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大全9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念青松2023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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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一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行政调解概念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

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

(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两类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的自由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是对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二)行政调解效力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调解自愿,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达成后是否有相关的行政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并未明确效力的具体内容、可否强制执行等。

根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民事纠纷调节后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仅具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拘束力。

若一方当事人反悔,该调解协议就无任何意义可言。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若干意见》规定:“调解书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事争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仍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三、对我国制度评价

在制度设计上,行政调解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的不明确,救济机制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行政调解难以有效地发挥它的制度功能。

具体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定上的随意性。

行政调解的相关条文的法律层级较低,设立的程序不严格,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第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调解的工作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能导致将不能调解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争议拒之门外。

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行政调解的效力不明确性。

效力的不明确性是行政调解的一个先天缺陷就,这种不明确性导致行政调解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更无从实现其价值。

第四,基本程序的缺失。

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调解程序性的规定非常少,大多从实体层面出发,相关的规定也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稍有涉及。

最后,行政调解的救济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机制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岌岌可危。

四、完善行政调解的措施

一是加快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调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详尽的、专门的、完善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

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效力层级不一,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常常出现效力冲突。

而且现行的规定大多都规定的不叫粗陋,给实践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理顺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使行政调解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行,行政调解程序与严格的司法程序相比,相对较为宽松,但决不能不要求依照程序运作。

四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将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用法律明文确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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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二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三

20xx年6月27日,甲方胡,乙方李在昌邑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78.9元,共计5575.9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四、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

时间:20xx年月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四

赵,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五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乙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土地代耕,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家庭承包经营的庙仙乡项寨村独东组三亩七分麦稻田委托代耕(乙方从事农林牧鱼即可)给乙方。四至界线:东以郑家力的池塘为界,西以郑维业一亩五分田为界,南以本组老渠道为界,北以郑国业稻场为界,面积三亩七分整,多少以此面积为准。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20__年__月31日至20__年__月31日止。

二、双方商定委托代耕费十五年共计柒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由乙方付清甲方。

三、本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将甲方的三亩七分田复耕。合同期间国家粮补由甲方享有,如若交农业税及三税提成由甲方负责交纳。

四、如若合同到期,乙方不能将此田复耕,乙方必须赔偿此田块分配个人每亩面积500公斤稻谷、300公斤小麦市场行情利润为标准(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的费用,别无其它费用)。

五、乙方塘埂外围不得栽树。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加赔叁万元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20__年4月27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六

丙方:夏xx 丁方:刘xx

因甲方与乙丙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甲乙丙丁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由乙丙丁三方共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解决上述纠纷,其中乙方承担四万元,丙丁支付六万元。

2、乙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四万元。甲方免除乙方全部还款责任,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乙方的财产保全。

3、丙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甲方一万元,剩余五万元分三年还清。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丙丁保证按时支付款项,如有逾期,视为五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到期,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并按五万元本金执行全部利息。

4、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甲乙丙丁各方再无瓜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日期:20xx年7月27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七

××县人民: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八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异常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

鉴于: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下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篇九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经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元。

——市————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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