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文轩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劳务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劳务合同范文二: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和报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一

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一些公司对于外籍人员又要签署什么样的。

合同。

________(聘方)聘请________(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____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职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如下: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考虑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____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如受聘方渎职,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2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情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________受聘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二

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校就职期间的安全,特规定如下:

1、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

2、协助外籍教师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3、外教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谨请不要和其他外国留学生或租户合用公寓设施。任何维护请求或对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住户的行为不满应提交外事办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断。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4、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5、访问学校外籍教师应遵循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来校访客登记。外籍教师如果留宿客人(如来访家庭成员或朋友),其住宿问题应与外事办或教研室协商,不得擅自留宿外来访客。

6、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8、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外事办,如需要将帮助其安排和定票。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师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详细情况和路线。当然,所有旅客必须遵守政府的登记政策。

9、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其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籍教师应尊重这种宗教宽容政策,戒决强迫他人接受劝说别人接受其个人宗教信仰的行为。尽管外籍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参加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传播福音或试图规劝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三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如受聘方渎职,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2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情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四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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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家政服务行业的合同。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五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依据自身的工作必须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天。

4、劳作报酬。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元/月(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其他福利待遇: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劳作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如果乙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甲方有权提出解聘;乙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实连续病休15工作日后仍不能持续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提高我校外籍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籍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坚决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上级机构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第四条外籍人员管理工作需严格谨慎,遵守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及时汇报。如果外籍人员出现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合同,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各相关部门需要第一时间通报国际交流处,并且依法合规妥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籍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籍人员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证件,协助外籍教师申报相关奖项,负责外国专家信息收集管理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历生毕业后执照考试前的实习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进修人员(在职人员)的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国际交流处负责来校进行交流的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来访外宾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来访团组的组织安排与接待管理;非校级团组的接待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处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起施行。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七

十四、在实施中如遇本条例未涉及之事项,可由教研室或院、系领导与外籍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发展学院与国际间的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 外教管理机构

学院外事办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外教提供工作、生活上的帮助。

二. 出入境管理

1. 外教入境到达学院 24 小时内,去黄桷坪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然后到重庆市外办办-证-中-心申请专家证,最后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临时居留证。

2. 外教签证到期如需延长,应提前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续手续。

3. 外教出境后,外事办到当地公安居通报情况。

三 . 教学管理

1. 外教到岗后,与学院签订合同,按协议履行职责,服从教学安排,搞好教学工作。

2. 外教须完成每周规定的工作量,如工作需要,征得外教同意后,可安排超学时工作量,超学时工作量工资另计。

3. 外教除完成教学任务外,需参加一些教研活动,适当参加重庆外办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在聘请期间外教不得参加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生活管理

1. 外教住在学院公寓内,公寓内提供家具、空调、彩电、洗衣机、热水器、燃起灶、电话等。外事办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2. 外教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做到:

( 1 )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 2 )不得留访客住宿,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 3 )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

( 4 )外教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

( 5 )外教如要求在校外住宿,须事先向外事办报告,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并向外事办如实登记地址和联络方法,获批准后方可住宿校外。

3. 学生不能随意进出外教公寓,来访者须交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护照等)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

五.外事纪律

1.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 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外教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3. 外教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4.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外事办会同保卫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5. 外教在校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八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14800元不超过1500元的3024800元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4800元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4800元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4800元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4800元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4800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九

一、 涉外用工中,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4条规定,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 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2、若无就业许可证, 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 。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

(1) 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201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

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岗位。。。等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除了双方约定,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外国人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劳动报酬等诉求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另外做个补充: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承担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一、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到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来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外籍专业人员除外。

2.间接报酬。在华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待遇。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受聘期在半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若提供全部或部分公费。

医疗费用,可规定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若提供医疗保险,可由双方协商各自承担的比例。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而应按国际机票费人民币价值的1/5计算(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

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圣诞节两天;屠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三、病假和事假。

作为止。

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或他人介绍而应聘的,应由受聘方自购机票(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在试用期满后予以报销。

五、(当事人双方认为标准聘用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六、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签字受聘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一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立即辞退乙方:

2、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则应该赔偿乙方外聘人员各级别一个月赔偿金工资,并赔偿乙方外聘人员各级别返回标准报销路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三、乙方离职报告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自动放弃一个月的工资用为甲方补偿。

十四、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际服务日期的终止而结束,如还需签约合同应提前20天双方按约定签署。

十五、本合约期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如有违反本合约内容的行为,乙方可向有关部门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有相关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乙方应如实填写《聘任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供甲方建立电子档案。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白班夜班轮换工作制(电工、厨师为常白班)。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执行甲方《薪酬管理办法》。

2、甲方可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甲方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在试用期结束领取正常薪酬期间,甲方连续十个月按500元/月或当月月薪为标准计留乙方岗位保证金,留够保证金后,薪酬正常发放。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合同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发至当月;。

3、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本人岗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二

一、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各负其责。

二、来校从事教学、留学、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将外籍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通报保卫部。

三、外籍人员到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证件,凭证出入校门、公寓等场所。

四、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外籍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要求外籍人员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五、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保国家秘密,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违纪。安排好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切实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外籍人员公寓,外籍人员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保卫部进行处理。

八、保卫处需完善对外籍人员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预防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外籍人员公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对窃密、泄密和涉外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三

个人所得税专题汇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20重庆市工资扣税标准最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参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一览2017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详解年终奖个税临界点是多少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政策2017年广州最新工资扣税标准2017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14800元不超过1500元的3024800元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4800元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4800元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4800元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4800元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4800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5.个税起征点历年调整记录。

6.20最新工资扣税标准怎么样的?

7.工资扣税标准最新情况。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级数扣除费用标准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四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元,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外籍人员劳务合同(通用15篇)篇十五

1、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

2、协助外籍教师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3、外教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谨请不要和其他外国留学生或租户合用公寓设施。任何维护请求或对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住户的行为不满应提交外事办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断。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4、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5、访问学校外籍教师应遵循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来校访客登记。外籍教师如果留宿客人(如来访家庭成员或朋友),其住宿问题应与外事办或教研室协商,不得擅自留宿外来访客。

6、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8、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外事办,如需要将帮助其安排和定票。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师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详细情况和路线。当然,所有旅客必须遵守政府的登记政策。

9、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其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籍教师应尊重这种宗教宽容政策,戒决强迫他人接受劝说别人接受其个人宗教信仰的行为。尽管外籍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参加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传播福音或试图规劝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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