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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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一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zz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xx年10月8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二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三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xx社区**北路xx小区xx公寓x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xx,女,xx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1x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女,xx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x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xx与被告郭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xx2年x月23日做出的(xxx2)武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xx年八月一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四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之一是必须是车辆造成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

合同。

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

综上: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x5年xx月5日。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xx社区北路xx小区公寓x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1x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x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与被告郭、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波,男,1x年x月3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冇头,男,1x53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商水县人,无业,住xx市涧西区路xx村x单元xx1号。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x1)涧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的伤害系十年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旧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住院病案中“白纸黑字”清晰载明,被上诉人门诊及入院诊断均为陈旧性胫骨骨折,怎么叫没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损害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已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辩称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程序违法等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有误,上诉人提交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交巡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和终止复核通知书以及复核申请书等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违常理常识,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本案明显系被上诉人为了讹诈赔偿而故意所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违反管辖原则以及处理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当日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理由如下:

x1年x月31日2x时许,上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上诉人由西向东步行横穿马路,致使与上诉人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接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前部”。

2、该事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认定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平。

“过马路,左右看”,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被上诉人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与上诉人所驾电动车相接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驾的电动车相接触,上诉人即停车,发现被上诉人“受伤”后,即送医救治并担任“护士”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均未报警,上诉人亦未有任何“变动现场”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丝毫违法之处,交巡大队将“保护现场和报警”的义务全部归责于上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3、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1)、管辖权问题。该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原路广州市场,而处理此起事故的位于谷水西大一物流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符合及时便利处理原则,且通知上诉人送交事故电动车的是“长安”交巡大队,而作出事故处理的是“长春”交巡大队,故上诉人对作出事故认定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有“管辖权”提出质疑。

(2)、程序违法问题。该起事故发生于x1年x月31日,而“长安”交巡大队于x1年x月14日通知上诉人将电动车送交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而“长春”交巡大队于x1年1x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第4x条之规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没有程序公正,何谈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请求复核,予以撤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1年11月x日作出洛公交受字[x1]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由于,被上诉人滥诉在复核审查期间,即迫不及待地起诉,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1年11月1x日作出洛公交终字[x1]第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

一审法院采用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偏听偏信,责任认定,显失公正。

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经被上诉人申请,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委托鑫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冇头的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x2年1月12日进行了鉴定,并于x2年2月2x日作出洛鑫正司鉴所[x2]临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冇头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上诉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涧西区法院却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弥补一审之失。

(1)、该起鉴定于x2年1月12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被上诉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不移送”;上诉人亦于当时提出异议,“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上诉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即使,被上诉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予通知,程序违法,采信鉴定意见,违反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2、针对上述疑问,上诉人依法向xx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请求鉴定人本着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庭作证,自觉接受监督,并承担严重不负责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错鉴责任。同时于x2年4月x日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法院于x2年x月3日突然作出判决,过于“唐突”。

3、由于被上诉人的伤情系十年前因交通事故的陈旧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涉嫌伪证,以诉讼骗取损害赔偿,而经上诉人异议及申请依职权调取,法院仍然对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偏袒,对于上诉人的合理诉请,闭目塞听,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侵权案件赔偿责任之承担需要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而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被上诉人的损害是1x年前的陈旧伤与本案之“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六

尊敬的法院审判官:

11月14日下午五时,被告驾驶牌照为皖m·m0000轿车,撞倒原告后发现无人追赶后驾车逃跑,幸经路人拍下牌照,找到原告后,原告对逃逸事件拒不承认,特寻求法院帮助:

一、诉讼双方信息。

原告:xxx。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3/6/23职业:个体户。

电话:123456789。

住址:xxxxxx,

被告:xxx。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

职业:中学教师。

电话:123456789。

住址:xxxxxx。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03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3、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3年有期徒刑;。

6、判令对被告吊销驾驶照,终生不得再取;。

三、事实与理由。

月14日下午五时许,当原告在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正常行经池河镇菜场门口,遭遇被告xxx驾驶的'小轿车(牌号为皖m·m0000)直行撞倒,致使原告连车带人被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且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下车查看及停留直接开车一段路程打右转向灯欲停留,发现无人追赶阻拦后又加速逃走,致使原告被撞倒在地后孤立无援精神受到损害,幸有好心目击证人看到整个过程发生,将欲逃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拍下。

被撞后原告被送往镇医院检查治疗,发现身体多处肌肉拉伤,脑部收到严重震荡,第二天原告感觉头部发晕前往县南门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检查原告脑部有部分梗塞,受到撞击后引发梗塞病发,致使头晕、恶心、精神不振,且从此无法进行一般性体力工作。

通过派出所查证肇事车辆车主为镇中学教师,其家属为原镇副书记xxx,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后,被告语气异常强硬,态度恶劣,咄咄逼人,事发36小时后才出面,且在医院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甚至要求原告不要住院,辱骂原告女儿,在与主治医生沟通后,在医生的建议下才放弃要求原告出院的要求。

在沟通过程中,被告对于案件经过多次更改措辞,前后矛盾:

1、声称自己在车内当时有孩童比较吵闹没有看见原告,也不知道原告被撞;。

2、声称自己已经24小时内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不算肇事逃逸;。

3、声称自己属于追尾不属于逃逸。

事件发生后,原告即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进行记录后就撤离了,第二天以周末不上班为由拒绝处理案例,年11月17日原告女儿与被告一同前往县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不愿作出任何处理,让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同时质问原告摩托车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牌照。当日原告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民警拒绝进行任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有理由相信:

1、被告利用其家属原镇副书记背景已买通派出所民警;。

2、民警对该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政不作为;。

3、民警作出了不公正处理;。

4、被告当时很有可能为醉酒驾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明显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但利用其镇副书记的背景联络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精神压力,加大权益保护难度,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而且事后处理措施、态度、方法极其恶劣,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xxx。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1、交通肇事逃逸目击证人拍摄照片;。

2、目击证人描述案件发生过程录音;。

3、xxx医院头颅mr1平扫及诊断;。

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5、被告的信息资料;。

6、赔偿损失计算清单;。

7、派出所《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书》;。

8、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9、摩托车损坏照片;。

10、原告身体擦伤照片;。

11、诉讼状副本10份;。

12、xxx医院诊断报告。

损害清单:

医疗费:10000。

交通费:500。

住宿费:200*10(天)=2000。

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天)=500必要的营养费:20000。

合计:203000元。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

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

未满一年,原审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六、医药费:原审判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元,七级应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公司

2011年12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3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

二、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损失。

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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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八

上诉人:,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回族区货栈街号。

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5月1日生,住xx市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号。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汉族,住xx市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xx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九

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9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平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

元认定错误。

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

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

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损害抚慰金、

鉴定。

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

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

2012。

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

鉴定。

鉴定。

精神。

损害抚慰金5000元、

鉴定。

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一

原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联系方式: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被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联系方式: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月__日,被告__骑车行使至__镇___路时,与原告___发生碰撞,造成原告___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___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___医院进行治疗,被告__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___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______年__月__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__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__元左右,误工费__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__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__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__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__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三

性别。

____。

____。

民族。

____。

文化程度。

____。

工作单位。

____。

职业。

____。

住址。

____。

被告:姓名。

____。

性别。

____。

____。

民族。

____。

文化程度。

____。

工作单位。

____。

职业。

____。

住址。

____。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__元,误工费__元,总计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__年__月__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__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年__月___日。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四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五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6篇)篇十六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医疗。。。。等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xx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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