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22篇)

时间:2023-03-1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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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一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分别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8.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9.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平乐东森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平乐县平乐镇同乐新区(平乐汽车站门面)

邮政编码: 5424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50330ma5n18mm4n

企业资质证书号: 4503l0324

法定代表人: 顾松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济机构备案证明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类型:

国籍:

证件类型: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平乐县平乐镇同乐新区汽车站旁东森广场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为 平乐土出字2018017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715.99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零售商业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88 年 12 月 6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平乐东森广场 ,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

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钢筋混凝土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未抵押 。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

5.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9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0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种) 0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种) 0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定金于 本合同签订 时 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____%。

余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平乐东森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00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5.0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0.00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0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0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1.00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90.0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使用标准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使用标准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使用标准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使用标准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

9.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有责任按要求完成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有责任按要求完成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有责任按要求完成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有责任按要求完成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6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00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9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00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

4.双方自行约定:

(1)售房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核准的套内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结算房款之日起 15日内双方结算,结清应退或应补的房款。结清应退或应补的房款后,方可办理交接房手续。一方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每日按应付款项的4.9%(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9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因以上变更导致合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按变更后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9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因以上变更导致合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按变更后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4.9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买受人全部损失】 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9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因以上变更导致合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按变更后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

(4) ×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文号: gb/t18883-20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 gb50118-20__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4.9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3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逾期超过30日后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自行带齐材料单方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得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

3. ×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

7. × 。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1份, 平乐县不动产中心1份, 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

具体约定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一、计价方式: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

二、总价款: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 元整) 。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x年x月x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人民币(币种)x元(大写 x 元整)(含定金)。

2、分期付款: x (含定金)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 元整)(含定金),其余房款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 元整),以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方式支付至出卖人账户。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由银行审批确定,如果银行认为需要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或者不同意放贷,买受人须按银行要求增加首付款或者改为一次性付款。

四、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购房款,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7日(含)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含)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逾期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含)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人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买受人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出卖人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的,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任何一期购房款的,均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按揭贷款银行由出卖人指定,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7日内到相关按揭银行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符合银行和房产管理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将其剩余房款打入出卖人指定账户,逾期按附件四第四、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第1点执行。若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另行选择付款方式,经出卖人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就新的付款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或交清剩余房款,如在上述期限内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无法就新的付款方式达成协议的,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出卖人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已付的房款。

4、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打入出卖人指定账户,逾期按附件四第四、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第1点执行。如买受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通过审批而无法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另行选择付款方式,经出卖人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就新的付款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或交清剩余房款;如在上述期限内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无法就新的付款方式达成协议的,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出卖人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已付的房款。 买受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获批准的,必须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机构将买受人所贷款项一次性直接付给出卖人作为其所交的剩余房款。买受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办好公积金贷款并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出卖人不承担因公积金贷款原因导致的合同备案迟延责任。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其他】【】;。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其他】【】;。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其他】【】;。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其他】【】;。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其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

(4)厨具: 。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其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

(4)卫生器具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其他】【】;。

6.电梯:

(1)品牌: ;

(2)型号: 。

7.管道:。

8.窗户:。

9. 。

10. 。

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5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兹对本公司承建的平乐县平乐东森广场1#、2#、3#、5#、6#、7#楼做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1、该房屋的质量经平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工程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按国家规范规定内容范围承担保修责任。

3、业主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对商品住宅的各项工程按以下期限保修:

(1)屋面防水保修五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五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二年。

(4) 墙面抹灰层脱落保修二年。

(5)管道堵塞保修二个月(使用不当造成堵塞除外)。

4、因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备管线位置、不当装修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引起的相邻房屋受损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部分:

一、通知方式约定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以书面形式按合同第5、6页中买受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送达对方,或报纸公告形式告知。邮寄凭证即为送达凭证,买受人是否签收不受影响;

2.如买受人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出卖人无法通知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而形成的逾期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逾期责任按相应条款处理;

3.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出卖人只按照上述地址发送,或以报纸公告形式告知,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寄发邮局的邮戳之日;

(2)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 如果是报纸公告,则为发刊之日;

4.因通讯联络方式失效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二、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明示的其它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声明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购买物业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出卖人宣传资料不属于构成要约或承诺,如合同约定与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三、买受人应自行按相关部门规定交纳所购商品房的契税、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四、

1.买受人因未能按时向贷款机构还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借款担保人代买受人还贷的: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代偿行为发生的第二日起7天内将出卖人的代还款(含本金及利息)如数归还给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按出卖人待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有权按不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回购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出卖人不计付装修费用),为此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卖人一同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等手续,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回购该房屋之款在扣除出卖人代还款和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代还款期间的违约金及买受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之余额由出卖人退回买受人,如不足则由出卖人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3)如出卖人不回购该房屋的,出卖人有权拍卖该房屋来追偿代买受人偿还的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代还款期间的违约金等),如不足则由出卖人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4)如出卖人是在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后再回购或拍卖该房屋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腾房通知后30天内腾空该房屋并交回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论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须交清房款后,出卖人方可为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因买受人未交清房款而逾期交房的,属买受人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费、房屋预告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不动产权证、水电初装费等用由买受人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缴纳,此费用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五、由于买受人的下列原因之一,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而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的,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交房通知或公告指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保修问题拒不收房或验收房屋后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4.因上述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房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可以以邮寄、短信通知或报纸进行通知交房,接到通知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交房相关手续的,直接视为已交接,并按视为交接日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2)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视为买受人交接验收房屋之日,而且房屋损毁、灭失及其他风险由出卖人转至买受人;

(3)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算;

(4)买受人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用水电分摊费;

(5)买受人逾期超过三个月不接收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5.买受人如违约而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时,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交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将交房时间顺延至买受人交清违约金之日。

六、买受人所购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即达到交房条件,对买受人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出卖人依据本合同第七章第十七条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

七、买受人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出卖人除在办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后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回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外,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作出其他任何的赔偿或补偿,买受人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房屋装修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出卖人不予承担;如是买受人违约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应退回的房款中优先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九、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时,则由出卖人在应向买受人退回之房款的限额内垫资代买受人偿还银行贷款而解除房屋抵押,该垫资数额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退回房款的数额;如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回的房款数额不足以还清买受人之银行贷款而留下余额的,该金额部分由买受人在5天自行解决及还清银行,每逾期一天由买受人按该余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双方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一起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注销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抵押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去办理手续的一方视为其违约,每逾期一天由违约方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如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则买受人应30天内将房屋腾空并交回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应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办妥的情形是指:

1.双方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2.如买受人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则银行贷款已还清,已解除房屋抵押登记;

3.应办妥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的手续;

4.如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则买受人已将房屋交回给出卖人。

十三、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为其代办房屋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并按办证时政府或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预交办理产权证所需税费(多退少补)。如果买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支付相关税费致使办证受阻时,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十四、买受人收房后因其装修房屋过程中造成的水、电、墙体等损坏,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五、买受人如对其房屋使用、管理不善而给他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买受人应当遵守东森广场的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规约,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楼房外观、公共管井管道的位置及使用功能,未经出卖人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共部位、屋面、外墙、窗外添加任何设备设施,买受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买受人违反前述约定的,应在接到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整改通知后7日内完成整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的行为致使东森广场不能按期通过规划验收而给出卖人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买受人擅自安装的设备设施,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七、出卖人展示的模型及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承诺,双方有关商品房买卖之事宜(含装饰、设备标准等)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特别说明

小区内未出售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品房、商铺、储藏室等)由出卖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十九、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执行。

二十、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或失效。

本人已通阅本合同正本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并经置业顾问解释,充分知晓、理解合同正本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各条款之真正含义。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项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4.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4.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 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项进行处理:

5.1 双方自行约定:

5.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5.2.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5.2.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项按期付款:

6.1 一次性付款

6.2 分期付款

6.3 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项处理:

7.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7.1.1 逾期在 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1.2 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7.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8.1 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8.1.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8.1.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8.1.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8.1.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8.2 交房延期条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8.2.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天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项处理:

9.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9.1.1 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9.1.2 逾期超过 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9.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0.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项处理:

13.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4.1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需达到的使用条件。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5.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15.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7.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17.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17.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17.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项解决:

19.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9.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三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币__元,价款和计为__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银行帐号为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_月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四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五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________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_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契约登记后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国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六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 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屋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八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九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并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本契约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登记。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三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履行契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日 

年 

月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七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_____机关_____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

附表一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八

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九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起至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 单元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 ;

3、 ;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达到 ;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 ;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9) ;

(10) ;

(11) ;

(12)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同意该房屋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30日 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__)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一)进行约定。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2、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3、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4、 。

5、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_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 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二

卖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卖方与_________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买方购买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栋_________座_________号房,位于_________层,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

第四条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

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卖方委托________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_______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_________%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_________%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_________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_________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卖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_________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_________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_________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_________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3%以内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_________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_________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_________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_________页,为一式_________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_________买方:_________

卖方代理人:_________买方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三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房屋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_________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实得面积单价),房款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付房款_________元,余款在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 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须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因__________________,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持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_________%(含本数)至±_________%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_________%(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 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交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处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四

出售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分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付款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五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_______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年,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币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________币(大写)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__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________份,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两份。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七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

建设工程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_____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

________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币)_

________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

___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专用帐户为_________。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

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______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通过土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号式取得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层_______室,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相关情况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乙方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如末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末付款额的日万分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俞期超过_________天后,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价款的________%,甲方有权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复批准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输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方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输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末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输交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音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使用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夫窑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末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局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旨的______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次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昌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牧业管理,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用房,甲乙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用公约》。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圭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理发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第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广度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末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全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全同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全同壹式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骖方各执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十九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

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_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幢座第__层__单元__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 公寓 别墅 办公 商业: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米,最高为: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有___个阳台,其中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币)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月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电: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公共道路: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4)幼儿园: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5)学校: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会所: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___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月__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月___日前和___月___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月____日前、____月___日前、___月___日前和___月__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份。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二十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年月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二十一

范本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下面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2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2,土地面积2(其中:基底分摊____2、公用分摊____2、其他____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售价为:____单价元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甲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篇二十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号的《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

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

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

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

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

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

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

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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