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一
编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单位(章):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
注: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二
(终止合同样本)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单位工作,本期劳动合同自____年
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____年__月__日前来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三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证明一式两联,此联为单位联)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四
乙方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表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订立就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在网络及电台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关心。因此,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周智灵律师现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作以下归纳总结:
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因违纪违章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四、因协商一致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因患病或负伤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八、因破产整顿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结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滥用违纪违章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调薪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
技术
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5.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寻由辞退“三期”女职工或医疗期内劳动者。许多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此外,很多用人单位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管理人员个人好恶,或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强行辞退劳动者。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我国《民法典》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特别提示:须由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且企业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方可适用。
2.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五
兹有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340104198206021559,因工作变动关系,我公司已与其协商并同意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安徽力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8月25日
不影响资质证明
我单位同意将张雷同志二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03798)调出,其调出后不会影响我单位资质(我公司为新设立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
特此证明。
安徽力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8月25日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六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我司的离职证明书结合)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 号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 年 月 日
感 谢 信:
我们感谢您为公司的运转所做出的努力,依据公司与您签订的合同规定之第二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在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您对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与支持。
请您持此证明,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40日内,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再次感谢您为公司所做的一切,希望您在将来的工作中,做出更多的成绩,同时也恭祝您及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七
本单位与原因,自 年月 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与 年月 日前办理。
经济补偿已按下列第项支付:
1、 无经济补偿金;
2、 实发经济补偿金元;
3、 实发医疗补助费元;
4、
劳动者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件在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