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薇儿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学校是一个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场所,我们每个人在这里度过了青春岁月。小编收集了一些学校总结的精华句子,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一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伙食科、文明办、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设饮用水专职管理员,管理员有健康证明。

四、伙食科、文明办与德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伙食科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阳谷二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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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二

用电管理,是水、电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树立热心为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

二、用电安全:

1、师生宿舍、办公室、教室、食堂、店铺、医务室不得私接电源,严禁使用超负荷和禁用的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经济责任和刊事责任。

2、教室、宿舍、过道的线路、用电器、开关、插座不得随意触摸与破坏,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有破坏,追究当事人赔偿,并进行教育,按照有关考核量化细则,扣其班级分数。

3、师生及各店铺人员发现电路破损,要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修理。电管员每周要对校园内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用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灯不亮、超负荷、线路破损或老化现象,应及时上报学校,尽快解决。对楼梯道应急灯、咱灯等应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三、用水安全。

1、水管员树立用水安全意识,每天检查水源、水质及井盖是否盖严,确保水质清洁、卫生、无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总务处每周向水塔中投放消毒剂,每学期取水样到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每学期清洗水塔。

3、任何人不得破坏用水设施,要维护水池内、外卫生,严禁在校内清洗衣物。

4、锅炉房开水必须烧到100℃才能出售,禁止出售温水,避免造成肠道疾病发生。

5、打水时烧水人员要组织师生排队,避免拥挤、烫伤师生。

四、节约用水、用电,人人有责,按时关电、关水。对不按时关电、关水者,按照有关量化细则考核扣分或罚款。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三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对学校办公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

1、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树立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爱护水电设施和设备,做到人离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浪费和杜绝安全隐患。

2、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破旧开关及时更新,防止漏电、触电。冬季各办公室应关好门窗。

3、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烤炉、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施必须贴有总务处签发的许可证,禁止私拉乱接。

4、禁止私人电动单车在校内使用公用电源充电。

5、凡有晚自习的年级,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相应的电器。

6、各教室放学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光线很好的晴天不允许开灯。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各班电灯、电风扇等要及时开关,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况须使用空调和其它电器的须经主管校长、总务处同意。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消毒、水井加盖等。

8、各办公室均应建立值日制度。负责值日的教师,下班前做到关门窗、关电源、关水阀。负责值日的行政干部要检查办公室的“三关”情况,发现违犯规定者作好记录由学校处理,水电工、校产管理员每日要对全校水电设施巡查两次,并及时维护。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四

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学校分管后勤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校后勤科室负责人)。

成员:(学校后勤科室具体管理人员及供管水人员、)。

(应在姓名后注明职务、电话、职责)。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各小学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固定,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1、凡进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在岗时每年应在体检时效到期前15日内主动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5、供管水人员应主动积极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提高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7、学校负责对每位供管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1、水井和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2次。

2、清洗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进出水池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5、清洗消毒完成作业人员撤离水池后,应穿消毒水鞋、整洁工装进入水池内检查水池内有无遗留物品和其它杂物。

6、检查一切正常后,盖好水池入口盖,并锁好。

7、后勤科应认真做好水井水池的清洗消毒记录。

七、水源及制水卫生管理。

1、供管水人员应经常检查水井口的密封及取水口周边30米的卫生情况,在水井、泵站、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2、水质消毒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在采购水质消毒剂时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消毒剂投放记录。

3、按规定设定消毒剂余量检测点,并按照每周不少于3次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4、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涉水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5、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7、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8、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9、要时常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五

用电管理,是水、电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树立热心为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

1、师生宿舍、办公室、教室、食堂、店铺、医务室不得私接电源,严禁使用超负荷和禁用的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经济责任和刊事责任。

2、教室、宿舍、过道的线路、用电器、开关、插座不得随意触摸与破坏,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有破坏,追究当事人赔偿,并进行教育,按照有关考核量化细则,扣其班级分数。

3、师生及各店铺人员发现电路破损,要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修理。电管员每周要对校园内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用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灯不亮、超负荷、线路破损或老化现象,应及时上报学校,尽快解决。对楼梯道应急灯、咱灯等应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1、水管员树立用水安全意识,每天检查水源、水质及井盖是否盖严,确保水质清洁、卫生、无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总务处每周向水塔中投放消毒剂,每学期取水样到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每学期清洗水塔。

3、任何人不得破坏用水设施,要维护水池内、外卫生,严禁在校内清洗衣物。

4、锅炉房开水必须烧到100℃才能出售,禁止出售温水,避免造成肠道疾病发生。

5、打水时烧水人员要组织师生排队,避免拥挤、烫伤师生。

对不按时关电、关水者,按照有关量化细则考核扣分或罚款。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六

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七

一、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卫生教师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和净水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三、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寒暑假开学前、每两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更换新水。

七、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饮。

八、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泵房和靠近楼顶蓄水池。

十一、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屋顶的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头道营子实验小学小学。

20xx年9月。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八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第1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杨雄

2015年2月14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七条(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第十条(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购买和使用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三)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档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水质检测记录;

(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

(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应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信息公示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五)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置)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污染责任单位以及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卫生计生、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水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其中,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有关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后,经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应急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

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水质抽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规定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环保、水务、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法通报机制)

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机制,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基本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的。

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二)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应急处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九

一、水池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由管水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二、水池加盖、加锁,管水人员必须经常检查。

三、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每年对储水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后送检验中心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十

为更好的保障教学生活用水用电。确保用水用电安全,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水电浪费现象发生,培养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提高能源利用率,创建节约型校园,制定节水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建立健全节水节电领导小组。明确节水节电责任人,经常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用水用电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二、各教学、生活、公共等场所不私接供电线路,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应上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按规范进行操作。

三、后勤部门将组织水电维修人员,经常到各水电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水电行为进行排查,保证水电正常合理使用。

四、各教学、宿舍、商业单位和个人,应按学院规定使用供水供电设备。需要使用超额水电,须向学院申报批准后,由后勤部门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增容。

五、增强人人自身节约意识,室内白天日光充足时,应关闭照明灯具,需要开灯照明时,做到人走熄灯。并关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

六、晚自习应集中上课,人少上课时,应视情况减少开灯数量,课后随即关闭灯具。

七、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及其它房间,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微波炉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未经学校批准的,禁止使用电热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气设备。违者除没收电气设备外,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八、单位寝室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等用电设备,在下班后或长期不用时应关闭电源。

九、教学楼、寝室等公共场所,熄灯前应检查供电、供水、供暖情况,确保各项设备设施正常。

十、培养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时节约用水,洗漱后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十一、保洁员在清扫卫生时应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使用水电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洁员节水节电情况作为当月卫生保洁考核项目之一。

十二、各单位要经常开展节水节电活动,进一步培养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随手关闭不需要的水电开关。并按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人。

十三、经常维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暖设备设施。减少大功率、大能耗水电设备使用。推广节电、节水、节煤设备。

七、学生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发现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损坏应主动向总务处反映进行报修。

八、食堂煤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抢修。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十一

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和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安全。

2、学校需要为师生提供管道直饮水,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效管道直饮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3、学校提供瓶(桶)装水,要选择信誉好、水质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供水,并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建立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学校与供水企业签订合约,由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为饮水机消毒,更换过期、破损部件,送达水质检验报告单,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4、学校总务处专职对管道直饮水、瓶(桶)装水、烧开水以及其他方式的供水负责,专人专管。管理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正确掌握管道保养维护、清洗消毒、更换饮水设施等的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5、及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与专业监督机构的沟通,做好检查与记录,共同做好师生饮用水工作。

6、总务处要建立师生饮用水工作管理档案,接受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情况巡查、督查。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十二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水塔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

九、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

十、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了保证学校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饮用水消毒制度如下:

一、饮用水消毒由专职水工负责,总务处抽检。

二、消毒方法是采用漂白粉在水中水解方法:

1、井水、流动水源的消毒,在夏秋季节每天消毒2次左右,冬春季节每天消毒1次。

2、持续消毒法:根据我校的井水、楼顶水箱的容量,可因地制宜地采用消毒方法,但每个楼顶水池一定做到持续消毒法。如:漂白精粉末悬挂自行溶解消毒法。并对本水池的管末进行含氯量抽测如实记录(余氯量在0.05─0.1之间),根据记录做好消毒的调整,确保消毒的准确,饮水的安全。

三、记录要如实,并有消毒地点、时间、效果、检测人。每天一次(余氯量在0.05─0.1之间)。

四、做好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宣传,不喝生水,学校供应足够开水和桶装水。

五、消毒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如不履行职责,如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消毒人员相关责任。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十三

1.1禁止在办公室乱拉乱接电源线。

1.2严禁在学院任何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1.3靠近窗户的`办公室尽量减少开灯,利用自然光照明。

1.4下班或办公室人员全部外出时,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全部照明电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2.1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能开窗户的办公室尽量不开空调,打开窗户让空气流通,既有利于身体健康,又能减轻学院的电力负荷,节约能源。

2.2室内温度高于或等于30摄氏度时才允许开启空调,温控设置不得低于26度,并必须将门窗关闭,禁止在开空调的同时打开门开窗。

2.3下班后或因用餐、会议、外出等原因出现办公室无人值守时,最后一名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空调。

3.1下班或外出办事超过两小时不使用电脑时,应将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关闭,以免因长时间待机造成资源浪费。

3.2所有办公电脑不得安装非办公用的其他软件,关闭监视器时间全部设置为10分钟。

3.3禁止在任何时间段内用学院电脑看电影、网络视频,玩游戏,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源。

3.4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所有办公设备的电源,包括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

4.1全体教师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水设施和设备,做到及时关闭水龙头,避免造成浪费。爱护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安排有关人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正常。

4.2、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及时报告维修破损的供水管道和龙头开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水白流”等现象。

最新学校生活用水管理制度(精选14篇)篇十四

平时在寻找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到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我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应制定直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2、使用的直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一个学期两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3、明确专人为师生直饮水管理员。并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4、直饮水机处应通风良好,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霉材料。

5、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6、在校内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7、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8、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并节约饮用水的好习惯。

9、直饮水机专人专管,责任到人;李连生老师负责每天对直饮水龙头检查、消毒,楼层阿姨负责直饮水机的卫生清洁。

为加强校内桶装饮用水及饮水设备管理,保证师生员工安全、方便、节约饮水,同时保证饮水设备安全完备,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按照教育局的规定为师生提供教育局指定的桶装饮用水。

2.桶装饮用水换水处设在学校指定的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房间。学生需服从管理员的统一管理。

3.换水程序:由各班指定学生持空桶到水房处换水。每班只保证两桶水运转。

说明:一只空桶仅换一只实桶。

4.为节约饮用水,严禁将饮用水当作普通生活用水使用,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为保证学生的饮用安全,双休日、节日长假学生返校,一律将假日前已开启的饮用水换除。使用前务必检查生产日期。

1.各处室负责人负责饮水机的使用管理,发现饮水机有问题及时与保管室联系更换。

2.饮水机严禁带电空烧!下班后,必须切断饮水机电源,拔下电源插头,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教室饮水机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学生热开水饮用一律到学校指定地点汲取。

3.饮水机应由供水企业定期消毒,每学期二到三次,并提供企业消毒制度,消毒人员应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1.根据库存情况及时联系桶装水供应商送水及饮水机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师生的桶装饮用水正常供应。

2.定期督促桶装水供应商对饮水机进行消毒,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资料工作。

3.督促桶装水供应商提供每批次的水质监测报告,并及时整理归档。

4.妥善保管,定期盘点,避免出现过期、变质的桶装水发放给师生饮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我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应制定直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2、使用的直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一个学期两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3、明确专人为师生直饮水管理员。并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4、直饮水机处应通风良好,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霉材料。

5、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6、在校内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7、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8、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并节约饮用水的好习惯。

9、直饮水机专人专管,责任到人;李连生老师负责每天对直饮水龙头检查、消毒,楼层阿姨负责直饮水机的卫生清洁。

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二、教学楼道学生饮用水(电加热过滤热水器)卫生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学校、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噪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园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使用的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噪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幼儿园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7、在幼儿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五、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六、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七、学校所有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八、学生用开水由厨房工人负责。每天早、中、晚各12桶。要保证住校生饮用水,并按一桶三锁的要求,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九、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定时开放,节约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十、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

闸阀,确保水塔储水量和不多次外流,造成浪费。

以上各条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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