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精选

时间:2023-05-11 作者:储xy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

》的宣传者: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一)“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二)在新法中,统一性贯穿始终。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学好新《义务教育法》,做新《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者: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三

》的宣传者: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一)“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二)在新法中,统一性贯穿始终。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学好新《义务教育法》,做新《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者: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四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做老师就应该是懂法、守法的老师。因此,利用空余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感受到,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三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

a、9月1 日 b、1月1日 c、209月1日

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 c)

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3、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a )。

a、引咎辞职 b、受到党纪处罚 c、追究刑事责任

4、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 b )

a、5,6 b、6,7 c、7,8

5、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a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 b、全日制学校 c、民办制学校

6、( b )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8、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要费由( c )予以保障。

a、家庭 b、学校 c、人民政府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 b )。

a、制度保障 b、安全保障 c、经费保障

10、( b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a、乡镇级 b、县级 c、省级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 c )

a、开除 b、批评惩罚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c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c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 b、医生 c、公务员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b )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 c )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 b、题海式 c、启发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b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c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c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 b、等于 c、高于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 c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21、学校有下列( c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①拒绝接受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③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a、①②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二、填空题

1、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宪法 和 教育法 ,制定本法。

2、特殊教育教师 享有特殊岗位津贴。在 民族地区 和 边远贫困 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 年6月29日第 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 和 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学校应当把 德育 放在首位,寓 德育 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 教育教学 基本需要。

7、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 共同负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统筹落实 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分项目 、按比例 分担。

8、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 教科书 并补助寄宿生 生活费 。

9、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 农村地区 学校和 薄弱 学校倾斜外,应当 均衡 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1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八 章 六十三 条。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 审计监督 和 统计公告 制度。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特殊教育 的学校(班),对 视力 残疾、听力 残疾和 智力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 学校和 非重点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 非重点 班。

1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商品 、服务 等方式谋取利益。

15、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授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公益性 事业。

16、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初级 职务、中级 职务和 高级 职务。

17、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 应急机制 ,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18、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美籍华人男孩,他不享有我国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4、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8、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意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四、简答题

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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