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买卖合同纠纷辩护词篇一
被答辩人:浙江省***有限公司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东***初字第***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请法院予以驳回。
一、在对账单上单位签章的即非答辩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确认,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未付,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单位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该印章与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圆形印章明显不符,在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圆形的,从未启用过方形的印章,该印章属于非法、无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户签字一栏处系空白,无两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这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双方在签名落款处中同时盖印章及签名后生效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与备注栏中第三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明显不符。
除此外对账单中其他的内容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如果仅仅依据一枚非法、无效的印章就认定答辩人拖欠货款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印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该印章也仅仅是应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应付财务交差使用,不属于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辩人认同拖欠被答辩人货款,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556260元与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
依据双方签订的(20xx年度)代理销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先打款后发货,第五条第三款约定20xx年的铺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因此,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未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向答辩人先发货,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因铺货拖欠的的'金额也不允许超过20万元,而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上已钱货两清。
而被答辩人因业务代表变动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对于业务代表离职未结清的款项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辩人拖欠的货款。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如要达到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目的不能仅仅依据一份由其单方制作并提交的没有答辩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还应依据代理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进一步提供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凭证作为拖欠货款的充分证据。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2012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福州***,落款处为答辩人签名加盖***,20xx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落款处为***签名,加盖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主体应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的的福州***,***系被答辩人的授权代表,不应成为合同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清偿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辩护词篇二
答辩人(一审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2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不服提出上诉。
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辩人按约定供货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就要如约支付货款。
上诉人说的约定一个生产周期后再支付货款是惯例,事实上并没有这个惯例,答辩人也没有和被答辩人约定说在一个生产周期后才付清楚货款。
被答辩人所说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所提交的欠条就是原始单据,欠条上面清楚写明了被答辩人欠款的时间和欠款数额,并有被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被答辩人欠答辩人88500元的事实清楚明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虽然被答辩人欠答辩人的货款是88500元,但答辩人只能提供一辆价值77000元的车辆进行担保,没有能力再提供其他的财产进行担保,法院也只会是根据提供担保财产的数额来执行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所以答辩人在申请保全的时候保全金额是77000元。
被答辩人说的推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四、被答辩人所说的“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被上诉人应该不间断赊销饲料给被上诉人”不是事实,答辩人并没有和被答辩人有过这样的约定。
被答辩人所说的鱼鸭因缺少饲料而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答辩人有关。
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为了拖欠货款而捏造出来的。
答辩人不供货给被答辩人,是因为被答辩人长期拖欠答辩人的货款不还,以致答辩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继续经营。
况且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在被答辩人欠有大量货款的情况下还要不间断地货给被答辩人。
五、被答辩人提供所谓已还13000元的账本,是被答辩人自己制作的,没有经过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此项证据材料是不真实的。
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没有还答辩人13000元。
一审法院的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八月三日
买卖合同纠纷辩护词篇三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罗先兆,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阳街道商院巷7号2栋2单元402室。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孙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审案由符合事实和法律本案事实上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开初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随后因其多次的承诺而发生了债务转移,上诉人由连带责任担保人变为了债务人,故答辩人以上诉人作为独立债务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必须要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情形不符合该规定。
同时,认为上诉人书面承诺负责还款的行为,是基于原担保责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实意思并非自愿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无上诉人所言规定,其次,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看,事实上已成立债务转移之合同。
首先是根据上诉人的多次承诺,可以推断出答辩人向原债务人和上诉人发出了明确的要约,即要求由上诉人本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上诉人便自愿明确承诺由其偿还,债务转移合同至此成立。
这里只欠缺原债务的人的书面表示,但是,根据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注:原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可以推断其绝不能拒绝(或不同意)上诉人未其偿还债务。
至于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其“我承诺由我负责偿还给罗先兆,本人愿承诺在底前没有追清刘就详欠款时负责偿还24元,承诺春节前最少还清8000元整,本人保证尽快偿还”等等。
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自愿同意替愿债务人偿还债务,无法作出其它的不理解。
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判认定债务转移成立,并判上诉人偿还债务,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三、其它1、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对其中申请追加被告作出书面裁定为由,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虽然未已裁定,但在判决书中予处理,纵有不足,也不会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
2、上诉人认为其“证让责任已依法免除”,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混淆了法律关系。
本案要解决的不是保证责任问题,而是基于转移上诉人应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与保证责任无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全案所涉债的转移依法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20xx年4月9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2】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3】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
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辩护词篇四
答辩人就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2009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几点:
1、答辩人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limited以下简称马伯公
告垫付的运费及代理费。。。”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认了答辩人
在办理货物运输的时候是为他人代理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答辩人是经过收货人马伯公司的授权与被答辩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运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理马伯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货运合同,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货款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上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xx十一月二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辩护词篇五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结算以实际金额为准。(附:销售清单并签字生效)
第二条:买受人以出卖人提供的交货清单为数量依据,并以与出卖人同样的计量方法验收。(以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条:买受人提货后实行先复检后使用的原则,如有质量异议,并保持货物原状并在提货之日起七月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第四条:交货地点为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执行下列第项。
(1)买受人自提。
(2)出卖人送货,运费元/吨,(限地区以内)运费由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
(1)结算时间为年月日。
(2)买受人于提货后日内付清所提货物全部货款。执行下列第项。
1.7日内不含任何附加费用。
2.15日内按每吨加收100元结算。
3.30日(1个月)内按每吨加收200元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执行方式:
买受人按第五条第项结算方式时间违约之日起每天承担欠款总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汉中腾跃五金经销部的一切经济损失。欠款人及其提货经办人对此购销欠款合同应付全部责任,即:共同承担连带清偿欠款及违约金的全部责任,并以企业和私人财产实施全额抵押担保。
第七条:购销价格以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八条:合同终止条件:
(1)合同履行完毕。
(2)买受人如果不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如果此状态持续达3天,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须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星期(7天)内付清全部所欠货款。
(3)在买、卖双方价格不能达成协议时买、卖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后,买受人需在七日内付清出卖人全部货款。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生效,一式两份。
出卖人:买受人:
单位:腾跃五金经销部身份证号:
电话:13891630853家庭住址:
地址:汉中市供电大道电话:
金福园小区门口23号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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