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书香墨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

投资的成功不仅仅依靠运气,更需要学习和不断的积累经验。以下是一些经典投资案例的详细分析,通过学习可以提高我们的投资判断和决策能力。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一

引导语: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____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____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二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四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二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一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三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六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九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一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xx年以上;。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四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五、基金的转托管。

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七、基金的销售。

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

一、基金资产。

二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

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

八、业务规则。

二十。

九、违约责任。

二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三十。

三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

1.元:指人民币元;。

1

1

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

1

1

1

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

2

2

2

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

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

3

3

3

3

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

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

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

1.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

4

4

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4

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

4

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__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

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1

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

1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

1

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

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________年以上;。

1

1

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2

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2

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

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

1

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________年以上;。

1

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1

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

1

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

2

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215;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____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____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五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六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七

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完全按份额计算收益的分配,因此,基金可以最广泛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集腋成裘,汇成规模巨大的投资资金。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资本越雄厚,优势越明显,而且可能享有大额投资在降低成本上的相对优势,从而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证券投资的箴言。但是,要实现投资资产的多样化,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对小额投资者而言,由于资金有限,很难做到这一点,而基金则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解决这个困难。基金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在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组合,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公有制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他们善于利用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密切联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分析各种信息资料,能对金融市场上各种品种的价格变动趋势作出比较正确的预测,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投资成功率。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者对市场不太熟悉,没有能力专门研究投资决策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基金,实际上就可以获得专家们在市场信息、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从而尽可能地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失败。

百分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为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即受益人,无表决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表决权。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态以及有关当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无多大区别,它们的投资方式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

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八

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完全按份额计算收益的分配,因此,基金可以最广泛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集腋成裘,汇成规模巨大的投资资金。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资本越雄厚,优势越明显,而且可能享有大额投资在降低成本上的相对优势,从而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证券投资的箴言。但是,要实现投资资产的多样化,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对小额投资者而言,由于资金有限,很难做到这一点,而基金则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解决这个困难。基金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在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组合,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公有制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他们善于利用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密切联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分析各种信息资料,能对金融市场上各种品种的价格变动趋势作出比较正确的预测,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投资成功率。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者对市场不太熟悉,没有能力专门研究投资决策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基金,实际上就可以获得专家们在市场信息、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从而尽可能地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失败。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为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即受益人,无表决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表决权。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态以及有关当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无多大区别,它们的投资方式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

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章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十七条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十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协议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协议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协议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协议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

必要条件。基金协议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协议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协议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协议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协议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协议生效日至基金协议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协议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协议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协议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协议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协议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基金协议以及依据基金协议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十一

导语:下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九十一条法律条文的释义,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考生们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知识呗~~~我们多学习一些知识总是不会有坏处的哦。

第九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59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本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七)项所列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是因为证券法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所以本条规定除依据证券法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明确规定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有规定上述行为人对受损害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法依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作了新规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出处罚通知,责令其上交违法所得。这种处罚是一种财产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上交违法所得。

二是罚款。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起惩戒作用。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证券法处理外,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三是警告。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给予其警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依刑法第180条、第182条处理。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内幕交易构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需要说明,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等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从事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文(13篇)篇十三

导语:证券投资是狭义的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的相关内容吧。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与股票债券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运作中的主要当事人。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投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人。基金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设立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及中国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i在欧洲一些国家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受益凭证。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股票:高风险、高收益。债券:低风险、低收益。基金: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基金通过银行代销,但不是银行发行的。基金与储蓄存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

(1)性质不同。

(2)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基金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三大类。

1.蓉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与基金评级机构。

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

在我国承担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1)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2)基金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是基金自律管理机构之一。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等组织成立的基金同业协会。

依照法律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的权利。由此可见,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一些,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相对小。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依据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提前赎回。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不包括新型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应在5年以上,期满后可申请延期,目前我国的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5年。开放式基金一般无期限。

(2)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规模固定;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

(3)交易场所不同。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可以向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等提出申购、赎回,一般为场外交易方式。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开放式基金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策略不同。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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