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试行办法试行期限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通用8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BW笔侠最新试行办法试行期限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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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一

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重要的活动事项,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扰众多公司经营发展的一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合同法律纠纷的产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为”不慎所致。

作为发展中的公司,必须尽快理顺“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风险,促进对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严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对应“合同行为”的每个阶段而进行全过程管理活动的总称。

实践中,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是依靠“合同行为”(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来完成,鉴于“合同行为”在公司对外经营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须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给予高度重视。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与合同相对人签署合同这样一个静态的时间点,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包括:合同样本的制定、技术性条款的设立、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合同条款的谈判、特别条款的约定、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的履行、争议事项的发生及解决等一系列环节。

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围绕“合同行为”这一系列具体环节而展开的风险预防和实时控制活动。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也注意到:外资公司较内资公司更重视“合同管理”,并多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争议事项发生较少,即使有争议事项出现,该等争议事项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预期的范围内。

因此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举措。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

律师认为,鉴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合同行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本着安全与效率并举的原则,并借鉴有关公司的成熟操作经验,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并落实“承办人负责制度”。

1.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将合同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如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付款时间等)进行划分,再区别进行管理。

以合同销售金额为例,公司可规定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审核、签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为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对业务人员适当放权,减少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量,同时公司又能将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2.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所谓归口管理是指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相应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进度的相应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负起这个职能)。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将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来信函、传真件原件、信函凭证、送货凭证的原件及业务人员的《业务报表》进行统一保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实现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致发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遗失;便于公司负责人及时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进展情况;便于集中审查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进展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业务人员实现业绩考核。

3.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

承办人负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每笔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负责人跟进,不致发生遗忘及业务人员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现象。

业务承办人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连续性、稳定性,从每笔业务开始,注意审查对应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对应客户授权代表(或业务代表)的权限范围;合同签署后负责跟进合同生效期限、货物发放签收情况、货款进帐情况、往来信函资料的收集等事项;纠纷发生后还应配合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此外,业务承办人还应定期(如以每月为例)将手头工作进帐情况向公司负责人书面汇报(如以《工作月报表》形式),《工作月报表》内容应当包括:截至本月经手合同数量、合同编号、对应客户、发货情况、应付款情况、实付款情况、逾期付款天数、对方联系方式、其他说明事项等。

公司负责人签阅后退还承办人,承办人再将公司负责人签阅后的《工作月报表》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保管。

承办人负责制度可与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建设相结合,如业务承办人应将所有资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挂号信函凭证、传真件、公司负责人签阅的《工作月报表》等等)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自己可保留相应的复印件,或需要使用时到归口管理机构借阅;归口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定期向业务人员索要近期资料;业务承办人员应及时就货款进帐情况与财务人员沟通,财务人员应及时将货款进帐情况予以反馈等;遇有对应客户逾期付款状况的,业务承办人应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制作《对帐单》前往对帐,财务人员应予积极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术性条款的制定

1.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订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师认为实现公司合同的标准化是实现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零散、杂乱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实现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碍。

作为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活动的第一步,实现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十分重要。

因此公司应当重视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应注意在实践中尽可能要求客户接受公司提供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关的是与客户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担保问题等等)不能轻易进行变动;若合同文本内容最终发生了变动,则应重新认真审查变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律师进行审查。

此外,鉴于公司与某些客户的交易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若每笔交易都视作一个单独的合同,一旦客户方长期拖欠货款发生经济纠纷,则势必会给公司将来的诉讼(或仲裁)带来不便,因为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个诉讼只能针对同一法律关系。

为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不便,建议公司与类似客户可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将单笔的交易纳入一个长期供货合同的框架之中,这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合同的总体管理。

2.合同中可约定特定事项的授权代表

合同行为中涉及订单发送、确认签字、货物签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人员较多,如条件许可,律师认为在合同行为中应当直接明确双方授权代表及其受权范围。

如目前客户方对公司的送货单签收相对比较混乱,而确认客户确已收到货物又是一旦双方将来发生争议公司进行诉讼的重要依据,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约定客户方对货物签收的签字一个或数个货物签收授权代表,并在合同中预留签字字样,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动的,应在第一时间将授权人变动情况及新的签字字样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达地址确认问题

针对目前大多数公司印章使用相对混乱的行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印章在合同行为中的使用规则,如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帐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

另外,鉴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拥有多处经营地,为防止纠纷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双方沟通不畅,函件无法送达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确认双方信函、文件等的送达地址,明确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一方按确认地址发出有关信函两日后,即可推定对方已收到。

4.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把“双刃剑”,必须进行合理的运用。

在买卖双方市场地位基本对等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设定更应适当合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客户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往往会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无效,这就等同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反而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5.重视争议解决问题的约定

现行法律对合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给予了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另,在涉外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必须注意有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我国法院判决的认定及执行设有障碍,相比较而言,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要优于法院判决。

故用足法律授权,在合同文本中对管辖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尤为重要。

四、合同的调查、签署及履行所涉问题

1.合同行为应当重视调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进行交易应当重视对相关信息的'调查,特别在一些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活动中,类似的调查活动更显得尤为重要。

这些调查的范围主要有如下三种:

(1)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调查。

客户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对人,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当合同交易额巨大或有迹象表明客户履约能力发生异常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资产(车辆、房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状况等。

(2)对合同相关方展开调查。

合同相关方是可能与合同有关的担保方,债务承担方(如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担保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出现异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查。

(3)对合同行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

如合同交易中担保方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属情况,有无设定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等情形。

对上述调查活动应由公司业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律师前往进行调查。

2.合同签署过程中所涉时间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部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时间的事项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盖过公章但又均未标注盖章日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往往难以确认双方交易的具体时间,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甚至还有可能蕴涵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很容易被忽略。

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必须审查合同中有无附条件、附期限等,如有条件或期限约定,应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再履行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实际发放货物的,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受货方返还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这种状况无疑将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时对帐、发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客户方存有拖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期限,公司应当安排具体业务承办人或财会人员与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进行对帐。

通过对帐行为,一方面可提示该客户及时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数额,为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做必要准备。

如客户方存有拒绝对帐或拒绝盖章的,则公司应当注意:其一,该客户是否已经不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审查该笔债务发生的时间,注意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时间已经接近两年,则应尽快发出催讨款项的公函(应当通过邮局挂号或双挂号),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为下一步拟采取的法律手段争取时间。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2007年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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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上级驻郁南各单位(以下统称

“县直单位”)。

每年

月。

评估活动重点考核各单位本年度的档案工作情况,同时结合每一年度县档案局提出的新要求、布置的新工作。评估相对侧重于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支持情况、开展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应归档文件的整理、归档等情况。

评估设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

个等级,质量标准见《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等级质量标准》(附件

1

)。

每年度对列入评估范围的三分之一左右数量的县直单位进行评估。除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外,原则上不对同一单位进行连续两年的评估。

评估采取单位自检、组织抽检、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程序如下:

。县档案局每年年初公布纳入当年度评估单位名单。

10

2

)各一式一份至县档案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县档案局邮箱:

gdynda@

年度档案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计、实施等进度情况和应用效;

5.

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每年

11

月中下旬,由县档案局组织检查组对评估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12

月上旬,县档案局组织检查组对各评估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评议,形成评估结果意见。

12

1-6

个月),到期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单位,按照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3

)报云浮市档案局备案,由市档案局适时进行抽查。

(二)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

2015

年起试行,有效期

3

年。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五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六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行为,保障受试者权益,促进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和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条件,医疗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当组建学术和伦理委员会,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干细胞临床研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临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的原则。临床研究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风险较高的项目,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进行补偿。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办法》明确,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法律和规范的机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七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

试行办法试行期限篇八

epc监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公司epc(含btg)项目正常执行,公司决定成立epc项目监造组,epc项目监造组隶属采购部。为了有效开展质量监造和进度催交工作,保证设备监造的有效性,确保设备的交货进度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epc项目监造是指公司承接的epc项目、btg项目中除锅炉本体部件制造外的辅机等配套设备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和进度催促工作。

二、监督范围

epc监造工作的监督产品范围包括汽轮机、发电机两大主机,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四大管道、除尘器、定排压力容器、连排压力容器、风机、水泵等九大类电站辅机配套设备。启动锅炉的监造工作由质检部监造人员负责。

三、职责 一)采购部

1、负责组建epc监造组;

2、负责epc监造组日常工作管理;

1、负责建立epc监造质量体系;

2、监督epc监造组的监督工作;

3、负责对epc监造组反馈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四、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要求

1、采购部根据公司epc项目的不同专业需要组建epc监造组,epc监造组应下设各专业小组,实行组长和专业小组长负责制。采购部负责组织对新进epc监造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采购部制定epc监造组日常工作管理内部工作程序,指导、检查、考核epc监造组的工作。

2、质检部专业检验责任工程师负责对epc监造组在产品检验中需要的材料检验、试验,nde检测技术,计量管理等技术培训和指导。

3、生技部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对epc监造组在产品检验中需要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焊工技能评定等的工艺技术培训和指导。

4、科技质量管理部的质量管理责任工程师负责组织epc监造组分部件制定监造规程,组织制定质量信息处理程序等其他管理程序;科技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个部门及epc监造组的履职情况。

二)工作程序

1、根据epc项目计划,epc项目部向采购部下达电机、汽轮机主机采购命令及电站辅机采购命令,同时将采购技术协议传递给采购部。

2、采购部通过招议标流程确定电站辅机配套设备供应商以后,由epc建造组安排监造任务。

3、epc监造人员须充分理解epc项目合同中技术协议以及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技术协议,编制监造计划、起草并签署监造协议(在监造协议中须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供应商须提供的工作便利和提交的资料等);督促供应商制定质量计划,质量计划须从产品设计、材料采购、工艺编制、产品制造、检验试验、最终检验、包装防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将项目合同中的要求体现在质量计划中,epc监造人员须在质量计划上设置自己的质量控制点(审核点-r点、见证点-w点、停止点-h点),质量计划须由责任epc监造人员审核、批准。

4、epc监造人员按照监造协议要求供应商配合工作,依据质量计划和检验规程开展具体的监造工作,按照项目计划监督和催促生产进度。

5、epc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须向epc监造组组长报送监造周报,经采购部领导批准后发epc项目部、科技质量管理部,在周报中须对本周监造产品的计划执行情况、监造的工序内容、产品符合性、ncr处置情况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

6、产品完工后,监造人员须按监造协议的规定收集规定的产品资料(包括材料质保书、检验记录、报告等);当所有资料齐全以后,监造人员执行产品完工检验,符合要求后签署放行通知书(但不能替代供应商自身的完工检验,也不是供应商免责的理由)。

7、电站主机和辅机配套设备完工以后,epc监造组按相关规程 的规定,整理部件监造资料,待整个工程完工以后由epc监造组按公司档案制度的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将完整的资料转科技质量管理部档案室保存。

五、质量信息的处置

一)不合格品处置。当监造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时,监造人员须监督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的质保体系程序进行处置;当监造人员不能判断供应商的处置是否可以纠正不符合项时,须向epc监造组组长报告,经公司研究后提供处置意见。

二)科技质量部管理对监造周报进行汇总、分析,关注相关质量信息的处置;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须报请公司主管质量副总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专家分析、研究处置。

六、考核

一)epc监造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由采购部制定、实施。二)对供应商的考核分质量考核和进度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单独制定,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七、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定

当供应商不配合监造人员的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向供应商发出监造通知或停工通知书。当供应商按照要求完整改进后方可重新开工。如果供应商确实不配合监造工作或继续弄虚作假,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可以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索赔。

八、本管理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质量管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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