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XY字客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

范文范本是指某一类文章或作品的典型代表,它可以给人一个参考,理清思路,提供写作的素材。以下是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一

黄爱教在《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的中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是刑法观念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她认为我国刑法观念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有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一直以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罪犯,受刑越痛苦似乎越能接近行刑的目的,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当前刑法当中规定的管制、监外执行制度,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慎之又慎,实际操作的很少。并且,在本篇文章中还提到我国司法官员还存在“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等观念,似乎只有在监狱里执行监禁才能达到社会稳定、改造罪犯的目的。由于这样的理念的普遍存在,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在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一定的抵触,以致于社区矫正的实践操作无法有效推进。

杨方泉在《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中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需要,并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不存在专设性的矫正机构,试点地区的联合执法模式导致了权责的不明和矫正质量的不佳,抽调组成的矫正小组缺乏合法的身份和权威,工作人员临时性、欠缺专业性。

王顺安在《社区矫正法律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层面上主要存在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主题的合法性地位没有确立,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社区矫正机构由于不是公安机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是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属于我国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但在这些社区矫正的适用刑种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操作性不强。第三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存在很多缺陷,如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行刑新理念的出现,《监狱法》已经不适合我国的行刑的发展趋势。

三、有学者关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执行方式的问题。

陈鹏所写的《中外社区执行方式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其执行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配合。总而言之,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众多的职能、刑事侦查与治安保卫等任务繁重,且警力分布严重不足,既容易使刑罚执行以及考察、监督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像专门矫正机构那样去从事专业性的矫正工作。同时,由犯罪侦查部门去执行刑罚也不利于刑罚执行公正性的获得。

刘茜在《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过于简单,他在文章中写道属于我国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种,但是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些符合条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方式,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方式也基本相同,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甚至沿用监狱的登记表格进行管理。刘茜认为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需要因人而异地设计矫正方案,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特点、前科纪录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工作量及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都有较高要求,但是由于各地条件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尚不多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从执行环境、执行方式上都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的方案也应当与监狱的矫正方案区别开来,因此,为便于实践操作,应当创新设计具有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好的方案来执行社区矫正。并且,在结束矫正之后,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按社区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来评判,但由于重犯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响,仅通过这个指标来评价矫正效果恐怕有些牵强。

四、关于矫正队伍的问题。

薛静丽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提到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个问题。她在文章中写道,首先,我国目前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较少,另外,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情况与此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缺乏各种相关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发展后劲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为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志愿者时要尊重其意愿,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为其安排专门的志愿者,但合格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非常紧缺。再次,从服刑人员的心理来说,存在因害怕被歧视而产生的心理负担,急需熟练、过硬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此类心理专家,使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开展艰难。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二

面对有关同一话题的很多资料,只需选择最自然的方式过渡到特定关注点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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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适用于阐述不同时代的观点或不同时间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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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出版物有不同立场,这种组织方式会很顺利,如果资料之间有自然演进过程(例如激烈趋向保守化),那这种方式也会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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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注意到了资料中的模式,按他们显示出来的趋势组织文章也许是最明显的结构。某些资料结合在一起会显示出随时间、地点或其他变量变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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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极大程度取决于自己的论文观点和已收集到的资料。

如果你选择了一个比较抽象的关注点(例如“殖民主义正被视为罪恶”),也许会以能够把各个主题捏合在一起的方式安排每一小部分。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三

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文献综述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它要求作者既要对所查阅资料的主要观点进行综合整理、陈述,还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题相关的最新文献的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决不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好的文献综述,不但可以为下一步的学位论文写作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某种延伸的契机,而且能表明写作者对既有研究文献的归纳分析和梳理整合的综合能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对学位论文水平的总体评价教育教学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文献综述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学前教育论文发表。

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

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然,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

参考文献是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对综述类论文参考文献的数量不同杂志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30条以内为宜,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文献综述看似简单。其实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在国外,宏观的或者是比较系统的文献综述通常都是由一个领域里的顶级“大牛”来做的。在现有研究方法的著作中,都有有关文献综述的指导,然而无论是教授文献综述课的教师还是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大多实际上没有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到了真正自己来做研究,便发现综述实在是困难。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四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五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袁广林的观点。袁广林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差异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观点。王敏在《报复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关于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的讨论.,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专家对两罪的区别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两罪都同时具有陷害的渊源,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六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5总结。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七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1998年国际心理卫生协会强调“健康的定义......”

心理健康运动的发起人是美国的c.比尔斯。......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强调“自我实现”;费勒姆提出了“新人型理论”;奥尔特提出了“成熟者的理论”......

美国是最早开设心理辅导的国家,......将“心理辅导”定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前苏联教育部1984年颁布“苏联普通学校心理辅导条例”;日本也积极从美国引进心理辅导......

我国心理健康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在个别地区、个别学校起步了......,中小学真正起步是在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全国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并于1997年6月7日公布了结果,引起了国人特别是教育界的震动......

198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益公约》,......199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1997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该说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期,上海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走在了全国前列,1994年上海教委出台了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文件,并出版了有关教材。但他们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与此同时北京市西城区成了“心育中心”丁榕老师一马当先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是把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条件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心理健康水平上也存在着较大不同,但至今没有人提出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的成型经验。因此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文献综述范文3中可以看出,课题组成员翻阅了大量资料。但是,就“心理健康教育途径和方法”的综述不多;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心理健康差异的分析也不多。“农村”的特点不清,“方法途径”不知道新不新。这样会给后面的研究方向和设计带来麻烦。

四、文献综述的综述要全面、准确、客观,用于评论的观点、论据最好来自一次文献,尽量避免使用别人对原始文献的解释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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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八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

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间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

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

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

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

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为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的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出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九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在继刑。

法修正案八以后,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不仅仅是责任,更是挑战。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截止2012年6月底,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名,累计接收**人。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人,累计接收**人。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10个司法所,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15名,这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管制;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统一化,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服管、不报告、不请假即外出,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放弃学习。目前,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传统的教育模式,针对性不强。

(三)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目前,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人处于无业状态,大约占总人数的30%,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20%。低保、社保、专项的慰问款等,能带来一定的帮助,然而,却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比如: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是按照4比1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如果采取指定原则,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在沙市辖区内,在册社矫人员,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胜利司法所**人,解放司法所**人;基层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关沮镇司法所*人,锣场镇司法所*人。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出于科学安排,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便于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同,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进行个别教育为主。四是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社矫人员,为不影响学业,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五是对每个社矫人员落实相应的帮教人员。在帮教人员的落实上,要有利于帮助、教育改造社矫人员,防止产生反面作用。六是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社矫人员的心理症结、心理障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对症下药。此外,在实施矫正个案时,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适时调整,确保矫正实效。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建设过渡性安置实体。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与效果是为了让社矫人员能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不少社矫人员重新返回社区后,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矫正人员。目前,主要是依靠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甚至通过个人关系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住所和就业问题。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全面解决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且给社矫工作人员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对社矫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手艺,增加其就业的可能性,是社矫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大,再加上社矫人员的“背景”,往往易造成社矫人员无业可就。在此种情况下,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建设,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尤其在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难以付诸实现。因此在经费保障上面,可以试图“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以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省和县两级政府分担经费”的经费保障体制。同时,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企业加入这一计划。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

自20世纪初开始,比较成本理论对于现实国际贸易模式的解释能力遭到越来越多的怀疑。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已无法解释工业国家之间的大量贸易,也不能解释异质产品双边贸易的盛行。如何构建新的框架,用以分析贸易模式已成为众多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该理论不同于以往的基于供给的国际贸易理论(比如要素禀赋论),而是一种基于需求的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拥有相似需求的两个国家会发展相似的产业,从而进行产业内异质产品贸易。波特教授提出了产业集群的概念,并用来分析国家竞争优势,说明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来源。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提出了国际贸易源自国内贸易的观点,他认为在本质上,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原动力(杨小凯、黄有光,1999)。克鲁格曼(krugman,1980)首次将空间因素纳入到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中,提出了“本地市场效应”这一概念,认为假设存在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那么国家将倾向于出口其拥有较大国内市场的商品。

二、理论阐述。

n的“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认为在规模报酬递增和有运输成本的情况下,总有激励因素使商品的生产向其最大的消费市场聚集,从而在该地区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因此一国倾向于出口其有更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此即为“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1991)从理论上证明了工业活动倾向于空间集聚的一般性趋势,并阐明由于外在环境的限制,如贸易保护、地理分割等原因,产业内集聚的空间格局可以是多样的,特殊的历史事件将会在产业区形成的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helpman和krugman(1985)认为企业是否集聚,取决于向心力(“本地市场效应”、价格指数效应)和离心力(市场竞争效应)谁占主导地位。

2.偏好相似理论。新古典模型中的要素禀赋论曾经统治了国际贸易学界,直至里昂惕夫的实证研究推翻了h-o理论。1961年林德在《论贸易和转变》一书中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第一次从需求方面寻找贸易的原因,并做为对里昂惕夫之迷的解释。他认为要素禀赋学说只适用于解释初级产品贸易,工业品双向贸易的发生是由相互重叠的需求决定的。林德指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产品的出口结构、流向及贸易量的大小决定于本国的需求偏好,而一国的需求偏好又决定于该国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的需求的质和量都会提高。因此两国人均收入相同,需求偏好相似,两国间贸易范围可能最大。林德还认为,一国将出口那些国内需求规模大的产品,因为厂商往往对国内生意的机会更敏感,发明、创新也往往由国内市场没能解决的问题所激发,而对新产品的不断改进也只有在为国内消费者接受的情况下才会带来显著的成本效应。

3.竞争优势理论。迈克尔・波特认为国家竞争优势主要不是体现在比较优势上,而是体现在产业集群上,产业集群是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集群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分工的演进。这点与杨小凯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波特(2002)提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四个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支撑产业、企业的战略与结构,即“钻石模型”。他的竞争优势理论引发了不少管理学家对产业集群以及合作竞争战略的关注,,特别是该理论强调竞争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国家竞争优势的产生依赖于国内的竞争环境等问题。但他的研究忽视了跨国的贸易活动对各个要素的影响,且缺乏对集群内部结构、集群内各个企业间的产业联系的研究。简言之,波特的理论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

4.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杨小凯等人创立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分的假设,引入了专业化经济和交易费用作为核心概念,运用超边际分析法,对经济现象做出解释。该学派认为各种经济现象都是劳动分工的内生演进引起的,贸易作为劳动分工的一个侧面,也可以从分工角度进行解释。杨小凯等人认为贸易都是折衷专业化经济与节省交易费用之间两难冲突的'结果,即使所有人都没有外生比较优势,只要存在专业化经济,每个人选择不同专业后都会产生内生比较优势。而只有贸易能够解决生产专业化与消费多样化之间存在矛盾。但是贸易又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大于每个人的专业化经济时,贸易不能产生,在多样化需求的强制下,每个人只能回到自给自足状态。当交易费用小于专业化经济时,每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专业,并通过贸易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于是贸易便发生了。

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贸易程度不断深化。交易效率的改进又会导致商品种类的增加。一个社会的专业化程度、结构多样性、贸易依存度、商品化程度、经济一体化程度等组织结构问题都可以由此说明。

三、简要的述评。

林德、波特、杨小凯以及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理论都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强调了国内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林德的偏好相似理论从要素需求入手,认为要素价差最终源于国与国之间消费嗜好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也不同。因此两个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更有可能发生贸易,或者贸易量会更大。而“本地市场效应”指出国家倾向于出口其有较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是因为国内市场需求较大的产业最可能在该国聚集,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进而使该国成为净出口国。“本地市场效应”的出发点并不是要素需求。

杨小凯等人指出交易效率决定经济和贸易发展,而基于分工和专业化建立的新贸易模型可以避开不完全竞争市场。而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隐含的两个思想是:1.经济规模的充分利用要与更大规模的市场相适应,所以人口的增加会带来生产率的上升;2.根本不存在一个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不完全竞争模型。同时克鲁格曼把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开进行讨论,而杨小凯建立的是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分析框架,从交易效率的提高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而来,从而将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原理统一起来。杨小凯的专业化分工理论也解决了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市场的相容性问题,认为存在竞争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一致性。“本地市场效应”与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克鲁格曼固守了那些能被数学模型所处理的外部性,因而拒绝讨论技术和知识外部性等的空间影响。

这些经济学理论都有现实的政策意义。如我国应加大公共基础建设,并建立合理的关税制度,进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从而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我国在进出品模式上,不应出口我国储藏量丰富或产量较大的初级产品,也不能盲目依赖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而应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市场适销能力,出口专业化程度高和国外消费者偏好较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krugman,p.,“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americaeconomicreview,1980,70(5),pp.950-959.

[2]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一

1、在文献综述时,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毕业设计选题直接相关的国内外文献。

搜集文献应尽量全,尽量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

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

2、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

3、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4、在文献综述中,应说明毕业设计选题方向的发展历史、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

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

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

5、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采用的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

6、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鼓励学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

7、毕业设计(论文)的文献综述主要是为自己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提供文献方面的帮助和指导,所以,只要把自己所作题目的相关文献找准、找全,然后对这些文献中的观点、方法、原理、材料等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文字就可以了。

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8、文献综述的总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应重点提出主体部分。

9、合理选择字体和行间距,力求整体布局合理、美观。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二

【案情】:2010年5月,滨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与其妻张晓丽(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在滨海市工商局团购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既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7月,张晓丽高中同学王宁找到张晓丽,请求帮助其子进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给予感谢,张晓丽答应。后张晓丽未告诉李强,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要求其录用王宁之子。赵鹏向李强汇报了张晓丽打招呼的情况,并提出可用点录的方式解决,李强表示同意。9月,王宁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为表示感谢,王宁到李强的办公室送5万元,李强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响为由拒绝,王宁说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说,李强未置可否。3个月后李强正式退休。王宁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晓丽,说:“这是个吉利的手机号,要值6万元,感谢你和李局长解决了我儿子的工作。”张晓丽将此事告诉李强,李强说:“就一个手机号,哪值那么多钱?”后该号一直由张晓丽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思维加以分析和认定,一是李强和张晓丽嫁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的性质;二是张晓丽帮助其同学王宁的儿子进入工商局行为的性质;三是李强在张晓丽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四是王宁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对于王宁行为的性质比较容易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此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针对李强和张晓丽假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是否可以定为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强和张晓丽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不是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二人离婚的客观效力和法律效力进行评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毕竟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用“感情确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许双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讲,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依然应当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牵涉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根本不需要对二人的协议离婚是否真实进行评价,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问题,如果二人的离婚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落实,就必须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用意进行了解,对其客观效力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二人的离婚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二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主观上讲,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多分一套团购房,即李强和张晓丽是为达到多分得一套团购房的目的,伪造离婚手续,最终骗取了一套团购房,因此对他们离婚这一“合法行为”背后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所以,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认定二人的协议离婚只不过是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一种手段,是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具体表观。因此根据二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方式,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再次,针对张晓丽和其丈夫在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以上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3)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4)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惩处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收受贿赂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情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正因为这种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施以影响,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其丈夫李强的通谋,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认为,“近因”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参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是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四

文献综述是一种重要的学术论文,它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课题申报与撰写和科研写作能力的培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而,掌握这门写作技能对于提高科研能力大有裨益。

只有依照文献综述的基本特点,重新建构文献综述相关知识的理论体系,才能撰写出思路清晰、内容翔实、语言简练的文献综述,并为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参考。

为此,根据文献综述的概念和特点,笔者提出了撰写文献综述的若干要求。

但是在撰写文献综述时,需要先回答以下基本问题:

第一,国内外研究者对某一主题(或内容)进行了哪些研究?回答“研究了什么”的问题。

第二,对于某一主题,国内外研究者是怎样进行研究的?这是回答“怎么研究”的问题。

第三,对于研究结果,国内外研究者的研究之间有什么关联性?即是回答“相关性研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的问题。

第四,该研究有何突出性的贡献或效果?后世对该研究做出了何种评价?回答“研究怎么样”的问题。

上述的问题是构思文献综述中最核心的问题,如果能比较清楚地回答,那么这篇文献综述的主体内容就基本形成了。

但是还要注意以下的若干原则,才能写出高质量和高水准的文献综述。

(一)选文献的“三最”原则。

在撰写文献综述时,收集和选用文献是前提。

根据笔者的经验,总结出选用文献时的“三最”原则,即“最权威、最经典和最新的”原则。

“最权威”是指当下某个研究领域内最有影响力和最知名的国内外学者、专家和教授的著作、论文、会议论文等各类文献资料,主要是学术论文;“最经典”是指在中外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那些经历了历史和社会的检验的世界名著等,主要是书籍;“最新的”是指近几年来(一般默认为5年)发表的各种文章,而“最新的”资讯主要体现在报纸上,因为报纸信息更换速度和信息承载量都比较大,每日都在更新。

下面以撰写“高等教育学”专业等方面的文献综述为例,“最经典”的文献就是由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12本汉译世界高等教育学名著丛书,比如约翰·s·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

诸如此类的名著就是经历过历史和世人的考验的学术专著,那么他们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知识价值就比较大。

如果你在思考和撰写文献综述中,连这种非常重要的文献你都没有收集到,那么,你的研究就缺乏重要的理论支撑,其研究结果就可以预想而知了。

“最权威”的论文就是《高等教育研究》和《教育研究》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它们代表着这个领域研究发展的现状和最前沿的学术动态。

“最新的”的文献就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在线、教育报、教师报等报纸上传递的教育类的知识或报道。

恪守这“三最”原则,就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最珍贵和最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有利于研究所用。

(二)读文献的忠实原则。

在选择好文献之后,就是读文献。

文献既是研究的材料,也是评论的对象。

阅读文献时,可以采取“史-著-论”的顺序展开阅读,才能更接近于对原文的理解,才能分清谁是作者的观点,谁是前人的观点,哪些是描述性的文字,哪些是议论性的文字。

特别一提的是,有研究者提倡“史论著”的阅读法,笔者在此讲三者的顺序略微做了一下调整,提倡采取“史-著-论”的顺序展开阅读。

理由如下:“著”和“论”的存在显著差异。

著作类原创性更强,知识覆盖面更广,逻辑关联性更强,而论文类知识涵盖量有限,更多作品只是对著作类的解读或释义,算是比较二次性的作品。

它研究的基础已经是建立在别人的文献基础之上,而著作类,特别是学术专著,更多地体现出作者的原创性,它更多依赖于长期的教育生活实践,它的研究成果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和作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研究过程中,某些研究者为了多快好省地发表论文,在对文献资料收集不全的。情况下或者对文献资料并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的涵义的情况下就开始写作,这就违背了对研究中的客观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忠实于原文原观点。

尤其是一些外文资料。

要做到忠实原则并不容易。

某些主题或学科专业类的文献并不是普通研究者或人士可以获得的最原始或一手的资料。

造成这种研究的原因有:一是研究者的身份和地位;二是文献资料的珍贵程度;三是学科专业的特性。

由于上述原因,所以来执行和落实忠实性原则时就会大打折扣。

(三)写作时的综述结合原则。

撰写文献综述时要“综”“述”结合。

文献综述应有述有评,对所引述文献应做提炼、分析,尽量避免对所引述文献只做一般性简介。

在广泛收集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对已有研究成果作出合理性地评述,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方向和依据。

有些研究者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

这样有选择性的综述文献就带有明显的主观偏见。

“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

只有把两者合理地融合在一起,才算是一篇合格的文献综述。

如你所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德育方面的,通过检索知网、万方、维普、人大复印资料、百链图书馆和goolge学术收索等网站,发现关于德育方面的文献资料就收集全面了。

殊不知还有一些重要的文献未能进入你的视野。

如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中关于德育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

该网站论文主要是由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道德教育研究》期刊发表的论文,而这一部分论文及研究成果就不能在上述我们常说常用的网站上查阅到。

(四)写作时的读者意识。

主要供高校、科研机构、期刊社、研发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人员或教学人员阅读,简言之主要供同行交流。

鉴于这种特殊的读者群体,撰写文献综述时就需要考虑该群体的文化需求,学会换位思考,在恪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用专业和平实的语言写作,这样才能让读者理解和明白作者的真实意思。

所谓读者意识,就是写作过程假想读者对象,写作过程倾诉或交流的目标人群。

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隐在读者”,这一“读者”存在于作者创作的任何一个环节。

写作中的读者意识另一层含义就是学会换位思考。

如果我是读者,通过读某人写的文献综述,我能从中收获什么呢?这篇文献综述的新颖和独特之处在哪里呢?有没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呢?有时,你去读别人写的文献综述时,常常能找到似曾相识的感觉,其实,这类文章多半属于低水平高重复的文章。

如果在读别人的文献综述时,能找到眼前一亮或者拍案叫绝或读完之后意犹未尽之感,那么这类文献综述就算是比较上乘之作。

换位思考,就是在理性分析和对比分析中,站在读者的角度体验自己写出的文献综述是怎样的感觉,试想,它将给读者们留下怎样的第一印象呢?如果我们善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就为文献综述的修改找到了方向,从而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论文水平和质量。

综上,撰写文献综述较为妥帖的处理方式就是保持“中庸”———不偏不倚。

因为没有人可以完全肯定地说自己的研究是十分完美的,也没有人可以评价他人的研究一点价值都没有。

当然,这种“中庸”之道也要注意适度,如果掌握了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并且对研究问题做出了理性分析,那么就要勇于打破“中庸”式的平衡。

摘要是论文的独立单元,要求行文简短扼要,内容准确、精炼,通常二三百字左右,英文摘要以不超过1000个字符(250个实词)为宜。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全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阅读摘要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

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

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五

自20世纪初开始,比较成本理论对于现实国际贸易模式的解释能力遭到越来越多的怀疑。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已无法解释工业国家之间的大量贸易,也不能解释异质产品双边贸易的盛行。如何构建新的框架,用以分析贸易模式已成为众多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该理论不同于以往的基于供给的国际贸易理论(比如要素禀赋论),而是一种基于需求的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拥有相似需求的两个国家会发展相似的产业,从而进行产业内异质产品贸易。波特教授提出了产业集群的概念,并用来分析国家竞争优势,说明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来源。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提出了国际贸易源自国内贸易的观点,他认为在本质上,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原动力(杨小凯、黄有光,)。克鲁格曼(krugman,1980)首次将空间因素纳入到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中,提出了“本地市场效应”这一概念,认为假设存在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那么国家将倾向于出口其拥有较大国内市场的商品。

二、理论阐述。

n的“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认为在规模报酬递增和有运输成本的情况下,总有激励因素使商品的生产向其最大的消费市场聚集,从而在该地区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因此一国倾向于出口其有更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此即为“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1991)从理论上证明了工业活动倾向于空间集聚的一般性趋势,并阐明由于外在环境的限制,如贸易保护、地理分割等原因,产业内集聚的空间格局可以是多样的,特殊的历史事件将会在产业区形成的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helpman和krugman(1985)认为企业是否集聚,取决于向心力(“本地市场效应”、价格指数效应)和离心力(市场竞争效应)谁占主导地位。

2.偏好相似理论。新古典模型中的要素禀赋论曾经统治了国际贸易学界,直至里昂惕夫的实证研究推翻了h-o理论。1961年林德在《论贸易和转变》一书中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第一次从需求方面寻找贸易的原因,并做为对里昂惕夫之迷的解释。他认为要素禀赋学说只适用于解释初级产品贸易,工业品双向贸易的发生是由相互重叠的需求决定的。林德指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产品的出口结构、流向及贸易量的大小决定于本国的需求偏好,而一国的需求偏好又决定于该国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的需求的质和量都会提高。因此两国人均收入相同,需求偏好相似,两国间贸易范围可能最大。林德还认为,一国将出口那些国内需求规模大的产品,因为厂商往往对国内生意的机会更敏感,发明、创新也往往由国内市场没能解决的问题所激发,而对新产品的不断改进也只有在为国内消费者接受的情况下才会带来显著的成本效应。

3.竞争优势理论。迈克尔・波特认为国家竞争优势主要不是体现在比较优势上,而是体现在产业集群上,产业集群是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集群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分工的演进。这点与杨小凯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波特提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四个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支撑产业、企业的战略与结构,即“钻石模型”。他的竞争优势理论引发了不少管理学家对产业集群以及合作竞争战略的关注,,特别是该理论强调竞争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国家竞争优势的产生依赖于国内的竞争环境等问题。但他的研究忽视了跨国的贸易活动对各个要素的影响,且缺乏对集群内部结构、集群内各个企业间的产业联系的研究。简言之,波特的理论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

4.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杨小凯等人创立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分的假设,引入了专业化经济和交易费用作为核心概念,运用超边际分析法,对经济现象做出解释。该学派认为各种经济现象都是劳动分工的内生演进引起的,贸易作为劳动分工的一个侧面,也可以从分工角度进行解释。杨小凯等人认为贸易都是折衷专业化经济与节省交易费用之间两难冲突的'结果,即使所有人都没有外生比较优势,只要存在专业化经济,每个人选择不同专业后都会产生内生比较优势。而只有贸易能够解决生产专业化与消费多样化之间存在矛盾。但是贸易又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大于每个人的专业化经济时,贸易不能产生,在多样化需求的强制下,每个人只能回到自给自足状态。当交易费用小于专业化经济时,每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专业,并通过贸易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于是贸易便发生了。

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贸易程度不断深化。交易效率的改进又会导致商品种类的增加。一个社会的专业化程度、结构多样性、贸易依存度、商品化程度、经济一体化程度等组织结构问题都可以由此说明。

三、简要的述评。

林德、波特、杨小凯以及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理论都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强调了国内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林德的偏好相似理论从要素需求入手,认为要素价差最终源于国与国之间消费嗜好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也不同。因此两个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更有可能发生贸易,或者贸易量会更大。而“本地市场效应”指出国家倾向于出口其有较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是因为国内市场需求较大的产业最可能在该国聚集,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进而使该国成为净出口国。“本地市场效应”的出发点并不是要素需求。

杨小凯等人指出交易效率决定经济和贸易发展,而基于分工和专业化建立的新贸易模型可以避开不完全竞争市场。而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隐含的两个思想是:1.经济规模的充分利用要与更大规模的市场相适应,所以人口的增加会带来生产率的上升;2.根本不存在一个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不完全竞争模型。同时克鲁格曼把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开进行讨论,而杨小凯建立的是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分析框架,从交易效率的提高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而来,从而将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原理统一起来。杨小凯的专业化分工理论也解决了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市场的相容性问题,认为存在竞争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一致性。“本地市场效应”与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克鲁格曼固守了那些能被数学模型所处理的外部性,因而拒绝讨论技术和知识外部性等的空间影响。

这些经济学理论都有现实的政策意义。如我国应加大公共基础建设,并建立合理的关税制度,进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从而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我国在进出品模式上,不应出口我国储藏量丰富或产量较大的初级产品,也不能盲目依赖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而应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市场适销能力,出口专业化程度高和国外消费者偏好较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krugman,p.,“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americaeconomicreview,1980,70(5),pp.950-959.

[2]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六

首先,开篇引言,明确所欲探讨的文献的范围或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很多领域,不可能一一详细阐述,只能选取某一方面来进行探讨。

这一领域就是本科学生所欲写作论文的领域。

通常这一领域是比较狭隘的,以便于集中精力,搜集资料。

其次,明确写作的顺序。

如可以按照文献产生的时间顺序,文献之间的逻辑顺序(某学术观念或理论的定义、性质、作用、价值等),或以学者,即文献作者的重要程度顺序等。

第三,阐述学者的基本观点和理由。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不同学者观点的对比。

实际上找出观点之间的差别和对立、冲突,通常比发现不同学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要更加具有学术上的重要意义,因为这可以积极地促使作者去思考问题。

这里要强调的是,不仅要对研究现状进行整理和归纳,更要对该领域问题的历史学的渊源的探究和说明。

第四,结语。

学术观点之间的谱系学线索的梳理,以及必要的该学术问题进一步观点或理论的展望。

说明已解决的问题,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五,参考文献附录。

写明主要搜集了哪些文献资料。

此外,具体形式格式,如摘要、关键词、注释等同一般论文的要求,并不因为是文献综述而有所降低。

文献综述的写作步骤,一般包括确定领域,搜集资料,归纳整理,简要分析概括,成文等几个步骤,与一般论文写作差不多(写作文献综述,可谓是论文写作的预演!)。

这里不再赘述。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七

1.在文献综述时,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毕业设计选题直接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文献应尽量全,尽量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

2.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

3.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4.在文献综述中,应说明毕业设计选题方向的发展历史、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

5.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采用的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

6.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鼓励学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

7.毕业设计(论文)的文献综述主要是为自己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提供文献方面的帮助和指导,所以,只要把自己所作题目的相关文献找准、找全,然后对这些文献中的观点、方法、原理、材料等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文字就可以了。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8.文献综述的总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应重点提出主体部分。

9.合理选择字体和行间距,力求整体布局合理、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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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八

【导语】本站的会员“wuye7700”为你整理了“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在写文献综述的时候,要系统的查阅和自己毕业设计选题,直接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文献尽量的全,尽量选择自己学术期刊或者是学术会议,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范围不宜过宽,在引用文献的时候,要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在文献综述的时候,要说明毕业设计选题方向的发展,历史,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等。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要做到由远及近,先用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的向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进行汇总陈述一遍。

评述,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采用的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要注明来源,模型,图标,数据要注明出处。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要鼓励学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且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主要是为自己进行设计的,提供文献方面的帮助和指导。所以只要自己所做题目的相关文献找准找全,然后对这些文献中的观点,方法,原理,材料进行归纳和。

总结。

形成文字就可以了。

一篇好的文献综述要有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且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主体内容。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地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者是争论焦点。使读者对于全文技术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游戏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内容,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按照您的顺序来进行综述,也可以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哪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以及比较分析。

文献读后感。

经典文献读后感。

文献调研报告。

光辉文献心得体会。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十九

学前教育是指对尚未进入小学学习的儿童以科学的方法开发其智力的一种系统的教育。包括有计划的、系统的、科学的对幼儿的大脑进行各种刺激,使他们的大脑各部位功能逐渐发育完善,使幼儿变得更聪明。学前教育为儿童顺利进入小学学习作了积极地准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与义务教育的衔接过程中,学前教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农村学前教育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农村教育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部分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学前教育并不属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范畴,处在一种边缘化和被忽视的尴尬境地,农村学前教育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主要介绍目前关于我国农村学前教育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相关的文献。

一、我国农村学前教育面临的问题综述。

1.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少,覆盖面不够;

在我国,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一般缺乏资金、师资等各方面的支持,因此,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存在数量少、覆盖面窄等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1―2003年出生人口分别为1702,1647,1599万,2001―2003年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分别为62.3%,60.9%,59.47%.由此可以计算2001―2003年农村出生人口大约分别为1060,1003,95l万,而作为三者之和,即2006年应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农村幼儿合计大约为3014万。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幼儿园为64719所。班数(含学前班)为395172个,在园(班)幼儿为10478419人(但柳松,2010)。有数据明显看出,农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当前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要求。辽宁省教育研究院的一项调查也说明了类似的问题,调查显示,该地区农村幼儿园覆盖率仅为29%,仍有23.1%的乡镇没有设立中心幼儿园。村幼儿园(班)的布局和数量远不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要(罗英智,李卓,2010)。

2.农村学前教育举办主体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举办一般是校办、民办为主,公立幼儿园较少。校办的方式即在当地的小学附设学前班,对即将进入小学学习的儿童进行启蒙教育。(教学论文)这种方式一般存在没有专门、专业师资、经费的支持,教育的质量没有保证的问题。根据辽宁省教育研究院的调查,在调查地区公立幼儿园仅占6.9%,校办30.2%,民办48.3%(罗英智,李卓,2010)。大量校办、民办学前教育存在,但却而不能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而公立的学前教育又未能及时的兴办。我国农村学前教育实行村镇两级共同负责,村级负责兴办,镇进行管理。但是因为财力不足,这两级难以承担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并且,学前教育虽是基础教育,但不属义务教育范畴,村镇两级并不负有学前教育上的法定责任(周芬芬,2006)。

3.农村学前教育经费缺乏;

农村学前教育的经费一半来自村镇两级,但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不再收取“三提五统”,农村学前教育没有了有限的经费来源。并且,在我国学前教育经费一直未列入各级教育经费财政预算(罗英智,李卓,2010)。1994年我国实行分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将税收大头拿去,却并未收回学前教育的责任(周芬芬,2006)。农村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紧张,保障地方义务教育尚且吃力,更没有财力去兴办学前教育了。

4.农村幼师的师资、待遇、素质等问题;

农村学前教育一般是民办或校办的方式,这样学前教育的师资就没法得到保障。在校班的学前班当中,学前教育的老师一般由小学老师代理,并没有专门幼师负责学前教育。民办学前教育则是为了追求利益,不去请具有专业资质、高水平的幼师(窦颖,2010)。同时在师资方面还存在专业师资缺乏,师资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李晓菲,2009)。学前教育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以内,缺乏经费支持,幼师的待遇缺乏保障。民办的幼儿园更是没有能力给幼师提供较好的待遇甚至是不愿提供较好的待遇。没有好的待遇、稳定的编制,自然也就不能吸引好的幼师资源服务于农村的学前教育(李英智,李卓,2009;窦颖,2009;唐婷婷,2010;李晓菲,2009;但柳松,2010)。

5.农村学前教育的观念意识方面的问题;

目前,农村地区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教育观念比较落后。多由不具备幼教资质的人员从事学前教育,家长对孩子学前教育成果的检验也仅仅局限于数数、识字等。幼教的理念方式落后,不符合科学的幼教方法,不能有效帮助儿童智力的开发。家长也没有较好的幼教意识,不注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忽视了家庭教育作为孩子学前教育重要一部分的存在(窦颖,2009;唐婷婷,2010)。

6.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中的问题;

农村学前教育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一部分就是管理上的问题。作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很多都不具备科学管理的条件。没有专业的幼教管理人才,也没有建立起适合的管理制度。随着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重视学前教育,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水平、办园条件、服务水准已不能满足需要。同时,对幼儿教师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农村幼师数量较少,被重视程度较低,也没有形成一套管理体系。这样对幼师的管理就缺乏针对性、实效性。既不能有效的约束、监督幼师的工作,也不能充分的激励他们爱岗敬业,调动其积极性(罗英智,李卓,2010;李晓菲,2009)。

7.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对学前教育的冲击。

从2001年起,国家提出在农村进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行农村学校的布局调整。随后,农村地区就开始了“撤点并校”,这使得很大一部分依附小学存在的学前教育被迫中止(周芬芬,2006)。同时,农村学前教育的民办形式又未有较好的发展,来填补这一空缺,就对农村学前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二、解决农村学前教育问题的'对策综述。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立学前教育;

解决农村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投入是关键。国家要加大农村学前教育的支持,扩大资金投入,建立起公立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以解决目前农村学前教育的问题。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应该逐步推行免费的学前教育,减轻农村居民的教育支出负担(唐婷婷,2010;罗英智,李卓,2010)。

2.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监督机制;

在管理体制方面,可以推行“省统筹,县为主,县乡共管”的机制。要充分重视学前教育的农村基础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省一级要为全身农村学前教育制定发展规划,县一级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的学前教育,县乡两级要共同承担管理监督的职能(罗英智,李卓,2010;窦颖,2010;唐婷婷,2010)。

3.合理规划,扩增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对于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开办,要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设计和规划。要充分结合儿童的特点,建立专业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要逐步扩增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扩大覆盖范围,以满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罗英智,李卓,2010;但柳松,2010)。

4.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幼儿教师队伍;

解决农村学前教育问题,师资问题十分的重要,建立其一支高素质的幼师队伍,并提供良好的工资福利待遇,吸引鼓励幼师到农村服务。加强对幼师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完善幼师管理机制,有效的监督、激励幼师的工作(罗英智,李卓,2010;窦颖,2010;李晓菲,2009;但柳松,2010)。

5.实行幼小合办的模式。

基于农村学前教育依附于小学教育存在的现实,可以实行有效合办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依托小学的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衔接,并且这一模式在农村地区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周芬芬,2006)。

三、国外学前教育的问题及对策参照。

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不追求规模与效益。在法国、德国及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理幼儿教育事业,另一方面,也注重增加国家对幼儿教育的投资;在办理方法上灵活多样,德国的“家长自办幼儿园”、英国的“学前游戏小组”、法国的“微型托儿所”等,美国的幼儿园办法更是多种多样,总之,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学前教育办法方面并不寻求统一的规模,而是以各自的特色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国外学前教育机构也存在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城乡差别,各国也在致力于改变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落后的现象。最有影响的是美国的《开端教育计划》。该计划旨在向贫困家庭的3至5岁儿童(以3、4岁为主)与残疾幼儿免费提供学前教育、营养与保健。韩国近年来也在农村幼儿教育方面加大投资,由政府出资在农村办理农村幼儿园和公立幼儿园,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美国的农村学前教育水平低于全国水平,学前教育资源向城市倾斜,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发起了农村学校运动,补助弱势儿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学前事业(周芬芬,2006;李秀芳,曹能秀,2010)。

四、目前我国针对农村学前教育问题的政策走势展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组织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开展改革试点,这对全面促进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纲要》提出要,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建立资助政策体系,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入园,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并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规划(霍力岩,余海军,2010;刘占兰,2010)。

关于农村学前教育问题的既有研究较多,一般都按照探究问题到提出措施的研究思路进行。这些研究一般都有不同的侧重,但较少有人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形成权威的研究观点。已经形成的某些观点关于简单化,没有找出问题的关键。大部分的研究都没能依托有效的调查而进行,缺乏数据资料的支撑。同时,由于缺乏实地调查研究,也就没有更深入的、细微的问题的研究。缺乏调查的研究大多只找到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无法分析到本质问题,只是对现象的感性认知,而不能进行理性的、有说服力的研究。总而言之,目前的研究已经较全面的概括了农村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其中更深入、细致的问题仍需通过实地调查进行探究。对问题的分析需要运用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简单的感性的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不但要提出研究观点,还要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丰富的调查数据的支撑。

参考文献:

[2].窦颖,关于学前教育的几点思考,百花园地,2010.9;

[3].唐婷婷,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今日南国,2010年第4期;

[4].李晓菲,农村学前教育师资的问题与研究,师德师资,2009.6中旬刊;

[10].王雁,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村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7年第4期。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二十

随着我国校园足球的开始,给许多城市带来了活力,有许多的体育工作者又能有了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学校一直是我国最全面的最优秀的教育地方,里面有很多的教育资源,而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二十一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国外连锁超市纷纷抢滩我国,给国内连锁超市带来巨大的冲击。我国本土连锁超市超市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国际大型连锁超市企业的营运水平相比还相距甚远。如何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在思考的问题,配送作为连锁经营最重要的一环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文章就从文献综述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连锁超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问题和配送中心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连锁超市企业的物流配送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比较不同的配送模式,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配送模式配送方式。

一、引言。

近年来,连锁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零售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连锁经营超市更是其中的佼佼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理念的改变,购物环境舒适、便利的连锁经营超市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青睐。据统计,从1994年发展至今,中国连锁经营超市销售额年平均增长速度在30%左右,在商务部公布的2006年连锁企业三十强名单中,连锁经营超市占50%。在2005年前三十强连锁企业中,连锁经营超市的销售额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4%,店铺数增长了17.6%。这些数据表明连锁经营超市已经成为零售业的主流业态,且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连锁经营超市的发展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专业配送中心很少,物流配送缺乏社会化和专业化,配送技术落后,严重的影响了配送的效率,而这也影响了整个物流的效率。在配送及时性和低成本方面,当前我国不完善的配送体系也存在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当前我国的连锁超市大多配送规模小、统一配送率不高、现行的配送方式相对落后、设备设施落,功能不全、物流配送信息系统建设落后、缺乏专业化的物流配送管理人才,这些都给连锁超市的配送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所以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是连锁超市物流配送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文献综述的角度具体分析一下我国连锁超市的物流配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流管理水平将是增强我国超市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但是我国连锁超市物流管理目前的现状是:1.物流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低;2.物流信息技术手段落后;3.标准化程度低;4.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5.配送效率低下。连锁超市可以通过组建配送中心、改善配送流程、提高标准化的应用水平和程度、构建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超市物流人才培养来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朱长宁(2007)认为当前大多数连锁经营超市的物流配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物流配送认识存在误区2.配送中心的配送比率低,配送成本高3.配送中心设施落后、功能不全4.物流配送模式选择不当5.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处理能力差6.配送专业人才短缺,管理水平低下。

对于物流配送至关重要的配送中心来说,除了上述的一些问题外,还存在以下的问题。张丽华(2009)认为:配送中心基础设施薄弱,利用率低,物流服务质量不高,配送中心人员的素质不高,缺乏现代物流的一些思想和意识。徐贤浩(2008)认为:物流配送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障碍,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以及企业的各部门之间对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和缺乏统一的战略思想。而物流以及配送基础设施呈现“瓶颈”现象,我国物流总体水平落后,存在物流配送技术和物流综合协调能力的约束。

李小花(2009)当前连锁超市的配送模式主要有自营配送模式、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共同化配送模式以及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

自营配送模式是指企业创建完全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配送服务的组织模式。

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是指由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直接将连锁企业所需商品送到各连锁门店甚至上架的配送方式。

共同配送模式是配送企业之间为总体的配送合理化,以互利互惠为原则,互相提供便利的配送服务的一种协作性配送方式。

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是连锁零售企业将其物流配送业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来运营的一种运作模式。

(2)可以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资源,不仅减轻超市物流配送方面的资金压力,还能避免其它物流企业重复购置物流配送设施设备;(3)减轻了连锁超市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复杂性,减少了超市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选择成本;(4)第三方物流企业资源的整合减少配送工具的空载率,减缓了城市交通压力,减少了大气污染。我国的连锁超市,根据自身的规模,可以建立适合自己发展的物流配送模式。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采取物流配送新技术,加强配送信息化建设。

陈子侠(2001)认为物流配送新技术有条码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barcode(条码技术)、射频技术rf(radiofrequency)等。而曹宝亚(2008)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技术有:交叉配送技术、准时制配送和abc配送。另外,需要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皱辉霞(2001)认为包括五个子系统:需求管理信息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配送管理系统等。在物流企业配送的信息化建设方面,朱鼎勋、沐林英、张丽辉(2008)认为: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管理技术和物流配送新技术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吴静旦(2007)也认为要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技术管理,做好技术开发和引进,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张卫星和王欣(2008)通过采用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构造一个现代化的管理平台,改进配送调度、进行动态库存管理、实现在线交易处理,真正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成到一起。

(二)选择合适的配送模式。

吴静旦(2007)认为:当前一些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逐步尝试将本企业的物流配送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这种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种配送模式各有特色,连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连锁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和规模选择适当的物流模式。李兴国、顾峰(2008)根据现阶段我国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能力和物流配送水平可以将连锁企业分为四个等级,从两个维度———企业的规模、经营管理能力、配送能力;企业对配送业务水平的要求程度来划分,通过二维坐标轴,得出四种类型的连锁零售企业或者物流企业,为各类连锁零售企业做出与之适合的物流配送模式的选择策略。

(三)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培养现代物流理念。

物流配送中人才的培养是很重要的。荣凤英(2001)“发展物流,要有高度系统化、集约化的管理体制作保证,要拥有系统的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手段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作支撑。而所有这一切起决定因素的还是人,现存的赖以发展物流的人员队伍还远远不能适应要求,因此着力培养物流人才更是当务之急”。吴静旦(2007)认为:配送中心可以设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或轮训,了解各自岗位的要求及其在整个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集中组织物流配送中心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和现代化物流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另外也可以依靠大专院校、研究单位的量,联合培养、引进高素质的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人才。

(四)配送中心的建设。

配送中心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冯文龙(2008)认为:通过建立配送中心,连锁企业能统一购货,统一库存,统一配送,使得商品配送的时间缩短,物流配送中心运作成本下降,与商场前店后库的分散储存相比,大大降低库存,加快商品周转,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费用,提高厂家、批发商的送货业务效率,降低送交货成本,使企业在未来更为惨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对于配送中心建设具体的步骤,张卫星和王欣(2008)认为一是按标准化建设配送中心,就是配送中心要逐渐实现装卸搬运机械化,适当推进配送中心的配车计划与车辆调度计算机管理软件的使用,缩短配车计划编制时间,更合理地安排配送区域和路线,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并减少等候时间。二是科学选择配送中心地点和规模,这可以提高配送效率和节省流通费用,并且影响配送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零售连锁企业而言,需要采用根据区域成片开发的战略,实施构筑以重点区域为核心的配送中心,采用扇形辐射面、步步为营、向前推进的配送网络体系。

五、总结。

配送是物流活动的重要环节,在连锁超市中,物流配送效率的高低,也直接影响连锁超市的效益水平,从文献搜集来看,大多的学者对通过提高连锁超市物流配送的效率来促进连锁超市发展做了深入的研究,物流配送中心是连锁超市的核心,高效的物流配送中心是连锁超市实现高效运作的前提保障,没有高效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就不是真正意义的连锁超市。因此,连锁超市在自身发展中要结合与之适应的物流配送中心共同发展,注重配送模式的选择,以及正确合理的用人、留人制度,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结合信息时代的发展特色,从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角度探讨连锁超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静旦.我国零售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策略探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7(15).2、张卫星,王欣.家电连锁零售业物流配送现状及优化研究[j].中国市场,2008(45).3、冯文龙.沃尔玛物流成本管理的启示[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3).4、李兴国,顾峰.连锁企业物流配送模式选择策略研究[j].物流科技,2008(3).5、朱鼎勋,沐林英,张丽辉.连锁企业物流信息化研究[j].物流科技,2008(5).6、曹宝亚.基于物流信息化下的配送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8(1)。

7.颜双波,我国连锁超市物流配送模式分析[j].物流科技,2010,(08)。

8.李小花.连锁超市物流配送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11)。

9.徐贤浩.物流配送中心规划与运作管理[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10.姜达洋.现代连锁企业物流方式选择[j].连锁与特许,2007,(7).11.吉亚力,吴隽,贺宁.美、日零售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对中国零售业发展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26).12.朱长宁.连锁经营超市的物流配送解析[j].时代金融,2007,(10).13.姚鑫梅.连锁企业物流配送模式浅析[j].知识经济,2007,(8).14.张丽华.物流配送中心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9(12).15.胡长杰.关于物流配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文献综述[j].中国集体经济,2010,(19)。

16.肖孜,马林,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问题研究---以国美为例[j].物流技术;2008,(09)。

最新本科生论文文献综述(优质22篇)篇二十二

姓名:刘雅婷。

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

学号:130322339。

上课时间:周一910节。

序号:107。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

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

二:安乐死是否合理。

客观地说,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学术权威地位的学者们主观观点一直倾向于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这种特殊的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消极安乐死几乎从人类社会发轫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就越宽容、越支持。同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也不绝于耳。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相互对立。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于死亡应该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但是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儒家特别重视生命的生的质量。《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认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规律,人由生到死的过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道家与儒家的生死观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我认为以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则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因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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