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念青松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

劳务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提供体力劳动或技能劳动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分工的体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劳务已经成为人们谋生的方式之一,对于就业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务的特殊性,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利益。下面是一些劳务工作的实操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上级安排,甲方负责重建318国道解放桥,根据工程需要车辆需改道通行,由于国道通行车辆过载,导致秦杨村两户居民、的房屋墙体出现部分裂缝,乙方要求甲方予以补偿,经镇政府信访办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房屋及房前屋后设施受损折合款项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有两农户自行商讨后确定各自金额,即__________。

二、乙方房屋今后再出现任何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三、两户居民不得为此事再提其他无理要求,也不再找镇政府解决其他与此相关事宜。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方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_____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_____东家的陈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市______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市公安局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_____东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三

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四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上________点,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受伤,后乙方在________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年后,乙方_______________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装车造成的。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xx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2日。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德钦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德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玉春,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德钦县xx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94670.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36206.25元。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4082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416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11),理由如下:

1、福建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福建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如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1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福建东南电视台5月18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206月14日出具,从时间上来讲,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也大于被上诉人的证据。

3、众所周知,记者的实际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采编稿费、奖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电视台2004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能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上诉人已取得一份新证据,该证据(随本上诉状一并寄往贵院)由福建东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月平均收入为4082元。

二、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其对809546.25元的损失承担150000元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中共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和作为精品旅游景点对外推介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七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景区内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伤的。

其次,上诉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买门票同时还购买了旅游人身保险)并经旁边检票设卡处检票后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的,而雨崩瀑布是该景区中的一个景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7、19、20、21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14页17行也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门票的行为,是对被告景区管理局向社会公众要约的一种承诺”,那么景区管理局的要约内容是什么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可以证明,雨崩瀑布是中共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介绍的一个精品旅游景点,而上诉人正是接受了这样的要约,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票后进入景区的。而景区管理局并没有在上诉人买票时告知其只能游览明永冰川,也没有在景区内公开张贴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览明永冰川,所以上诉人去游览景区内的雨崩瀑布是对景区管理局要约的承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区别游客经过售票处后是去哪个景点,因此,无论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还是西当温泉,一律要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景区,这也说明门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当温泉等景区管理局对外公开宣传的景点。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都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在此次人身损害事件中,景区管理局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局赔偿190000元,扎西尼玛赔偿469546.25元,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无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看,景区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2、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负有管理的.义务。而正是由于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马夫没有严格管理,要求被上诉人马夫扎西尼玛在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四、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没有受伤以前,是东南电视台记者,年龄还不到30岁,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满了对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将不得不面临后半生在轮椅上的生活。事实证明,上诉人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即使赔偿1000万,也无法让上诉人再过上一个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五、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秉公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二0**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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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赔偿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赔偿方)。

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位于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室被____________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房主承担(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____________元整。

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八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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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九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5单元6楼中门。

电话:123456789。

被告:谢某,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

电话:12334567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核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平自20xx年4月起,一直在被告谢某处打工,2105年8月17日,李思平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环亚山城a区绿化时,不慎左手被割草机割伤,经延边医院救治后,左手小指缺失1、2指关节;环指1、2指关节功能丧失;中指大面积损伤。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机器进行工作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3月13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认为本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如下赔偿请求:

经调查表明:

上述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予以证实。

(赔偿义务机关)认为______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撤消。此行为同时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应予赔偿的情形,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提出的____________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经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与赔偿请求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就赔偿请求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请求机关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一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二

原告:陈,男,_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_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__年__月__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点________分,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受伤。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入医院治疗,主动垫付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并就此事的相关赔偿事宜积极与乙方协商。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经过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此笔费用甲方已凭乙方提供的相关票据结算完毕,乙方应将相关票据如数交付甲方,如乙方提供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用、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四、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方及收款方银行账户应经双方核对确认,确认后如如需变更银行账户,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能变更。

甲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

2、甲方应将所支付的款项打入双方约定账户;。

3、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支付款项;。

4、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5、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2、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

3、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将相关费用票据如数交付甲方;。

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为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提供经核对确认后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协议另附以下材料: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户口簿复印件;。

3、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仅限于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甲乙双方银行账户:

6、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四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族,农民,__________________人。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六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xxx年3月30日起至x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3日。

2023年劳务人身损害上诉状(实用17篇)篇十七

原告:胡,女,汉,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x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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