、试车记录;整体及易损件图纸;安装、设备、施工图纸;压力容器和高、中压管道检测、试压记录;竣工图;设备安装施工结算书;工程验收证明书(参加验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不予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落户手续。

3、逐项填写“固定资产申报表”、“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移交证明书”,由机动部、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使用单位相应建卡、建档。

5、参加并支持机动部、财务部对全年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核定工作。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

3、在修后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安全和健康,又不能进行改造或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不能继续使用的,已经淘汰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x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审批表”,上报机动部。

2、机动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意见汇总报主管副总审批,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镇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镇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百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百—5千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千—1万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万—3万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万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千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千—5千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千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民主理财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八)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镇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九)财务审计制度:执行街子镇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十)票据管理制度:使用票据时,必须到镇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财政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备案。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三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调查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条程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本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账龄计提的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除外),均须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则应作出专门决议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形成决议予以披露;

3、按照提取准备程序规定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作出决议予以披露。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减值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确定减值准备,具体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存货

期末对各项库存开发产品、开发在产品等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

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有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由于一项或多项事件的发生而出现减值。

判断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以下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七)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对金融资产的减值分以下类别进行判断:

1、应收款项

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采用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即账龄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以下应收款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含一年)

5%

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10%

二年至三年(含三年)

20%

三年以上

40%

五年以上且回收可能性极小的款项 100%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按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确认其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认减值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损失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四、固定资产等长期非金融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非金融资产,在期末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公司的经营活动经常是在有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研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尽可能的计量风险,提出风险应对措施以减少和化解风险。

本制度旨在提请经营班子审慎经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公司也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关职责,使本公司更加规范经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财政法规规定有变动,以国家法规为准,届时本制度再行修改和补充。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四

为了加强本公司存量资产的管理,维护本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和促进本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存量资产指的是归本公司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经济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土地、低值耐用品等。

3.土地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占有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

4.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xx元以上(含xx元)而低于xx元的,使用年限在xx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本公司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1.xxx部门为本公司一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xxx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本公司资产。

2.本公司各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

(1)部门负责公司土地、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

(2)部门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

(3)部门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4)部门负责本公司内植物方面资产的.管理;

(5)负责本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3.各管理机构应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登记、建帐、建库,统计报表报送、资产异动报批等具体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凡属本公司资产,不论形成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xxx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没有xxx部门的验证签章,本公司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

xxx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公司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各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公司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1)本公司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xxx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并有权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2)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使用部门收取成本管理费。

(3)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公司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xxx部门安排专人(项)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4)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若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应主动报告xxx部门进行统一调剂,xxx部门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平行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公司财务。

(5)本公司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原部门xxx办理设备清交手续;离开本公司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公司资产没有所在部门xxx和xxx的共同验证签字,xxx部门不得放行。

(1)公司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2)公司资产的报废,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部门先提出报告逐一说明资产报废原因,xx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xx部门,xx部门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确认。单价在xx元以下的,由xx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价在xxx元的,由使用部门报xxx审批;单价超过xx元的需经xxxx审批。年终由xx部门统一汇总呈报xxx。

(3)报废的资产一律由xxx部门负责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公司财务。

(4)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公司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5)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应由公司x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进行正常的报失(损)程序。

4.资产清查与报告。

各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公司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xxx部门。公司xxxx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xxx。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公司存量资产统计报表呈报xxx部门。

本办法经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x。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五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资产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六

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三、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四、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六、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七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保管及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公司各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指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仪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2、低值易耗品:公司以单价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

1、编制采购计划。

2、填写《采购申请单》。采购物资须填写《采购申请单》交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附件1.《采购申请单》)

3、采购验收入库,采购完成。

所有采购后资产均需做入库处理。(附件2.《物品采购入库登记表》)

1、固定资产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盘点:

(1)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须在办公室处进行登记入库,入库后再由领用人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签字登记领用,落实到部门或专人保管使用;(附件.3《物品领用登记表》)

(3)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附件4.《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

(4)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盘点按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年一次(年末),须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5.《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低值易耗品入库登记、领用、盘点:

(2)低值易耗品盘点由财务部人员和办公室资产专员共同进行,每半年一次(6月末、12月末),须如实填写《低值易耗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6.《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3)办公用品每月盘点一次(月末),如文件袋、笔、计算器等,须如实填写《办公用品盘点表》,盘点数据报财务部后入档留存。(附件7.《办公用品盘点表》)

2、使用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协调相关人员处理。(附件8.《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

(2)如经办公室与相关人员衡量报修物品已经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等情况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责任人或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经财务审核价值,报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原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需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公司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1、损坏、丢失赔偿界定如下: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的公司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5)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

(7)发生故障,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9)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损坏、丢失。

2、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3)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5)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6)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功能的;

(7)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8)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仪器、办公用品损坏、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使用1—10年按5%-80%计价赔偿。

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的,根据下降程度,由相关技术人员(办公室负责)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按下列办法计赔: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按原价的80%计价,以此类推。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4、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4)凡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具体实施办法:

如出现仪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等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1)由办公室协调、牵头相关人员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由责任人或部门及办公室、财务根据情况提出赔偿处罚意见、确定赔偿处罚金额及交款期限,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原价5000元以上的物品赔偿须报总经理审批。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八

第一条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

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

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

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十九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安全使用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1、房屋和建筑物应做到合理使用,注意经常维护保养。凡未经主管局批准,并未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妥手续的,不得擅自搭建、拆除、改造和出借。

2、对于建设配套的教育用房及建筑物,且暂时又不使用的。在竣工验收后由建造单位向教育局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管理,记入教育局的固定资产帐中。当开始使用时,再由教育局有关管理此房产的部门向开办学校办理移交手续。此时该房产由学校管理,并记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中。

专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教学阵地,工作人员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扩大知识领域作出应有的成绩。

1、应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药品等规格、性能和使用方法。

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做好各种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的仪器、材料等的准备工作,熟悉实验的大致原理、过程以及实验结果。

2、在学生实验时,积极辅导学生进行实验,做好仪器的收发工作、检查工作及药品的补充工作。

3、帐目要清楚,仪器设备、标本、挂图、药品等实验物品应与帐目相符。

4、及时、完整地做好每次实验的登记工作,随时备查;及时做好实验后的仪器、设备的清理工作。

5、严格做到实验仪器定点放置;对仪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玻璃仪器要保持清洁干净。

6、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并做好记录;掌握仪器、设备、药品等的库存情况,及时做好“请购”及报废工作;要注意节约。

7、实验室的实验仪器不得擅自外借,严格按制度做好保管工作。

1、按年级、组室分别设立办公室财产的组室分户卡,一式二份,组室、总务处各执一份。

2、每学年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帐、帐物均相符。

3、按班级设立班级分户卡,一式二份,班级、总务处各执一份。

4、每学年初,将各教室内必备的课桌椅等教学耐久用品列成教室财产卡,交给各班主任验收,并委托各班自行保管。

5、各班级要有教室财产保管员,每学期评定一次财产管理质量,向学校提供推荐,并与评先进文明班级挂钩。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管理,建立强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为人员调配、薪资调整、人事异动、培训及奖金分配提供依据,保证部门总体目标的实现,实现部门高速、稳健运作,为员工稳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是为了促进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工作交流和思想交流,使沟通与反馈形成制度。考核有利于考核者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部门从总体上把握员工目前的工作现状与思想现状,奖优罚劣,合理分配,从而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优势,进而完成本部门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全体在岗员工(部门负责人由公司上级进行考核)。

第四条、试用员工工作标准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考核要求执行。

第五条、务实原则:务实是考核工作成绩的标准。

第六条、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本考核制度尽量采取量化的方式对岗位职责及岗位质量职能进行分解,不可量化如工作态度、职业行为准则的执行情况等尽量用事实进行说明,并按照一定标准折算成分数。

第七条、公正原则: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过程中所反映的事实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尽量降低考核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部门负责人对各组的考核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执行体系。

第八条、根据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特点,将考核对象分为三类:

1、文职级员工(指助理、技术工程师)。

2、组长级员工(指各组长和各组指定负责人)。

3、技术级员工(指值班员、维修员)。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三方面。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得分所占比重为80%,工作态度考核得分所占比重为20%,行为规范考核得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十一条、工作态度考核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主要从纪律性、责任心、协作性、主动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级员工的工作态度由各员工直接上级评价、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态度由厂长直接评价得出。

行为规范考核重点。

第十二条、主要以《职业行为准则》中的自19条为主要考核重点,以劳动纪律监察结果及各单位反馈信息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采用分层次、交叉监督的方法,即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对其工作绩效、工作态度进行检查评定,并结合与其岗位有业务联系的其它员工反馈的信息评价其工作执行情况(如管理职务的管理行为及工作方法须参考被管理者的意见进行考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根据劳动纪律监察结果得出。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将随时对考核者的客观性、公正性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对考核者的工作评价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的考核的扣分和加分项均需提供具体事实或现象说明,考核结果需知会当事人。考核时需附有当事人签名和确认。

第十六条、考核标准见各岗位绩效评定标准、工作态度评定标准、行为规范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考核周期: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实行每月考核一次、行为规范实行每季度综合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制度的起草、修订、解释工作;考核反馈信息、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考核执行过程监察工作;考核申诉意见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部门每一位员工既是被考核者,也是考核执行人,有权对下属员工和业务联系较紧的其它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评定,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直接上级和其它员工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以考核分数形式体现,即考核分数=总分100-扣分项+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当月考核结果与考核奖金挂钩,其具体实施为:

1、考核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不扣当月考核奖金。

2、考核分在95到85分(含85分)的,每多扣一分,扣5元考核奖金(即实际考核奖金=每月考核奖金-(95-实得考核分)*5元)。

3、考核分在85到70分(含70分)的,扣除当月考核奖金的50%。

4、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金。

5、考核分超过100分的,每多一分,奖励5元。

第二十二条、员工的考核结果为人员调配、薪资调整、人事异动、培训及奖金分配提供依据,详细情况另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者须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改进建议等;反馈是双方的,尤其是进行考核沟通时,考核者应留出充分的时间让被考核者发表意见。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1篇)篇二十一

1.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1.2价值达不到20xx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各种工具、器具和办公用品)也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3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帐的管理,总经办负责物的管理,总经办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落实到各领用责任人。公用的固定资产需指定专人负责。

2.1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并提供三家供应商的报价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为分公司负责人)、总部总经办、财务部、相关部门、总经理批准后购买。

2.2进口设备采购办公室可委托进出口部办理,专业仪器、设备,总经办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办理。

3.1固定资产采购到货后,由总经办采购人员负责验收,(专业仪器、设备需连同专业技术人员一起验收),检验结果合格后,由总经办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不合格固定资产退回供应商。3.2注:此库为办公用品库。

4.1由固定资产领用部门填写《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

4.2办公室、行政人员先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详见编码规则),并在实物上贴上编码,固定资产编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使用和更改。

4.3总经办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张,总经办留一张,领用单位一张。

4.4各单位设专人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卡片建立台账,遇部门人员异动时,其负责的固定资产与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做相应调整。

5.1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为分公司负责人)、总部总经办、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由总经办与调拨双方共同办理调拨手续。

5.2由三方核对实物、编码、《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等,并在《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台账上办理变更手续,做到卡随物移,片卡移交时,均应由三方负责人签字。

6.1各部门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维修的协调与安排,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经总经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6.2在用固定资产需升级或增加功能时,使用部门要先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经批准后由总经办负责办理。

6.3保养、维修、升级的固定资产引起固定资产增值时,应及时调整功能和价值发生变化的固定资产账卡。

7.1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

7.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7.3财务部每季度对办公室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折旧计算并与账务核对。

8.1固定资产报废标准有五点。

·使用年限已到,虽经检修可达使用要求,但经济上不如更换新的设备。·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国家和主管理部门规定要淘汰的设备。·技术性能不能满足新生产要求的设备。·场地搬迁无法拆迁的设备。

8.2凡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如技术专业人员、质量部门等)进行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签署报废技术依据及意见,报财务部、总经理审批。

8.3审批后的报废单复印一份转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8.4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律退回办公室办公用品库(房屋建筑等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除外),同时由办公室收回原卡片,并注销该卡。

9.1凡遗失、损坏固定资产,根据情况,经领导批准按固定资产净值的10%-100%由当事人赔偿。

9.2固定资产领用人员辞职或调动,应退回所领用的工具、仪器,对损坏、丢失的视其情况按原价的10%-100%赔偿。

10.1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周核查一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每月25日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查实并编制固定资产变动表。变动表交总经办、财务部核对,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领导予以解决。

10.2固定资产的盘点每半年进行一次,由总经办和财务部门统一发出盘点通知,各部门配合进行。

11.1采购到货的固定资产其相关档案资料如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安装盘采购合同等由总经办进行归档保管,使用部门需查阅、借阅按档案管理总经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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