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是买东西还是卖出商品,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方法。以下是一些著名企业家的买卖经验分享,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一
答辩人:刘赛某,女,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富贵园1---2号,电话:13-------66。
因李某、李某某、宁某某上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判断标准。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是内在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知悉一个人的主观上在想什么。判断被答辩人与宁香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来推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要通过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68期),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是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来得出结论。该案民事裁定书,也是通过对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得出“恶意串通”的结论。
2、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符合事实认定规则。
2.1、关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都证明了被答辩人就同一处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将房产卖给答辩人,并且已经交付答辩人进行装修。对这一事实,被答辩人一审庭审也予以认可,属于无争议的事实。
2.2、关于宁某某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房产买卖没有到现场查看的事实。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答辩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答辩人装修,房屋在答辩人的管理控制之下。虽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宁某某陈述查看过房屋,查看时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并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并且以下两方面相反证据证实,宁某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辩人装修,而事实并未出租;第二,月24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状况为未设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25.8万元”,契税完税发票也印证了该成交价格,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3、被答辩人拒绝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做鉴定的行为,属于消极举证行为,一审判决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因被答辩人提供的11张收条,全部是出自同一纸张,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所为。一审时已启动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是否一致的鉴定程序,但被答辩人拒绝鉴定,在一审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辩人提出的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鉴定。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认定,符合最高法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则,也符合妨碍举证和消极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原理。
4、被答辩人一方证人证言,与被答辩人及宁某某存在亲密的利害关系,且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民事诉讼证明是优势证据规则,本案支持一审判决观点的证据,同支持被答辩人观点的证据相比,明显占有优势,从这一点来看,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
二、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被答辩人为了撕毁与答辩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除了上面已经论述的被答辩人与宁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过低、买受人不到现场看房、付款过程有悖常理外,还有以下事实,同样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
第一,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内容不符合常理。该合同连最主要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与期限、权属转移与登记等,这些涉及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条款,都没有做出约定。
第二,宁某某的付款方式与常理相悖。虽然被答辩人提交了签署日期为9月16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辩人提交的付款过程等材料,显然有悖于常理。11笔385万房款,每笔数十万,不仅点钞要耗费很长时间,而且还要面临携带安全、以及不能辨别假钞的风险。在当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况下,用现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385万巨额现金,宁某某也没有提供从银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虽然一审时被答辩人曾辩称有6笔是通过银行转账,并承诺庭后提交证据,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依法应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判断。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二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村157号。
联系电话:13709290232。
被答辩人:陕西××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五组81号。
联系电话:18049561277。
因被答辩人陕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人陕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朝公司”)答辩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其向汉朝公司交货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按照常识来讲在交易过程中作为卖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项后才会给买方开具对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双方并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证明汉朝公司已经付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公司向汉朝公司交货。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供(交)货证明,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达到其交货的证明目的。
根据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认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8月27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供货义务完全正确。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汉朝公司存在欠付货款37979元的事实,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诉要求汉朝公司支付37979元货款,首先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上述货款对应交易事实及欠款事实的存在。
但纵观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对应交易事实及欠款事实的存在,就连其自己也无法说清该37979元欠付货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公司作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汉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货款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代理人:xx。
20xx年06月01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三
精选的答辩状【例一】: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號。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案件,經原告提出告訴,案經地檢署起訴,經原告提出本案附帶之求償,被告依法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與第三人陳00係男女朋友,感情發展穩定,因被告於民國。
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為給女友即第三人陳00驚喜,
遂突然至其居處為見面,渠料,竟發現原告於女友處為過夜,當時被告一時衝動,以背包打原告,原告回手,二人互相為扭打,此即本案緣由。
二、被告於互毆當場,驚覺不應先衝動為打人,遂當場與原告洽談本。
案和解事宜,雙方當場同意由被告賠償新臺幣80,000元給原告暨本案雙方均放棄刑事告訴之和解條件,並當場簽具和解書為憑證(如證據)。
三、事後,原告毀約提出刑事告訴並認前揭求償新臺幣80,000元不。
夠,遂另欲改求償新臺幣500,000元,此即附帶求償本案之緣由。
四、本案雙方達成賠償合意,自應受拘束,本案雙方達成以新臺幣80,000。
元為賠償,並簽具書面之和解書,雙方自應受拘束,方符契約自由暨意思表示生效之法律適用。
五、被告僅同意依原和解書金額為賠償,不同意對方解除原本之和解書,
請鈞院依法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據:和解書乙份。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具狀人:曾00(蓋章)。
精选的答辩状【例二】: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二)文书范本。
答辩人:王××。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系被害人陆×之父)诉答辩人故意伤害罪。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为制止不法侵害用小刀捅向陆×属于正当防卫。
答辩人于2010年5月6日23时许,在××县城光明大街和朋友玩时,接到。
答辩人由于激愤、惧怕的心理作用,对于被害人陆×、黄××的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要达到的危害目的一时难于分辨,在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行为的情形下,只是执刀乱舞。虽然造成陆×死亡的损害事实,但相对陆×和黄××不法侵害行为的后果而言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无罪。
二、答辩人因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陆×损害,依法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陆×对答辩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而答辩人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致被害人陆×死亡,答辩人的正当防卫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人的答辩人王××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发之后,答辩人的亲属主动给予被害人陆×家属20000元的经济补偿,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自愿补偿之外,被害人陆×的亲属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签名)。
2011年7月7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四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到整个面积需要两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会有四分之一面积的荷花。
题目很简单,但它背后蕴含的道理却不简单。对每一朵荷花而言,它们的变化速度是一样的,在第29天到来之前,它们费心尽力,也只完成目标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两天却如有神助,拓展了绝大多数。
其实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是这个道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的飞跃的。而这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是艰苦的缓慢的,是一定要学会持之以恒、循序渐进的,要远离浅尝辄止,千万别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顶峰,就越是困难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学习就越不容易。拿破仑有句名言:“当最困难的时候,就是离成功不远了。”第29天,也许是最困难的时候,但也正是离成功最近的时候,只有努力坚持,只有对目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来荷花满塘。我们在紧张的备考中,要胸怀自己的目标,凭每日细小的进步和成功去创造高考的辉煌,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牛步虽迟,可达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让我们谨记:不要输在第29天。
高三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劳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夜以继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屡战屡败,什么是屡败屡战。面对挫折,选择放弃还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行,取决于你对成功的向往与渴望,取决于你的执着与顽强。成功是蕴含在失败的苦闷和不懈奋斗的汗水中的。在失败面前要学会坚强,要有斗志和勇气,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奋斗的乐趣。我们要与自己的胆怯与懦弱、虚荣与懒惰战斗。我们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力量,只不过被时间埋没,被意志影响,被习惯消磨了。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风平浪静,藏在其中的珊瑚虫显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死亡率极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滚,生存于此的珊瑚虫却显得生机勃勃,光彩夺目,并快速地生长繁殖。巨浪的冲击无疑就是珊瑚虫生存的必要条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珊瑚虫是一样的,也需要冲击、磨擦、锻炼,高考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验,经受住了这次考验,你也将像珊瑚虫一样光彩照人。高三会有许多不如意,同学们,当你笑的时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当你哭的时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欢乐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须你自己勇敢坚强地承受,即使最爱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没有办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历练生命的机会,要义无反顾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丰满,才能振翅高飞。
最慢的学习方法,就是最快的学习方法;最笨的学习方法,就是最聪明的学习方法;最踏实的学习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每天按照计划去做,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规范当作一种习惯。要重视细节,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会,一做就错。
俗话说: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题。卖油翁的故事,同学们耳熟能详,“此无它,唯手熟尔。”贝克汉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练出来的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在整个球队集训完之后,他一个人再练半个小时,一脚一脚的冲着球门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一次一次反复地去做,一直做到娴熟自如,没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领军人物。
四、要讲方法、摸规律。
高三是宁静而寂寞的,因为少了欢声笑语,少了丰富多彩,少了悠闲、逍遥和惬意,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岂不闻: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吗?环境的安静是我们读书所需,心灵的安静更是读书所需。更何况这种寂寞与安宁又是相对而言的。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寂寞的,但你身处其中,自有别人看不到的风景:基础的日渐扎实,知识的日趋丰富,能力的飞速提高,思维的缜密成熟。纷乱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识观念日益清晰,混乱的知识结构走向有序。我们思考着,摸索着,拨开了迷雾,渐渐的,眼前展开了一个开阔的天地,我们豁然开朗。胸中绘无限景致,心头挂欢声笑语。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激动、快乐和幸福的?只不过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深层次的快乐和幸福。
起早不贪黑,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个午觉,虽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国陆军训练所有一句话,“记住你不是超人。”我们同样也要记住这一点,我们不是超人。我们应该及时调整状态,应该及时的休息,并且还要学会随时随地休息。英国的前首相丘吉尔,参加过战争,当过战地记者,学过油画,指导英国人获得了二战的胜利,一年中写了许多的著作,获得了两次诺贝尔奖。问他是什么能够让他的精力始终这么充沛,他回答:“能够坐的时候我绝不站着,能够躺着的时候,我绝不坐着。”说的就是要时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学习的时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五
优选经典范文:
——深罗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经营资金记录》并非借款凭证,该资金记录仅为对之前借款数额的汇总。
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答辩人一直没有依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答辩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如实载明答辩人偿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334.55万元,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353.55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所诉的281.5万元,答辩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20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年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答辩人如实依照约定持续偿还本息,根据约定该两笔贷款每月采取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辩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偿还了一部分。
被答辩人提供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因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马成律师。
优选经典范文:
答辩人:肖xx,男,19xx年7月12日出生,住xx县大屯营乡韶光村杉树塘组。
被答辩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负责人:卢国军。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款合同纠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依法采纳。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部分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于9月30日从被答辩人处借款3500元,双方除了约定月利率7.3125‰外,未约定答辩人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
2、答辩人自209月30日起已按季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至3月31日,合计567元。
3、根据借款借据约定的7.3125‰月利率,答辩人每月仅需向被答辩人支付月息25.6元。因此从年9月30日至203月31日,答辩人仅需支付利息384元,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6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183元,被答辩人应予以返还或扣减。
二、答辩无需按利率加罚50%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根据双方的借款借据,双方当时仅对借款月利率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借款到期后按逾期利率加罚50%支付利息无合同依据,因此答辩人从年4月1日起仅需按原约定的月利率7.3125‰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20xx年8月1日。
附:
证据一套。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六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3月8日。期间,被答辩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过答辩人发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据规定,诉讼时效从年7月22日开始中断重新计算,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7月24日,该时间完全在答辩人享有的2年追诉时效之内,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催款函的效力问题。
由于答辩人是用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辩人不仅保存有催款函复印件、邮件详情单,也有从邮政xx上打印出来的签收记录。答辩人这种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七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东***初字第***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请法院予以驳回。
一、在对账单上单位签章的即非答辩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确认,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未付,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单位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该印章与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圆形印章明显不符,在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圆形的,从未启用过方形的印章,该印章属于非法、无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户签字一栏处系空白,无两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这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双方在签名落款处中同时盖印章及签名后生效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与备注栏中第三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明显不符。
除此外对账单中其他的内容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如果仅仅依据一枚非法、无效的印章就认定答辩人拖欠货款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印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该印章也仅仅是应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应付财务交差使用,不属于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辩人认同拖欠被答辩人货款,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556260元与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
依据双方签订的(20xx年度)代理销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先打款后发货,第五条第三款约定20xx年的铺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因此,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未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向答辩人先发货,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因铺货拖欠的的'金额也不允许超过20万元,而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上已钱货两清。
而被答辩人因业务代表变动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对于业务代表离职未结清的款项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辩人拖欠的货款。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如要达到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目的不能仅仅依据一份由其单方制作并提交的没有答辩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还应依据代理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进一步提供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凭证作为拖欠货款的充分证据。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2012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福州***,落款处为答辩人签名加盖***,20xx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落款处为***签名,加盖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主体应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的的福州***,***系被答辩人的授权代表,不应成为合同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清偿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八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
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九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
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苏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位于天津市 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字第 号)。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区 的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房本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楼层: 总层数: 土地性质:出让/划拨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时的相关费用由 自愿承担,(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中介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2)
乙方按约定交清全款后,甲乙双方开始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丙方对甲方的乙方所贷款部分的付款约定:
(1)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他项权证下发)后丙方支付给甲方总房款的80%,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且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后三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余款。
(2)
第五条:相关事宜
1、若乙方需要贷款并请丙方为其承担他项权证办理之前的担保责任,则以丙方的评估价格作为乙方贷款和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贷款手续费,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丙方应如实传递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须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法证件,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承诺于 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全责。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否则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甲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应保证该房屋的装修及配套设施与签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4、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已交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3)乙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或发生本条第1、2、3款违约现象,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房屋成交价格的 2%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中介信息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或法律法规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九条:其它
起诉讼。
楚,本合同自动作废,并由丙方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一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审原告李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郑州市,身份证号41010x1。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黄、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已被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置业公司一次,先按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置业公司。这就是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和答辩人都是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怎么还用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置业公司及黄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与上诉人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
20xx年6月15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二
购房方(乙方):_____________。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2.房屋类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结构楼层_______,房屋走向:_______房屋形状:_______用途。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________。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1.《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________。
2.土地证编号:________。
东:________。
西:________。
南:________。
北: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拾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郾____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房的批文。
(四)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该项房地产的结构、层高、形状、土地面积、四邻测绘图纸。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壹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单位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元整 ,即小写 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元罚金,逾期 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四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x年1月12日,住。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男,汉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系原审原告李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女,汉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郑州市,身份证号41x1xx1。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黄、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已被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置业公司一次,先按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置业公司。这就是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x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和答辩人都是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怎么还用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置业公司及黄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与上诉人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
2x年x月15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汇总15篇)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______币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多次付款方式付款,现已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将交易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把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交付乙方,如有其它需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证明人: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证明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