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准版9篇(实用)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一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售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将以下自有三辆货车转让给甲方。

1.1、解放牌ca1170pk2l7t3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875,发动机号:01441550,车辆识别代号:lfwcfuku08aa00256)

1.2、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72086,发动机号:51338294,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08ac01413)

1.3、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715.发动机号:50940365,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97ac28303)

2、价款及支付方式:上述三辆车辆转让价款共计为¥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乙方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在车辆过户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4、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自行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对三辆货车外观及车内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并无任何异议且自愿购买。

6、甲方付清乙方所有的款项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7、车辆交付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甲方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车船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单独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8、如在该车交付后,甲方转买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乙方无关。

10、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二

房屋代码:

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购方 ):

住所 : 邮编 :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不超过15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 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就具体合同条款难以达成一致,且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 份,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5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本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新)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凡因履行本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

甲主(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四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付清,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五

供方: (简称供方)

需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需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标,供方对质量负责,供方将质保书随送货提供给需方。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到需方工地。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螺纹钢,按国标理论计算重量;线材,按钢厂原吊牌或过磅计重量;圆钢,按国标理论计算重量。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铁皮整件包扎,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款约定验收。如遇质量异议,由需方收货后_____个月内提出。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以需方实际收到的货物签单作为结算的依据,并向需方开具税务发票。需方收到货及发票后______天内,支付供方应付款的________%,余款________月内付清。

十、如需方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如迟延供货,除赔偿需方损失外,迟延期间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供货物价款的千分之______计算;

2、如遇价格上涨停止供货,除赔偿损失外,应按未供部分货物的总金额的_______%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如供方未按合同履行,需方有权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4、需方如未按约付款,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十二 解决争议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六

买受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设备(配件)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要求交货期合同单价(万元)单价:

合同交货期总价:

主辅机型号规格:

买受人出卖人订货单位供货单位单项工程通讯地址帐号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期: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杂费用承担:

包装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违约责任选择供货厂家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

其他约定事项承包单位(章)此合同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鉴(公)证机关 份。

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七

1. 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

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八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 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买卖合同书 买卖合同标准版篇九

甲方(委托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销售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与乙方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合同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2. 居间内容:

委托采购商品名称: 煤;

商品质量指标:大卡电煤,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3.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3.1 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元/吨,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甲方收到丙方的第一次付款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百分之百居间费用。

3.3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4.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都有为对方所提供的资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5 争议协调与解决办法

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尽全力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寻求相应的法律及相关的仲裁进行解决。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公司法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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