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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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一

正如老师所说,这是一部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片子,两节课还没看完,就马上回宿舍接着看完了这部影片,但是对于《圣经》不太了解,有些场景生涩难懂,也就只能看情节和画面,看到结局时深深的震惊。参考了很多资料,才略微看懂了剧情和故事本身的内涵,《七宗罪》展示的就是如果丢掉信仰,世界将会怎样。与我们不远的韩国,想离比较近,文化方面有想通之处,相对来说更能让我理解其中的社会背景,一部找不到缺点的电影是可怕的,《杀人的回忆》正是这样优秀作品。2003年在韩国票房冠军的宝座上停留了三个月之久的暴力动作大片。

影片《杀人的日子》开始20分钟,秉承经典韩片风格,节奏缓慢,用悠扬的音乐把人们带回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故事背景中。与《七宗罪》中的纽约,灰暗、潮湿、肮脏、混乱,接连不断的命案,简直与人间地狱大相径庭。《七宗罪》中看不到阳光,到处充斥着绝望,而《杀人的回忆》中的金黄麦田,让我们看到希望。

闲适的田间风光,大片金黄的稻田,细腻的不厌其烦的场景描写,甚至包括胖探员的家庭生活细节,来往农田的拖拉机,朴实的小镇人民,时有时无的游行示威,军政时期频繁的防空演习,像极了一部反映八十年代南韩军政统治时期的民众生活画卷,让初看的人很难联想到惊悚的连环杀人案。象征着丰收与希望的金黄色稻田竟然掩藏着惊人的罪恶,甚至惊讶于如此温暖的开场竟然直接过渡到了触目惊心的凶杀现场,突然得令人反胃。

一连串的杀人案,雨夜被害的红衣女子、女子学校的神秘传说、电台播放的悲伤情歌、匿名的点歌人„„,此案的真相似乎已呼之欲出。这时,案情急转直下,高明的导演掌握了观众此时紧张、压抑的情绪,使出一招让情节跌宕起伏,使所有人从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希望中,又重重地跌入到沉寂的绝望之谷里。

十七年后,成功转型为民主社会的韩国,田间宁静祥和,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昔日的警官已经成为商人,养儿育女,但当他路过当年的稻田时,又经不住走到当年发现第一具尸体的田垦排水管前。

从一个天真的女童口中得知,凶手不久前来过此地。

再继续追问,答案让所有人都为之绝望——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影片以中年朴探员闪着泪光、透着惊愕与茫然的复杂眼神结尾,留给观众的是一个没有答案的结局。

很多人还是会追问谁是凶手,然而导演此片的重点不在于揭露真相,而给予一个开放式的结局:

凶手就在每天与我们擦肩而过的普通人之中,人人都有可能——。

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而继续行走;而有一些真相注定无法大白于天下,被黑暗吞没。

这部影片的结局是对人性社会的深深讽刺。

如同那个片中经常出现的火车隧道,黑暗冗长,谁也看不到尽头是什么。在这点,与《七宗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开头是老少两代警官追查杀人凶手,感觉好像一部侦探片。被杀者的惨象和阴森的作案现场在影片开头就让人心理紧张。在案子进行到第三个时,他们突然领悟到凶手是以杀戮的方式进行传道,在以上帝之名惩罚被天主教认为遭永劫的七种大罪: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嫉妒。片子的宗教意义也就从这里开始显现,并在剧情行进中愈加强调,特别是将近影片最后,凶手极力控诉的一段话,他说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来惩罚那些有罪的人。

在西方,启蒙运动发现了理性,自此,理性被逐渐推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膨胀,充分肯定了人类的理智,开始蔑视上帝。到了近代,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理性摧毁了宗教信仰精神,认为科学技术万能的人类觉得理性可以实现一切。不错,以科学为代表的理性的确推动了西方社会的飞速进步,促其完成了现代化的过程。可是,理性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束缚自身的枷锁。

影片中,对现代城市的冷漠现实不断被展示。比如威廉提到遇到强奸犯的女士不要喊救命要喊救火才会有人关注;受到房东欺骗的大卫和崔西住着一栋不断受地铁震颤的房子;房东把被折磨成活鬼的房客当做最好的房客,因为他会定期收到放在邮箱的房租。

老威廉的态度其实就是现代城市人的代表,他对这个世界很是厌恶,在目睹一场街边的抢劫案后钻进出租车,司机问他去哪里,他说:“farfaraway„idon'tknowthisplaceanymore„„。”

他选择的态度是逃避。逃避这暗无天日,一直下雨,看不到希望的城市,或是这个黑暗的社会,这是部绝望的片子,它向人们展示了世界的罪恶和冷漠,但是没有告诉人们怎样避免这种境况的恶化。是保持人性的善和对上帝的皈依吗?可是片子塑造的拥有美好人性的崔西最后也被凶手残忍杀害。

灰灰的天空,灰灰的色调,似乎是这个毫无希望的世界的缩影,一连串的谋杀案笼罩在一团密云之中,凶手不知去向,暴食、贪婪、懒惰、淫欲、骄傲一项项罪名加在五名死者身上,剩下的两个目标到底是谁?罪恶的城市每天滋生新的罪孽,凶杀、迷幻、偷窃,就在隔壁转角的街口,坐拥整座知识宝库的警卫日以继夜地赌博,人类在追寻刺激的过程中似乎失去了什么。

年轻干探的妻子约快将退休的年老警探希望得到指导,如何在罪恶之城去生活,年老警探回忆从前女友怀上自己的孩子,他坚持要打掉,他到现在仍然自觉没有错,怎么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罪恶之中成长,他似乎看透人心,“如果你打算不要孩子,就千万别告诉他;如果你坚持要抚养孩子,就要用心去爱他。”最后年轻勃勃的干探家破人亡,年老的警探似乎深阅世情,名哲保身,导演暗示的是否要我们看破?美好的世界是没有的,但会是我们一直奋斗的方向。

太灰暗的结局,pitpeter的演绎近乎完美,最后的绝望与愤怒成就了整个计划,七宗罪呈现在人们面前,正如“传道者”所说,他的所作所为必将令到以后世人苦苦思索。不过苦苦思索的可能只会是像我一样的闲人,太多人融入现代的洪流,迈入都市的脉搏,被纷繁的信息弄至昏溃,“七宗罪”只可能是两个星期的头条,记忆总会衰退,或许有一天总会消失不见,我们的所作所为迟早会成过眼云烟,那么他那么努力地去“传道”,是否到最后仍然是白费。

米兰·昆德拉借助书籍去帮助记忆,为的是有过的罪行要永远被记清,对抗日益衰老的时间,对抗我们习之为常的遗忘,然而谁人会学他那么辛苦要永远记忆那些痛苦的经历,太多人会选择遗忘,有过的愤怒、真情、喜欢、相恋或者憎恨,到最后可能剩下的只是云烟。怎么办?害怕自己努力过的终将变成白费,消磨怠尽吧。可能是过程中的一步,那么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如何流传到明天,再明天,再到明年,明年,明年,甚至死后的每个世纪?一切都扯得太远,而一切我都尚未明白。

片中展示的是世界最为阴暗的一面,对于美好光明温暖的一面完全遮蔽,大卫与崔西的爱情尚且算作这个黑暗底色的一束光线,最后也由于崔西的被杀而消逝。人的出路在哪里?影片最后老警官威廉援引了海明威的一句话:theworldisafineplace,andworthfightingfor。iagreewiththesecondpart。(世界是美好的,并值得我们为此奋斗下去,我只同意后半句。)很喜欢雨果的一句话:痛苦能够孕育灵魂和精神的力量,灾难是傲骨的乳娘,祸难则是人杰的乳汁。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境,有的是绝望的思维。只要心灵不曾干涸,再荒凉的土地,也会变成升级勃勃的绿洲。

就像《七》中,最后老警官被问退休后将去哪里,他说“around,i’llbearound”。我想他不会退休。他会继续呆在这个城市,与恶势力继续斗争,经常看看天,直到看到阳光。

就像《杀》中,最后胖警官从小女孩口中知道,17年前的强奸犯前几天刚来过。面部复杂的表情,我想他会在此布控,等待他的再次落网。就像金黄色的麦田,象征希望。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二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三

犯罪心理学是通过心理学原理来分析和研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加有效的确定可能出现的犯罪人,并且为后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心理援助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罪过。因此,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有一定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犯罪行为是依靠犯罪心理完成的,犯罪心理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

心理学上,将动机解释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更深意义来说,就是一种需要的张力,例如我们常常听到为了得到性满足,而发生的强奸案,也会听到为了解决自己窘迫的生活,而发生的盗窃抢劫案等。犯罪心理学通过整合犯罪人可能的心理动机,来确定犯罪人并且对犯罪人给予有效的帮助,分析种种看似无关的线索,将其连贯起来,推测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从低龄化犯罪增多说起。

近年来,犯罪作案人正在呈现不断低龄化的事态,人们关注的对象也从中青年逐渐转向更加年幼的少年儿童。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小女孩电梯内殴打男童”事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女孩这种异常的暴力行为。10岁的孩子本是最天真,最淳朴的年纪,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有一个最善良的心。可是这个小女孩为什么会对陌生男孩如此类似发泄式的殴打呢,有人说是因为她父亲对她常常暴力对待,她只能对着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孩子来发泄愤怒怨恨的情绪,也有报道称,其从小性格暴戾,有将狗从二楼扔下和捏死蜗牛的前例。也就是说,她的性格可能存在异常,可是并没有引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警觉,终于酿成这场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原因很值得深思的,我想这并不是一例简单的儿童犯罪问题,更多的反应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儿童心理健康存在问题。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与犯罪心理息息相关,儿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不像成年人那么广泛,因此他们有效处理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方式及方法也比较有限,当在学校被人欺负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是因为自己不够强大,所以遭到欺负,但是由于力量上的悬殊,他们又没有办法对欺负他们的人进行报复,负性情绪就只能压抑在自己的内心中。当遇到比他们还要弱小的人或者动物时,就会发泄出来,效仿欺负他们的人那样,欺负更加没有抵抗力的生物。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被欺负的人一方面认同欺负他们的人,相信强大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看到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动物面前,也施用同一法则;另一方面,他们通过施加在别人身上的暴力,来宣泄自己无法还手的情绪。

(二)早期经验与低龄化犯罪。

我们都知道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触到的第一个小社会,也是伴随人们一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精神分析心理学派,早期的童年的经历会影响人以后的性格,甚至很多的处事方式,都和童年经历有关。所以童年对人整个一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青年犯罪心理人中,很多都是早期受到虐待,或者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导致其后来人格的异行变化。在过去,这一影响的效果往往在成年后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可能导致犯罪的影响越来越早的表现出来,侵蚀着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为了我们社会的稳定发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有效预防低龄化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可靠的预防低龄犯罪呢,我觉得首要问题是教育。“人之初,性本善”,我国的经典文学《三字经》早在很多年以前,就指出,人生来是善良的,对与那些美好的事物的追求,也是一种天性;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就像一块白板,对任何事物均无印象。也就是说,他觉得,人心灵的可塑性是非常强大的。既然如此,教育的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最先接触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意义深远。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位老师,他们对子女基本都是言传身教,孩子可以从父母的一言一行中,学习到他们未来接触社会的可能模式。在家庭中,孩子学到的东西,会比我们所意识到的要多很多。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家的理论,意识是我们大脑处理信息很少的一部分,我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很多最后都进入了我们无意识层面。父母的潜移默化,比直接书本上的知识要多。他们是孩子的精神依靠,是孩子心目中伟岸形象之所在。有效预防低龄犯罪,父母的责任重大。他们应该给孩子有利的支持,让孩子体验到足够的安全感,鼓励他们的情绪宣泄,并给予有力的帮助,让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父母之爱子女,必为之计深远”,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的未来,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青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之间游离。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目标和方向性的做出选择,他们是成年人,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经营自己的社会交往,他们就像春天一样,散发着朝气和活力,寻找着自己的未来。但是,我们同样知道,当今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话题,马加爵杀舍友、复旦学子投毒等,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经过选拔,来到高等学府深造的青年人才,怀有如此强烈的负性情绪,走向犯罪的道路呢,这是一个值得心理学界,犯罪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深思的问题。

复旦医学才子林某和马加爵其实都是可怜的人。他们生活的自卑。两人都是家庭条件一般的优秀人才,来到人才济济的大学,这和他们曾经的人生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差。在学校里,有太多衣着光鲜人,他们生活条件优越,或多或少都有点看不起马、林这样的贫苦孩子,家庭背景带给他们的自卑越发影响着他们,他们被别人说,性格古怪,不愿与同学交往。他们为什么不愿与同学过多的交往,恐怕是担心别人在炫耀自己时,他们内心的自卑。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克服自卑,超越自卑才是人人格发展的动力。于是他们很努力的在学业上努力,只有学业是大家平等的起点。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恐怕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他们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社会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指责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反思。青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青年抱有很大的希望,他们都是祖国未来建设发展的核心。人的健康也不仅仅是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大学为祖国培养的人才也应该是全面的。当遇到马、林这样的学生时,需要给他们以心理援助。让他们的负性情绪,及时得到舒展,帮助他们走出自卑的阴影,而同时,这样的帮助也必须是平等的,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去体谅。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包容,犯罪不是一时造成的,它必然有一个长期的心理形成过程,犯罪心理的及时预防,比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的指责和刑罚更加迫在眉睫。

三、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而治理犯罪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不同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都是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所要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案件和犯罪人的心理研究,可以总结出一系列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规律,这对有效的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可复制的,犯罪人的犯罪也千差万别,这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犯罪,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研究这些,可以为以后的破案和审判提供帮助。

同时,研究犯罪和司法心理学,也能够帮助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行为认识到以后的心灵重塑。人孰能无过,有了过错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包容的社会。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我们在痛恶其行为的同时,也要去尝试理解他,一次错误不应该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尤其是对那些涉世未深的孩子和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能够做的和需要做的还很多,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将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玫瑾。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2004(3).

[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3]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j].现学,2003(4).

[4]马皑。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j].司法务实,2012(3).

[5]李晖,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再探[j].心理科学,2008(31).

作者简介:李明娟(1989-),女,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高伟(1988-),男,天津宝坻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李国宁(1990-),男,青海西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亮(1987-),男,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海燕(1990-),女,甘肃武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四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五

其实“犯罪心理学专业”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并没有犯罪心理学这一专业,只有犯罪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里一个主干学科,因为感兴趣的人太多了,人们直接把犯罪心理学当成犯罪学专业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来介绍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培养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基本专业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

法学类共5个专业,犯罪学专业在法学类专业中排名第4,在整个法学大类中排名第30位。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既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犯罪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六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具体而言,它是研究犯罪心理与心理对策的学科。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将之作为一门大学课程却只有30多年的时间。当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经普遍成为高等院校法学、公安、应用心理学等专业的专业课或者专业基础课。

但是,随着国内外犯罪心理学学科的进步与培养人才要求的提高,犯罪心理学的本科教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政法、公安、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用型、复合型要求:教师辛勤的讲授并没有充分实现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掌握实用的心理分析能力、技术之教学目标;教学者与学习者在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都不甚满意。

具体体现为:

其一,犯罪心理学作为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但是学生们在学习了这门学科之后,虽然了解到了许多诸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或认知学派关于犯罪行为、犯罪者的理论观点,却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理论与观点应用于真实的案件分析,更不能有效地应用于办案实践或罪犯改造活动中。反而,学习者普遍认为,其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运用的距离较远,其操作性技能更显得模糊不清。

其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边缘性学科,但是多数学习者在学习课程之后并没有体会到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与技能对于从心理学的微观层面深刻解释、预测与控制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独特性,反而产生与犯罪现象学内容有类似或雷同的感觉。

其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的学科,学生在课程学习后没有得到系统的、实际的犯罪心理分析的能力训练,不能准确地进行犯罪人的思维观念、情绪情感、行为模式与个性特质的把握。导致犯罪心理学本科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学生不具有扎实的基础心理学(如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等)知识之外,更主要是由于教学者没有将教学内容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没有采用以形象直观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法。因此,为提高高校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质量,有必要在学科体系内容发展的同时,对教学法进行新时代特征的思考与创新探索。

教学法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策略与具体方法,它对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交叉性、应用性与或然性,其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除了必须遵循一般的教学原则,如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渐进性原则等,还需要努力做到:

(1)以司法应用为教学导向。以学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教学的操作性目标,加强学生应用性的学习与思考。

(2)以分析能力培养为教学核心。即“学会思考”。犯罪心理学应用实现必须以学生犯罪心理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根本;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深度的心理分析的模式与角度必然激发学生持续不断的学习兴趣、热情,以克服当前学科教学中普通存在的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同时也可以克服多数课堂教学中出现的课程初期学习兴趣热烈而中后期学习热情大减的情况。

(3)以学生积极参与为教学路径。即“积极地学”。这不仅是学生积极性的表现,也是保证学生主动性知识积累与能力发展的前提。对此,教学活动中灵活多样的激励、鼓励措施具有很好的强化作用。

(4)以具体的分析研究维度为教学手段。即“在做中学”。学生学习的核心就是习得教师分析犯罪者与犯罪行为的维度与具体方法,此为培养其分析研究能力的具体表现。(5)以真实的刑事案件为教学素材。即“真实地学”。真实的案件素材是促成学生日后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于真实司法活动的必要条件,这样既可以让学习者时刻感到本学科与社会真实现实及犯罪现象的紧密联系,又能激发他们努力掌握准确描述与预测犯罪人的心理动力。

(6)以直观形象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以直观形象、灵活多样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不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便捷地提供大量的信息量,而且还能有效地进行多方式的师生交流沟通以及教学课堂外的有益补充。

为此,新时代条件下犯罪心理学的教学需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述为主导、学生相对被动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此教学法的探索实践在刑事学科类的课程教学中历来已久。它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中同样非常适用。它不仅可以让学习者真切了解真实的犯罪者与犯罪过程,而且激发学习者试图以专业的视角看待、分析犯罪者的心态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上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审理的热点刑事案件,它还可以激发学习者尝试以所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去预测、分析真正犯罪人的技能。在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的、代表性案件的选择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有代表的案件分析才能引导学习者加以模仿与深入地了解犯罪者。在选择典型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别典型案件与极端案件的差异,尤其是不能将典型案件与极端的、变态型的犯罪案件等同(因为变态型犯罪只是整个犯罪现象中的极少数),虽然极端的、变态案件可以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但它并不能代表其它类型的犯罪案件。

同时,深度地分析案例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与犯罪行为特点更具有专业的价值,而不是一般的了解案情和犯罪人情况表面描述。所谓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就是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态度(如犯罪思维模式、犯罪合理化)、情绪情感特质、行为习惯与独特的犯罪人格特征,而犯罪行为特点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模式(如动力定型)、犯罪手段、犯罪习惯、犯罪惯技等。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分析中,还要经常性地联系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及心理创伤、挫折事件。

将其过去经历与现时的事件综合考虑。在教学实践中,典型化的、各类型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好的分析示范作用,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刘涌和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杨新海案”、“黄勇案”、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徐力杀母案、刘海洋伤熊案、周一超报复杀人案、陈正平投毒案、“九·一八”开封文物盗窃案、刘拴霞杀夫案、杜培武冤案、“张子强案”、“邱兴华案”、“罗刚案”、赵氏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等,以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法制在线》等相关栏目报道的案件,都是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它们典型地代表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有组织犯罪、变态人格犯罪的犯罪者心理与犯罪行为特征。教学实践证明,它们能较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犯罪心理动力与犯罪行为模式。

(二)文献资料分析法。

此教学法是将特定犯罪心理学专题的研究资料或学术论文引入到教学活动中以加强学习者对相应理论观点理解掌握的方法。这些文献资料(包括犯罪心理的专题调查报告与论著)多数是专题研究学术报告或学术综述资料,对于扩展与深化学习者的分析视野具有重要的激发作用。如《fbi校园枪击案件调查报告》、《西方刑事经典论著系列》(犯罪动机剖析系列)、《犯罪心理纲要》、《在证人席上》、《被暗示性》、《审讯心理手册》、《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罪犯矫正手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等,都是适宜教学运用的较好研究文献资料。文献资料分析法可以采用课堂讨论式与报告式开展。课堂讨论式让学生课堂前对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思考,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回答(教师回应与学生之间回应、对质交流),以大大地深化基本理论观点。而报告式则是布置学习者在扩展学习相关文献资料后进行核心的书面报告、小组代表报告、课堂交流。此教学法对教师而言,关键在于选择好针对性强的研究文献资料(在后期也可以尝试提供专题或方向让学生自己搜索文献),而对于学生而言,关键在于认真阅读思考这些研究文献或论文,方能在课堂交流讨论中有大的收获。

(三)作品分析法。

所谓犯罪心理学课程中的作品分析法,就是将具有犯罪心理及行为分析特征的文艺作品作为素材的教学方法。文艺作品虽然是艺术形式地表现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有的还明显具有夸张、典型化或过分艺术化的痕迹,但其案件往往具有司法事件的原型,并在真实生活中有所体现,它对犯罪者、事件参与者以及犯罪事件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描写,这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者是一种很好的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机会。而且,好的犯罪心理体裁的作品,往往以犯罪心理学及人格心理学、病理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应用技术为基础,艺术化地展开犯罪情节与犯罪者的心理历程,对于故事化、形象化地揭示犯罪心理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因而,特定的作品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益补充与延续。

此类作品一般包括电影、电视作品、专题研究作品及探索纪录作品,传统而经典的犯罪心理电影《七宗罪》、《人骨拼图》、《爱德华大夫》、《沉默的羔羊》、《黄道十二宫》、《精神病患者》、《陌生人》、《少年命案十三宗》、《红蜘蛛》、《浪潮》、《死亡实验》,以及近年来欧美电视系列剧《犯罪心理》、《疑犯行为分析》等,具有较好的观赏性,又具有相当的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视角。专题研究及纪录作品,如以精神病理研究成果(“邪恶的等级”mostevil一22)而制作的专题片《邪恶的犯罪》,以美国联邦调查局犯罪实战为背境的《全球重大案件侦破实录》、《邪教组织的力量》、《世界十大悬案》,英国广播公司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而制作的系列纪录片《重大罪犯》、《少年监狱》等等,由于其专业性突出、针对性强,在教学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促进效果。

在采用作品分析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有意识将作品特定内容与课程中相关理论或观点相联系(避免作品成为了单纯一般消遣或欣赏的对象);强调作品中进行专业分析的维度与视角;提醒作品中所呈现案件的类型特征与特异性(避免学生将案件特征过分地泛化而无意识地混淆了各特定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差异性)。为配合课程教学运用,有条件的应该将作品进行相应的编辑,删节某些纯粹的故事情节,以呈现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作品部分。对于篇幅较长的作品,可以引导学生在课堂外的时间进行欣赏与分析,也可以采用集体组织形式或个体赏析形式进行。

(四)研究型教学法。

结合教学内容,邀请本学科的专家,对相应的专题进行理论或实践的讲座与报告,以大大地扩展学生的视野,开拓其思考,领悟到所学理论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如以真实案件侦破与我国犯罪现象为基础的《刑事侦察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中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西方审讯技术中的问题与对策》、《心理专家证人》、《文化差异与犯罪心理分析》、《实战中危机干预的策略》、《行为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改造中的运用》、《我国罪犯心理咨询技术与发展》、《警察的工作压力与应对》等等讨论专题报告,由于其内容的现实性与专题性,学习者往往具有极大的热情,有些学生正是在专家报告的激发下决意进一步深造学习的。

(六)参观实习法。

由于大多数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生活经历,他们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经验印象往往来自影视作品等间接经验。为了让学生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与技能,可以让学生进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实践部门,让学生接触不同的真实犯罪人,了解影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不同因素,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对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诸如结构性访谈或心理量表的测评等技术深入探讨和分析以深化课本上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及操作应用。对于社会需要强烈而应用性明显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来说,学习者到实践部门的参观实习应该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补充。

(七)网络辅导法。

现代学科具有快速激增的信息量,犯罪心理学观点与技术的发展同样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而课堂教学仅仅是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知识与技术传授,其有限的时间与容量有必要通过当今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来扩充。网络辅导法可以通过学校现有的教学网络平台进行,如提供文献资料、教学答疑、教学安排、作业传送与批改等教学信息,也可以实现及时快捷的教学问题及学术交流,并把问题教学与学术研究、学生品格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此教学法还可以通过教师专门设定的网络途径(如讨论平台、公共电子信箱等)实现高效率的个别化教学辅导与专题化交流。

犯罪心理学课程面对当前人才培养实用性、复合型的目标,教学法的创新成为了必然的要求。而教学法的探索需要教师求实态度与具体的科学方法的结合,也需要学习者主动积极地配合与潜心思考。犯罪心理学具有广泛发展的理论观点与学科本身具有的应用性,它对于学习者的吸引力与学习激发力只有在灵活多样、联系司法实践而又直观形象、富有启发性教学方法的引导下才能转化为实际的学习成果,也才能充分发挥出该学科应有的知识力量与司法实践的实用价值。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七

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其犯罪的心理原因或心理背景能够被人理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与正常犯罪人有所不同,属于某种变态心理的犯罪。《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变态心理以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个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着重从变态心理的角度探讨研究各类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关于变态心理,目前许多学者描述为:变态心理犯罪,可以理解为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着重研究了人格障碍、性行为变态、智力障碍、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这五类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变态心理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特点,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介绍心境障碍与犯罪一章中抑郁症患者“扩大杀人”的杀人行为。“扩大自杀”是指患者在极端抑郁而萌发自杀念头的同时,可能出于“怜惜”动机而将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先杀死,呈现“利他性杀人”或“慈悲性杀人”。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2002年3月10日下午,陈良将14岁的儿子铭铭从外婆家引诱至一栋高楼的顶层平台上,从塑料马甲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榔头、菜刀和围兜,趁儿子低头喝水时,先是用榔头猛砸儿子的头顶,后又用菜刀砍向儿子。儿子面对父亲的凶杀行为,一边躲闪一边问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并求爸爸不要杀死他。经过两人的激烈拼斗后,儿子终于倒在血泊中。

真的不敢相信亲生父亲怎么会如此残忍的杀死自己的儿子,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啊!后经司法鉴定:陈良意识清楚,接触行为被动,合作欠佳,动作言词缓慢,注意力不集中,面部表情愁苦,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有自责消极观念,无自制力,符合抑郁症的诊断。这不禁让我想起广东母亲溺死自己脑瘫儿子的新闻。那个母亲虽然没有抑郁症,但也是算是“慈悲性”杀人。母爱是世界上伟大的爱,但就是因为母爱让一个母亲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人按在浴缸里溺水死亡,然后服下农药自杀未遂。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在最后一章中介绍了变态心理的预防和心理矫治,我认为其内容过于笼统、宽泛。但是其中提到的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值得我们关注。广义的心理卫生主要是指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心理疾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使人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效能,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力。与精神疾病的社会总负担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还远远难以满足国民的心理卫生需要,这一点促使我们国家要重视精神卫生的工作,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心理疾病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如变态心理的产生原因、变态心理的危害性以及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等,受益良多。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八

院系:信息科学系。

学生姓名:

学号:

日201017。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在我们眼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甚至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也经过了懵懂的未成年时期,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过的一个人生阶段。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

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内部原因。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归纳起来;造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这时候,未成年人的天性导致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对错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特别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少年出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进而仿效,造成的违法犯罪。

2、盲从和从众心理。

在很多的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个体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未成年人集中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追求吃喝玩乐,追求享乐主义。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处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极其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如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4、追求虚荣和物质化的心理。

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年轻气盛,尤其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义气用事,“哥们”情意重,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在所不惜。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钱总有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候,在缺钱的情况下,很容易为钱引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渐长,有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见利忘义。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外部原因。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人们都说:“家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等。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些家长不注重孩子德育方面的教育,仅仅看重学习成绩,对思想品德教育不重视,如果孩子做了错事,父母经常采取打骂体罚,棍棒教育等方式管教,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对未成年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关爱方式不正确。

绝大多数未成年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骄纵任性,养成了他们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忙于自已的事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放任自流,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教育、监护,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

4、受父母不端行为的影响。

家长的不良道德品质,最易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疤痕。家长是孩子的直接教育者,每日耳濡目染,朝夕相处,家长的是非观念,家长所爱所憎都能直接深入孩子的灵魂。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学校教育不当,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对一些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导致他们消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失去了重获新生的机会。教育应该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习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良风气诱发,低级文化的腐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断蔓延,逐渐污染了社会风气。

而未成年人面对着多姿多彩的社会,常常会在都市的灯红酒绿里迷失自己,造成人格扭曲,价值观错误,甚至会因此陷入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分析及对策》余焕春杜晓红。

[7]《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中国心理医院网。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九

交通工程系:

黄河。

班级:铁道1001班。

姓名:张成强。

学号:2010060543。

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探讨。

姓名:张成强。

摘要: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指进行防汛指挥调度的基本依据,是防汛抢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主动防洪的行动指南,为了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尽快建立并实行防洪预案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指导防汛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证防洪安全。

关键词: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

一、防洪预案的实施。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洪预案由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责任制是实施防洪预案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证,要建立权威高效、坚强有力、统一和谐的防汛指挥体系,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全面实行防汛责任化,要切实加强对各项防洪预案的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防洪预案,真正使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各级地方行政首长从防洪预案的编制修订到防洪预案的实施、反馈和完善,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防洪抢险技术专家组织,完善指挥调度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对待和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防洪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防洪预案的顺利实施。

2加强洪水预警预报,争取防洪主动。及时准确的水文气象信息。

是防洪减灾的首要环节,要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河势、工情变化,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洪水险情。在接到洪水预报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雨情、水情等进行会商,研究落实各项具体防御措施,根据洪水预报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对迎战洪水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全面安排、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按责任分工立即上岗到位,黄河河务部门岗位责任人应在洪水到达前8小时驻防所包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分工,在洪水到达前6小时驻防所包工程,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在洪水来临前4小时到达所承担的查险堤段(工程),并将所需防汛物料设备及时调运到位,切实做好迎战洪水的一切准备。

3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巡堤查险工作,落实队伍,明确。

任务,夯实责任,严格制度,奖罚分明,包干到人,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4防洪预案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调控,统筹协调,主动防洪,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预案反馈系统在本辖区内,要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为核。

深入实地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分别负责所包区域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防洪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防汛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防汛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向本级防指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级防指委派的防汛督查组织,负责监督防洪预案的具体实施。各级防汛办要将各种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防洪预案反馈的内容及要求。

1本辖区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防洪工程抢护预案、“揭河底”对策及反恐怖预案等各种防汛预案,在编制、报批、执行等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实际运用情况,都要及时进行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洪水来临前2小时,向各级防办上报防汛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和防汛料物上坝情况,防汛工作部署情况,交通、照明等后勤保障情况、迁安撤退情况,迎战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情况。

即报上一级黄河防汛办。同时,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严格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制度,未经上级防办核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险情灾情。

4每次洪水过后,要在3天之内对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向上级提交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防洪预案中预报(预估)的洪水位和洪水淹没等情况要及时加以修正,使之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四、防洪预案反馈的保障措施。

1各级防汛办要切实加强防汛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和防汛管理工作,大力提升防汛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处理各种防汛信息、指令,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各级防汛领导当好防汛参谋,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洪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通讯联络和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合防洪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断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

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大洪水期间,对违反防汛有关法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项信息的反馈责任,提高时效性和反馈质量,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高效,准确及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洪预案的管理反馈工作,确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

没有新的观念,就不可能有新的思路;没有新的思路,就不可能有新的举措;没有新的举措,就不可能有新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确立为党的思想路线,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理论上的自觉性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理解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认识转变到与十七大要求相适应的状况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新世纪的宏伟目标。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在科技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国内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大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全国各地都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孟建柱同志提出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思路,公安院校如何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当前的公安教育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_公安教育的困境,对公安教育做出重大改革与调整,是公安院校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联系禁毒系的实际,联系禁毒教学科研本职,就是要提升科研层次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就是要提高教学水平为禁毒实战工作和一线禁毒民警提供帮助与服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大力加强禁毒重点学科建设。

一是凝练学科方向,以禁毒学科建设为龙头,将禁毒学、毒品案件侦查、毒品预防教育、禁毒实验室建设为重点突破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禁毒实验室作为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于推动禁毒教学水平、提升禁毒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禁毒科研平台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科研基地建设。云南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十大基地之一“云南禁毒问题研究基地”的建立,确立了我院在云南禁毒领域的领先地位,极大的推动了我院禁毒科研的发展。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自11月起,我系教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代表国务院起草的《戒毒条例》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参与配合《禁毒法》实施的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今年4月《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戒毒法律文书公安部已于5月30日发布全国禁毒部门实施。这是禁毒系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果,是禁毒科研上层次、上水平的具体体现,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专门发函到学院表示感谢。

二、大力加强禁毒专业建设。

206月,我院“禁毒学”专业成功获批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年11月,“禁毒学”专业被云南省推荐列为国家一类特色建设专业申报名单,专业建设又上新水平。

一是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合作与交流,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一年内,在禁毒专业方面,我院利用省院省校合作项目等途径选送3名教师攻读博士学位,8名教师攻读硕士学位,2名教师被新评为教授,现从事禁毒教学科研人员中教授人数已达10余人,禁毒教学人员学历、职称构成有了质的改善。

国的领先地位。

三是教材建设。主编的《禁毒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出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目前,该教材再次修订的初稿已基本完成。

三、大力加强禁毒警察培训工作与社会服务。

遵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部署,不断创新教育训练内容与形式,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在职民警培训集中训练与送教上门、课堂教学与远程教育、有计划指令性培训与学员自愿性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是国外禁毒警察培训取得显著成绩。受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的委托,我院开展培训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禁毒执法官员研修班(培训班)”;受商务部委托我院举办“亚洲禁毒官员研修班(培训班)”。禁毒系教师承担了主要的禁毒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并为受训学员好评。这些培训班的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我院的国际化水平,在受训国家禁毒部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开展。

二是送教基层公安机关,服务指导禁毒工作。近年来,禁毒系把“公安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长期坚持送教下基层。送教的主要内容为探讨理论前沿问题、禁毒实战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禁毒一线矛盾突出的问题等。1月-2月,禁毒系分两小组利用假期送教到德宏、保山、大理等州市,讲解《禁毒法》,并就相关课题进行了调研,取得了送教调研双丰收,受到基层的热烈欢迎。205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禁毒局和学院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讲,我系4名教师分赴禁毒局机关和全省16个州市完成宣讲活动22场,其中玉溪等12个州市采取了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全省直接参加听课的人员超过5000人。各地禁毒办、禁毒支队反映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禁毒局和云南警官学院组织的宣讲活动十分及时,也很必要。认为授课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造诣、丰富翔实的禁毒知识和娴熟的授课技巧,讲授生动,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感谢云南警官学院。通过这次成功的宣讲活动,对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禁毒法》,推进我省依法禁毒,推动我省的禁毒事业迈向新的台阶,促进我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建设完成。在职民警业务的远程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可以解决工学矛盾突出和民警自学提高问题。学院2007年投入200余万元,建设了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可查阅资料、点播视频、在线收看、在线学习、在线考试。目前硬件建设已经完成,进入建设阶段。

四是禁毒防艾宣传教育服务已形成长效机制。,禁毒系共组织26个宣讲团利用课余和节假日,一直坚持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五进”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组织宣讲活动3000多人次,发放资料70000多份,先后对100多所中小学和50余个社区工厂和农村开展宣传。禁毒系师生全身心的投入与长效机制的形成,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高度好评。2007年2月9日在昆明举行的2007年云南省禁毒工作会议上,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被云南省禁毒委员会授予“禁毒人民战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

年,学院提出了“坚定不移实施特色兴校强校战略。整合学科建设和科研资源,与时俱进地做强禁毒系及禁毒学科”,“加强教学训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禁毒系实验室”的目标。这必将大力推进我院的禁毒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禁毒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此,禁毒系提出“求实务真,开拓创新,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的发展方向。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一)抓好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按照“挂牌建设、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为原则,大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目前,已累计投资近千万元,完成了在职民警远程网上培训系统、禁毒陈列室、禁毒高端培训系统建设,完善了联合国g75培训系统。禁毒情报资源查询库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今年将新建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吸毒人员脑电波分析实验室,吸毒人员瞳孔检测实验室,毒品案件侦查模拟实验室,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展示室,学生公共实验室等项目,达到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模与水平。

(二)抓好高层次高水平科研工作。

目前协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起草的《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完成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检测程序规定、戒毒法律文书的起草制定,已提交公安部禁毒局。

落实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研究基地、禁毒实验室等各建设项目具体指标与要求,对于符合建设指标的各教师科研成果,列入各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支持,以确保各项目建设做实做细,鼓励每一位教师主动积极参与各项目建设,以达到真正抓好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目的。

(三)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着手禁毒学专业《戒毒学》、《禁毒法学》、《毒品预防》、《艾滋病防治》等教材的编撰,在编撰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各教材的特点,重视全面提高禁毒相关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应用技能,合理构建教材体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战教学,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争取将每一本教材都做成精品,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四)抓好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继续采用多种方式,抓好高水平禁毒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一是利用省校省院合作等方式,继续加强教师的学历教育,鼓励互派访问学者。二是有计划、分批次安排中青年教师去实战单位锻炼,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等,以提高禁毒教学服务实战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与水平。

总之,解放思想必须割除思想上的认识误区,_工作中的困难与矛盾,打破原有体制机制,改革原有的教学模式,联系禁毒教学科研实际,以实现禁毒系又好又快发展。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一

我们时常会读到“无意义”犯罪,它们似乎没有像欲望、复仇或者贪婪这样的可辨动机。去年夏天就发生了这样的犯罪活动,两名男子跟踪一名正在慢跑的澳大利亚学生,开车追上学生,并随后将之射杀。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无聊所以想杀人。

一则新近报道称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对新婚夫妇仅为寻求刺激而渴求杀人。新娘通过克雷格网引诱了一名男子,承诺以身换钱与之相伴。42岁的老头troylaferrara回复了mirandabarbour(即新娘)的广告并与她于一处停车场会面,并被刺死。这对夫妇随后共进晚餐庆贺他们三周的结婚纪念日。

要理解罪犯的心理,显然大多均是为了寻求刺激。这不是冲浪者成功划上巨大海浪所体验到的刺激,也不是高空滑索者享受猛然划越危险密林的兴奋,而是做他人不敢做甚至不敢想的严禁违法之事时所处的高压刺激。

犯罪的每一阶段都伴随兴奋感——犯罪前、犯罪期间以及犯罪结束后。首先,构思犯罪行为、想象犯罪活动、与同谋者密谋并制定细节。其次,实施犯罪活动过程,尤其是恐吓受害者时享受刺激。事后还有额外的快乐——庆祝逃跑成功、声名大噪以及公众关注。即便行凶者被捕,当他练习如何与警探、法院官员、律师们周旋,甚至糊弄精神病专家时,这种兴奋还会持续。

下次你读到“无意义”犯罪时,请记得,从罪犯的立场来看,它是相当有意义的。就像一个人说的那样:“犯罪如冰淇淋般美味。”另一个人则评论道:“剥夺我的罪行,即是剥夺我的整个世界。”

我是一个天生喜欢旅行的人,同时拥有长达30年的新闻采访实战经验。在我的人生行旅中,曾遇到许多不可思议的怪事,它们都在我的脑海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其中最令我震撼的,是设在一个不知名地区的某座监狱,而这座监狱正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心灵监狱”。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心灵监狱是我无中生有的杜撰产物,但事实上它却是存在的。心灵监狱里所囚禁着的犯人,全部都未曾在任何国家的法庭被裁定有罪,甚至,他们也从未被任何国家的警察逮捕与拘留过。未经审讯、辩护与裁夺,何罪之有?他们的唯一共同点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都自我认为曾经违规犯法并审定有罪。也就是说,这些自我意识强烈的人,同时亦是自我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内省的法尺,使他们超越外在的法网。

严格来说,心灵监狱并不像是一座监狱,它更像金庸武侠小说中的“思过崖”。这里所收容的心灵囚犯来自世界各地,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各自的宗教信仰,有各自的成长经验,有各自的光环也有各自的黯淡面,大家都相处得其乐融融。

有一句谚语说:“多建一所学校,便可少建一座监狱。”这句话只说中了一半事实。监狱其实不像人们心目中的那么可怕,更不像港产电影中描述的那样恐怖;尤其是心灵监狱,它既有点像是改造社会行为规范的感化院校,也有点像是涤净心灵尘埃的宗教殿堂。唯一不同的是,前来心灵监狱自囚的人士都是属于自愿性质的,没受到任何人或法典的强迫;自囚者也不纯粹是带着赎罪的心情前来求刑,而是真真实实地通过身体的禁锢达致自我谴责的目的。谁都可以在此“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心灵监狱的规模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里头的心灵囚犯,有的是杀人越货者,有的是作奸犯科者,有的是大奸大恶者,有的是瑕疵小过者,有的是年少行差踏错者,有的是老来晚节不保者。没有人知道他们的来历,甚至他们涉嫌或不涉嫌犯法,曾经或不曾经犯罪并不重要。不管他们是抱着何种罪愆的心态踏进这座心灵监狱,外头的人们都不会鄙视或排斥他们的存在,甚至,心底还会有某种程度的钦佩--对这些恢恢法网的漏网者。

心灵监狱里没有任何的监管人员,心灵囚犯们的自定刑期也长短不一,有人选择在此长住,有人只是暂居其中。自囚者并不能把心灵监狱当成免费餐宿的供应地,而是须有自给自足的谋生本领,才能在这儿占一席之地;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联合国的难民收容所。另一方面,心灵囚犯的家属可随时随地前来探望他们,而无需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袭击。建在深山里的这座心灵监狱,也完全不必防范自囚者会越狱而逃,因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越狱以寻求人生自由。

任何一个概念的实质内容均包括内涵和外延,前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与其他事物之区别;后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之范围。多数情况下,概念的实质内容主要指内涵。那么,什么是“犯罪心理”?或者说,“犯罪心理”的内涵是什么?笔者认为,此所问理应是“犯罪心理”与其他事物即“非犯罪心理”之区别。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与行为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心理而非行为,是行为动力、起因,而非行为过程或行为结果;(2)与无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有意识行为心理,而非无意识行为心理;(3)与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心理,而非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因此,“犯罪心理”的内涵可相应地表现为三性,即动力性、意识性、犯罪性。

“犯罪心理”的动力性,亦可称为“犯罪心理”的支配性,意味着“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这是“犯罪心理”的最本质内涵。一般而论,所谓“心理”,是指“脑对客观世界的积极反映形态。……包含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事件。过去事件表现为记忆经验,现在事件表现为全部映象、体验、智力活动等,未来事件表现为意图、目的、幻想等。”行为心理尤其是行为前的心理体现为一种未来事件,对行为发生起到支配作用,因此,行为心理即是行为的动力。特定行为的背后是特定行为的心理,即行为动力。就“犯罪心理”而言,它是犯罪行为心理,是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心理。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心理”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

由于构成人的行为动力的行为心理体现为“未来事件”的意图和目的,因此,行为心理的构成性因素或内容只能是人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绪、意志(可简称为“知情意”),而非人的心理特征(人的心理特征是行为心理的形成性因素,而非构成性因素)。虽然构成人的行为心理的具体因素可以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的框架即是知情意三者。在常态条件下,人的知情意协调一致,整体性地构成行为动力,从而对人的行为起到了发动或促进作用。

“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其构成内容也同样是知情意三者统一协调的心理过程。与一般行为心理相比,“犯罪心理”包含了以非法手段(作为或不作为)去达成目的的意图和想法,并进而蕴含了对违法风险进行控制的考虑。这是一般行为心理所没有的,但无论如何,“犯罪心理”的构成要素中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只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而非构成要素。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心理特征等内容也包括了进去。如上所述,“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实质内容只能是犯罪人基于知情意的心理过程,而非心理特征。在对犯罪心理就是犯罪动力这个问题的看法上,学界还有两个错误的观点特别需要提出来予以澄清:一是认为犯罪心理除了存在动力结构外,还存在所谓的“调节结构”和“特征结构”等要素;二是认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这两个普遍存在的观点看似正确,实则谬误。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要素组成”的观点,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在该书的第二章,罗大华等学者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包括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潜意识。基于罗大华等人所认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可推定在罗大华等学者的眼里,“犯罪心理结构”即是“犯罪心理”,而动力又是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组成。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犯罪心理”既已是犯罪行为的动力,那又何来动力之下的动力?上述说法违反语义的形式逻辑,犯了种概念和属概念并列的错误。“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动力,并非动力和其他心理要素的结合。更重要的是,上述说法也违反了行为的心理逻辑。行为动力可以包括很多心理要素,或者说可以由很多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而成立,但行为动力本身是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整体对犯罪行为起推动支配作用。所谓调节结构也好,特征结构也好,抑或心理状态也好,它们最终都是通过动力或动力结构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作用。而任何行为的动力,都是正向目标诱引与负向风险抑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行为人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单独地看,目标诱引是动力,风险抑制也是动力;利多是动力,弊少也是动力;追求利益是动力,避免非利益也是动力,但实际上它们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所谓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只是动力或动力结构的基础,而非与动力结构平等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一部分。

关于“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的观点亦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有些学者把“犯罪心理”表述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大同小异。这种观点给人的印象是,似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动)还有“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那么,这种“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是不是“犯罪心理”?如果是,为什么在界定“犯罪心理”时不将其包括在内?如果不是,何以又成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动因)?其实,如同上述,在心理即为行为动力的界定下,行为动力即为行为心理。所谓“心理动力”或“心理动因”的说法,不仅同义反复,更重要的是它割裂了行为动力的整体性。作为对行为发生起推动作用的“心理”,可以由很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成立,但不可能在这种动力之外还存在着另外的“动力”。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或者说我们可以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来探讨犯罪原因,但最终所有这些原因,无论是心理的还是非心理的,一定体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去推动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个整体就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本身与“犯罪心理”背后因素的内涵并非一致。

作为犯罪行为动力的“犯罪心理”与一般行为心理不同,一般行为心理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而“犯罪心理”则一定是有意识的,这是“犯罪心理”第二个本质特征。然而,对于“犯罪心理”的意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如罗大华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中存在着潜意识,“青春期的性躁动,欲望不能满足或受挫后的焦虑等,往往形成一种无名的冲动而产生越轨行为;即使是犯罪动机,有时也可能在意识朦胧状态下发生,如激情状态下的杀人,某些游戏型犯罪动机等”。还有一些学者说得更直白。如吴宁认为,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无意识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或进行后一段时间内,犯罪主体未曾或未能清楚地意识到的犯罪动机”。邱国梁认为,“人的行为动机,从意识水平来看,可分为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有清楚的认识,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主要方面;未被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往往不能清楚地意识到或者是不能完全意识到,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次要方面”。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确实,就行为心理而言,虽然大多数都是有意识的,但也存在着无意识的情形。在心理学中,行为泛指有机体外现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这些外在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可以是有意识的,如连贯的活动或行动,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如不连贯的动作、反应。所谓意识,一般指自觉的心理活动,即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地反映。相应的,在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有意识行为,指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做出的行为,也叫意志行为,即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的行为,体现出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所谓的无意识,即指不知不觉的、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如做梦时发生的心理现象,对感觉不到的、但实际上起作用的刺激所引起的回答反应及自动化的行动等,亦称“潜意识”。相应的,在无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无意识行为,指不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没有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作出的行为,也叫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很多是本能行为,不用通过意识就能反应的。比如无条件反射(膝跳反射)导致的行为、因为痉挛而导致的行为、在丧失知觉时或在睡眠状态中做出的行为、在催眠术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无意识行为,是因为它们都不受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行为心理并未被行为人意识到,是非自愿的行为。但是,就犯罪行为心理而言,则一定是有意识的。甚至可以说,“犯罪心理”本身就是一种意识。本质上,“犯罪心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

首先,从刑法学角度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犯罪的成立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只有主观上具有恶性,客观上造成了危害,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恶性,那么即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将进入客观归罪的窠臼。普通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过即无犯罪”。因此,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罪过(犯意、犯罪意图、犯罪心理)。犯罪要件排除了非自愿行动(如癫痫、梦游等),同时要求危害后果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人类是能够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当其不能自由选择时,就不能认为其有罪,可用错误、意外事件、挑衅、受威逼、精神错乱等为其辩护。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它的意识性。这种意识性是评判主观恶性的基础,进而也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基础。“责任的本质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没有或失去这种意识性,则就没有或失去价值判断的余地,以及道德或法律非难的余地,也就无所谓恶性。只有存在意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因此,人的主观恶性是有意识的。因而,体现这种主观恶性并最终对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其次,从心理学角度看,任何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都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产生,以自主意识和独立意志为前提。因此,这种行为都是有意识行为,相应的,支配这种行为的心理都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是具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一定是有意识行为,自然,支配它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造成的。人的心理如果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那么自由意志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人在精神病态的作用下,有可能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由于这种无意识使行为人失去了对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道德价值,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使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并非犯罪行为,支配这种行为实施的自然也就不是“犯罪心理”。实际上,即便有精神病态,也并不是必然使人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在一个特定的危害行为中,虽然行为人有某种程度的精神障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思路和心理逻辑清楚、周延,体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则表示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意识,需要为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行为人具有犯罪心理。

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来说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无意识的例子是“冲动犯罪”、“激情犯罪”。这些犯罪常常被认为是在所谓的“莫名的冲动”、“脑子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在无意识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确实,有许多犯罪是在冲动状态下完成的,但是冲动状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无意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意义缺乏认识,特别是对于行为无控制能力。“行为的冲动性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无意识性。”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行为的意义,而且还在于这种冲动是否不可抗拒。事实上,这种冲动在没有精神病态的情况下是可以控制的。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控制能力是对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不同于心理学上的道德自制力。“控制能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力不是等同概念。自制力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但有控制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力。许多人是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不可将控制能力与自制能力想混淆”。在冲动状态下,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意识性不仅不会失去,而且也不会有明显的减弱。

需要说明的是,过失犯罪中所体现的所谓的“不意识”并非是无意识。过失犯罪也是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只是结果不是其所愿。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并不指向于追求某种犯罪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心理,但其中所蕴含的过失心理态度是有意识的成分和内容的。于极度过失而言,“行为人有意识地漠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遵守法律的人的行为方式”;于一般过失而言,“行为人应当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小心谨慎的人的行为方式”。过失是对社会生活中一般要求的结果回避行为即基准行为的懈怠,于是,过失犯由未能实施法律所要求的基准行为的不作为构成,而且,只要符合行为基准,就排除过失的成立。就像不作为可以构成犯罪,没有或缺乏努力避免过失发生的意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意识。过失犯罪的可罚性,不仅基于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基于这种意识。

与一般的有意识行为心理不同的是,“犯罪心理”还具有犯罪性,这是“犯罪心理”的第三个本质特征。这里所谓的“犯罪性”,广义上泛指“反社会性”或“恶性”,狭义上特指“刑事违法性”。无论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还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犯罪都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反社会的、恶性的行为,自不待言。那么,作为支配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的“犯罪心理”是否也是反社会的、恶性的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犯罪心理”一定是反社会的、恶性的。从心理学中的心理与行为对应的原则看,行为是恶的,心理也是恶的,恶的行为背后必有恶的心理;从刑法学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看,犯罪行为是恶的,犯罪心理也是恶的,行为的可罚性与心理的恶性密切相关。

“犯罪心理”在驱动机制上与一般行为心理并无区别,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自身特点,即具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目的并与满足需要的违法犯罪手段与方式相联系。“犯罪心理”的恶性(反社会性、刑事违法性)体现为行为人内心以恶性的(反社会的、刑事违法的)手段去达成自己需要满足的意图,这种恶性的意图是“犯罪心理”的主要内容。“犯罪心理”作为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构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意识的直接动力,其所包含的满足行为人需要的行为指向与行为方式,不仅具有道德和价值判断上的负面性,而且具有与刑事法律的对抗性以及应受惩罚性,即具有犯罪性。虽然不同的“犯罪心理”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但“犯罪心理”一定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心理”。没有这样恶性的心理,犯罪行为不可能发生。

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犯罪动机一概视为‘恶性的’、‘反社会的’或‘非法的’,或者一律评价为‘卑劣的’。……根据犯罪动机内容的社会性质,犯罪动机至少也可分为恶性犯罪动机和中性犯罪动机等不同的刑法评价。……一种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这种犯罪也很难简单地说其犯罪动机就是反社会的。只能说方法不当,其行为手段触犯了刑法”。笔者认为,将犯罪动机作中性化理解,其错误犹如将犯罪等同于一般行为一样显而易见。只要“犯罪心理”或犯罪动机中所包含的达成行为人目的的手段与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那“犯罪心理”就是恶性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已经有了触犯刑法的故意。除非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与方式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盲”。然而,以常态而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的法盲。因为,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犯罪的法律后果,也必知道别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别人的钱财是不可以随意“拿取”的。至于所谓的“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其主观恶性———故意触犯刑律的心态也是明显的。忍无可忍中的“忍”,就表明了行为人内心的忌讳,即行为人意识到不能随便灭亲,只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当然,这种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的主观恶性却是确定无疑的。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特别是惯犯,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在其犯罪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定势心理特征。认识和利用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突破案件,还可以帮助推测罪犯将会在何时何地侵犯下一个目标,使侦查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4、可知性特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不同的只是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技术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二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三

故事。

提示:水草???

参考答案:当男孩知道这个河没有水藻的时候,他才知道当初缠住自己脚又被自己踢开的“水藻”其实是他女朋友的头发,由于自责而自杀。

怎么样?有没有一丝丝感觉了?觉得上面一题太简单的朋友们不要急,后面才是考验大家的时刻!没有猜到上一题答案的朋友们也不要灰心,我们再来一题!

提示:看病???隧道???

参考答案:这个人由于随火车进入了隧道一片漆黑,他以为自己刚刚治好的失明又复发了,受不了这个突然打击就自杀了。

提示:葬礼?有型男子?葬礼?

参考答案:妹妹把姐姐杀了,是因为又能再举办一次葬礼。这样在葬礼上或许就又能见到那个帅哥了。

犯罪心理学(criminal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联。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

而历史上,也有一些典型的利用犯罪心理学而协助告破的案件,没有想出开篇三道题的朋友们,这个真的是最后的机会了!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就发生在纽约:

两颗土炸弹。

1940年11月16日,纽约爱迪生公司大楼的窗沿上发现一只工具箱。打开一看,里面装着一根黄铜管,管里塞满了炸药,管外裹着一张纸条,上面写道:

“爱迪生公司的骗子们,这是给你们的炸弹。f.p.(签署)”

炸弹没有爆炸,但罪犯也没有留下指纹。几星期后,在爱迪生总公司,又发现一颗土炸弹,它是一只塞满炸药的短统羊毛袜,罪犯留下了同样的纸条。

是谁与爱迪生公司过不去?公司保卫部门查阅它所设立的“公安卡”,发现对公司发出过怨言的人有好几千,从何查起?他们认为,这也许只是想吓唬一下爱迪生公司吧?调查到此为止,也没有对外声张。

1941年,美国卷入太平洋战争。这件无头案就搁了下来,一拖就是十年。

十年以后。

1950年圣诞节的前几天,《纽约先驱论坛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信发自韦斯特切斯特县,字迹清秀,字体个个大写,上面写道:

“我是个病人,而且正在为这个病而怨恨爱迪生公司,该公司会后悔他们的卑鄙罪行的。不久,我还要把炸弹放在剧院的座位上,谨此通告。f.p.”

在以后的几年中,警察局和“f.p.”那清秀的字体结下了不解之缘。

“f.p.”的炸弹越造越熟练,他的头八颗土炸弹只爆炸了两个。而后来的四颗都爆炸了。1955年,“f.p.”加快速度,放了52颗炸弹,炸响了30颗。报纸开始广泛报道他的“成就”,公众也对他感到严重不安,人们把他称为“炸弹狂”。而他却变本加厉,投寄给报社的匿名信中,措辞日益激烈。

一天,“f.p.”的土炸弹炸死了一个人。社会舆论和市政当局一致表示,一定要把这个“炸弹狂”挖出来。

移樽就教。

“f.p.”和爱迪生公司多少有点纠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怎样从这家公司积半个世纪之久的庞大档案中,寻找出有关的线索来?爱迪生公司苦恼不堪,纽约市警察局也束手无策。

芬内是纽约警察局的侦探长,兼纽约刑事实验室主任。他曾取得精神病法医学学士头衔。但这个神出鬼没的“炸弹狂”却使他绞尽脑汁,疲惫不堪。他决定破除门户之见,去请教研究刑事犯罪的心理分析家布鲁塞尔博士。

一天下午,芬内探长带领手下的两名侦探,挟着炸弹狂一案的全部宗卷,去布鲁塞尔博士家求教。那两名侦探和绝大多数人一样,不知心理分析是怎么一回事,对此行是否有收获深表怀疑。

布鲁塞尔博士对这次咨询也很明白,它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声誉,而且会影响“心理分析”这种新冒出来的侦破方法的前途。

芬内带来的全部宗卷中,唯一有用的只是那“炸弹狂”的几封信,以及几颗由他制造的炸弹的照片和一些炸弹的弹片。要据此做出结论,显然是很不够的。但是,博士凭着他对心理分析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竟滔滔不绝地谈了四小时。历史已证明,这一次谈话给心理分析方法开创了新局面,成为犯罪行为分析史上的划时代事件。

他是男人。

布鲁塞尔注视着那几颗没有爆炸的炸弹弹片,当着侦探们的面提出第一个假设:可以肯定“f·p·”是一个男人。因为,以前制造炸弹或放炸弹的都是男人,无一例外。

博士接着说下去:“毫无疑问,这个人之所以对爱迪生公司抱有偏见,是他认为爱迪生公司害得他生病。渐渐地,他认为整个世界都和他过不去,这是他行为失常的来由。一个人一旦为这种思想所纠缠,就变成了偏执狂。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偏执狂的发展是很缓慢的,但一过35岁之后,便发展得不可收拾了。那个f·p·放炸弹已有16年的历史,年龄应该在50岁以上。这是第二个可能性。

“偏执狂都非常爱护他们自己,总认为这是在‘自卫’。他们从来不承认自己有缺点,而把遇到的麻烦都归罪于别人,尤其是某个大组织,在这个案例中就是爱迪生公司。由此产生了第三个可能性:爱迪生公司可能对那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置,以至遭到他的报复。所以,他的出发点也许无可非议。

“从他的清秀字迹来看,他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这是第四点。”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四

典型案例(详细分析,若果自己是罪犯,怎样避免犯罪;受。

害人要怎样降低伤害)。

心得体会,自己的感悟。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案例:我有一个朋友,长的是挺漂亮的。在他们老家,由于经济发展赶不上沿海地区,家庭收入也不高。为了补贴家用,就会利用暑期和双休日出去打工。有一次,她碰到一件事。有一个店铺的老板招工。她的招工条件是:女,20-25岁,长相清秀,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待遇丰厚,工资面议。由于我的朋友符合招工的各种条件,所以她就去应聘了。在工作的第一天,那个小老板就嫌我的朋友的穿着不是很时髦,就提出说让我的朋友去买一套时髦的装束,费用由他出。我的朋友就觉得她只是来打工,而且觉得自己的穿着虽然不是很时尚,但是也应该属于拿的出手的一种就谢绝了老板的好意。在中午时,老板以天热,来回走不仅热得很,而且不利于休息为借口,就对我的朋友说那天的午饭由他包办,而且在饭后还给她提供休息的地方。

我的朋友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第一天上班哪有这种好事,而且对方又是单身了几年地男子,而她又是年轻貌美的姑娘,这种情况不得不防。于是她就推脱,但是老板还是执意要留她吃饭,就在两人僵持的时候,救星出现了。朋友的弟弟来找她回家吃饭,她马上有了理由就和弟弟一起回家吃饭了。当然下午也就不敢再去了。

会忽略。

其次,在老板说是能让员工报销卖衣服的钱是就更有问题了,毕竟是第一天上班,否工作下去都是未知数,老板怎么会这么好还让员工去买衣服呢?这里就是老板可能别有用心的第二个表现。我认为,女人天性就是不会嫌衣服多的,一些抵制诱惑力差的就有可能会接受老板的殷勤,这样就会有受之于人的感觉。让你不好意思再拒绝老板接下来的“好心”。在这里,我觉得那老板还是很详细计划过的,他利用人的贪心就可能会达成他的目的。

再者,老板以天热,回家吃饭来回会导致休息不好为借口想让女子留下来吃饭并且提供。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五

在对心理学专业的总体情况作了介绍以后,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究竟不同专业方向在申请难度上的差异又是怎样呢?应该如何将申请的成功率最大化?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下面将会对过往申请案例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会分成两个方面去进行总结,一方面是文理学院心理学专业的申请情况,包括临床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另一方面则是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涵盖教育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

在文理学院下面的心理学专业,热门院校一般以开设phd项目为主,而这些phd项目在99%的情况下录取就是全奖,并且很多学校都承诺5年的奖学金,整个系每年只招收2-3名学生。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申请难度相当大,对于申请者的要求普遍非常高。

2.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

相比之下,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申请难度稍低,特别是其中的教育心理学专业,对国际学生是比较友好的。该专业对于申请者的本科背景具有比较大的包容性,只要上过数学、统计学、管理心理学、跨文化传播等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课程,初步具备教育心理学中对于数学和统计学基础的要求即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本科生也可以申请。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则更加有优势。

但也需要注意,对于申请教育心理学,相应的研究与实习经历也是必须的。这里的研究经历主要指的是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项目经历,体现出你作为申请者具有比较强的统计与心理测量能力。而实习经历则可以是在康复中心实习,或者是相关的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如果要申请到好学校,这两方面的经历都不能缺少,并且要注意经历的深度。

曾经有一名申请者,非心理学专业,有一年半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有一次短期小学实习老师经历,最终的申请结果不太理想,除了她对于学校的定位较高,其在心理学研究经历上的欠缺也是一个因素,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对于申请目标较高的申请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二、专业申请难点分析。

相信在短时间内,心理学专业的申请形势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临床心理学由于其良好的就业前景,依然会有不少人尝试申请这个专业,但该专业方向的申请实在是非常困难,没有优秀的gt和gpa分数,以及丰富的实习和研究经历,基本不可能申请到。

而社会心理学的情况也是类似。普遍来说,文理学院心理学的申请难度依然会非常大,在2%-3%录取率的情况下,要争取一席之地实在不容易,除非挑选一些相对冷门的学校。

相反,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是申请结果比较理想的专业,尤其是教育心理学预计今后的招生量也会较大,有心理学背景的学生可以大胆去尝试,心理学研究背景会是一大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咨询心理学虽然是在教育学院下面,但由于其对咨询经历比较看重,申请者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才会有优势。

具体下来,以下几点是每位申请者需要注意的:gt分数和gpa会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在招生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你需要跟其他众多的申请者竞争,硬件条件往往成为了热门学校筛选申请者的首要因素;研究或实习经历的积累决定着你能否脱颖而出。

三、专业申请提升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积极寻找参与项目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坚持对这些经历的思考与回顾,提高对专业的理解;阅读国外文献,掌握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是申请者理想的提升方式之一:国外心理学比国内起步要早,发展也要快,使用到的一些实验范式或实验思路都会与国内的有所不同。因此,通过阅读国外的相关期刊和文献,是重要的提升方式。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六

作为一个好奇心重、热爱心理学又是《犯罪心理》、《今日说法》、《道德观察》忠实观众的心理学学生,上了一个学期的《犯罪心理学》感到很幸福。开始的几节课陈老师教授的是理论知识,我很庆幸上个学期认真学习了我的选修课《社会热点刑事案件分析》,牢固掌握了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这样我在开学初学习《犯罪心理学》时感到熟悉又亲切。

通过一学期学习犯罪心理学,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他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点。以往心理学专业课程,老师们都是基本采用讲授式,其实现在的基本状况是,同学们对于基础专业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课堂上面对老师奋力的讲授有时只带着耳朵,并不走心,我高兴的是陈老师本学期带领我们实行的是“启发-互动”教学模式,给予我们自主思考、讨论和表达的机会,同时也在理论性知识上最大限度地拓展和灵活讲授。我对此是十分受用的。因为我自己是电影爱好者,老师在课堂上为我们定期播放经典的犯罪心理影视作品或电视节目,然后让我们自主谈论、分组介绍,还设计了答辩环节,一切都在尽可能地将我们带出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本课的实践性。由此我不仅欣赏到了优秀的影视作品,更是在这些作品中深深思考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渐渐地我从一个对犯罪事件只会从家庭、社会因素分析的“门外汉”到现在第一反应就是运用各种心理学理论多方面分析犯罪动机和受害人特点的“专业人”。

说到这里,有一点收获不得不说,那就是犯罪心理学启发我,我们研究的不仅仅是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也要关注被害人心理。很多时候犯罪的形成并不是一方决定的,而是双方甚至多方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还记得我们刚刚看过的《伊甸湖》,我们组内曾对“犯罪是谁的责任”进行过很久的辩论,总结结果是,无论犯罪主体孩子,还是客体的情侣,还是孩子的家长,亦或是小镇上的居民,都有脱不开的干系。我们暂且不论行善性恶,也不论其他的促成因素,对于犯罪客体的自我保护的研究本身,就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意义重大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我们这门课实践性所在。

在大二时,我看完了《电锯惊魂》系列电影,除了印证“犯罪客体本身对犯罪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让我对犯罪主体有了更全面的思考和更感性的认识。心理学其它对人类美好本性的发现,比如人有利他本能,在刑事案件里常常被忽视,而这些往往正是人类灵魂中美丽与高贵的支点。刑讯逼供、心理虐待往往是不可容忍的,正是因为犯罪心理学研究能使我们发现哪怕是最顽劣的罪犯心中那点闪光之处,并能通过它触动、说服罪犯而不必采用暴力、污辱的方式。

有时候我单纯的想,及时我今后不从事犯罪心理学相关工作,甚至不从事心理学相关工作,那本科四年学习的心理学于我而言有什么作用呢?仅从学习犯罪心理学一门学科出发,它给予我理性与感性相互结合的看待事物的视角,它给予我基于人的心理分析问题的方式,它给予我发现人性本来的美好的动机……这些对我的世界观、对我的生活都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当然如果今后有幸从事相关工作,我就更有责任去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学到的我将进一步加深专业知识的掌握,用一颗澄净之心载着它在浊世中负荷前行。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七

专业:材料类。

年级:11级。

姓名:马健。

学号:119024484。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所以,实施行为的客观情况总是表现着人的一定的心理态度。犯罪活动也是一样,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就不称其为犯罪。这就说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违法犯罪也不例外。

一、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一)主体因素。

1、个体的心理因素。

指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性因素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行为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2、个体的不良行为因素。

指违法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加强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1)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较差。违法犯罪大学生片面地看重社会上的诸如收入差距、分配不公、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等消极因素,致使他们产生金钱能改变一切、权力能支配一切等错误思想。

(2)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的东西也随之而入,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严重地侵蚀和毒害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灵,成为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3)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以及有些政府机关对社会丑恶现象打击不力,也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

2、家庭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养成他们任性、自私和对物质的强烈占有欲。也有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使其在心理上潜藏着粗野、好斗、对立的不良情绪,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

(2)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或是家庭成员有恶习,都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3、学校环境因素。

(1)有些高校只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传授,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使部分大学生形成了不正常的道德观、人生观、理想观。

(2)有些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式单。

一、内容枯燥、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较低。(3)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到位,有时虽然挂了一个心理咨询与教育的招牌,但流于形式、根本不能疏导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校园文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多年不变、品味较低,根本引不起大学生的兴趣,不能把大学生从一些不健康的活动中吸引过来,不能消除他们的生理、心理疲劳。

(5)有些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还存在漏洞,对学生管理不严,赏罚不明,不能形成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6)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学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致使一些不良现象在学校里还有生存之地。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以及发生犯罪行为。

(一)主体外因素的预防。

1、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

(1)政府应当在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保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坚定不移地进行反腐倡廉工作,使人们生活在安定的政治环境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环境中,防止大学生形成信仰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心理。

(2)净化文化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禁止传播并取缔各种诲淫诲盗和宣传暴力的读物及视听材料,防止大学生萌生性犯罪和盗窃、抢劫的犯罪心理。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大学生在接受外界影响的同时也给予外界以影响,在这过程中,逐渐地使个体的言论、情感、行为等方面同化于社会上正确的舆论。因此,从道德方面预防犯罪,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和积极因素,针对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使他们分清丑与美和善与恶。要使他们生活在道德舆论与榜样行为的力量较强的集体中,以增强积极的影响,削弱消极的因素。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讲座、橱窗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在法制教育中,要从诱发因素抓起,从不良心理需要抓起,教育大学生自觉纠正和防止个人需求中的不合理倾向,变不正常的心理需求为合理、高尚的需要。(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学校各部门、领导、老师都要重视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要做大学生的朋友,缩小师生之间的心理差距,增进理解与沟通,消除逆反心理。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生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学校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维持校园良好秩序与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要加强对校内商业摊点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黄、赌、毒“,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3、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是培养子女个性品质的基础,家长的道德品行对子女的榜样力量是巨大而深刻的。作为学生家长,除了给子女好榜样外,还应积极配合社会、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既要关心子女在校的生活、学习,也应该与学校、老师密切配合,加强对子女的品德教育,不能认为只要成绩好就行了。要多与子女谈心,重视他们的心理、情绪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化解。要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使子女充分享受到爱的温暖。但爱要适度,不能溺爱。对于违法的大学生,家长要进行跟踪教育,帮助他们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消除他们的尚未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因素的预防。

主体因素预防,就是要加强对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的监督,使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文化素养,能够有效地防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主体因素的预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我预防原则。如何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以及出现心理失调时怎样恢复心理平衡,是个体进行犯罪心理自我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2、防微杜渐原则。一是个体要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避免做那些极微小的损人利已之事,如果曾有过这样的行为,就应警惕不再犯类似错误,防止积小过为大过;二是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切实关心大学生的成长,对他们的错误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正确的引导。

3、持之以恒原则。一是进行自我预防的大学生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防止自己产生不良的心理品质,不能时松时紧,短时的放松即有可能让有毒病因乘虚而入;二是家长和老师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应常抓不懈,防止因一时的疏忽而酿成终身的痛苦。因为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固定,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对事物的辨别力低,优劣难分。

4、导之以行原则。即引导大学生把对道德和法制的认识、情感变成行动,在活动和交往中,不断消除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和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和锻炼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坚持正确方向的意志力。只有当良好的品质转变成经常自觉的行为习惯时,犯罪的心理预防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只是心中所想,不能落实到实际,那么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八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懂得了更多有关犯罪的知识。我很高兴自己选择了这门课程,它让我收获很多。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3为让社会认识犯罪发生的机制,并使之配合有关人员帮助犯人走上正途。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在犯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了,我们应该对它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对犯罪方面知识的学习也变得十分必要了,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如此。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我认为学习《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是很有必要的,它让我知道了更多有关犯罪的知识,让我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

犯罪心理论文(优秀19篇)篇十九

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从我国1983年打黑的效果看,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犯罪仍然有增无减。

二、97刑法修改增加了许多罪名,且现在国家不断加重部分犯罪的刑法,但犯罪仍屡禁不止。

三、刑事案件中,再犯率相当高,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占相当大的比重。

四、近年来,我国重大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张君案、邱兴华案、马家爵案等。这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仅寄希望于通过刑罚,将犯罪人实施惩罚并不足以犯罪。除施用必要的刑罚外,我们还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犯罪,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当然就应运而生。

就犯罪学而言,犯罪学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角度探讨犯罪,如天生犯罪人、学习理论等。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综合治理,该改变社会政策的修改社会政策,该修订刑事政策的修订刑事政策。以期从跟上治理犯罪。

犯罪心理学是从心理学上探讨犯罪发生的原因,亦即,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怎样变化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犯罪心理与一般人的心理有何区别,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有何区别,针对这些心理状况,我们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这就是我们这学期所要学习的犯罪心理学。

例如,河南杨案,云南大学马家爵案。

(必须指出的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算命,不要有同学下课后再我算命。)。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1.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的行为。

刑法学是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探讨犯罪,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除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亦即危害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以危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安宁的破坏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犯罪学中的犯罪既要探讨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发生的原因、预防及表现形态,还要探讨那些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但行为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虽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的危害行为。

相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研究重点的不同。

不同说。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2)相同说的缺陷首先,相同说限制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的范围限定为与刑法学犯罪的范围相同将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理。然而,犯罪心理学主要是探讨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以便于预防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应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放之于超过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之中,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的犯罪、精神病的犯罪等。只有扩大犯罪心理研究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混淆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功能。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立法只有对实施有罪过,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施以刑罚,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否则,刑罚将是强人所难。

但犯罪心理学是探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科学,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生成的原因,生成的规律,并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矫治越提前,矫治越早,预防犯罪的效果就越好。在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很难判断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为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的矫治只有提前,凡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心理都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矫治的对象。如,犯罪心理的预测与预防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而,凡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的主观心理都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基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功能的不同,两者所指称的犯罪亦有所不同。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一致的首先,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有利于扩大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使犯罪心理学能针对更大范围内犯罪心理进行矫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其次,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相吻合。几乎所有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除研究刑法意义犯罪心理的矫治外,还研究诸如青少年犯罪的矫治、精神病犯罪心理的矫治等。这种研究犯罪的范围是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是相同的。

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的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2)广义说。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3)与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相适应,犯罪心理应指广义的犯罪心理。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2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3.结论。

我们主张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事实上,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务于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否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成了空洞的说教,失去了实践的价值。狭义犯罪心理学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不探讨预防、矫治犯罪心理的问题,丧失了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相反,广义论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还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问题,犯罪心理活动的研究就是为了探寻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而为犯罪心理的矫治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说,广义说具有可取性。

(一)学说介绍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

3.作者的观点——相对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心理生成机制,并矫治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围绕其研究目的服务,与该目的不吻合的对象,就不应列入其研究对象。否则,研究范围过宽,不助于研究目的的实现。狭义说仅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列入研究的对象,没有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致使犯罪心理的研究没有落脚点,导致犯罪心理研究无法服务于司法实践。但广义说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等都列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研究这些对象与犯罪预防的关联性不大,无助于犯罪心理的矫治。因此教材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例如,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外因。

(二)犯罪心理的差异:例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犯罪心理的性别差异;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犯罪心理的组织差异。

(三)犯罪心理的类型。例如,毒品犯罪心理、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等。

就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只有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才能针对该原因实施针对性的矫正,以预防犯罪。因此,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犯罪心理学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生理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仅找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源头,犯罪心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探明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该规律对症下药。

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不仅包括一般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也包括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规律;不仅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还要研究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即犯罪心理在怎样的条件下向良性的方向转化,在怎样的条件下向恶性的方向转化等。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从根本上说,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都是为探索犯罪心理的对策服务的。犯罪的对策既包括打击犯罪的实践,如侦查、审讯等活动的对策,也包括预测、预防和矫正的对策。例如现实中运用得较多的犯罪心理画像。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同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1.客观性原则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3.心理测验法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

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他将犯罪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2.菲利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他将犯罪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塔尔德和爱米尔•迪尔凯姆。

(一)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塔尔德认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制于“模仿”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社会生活的组织及发展正是借助了“模仿”这一本来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方式的作用。社会之所以能够作用于个人,就在于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是人们彼此模仿的结果。现实中的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都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模仿规律周而复始地发生: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首先,犯罪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是道德意识进化的先导。

其次,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反应是增强集体观念和促进社会整体化的因素。3.犯罪是社会规范调整失效的产物。

(三)差别交往理论。

差别交往理论是1939年由萨瑟兰提出的,核心思想是:正是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不容易犯罪。差别交往理论并不认为和犯罪人的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合法的说法给行为所下的定义。

差别交往理论被归结为九个原则。

(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生活在亚文化中的群体一方面分享着主导文明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1.违法亚文化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促成了违法青少年采取这种与社会相对抗的行为方式。违法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对物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是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望,因为中产阶级社会拒绝给予社会下层青少年地位。

2.不同机会论。

当社会下层青年取得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机会被封锁,在经受多次挫折后还是达不到为社会所标榜的生活目标和理想时,他们就试探性地选择了非法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以违法犯罪为生。

(五)标签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他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

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他不再被简单地当做其原来的身份。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来。

(六)社会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四、精神分析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1.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无意识是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2.压抑和抗拒。

人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是按照追求享乐的原则行事的,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逐渐了解了社会规范和禁忌,明白只有对本能冲动进行一定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就是现实原则的意义,即要按照现实社会的要求活动。

(二)弗洛伊德后期理论。

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1.本我。它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按照快乐原则活动的,它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

2.自我。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自我是受现实原则控制的,它的很大能量被消耗在对本我的引导和控制上,它既力求使本我获得满足,又尽可能引导本我按社会准许的方法表现出来,避免本我的任意表现引起痛苦。3.超我。它是指道德化了的自我。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即当处于一种需求状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的对象。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儿童在早期对父母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观念的内化,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

阿德勒。

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羡慕别人、战胜别人、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当这种动机因受到本身条件以及外界的阻碍而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就会在个人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有自卑感的人,一方面自我评价低,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又极力掩饰缺陷,试图通过补偿活动超越别人,追求优越。因此,在人的生活中充满了遭受挫折、产生自卑与追求优越的矛盾冲突,克服自我和追求优越成为生活的基本事实。为了克服自卑感,就会采取补偿行为,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

艾希霍恩他认为,少年教养院中的许多儿童和少年都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由于超我没有得到发展,使得他们不能控制本我的表现,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童年时代的方式追求本我的满足,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

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合群动物,在幼年时,儿童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照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这样现象在幼儿身上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改变,持续到儿童时期就会导致不合群现象。教养的任务就是让青少年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对父母,特别是对父母中的与其同性别的一方产生信任和感情依恋时,才能对他们产生认同,把父母的人格特点溶入自己的人格中去。

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固着现象。5.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

6.家庭教育不一致。7.情感回归现象。希利。

他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求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的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求,减轻自己的内心紧张的过程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和少年进行适应性尝试的一个部分。

随着儿童逐渐长达,他们产生了获得自我肯定和摆脱家庭限制的机会的需求。如果儿童和少年的上述需求总是得不到适当满足,他们自己进行的满足上述需求的活动不断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他们就会经常产生挫折感,就会出现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和情绪问题。

这些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会转变成强烈的追求满足的行为冲动,不断促使儿童、少年进行种种尝试性行为,以便直接满足其需求,或者使其需求得到替代性的满足。当儿童和少年体验到的情绪紊乱过于深刻并且长期积累,或者解决情绪紊乱的方式是任意性的、社会不允许的方式时,他们的尝试性行为就会构成少年犯罪。

希利和布朗把儿童、少年的这些尝试性行为分为七类:

1.回避性尝试行为。

2.获得替代性、补偿性满足的尝试行为。

3.增强或努力支持被不适当感或自卑感伤害的自我的尝试性行为。4.向父母和他人表示复仇愿望的尝试性行为。5.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6.使受到阻扰的本能性需求获得满足的尝试性行为。7.克服罪恶感的尝试性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犯罪原因多元性理论。

台湾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解释的,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总体而言,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林山田认为,犯罪乃是由外在与内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这种情况聚合可以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墩铭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大陆学者的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应从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良因素;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

二、动力因素论。

这种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定型的动力因素等。

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育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

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向的转向。

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

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个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讲理、威胁、挫折情景因素。

定性的动力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

这种观点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

三、系统模式论。

有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是文化环境系统。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第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和发展趋势。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犯罪原因和犯罪因素应当有所区别,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动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系统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这种观点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作用的10结果。该理论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

作者的观点:

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诱因和主体内在因素。外在诱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内在动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主体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

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第三课。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的财产犯罪多,农村的暴力犯罪多。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的原因在于:

11(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2.过于宽纵、如溺爱、过分保护、放任、不关心等。3.差别对待,如偏爱。

4.方法缺乏一贯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复无常等。

1.不良学校教育会诱发少年犯罪的产生,这种诱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学生产生挫折感。

(2)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满足感。(3)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2.一些学校教育的缺陷。

一些研究发现,大多数少年犯罪人的学校适应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现为智力迟滞,学习成绩差,经常逃学,不喜欢学校和老师,为了逃避不满意的学习而经常退学等。另一些研究发现,少年犯罪与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有关。学习成绩差使学生感到自渐形秽,甚至灰心丧气,为了摆脱自卑感,就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在班上建立地位。学习能力差的学生自我评价低,挫折忍耐力差,这样的学生特别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

(2)教育体制存在缺陷(3)教育监督管理简单化。

在一些学校中,存在着教育管理不当的问题,不当的教育方法如单纯的惩罚式、填鸭式单一灌输等,不但容易引起教育者的反感,收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反抗心理,对老师和学校的教育进行反抗。

缺乏诚信教育。

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形式化、授课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四、犯罪的不良文化特征。

(一)由多元文化的冲击形成的不良文化。

(二)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因素的诱导。

大众传播媒介中,一旦染上淫秽、暴力、反动的内容,将产生极大的负作用,甚至直接成为犯罪的诱因。其原因是:

学界对传播媒介中暴力和色情内容对儿同青少年影响的观点:

1.宣泄说。这种观点认为,观看暴力节目可以减轻观看者主观感觉到的紧张,疏导观众内心的侵犯性。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

2.抑制论。这种观点认为,电影、电视等传媒中的暴力描写、表演会使观看者的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从而减轻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该观点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

3.刺激论。这种观点认为,传媒中的暴力行为对实际生活的攻击行为、攻击情绪具有刺激作用。攻击行为、暴力犯罪的不断增加都与传媒中对暴力行为的描述有关。

4.适应论。这种观点认为,大众传媒中大量描写暴力将会影响、削弱观众感情方面的反应能力,使观众感情上的敏感性变得迟钝,导致人们较容易地接受攻击行为及其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传媒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报道、描述只会刺激儿童和青少年的侵犯性。因为,儿童和未成年的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间,往往控制能力较差,模仿力较强,加上法制观念较弱,很容易在暴力报道的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犯罪亚群体的反社会性。

2.维系犯罪亚群体和同化群体成员的作用3.提供心理支持的作用。

第四课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一)需要的概念。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需要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向一定的方向、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他所引起的活动就越强烈。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在活动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

(二)需要的种类。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分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三)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一)动机的基本理论。

动机一般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13内在作用。

动机包括3点含义:

1.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够达到目的而定。

有观点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如与目的的接近、目的的价值等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也有观点认为,人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

(二)动机与需要。

动机的产生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或刺激。需要和诱因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起推的作用;诱因起拉的作用。

动机的发展过程:需要——意象——愿望——动机。

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四)犯罪动机的作用1.激发作用。

2.指向作用。

3.维持和调解作用。

(五)犯罪动机的分类。

1.情境性动机和预谋性动机。

2.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

3.主导性动机和从属性动机。

4.贪利性动机、报复性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

(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联系:

1.产生的原因相同。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

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的影响。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区别:

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

(六)犯罪动机的形成。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相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2.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

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双趋式冲突、双避式冲突、趋避式冲突。

(七)犯罪动机的转化。

1.犯罪动机转化的方式。

(1)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

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态度的变化、突发的障碍因素。

三、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一)智力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智力是个体适应环境的能力、智力是个体学习的能力、智力是个体抽象思维的能力。

(二)智力与犯罪现在的研究表明:

1.总体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为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3.犯有强奸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奸幼罪更差。

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气质的概念。

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二)气质与犯罪。

气质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不能决定一个人智力发展的水平,更不能决定其品德的高低。当然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理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15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五、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一)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1.激情。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

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往往只能指向引起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到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的支配,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根据激情的性质,激情可分为2类:积极的激情和消极的激情激情的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

(2)第二阶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3)第三阶段,在激情爆发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程度的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季度疲乏、精力衰竭等。

2.应激。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3.心境。

心境是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

(二)不良情绪与犯罪。

1.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三)情绪障碍与犯罪。

(四)犯罪者的一致特征1.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2.缺乏自制力。

六、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一)性格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一个人对现实的各种态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断出现,并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的反映机构里保存、巩固下来,便构成了每个人所特有的态度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通过不断地重复而习惯化了的行为举止。这些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构成了人的性格。

(二)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七、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意识的概念。

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态的意识。

(二)自我的分类。

从结构形式上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属于认知形式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等,统称为自我认识。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卑等,统称为自我体验,自我体验主要涉及我是否满意自己,我是否悦纳自己等问题。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主、自立、自制、自强、自信等,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解,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解等。从内容上看,自我意识又可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就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来看,又可分为,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三)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行为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分类:

即时的故意与预谋故意;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二)犯罪决意阶段的心理表现犯罪决意是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即刻就可以达到目的,其中还有一个过程。犯罪人是否将以行为去实现其动机,主要取决于是否已有决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决意。

(1)预谋犯罪决意(2)机会犯罪的决意。

(3)冲动犯罪的决意。

2、故意犯罪决意过程的心理表现(1)犯意的出现。

17(2)动机的选择。

(3)经验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3、故意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1)心理防卫的概念所谓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程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掩饰:犯罪人自寻各种理由,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

转移: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获得紧张心情的减轻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案后进入轻松的心境,保持情绪上的稳定。

犯罪预备是对将要实施犯罪的准备,是犯罪决意的客观表露。(1)犯罪预备的主要内容。

(3)促成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的外界因素刺激。

2、实施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1)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恐惧兴奋欣喜。

绝望和愤怒冷静。

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多样,但就其心理实质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因某种顾虑被迫放弃。

厌倦。

1、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1)犯罪未遂的心理实质。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18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原因,也包括主管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几类基本情况:

第一,外界的障碍和阻力,即客观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二,自身行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体方面的原因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再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三,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出现了违背犯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2)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懊恼悔恨愤怒。

恐惧。

2、犯罪未遂状态的心理(1)满足(2)弛缓。

(3)精神紧张、联想混乱(4)悔悟(5)犹豫。

(五)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方式既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又受着客观环境及犯罪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的不断变化,还会迫使犯罪人相应地改变预定的行为方式。

1、制约犯罪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1)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观环境及条件。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

(一)过失犯罪心理概述我国刑法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节过的,是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应当预见的心理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第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共同之处:

第一,二者都预见到了行为的危害结果,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第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其发生。二者心理特征的区别:

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过高第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或客观有利的条件,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1、决意不当。

2、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1)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2)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3、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4、过失与行为态度。

(三)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1、过失犯罪与认识。

2、错觉与过失行为。

(四)注意与过失犯罪。

1、注意概述。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所谓注意的指向,就是在同一时间内,把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于一定对象,而同时离开其余对象。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对象或出于注意的边缘,或处于注意范围之外。

注意的分类(1)无意注意。

20(2)有意注意。

(3)习惯注意。

2、不注意与认识错误。

当人们已认识到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引起注意;而当认识错误,未能意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时,注意就不会引起,从而形成不注意。

3、不注意与判断错误。

行为人如对危险结果有所预见,但经判断认为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主观上自然不会重视,因而对可能发生的结果,于是多不会引起有意注意,判断时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代替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知觉,或成为知觉以外的逻辑补充。

5、过失犯罪与其他心理因素(1)过失与智能(2)过失与情感。

激情与过失行为心境与过失行为应激与过失行为(3)过失与意志(4)过失与性格。

一、概述。

(一)犯罪率方面的年龄差异。

犯罪率的高低在不同年龄段的人口中呈不均衡分布,即一定年龄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所占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所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能表现出三种情形:

1、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中人口中的比例高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2、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

3、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犯罪的高发年龄。

男性犯罪的高发年龄:

就男性犯罪高发年龄阶段看,现代西方几个国家的情形大致如下:日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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